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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選舉罷免法與住宅政策,濕地保育法草案初步討論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6-07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39次會議審查多項重要法案,包括「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等15案,其中多數條文保留送黨團協商。會議也邀請內政部報告社會住宅與合宜住宅興辦情形,討論消基會請願案及「住宅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並對酒駕及治安問題進行質詢。最後,初步討論「濕地保育法草案」,但因時間不足,多數條文保留至下會期續審。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本案原定審查行政院提出的「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朝野黨團未能就「不復議」達成共識,導致法案無法完成付委程序,因此會議無法進行實質審查。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案因朝野黨團未達成不復議共識,未能完成法定付委程序,本次會議無法審查。

討論事項二

審查廢止「集會遊行法」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本案原定審查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的廢止「集會遊行法」提案。

相關爭議

本案因在第8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中提出復議,導致本次會議無法進行實質審查。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案因於101年6月5日第8屆第1會期第14次會議提出復議,本次會議無法審查。

討論事項三

繼續併案審查「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繼續審查委員葉宜津等26人及趙天麟等22人提出的「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主要討論條文修正,包括公投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期間、公投審議委員會組成及公投案公告事項等。

相關爭議

多數關鍵條文(第2、3、10至14、16、20、30、31、33、34至38、52、54、55條及第5章章名)均保留,需送黨團協商,顯示存在重大分歧。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19條文字「7日」修正為「5日」後照案通過。
  • 第2、3、10至14、16、20、30、31、33、34至38、52、54、55條及第5章章名均保留,送黨團協商。
  • 本案審查完竣,將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陳召集委員其邁於院會討論時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四

審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等15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 併案審查多達15項關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修正草案,涵蓋條文範圍廣泛。
  • 討論內容涉及酒駕、治安問題、合宜住宅土地所有權、新市鎮開發期程、社會住宅與合宜住宅的定義與政策目的、房價平抑、實價登錄執行細節、青年安心成家方案、社會住宅弱勢比例、公有辦公室面積等多元議題。

相關爭議

  • 酒駕累犯比例高且執法反應慢,委員要求內政部提出整合計畫並加重處罰。
  • 淡海新市鎮開發期程從25年延長至50年,引發地主不滿及資訊不透明爭議。
  • 合宜住宅的土地所有權、轉售限制(5年或10年後可自由買賣)及承購資格(家庭年收入達158萬元以下)引發圖利廠商、炒作房地產及未真正照顧弱勢的質疑。
  • 社會住宅與合宜住宅定義混淆,地方政府推動的青年公營住宅等名稱多樣,且弱勢者入住比例(臺北市5%)未達住宅法規定的10%下限,被質疑規避法令、未落實居住正義。
  • 實價登錄對於預售屋的適用性、登錄時機及資訊揭露的細節(如巷弄門牌區段化)存在盲點與爭議,民間團體認為資訊揭露不足。
  • 政府住宅政策資源分配失衡,購屋補貼核定戶高達168%,租屋補貼僅40%,且主要資源用於協助購屋而非租屋,未有效照顧最弱勢族群。
  • 內政部提出的社會住宅短期方案5處基地(共1,661戶)推動困難,新北市BOT案流標,臺北市預算審議附帶決議,導致進度延宕。
  • 政府對於空屋的定義不一(主計總處156萬戶 vs 營建署88萬戶),影響政策規劃與執行。
  • 合宜住宅的政策目標被質疑無法有效平抑房價,反而助長投機,且以抽籤決定承購者被批為「辦樂透」。

立法委員發言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 質疑內政部租屋平台預算(1億元)過低,無法解決居住正義問題。
  • 要求內政部針對空屋、需求面、預算等進行整體規劃與推算。
  • 質疑合宜住宅與社會住宅概念不同,且合宜住宅轉售可能涉及炒作,政府應有因應對策。
  • 要求明確合宜住宅的補貼金額及廠商利潤。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 質疑淡海新市鎮開發期程延長25年(總計50年)的正當性,指出原為中低收入住宅計畫,現已轉變方向。
  • 批評營建署資訊不公開,導致建商炒作地價,要求內政部掌握細節並公開資訊。
  • 質疑土地徵收範圍變更影響當地居民,要求內政部說明延長計畫原因。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 質疑內政部對社會住宅政策的態度,認為中央不應放棄直接興建。
  • 要求內政部應對臺北市政府施壓,將公營住宅弱勢比例從5%提高至住宅法規定的10%。
  • 批評內政部在選舉時將社會住宅抹黑為錢坑法案,並指出合宜住宅的價格過高,未真正照顧弱勢。
  • 要求內政部應徹查合宜住宅周邊土地炒作情況,並加緊腳步落實居住正義。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詢酒駕問題,指出累犯比例高,要求內政部與法務部檢討並提出整合計畫。
  • 建議對酒駕累犯採取特殊標示,如車牌顏色或駕照註記,並研議未成年者家長責任。
  • 關切治安問題,要求內政部提出防制飆車的整合計畫。
  • 詢問合宜住宅土地來源,質疑是否有國有土地被賤賣,並建議參考新加坡模式,僅出售地上權。
  • 要求內政部加速實施市價徵收條例,以利公共工程推動。

張曉風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官員辦公室面積過大,尤其二級主管辦公室達37坪,認為是浪費且不符居住正義精神。
  • 建議政府重新規劃辦公空間,採簡單樸素風格,並增加公用會議室。
  • 關切綠建築政策,認為不應僅限於建材,而應從建築結構、風向、採光等整體設計考量,以達節能減碳效果。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關切內政部長李鴻源跨部會發言,質疑其是否撈過界或有政治企圖心,並給予解釋機會。
  • 詢問部長關於合宜住宅政策「引導、創造、課稅、增量」原則的執行情況。
  • 指出興建合宜住宅面臨地方民眾反對的「鄰避效應」問題,要求內政部提出說服方案。
  • 擔憂政府同時開啟多條戰線(油電雙漲、證所稅、美牛、實價登錄等),可能導致政策推動困難。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抱怨內政部報告過於簡略,未具體呈現社會住宅與合宜住宅的設計與模型,不利政策宣傳。
  • 質疑新市鎮開發(如大坪頂)過去的財務負擔問題,關切住宅政策與財務支持的關係。
  • 強調合宜住宅與社會住宅選址應考量交通、就業、醫療等條件,並肯定營建署的周延考量。
  • 建議合宜住宅應採綠建築設計,降低居住成本。
  • 關切桃園航空城計畫的定位與對濕地生態的影響,呼籲內政部加強國土規劃。
  • 要求內政部及經建會明確社會住宅、合宜住宅、國民住宅的定義,避免民眾混淆。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認同台灣不動產市場應採商品房與經濟房雙軌制,政府介入興辦合宜住宅與社會住宅以實現居住正義。
  • 質疑社會住宅需求量調查僅限五都,要求內政部應掌握全國需求狀況。
  • 關切社會住宅與合宜住宅的經濟規模不足,無法有效影響市場機制,且面臨民眾「鄰避效應」反對。
  • 肯定部長對酒駕問題的處理魄力,實施連續酒測。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要求內政部確立社會住宅與合宜住宅的明確區別,不應混淆。
  • 指出五都社會住宅需求達19萬戶,但目前僅提供1,661戶,差距巨大,要求調查全國各縣市需求。
  • 強調中南部地區更需租賃補貼,而非購屋補貼,應依地區性質調整政策。
  • 質疑實價登錄對於預售屋的適用性及登錄價格(2年前或現在)的定義問題,要求法律定義應更明確。
  • 指出帝寶等豪宅地價稅過低,凸顯居住正義問題。
  • 呼籲內政部應澈底解決居住正義問題,並依區域特性採取不同處理方式。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浮洲合宜住宅圖利廠商,預估廠商獲利高達100億元,且銷售對象涵蓋家庭年收入158萬元以下者,可能讓有錢人申請。
  • 要求內政部提供合宜住宅申購者的家戶總所得分布比例資料,以利分析。
  • 關切新北市社會住宅BOT案流標問題,並質疑臺北市公營住宅僅保留5%給弱勢,要求提高至住宅法規定的10%。
  • 批評實價登錄資訊揭露不夠清楚,未涵蓋巷弄門牌,影響查詢便利性。
  • 建議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應增訂禁止傳遞不實市場資訊條款,並負賠償責任。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關切不動產登記資訊透明化,詢問地政司能否掌握都市計畫區內300坪以上國有土地資訊。
  • 詢問實價登錄實施後,政府徵收不動產的補償標準(公告現值或市價)及對政府預算的影響。
  • 質疑合宜住宅土地所有權(公有地)售予民眾後,轉讓限制不足,恐淪為炒作標的,失去居住正義本意。
  • 建議合宜住宅應仿效早期國宅,限制轉讓對象資格,確保居住正義循環。
  • 建議內政部清查都市計畫區內人口已達計畫人口的公有建築用地,變更為公園綠地,以提升居住品質。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強調社會住宅旨在落實居住正義,不將住宅視為商品。
  • 質疑政府多種住宅名稱(公營出租住宅、合宜住宅、幸福住宅、公益住宅、現代住宅)規避住宅法中社會住宅的定義,導致政策執行玩假的。
  • 批評地方政府對社會住宅的「鄰避效應」處理不力,且臺北市公營住宅弱勢比例僅5%未達標。
  • 指出住宅法鼓勵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的子法尚未提出,影響民間參與意願。
  • 要求內政部承諾在12月底前完成所有住宅法子法,並積極與地方政府溝通,貫徹社會住宅政策。
  • 要求內政部設定社會住宅的具體推動目標(戶數或百分比)。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質疑青年安心成家方案公告延宕,影響申請人權益,要求營建署儘速公告並提出補救辦法。
  • 質疑青年安心成家方案獨缺40歲以下單身者,有歧視之嫌。
  • 指出政府住宅政策資源分配失衡,購屋補貼核定戶遠高於租屋補貼,未能有效協助弱勢。
  • 批評社會住宅定義模糊,目前僅提供極少數戶數給弱勢,遠不及需求量。
  • 要求內政部與臺北市政府協調,將青年公營住宅弱勢比例提高至住宅法規定的10%。
  • 要求內政部承諾努力將合宜住宅出租戶保留10%給弱勢者。
  • 主張將住宅法中社會住宅弱勢比例從10%提高至30%,並結合都市再造政策,全面性處理居住問題。
  • 要求內政部召開會議,統整房價及住宅政策,並提出整體住宅政策報告。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要求內政部與主計總處協商,統一政府對空屋的定義,避免混淆。
  • 確認合宜住宅不受住宅法規範,而社會住宅才受住宅法規範,並需遵守10%弱勢出租率。
  • 要求內政部加強中央與地方政府協調,確保地方興建的住宅也能符合住宅法規範。
  • 建議未來合宜住宅申請應優先考慮居住地與工作地在該區塊的民眾。
  • 建議未來合宜住宅應以10年為轉售標準,並研議政府優先買回機制,避免炒作。
  • 關切實價登錄預售屋部分仍有盲點,建議透過行政指導或修法解決建商自行銷售問題。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強調住宅政策名詞繁多,民眾易混淆,支持社會住宅只租不售方向。
  • 詢問租屋平台服務計畫進度,建議與民間營利及非營利機構合作,加速推動。
  • 指出租屋平台推動困難點在於稅務問題,要求內政部與財政部協商解決房東釋出空屋的稅賦疑慮。
  • 認為合宜住宅政策目標多樣且涵蓋面廣,導致執行困難,支持不再推動合宜住宅。
  • 強調政策應明確,避免有能力者分食國家資源,造成不公。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邀請社會住宅推動聯盟與無殼蝸牛聯盟代表發表對社會住宅政策的看法。
  • 質疑目前政府提供的社會住宅戶數(1,661戶,其中弱勢僅220戶)遠不及需求(19萬戶)。
  • 要求內政部長明確支持社會住宅政策,並停止推動合宜住宅。
  • 要求內政部提出具體目標,說明未來3年內透過空屋平台能提供多少社會住宅戶數。
  • 批評內政部將責任推給地方政府,呼籲部長應展現魄力,貫徹政策。
  • 要求內政部在1週內以書面答復社會住宅推動目標。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房貸負擔率高,房價過高,奢侈稅抑制炒房效果有限。
  • 關切五都低收入戶無自有住宅比例高達65.7%,要求部長提出具體長期照顧方案。
  • 建議參考高雄市提供國宅給單親媽媽的低租金模式,幫助弱勢家庭安頓。
  • 批評青年安心成家專案公告延宕,質疑政府選舉承諾跳票。
  • 要求部長重視長期照護老人體系、居住正義及空屋問題,提出更積極具體的政策。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詢問合宜住宅進度,指出目前已有2萬多人申請資格認定,登記人數踴躍。
  • 關切合宜住宅申請資格認定可能存在黃牛代辦、人頭戶問題,要求把關嚴謹。
  • 質疑合宜住宅轉售(10年後)失去政策本意,可能淪為投資炒作工具,建議未來類似政策應加強限制。
  • 指出合宜住宅定案後,當地地價上漲,質疑其平抑房價的效果。
  • 建議未來類似政策應以更強的力道壓抑投資和投機。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批評內政部過去國民住宅政策失敗,且目前住宅政策名詞繁多、定位不清。
  • 建議內政部應參考荷蘭等成功案例,整套抄襲或改良,並保證政策成果優於他國。
  • 批評內政部未正面回應學者專家對住宅政策的批評,影響政策宣導效果。
  • 指出住宅法缺乏具體品質條文,要求內政部明確訂定基本居住水準和建坪標準。
  • 要求政府明文規定住宅防水工程保固期限(參考日本10年),保障人民權益,避免官商勾結。
  • 呼籲政府應有決心做好住宅政策,透過經濟手段提高整體經濟效率,共同創造福利。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指出住宅法無法適用於許多原住民聚落(如三鶯、溪洲部落),因其土地使用與都市計畫問題,且住宅法主管機關改為內政部後,原民會無法編列預算。
  • 批評內政部在研擬住宅法草案時,未採納原民會意見,未針對原住民地區特殊性訂定相關條文。
  • 指出災害防救法與社會救助法對「住宅」的定義與住宅法衝突,導致災後復原重建及住宅補貼困難,要求內政部檢討。
  • 要求內政部解決原住民聚落興建住宅的經費來源問題。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提醒次長應避免反質詢,強調公務員應謹慎發言。
  • 質疑內政部將合宜住宅作為優先政策,但其成本高昂、坪數大,且申請資格門檻(家庭月收入13.16萬元至20.58萬元)過高,未能照顧最需要族群。
  • 批評合宜住宅政策目標為平抑房價,但效果不彰,且以抽籤決定購買者形同「辦樂透」,缺乏政策價值。
  • 指出台灣社會住宅比例(0.08%)遠低於國際(荷蘭34%),呼籲政府應優先發展社會住宅。
  • 強調真正的住宅政策應從需求面系統性、全面性處理,特別關注單身老人、警察等弱勢群體的居住問題。
  • 要求內政部承諾以所得最低者為合宜住宅最優先分配標準,並將社會住宅優先於合宜住宅推動。

相關人員回應

李鴻源 內政部部長

  • 回應酒駕累犯約佔30%,承諾加強臨檢並與法務部合作,研議累犯加重處罰及標示方式。
  • 承諾請警政署提出防制酒駕、飆車整合計畫,並列管飆車族名單與路段。
  • 回應市價徵收條例已陳報行政院,待核定後即可實施。
  • 說明合宜住宅土地採設定地上權,未來將檢視成效,制定更全面性住宅政策,並研議多元方式獎勵民間興辦社會住宅。
  • 回應跨部會發言是基於公民關心,無政治企圖,因許多事務跨部會,單一部會難以做好。
  • 坦承社會住宅面臨「鄰避效應」及「標籤化」問題,需說服地方政府及民眾。
  • 說明社會住宅需求量五都為19萬戶,大台北地區9萬戶,將努力建立租屋平台解決空屋問題,並編列1億元預算。
  • 確認社會住宅概念是只租不賣,合宜住宅是可買賣,兩者不同。
  • 承諾將努力推動浮洲及A7合宜住宅,但後續政策方向將通盤考量,優先發展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
  • 回應青年安心成家方案因補貼金額調整(3,600元增至4,000元)延宕,但已批示,預計近期公告。
  • 認同政府應檢討資源分配,將更多資源用於輔導民眾租房子,而非購屋。
  • 承諾積極處理臺北市公營住宅弱勢比例未達標問題,但強調地方自治權限。
  • 承諾在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住宅法子法,包括鼓勵民間興辦部分。
  • 承諾在1年內透過空屋平台解決1,000戶社會住宅,並將訂定更務實的目標值。
  • 坦承奢侈稅抑制房價效果有限。
  • 同意與主計總處協商統一空屋定義。
  • 同意未來新案可朝政府優先買回機制規劃,但現有合宜住宅因合約無法改變。
  • 重申個人想法是朝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方向發展,較符合社會住宅精神。

簡太郎 內政部次長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 說明合宜住宅計畫已核定並執行中,板橋浮洲近期將銷售,A7預估10月預售。
  • 說明住宅法於100年12月30日公布,1年後施行,即101年12月30日施行。
  • 回應住宅法授權子法訂定,條文中有基本居住水準規定,將完整呈現,但尚未擬定完成。
  • 回應濕地法立法目的文字精簡建議,提供內政部報院版本文字參考。
  • 說明濕地法第2條行政院報院版本文字與邱委員建議接近,將盡力提出好版本供委員參考。

葉世文 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 說明合宜住宅土地並無國有地,皆為徵收或榮民公司土地,將來連同土地出售。
  • 說明淡海新市鎮開發期程將再延25年,總計50年,並將二、三期合併為二期,目標轉為生態城市示範區。
  • 表示新市鎮基金財務健全,且淡江大橋與輕軌捷運已定案,將負擔部分經費。
  • 說明合宜住宅選址考量生活機能、交通、就業、醫療等條件。
  • 說明合宜住宅最低標準為黃金級綠建築,兩案皆朝鑽石級努力。
  • 說明社會住宅需求量五都為19萬戶,但目前興建約5,000至6,000戶,將透過租屋平台運用民間空屋。
  • 說明租屋平台將由營建署編列預算獎勵補助,透過非營利組織或房仲公司協助中低收入戶租屋。
  • 說明合宜住宅是在住宅法修訂前提出,目的為平抑房價與增加供給,並非社會福利。
  • 說明浮洲合宜住宅1坪19.5萬元,A7合宜住宅1坪15.5萬元,廠商沒有超額利潤。
  • 說明合宜住宅轉售限制A7為5年,浮洲為10年,未來新案至少10年,但無法政府優先買回。
  • 說明臺北市公營住宅弱勢比例5%因在住宅法通過前已規劃,新北市為10%,將努力與臺北市政府協調。
  • 說明社會住宅興建由地方政府負責,中央提供土地與資金協助。
  • 說明社會住宅的10個子法中,社會住宅佔3個,相關辦法與規定幾乎已擬定。
  • 說明新北市青年社會住宅BOT案公告投資額約22億元,平均每棟成本約220萬元,非簡次長所稱500萬元。
  • 說明社會住宅高品質指符合黃金級綠建築條件,並有詳細建材與空地比規定。
  • 說明空屋定義與主計總處不同,因調查方式差異,已協調更改。
  • 回應合宜住宅申請資格認定可代送文件,但關鍵文件需本人;目前已核發2萬3千多件資格證明,人數遠超過戶數,將採抽籤決定。
  • 說明合宜住宅轉售後價格由市場機制決定,但初期定價為市價7成,且定案後當地地價已上漲。
  • 說明原住民聚落問題與住宅法關係不大,主要涉及土地使用、都市計畫及建築法規,經費由原民會籌措。
  • 說明社會住宅比例提高至30%在地方協調已非常困難,建議先實行一段時間再努力。
  • 說明合宜住宅申請者家庭年收入上限為158萬元,但最終以抽籤決定,無法保證優先照顧所得最低者。
  • 回應社會住宅只租不售的房子目前台灣僅0.08%,承認是努力目標。

蕭輔導 內政部地政司司長

  • 說明實價登錄由所有權人(買方)、仲介業或代銷業、地政士申報。
  • 說明預售屋若透過代銷業,仍須由代銷業在代銷契約結束1個月內申報實際成交價。
  • 說明實價登錄與公告現值不同,登錄的是實際買賣價格。
  • 說明實價登錄資訊揭露採區段化,例如「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1段1~50號」,會視地區發展彈性呈現,並將納入消基會建議避免100號區間。
  • 說明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僅規範仲介及代銷,建商自行銷售預售屋需從相關法律處理,但最終仍須登記申報。
  • 說明政府每年掌握實價、公告地價及公告現值等資訊,公告地價用於課徵地價稅,徵收補償依徵收條例第30條以市價補償。
  • 說明土地登記資訊化已完善,地政資料中心可掌握全國土地所有權資訊,但查詢特定條件土地需設計程式。
  • 說明實價登錄辦法已公告,可一步到位執行,但預售屋部分因法律問題可能存在時間落差。

劉義周 中央選舉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陳志銘 經建會組長

  • 回應目前並無比照新加坡提撥薪水到住宅基金的想法。
  • 表示經建會在行政院立場支持內政部推動的合宜住宅、社會住宅方案。
  • 說明住宅法通過後,住宅業務主要由內政部主管,經建會負責跨部會協調。

林旺根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召集人

  • 感謝內政部地政司已發布登錄三法相關子法,部分回應消基會建議。
  • 指出立法結構盲點,登錄三法漏列建築業,導致預售屋市場登錄制度無法落實。
  • 質疑由權利人申報登錄制度不恰當,因買方難以了解房屋真實資訊,建議由地政士或經紀業辦理。
  • 批評實價登錄資訊揭露縮水,未包括房屋格局、改建資訊,且未納入委託銷售價格和環境資訊。
  • 建議資訊揭露應包括巷弄資訊,以提升可辨識性。

彭揚凱 社會住宅推動聯盟副召集人

  • 認為內政部作為法令主管機關,應明確宣示青年住宅或公營出租住宅皆為社會住宅,不應因地方政府更名而規避。
  • 指出社會住宅需求(19萬戶)與政府存量(7千戶)落差巨大,要求政府提出具體目標值與多元方案來增加社會住宅存量。
  • 強調政府施政應有明確目標值,反映在計畫、預算和施政中。

呂秉怡 無殼蝸牛聯盟發言人

  • 強調租屋平台關鍵在於政府需在政策上協助房東解決稅務問題,否則空屋釋出困難。
  • 建議租屋平台應更精準定位,集中資源協助有錢也租不到房子的弱勢者,而非與民間市場疊床架屋。
  • 指出租屋市場糾紛、專業化程度不足等問題,是政府應介入公辦的領域。

相關後續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等15案之第2案與第6案,第7案、第8案與第15案併案審查。
  • 委員陳其邁、姚文智、段宜康、李俊俋、黃文玲等5人針對第53條所提修正動議一併討論。
  • 第6、13、16、52、54、93、111條照案通過。
  • 第35條照委員段宜康等17人提案通過。
  • 第5條修正後照案通過。
  • 第8條刪除。
  • 第12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第15條修正後照委員陳其邁等21人提案通過。
  • 第34條增列第2項內容後保留,送黨團協商。
  • 第44條修正後照委員李俊俋等27人提案通過。
  • 第46條之1修正後照案通過。
  • 第47條修正後照案通過。
  • 第53條第1項維持現行法,第9、10項不予增訂,第8項句末增列文字後,依委員陳其邁等5人修正動議;保留,送黨團協商。
  • 第96條修正後照案通過。
  • 第100條維持現行條文。
  • 第113條修正後照案通過。
  • 第20、26、27、43、43條之1、62、70、86條,委員李俊俋等27人提案第93條之1及第106條均保留,送黨團協商。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等15案均審查完竣,分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均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陳召集委員其邁於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內政部部長承諾在1年內透過空屋平台提供1,000戶社會住宅,並將在1週內以書面答復具體目標。

討論事項五

審查人民請願案「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為針對居住正義五法提出相關辦法與配套措施請願文書」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審查消基會提出的居住正義五法相關辦法與配套措施請願文書,主要針對不動產交易資訊公開透明、預售屋登錄制度及資訊揭露完整性等問題。

相關爭議

  • 消基會指出登錄三法漏列建築業,導致預售屋市場登錄制度不落實,且資訊揭露縮水(未含格局、改建、委託銷售價格及環境資訊)。
  • 內政部回應已參採部分意見,明定代銷業者報備,但建商自行銷售預售屋部分涉建築業管理,將通盤考量另立專法或修法規範。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李鴻源 內政部部長

  • 報告內政部已研擬完成「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草案)」並已發布。
  • 說明辦法已明定代銷業者於簽訂委託代銷契約30日內應向主管機關報備,以掌握申報登錄期限。
  • 回應建商自行銷售預售屋未規範申報登錄問題,表示因涉建築開發業管理,將通盤考量是否另立專法或修法規範。
  • 說明資訊揭露採區段化,例如「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1段1~50號」,會視地區發展彈性呈現,並將納入消基會建議避免100號區間。
  • 說明已在研擬「住宅相關資訊之蒐集管理及獎勵辦法(草案)」,並已召開跨部會會議。

林旺根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召集人

  • 感謝貴會邀請表達對居住正義的關切,並感謝內政部地政司對上次請願內容的回應。
  • 指出登錄三法(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漏列建築業,導致預售屋市場登錄制度無法落實,為立法結構最大盲點。
  • 質疑由權利人申報登錄制度不恰當,因權利人難以了解房屋真實資訊(如凶宅、海砂屋、輻射屋、二度施工等)。
  • 批評揭露資訊受到折扣,房屋格局、有無改建等資訊在實價登錄中看不見,且國外交易資訊登錄應包括委託銷售價格、成交價格、周邊價格資訊及環境資訊。
  • 建議資訊揭露與住宅法資訊平台應整併。

相關後續

  • 該陳情案列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6條第1項及第67條第1項規定辦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主席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六

審查「住宅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審查委員鄭麗君等24人擬具的「住宅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核心問題為社會住宅應提供予特殊情形或身分者的比例,提案建議從至少10%修正為至少30%。

相關爭議

  • 鄭麗君委員主張現行10%比例過低,政府常將下限當上限使用,且社會弱勢激增,應提高至30%以落實居住正義,並指出安康國宅改建已能做到30%。
  • 內政部部長李鴻源認為,目前社會對社會住宅仍有「貧民窟」標籤化疑慮,貿然提高比例至30%恐影響現有5處示範基地的推動,建議不推動。
  • 營建署署長葉世文指出,10%已是地方政府協調的困難點,一下子提高到30%恐更難落實,建議實行一段時間後再努力。
  • 張慶忠委員建議先維持現行條文,待法令實施一段時間後再檢討修法。
  • 張曉風委員建議30%比例應包括服務低收入者的非營利團體,對社區有益。

立法委員發言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主張住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的10%社會住宅比例過低,政府常將下限當上限使用,無法有效照顧弱勢。
  • 建議將比例修正為30%,以參酌其他國家案例,並有效落實居住正義。
  • 指出安康國宅改建已能做到30%,部長所言社會無法接受是倒果為因。
  • 呼籲部長和委員進一步討論修法,讓弱勢者真正享有政府照顧美意。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認為鄭麗君委員的修正條文對弱勢團體有很大幫助。
  • 建議住宅法尚未正式實施,應先維持現行條文,待實施後再檢討修法。

張曉風 立法委員

  • 補充說明30%的比例應包括租給公益團體(如幼稚園、老人日托班、安親班等),提供公益服務,對社區更有益。

相關人員回應

李鴻源 內政部部長

  • 說明在住宅法通過前已推動5處社會住宅示範基地,但公布選址後遭受當地民眾強烈反對,擔心成為「貧民窟」。
  • 為化解民眾反對,提出「混居」概念,將一般族群納入社會住宅。
  • 指出臺北市因在住宅法公布施行前已定案,故提出5%比例,新北市則要求提高至10%。
  • 認為目前提高比例至30%恐影響5處示範基地推動,建議不推動本修正案。

林次長慈玲 內政部次長

  • 說明住宅法於去年12月30日公布,將於今年12月30日施行,目前尚未實施。
  • 回應鄭麗君委員提案,指出法令尚未實施,且10%已是下限,提高至30%恐更困難,建議先實施一段時間再努力。

葉世文 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 說明住宅法草擬時曾有人提出30%比例,但因法令尚未生效,且10%比例在地方協調已非常困難,若提高至30%恐更難落實。
  • 建議讓法令實行一段時間後,再共同努力。

相關後續

  • 本案經表決,贊成者3人,反對者0人,因出席人數未過半,重新表決後,以多數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需經過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主席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七

審查「濕地保育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初步討論委員林淑芬等提案的「濕地保育法草案」,旨在因應氣候變遷、維護生物多樣性、確保濕地功能及促進明智利用。

相關爭議

  • 邱文彥委員認為法案文字過長,應更精簡,並建議將立法目的中的「滯洪」刪除,改為「濕地功能」,「生態保育」併入「明智利用」,以符合國際簡明理念。
  • 林淑芬委員同意刪除「滯洪」,但堅持保留「生態保育及明智利用」兩原則,強調其為作用法最大宣示。
  • 張曉風委員主張立法應詳盡,建議將「滯洪」修正為「滯洪等」,以教育民眾濕地多樣功能。
  • 內政部次長林慈玲建議將立法目的修正為「為確保濕地功能、維護濕地生物多樣性、兼顧濕地明智利用,特制定本法」,以全面涵括濕地功能。
  • 陳超明委員認為法案送達時間太短,委員無暇閱讀,主張暫緩審查,待行政院版本送達後併案逐條討論,避免倉促立法。
  • 李俊俋委員批評內政委員會效率低,不應杯葛無藍綠之分的濕地法,主張應依程序逐條審查。
  • 張慶忠委員擔憂行政院版本遲遲未送達,可能與委員版本產生競合,影響修法品質,建議限定行政院在會期停會前送達院版,並列為下會期優先審查。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說明民間版本參考官方原版本,且議題已多方討論,認為討論已足夠,應逐條審查。
  • 同意立法目的中刪除「滯洪」,但堅持保留「生態保育及明智利用」兩原則。
  • 對邱文彥委員修正第2條的建議表示贊成精神,但擔憂可能導致本法在法律上窒礙難行。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建議立法目的文字應更精簡,刪除「滯洪」改為「濕地功能」,「生態保育」併入「明智利用」。
  • 建議第2條修正為「濕地之保育、規劃、利用、經營管理相關事務,依本法之規定;其他法律有較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以含括所有相關部會與法令。
  • 主張應審慎考量濕地法立法,因其為創立法案且牽涉廣泛,建議先進行議題討論或待休會期間提出整合版本。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認為法案送達時間太短,委員無暇閱讀,不應倉促立法。
  • 主張暫緩審查,待行政院版本送達後併案逐條討論,以確保修法品質。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批評內政委員會效率低,不應杯葛濕地法,強調本案無藍綠之分,已進行大體討論與詢答,應依程序逐條審查。
  • 認為阻擋濕地法審查是國民黨杯葛行為。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敬佩提案人,但對行政院版本遲遲未送達感到遺憾,擔憂院版與委員草案競合,影響修法品質。
  • 建議決議限定行政院在會期停會前送達院版,並列為下會期最優先審查法案,以修出更好的濕地法。

張曉風 立法委員

  • 建議立法目的應詳盡,將「滯洪」修正為「滯洪等」,以教育民眾濕地多樣功能。
  • 呼籲尊重委員,不應阻擋濕地法審查。

相關人員回應

林次長慈玲 內政部次長

  • 感謝對濕地法的重視,提供修正建議文字:「為確保濕地功能、維護濕地生物多樣性、兼顧濕地明智利用,特制定本法。」
  • 說明內政部報院版本文字與邱委員建議接近,將盡力提出好版本儘快送來,希望委員支持待院版送達後再審查。

相關後續

  • 濕地保育法草案第一條修正為「為確保濕地天然滯洪等功能,維護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生態保育及明智利用,特制定本法。」並通過。
  • 濕地保育法草案第二條保留,其餘條文待下會期繼續審議。
  • 通過臨時提案:行政院應於第2會期開議前將院版濕地法送到立法院,並列為第2會期最優先審查法案;內政委員會委員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或拖延濕地法審查。若未於第2會期開議前送達,則本會逕行審查林淑芬委員等所提版本。

討論事項八

審查臨時提案1案 (張慶忠等5人提案)

核心議題

提案要求內政部清查全國都市計畫區內人口已達計畫人口的地區,將300坪以上公有建築用地變更為公園綠地或公設用地,以提升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都市計畫區公園綠地面積與人口數指標反映都市生活環境品質,強調公園綠地對都市居民休憩的重要性。
  • 建議內政部應清查人口已達計畫人口的都市計畫區,將300坪以上公有建築用地變更為公園綠地或公設用地,以符合都市計畫精神。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文字修正後通過。修正內容為:建請內政部清查全國已實施都市計畫範圍內之人口數已達計畫人口之地區,立即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將該範圍內公有地變更為公園綠地,以符合都市計畫區公園綠地面積與都市計畫區人口數的指標。

討論事項九

審查臨時提案2案 (鄭麗君等5人提案)

核心議題

提案指出行政院核定的5處社會住宅與臺北市其他公營出租住宅,僅保留5%給社會或經濟弱勢,不符住宅法第3條規定,要求內政部協調臺北市及新北市政府,將弱勢比例調整至住宅法規定的比例。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行政院核定之5處社會住宅與臺北市其他公營出租住宅,皆只保留5%給社會或經濟弱勢,明顯不符合住宅法第3條之規定。
  • 建請內政部召集臺北市及新北市政府積極協調,將5處社會住宅和公營出租住宅依照住宅法第3條之比例,保留予住宅法第4條所定之特殊情形或身分者。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通過。

討論事項十

審查臨時提案3案 (鄭麗君等5人提案)

核心議題

提案指出新北市浮洲與A7合宜住宅用於出租的戶數,未保留一定比例予社會或經濟弱勢,違反住宅法第3條精神,要求內政部協調地方政府及建商,將出租保留戶依住宅法比例保留給特殊情形或身分者。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新北市浮洲與A7合宜住宅,用於出租之戶數,並未保留一定比例予社會或經濟弱勢,明顯違反住宅法第3條之精神。
  • 建請內政部召集新北市政府及建商積極協調,將兩處合宜住宅之出租保留戶依照住宅法第3條之比例,保留予住宅法第4條所定之特殊情形或身分者。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文字修正後通過。修正內容為:針對新北市浮洲與A7合宜住宅,用於出租之戶數,並未保留一定比例予社會或經濟弱勢,明顯違反住宅法第3條之精神,建請內政部召集地方政府及建商積極協調,將兩處合宜住宅之出租保留戶依照住宅法第3條之比例,保留予住宅法第4條所定之特殊情形或身分者。

討論事項11

審查臨時提案4案 (鄭麗君等8人提案)

核心議題

提案要求內政部在住宅法正式實施前,提出政府出資成立財團法人的具體實施方案,並研修住宅法,增訂成立住宅法人的法源依據及相關管理辦法,以利社會住宅政策推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內政部於住宅法正式實施前,針對政府出資成立財團法人提出具體實施方案。
  • 建議進一步依據住宅法第17、18、19、24條,訂定具體子法或辦法,鼓勵民間法人參與社會住宅政策之推行。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文字修正後通過。修正內容為:建請內政部於住宅法正式實施前,針對政府出資成立財團法人提出具體實施方案,並研修住宅法,增訂成立住宅法人之法源依據,並授權訂定成立住宅法人之相關管理辦法。

原始資料

公報
1014902
卷/期/冊
101/49/2
發布日期
201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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