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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梵高等教育學位採認協定審查:聚焦邦誼鞏固與國內宗教學校學歷認可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6-07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中華民國教育部與教廷教育部間關於高等教育合作及研習、資格、文憑與學位採認協定」案。會議重點討論協定對深化中梵邦誼、促進學術國際化的重要性,並針對國內神學院學歷長期未獲承認的議題進行質詢。最終協定審查完竣並提報院會,同時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積極輔導國內宗教學院學位採認。

討論事項一

審查「中華民國教育部與教廷教育部間關於高等教育合作及研習、資格、文憑與學位採認協定」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旨在審查與教廷簽署的高等教育學位採認協定,以解決教廷所轄天主教教育機構學歷長期未獲我國採認的困境,並深化中梵邦誼與學術交流。
  • 協定內容涵蓋雙方高等教育體系與學歷的相互承認、品質評鑑措施、入學資格審定及爭議解決機制,被視為中梵建交以來首份官方協定,具指標意義。

相關爭議

  • **協定時機與外交穩定性**:蕭美琴委員質疑協定對台灣影響範圍有限,並關切梵蒂岡與中國大陸在宗教自由問題上的一致性,以及梵中建交的可能性,憂心我國邦交穩定性。外交部董次長國猷則強調梵中在宗教自由上存在巨大差距,且教廷簽署此協定與派特使來台皆證明邦交穩定。
  • **國內神學院學歷未獲承認**:多位立法委員(蕭美琴、蔡煌瑯、黃偉哲)質疑我國教育部長期不承認國內許多神學院及宗教學院的學歷,即使這些學歷在國外獲得承認,導致學生返台後學歷不被認可的荒謬現象。
  • **教育部審查標準與輔導**:蔡煌瑯委員批評教育部對國內宗教學校的審查門檻過高,形同刁難,導致學校難以合法化。教育部林次長聰明回應,教育部設有輔導小組,但學校需有意願提出申請並達到師資、設備等審查標準。
  • **協定適用範圍與公平性**:蔡煌瑯委員質疑此協定是否僅為輔仁大學神學院量身訂作,而未能廣泛適用於其他國內神學院,並指出教廷承認156所學校,而我國僅輔大神學院獲教廷承認,顯示不對等。

立法委員發言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質疑協定簽署時機,認為其對台灣影響範圍不大,主要僅涉及輔仁大學。
  • 關切梵蒂岡與中國大陸在宗教自由問題上的一致性,以及梵中建交的可能性,擔憂我國邦交穩定性。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積極輔導國內高等教育教會學校學位採認。

詹凱臣 立法委員

  • 肯定此協定對提升中華民國外交與海外能見度的重要性,認為其象徵意義大於實質意義。
  • 提醒外交部應持續關注中共與教廷之間的往來,避免邦交生變。
  • 澄清教廷承認我國所有大學校院學歷,而非僅限天主教大學。

陳鎮湘 立法委員

  • 肯定協定是活路外交的良好開端,有助於我國在國際上強調民主自由特色。
  • 認為此協定對我國其他天主教邦交國具啟發作用,可加強雙邊關係。
  • 詢問協定簽署前國內與天主教相關學校學歷不被承認的實際障礙,並關心是否有追溯既往規定。

蔡煌瑯 立法委員

  • 質疑協定簽署後,台灣許多神學院的學歷(雖獲國外承認)仍不被國內政府承認的荒謬現象。
  • 批評教育部對國內神學院的審查門檻過高,如同刁難,要求積極輔導其合法化。
  • 警告外交部,維基解密曾揭露梵蒂岡可能依「越南模式」與中國建交,提醒外交部務必密切注意。
  • 連署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積極並盡速輔導國內神學院及宗教學院學位之採認。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指出國內許多神學院學位在國外被承認,但在國內卻不被承認的長期問題。
  • 建議教育部除了敞開大門接受申請外,應更積極敞開心胸,主動溝通輔導,讓境內神學院納入體制內。
  • 關切林書豪國籍案引發的國民身份定義問題,要求外交部與內政部釐清權利義務。

相關人員回應

董國猷 外交部次長

  • 說明協定旨在制度化高等教育學歷採認,並鞏固與強化我國與梵蒂岡的外交關係。
  • 強調梵蒂岡與中國大陸在宗教自由問題上存在巨大差距,是雙方未能建交的主因,並對邦交穩定性有相當把握。
  • 解釋外交部部長前往邦交國布吉納法索參加外長混合會議,討論援外議題。
  • 回應學歷承認不必然與邦交直接相關,但此協定簽署是基於兩國邦交穩固的考量。
  • 表示將與內政部共同研究屬人主義與屬地主義在國籍認定上的衝突問題。

林聰明 教育部次長

  • 說明協定推動始於國家安全會議指示,由教育部與梵蒂岡協商簽署。
  • 澄清雙方採認對象為教廷在世界各地的教廷大學與我國所有公私立大學校院,並非僅限天主教學校。
  • 解釋教廷大學與天主教大學的區別,指出教廷大學隸屬宗教領域,由教廷教育部直接管轄。
  • 說明國內神學院學歷過去不被承認,導致學術交流障礙,因此希望協定能儘速通過。
  • 強調國內宗教研修學院需依據2009年公布的設立辦法向教育部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師資、課程、設備等標準後才能獲得承認。
  • 承諾教育部將積極輔導國內宗教學院,但學校需有意願提出申請並配合改進以達到核准標準。

相關後續

  • 聯席會議審查完竣,全案提報院會討論,不需交由黨團協商,由主席擔任院會二讀說明人。
  • 通過蕭美琴等委員所提附帶決議,建請教育部應積極並儘速輔導國內神學院以及宗教學院學位之採認,以符社會公允。

原始資料

公報
1014902
卷/期/冊
101/49/2
發布日期
2012-06-26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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