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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修正案審查:聚焦醫療人權與監所處遇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10-01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核心議題為卸任元首入監後之醫療保健與人權處遇。會議期間,委員們就法務部洩露陳水扁前總統轉診錄音資訊表達譴責,並針對司法院性別統計、提審法、判決書隱私保護及法庭錄音辦法等臨時提案進行討論。關於禮遇條例,朝野就修法必要性、是否構成特權及監所醫療人權現況展開激烈辯論,最終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報告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宣讀上次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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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二

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及法官評鑑制度推動情形 (報告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聽取司法院秘書長報告其立法計畫,並了解《法官法》中法官評鑑制度的推動現況。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討論事項三

譴責法務部及台北監所未經同意公開陳水扁前總統轉診錄音資訊案 (臨時提案)

核心議題

法務部及台北監所未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同意,擅自將陳水扁前總統轉診錄音資訊(逐字稿)提供給特定媒體,此舉被視為藐視立法院。

相關爭議

法務部及台北監獄擅自公開陳水扁前總統轉診錄音資訊予特定媒體,被認為藐視立法院決議。

立法委員發言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譴責法務部及台北監所擅自公開陳水扁前總統轉診錄音資訊予特定媒體,要求立即道歉並提供書面檢討報告、錄音檔及逐字稿。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提案譴責法務部及台北監所擅自公開陳水扁前總統轉診錄音資訊予特定媒體,要求立即道歉並提供書面檢討報告、錄音檔及逐字稿。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提案譴責法務部及台北監所擅自公開陳水扁前總統轉診錄音資訊予特定媒體,要求立即道歉並提供書面檢討報告、錄音檔及逐字稿。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連署譴責法務部及台北監所擅自公開陳水扁前總統轉診錄音資訊予特定媒體,要求立即道歉並提供書面檢討報告、錄音檔及逐字稿。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連署譴責法務部及台北監所擅自公開陳水扁前總統轉診錄音資訊予特定媒體,要求立即道歉並提供書面檢討報告、錄音檔及逐字稿。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會公開譴責法務部矯正署及臺北監獄不尊重本會9月24日之決議,擅自公開轉診錄音資訊予特定媒體。
  • 請法務部懲處臺北監獄相關失職人員,並將懲處名單及調查報告一併送本委員會。
  • 請法務部將陳水扁前總統轉診至台北榮民總醫院乙事之全部錄音帶及譯文送本委員會。

討論事項四

請司法院於一個月內提出性別統計之改善計畫回覆本委員會 (提案一)

核心議題

司法院性別統計不足,導致司法實務缺乏性別敏感度,特別是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案件中可能對女性配偶不利,違反性別主流化政策與《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司法院一個月內提出性別統計改善計畫,以解決司法實務缺乏性別敏感度,特別是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案件中可能對女性配偶不利的問題,並符合性別主流化政策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規定。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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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提案通過,司法院需於一個月內提出性別統計改善計畫並回覆本委員會。

討論事項五

司法院應檢討現行《提審法》之施行情況並研議修法案 (提案二)

核心議題

現行《提審法》施行情況不彰,人民聲請提審案件稀少,且實務上將請求權人限於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者,此解釋違反憲法第8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關於人身自由保障的意旨。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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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司法院依憲法第8條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規範,研議修正《提審法》制,以強化人身自由保障,使其符合國際人權標準。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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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提案通過,司法院需檢討修正《提審法》制。

討論事項六

請司法院檢討修正並提出判決書敏感資訊之隱私保護措施回覆本委員會 (提案三)

核心議題

一般民事判決書公開時,涉及性侵害、性騷擾、家庭暴力等敏感資訊未依法隱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身分,嚴重侵犯隱私權,並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保密原則。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司法院檢討修正判決書敏感資訊公開問題,於2星期內提出各類案件判決書敏感資訊隱私保護措施,並函知各級法院,以保障人民隱私權並具備性別敏感度。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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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提案通過,司法院需於2星期內提出判決書敏感資訊隱私保護措施。

討論事項七

司法院應檢討現行法庭錄音辦法,以保障人民依《法官法》申訴法官之權利 (提案四)

核心議題

現行司法院錄音辦法訂於《法官法》立法前,未考量人民依法官法請求法官評鑑之權利,導致人民因錄音辦法規範未能保全申訴證據。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司法院於一個月內依《法官法》宗旨研議修正現行錄音辦法,以保障人民依法申訴法官、發動法官評鑑之權利。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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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提案通過,司法院需於一個月內研議修正現行錄音辦法。

討論事項八

併案審查「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委員陳歐珀及林世嘉等所提「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探討卸任總統副總統在判決有罪確定入監服刑後,是否應恢復其醫療保健禮遇,或另定特殊處遇辦法。
  • 會議也廣泛討論監獄醫療人權現況,特別是針對陳水扁前總統的處遇問題,以及此類案件對國家形象和社會和諧的影響。

相關爭議

  • 修法正當性與特權爭議:民進黨委員主張恢復醫療禮遇是基於人道精神及對總統職位的尊重,而非特權;國民黨委員則認為犯罪元首不應享有異於常人的特權,應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且現行法律已規定一審有罪即停止禮遇。
  • 監獄醫療人權普遍不足:多位委員指出台灣監獄普遍存在超收、醫護人員不足、醫療品質低落的問題,導致受刑人醫療人權不彰,並認為陳水扁前總統的案例凸顯了此通案問題。
  • 法務部與內政部權責互推:委員質疑內政部作為禮遇條例主管機關未能明確表態,而法務部則表示非主管機關,僅能尊重委員會決議,被批評為互踢皮球、沒有擔當。
  • 修法方式與法律位階:法務部次長表示,若要為卸任元首訂定特殊處遇,不宜僅在《監獄行刑法》中處理,需有上位階的母法,且授權範圍需具體明確,避免籠統授權。
  • 特赦議題與政治考量:有委員提及國際間對前元首的特赦案例,質疑馬英九總統不特赦陳水扁前總統的政治考量,總統府則回應陳前總統尚有案件審理中,不考慮特赦。
  • 會議程序與透明度:有委員質疑會議通知時間過晚,導致委員準備時間不足,且對非委員人士列席旁聽的合法性提出異議,認為應避免邀請極端立場人士參與。
  • 陳水扁前總統健康狀況與處遇:多位委員對陳水扁前總統的健康狀況表達嚴重關切,認為其在監所處遇導致健康惡化,呼籲給予妥善醫療照顧,甚至考慮軟禁方式,而矯正署則表示已在現行法架構下給予較優惠處遇。

立法委員發言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不尊重委員會決議,未及時提交陳水扁前總統轉診調查報告及道歉。
  • 強調陳水扁前總統的案例凸顯了台灣監獄普遍存在的不人道人權問題,而非僅針對個案。
  • 指出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每次修法都因人而異,缺乏制度化,呼籲應將其制度化。
  • 認為若修法通過恢復醫療保健人權,總統府應依法編列預算執行,沒有窒礙難行之處。
  • 要求法務部通盤檢討監獄行刑法中關於受刑人就醫的相關規定,以因應二代健保實施,避免耽誤人命。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主席召開會議通知時間過晚,導致委員準備時間不足,不符《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規定。
  • 質疑委員會允許社會人士列席旁聽的合法性,認為《立法院議事規則》規定除出列席及會務人員外不得旁聽,慣例不應優於法律。
  • 認為內政部作為主管機關,對禮遇條例修正案應有明確態度,不應將責任推給法務部或委員會共識。
  • 要求法務部儘快研究並處理給予陳水扁前總統單人房和有尊嚴環境的處遇,並確認在現行法令下是否合法可行。
  • 強調對卸任元首應給予基本禮遇和尊重,但若違法則不行;同時建議法務部參考國內外規定儘快辦理。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澄清會議通知時間符合規定,並呼籲委員不要在審查前做無理挑戰,破壞會議氛圍。
  • 強調對卸任總統的禮遇是對國家主體的尊重,不應因有無犯罪而取消,藍綠對立導致國家價值扭曲。
  • 主張陳水扁前總統因國務機要費案被白關,且一審有罪即取消禮遇是政治追殺。
  • 呼籲政治人物應有歷史觀、人文精神和人道精神,超越藍綠對立,促進國家大和解。
  • 建議朝野委員用更寬宏、更高度的角度看待卸任總統醫療禮遇問題,並暫時將本次會議討論議案至詢答結束,後續再協商。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是為台灣政局和諧與進步,希望理性處理卸任元首入監後的特殊醫療需求,不應以一般受刑人標準對待。
  • 指出台灣監獄醫療品質不佳,卸任元首身分特殊,應恢復其醫療禮遇,保障人身安全,並參照民主國家作法。
  • 強調修法並非針對陳水扁個人,而是從保障醫療人權出發,恢復所有卸任總統副總統的醫療禮遇,這是台灣的光榮與進步表徵。
  • 批評內政部報告將上次修法意旨作為反對意見,思慮不周,且未考量若陳前總統關出病來,社會成本由誰負責。
  • 呼籲總統府作為人權委員會,應正視陳前總統所受不平待遇對國家形象的傷害,並以法制化方式專人專案處理此問題。

林世嘉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是基於對「總統」身分的尊敬、國家安全機密的考量,以及參照國外卸任元首的處理方式,並非特權。
  • 指出卸任元首掌有國家機密,若與一般受刑人相同處遇可能導致機密洩漏,並提及陳前總統獨自關押導致身心狀況惡化。
  • 援引美國赦免尼克森、韓國軟禁前總統及菲律賓特赦前總統艾斯特拉達等案例,說明應有法源處理卸任元首的特殊處遇。
  • 強調修法旨在終結法律與政治紛擾,建立法源基礎,避免卸任元首因不良生活條件死於獄中,以促進台灣民主政治發展。
  • 表示陳水扁前總統狀況非常不好,甚至懷疑被長期餵食,腦部有白點,修法通過將是台灣民主成熟的表徵,可降低社會衝突。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次長對輿情報告及陳水扁前總統保外就醫議會數量等問題一無所知,要求部長親自列席。
  • 批評法務部對卸任總統禮遇條例修正案未提出任何報告,且立場不清,不斷踢皮球,不尊重司法委員會。
  • 指出總統府在禮遇預算編列上前後矛盾,對102年預算增加110萬6,000元說法不一,顯示準備不足。
  • 要求內政部與總統府檢討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中不合民情的部分,該修改的就要修改,特別是安全人員部分。
  • 對法務部次長推託立場表示不滿,認為行政部門應有擔當,否則立法院兼任行政院各部會即可。

林國正 立法委員

  • 認為卸任元首若犯內亂、外患、貪污罪,不應代表中華民國對外行銷台灣。
  • 指出監獄超收比率達20%,醫護比1比300,導致醫療人權不彰,造成受刑人精神疾病問題嚴重。
  • 強調監所醫療人權是通案問題,不應只關注陳水扁前總統個案,法務部應將多數時間精力照顧65,000名受刑人。
  • 不滿法務部官員對監獄死亡人數、愛滋病患比例等數據一無所知,批評其不重視委員質詢。
  • 呼籲法務部與矯正署重視監獄醫療人權問題,提升醫護人員配置與預算,並於一個月內提出完整檢討報告。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回顧《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修正歷程,強調95年修法旨在建立制度,避免國家長期負擔,並於99年增訂一審判決有罪即取消禮遇。
  • 認為民進黨為營救陳水扁前總統而談人權是美其名,實質是要求給予犯罪元首特權,不符合人民期待和社會觀感。
  • 主張「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陳水扁前總統因貪腐損害國家形象,不值得優渥禮遇,不應給予醫療特權。
  • 強調修法應一體適用,而非針對個案,建議若要處理陳前總統特殊情形,應另提《監獄行刑法》修正案。
  • 支持尤美女委員提議,要求法務部一個月內提出全面解決受刑人醫療人權及監所人滿為患問題的專案報告。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批評各部會對法案審查互踢皮球、沒有定見、準備不足,要求內政部和總統府檢討禮遇條例中不合理部分。
  • 要求主席未來審查重大法案時,應提供行政單位更充裕時間讓首長列席,並將公聽會排在非委員會開會時段。
  • 質疑法務部對「另定處理辦法」的具體方案不明確,批評行政部門因應方式籠統,沒有明確立場。
  • 建議主席召開公聽會,廣納專家學者及各界意見,導正民眾對特赦陳水扁與藍綠對立的是非觀念。
  • 建議法務部考慮挪威哈爾登監獄模式,讓陳前總統在被關押的同時能受到良好醫療照顧,並呼籲法務部用心改善監獄人權。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台北監獄對陳水扁前總統的「特殊處遇」導致其健康狀況惡化,從未有高血壓、口吃、失憶、帶尿袋等問題,入監後卻出現。
  • 批評醫療診斷不一,精囊發炎半年卻有四種不同診斷結果,質疑醫療專業和道德,認為署桃診斷受法務部壓力影響。
  • 指出台灣監獄人權狀況落後,許多受刑人因病死亡,呼籲不能保證卸任總統不犯法,但就算判刑也不能整掉其性命。
  • 強調《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修法是針對政治需要作特別處理,而非犧牲法律,應運用智慧化解社會對立。
  • 認為馬英九總統靠整阿扁維持政治生涯,呼籲其能力強一點、政績好一點,不要靠製造仇恨對立。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呼籲國民黨委員,禮遇條例修正應著眼於未來所有卸任總統,基於尊重、影響力與貢獻給予不同待遇。
  • 強調提案修正的重點是保外就醫規定的放鬆及軟禁的可能性,而非醫療費用問題,不應等到病重才保外就醫。
  • 要求法務部針對卸任總統的保外就醫原則放鬆及軟禁機會有腹案,且修法條文需具體明確,避免日後無法執行。
  • 批評馬英九總統以訴案審理中為由不考慮特赦,是推卸責任,呼籲其要有擔當,心胸寬大,考慮特赦以化解社會對立。
  • 認為若馬英九總統肯保證特赦,可與陳水扁前總統進行認罪協商,以包裹方式解決所有案件。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對陳水扁前總統身體狀況不明,且未成立專業醫療小組,呼籲法務部應立即成立並由其對外說明。
  • 指出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99年修正後,陳水扁前總統所有禮遇,包括安全人員皆已歸零。
  • 認為陳致中議員及蘇貞昌主席將禮遇條例視為報復條款或擴大對立的說法,應由內政部主管機關說明修法原意。
  • 強調應從人權角度看待,陳水扁前總統雖犯法入獄,但其基本人權、醫療人權仍需照顧,特別是其健康狀況已確認有病。
  • 支持陳歐珀及林世嘉等委員的提案,認為禮遇條例未來可能因案件再修正,並關心受刑人納入健保問題。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報告中「表示尊重」的立場,認為其為被動配合,若法案通過則會被動執行,但實質上不樂觀其成。
  • 批評馬英九總統不特赦陳水扁前總統,且馬嫡系立委吳育昇委員的言論反映馬英九不放人的意旨。
  • 援引秘魯前總統藤森謙也、韓國前總統全斗煥與盧泰愚、法國席哈克及菲律賓艾斯特拉達等國外特赦或軟禁案例,指出這些國家元首處遇比台灣人道。
  • 批評法務部是「法匠」,拘泥於法條文字,不願變通,例如韓國法律無「軟禁」一詞卻能實施軟禁。
  • 要求法務部次長遵守承諾,若協商或法案通過時不反對,並呼籲馬英九總統不要因深仇大恨而拒絕特赦或保外就醫。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指出國際人權團體及陳前總統國際友人關心其人權及醫療待遇,認為台灣對待前總統的方式不如緬甸、南非等殘酷政權人道。
  • 強調陳前總統在北監處境不如其他犯人,沒有床,也無法與他人互動,導致精神狀況惡化,呼籲解決其不公平待遇。
  • 質疑法務部對陳前總統身體狀況不正常的長期漠視,導致其因發燒引發併發症,要求執法機關正視問題。
  • 援引美國、韓國、菲律賓及秘魯等國對前元首的處遇,指出這些國家雖人權狀況不一,但對元首的標準和規格都比台灣好。
  • 提及蔣經國時代呂秀蓮等受刑人尚有床可睡,最終保外就醫,認為陳前總統皮膚異常發黑顯示身體不正常,應獲得妥善處遇。

陳唐山 立法委員

  • 指出美國前總統卸任後仍能組成「總統俱樂部」協助現任總統,而台灣3位活著的總統卻是馬總統關陳總統、起訴李前總統,狀況堪憂。
  • 建議馬英九總統應有胸襟和愛心,對待所有公民一視同仁,包括陳前總統和李前總統,以提升民調、化解對立、促進國家發展。
  • 批評陳水扁前總統入監前身體狀況良好,但被關近4年後身體狀況急劇惡化,出現說話不清、無法上廁所、頭腦問題、氣色改變等症狀,質疑監獄照護不當。
  • 批評北監對陳前總統的探視規定過於嚴格,連其女兒陳幸妤都無法探視,且委員帶人探視也受限,缺乏人情味。
  • 援引尼克森因水門案被福特總統無條件赦免的案例,強調總統案件應有特殊處理,不應以一般法院審理。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預言若反對提案可能遭媒體追殺,但強調理性討論,不應將反對意見視為違反人權或阻礙藍綠和解。
  • 說明當年一審有罪即停止禮遇的提案是他提出並獲多數委員同意,並非政治追殺,而是為建構更完整公平的禮遇條例。
  • 指出陳歐珀委員的提案並非民進黨黨團提案,且連署及發言人數不足,不應綁架民進黨所有委員。
  • 認為陳水扁前總統不差每年50萬元的醫療費用,因此恢復醫療禮遇是虛構的假議題,會破壞禮遇條例第四條的精神。
  • 主張邀請與法案不相關的社會人士列席是沒有意義且不對的,會使法案修法理盲,變成政治操作。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譴責吳育昇委員分化挑撥,指其不清楚《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中提案連署規定,並批評其對主席人身攻擊。
  • 指出《禮遇條例》修正為一審有罪即解除禮遇是國民黨多數暴力所為,是政治操作,未來馬英九、吳敦義也可能適用,並非陳水扁條款。
  • 認為馬英九總統將陳水扁前總統當作提款機,民調低落就拉出來打,是昏庸無能的昏君,假裝清高。
  • 強調陳水扁前總統被羈押一年多後,國務機要費案判無罪,等於白關,司法淪為政治鬥爭工具,侮辱卸任元首。
  • 要求法務部應保障監獄受刑人的醫療人權,並讓陳前總統儘速得到妥善醫療照顧,不應將兩公約淪為壁紙。

相關人員回應

林慈玲 內政部次長

  • 說明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於99年修正,增列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一審判決有罪者應停止禮遇,旨在維護國家形象與人民利益。
  • 表示卸任元首經判刑確定之執行不屬禮遇範疇,若考量特殊待遇,應在法務部主管的《監獄行刑法》中處理,並尊重大院共識。
  • 口頭補充說明,若要增列相關規定,應一併考量衡平性問題。
  • 對於禮遇條例修正案,內政部立場是尊重委員提案權,但強調99年修法有其社會共識與人民期待,若要恢復禮遇,需社會共識。
  • 回應若立法院形成共識並完成立法,相關執行將由總統府依法編列預算辦理,內政部會配合,但前提是需有共識。

熊光華 總統府副秘書長

  • 說明總統府為《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執行機關,負責禮遇金、事務費用、保健醫療、安全護衛等事項。
  • 指出99年修法已明定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一審判決有罪者應停止禮遇。
  • 表示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受刑人健康問題或特殊待遇涉及法務部職掌,總統府尊重大院立法審議結果。
  • 澄清陳前總統停止禮遇後,其相關預算已無編列,其他卸任元首醫療保健預算為每年50萬元(總統)及35萬元(副總統)。
  • 說明李前總統禮遇期限至108年,李前副總統至今年12月31日終止,呂前副總統至105年5月19日。
  • 表示特赦為總統職權,總統已多次公開表示陳前總統尚有案件審理中,故未考慮特赦問題。
  • 承諾將所有委員的意見轉呈給總統,並對馬總統的愛心有信心。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說明陳水扁前總統於9月21日送台北榮總,已10天,檢查結果由榮總對外宣布。
  • 表示《監獄行刑法》是通法,不宜訂定卸任總統禮遇規定,若需恢復禮遇應在母法(禮遇條例)中訂定。
  • 回應委員會未要求法務部提出報告,且禮遇條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法務部尊重主管機關及委員意見。
  • 承諾矯正署已請台北監獄研究改善陳水扁前總統處遇空間,並儘快處理報告委員。
  • 指出目前對陳水扁前總統已給予比一般受刑人更多的關懷和更好的醫療照護,包括跨院際醫生會診及自費會診。
  • 承認整體監獄醫療人權不足,將要求矯正署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並在現行法架構下,對陳水扁前總統給予更好處遇。
  • 表示若禮遇條例通過對醫療人權做適當修正,法務部將配合修改相關規定,並考量戒護人力與費用等配套問題。
  • 強調司法應超然中立,法律修正涉及委員提案權,法務部不能表示意見,但《無罪推定》原則應符合比例原則。
  • 說明特赦屬總統職權,法務部未受總統交付研究,且依照《赦免法》規定,需總統交付後才能研究。
  • 表示矯正署曾蒐集外國案例,但對軟禁等制度國內尚無,願意研究,但需明確授權範圍。

詹哲峰 法務部矯正署副署長

  • 說明監獄核定收容人數為54,500人,實際收容人數約65,000多人,超收比率約20%。
  • 表示監所醫護人員配置不足,約1比300,且專業醫師待遇不高,難留住年輕優秀醫師,多以訂約方式找外部醫師看診。
  • 對監獄中因病死亡及保外就醫死亡人數表示手邊無資料。

陳雪懷 總統府會計處會計長

  • 說明102年預算中,副總統禮遇金從21萬5千元補足為35萬元,並減掉李前副總統的35萬元,實際減列224萬4千元。

方子傑 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典獄長

  • 說明台北監獄有對陳水扁前總統加強戒護以保護他,並給予比一般受刑人更好的處遇。
  • 表示陳水扁前總統自署立桃園醫院至今約20天都帶尿袋,但醫生曾建議他拿掉並訓練排尿。
  • 澄清陳水扁前總統女兒陳幸妤探視未受限制,且委員探視陳前總統已從寬處理,同意以探病方式進行,但為避免擁擠,特見慣例限制在2人左右。

相關後續

  • 法務部需於2天內提交陳水扁前總統轉診調查報告、道歉及懲處名單等資料。
  • 法務部需於1個月內提出監獄醫療人權的完整檢討報告送交本會。
  • 會議決議暫時進行到詢答結束,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修正案將另定期繼續審查。
  • 主席承諾請相關工作同仁儘早通知各位委員開會,並確認以後請委員發言時少做人身攻擊。

原始資料

公報
1015602
卷/期/冊
101/56/2
發布日期
201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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