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組織法草案聯席審查:聚焦職掌、次級機關與人事編制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6-07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會議繼續審查「衛生福利部組織法草案」及相關組織法案。會議主要針對衛生福利部職掌範圍、次級機關設置及人事編制等關鍵條文進行逐條討論,多位立法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要求增列口腔健康、傳統理療、原住民族及離島健康照護等業務,並調整次級機關名稱。部分條文經協商後通過修正,其餘保留並送交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衛生福利部組織法草案」及相關組織法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六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行政院函請審議的「衛生福利部組織法草案」及其轄下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署、中央健康保險署、國民健康署、中醫藥研究所等組織法草案進行逐條審查。
- 核心議題聚焦於衛生福利部的職掌範圍(第二條)、次級機關設置及其業務職掌(第五條),以及人事編制相關規定(第四條、第七條)。
相關爭議
- 衛生福利部職掌範圍爭議 (第二條):多位委員提案要求增列「口腔健康及醫療政策」、「傳統理療」等業務,並擴大「山地離島健康照護」為「原住民族及離島居民醫療、健康照護、醫護人力培育、疾病防治」等,以確保特定領域的專業管理與服務品質。
- 長期照顧與照護用詞:有委員建議將「長期照護保險」修正為「長期照顧保險」,並將「護理產業」擴展為「護理及長期照顧服務」,以符合民間團體對長照政策的普遍需求與避免過度醫療化。
- 心理健康業務範疇及人力配置:有委員提案擴大心理健康司的職掌範疇,涵蓋「精神疾病防治、偏差行為預防」,並要求增加心理健康司所需人力配置,以落實精神醫療及心理衛生政策綱領。
- 次級機關名稱爭議 (第五條):有委員提案將「社會及家庭署」修正為「社會福利及家庭署」或「家庭福利署」,並調整其職掌範圍,以更明確社會福利的專責地位或劃分兒少、婦女、老人福利與家庭支持事項。
- 主任秘書職等爭議 (第四條):江惠貞委員提案將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12職等至第13職等,與行政院及其他委員提案的簡任第12職等不同,主席解釋此為通案處理問題,建議江委員支持行政院版本。
- 食品藥物管理署風險評估獨立性:有委員提案要求食品藥物管理署設立獨立的風險評估審議小組,並規範委員組成、利益迴避及資訊公開,以確保食品安全評估的客觀性。
- 原住民族健康專責單位:有委員要求衛生福利部應設置「原住民族及離島健康司」,以加強提升原住民族及離島居民的健康、醫療照護成效,因現行山地離島科層級過低。
立法委員發言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提案增列衛生福利部職掌「口腔健康及醫療政策」及「傳統理療」業務。
- 協商時,為求通案處理,支持行政院版本關於主任秘書職等的提案。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增列衛生福利部職掌「口腔健康及醫療政策」業務,並建議設置「口腔健康司」。
- 提案調整衛生福利部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12職等至第13職等,後經主席協商同意支持行政院版本。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將「長期照護保險」修正為「長期照顧保險」,並擴大「護理產業」為「護理及長期照顧服務」。
- 提案擴大心理健康司職掌,納入「精神疾病防治、偏差行為預防」,並要求增加相關人力配置。
- 提案增列衛生福利部職掌「口腔健康及醫療政策」業務,並建議設置「口腔健康司」。
- 提案將「社會及家庭署」修正為「社會福利及家庭署」或「家庭福利署」,並調整其職掌。
- 提案要求食品藥物管理署設立獨立性風險評估審議小組,並規範利益迴避與資訊公開。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提案將衛生福利部職掌中「山地離島健康照護」修正為包含「原住民族」健康照護業務。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案將衛生福利部職掌中「山地離島健康照護」修正為「原住民族及離島居民醫療、健康照護、醫護人力培育、疾病防治」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 提案要求衛生福利部應設置「原住民族及離島健康司」以加強原住民族醫療成效。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將衛生福利部次級機關「社會及家庭署」修正為「家庭福利署」,並調整其職掌範圍,聚焦於兒童及少年、老人、身心障礙者、婦女福利與權益及家庭支持事項。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增列衛生福利部職掌「口腔醫療與健康」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並建議設置「口腔健康司」。
- 提案增列衛生福利部職掌「傳統理療」之政策規劃、管理、監督及研究。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將衛生福利部職掌中「護理產業」修正為「護理人力及長期照護系統」,並增設「署醫局」次級機關。
- 提案將心理健康司中加害人處遇及預防服務方案之規劃、推動及督導移至保護服務司。
- 提案「護理及健康照護司」更名為「護理及長期照護司」,並調整相關業務職掌。
- 質疑協商結論中附帶決議的處理方式,要求一併保留送協商。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衛生福利部組織法草案」的法案名稱、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經逐條審查後通過。
- 第二條經協商後通過修正版本,其中納入護理及長期照護服務、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健康照護、心理健康及精神疾病防治、中醫藥發展與傳統調理、口腔健康及醫療照護等職掌。
- 第七條第一項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二項修正通過關於各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第五條保留,將送交黨團協商處理。
- 所有關於「衛生福利部組織法草案」的附帶決議均保留,並送交政黨協商。
- 討論事項第二案至第六案(即各次級機關組織法草案)因與部本部組織法連動,將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14902
- 卷/期/冊
- 101/49/2
- 發布日期
- 2012-06-26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