廣電三法修正案審查:聚焦數位化、費率與媒體集中管制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6-07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併案審查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有線廣播電視法等多項修正草案。會議重點討論有線電視數位化進程、費率結構、消費者選擇權、媒體跨業集中與外資管制、以及本土節目比例等關鍵議題。多項條文經充分討論後,部分獲得通過,部分則因爭議較大或需進一步整合,決議保留至下次會議繼續審查或送交協商。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及「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與有線廣播電視法(廣電三法)的修正草案進行併案審查,核心議題涵蓋有線電視數位化、費率結構、頻道定義與消費者選擇權、媒體市場集中化與外資管制、以及本土節目推廣等。
- 討論聚焦於如何平衡產業發展、消費者權益與言論多元性,並應對科技變革帶來的挑戰。
相關爭議
- 頻道定義與消費者選擇權:委員提案將頻道細分為必載、基本、加值付費等,賦予消費者更多選擇權,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則傾向保留彈性,讓業者發展多元商業模式以適應快速變化的科技。
- 有線電視收費合理性與監管:多位委員質疑現行每月 600 元收費不合理,認為應考量業者成本、廣告收入及頻道上架費等,並呼籲 NCC 建立更透明的費率計算公式。NCC 則說明現行費率審查機制已納入會計專家意見,並將考慮家戶所得。
- 跨媒體集中與外資管制:尤美女等委員提案限制新聞紙、無線廣播電視與系統經營者相互投資不得逾 10%,並要求對控制性持股轉讓進行嚴格審查與聽證程序,以防媒體壟斷。NCC 則認為有線電視為規模經濟產業,外資有助活絡,但坦承過去有外資利用財務槓桿未投入建設的問題。
- 無線台必載與智慧財產權:行政院版本建議無線台指定 1 個頻道必載,其餘則可收取使用報酬,以兼顧智慧財產權與數位化衝擊。多位委員則主張無線台應全部必載且免費,認為數位化不會有頻寬問題,且可保障消費者權益。
- 數位化普及期程與業者義務:委員提案要求業者於 5 年內完成數位化,並提出分期實施計畫;行政院版則採下次換照前完成(約 5-8 年)。委員擔憂若未達年度目標僅罰鍰而非撤照,恐鼓勵業者陽奉陰違。
- 本土節目比例規範:委員提案要求有線電視平台應有一定比例的本土自製節目。NCC 則指出有線電視走向平台化後,本土節目比例難以計算,且觀眾有隨選權,建議在廣播電視法或衛星廣播電視法中規範可能更精準。
- 費率審議權責與城鄉差距:行政院版建議將費率審議權收歸中央主管機關,以因應跨區經營,僅單一縣市經營者由地方審。委員擔憂此舉可能導致全國單一費率,使部分縣市收視費上漲,且未能充分保障偏鄉或弱勢地區權益。
立法委員發言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提出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條修正版本,旨在數位化後賦予消費者更多頻道選擇權,包括必載、購物、加值付費、自選基本頻道及業者組合套餐,並採漸進式方案。
- 主張將百分之 5 以上股東資訊揭露義務入法,以強化監管。
- 建議公用頻道應限制「擬參選人」而非僅「候選人」使用,避免競選活動於短時間內過度集中。
- 提案第四十五條,主張特種基金應統籌分配,以確保偏遠地區能獲得足夠補助,避免越不需要補助的地方反而拿越多。
- 主張購物頻道應明定不得向消費者收取任何費用,並應限制其數量,以防範未來變相收費及頻道泛濫。
- 第四十八條提案版本要求業者於 5 年內完成數位化,以加速進程。
- 第五十條提案新增規定,要求隨選付費加值服務應於收費前以顯著訊息告知消費者,避免誤觸。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主張有線電視數位化應有過渡時期,至少達 75% 後再實施基本頻道與非基本頻道制度。
- 建議基本頻道應至少有 20 個,且基本費應在 200 元以下,以保障社會大眾收視習慣。
- 質疑現行有線電視 600 元收費的合理性,認為 NCC 應釐清業者成本、廣告收入及頻道拆帳關係,建立完整收費公式。
- 支持尤美女委員限制跨媒體壟斷的提案,認為應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納入限制範圍。
- 建議費率審核應考慮各縣市家戶所得統計資料,並將非基本頻道費用審核方式改為「核備」,而非僅「備查」,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 支持維持一定比例的自製本土戲劇節目,以培育國內人才及維護本土戲劇發展,並建議 NCC 應跨部會整合解決品質問題。
陳雪生 立法委員
- 反映馬祖等偏遠地區收視台數少、費用高,呼籲 NCC 重視離島地區的收視權益,並將離島納入特種基金補助範圍。
- 提出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條修正動議,建議在定義及法律保留、經營區擴大、新進業者併購、必載及廣告管理、費率及數位化普及等方面進行修正,並應給予業者費率保障誘因及明確數位化政策方向。
- 主張對有線電視費率採較寬鬆政策,比照美國 FCC 解除基本服務外的價格管制,並對達成數位化目標的業者提供增加收視費用的誘因。
- 第四十八條提案版本要求 5 年內達成數位化普及率 50%。
陳根德 立法委員
- 質疑有線電視每月 600 元收費不合理,認為業者擁有高獲利(如中嘉集團市值達 700 億元)是基於基本收費,對人民不公平。
- 呼籲 NCC 應正視中華電信 MOD 無法必載無線台的問題,認為無線台應視為公共財,應保障 MOD 用戶的收視權益。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支持多樣化頻道定義,旨在將選擇權交給消費者,不希望業者塞入不喜歡的節目。
- 認為有線電視業者除了收視費還有廣告收入和頻道上架費,質疑其成本計算與利潤合理性。
- 主張應給予消費者最大選擇權,除了必載頻道外,其餘節目應讓消費者自行選擇並付費,或提供 100 元基本費讓消費者自行組合內容。
- 強調外國資本進入台灣媒體產業應有前提,拒絕只為短期獲利而來的「不好外國資本」,應有助於改善媒體環境。
- 對於本土節目比例規範,認為若在有廣法中限制,應釐清限制的範圍與作法,因有廣法是平台法律,節目內容規範應在廣電法或衛廣法中更精準。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條之一,旨在避免跨媒體過度集中化,影響言論多元與市場公平競爭。
- 建議全國性新聞紙、無線廣播電視事業及其關係企業或持股 10% 以上股東,不得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或直接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 10% 以上股份。
- 主張對於系統經營者的控制性持股轉讓,應由雙方當事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進行充分調查、踐行聽證程序,要求提出消費者權益保障與回饋等證明。
- 提案第二十五條之一(與第四十二條併案討論),建議系統經營者及其關係企業不得自製或代理製播新聞或新聞性頻道與節目,除非是以直轄縣市為播送範圍的地方頻道,以避免言論集中化。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建議系統經營者應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記名股東人數在 1,000 人以上,外部股東不得少於 500 人,以提升透明化和公司治理。
- 認為此舉能以簡單方式達到興利除弊效果,有利於產業良性競爭和發展,並非僅為防弊。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批評本次修法過於保守,未透過法律對適格性問題做更明確的進步規範,認為是「保守主義的修法」。
- 指出台灣外資進入資通訊和傳播產業的經驗令人不悅,外資多將其視為財務槓桿而非基礎建設投資,呼籲修法應促使外資認真經營。
- 舉高雄港都和慶聯案例,說明外資如何透過買品牌、商譽等方式,將利潤一次取走,導致公司負債,並在費率審查時要求加價。
- 強調修法不應只擁抱資本和開放商業,而應同時著墨於文化發展、文化多元性和言論多樣性。
- 擔憂新法實施後,有線電視收視費可能因費率審議權收歸中央及單頻單買制度而上漲,並呼籲 NCC 應提出配套措施。
- 質疑數位化期程若未達標僅罰鍰而非撤照,恐鼓勵業者「虎頭蛇尾」或「陽奉陰違」。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探討台灣媒體產業發展方向,究竟是應朝國際化、資本化擴大市場,還是避免言論自由被資金和國際化掌控。
- 認同外資進入能打開多元經營,但擔憂若放任可能無法掌控,或導致言論自由受損。
- 贊成「擬參選人」即應受限制,以避免競選活動無限擴張。
- 對於本土節目比例限制,擔憂硬性規定可能導致業者粗製濫造,反而讓消費者選擇有限,甚至轉向國外節目,建議應思考是否有必要管這麼多。
林世嘉 立法委員
- 強調中國利用經貿實力影響台灣言論市場,引用「大話新聞」停播及「旺中案」為例,指出媒體集中度過高對言論自由的箝制。
- 支持尤美女委員限制跨媒體持股比例(10%)及充分調查、聽證程序的提案,以限縮媒體集中度,確保台灣言論與媒體自由。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建議有線電視收視費用標準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審酌,並納入家戶所得或各縣市實際可支配收入等因素考量,以解決窮縣市費率居高不下的問題。
- 呼籲中央主管機關應介入單一業者經營的縣市費率審定,避免城鄉差距下的收視戶權益缺乏保障。
相關人員回應
蘇蘅 主任委員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肯定葉委員版本對套裝頻道規劃的前瞻性,但強調修法應保留彈性以因應科技快速變化,不應過度限制業者營運可能性。
- 同意將家戶所得納入費率考量,並指出各國皆有此作法。
- 說明 MOD 不適用有線廣播電視法,故無必載規定,無線五台採協商上架。
- 支持葉委員版本中股東資訊揭露部分,但認為適格性定義需更明確,避免未來爭議。
- 解釋全球國家對有線電視外資限制較少,因其為規模經濟產業,外資有助活絡產業,但承認過去有外資利用財務槓桿造成多層次投資並轉嫁債務到訂戶身上的問題。
- 建議將第十五條關於「資訊觀點播送之多元性」修改為「頻道內容的多樣性」或「頻道內容的多元性」,認為更符合平台法特質且可測量。
- 承認美國在有線電視數位化後曾發生費率上漲問題,因此中央主管機關在費率管制上仍需發揮功能,承諾將擬定相關配套措施。
- 說明第十一條已規定有線系統須有本國文化節目排頻規劃,作為營運計畫一部分送審,且民眾可透過節目選單選擇本土頻道。
謝煥乾 副處長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法律事務處
- 說明有線電視費率上限機制保留在授權法規命令中,並在未完全數位化前,費率仍由地方政府審核。
- 解釋頻道與系統間的拆帳為業者商業行為細節,但黃副處長補充約 20% 至 30% 用於頻道內容。
- 說明院版針對外國人申請投資有線廣播電視的審查,已考量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市場競爭及產業發展等要項。
- 解釋院版第三十三條整合各方利益,考量無線電台業者、系統台主張及智財局意見,旨在符合 WTO 及 TRIPS 規範,維持必載政策下權利人權益。
- 針對第四十二條地方頻道,說明院版未強制系統經營者自營,但要求至少規劃一個地方頻道,若無其他業者經營則系統業者須自營,以避免空窗。
- 說明第四十三條頻道總表(EPG)在數位化後仍有必要,作為資訊揭露供消費者選擇。
- 說明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六款「傳播本國文化節目之實施方案」已要求系統業者納入營運計畫,以規管本土節目推廣。
- 說明第四十四條費率審核,院版規劃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跨區經營者,單一縣市經營者由地方審,以避免跨縣市費率不一。
- 建議將非基本頻道費率管制納入第五十條,採備查制但主管機關可介入變更不合理服務條件。
- 說明現行有線電視計費以「家戶」為單位,此政策目前未改變。
黃金益 副處長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營運管理處
- 說明頻道和系統的拆帳,系統給頻道的部分約佔 20% 到 30%,包含版權費和上架費。
- 針對營運計畫變更,擔憂若全部改為備查制,業者可能在申請通過後任意變更,不符監理精神,建議保留部分項目需核定。
張玉英 組長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說明現行廣播電視法必載條文導致權利人權益受損,因其中包含著作權內容,且我國已加入 WTO 需符合 TRIPS 標準。
- 指出國際間必載規定通常會給予權利人適當請求權利和使用報酬。
- 說明院版第三十三條修正旨在維持必載政策目的下,實現權利人權益,並考量數位化後頻道數量增加,故由無線電視台指定一個頻道必載,其餘回歸非必載。
相關後續
- 衛星廣播電視法部分:法案章次及章名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一條照委員管碧玲等 21 人提案條文通過;第五條、第八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均保留;委員管碧玲等 21 人所提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其餘條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廣播電視法部分:第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第一條、第三條、第十三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五條之一及第四十五條之三條文照委員提案通過;另第五條、第五條之二、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五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廣播電視法部分:第二條、第五條之一、第六條、第十四條之二、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四條之二、第三十四條之三、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四條之二、第四十五條之二、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條文均保留。
- 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第一章章名、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二章章名、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及第七十七條條文照行政院或委員修正版本通過。
- 有線廣播電視法部分:第二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三條之一、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七十三條條文均保留,將於下次會議繼續審查或協商。
- 尤美女委員所提第二十條之一條文(涉及跨媒體集中)併入第十條黨政軍條款一併保留。
- 尤美女委員所提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涉及系統業者自製新聞頻道)併入保留的第二十五條一併討論。
- 蔡其昌委員所提第二十四條條文(涉及資金)併入第九條一併保留。
- 管碧玲委員所提第三十五條之二條文(涉及第二十一條之一)保留。
- 所有保留條文將於下次會議(星期三下午)重新審查,行政部門需針對委員意見再認真思考並整合。
- 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儘速以書面答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14901
- 卷/期/冊
- 101/49/1
- 發布日期
- 201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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