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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與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修正案審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6-07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會議重點圍繞主計一條鞭制度對地方自治的影響、主計人員職等衡平性、行政中立法中公務員政治活動限制的適當性及親等範圍。多位立法委員提出質疑與修正動議,行政機關就財政、人事制度及法規適用性進行回應。最終兩法案經協商後部分條文修正通過,並附帶決議要求中央主計機關在地方主計人員任免遷調前需徵詢地方首長意見。

討論事項一

審查「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旨在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現行人事法規及精省作業,檢討並修正主計機構的定義、設置標準、人員職稱、任用資格與管理制度。
  • 核心問題包括主計一條鞭制度與地方自治權的衡平、主計人員職務列等原則、以及公營事業機構主計人員的任用規範,以期提升政府財務效能及行政效率。

相關爭議

  • 主計機構名稱定義:尤美女委員質疑「主計機構」名稱與《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不符,認為應改為「主計單位」,但主計長解釋「機構」是總稱,涵蓋機關及單位。
  • 主計一條鞭制度的適法性與合理性:尤美女委員認為此制度源自訓政時期,不符民主憲政精神且剝奪地方自治權,導致核銷制度不合理。主計長則強調其防弊功能及組改已全面檢討。
  • 主辦人員職務列等衡平性:吳宜臻委員質疑草案第九條增訂「主辦人員職務列等宜與各該機關一級業務單位主管維持適度衡平」的必要性,認為溝通協調在於態度而非職等,恐破壞公務員職官列等。
  • 地方主計處長任用權限:林國正委員質疑五都主計處長由中央主計總處核派一人供市長遴選,違反地方自治精神,建議應提報2至3人供市長圈選。
  • 法規第一條刪除的影響:呂學樟委員質疑草案刪除第一條「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的理由,擔憂法律適用範圍不明確,銓敘部回應為配合一般法規體例。
  • 地方補助款計算方式:陳雪生委員質疑現行補助款計算方式(人口、面積)對馬祖等離島地區不公,要求中央檢討並補足過去因戰地政務期間未獲分配的經費。
  • 會計主管職等不衡平:陳雪生委員指出部分單位會計主管職等過低(5-7職等)與其他業務主管(9-12職等)不對等,影響其制衡及業務協調能力。

立法委員發言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疑主計一條鞭制度在地方政府推動業務時可能與地方政策衝突,且組織法中缺乏協調機制。
  • 建議刪除第九條中「主辦人員職務列等宜與各該機關一級業務單位主管之職務列等維持適度衡平」的文字,認為溝通協調與職等高低無關,且恐破壞公務員職官列等。
  • 指出非公務時間用私人信箱表達政治立場被處分,顯示行政中立法規範不清,壓縮公務員言論自由。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質疑主計總處對台灣經濟成長率的預測過於樂觀且失準,與國內外機構預測落差大。
  • 批評主計總處要求各部會預算撙節10%卻遭國防部反對,顯示主計長缺乏魄力。
  • 關切多個縣市違反公共債務法舉債上限規定,並質疑主計長未有效把關。
  • 建議活化政府閒置資產,如中油、台電大樓及官邸宿舍,以增加財政收入。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主計機構」名稱與《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不符,建議改為「主計單位」。
  • 批評主計一條鞭制度源自訓政時期,不符民主憲政國家精神,剝奪地方自治權,且核銷制度不合時宜導致人民造假。
  • 要求銓敘部儘速提出行政中立法修法草案,並檢討其限制公務員言論自由、對政務人員不設限以及以行政命令規範人民權利等問題。

林國正 立法委員

  • 指出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已29年未修,應配合組織再造及地方自治發展進行大幅修正。
  • 質疑五都主計處長由中央主計處核派一人,有違地方制度法精神,建議應提報2至3人供市長圈選,以示對地方自治的尊重。
  • 關切地方政府財政困難,部分縣市預算編列困難甚至虛列歲入,主計處長應尊重地方首長對預算的合理編列權限。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認同主計一條鞭制度旨在監督、資源分配、防弊及行政效率,但質疑草案刪除第一條「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的理由,認為應補充說明。
  • 指出主計人員與地方首長間可能存在角色衝突及雙重指揮體系問題,建議主計總處應更積極參與地方協調,並檢討不切實際的核銷規定。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質疑草案刪除第一條「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的修法方式過於大膽,可能造成法律適用疑慮。
  • 關切5月份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1.74%,其中食物類漲幅3.75%,外食類漲幅2.38%創98年4月以來新高,質疑主計總處在物價穩定小組中未有效發揮作用。
  • 批評國營事業如中油、台電不尊重主計單位提供的總體經濟評估資料,導致油電價調漲後物價飆升,總經理應下台負責。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疑主計總處將消費者物價指數及經濟成長率數據公布時間從下午改為早上8時30分,是缺乏專業度而充滿政治性考量。
  • 批評主計總處公布的經濟預測數據失準且失真,從4.8%下修至2點多,卻無人負責,要求檢討預測指標。
  • 關切政府要求各部會撙節開支10%至15%的政策可能因國防部等例外情況而破功,並擔憂政府舉債逼近上限,財政穩健度變差。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關切行政院組織改造中人事編制問題,特別是勞委會所屬職訓局派遣人力比例過高,建議協助各機關正常合法進用員工。
  • 指出立法院長期租用學校用地作為辦公廳舍是浪費公帑且違法編列預算,要求主計處糾正並建議各機關應優先價購辦公廳舍。
  • 揭露國營事業(如港務局民營化後之臺灣船務公司)人事任用不公,有40歲即快速調升副分局長的離譜個案,要求調查失職責任。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家債務飆高,舉債上限已破表,詢問主計長對財政部修訂公共債務法放寬舉債上限的看法,主計長表示應在現行法範圍內籌編。
  • 批評主計長對經濟情勢預測過於保守,對稅收減少及Q3、Q4經濟走勢的判斷不夠積極,且預測與實際數字落差大。
  • 關切政府4年5千億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仍短缺1,215億元,質疑財源未定,要求主計總處積極控管並撙節開支。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要求主計總處儘速開發實用App,提供物價、經濟成長、就業、失業等統計資料,並注重介面設計與資訊文化水平。
  • 指出國泰金預測台灣GDP成長率將破3,暗示主計總處7月底公布的數據也將下修。
  • 預估證所稅倉促立法將導致稅收微乎其微,甚至證交稅減少,且可能引發預防性脫逃,認為此為執政黨造成的災難。

陳雪生 立法委員

  • 指出統籌分配稅款由財政部主政,補助款由主計總處負責,但現行補助款計算方式(人口、面積)對馬祖等人口稀少地區不公。
  • 要求主計總處補足馬祖在民國40年至80年戰地政務期間因國防建設而未獲分配的建設經費。
  • 強調主計人員職等衡平性對制衡與業務協調的重要性,建議調整會計主管職等以解決與其他單位主管職等不對等的問題。
  • 建議主計總處要求各級主計人員改造觀念,在適法情況下積極協助機關推展業務,避免過於刁難。

相關人員回應

石素梅 主計長 行政院主計總處

  • 主計一條鞭制度實施多年有其功能,在地方主計人員任用上會尊重地方首長,並加強教育訓練,要求主計同仁在適法情況下協助機關推動業務。
  • 回應經濟預測會按季公布最新數據,並強調台灣為開放經濟體,受國際情勢影響大。
  • 說明財政困難,要求各機關經常性業務經費減10%,人事費減1%,並承諾加強溝通,將錢用在刀口上。
  • 表示公共債務法主政機關為財政部,目前仍在檢討中,主計總處立場是維持現行中央規定。
  • 解釋「主計機構」為總稱,包含主計機關及各機關內部主計單位。
  • 強調主計總處作為物價穩定小組委員,會提供相關資料供參考,並據實公布物價數據,民眾感受落差可能因購買品項不同。
  • 說明公布統計數據時間調整至早上8時30分是參考國際慣例並尊重立法院決議。
  • 承諾持續檢討改進會計核銷制度,使其符合時代需求,並與國科會等單位共同檢討大學教授經費報銷問題。
  • 表示將努力控制歲入歲出差短逐年下降,並維持公共建設預算適度成長,撙節經常性業務經費。
  • 回應App開發已在作業中,預計年底推出,初步規劃提供物價、經濟成長、就業、失業等當期及歷史摘要資料。

吳聰成 次長 銓敘部

  • 說明「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仍維持100年10月4日兩院會銜版本,因研議過程嚴謹且二院已獲共識。
  • 表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自98年施行以來,銓敘部持續辦理修正意見問卷調查,並已針對配偶站台等問題發布解釋,預計102年初提出修法草案。
  • 解釋行政中立法對非上班時間、非公務、非辦公場所的個人行為不予規範,但機關首長不能具銜發表政治言論。
  • 建議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但書放寬親等限制,宜採從嚴考量,建議為「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 說明行政中立法適用對象不包括政務人員與民選首長,政務人員應在政務人員法中規範。
  • 解釋第九條第一項第七款授權以命令禁止行為,是為即時補正應予禁止的行為態樣,具存在價值。

潘城武 代理處長 行政院主計總處資訊處

  • 表示App開發已開始進行,預計年底完成,將提供電腦版資料在手機上查詢,並會參考委員建議加強介面設計。

蔡鴻坤 處長 行政院主計總處綜合統計處

  • 說明App初步規劃提供物價、經濟成長、就業、失業等當期摘要及可查詢較長時間的數據。

林上民 副會計長 立法院

  • 說明立法院目前辦公廳舍為機關用地,每年依合約支付台北市政府租金。
  • 解釋立法院曾編列預算興建新大樓於空軍總部現址,但因土地經管權屬台北市政府且市議會未同意撥用,預算保留期滿後已繳回。

顏秋來 副人事長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表示行政院組織改造進程需依立法進程完成,人事編制問題由研考會主責。

相關後續

  •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草案」除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項部分文字修正外,其餘條文均照考試院及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九條修正草案」經協商後,第一項第六款但書修正為「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並增訂第三項規定「第一項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 尤美女、鄭天財及廖正井委員針對「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草案」提出附帶決議,要求地方機關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之任免遷調,由中央主計機關先行提出適任人選名單,經徵詢地方民選行政首長後辦理。
  • 以上二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且均不需交黨團協商。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14902
卷/期/冊
101/49/2
發布日期
201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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