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保護與老人福利法案審查:聚焦毒癮家庭、文教設施優惠及托育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本日審查多項重要法案,包括勞工保險條例、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老人福利法。會議核心討論聚焦於強化毒癮家庭兒少保護機制、提供老人免費參觀文教設施優惠,以及檢討平價托嬰中心政策。多項提案經討論後通過或保留,並要求行政部門研擬對策及提交報告,部分法案送院會討論或擇期再審。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本次審查聚焦於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涵蓋多項條文的修訂。
相關爭議
部分條文如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委員提案與行政院提案存在分歧,未能達成共識而予以保留。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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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歐珀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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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惠貞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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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秋堇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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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清泉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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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育敏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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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錦隆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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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少萍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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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曜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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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汝芬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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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添財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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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偉哲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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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其昌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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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啟臣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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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建國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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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桐豪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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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美女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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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育仁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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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玄 主任委員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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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 國民教育司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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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八條之一、第六十三條之二、第六十五條之四、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七十六條之一及第七十九條條文,均照委員鄭汝芬等及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條文,行政院及委員所提修正動議均保留。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蔡錦隆於院會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審查「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審查委員蔡錦隆等提出的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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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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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本案另擇期再審。
討論事項三
審查「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審查委員王育敏等提出的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並討論加強保障兒童勞動權益的相關措施。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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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惠貞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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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本案另擇期再審。
- 通過決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針對未滿15歲兒童從事工作採許可制,並研議分齡規範工作時間,將就學時間納入考量,於2012年10月底前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對案。
討論事項四
審查「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審查委員江惠貞等提出的就業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旨在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並規範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的禁止事項。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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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第五條條文照委員江惠貞等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增列雇主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歧視求職人或員工,並增訂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的禁止事項。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蔡錦隆於院會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五
併案審查廢止「勞動契約法」案(討論事項第五案)
核心議題
併案審查委員吳育仁等及親民黨黨團提出的廢止勞動契約法案,並討論檢討勞動契約法制的必要性。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吳育仁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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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本案另擇期再審。
- 通過決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儘速檢討尚未施行之勞動契約法,將違約金、最低服務年限、競業禁止及調動等重大勞動契約爭議議題納入檢討,並於2年內提出兼顧勞工權益及企業經營需求的勞動契約法制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六
審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委員王育敏等提出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旨在強化對吸毒家庭中12歲以下兒童的保護,確保其生活與照顧狀況無虞。
- 討論政府應如何主動介入、查訪及通報涉嫌毒品犯罪的家庭,以預防兒虐事件發生,並探討警政與社政單位在此機制中的職責與合作模式。
相關爭議
- 警政單位執行疑慮:內政部警政署認為警察逮捕犯嫌後,需在16小時內移送地檢署,期間工作繁重,無暇訪視兒童狀況。此外,兒少狀況評估涉及社政專業,非警察職責,且警力不足亦無額外經費委外執行。
- 無罪推定原則:內政部認為,在犯罪調查或偵查階段,嫌犯尚未經有罪判決,不宜判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故對條文文字有所疑慮。
- 訪視與查詢定義:委員與警政單位就「訪視」與「查詢」的具體執行方式及法律用語的精確性存在討論,警察單位傾向擴大為「查詢」以包含書面過濾及間接了解,而非專業性訪視。
- 條文適用範圍:陳節如委員建議將條文適用範圍擴大,不限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應涵蓋所有受通緝、羈押、服刑等無法照顧子女的父母,認為現行第五十四條仍有不足;內政部兒童局則解釋第五十四條已涵蓋一般情況,王委員提案旨在強化毒品相關案件的特殊性。
- 兒虐數據與政府作為:多位委員指出近年兒虐案件大幅成長,政府現有計畫成效不彰,質疑行政機關對委員提案的保守態度,要求提出更具體有效的計畫來降低兒虐事件。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旨在針對吸毒家庭進行多重把關,保護12歲以下兒少,要求警察、檢察官在調查或偵查毒品案件時,主動確認嫌犯家中有無12歲以下孩童並了解其生活狀況。
- 強調修法是為防止類似「王昊案」的悲劇重演,要求行政機關克服困難,確保兒童安全。
- 建議將條文中「查詢及訪視」修正為「查訪」,以更精確表達警察進行確認性工作的職責,而非專業社工訪視。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對王委員提案幾乎全盤不同意,認為政府應提出更具體有效的計畫降低兒虐件數,而非以現有條文已涵蓋為由。
- 指出兒虐施虐者最高比例是缺乏親職教育,其次是婚姻失調,建議政府應加強親子教育輔導,並擴大受虐兒童年齡層的輔助措施。
- 強調司法人員舉報兒虐比例偏低,王委員提案有討論空間,應促使司法人員更積極作為。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支持王委員提案方向,並建議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外,應將「性侵、性騷擾前科者」也納入處理範圍。
- 批評警政署報告中指稱警力不足、非專業所及的說法,認為社工訪視高風險家庭時,警力應配合陪同,且不應以人力不足為由推卸責任。
- 呼籲法務部和司法院對酒駕、性侵、煙毒犯罪應從重量刑,避免輕判導致社會亂象層出不窮。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肯定王委員提案針對酗酒、毒品案件加強家庭訪視的正確性,因兒少虐待案中約有1/6家庭成員有酗酒、毒品問題。
- 支持立法讓警察或司法系統人員主動查訪並通報高風險家庭,認為這屬於更積極的作為,而非被動等待請求協助。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建議將王委員提案中「有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此句話刪除,以擴大適用範圍,涵蓋所有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服刑等情況的父母。
- 質疑「查詢」是否為法律用語,並要求條文中的相關引用回歸原本條文。
- 強調社工訪視高風險家庭時,特別是夜間或面對有暴力傾向的家長,有必要由警察陪同以確保人身安全。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要求教育部、內政部當場協調解決不適任教師資料庫查詢權限問題,確保性侵學生後無法留在學校的教師不會轉入社福機構工作。
- 指出臺北市社會局與教育局之間因權限問題無法比對不適任教師名單,導致弱勢兒童可能面臨風險,要求教育部盡速解決此行政流程問題。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指出偏鄉地區因父母吸毒、酗酒入獄導致隔代教養、貧窮世代傳承的問題日益嚴重,社工人力嚴重不足,要求政府提出彌補機制,結合民間資源,支持志工協助弱勢兒童。
- 關切未成年媽媽問題在偏鄉比例高,導致貧窮問題代代相傳,要求政府提出機制協助這些小媽媽及其新生兒,並檢討社工招考與培訓制度以解決人力不足。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關切狼師性侵男童事件,指出性侵害通報數據逐年增加,特別是0-18歲被害人大幅成長,要求內政部分析原因並提出應對策略,檢討社會安全網、警政執行或宣導是否不足。
- 對高鐵敬老愛心票差額未獲政府補助,長期由高鐵自行負擔表示關切,要求內政部與交通部協調並提供相關數據。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肯定王委員提案保障兒少權益,但認為行政部門略嫌保守,應以「母愛」角度看待修法,全力保護吸毒家庭中的兒童。
- 指出兒虐事件增加,且有2成施虐者曾是受虐者,強調警察陪同社工訪視的重要性,以保護兒童與社工安全。
- 提案制定長期照護保險法,希望內政部提早研究,以支撐未來龐大的長照費用,實現人民自給自足。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指出12歲到未滿18歲少女遭受家暴通報數字在近年快速增加,要求內政部深入調查了解此現象並研擬政策因應。
- 建議政府考慮借助村里長在兒虐與家暴預防通報中的角色,並強化其行政地位與辨識能力,以加強通報系統。
相關人員回應
曾中明 次長 內政部
- 肯定王委員提案立意甚佳,但警政署對執行訪視有疑慮,包括時間限制、非警察專業、人力不足等,建議修改條文文字,並考量無罪推定原則。
- 說明現行法規已規定警察及司法人員知悉兒虐情況應通報,且已有相關通報及協助辦法,不宜再增訂子法。
- 回應老人福利法修正草案,建議公設民營文教設施不宜全面免費,因可能影響民間單位經營意願及承攬成本;公營部分則需評估對國庫短收的影響。
- 承諾將委員關於失智老人、老人自殺率上升、長照人力培訓及高鐵敬老票補助等意見提供給相關部會研議,並加強督導地方政府社會福利績效考核。
- 回應校園性侵案件,表示學校、警政與社政單位已建立聯防機制,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對性侵犯進行登記報到及強制治療,但鞭刑涉及刑法訂定,需回歸法務部討論。
張秀鴛 局長 內政部兒童局
- 說明親子教育是持續學習的過程,政府透過育兒津貼要求家長接受親子教育,但承認受虐兒童年齡廣泛,僅針對0-2歲幼兒家長處理不足。
- 指出兒虐案件數上升部分原因為社會關注度提高,通報率增加,但承認現有處理方式未能立即有效降低受虐件數。
- 解釋王委員提案特別鎖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是因吸毒者神智不清易對孩子造成傷害,若拿掉此限制,則與現行第五十四條涵蓋一般犯罪情況重疊,失去單獨訂定意義。
- 坦承兒童之家因採三班制,人力嚴重不足,仍在調整中,並將研究透過擴大就業計畫協助社工人員。
陳檡文 副局長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回應王委員提案,表示對兒虐案件關懷,但認為在犯罪調查或偵查開始階段,受限於無罪推定原則和對當事人驚擾,不宜展開訪視。
- 建議將條文中的「訪視」擴大為「查詢」,包含書面過濾、左鄰右舍查詢或針對性查訪,強調訪視是專業評估,警察現有訓練無法正確評估。
- 說明警察對治安顧慮人口本就會進行查訪,若知悉有未滿12歲子女會通報;若在調查階段發現有孩童,在不影響偵查下可通報社工人員。
- 承諾若社工需要警力配合,會全力協助,並表示對通緝中的逃犯本就會進行查緝,屆時可掌握其子女狀況。
楊修安 專門委員 教育部社教司
- 說明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國立科學教育館等教育部轄下場館對65歲以上老人提供免費或半價優惠,但對保險費、平日客流量、販賣部營收等細節表示不清楚,需會後查證。
- 對於江委員惠貞質詢未充分準備資料表示歉意。
謝尚達 組長 農委會林務局森林育樂組
- 說明林務局轄下18個森林遊樂區對60歲以上老人收取10元優待票,主要用於支付保險經費。
王舒虹 代理科長 文化部文化資源司
- 說明宜蘭傳統藝術中心因公辦民營,對老人採半價收費,並表示販賣部有餐飲與文創商品,但對營運狀況與收入細節不清楚。
簡慧娟 司長 內政部社會司
- 回應委員對教育部等單位備詢資料不足的質疑,表示已通知要準備,但可能疏忽販賣部等細節。
- 同意修正臨時提案,將社會福利績效考核項目從「簽約時效」改為「撥款時效」,並增列「撥付社福團體社工員薪資和案件服務費的時效」,以避免地方政府行政延宕影響社工權益。
黃純英 簡任技正 衛生署醫事處
- 說明醫院評鑑標準中已包含老人優先服務、協助就醫掛號等項目,醫院有服務志工協助,且老人候診序號可往前挪,但承認宣導不足。
李美珍 執行秘書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 分析性侵案件增加部分原因為青少年合意性交比例較高,並指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性別平等教育法已規定性教育時數。
傅木龍 專門委員 教育部訓委會
- 說明不適任教師資料庫包含因性侵、性騷擾被解聘的教師,學校聘用教育人員需經主管機關轉警政單位查詢性侵害資料庫。
- 承諾會後將立即與教育部人事處處理社福機構查詢不適任教師資料庫權限的問題,並於今日下班前提供書面報告。
張舜卿 簡任技正 交通部路政司
- 說明大眾運輸工具上的保留位目前主要依靠道德勸導和社會風氣,尚無更積極的法源依據進行強制管理,但可會後研究。
相關後續
- 王委員育敏等所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照修正動議通過,內容為: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就前項情形進行查訪,知悉兒童有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及第五十四條之情事者,應依各該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需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蔡錦隆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七
併案審查「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併案審查委員管碧玲、李慶華、江惠貞等分別提出的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修正草案,主要討論65歲以上老人參觀公營或公設民營文教設施的收費優惠,以及公立醫療院所掛號費優惠、優先服務通道等議題。
相關爭議
- 公設民營文教設施免費優惠:內政部曾次長認為公設民營部分涉及委外經營,全面免費可能影響民間單位承攬意願和經營成本,建議排除。
- 公營文教設施免費優惠的財政影響:委員徐少萍指出若全面免費,短收金額可能高達數十億元,需考量政府財政負擔;內政部初估約需1,500萬元,並認為政府應可支應。
- 醫療院所掛號費半價優惠:內政部曾次長表示需考量是否影響公立醫院正常營運,建議衛生署、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國防部表示意見。
- 老人優先通道設置可行性:內政部曾次長認為國內場所種類繁多、占地大小不同,統一規範設置優先通道可能實施不易,反有礙老人使用。
立法委員發言
李慶華 立法委員
- 提案明定公營或公設民營文教設施應給予老人免費參觀優待,以鼓勵老人退休後積極參與戶外活動,提升精神生活。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希望平日給予老人更多優惠,假日則正常營運,創造更多營收,同時讓老人感受到社會尊重。
- 指出目前已有13個中央主管博物館機構對65歲以上民眾提供門票優惠,其中多數免費,少數半價,顯示此優惠措施不會造成政府太大財務負擔。
- 批評教育部、文化部、農委會等相關單位備詢時對客流量、販賣部營收等數據準備不足,認為其藐視立法院。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公設民營文教設施若委外經營是否會恢復全票,並關切若公立文教機構對老人免費參觀,政府預估所需經費。
- 關切醫院老人優先掛號、看診的落實情況,認為宣導不足且未見普遍實施,要求衛生署加強推動。
- 建議內政部與衛生署協調,將老人牙科定點服務納入長照計畫,以重視老人口腔健康。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對獨居老人服務業務的評斷標準與委託機制,並指出地方政府撥款延遲導致基金會墊付費用,要求改善。
- 擔憂台灣長照制度過度依賴外勞且採現金給付模式,恐無法有效建立本土長照機構及創造就業機會,建議借鑒韓國經驗,以機構或設施提供服務。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支持江委員提案平日給予65歲以上老人免費參觀中央機關及行政法人經營的文教設施,假日維持半價,認為所需經費政府可支應。
- 認同不宜要求公辦民營文教設施給予老人免費優惠,因其經營困難。
楊曜 立法委員
- 認同江惠貞委員提出的平日免費參觀建議,認為中肯合理。
- 指出中央部會主管的博物館機構沒有一處設在離島,顯見政府資源分配極度不公平,要求改善。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強調台灣將邁入超高齡社會,老人照顧體系為重要議題,政府應扮演更積極角色,並應著重家庭及社區照顧,安養中心為輔助。
- 關切失智老人問題日益嚴重,要求內政部提出具體照顧措施及經費編列,並持續追蹤。
- 指出65歲以上老人自殺率上升,多因病痛怕連累家人,要求政府積極面對,除社區關懷據點外,也應考慮成立社區老人人力銀行,讓老人持續貢獻社會。
薛凌 立法委員
- 指出學生性侵案件總數逐年增加,治安亮紅燈,要求政府提出積極作為,而非僅以聯防機制處理。
- 呼籲主管機關正視性侵累犯問題,應考慮採取鞭刑等強硬手段,認為其能對治安產生嚇阻作用,並強調應有同理心看待受害者及其家庭的痛苦。
相關人員回應
曾中明 次長 內政部
- 回應李委員及江委員提案,考量公設民營部分可能影響民間單位承攬意願,建議暫不列入免費優待範圍。
- 說明公立文教設施對老人提供半價優惠,初步估算若全面免費約需1,500萬元,但需請主管機關評估對營運的影響。
- 回應掛號費半價優待建議,需考量是否影響公立醫院正常營運,建議衛生署等單位表示意見。
- 說明大眾運輸工具等場所多已設有愛心售票窗口或服務台,實施老人優先服務可行,但統一規範設置優先通道可能因空間限制實施不易。
- 承諾會協調衛生署將老人牙科服務納入長照計畫,並持續關注及推動社區老人人力銀行。
楊修安 專門委員 教育部社教司
- 說明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國立科學教育館等教育部轄下場館對65歲以上老人提供免費或半價優惠,但對保險費、平日客流量、販賣部營收等細節表示不清楚,需會後查證。
- 對於江委員惠貞質詢未充分準備資料表示歉意。
謝尚達 組長 農委會林務局森林育樂組
- 說明林務局轄下18個森林遊樂區對60歲以上老人收取10元優待票,主要用於支付保險經費。
王舒虹 代理科長 文化部文化資源司
- 說明宜蘭傳統藝術中心因公辦民營,對老人採半價收費,並表示販賣部有餐飲與文創商品,但對營運狀況與收入細節不清楚。
簡慧娟 司長 內政部社會司
- 回應委員對教育部等單位備詢資料不足的質疑,表示已通知要準備,但可能疏忽販賣部等細節。
黃純英 簡任技正 衛生署醫事處
- 說明醫院評鑑標準中已包含老人優先服務、協助就醫掛號等項目,醫院有服務志工協助,且老人候診序號可往前挪,但承認宣導不足。
相關後續
- 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照江委員惠貞等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內容為: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 本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需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蔡錦隆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八
臨時提案一:要求內政部加強政府橫向聯繫功能,研議「主動性」通報措施
核心議題
鑑於虐童案件節節上升,社會救助功能不彰且通報機制不周延,要求內政部加強政府之間橫向聯繫,研議並採取「主動性」通報措施,特別是加強司法人員、保育人員與其他執行兒童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的舉報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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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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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本案通過,要求內政部於2個月內將研議之「主動性通報措施」送至本委員會各委員辦公室。
討論事項九
臨時提案二:要求內政部通盤檢討高風險家庭預警通報機制
核心議題
鑑於全國受虐兒童人數10年來成長高達2倍,兒虐致死案件頻傳,要求內政部於2個月內,通盤性檢討現行高風險家庭的預警通報機制,並應擴大且明訂通報來源種類,例如村(里)、鄰長,以減少不幸兒虐事件發生。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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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本案通過,要求內政部將報告送到本委員會各委員辦公室。
討論事項十
臨時提案三:要求內政部檢討平價托嬰中心政策並規劃可行方案
核心議題
有鑑於政府推動的平價托嬰中心政策因人數、場地、經費限制,不足以供應家長需求,要求內政部積極檢討現階段政策良窳,改善缺失,並規劃其他可行性方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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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本案通過,要求內政部於2個月內將檢討方案送至本委員會各委員辦公室。
討論事項11
臨時提案四:建立平價、普及、優質的公共化托育系統
核心議題
要求中央主管機關以「普及共享,容納弱勢,促進就業」為原則,考量城鄉差距,逐步建立平價、普及、優質的公共化托育系統,支持家長兼顧就業與嬰幼兒照養,提升服務品質,保障從業人員權益,並寬列預算輔導地方政府推動多元化、非營利型態托育服務,建置完善保母執業登記管理制度。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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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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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通過。
討論事項12
臨時提案五:建立居家式托育服務運作管理機制與收費規範
核心議題
鑑於現有保母托育價格混亂,家長處於資訊不對稱地位,導致托育品質與價格不一定呈現正比,要求中央政府主管機關督促地方政府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5條規定,建立居家式托育服務(保母)、收退費、人員薪資、監督考核等相關運作管理機制,並因地制宜制定合乎市場的保母收費價格區間與規範,以保障保母收入並釐清家長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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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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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通過。
討論事項13
臨時提案六:檢討平價托嬰中心政策並研擬可行方案(含平價三娃保母政策)
核心議題
鑑於政府推動的平價托嬰中心政策因限制不足以供應家長需求,要求中央主管機關積極檢討,改善缺失,並研擬其他可行方案,例如民間團體草擬的「平價三娃保母政策」或聯合收托方案,以吸引優質人力從事公共托育服務,並符合家長對平價的期待。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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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建國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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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秀鴦 局長 內政部兒童局
- 說明托育政策99.9%仍支持居家保母方案,托嬰中心經費並未排擠托育保母。
- 建議將提案中「並規劃及逐步推動試辦其他可行之方案」修改為「並研擬其他可行之方案」,並在「平價三娃保母政策」之後加上「或聯合收托方案」,使其更完整。
相關後續
本案照內政部兒童局張局長所提意見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14
臨時提案七:檢討社會福利績效考核項目與方式
核心議題
鑑於內政部社會福利補助作業每兩年對縣市政府進行績效考核,但實務上仍發生縣市政府未主動與社福團體簽約,導致社工員薪資無法依法領取等權益受損事件,要求內政部社會司於下次考核增列「縣市政府撥款的時效」及「撥付社福團體社工員薪資和案件服務費的時效」,以避免地方政府行政程序延宕影響社工權益與非營利組織財政壓力。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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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吳育仁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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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錦隆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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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慧娟 司長 內政部社會司
- 同意委員關切非營利組織墊付財政壓力,為使文字更清楚,建議將第一點「簽約的時效」改為「撥款的時效」,第二點改為「撥付社福團體社工員薪資和案件服務費的時效」。
相關後續
本案照內政部社會司簡司長所提意見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15
書面質詢: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相關議題
核心議題
- 探討兒少婦女三大保護網(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中通報人機制,建議將村里幹事納入通報人員。
- 關切受刑人子女安置問題,指出目前普查僅採主動詢問且無強制約束力,可能存在黑數,導致兒少權益受侵害的風險。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建議內政部支持將村里幹事納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通報機制,並儘速送出院版至立法院審查。
- 建議內政部應立刻偕同法務部協調建立完善機制,確保受刑人子女獲得充分保障,防堵普查漏洞。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質詢委員。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14902
- 卷/期/冊
- 101/49/2
- 發布日期
- 2012-06-26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