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修正草案及財團法人等101年度預算案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2-05-25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針對「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進行實質討論與條文修正,釐清入境旅客隨身攜帶過量菸酒免除刑責、改處行政罰鍰及提高罰鍰金額至最高5,000元,並達成朝野共識修正通過;至於財團法人金融研訓院等101年度預算案,因朝野立委對預算刪減細目及提案內容未達成一致共識,最終決議該預算案不予簽署並維持委員會原結論。
討論事項一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研商旅客因攜帶過量菸酒入境被視為走私移送法辦之除罪化方向。
- 調整產製及輸入私菸私酒之刑責、罰鍰與行政處罰範圍。
相關爭議
行政罰鍰金額:原條文草案對未依規定申報之超量菸酒處2,000元以下罰鍰,經討論後許添財建議改為5,000元以下以增加彈性與嚇阻力,獲在野及與會委員贊成修改。
立法委員發言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認同將旅客攜帶過量菸酒免除刑罰並加重行政罰的方向,並提出相關法律修正案希望併案討論。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認為已出委員會的協商不宜臨時再提案走程序,建議直接針對現有版本進行修正。
蔡正元 立法委員
- 強調條文明定「入境旅客隨身攜帶」僅限空港、海港入境旅客,不包括貨櫃輸入或後送行李。
- 對經濟部定義之「輸入」範圍與旅客身分(如船員、空服員)提出質疑與釐清。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認為名貴酒類若僅處罰2,000元罰鍰過低,建議將罰鍰上限由2,000元提高至5,000元以維持行政裁量彈性。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贊成許添財委員將罰鍰上限修改為5,000元的提議。
相關人員回應
凌忠嫄 財政部國庫署署長
- 說明產製私菸為5條、私酒為5公升以內認定為自用,超過則不可能是自用。
- 解釋「輸入」在法規定義中較為廣泛,只要從國境進入(包含機組人員、船員等旅客以外之人員)皆屬之,故需特別將入境旅客隨身攜帶予以排除適用前二項刑罰。
- 說明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申報者,由海關沒入並處行政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
相關後續
-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修正草案達成朝野共識,刪除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超量菸酒之刑責,改處沒入及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25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鍰。
- 完成朝野協商結論簽署並送院會審議。
討論事項二
財團法人金融研訓院、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暨保險事業發展中心101年度預算
核心議題
協商審查財團法人金融研訓院等單位101年度預算之刪減金額與科目細目。
相關爭議
預算刪減共識破裂:賴士葆提出將金融研訓院第一案刪減金額改為2,070千元,但因與費鴻泰堅持的原提案細目及主張不同,導致無法達成共識。
立法委員發言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出針對金融研訓院第一案預算刪減金額修正為2,070千元。
- 因協商文字與原先想法不同且其他委員堅持原案,表示對預算案沒有意見並決定不予簽署。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認為金融研訓院經費較少經營辛苦,主張給予多一些預算。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堅持其針對金融研訓院所作的預算凍結與刪減決議項目不可更動。
相關人員回應
振明 財團法人金融研訓院董事長
- 針對預算數字由2,207千元調整的相關科目提出說明。
相關後續
因朝野立委對預算刪減細目未能達成一致共識,該預算案協商破裂不予簽署,維持委員會原審查結論。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15001
- 卷/期/冊
- 101/50/1
- 發布日期
- 2012-08-01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