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組織法等七項法案審查:聚焦軍事組織調整與中科院轉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聯席會議繼續審查國防部組織法等七項法案,核心議題涵蓋國防部所屬各局處組織調整、後備與憲兵指揮部地位、募兵制配套、軍文職比例、軍法體系改革、睦鄰經費及中科院董監事性別比例等。會議經協商後,多數條文照案通過或修正通過,部分附帶決議亦獲採納,並要求國防部持續檢討相關政策。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國防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國防部組織法修正草案中先前暫保留的條文進行逐條審查與協商,重點包括國防部所屬指揮部的地位、文職人員任用比例、募兵制推動下的員額精簡,以及國軍支援災害防救的作業規定。
- 委員們提出多項修正動議與附帶決議,旨在強化後備與憲兵指揮部的功能、提升軍法體系透明度、保障原住民族地區聘雇權益,並改善軍事設施對地方的影響。
相關爭議
- 後備指揮部與憲兵指揮部之隸屬與地位:有委員提案要求在國防部組織法中增列後備指揮部與憲兵指揮部,使其與陸、海、空軍司令部同樣隸屬國防部,以加快指揮速度並發揮平戰時最大效益。
- 文職人員任用比例:有委員提案修正條文,要求國防部各職稱中文職人員的任用不得少於預算員額三分之一,以平衡文人領軍政策目標。
- 精粹案員額精簡與募兵制推動:有委員建議「精粹案」員額精簡應暫保留三分之一,待國防部組織法公布施行2年後再通盤檢討,以確保國軍精壯並留住優質人力。
- 國軍支援災害防救機制:有委員要求國防部修訂作業規定,針對未達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的農產助收等災害,國軍支援時能減少災民損失。
- 軍事睦鄰經費修正辦法:針對國防部提出的睦鄰經費修正辦法草案,委員要求試行1年並辦理公聽會,就睦鄰成效溝通研討,以改善軍民關係。
立法委員發言
王廷升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國防部組織法第7條,增列「後備防災司令部」,以因應募兵制實施後,國防部在災害防救及受災農產助收規劃與執行上的預算編列及人力動員需求。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國防部組織法第7條,增列「後備防災司令部」。
- 提案要求國防部檢討「國軍武器訓練場及油料彈藥庫影響地方睦鄰工作要點」,建議修正其定義範圍,據以捐助睦鄰經費,改善相關生活設施。
- 提案要求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國防部於2個月內,提出馬祖民防自衛隊的相關慰問補償方案,以符合公平正義。
- 提案要求國防部修訂作業規定,針對未達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的災害需申請國軍支援時,減少災民損失。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總政治作戰局、軍備局、主計局及軍醫局應逐年檢討軍文職共用員額比例,適度優先晉用文職人員。
- 提案要求國防部於2年內完成軍法官考選訓用制度改革,並於2012年底公開軍事法院案件統計資料及裁判書類,提高軍法體系透明度。
- 提案要求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國防部於2個月內,提出馬祖民防自衛隊的相關慰問補償方案。
- 提案要求國防部修訂作業規定,針對未達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的災害需申請國軍支援時,減少災民損失。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總政治作戰局、軍備局、主計局及軍醫局應逐年檢討軍文職共用員額比例,適度優先晉用文職人員。
- 提案要求國防部於2年內完成軍法官考選訓用制度改革,並於2012年底公開軍事法院案件統計資料及裁判書類,提高軍法體系透明度。
- 提案要求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國防部於2個月內,提出馬祖民防自衛隊的相關慰問補償方案。
- 提案要求國防部修訂作業規定,針對未達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的災害需申請國軍支援時,減少災民損失。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國防部所屬機關(構)單位,其聘雇人員應優先進用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 提案要求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國防部於2個月內,提出馬祖民防自衛隊的相關慰問補償方案。
- 提案要求國防部修訂作業規定,針對未達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的災害需申請國軍支援時,減少災民損失。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提案增列國防部組織法第8條,將後備指揮部、憲兵指揮部與陸、海、空軍司令部同樣隸屬國防部,以加快指揮速度,發揮平戰時最大效益。
- 提案建議國軍「精粹案」員額精簡暫保留三分之一,待國防部組織法公布施行2年後,再通盤檢討調整,以確保國軍精壯及留住優質人力。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國防部組織法修正草案中,第2條、第4條、第6條、第7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增訂第8條,明定國防部設後備指揮部及憲兵指揮部,並編配參謀本部執行軍隊指揮;原第8條至第10條條次變更。
- 原第10條改列第11條,修正為「本部各職稱之官等(階)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其中文職人員之任用,不得少於預算員額三分之一」。
- 原第11條改列第12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附帶決議1-C(關於國防組織與募兵制推展的整體檢討與專案報告)、1-D-1(關於聯訓基地周邊地區睦鄰經費及公聽會)、1-F(關於軍法官考選訓用制度改革及軍法體系透明度)、1-G(關於原住民族地區聘雇優先進用原住民)、1-H(關於國軍武器訓練場及油料彈藥庫影響地方睦鄰工作要點修正)、1-I(關於馬祖民防自衛隊慰問補償方案)、1-J(關於國軍支援災害防救作業規定修訂)、1-K(關於國軍「精粹案」員額精簡保留)及1-L均照案通過或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組織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本案主要討論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的組織法草案,特別關注其文職人員的任用比例與軍文職共用員額的檢討方向,以符合文人領軍的政策目標。
相關爭議
軍文職共用員額比例:有委員提案要求政治作戰局應逐年檢討軍文職共用員額比例及實際晉用狀況,適度優先晉用文職人員,朝向文職人員增加的方向,以平衡文人領軍政策目標。
立法委員發言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政治作戰局、軍備局、主計局及軍醫局應逐年檢討軍文職共用員額比例及實際晉用狀況,適度優先晉用文職人員,朝向文職人員增加的方向。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政治作戰局、軍備局、主計局及軍醫局應逐年檢討軍文職共用員額比例及實際晉用狀況,適度優先晉用文職人員,朝向文職人員增加的方向。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政治作戰局、軍備局、主計局及軍醫局應逐年檢討軍文職共用員額比例及實際晉用狀況,適度優先晉用文職人員,朝向文職人員增加的方向。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組織法草案中,第2條、第6條、第7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通過一項附帶決議,要求政治作戰局、軍備局、主計局及軍醫局,應逐年檢討軍文職共用員額比例及實際晉用狀況,適度優先晉用文職人員,朝向文職人員增加之方向。
討論事項三
繼續審查「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本案主要討論國防部軍備局的組織法草案,並針對先前暫保留的條文進行審查,同時考量軍文職人員比例的平衡問題。
相關爭議
軍文職共用員額比例:有委員提案要求軍備局應逐年檢討軍文職共用員額比例及實際晉用狀況,適度優先晉用文職人員,朝向文職人員增加的方向,以平衡文人領軍政策目標。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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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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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國防部軍備局組織法草案中,第2條、第6條、第7條、第9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討論事項四
繼續審查「國防部軍醫局組織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本案主要討論國防部軍醫局的組織法草案,並針對其名稱及各條文進行審查,同時考量軍文職人員比例的平衡問題。
相關爭議
- 軍醫局局長職等:有委員提案修正軍醫局組織法第4條,將局長職等改為中將職等,副局長為少將職等。
- 軍文職共用員額比例:有委員提案要求軍醫局應逐年檢討軍文職共用員額比例及實際晉用狀況,適度優先晉用文職人員,朝向文職人員增加的方向,以平衡文人領軍政策目標。
立法委員發言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國防部軍醫局組織法第4條,建議軍醫局局長職等為中將,副局長為少將。
陳鎮湘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國防部軍醫局組織法第4條,建議軍醫局局長職等為中將,副局長為少將。
詹凱臣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國防部軍醫局組織法第4條,建議軍醫局局長職等為中將,副局長為少將。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國防部軍醫局組織法草案的名稱及第1條至第8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討論事項五
繼續審查「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
核心議題
本案主要討論國防部主計局的組織法草案,並針對先前暫保留的條文進行審查,同時考量軍文職人員比例的平衡問題。
相關爭議
軍文職共用員額比例:有委員提案要求主計局應逐年檢討軍文職共用員額比例及實際晉用狀況,適度優先晉用文職人員,朝向文職人員增加的方向,以平衡文人領軍政策目標。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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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國防部主計局組織法草案中,第6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討論事項六
繼續審查「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六案)
核心議題
本案主要討論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草案的名稱及各條文,旨在確立其組織架構與職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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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草案的名稱及第1條至第9條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討論事項七
繼續審查「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七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討論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重點聚焦於董事會及監事會的組成、董監事性別比例的平衡,以及績效評鑑標準,以確保中科院行政法人化後的治理結構與運作效能。
- 委員們特別關注董監事性別比例應符合行政法人法規定,並要求加強培育女性國防科技人才。
相關爭議
- 董監事性別比例限制:行政院原提案建議中科院董監事不適用行政法人法有關性別比例限制,但尤美女等委員提案修正,要求董監事(除政府機關代表外)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以確保性別平等。
- 績效評鑑標準:有委員提案修正第18條第3項第4款,將董事解聘條件之一改為「當屆任期內之本院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7條及第8條,要求董監事(除政府相關機關代表外)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以符合行政法人法精神。
- 提案要求國防部於本法施行後,會同相關機關加強培育女性國防科技研發人才,提高女性比例,以期未來符合董監事性別比例目標。
- 建議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7條第4項及第8條第3項中「應達成」三字刪除,使條文更為精簡。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7條及第8條,要求董監事(除政府相關機關代表外)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7條及第8條,要求董監事(除政府相關機關代表外)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7條及第8條,要求董監事(除政府相關機關代表外)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中,第2條、第5條、第21條、第26條、第29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7條修正為:董事會董事11至15人,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其中第1項第3款董事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一,專任董事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一;除政府相關機關代表外,其餘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第8條第1項、第2項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第3項修正為:除政府相關機關代表外,其餘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第18條第3項第4款修正為「當屆任期內之本院年度績效評鑑連續二年未達監督機關所定標準」。
- 通過一項附帶決議,建請國防部於本法施行後,會同相關機關加強培育女性人才從事國防科技研發,提高女性比例,以期未來符合行政法人法所定董、監事性別比例目標。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14902
- 卷/期/冊
- 101/49/2
- 發布日期
- 2012-06-26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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