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法官評鑑與人民觀審制度推動檢討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09-27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法務部業務報告及司法院立法計畫。會議重點討論前總統陳水扁醫療轉診資訊洩漏爭議,並決議譴責法務部與北監、要求懲處與提交報告。同時,司法院報告法官評鑑制度推動現況與人民觀審制草案,委員們就法官評鑑成效不彰、觀審制功能性、原住民族專屬法庭設置及司法改革方向提出質疑與建議。
討論事項一
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立法計畫,及作「監獄人權之檢討」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法務部業務報告與監獄人權檢討,特別是針對國內矯正機關超額收容問題,以及前總統陳水扁醫療轉診爭議的處理與資訊洩漏問題。
- 審查法務部所屬單位在人權保障與資訊透明度方面的具體作為與改進計畫。
相關爭議
- 矯正機關超額收容:國內矯正機關實際收容人數遠超核定人數,超額比例達20.5%,平均每名受刑人使用面積不及0.56坪,未達人道最低標準,遭監察院糾正與美國國務院負面評價。
- 陳水扁醫療轉診羅生門:法務部矯正署稱北部醫學中心不願收治陳水扁,遭各醫學中心公開否認,引發誰說謊的爭議。
- 轉診資訊洩漏:台北監獄在調查報告完成前,擅自將與陳水扁及其家屬討論轉診的錄音資訊(逐字稿)提供給特定媒體,引發藐視立法院委員會的譴責。
- 醫療團隊組成:家屬要求將指定醫師納入陳水扁醫療團隊,但法務部未明確回應。
- 病況公布權限:法務部未經陳水扁本人與家屬同意,擅自公布病況或醫療情形,被質疑違反醫療人權。
- 懲處力道不足:有委員認為洩漏職務上持有的錄音資料可能涉及洩密罪,懲處應包含刑責,而非僅調職。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要求法務部於1個月內就「監所收容問題及受刑人人權」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及實施期程。
- 要求法務部矯正署同意將陳水扁前總統及其家屬指定之醫師納入其醫療團隊。
- 要求法務部於1週內針對「陳水扁前總統轉診至台北榮民總醫院」乙事提出完整調查報告,並懲處失職人員或轉交衛生單位處置。
- 要求法務部對陳水扁前總統之檢查結果、醫療進度、病情狀況等,須經本人及其家屬同意後,始得由醫療院所人員與家屬指定之醫療小組成員共同對外說明。
- 提出臨時提案,譴責台北監獄在調查報告完成前洩漏錄音資訊給特定媒體,藐視司法委員會。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譴責法務部台北監獄在委員會決議要求提交調查報告前,公然洩漏職務上持有的錄音資料給特定媒體,此舉已藐視司法委員會所有委員。
- 強調洩漏錄音內容給特定媒體的行為,可能涉及洩密罪,應追究刑責。
- 認為法務部此舉是對委員會權責的不尊重,要求委員會應有明確態度。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公開譴責法務部或北監將錄音內容和譯文提供給特定媒體,認為此懲處應包含洩密罪的刑責。
- 質疑此洩密行為是利用媒體進行攻擊和評斷,其嚴重性不容忽視。
- 指出民進黨中常會報告中提及檢察官的藍綠思維、只辦綠不辦藍,以及法官判案偏頗等問題,強調司法中立的重要性。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法務部應於1個月內就「監所收容問題及受刑人人權」提出具體改善計畫及實施期程。
- 法務部矯正署同意將陳水扁前總統及其家屬指定之醫師納入其醫療團隊。
- 法務部應於1週內針對「陳水扁前總統轉診至台北榮民總醫院」乙事提出完整調查報告,並懲處相關人員或轉交衛生單位處置。
- 法務部不得越俎代庖擅自公布陳水扁前總統病況或醫療情形,須經本人及其家屬同意後由醫療團隊共同說明。
- 委員會公開譴責法務部矯正署及台北監獄不尊重委員會決議,擅自公開轉診錄音帶資訊予特定媒體。
- 法務部應懲處台北監獄相關失職人員,並將懲處名單及調查報告一併送委員會。
- 法務部應將陳水扁前總統轉診至台北榮民總醫院乙事全部錄音帶及譯文送交委員會。
討論事項二
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及「法官法」中關於法官評鑑制度推動情形。
核心議題
- 司法院報告其立法計畫,涵蓋民事訴訟、家事事件法、非訟事件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法官學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人民觀審試行條例及行政訴訟法等修正草案。
- 檢討法官法中法官評鑑制度的推動現況與成效,包括案件受理數、評鑑結果與人審會決議的差異、評鑑時效、民眾申訴管道及評鑑制度的公正性與公信力。
相關爭議
- 法官評鑑成效與公信力:法官評鑑委員會建議對詹駿鴻法官記過2次,但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最終決議僅為書面警告,引發外界對「官官相護」及評鑑制度力道不足的質疑。
- 法官評鑑案源不足:法官評鑑制度實施8個月僅受理3件成案,且民眾無法以個人名義直接請求評鑑,被質疑申訴管道受限且「情節重大」要件過於嚴苛,導致案源稀少。
- 法官評鑑程序疊床架屋:評鑑結果需經評鑑委員會、人審會、監察院及職務法庭等多層次審查,各機關結論可能不同,被質疑效率不彰且制度複雜。
- 人民觀審制功能性:委員質疑司法院提出的觀審制僅止於「觀光」,觀審員無實質判決權和拘束力,與日本、韓國的陪審/參審制有落差,被視為「背書花瓶」和「拖延戰術」。
- 司法人員選拔制度:現行法官選拔制度使24-25歲的法律系畢業生即可擔任法官,缺乏社會歷練與同理心,被質疑可能導致法官「不食人間煙火」的形象。
- 司法改革進程:委員認為司法院在推動與法官權益相關的法案時進度較快,但保障人民訴訟權益的法案則相對緩慢,且公務員懲戒法遲未修正,顯示改革操之過急或不夠徹底。
- 司法資訊透明度不足:法庭錄音光碟調閱受限,不利民眾請求法官評鑑;判決書未隱匿性侵害、性騷擾及家暴案件被害人身分資料,被批缺乏細膩度。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建議司法院在立法過程中秉持「不要操之過急」、「尊重委員會」及「落實改革」3原則。
- 批評司法院所提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未觸及核心,且大法官釋憲重罪不得為羈押唯一理由應被面對。
- 不滿家事事件法在委員會未經充分討論,透過私下協商快速通過,且司法院自行宣布實施日期要求立法院配合。
- 質疑法官評鑑委員會委員組成,認為6名由司法院長提名過於集中權力,且評鑑結果被內部人審會削弱,應將所有評鑑結果直接送監察院。
- 批評觀審制功能不足,觀審員「只能看不能判、只能聽不能審」,毫無改革精神,主張應討論陪審制或參審制。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指出原住民傳統習俗可能與猥褻罪或性騷擾罪構成要件產生誤解,強調應設立原住民族專屬法庭或專辦原住民案件的法官。
- 感謝司法院修正辦法指定9所法院設立原住民族專業法庭,並建議在未設專庭的都會區法院設置專股,因應原住民人口流動。
- 呼籲司法院儘速修正公務員懲戒法,以符合大法官解釋意旨,保障人民訴訟權。
- 反對將國家賠償案件劃由行政法院審理,認為可能加劇人民與行政機關權力不對等問題。
- 建議簡化支付命令扣薪程序,當債務人調職後,原扣薪單位應主動通知法院及債權人,以保障一般民眾權益。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官評鑑委員會對詹駿鴻法官的記過2次建議,經人審會變成書面警告,認為處分太輕,且冤獄賠償金不應由國庫支付,應向法官個人追索。
- 不滿法官評鑑委員會成立8個月僅處理3個案件,且司法院主動送評鑑的案件過少,質疑執行未落實。
- 關切43件以個人名義請求評鑑的案件,雖不符規定但仍應實質處理,並希望了解處理結果。
- 要求司法院重視經濟部對IPP民間電業團體採取法律途徑的案件,呼籲法院加速審理關係全民利益的案件。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官評鑑制度對普遍提升法官素質幫助不大,認為每3年一次的全面評核方式有盲點,可能導致法官在非評核年度態度惡劣。
- 建議評核方式應改為每案結案時進行問卷調查,並透過編號列管累計,以長期監測法官表現,提升整體素質。
- 關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條之1查訪義務,質疑司法院在修法時未表達異議,事後卻稱查訪有困難,並要求1個月內回覆協調進度。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強調原住民文化習俗應受尊重,例如排灣族「阿力力」或阿美族「福頓」代表男子氣概,不應被誤判為猥褻行為。
- 肯定司法院設置原住民族專業法庭或專股,並建議在都會區法院也增設,以因應都市原住民人口增長。
- 質疑刑事訴訟法關於獨任審判與合議審判的規定,並詢問起訴狀一本主義的檢討進度。
- 指出刑事訴訟法中被告僅能請求交付筆錄影本,對未聘律師者不利,建議修改以保障被告權益。
- 詢問法官法中法官評鑑委員會與人事審議委員會的功能是否有重疊或位階差異。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官評鑑委員會建議記過2次的結果,經人審會變成書面警告,認為此舉「官官相護」,讓人民對制度失去信心。
- 建議檢討法官法第36條關於評鑑請求2年時效的起算點,因案件審理可能長達十數年。
- 要求修正法庭錄音辦法,賦予律師公會或民間團體調閱錄音光碟的權限,以利法官評鑑。
- 呼籲最高法院改革判例文化,並檢討大法庭制度是否取代民刑庭總會決議。
- 要求司法院配合修正提審法,將適用範圍擴大至所有非刑事的人身自由拘束,以符合兩公約精神。
- 要求司法院落實性別主流化,納入性別統計資料,並確保判決書隱匿性侵害、性騷擾及家暴案件被害人身分資料。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指出民眾對司法的不信賴來自「恐龍法官」及判案品質,法官評鑑制度應淘汰不適任法官。
- 質疑法官評鑑制度9個月僅受理4個案件,效率不彰。
- 擔憂法官評鑑委員會建議與人審會決議差異過大,恐讓民眾誤認司法院「雷聲大雨點小」或「黑箱作業」。
- 建議司法院主動公告書面警告與一般警告的差異性,避免民眾誤解為護短。
- 質疑「情節重大」要件導致評鑑案源稀少,希望司法院說明認定基準。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指出民眾對司法長期印象不佳,認為司法不公不義,主因是判決結果與期待落差大,且訴訟費時過長。
- 質疑法官審理案件若超過規定時限,司法院僅有研考稽催機制,缺乏有效處置。
- 批評最高法院積壓案件,認為司法院在速審法實施後仍未能有效清除案件,影響民眾權益。
- 質疑法官評鑑制度成效不彰,8個月僅2案獲處分,且社會公正人士在評鑑委員會中的比例過低,導致結果與民眾期待落差大。
- 舉例有法官判決抄襲、更一審與更二審判決內容幾乎相同,質疑法官審判是否認真,認為評鑑制度形同虛設。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指出法官評鑑制度上路8個月僅3案受議處,質疑對詹駿鴻法官的書面警告處分是否太輕微,與評鑑委員會建議的記過2次有落差。
- 認為法官法與評鑑機制旨在警惕法官,但若「高高舉起輕輕放下」,恐難挽回民眾對司法的信賴,呼籲司法院不能護短。
- 關切人民觀審制推動,詢問人民切入審判核心是否涉及修憲,以及士林和嘉義地院試辦成效。
- 建議司法院考慮設置量刑委員會,網羅各界專家制定量刑基準,以約束法官量刑的輕重,避免判決標準不一。
林國正 立法委員
- 指出法官評鑑制度自1月至8月僅4件成案,案源有重大問題,主因是民眾無法以個人名義直接陳情,且對「情節重大」定義嚴苛。
- 批評司法院所作民調顯示5成民眾不滿訴訟品質,但法官評鑑案源卻極少,顯示法令有窒礙難行之處。
- 質疑法官評鑑預算僅130萬元,宣導文宣印製量少且發放管道不普及,無法有效推廣。
- 建議將法官評鑑相關決策過程印在傳票背面,讓所有出庭民眾可直接檢舉,以提高宣導效果並警惕法官。
- 批評司法院不知民間疾苦,制度設計未考量普羅大眾使用習慣,且常以「干涉司法獨立」回應質疑。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指出民眾對司法的不信賴源於「不適任法官和檢察官」問題,且法官並非「神」,也會貪污、近女色。
- 批評台灣檢察官定罪率遠低於日本,且案件審理時間過長,平均5年才能確定,毀人一生。
- 指出法官引用法條錯誤,導致民眾遭受冤屈,且聲請大法官釋憲過程漫長,未能及時救濟。
- 質疑行政命令逾越法律授權範圍,法官卻據此判罪,違反罪刑法定主義,要求司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
- 建議修正強制執行法第81條,讓法院對拍賣標的物瑕疵負擔保責任,以解決民眾標得凶宅或有缺陷房屋的民怨。
- 要求司法院主動聆聽立委建議,修正刑事訴訟法及民法,並避免以「不需要修法,只需解釋」或「立委不懂」來回應修法提案。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認為法官評鑑制度必須實行,但面臨審議速度慢、案源不足及民眾對司法不信任的困境。
- 指出台灣司法長期民調不信任度高達68%,顯示司法院需正視問題,不能僅用數字判斷法官素質。
- 支持林國正委員將評鑑資訊印在傳票背面的建議,認為此舉可節省經費並擴大宣導,讓民眾有申訴管道。
- 建議改革法官選拔制度,讓法律系畢業生考取資格後,延後5至10年,透過社會歷練再任法官,以提升法官的同理心與社會理解。
- 呼籲司法院面對民怨,了解其數量與成因,並積極處理,而非僅限於事後彌補。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提出高雄港務警察收賄案個案,質疑更八審王憲義法官在審理過程中,花大量時間抒發個人不滿,未實質審理案件,導致被告獲判有罪。
- 指出當事人欲聲請非常上訴,依法調閱法庭錄音光碟卻遭法院駁回,質疑法院阻礙人民取得救濟證據的權利。
- 要求司法院檢討現行法庭錄音辦法中,拒絕調閱光碟的「其經法院許可者」等霸王條款,確保民眾權益。
- 詢問對於像王憲義這樣「問題法官」的存在,現行或未來評鑑制度還有何努力空間來解決。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指出立法委員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中,司法法律相關案件比重不斷攀升,但法官法評鑑範圍不包括法官裁量內容,導致許多不合理判決難以救濟。
- 舉高雄市政府與港務公司判決為例,法官將業務費誤解為建設費,錯引法令,導致碼頭工人權益受損,質疑判決品質。
- 舉車禍傷害案件為例,二審法官以程序上告訴權不具備為由判決敗訴,質疑法官審判過於形式,未顧及實質正義。
- 建議司法院應定期檢視審判案件中的疏漏與不合理判決,並將檢討結果反映到修法計畫中。
- 要求司法院檢討法扶制度,因律師給付過低(2萬5,000元/案),導致弱勢族群獲得的法律服務品質不佳,呼籲增加法扶經費。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官評鑑委員會對詹駿鴻法官的建議與人審會決議有落差,且評鑑委員會連基本處罰選項都不懂,應受檢討。
- 詢問司法院秘書長對觀審制、參審制、陪審制等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個人看法,並要求說明反對一步到位採參審制的理由。
- 建議司法院研議限制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的次數,並要求最高法院一次性明確指出所有發回理由,避免案件無限期拖延。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官評鑑制度實施8個月僅3案成案,效率不佳,且民眾申訴管道受限,無法直接申訴,形成障礙。
- 指出律師公會或司改會等團體在協助民眾申訴時,無法調閱卷宗,造成申訴障礙。
- 批評法官評鑑委員會、人審會、監察院及職務法庭等多層次審查機制,可能導致4個不同結果,形成「疊床架屋」且功能不彰。
- 認為法官評鑑委員會建議記過,但人審會卻決議書面警告,落差過大,顯示評鑑制度「虛有其表」。
- 強調司法院應避免做「虛有其表、虛晃一招」的事情,浪費菁英人才的時間。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官評鑑程序耗時過久,行政效率有待提升。
- 擔憂職務法庭缺乏外部代表且審理不公開,可能導致「包庇自己人」的情形,影響評鑑公信力。
- 批評司法院為推動觀審制拍攝宣導影片,點閱率低,宣導效果有限,認為民眾對觀審制仍不了解。
- 建議司法院加強觀審制的宣導,提升社會關注與認知,以利制度推動。
相關人員回應
林錦芳 司法院秘書長
- 承認法官評鑑制度剛上路,仍有檢討空間,但認為已「穩健上路」,未來運作會更順暢。
- 解釋法官評鑑委員會獨立運作,不受司法院干預,其對「情節重大」的認定需從實務中累積經驗。
- 說明人審會對法官的書面警告處分,在法律上等同於考績法中的記大過或考列丙等,影響法官晉級、獎金及擔任職務資格,處分「非常嚴重」。
- 表示個人名義請求評鑑的43件案件,多為敗訴當事人不服判決,不符評鑑規定,但司法院仍會轉交業務廳處實質處理。
- 承諾將研議法庭錄音辦法,考慮配合法官法修正錄音保存期限,但非當事人拷貝錄音光碟的適法性仍待商榷。
- 表示司法院已指定9所法院從明年1月1日起設立原住民族專業法庭,並可視需要設置專股,且法官將接受相關文化訓練。
- 回應公務員懲戒法修正因時效問題意見分歧,仍待研究整合。
- 解釋觀審制旨在避免違憲爭議,是循序漸進的穩健做法,因台灣缺乏實證經驗,不宜一步到位採參審或陪審。
- 承諾將檢討支付命令扣薪程序,由原扣薪單位負責通知執行法院和債權人。
- 表示司法院網站有法官評鑑相關宣導,且在士林、嘉義試辦模擬法庭已提升當地民眾認知,未來將加強宣導。
- 回應司法院對法官問案態度有監督機制,民眾可向法院院長或司法院陳述,會派員調查並視情節給予指正或懲處。
- 解釋法官評鑑委員會、人審會、監察院及職務法庭各有不同功能,並非疊床架屋,淘汰法官是慎重之事,需多層次審查。
- 表示司法院會將委員關於司法改革的建議納入考量,並持續進行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案的研修。
- 強調司法院對法官評鑑的宣導足夠,43件個人請求評鑑案正是因為民眾知道有此制度,只是不合法律規範。
- 表示法扶律師給付問題將會充分檢討,並承諾改進判決書隱匿性侵害、性騷擾及家暴案件被害人身分資料的問題。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 謝國樑委員、潘孟安委員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15402
- 卷/期/冊
- 101/54/2
- 發布日期
- 2012-10-16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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