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原能會、青輔會與體委會業務,聚焦核安、青年困境及奧運檢討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10-08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本次會議主要審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青年輔導委員會及體育委員會的業務概況報告。討論內容涵蓋核廢料處置、核電廠安全、青年高失業率與低薪困境、青輔會組織改造與預算問題,以及倫敦奧運表現檢討、棒球經典賽組訓爭議與體育人才培育等多元議題。會議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要求各部會針對相關問題進行檢討、規劃並提交報告。
討論事項一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原能會的業務概況進行報告與質詢,核心議題包括核廢料貯存場的遷移時程與地點爭議、蘭嶼貯存場異常輻射熱點問題、以及核能電廠(核一、核二、核四)的耐震安全與整體防災應變措施。
- 會議亦討論核能安全監督機關的職責強化,以及如何向民眾提供正確的核能資訊與防護宣導。
相關爭議
- 蘭嶼核廢料貯存場遷移時程延宕,當地達悟族人恐慌,且經濟部選定台東達仁鄉及金門烏坵鄉為低放射廢棄物候選場址,引發當地居民不滿,委員主張應將核廢料遷往除役後的核一、核二廠低放射性核廢料倉庫。
- 核一、核二廠附近山腳斷層長度超過設計預估,委員擔憂可能引發較大地震,要求原能會加強耐震度改善並組成專家審查小組嚴格查驗。
立法委員發言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將蘭嶼貯存場核廢料遷移至除役後的核一、核二廠低放射性核廢料倉庫,以保障蘭嶼達悟族人及台東達仁鄉、金門烏坵鄉居民生命財產安全。
- 提案要求原能會針對核一、核二、核四廠相關安全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黃志雄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原能會強化電廠設計、營運與安全防災管理措施,並結合各方資源、技術,透過媒體或論壇向民眾提供正確核能資訊及宣導核災防護措施。
- 提案要求原能會組成專家審查小組,就核一、核二廠的耐震係數、相關機組進行嚴格查驗,並審慎評估以確保核電安全及提高防災應變機制。
- 提案要求原能會針對核一、核二、核四廠相關安全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原能會針對核一、核二、核四廠相關安全問題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蔡春鴻 主任委員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針對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書面答覆者,表示將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或從委員指定期限。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書面答覆者,請相關機關應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的業務報告及詢答結束。
- 臨時提案第一案:要求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遷移蘭嶼貯存場核廢料至除役核電廠,照案通過,並函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理。
- 臨時提案第二案:要求原能會強化核能安全監督措施並加強宣導,照案通過,並函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理。
- 臨時提案第三案:要求原能會組成專家審查小組查驗核一、二廠耐震係數並規劃應變措施,照案通過,並函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理。
- 臨時提案第四案:要求原能會就核一、二、四廠安全問題提出專案報告,照案通過,並函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理。
討論事項二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主任委員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青輔會報告青年就業、創業、職涯發展、公共參與及國際交流等業務概況,並討論組織改造後業務併入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勞動部及經濟部的銜接。
- 質詢聚焦於台灣青年高失業率、低薪、非典勞動等困境,青輔會政策成效、預算大幅刪減對青年服務的影響,以及離島青年輔導不足等問題。
相關爭議
- 青年失業率與薪資困境:委員指出青年失業率高達13.61%,薪資倒退17年,且非典勞動比例高,質疑青輔會政策成效不足以解決青年面臨的結構性問題。
- 青輔會組織改造與預算大幅刪減:青輔會將併入教育部青年發展署,預算減少約1.4億元,委員擔憂業務無法無縫接軌,特別是針對失學、輟學青少年的輔導計畫預算不增反減。
- 青年政策執行成效與主委能力:委員質疑青輔會政策流於形式化、刻板化,例如職場體驗計畫執行率僅0.4%,且主委對青年困境及勞動三權等基本概念理解不足。
- 委員會決策機制失靈:委員指出青輔會採委員制,但重要部會代表及專家委員長期缺席會議,導致決策缺乏整體性規劃,批評青輔會「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 離島青年服務不足:委員指出離島青年社區參與行動計畫核定件數極少,青年就業統計資料缺乏,質疑青輔會對離島青年的關懷與輔導不足。
- 政府高官言論爭議:馬總統稱「不運動的人就是懶」,引發委員質疑此言論未考慮民眾因經濟困境、工時長而無暇運動的現實,且可能否定體委會工作成果。
立法委員發言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質疑青輔會服務對象年齡層過廣,建議併入教育部後應重新檢討,聚焦30歲以下青年。
- 關心原住民在學青年(15至19歲)失業率高於一般民眾的問題,要求青輔會多加重視並提供協助。
- 提案要求檢討青年發展署改組後功能,避免組織業務疊床架屋,並提升青年福利。
- 提案要求青輔會專案提供原住民在學青年工讀機會,以保障其權益。
- 提案要求青年發展署重新定義「青年」年齡範圍,以利政策方向制定及有效協助青年發展。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質疑青輔會併入教育部後預算大幅減少1.3億元,擔憂青年工作無法順利進行,要求主委積極向行政院爭取預備金。
- 指出青年志工預算從7,000多萬元減至800萬元,卻要將目標人數從20萬增至22萬,認為難以推動。
- 要求青輔會主委在任內應為青年爭取權益,不應讓預算減少。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質疑青輔會業務併回教育部是走回頭路,擔憂資源縮減會影響體育發展競爭力。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指出青年失學、輟學問題嚴重,但「少年On Light計畫」預算與輔導人數逐年下降,要求青輔會增加預算與輔導人數。
- 質疑青輔會花費數百萬元預算讓青年進入總統府及中央機關見習,是「拍馬屁」行為,應將資源用於失學、輟學生。
- 提案要求青輔會增加「國中畢業未升學未就業青少年職能培訓輔導計畫」的輔導人數,避免青少年走上歧路。
楊應雄 立法委員
- 質疑青輔會主委上任後青年失業率持續升高,且薪資普遍偏低,要求青輔會應加強努力。
- 指出青輔會採委員制,但行政院、內政部、經濟部等重要部會代表長期缺席會議,導致決策機制失靈。
- 關切離島地區青年社區參與行動計畫核定件數過少,青年就業統計資料缺乏,要求青輔會加強對離島青年的輔導與關注。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詢問青輔會是否有具體經驗媒合青年至有職缺但無人應徵的產業,建議青輔會與勞委會密切聯繫,找出解決方案。
- 建議青輔會應主動了解台灣市場上缺乏人力的基礎工業職缺,並規劃媒合青年投入,以解決部分失業問題。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質疑青輔會主委從「馬總統的小龍女」變成「國民黨團不適任閣員」的評價落差,要求主委對青年困境提出具體作為。
- 批評青輔會「青年職場體驗計畫」執行率僅0.4%,認為該計畫設計不符基層需求,是「空口說白話」的失敗政策。
- 指出青輔會多數青年業務預算在明年皆被刪減,唯獨總統府及中央機關見習預算增加,質疑青輔會未為青年爭取權益。
- 要求主委為青年困境負責,並詢問是否願意比照「六三三」政策減薪一半,以示負責。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青年自稱「苦瓜族」是因生活困苦而非願意吃苦,批評主委不了解青年心聲。
- 質疑主委對青年失業率、痛苦指數及勞動三權等基本概念不清,顯示對青年困境關心不足。
- 指出青年薪資倒退17年、失業率高、非典勞動比例飆升,但青輔會促進青年就業預算卻不增反減,政策流於形式化。
- 批評青輔會將青年公共參與活動「樣版化、形式化、制式化」,未能真正in power青年或批判反省社會問題。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批評青輔會主委對青年困境的說法「很可憐」不恰當,應是承諾協助保障勞動權益。
- 指出青輔會現有業務架構多由前主委鄭麗君草創,但現任主委將其做成形式化、刻板化。
- 批評青輔會未教導青年聰明認知社會結構,僅提供短期薪資補助的職場體驗,導致青年陷於惡劣勞動環境。
- 強調青年公共參與應包含社會運動,而非僅限於制式活動,並以「自由之夏」為例,說明志工參與的深層意義。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要求青輔會主委以同理心,重視高中、大學畢業生就業問題,協助其工作銜接,避免成為血汗勞工。
黃志雄 立法委員
- 質疑青輔會主委對青年失業問題的「有感」程度,並詢問青輔會業務如何具體解決青年就業困境。
- 建議主委對捐年終或半薪的發言應更謹慎,避免與行政院長公開說法背道而馳,強調團隊精神。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青年優勢為何、劣勢何在,政府應為高學歷青年創造公平競爭機會,而非僅靠家長支持。
- 指出台灣青年因政府政策問題,寧願「用腳投票」到國外找工作,要求青輔會進行整體性研究並解決劣勢。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建議青輔會主委應與各部會詳加探討,並信心十足地推動青年業務,特別是就業輔導。
- 建議青創貸款「青年逐夢創業啟動金」應比照台北市,提供前2年免利息,第3年再開始繳利息的優惠,以真正協助青年創業。
- 提醒主委應觀看電影「候鳥來的季節」以了解青年從鄉村到都市工作面臨的困難,並將相關時事納入政策制定考量。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要求青輔會說明協助青年務農計畫的參與程度,並指出青年返鄉務農更需要產業願景而非僅是基本薪資補助。
- 建議青輔會應與農委會等相關部會合作,解決青年務農的結構性問題,而非僅提供金錢補貼。
- 指出體育相關科系畢業生就業問題,建議學校可引入這些人才提供正規課程,搭配青輔會經費創造就業機會。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指出青輔會主委上任以來,全國青年失業率巨幅上升,要求說明努力成效及原因。
- 質疑青輔會主要針對在學青年提升就業力,未能解決已進入職場青年面臨的困境,是「遠水救不了近火」。
- 擔憂青輔會併入其他部會後,青年問題將更難受到重視,要求主委提出報告,說明未來勞動部應如何處理青年就業失業問題。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疑馬總統「不運動就是懶」的說法,未考慮民眾因經濟困境、勞動量大而無暇運動,要求主委說明感受。
- 建議青輔會應導正青年創業育成班資源集中於都會區的現象,重新檢討資源配置以達到區域平衡,並強化偏遠地區服務。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指出青年失業率高、薪資倒退17年,且對未來茫然,質疑青輔會政策流於形式化,未能具體幫助青年改善困境。
- 比較台灣、韓國、日本青年失業率,指出台灣青年失業率高居亞洲之冠,要求政府拿出具體辦法降低失業率。
- 批評青輔會依據「黃金十年國家願景」推動青年政策,但該願景中並無具體青年政策,且青年薪資倒退。
相關人員回應
陳以真 主任委員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 承認台灣青年面臨前所未有的困境,特別是就業問題,失業率高達13.61%,薪資普遍偏低。
- 說明青輔會主要負責在學青年職涯規劃、實習見習等前端工作,社會青年就業媒合則由勞委會主政,但青輔會會協助銜接。
- 表示青輔會將併入教育部青年發展署,預算減少是因政府財政困窘及業務移撥,但承諾服務不中斷,並會持續爭取預算。
- 解釋「青年職場體驗計畫」執行率低是因組改調整,但強調會持續推動職場見習。
- 承諾會努力爭取預備金以確保青年志工業務推動,並透過青年資源平台引進外部資源。
- 表示會尊重立法院與行政院關於減薪的決議,但個人願意捐出年終獎金給青年及弱勢團體。
- 承諾會與農委會等相關部會密切聯繫,推動青年返鄉務農,並重視產業願景而非僅是補助。
- 表示會調整青年創業育成班的資源配置,廣泛在偏遠地區開班,讓更多青年接觸服務。
- 說明青輔會的「少年On Light計畫」針對15至19歲未升學未就業青年提供輔導,並會向教育部爭取增加預算與輔導人數。
- 表示已與勞委會合作推出「青年就業尋寶圖」及專線電話,協助青年尋找工作,並將持續努力讓青年了解並運用政府資源。
吳龍山 處長 體委會全民運動處
- 針對原住民體育推廣計畫,表示已納入「打造運動島計畫」,經費透過縣市政府及體育會撥付,並有訪視委員了解實施結果。
- 表示原住民每人平均獲得的體育經費比一般民眾多,並承諾會後提供原住民推廣計畫及改善運動設施的具體資料。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書面答覆者,請相關機關應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的業務報告及詢答結束。
- 臨時提案第四案:要求檢討青年發展署改組後功能,避免組織業務疊床架屋,並提升青年福利,照案通過,函請青輔會辦理。
- 臨時提案第五案:要求青輔會專案提供原住民在學青年工讀機會,以保障其權益,照案通過,函請青輔會辦理。
- 臨時提案第六案:要求青年發展署重新定義「青年」年齡範圍,以利政策方向制定及有效協助青年發展,照案通過,函請青輔會辦理。
- 臨時提案第十一案:要求青輔會與勞委會、教育部等相關部會合作,進行跨部會檢討,整合多方資源,以協助青年就業並順利與職場接軌,照案通過,函請青輔會辦理。
- 臨時提案第十二案:要求青輔會增加「國中畢業未升學未就業青少年職能培訓輔導計畫」的輔導人數,避免青少年走上歧路,照案通過,函請青輔會辦理。
討論事項三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主任委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暨2012奧運檢討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體委會報告業務概況及2012年倫敦奧運的參賽結果與檢討分析,主要討論奧運成績不如預期、棒球經典賽組訓爭議、足球運動發展困境、體育人才培育白皮書、國訓中心設施整建、運動彩券經銷商佣金調降及全民運動推廣等議題。
- 會議亦探討體委會組織改造後併入教育部體育署的衝擊,以及如何提升台灣體育運動的國際競爭力與全民參與度。
相關爭議
- 倫敦奧運成績與檢討:委員批評奧運成績不如預期,總獎牌數為2000年以來最少,但體委會報告卻強調「進步」而非深入檢討,且未提出2016年里約奧運等中長期培訓計畫。
- 棒球經典賽組訓爭議:體委會將國家代表隊選訓權利交給中華職棒聯盟,引發中華棒協不滿,委員質疑此舉違反國際運動規範,造成組訓混亂,恐影響國家隊表現。
- 體育人才培育與資源分配:委員質疑體委會未積極爭取將體育人才培育納入行政院4年600億計畫,且體育經費占GDP比率不增反減,資源過度集中於硬體建設而非人才培訓。
- 國訓中心整建時機爭議:奧委會主席及部分委員質疑國訓中心在奧運前夕進行大規模整建,影響選手訓練與休息,但體委會主委否認。
- 運動彩券經銷商佣金調降:體委會將第二屆運動彩券經銷商佣金從8%降至6%,引發經銷商不滿,委員批評體委會犧牲弱勢經銷商權益。
- 足球運動發展:委員批評台灣足球世界排名持續下滑,體委會主委對足球專業知識與熱情不足,缺乏長期發展戰略,導致足球運動停滯不前。
- 政府高官言論爭議:馬總統稱「不運動的人就是懶」,引發委員質疑此言論未考慮民眾因經濟困境、工時長而無暇運動的現實,且可能否定體委會工作成果。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質疑體委會對中華職棒打假球事件處理不力,且補助職棒近4,000萬元後觀賽人數反而減少。
- 批評體委會介入棒球經典賽組訓事宜,將選訓權交給職棒聯盟,違反國際棒總規定及棒協意願,導致棒協與職棒關係惡化。
- 警告體委會主委若不修正錯誤,將在院會提出不信任案,要求行政院撤換體委會主委。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批評倫敦奧運檢討報告內容過於簡略且偏重獎勵而非檢討,要求體委會重新提出完整報告,並規劃短中長期計畫。
- 關心奧運跆拳道銅牌得主曾櫟騁的未來輔導與就業問題,希望體委會能協助其留在體壇傳承經驗。
- 質疑體委會原住民體育推廣計畫成效不彰,要求提供具體資料,並重視原住民體育人才培訓。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擔憂經典賽組訓爭議恐導致國際笑話,要求體委會儘速釐清棒協與職棒聯盟權責,確保賽事順利進行。
- 批評體委會未積極爭取將體育人才培育納入行政院4年600億人才培育計畫,導致體育人才培育經費不足。
- 指出韓國體育發展成功經驗,要求體委會學習並加強體育人才培育,擴展優勢項目。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奧運成績與南韓差距懸殊,批評體委會組織功能走回頭路,且經費編列與執行效率不佳。
- 建議體委會應更謙虛地協調棒協與職棒聯盟,釐清經費撥付與組訓責任,避免爭議影響經典賽。
- 提案要求體委會積極協調行政院及地方政府,逐年提高體育經費占GDP比率,以推動國家體育發展。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批評體委會主委是「史上任期最久、預算最多、成績最差的末代主委」,倫敦奧運檢討報告不及格。
- 指出體委會培育選手經費增加,但高爾夫球等潛力項目卻無具體規劃與預算,質疑資源分配不當。
- 要求體委會檢討奧運成績,提出制度性改革,包括國訓中心法人化、健全單項協會、設置高地訓練站等。
- 擔憂東亞運可能停辦或轉型青年運動會,且若與台北世大運同年舉辦將造成預算排擠,要求體委會應有明確政策立場。
楊應雄 立法委員
- 建議體委會應提供原住民地區體育發展資料,並加強對原住民運動的輔導。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批評體委會倫敦奧運檢討報告未包含2016年里約奧運培訓計畫,要求儘速提出整體規劃。
- 質疑體委會對奧運成績的說法前後不一,應勇於承擔責任,而非歸咎選手表現。
- 建議體委會應重視鳳山區近35萬人口卻無國民運動中心的問題,積極協助地方政府提出計畫。
- 提案要求體委會全面檢討奧運成績,並加強選手心理輔導、掌握賽前戰術情資及檢討培訓經費,並提出「挑戰2016」高爾夫球奪冠計畫。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質疑體委會主委對奧運成績檢討不足,且未積極處理體育界爭議事件,包括職棒打假球。
- 批評體委會對帕運選手的獎金與照顧遠不如奧運選手,且殘障選手缺乏適當訓練場所,要求公平分配資源。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批評體委會主委是「體委會成立以來成績最差的主委」,倫敦奧運成績為歷屆倒數第一,但主委卻聲稱是「第三好」。
- 指出體委會預算逐年下降,卻將大量經費花費於硬體建設,導致許多「蚊子場館」,且體能檢測站執行率極低。
- 提案要求體委會編寫「體育政策白皮書」,為體育署未來擘畫作準備。
- 提案要求體委會重新專案提出第三十屆倫敦奧運檢討報告,並包含2014年亞運、2016年奧運、2017年世大運具體短中長期分期計畫。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修正第二屆運動彩券發行機構遴選辦法,將經銷商佣金恢復為不得低於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8%,以保障弱勢經銷商權益。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肯定台灣倫敦奧運排名進步,但要求體委會應深入檢討,提出數據與科學證據,並加強培訓本土選手。
- 質疑體委會重競技輕全民運動,學校體育推展不足,建議應開發多功能國民運動場,發掘人才。
- 指出帕運選手獎金與奧運選手差距懸殊,且殘障射箭選手缺乏標準訓練場所,要求體委會公平分配資源並改善訓練環境。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質疑奧委會主席批評國訓中心在奧運前夕整修場館,影響選手訓練,要求體委會澄清並檢討國家體育政策。
- 批評台灣體育環境導致優秀選手需赴國外訓練,且東部地區體育資源嚴重匱乏,棒球場地簡陋,造成「富者越富、貧者越貧」現象。
- 要求體委會正視職棒簽賭、打假球事件,主管機關應嚴正表態並提出解決方案,並重視偏鄉體育資源平均問題。
黃志雄 立法委員
- 質疑倫敦奧運成績不如預期,跆拳道、射箭等優勢項目表現退化,要求體委會提出2016年奧運重點項目培訓方案專案。
- 認同體委會主委強調基層訓練的重要性,但要求提出具體時間表與目標值,檢視長期佈局的成效。
- 提案要求體委會於今年底前提出2016年奧運重點項目培訓方案專案,並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質疑體委會對台北市舉辦世大運補助3.8億元,其中1.12億元用於國際交流經費,佔全國各縣市國際交流經費的63.5%,批評其過度集中且項目空洞。
- 批評體委會將運動彩券經銷商佣金從8%降至6%,犧牲弱勢經銷商利益,要求恢復原有比例。
- 提案要求修正第二屆運動彩券發行機構遴選辦法,將經銷商佣金恢復為不得低於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8%。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體委會對亞運獎金分配不當,超過60%獎金發給非奧運項目,例如象棋和卡巴迪,導致資源運用效率低落。
- 批評體委會對倫敦奧運情蒐報告內容荒謬,充斥流水帳而非實質對手分析,缺乏有效情蒐機制。
- 指出體委會競技處回覆情蒐由帶隊教練決定,顯示體委會缺乏制式流程與要求,導致情蒐品質不佳。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批評台灣奧運成績退步,質疑體委會主委對奧運成績的說法不實,且缺乏永續發展的體育專業規劃。
- 指出體委會未從林書豪的成功經驗中學習,也未能有效利用倫敦奧運的機會進行國家整體形象行銷與都市更新。
- 批評台北市舉辦世大運「財大氣粗亂花錢」,權利金高於高雄世運數倍,且將國際賽事當成「登陸月球或火星一樣地亂花錢」。
- 要求體委會提供內部研究報告,說明倫敦奧運的啟示及對未來體育發展的規劃。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肯定體委會主委培訓本土選手奪牌的努力,但要求體委會應調整腳步,將培訓分短中長期規劃,並搭配運科介入。
- 指出全台游泳池黑牌救生員比例偏高問題,要求體委會全面徹查並嚴格懲處違規業者,保障民眾生命安全。
- 建議體委會在推廣全民運動時,除游泳外,也應找出符合國人生理優勢的重點項目,並與台灣運動產業結合,提高國際能見度。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批評體委會主委戴遐齡上任4年多來成績不佳,是「有目共睹的爛」,且對職棒打假球等事件處理不力。
- 質疑倫敦奧運工作團花費825萬元,但自行車選手機械員、體能教練等關鍵人員卻無法隨隊,批評「鑽石級待遇」廉價。
- 指出國訓中心在奧運前夕整建,影響選手訓練,批評體委會主委只顧當官,不顧選手權益。
- 批評體委會主委與金溥聰關係密切,質疑其官位穩固是因拍馬屁,而非工作績效。
- 指出棒球振興計畫成效不彰,職棒觀眾人數持續下降,且學生棒球比賽在惡劣天氣下仍於北部舉辦,要求體委會落實改革。
蔡正元 立法委員
- 質疑體委會官員缺席許淑淨奧運奪銀慶功宴及中華奧會90週年慶,批評體委會「官威大」、有「心結」,影響外交禮儀及選手鼓勵。
- 指出體委會主委戴遐齡在莫斯科以「台灣體育部長」身分高調亮相,導致國際奧委會秘書長致函中華奧會,限制未來官員以部長身分出席,傷害台灣利益。
- 揭露體委會全民運動處吳龍山處長涉嫌性騷擾工讀生,有高檢署處分書為證,質疑體委會包庇,主委身為女性卻未積極處理。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指出國人不運動部分原因歸咎於設備不足,批評體委會推動國民運動中心計畫進度緩慢,且資源分配不均,其選區33萬人卻無一座。
- 要求體委會應提出具體計畫,將台灣優勢產業如自行車、高爾夫與體育結合,培養世界級選手,提升國際能見度。
- 強調體育發展應有10年計畫,整合運動人才、體育產業與國際曝光度,學習韓國經驗。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選手射擊、射箭等項目雖有天賦,但臨場競爭能力有待加強,要求體委會增加國際參賽次數,提升穩定性。
- 質疑台灣自行車產業發達,但優秀自行車選手缺乏,要求體委會結合產業與基層訓練,厚實自行車運動發展。
- 強調體育選手成功是金字塔結構下的成功,需要大量基礎設施與同類競爭選手,要求體委會建立完整培訓結構。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批評體委會主委上任以來體育成就未有特別突出,檢討報告缺乏實質企圖心與國際觀。
- 指出原住民天生具運動天賦,但體委會缺乏專為原住民選手設置的訓練計畫與系統,要求主動發掘並培育原住民運動人才。
- 建議體委會應抓準可得獎的重點項目集中發展,並重視基層培訓,特別是原住民地區的運動設施整建與人才發掘。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要求體委會支持台中大甲、大安、外埔地區簡易棒球場設置,並承諾預算支持。
- 對棒協與職棒聯盟長期不和感到痛心,支持體委會強勢介入釐清雙方權責,確保經典賽組訓順利,避免影響國球發展。
- 質疑「全國泳起來」5年計畫編列經費龐大,但未明確訂出奧運奪牌目標,要求體委會提出清晰的12年發展時程與驗證目標。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疑馬總統「不運動就是懶」的說法,未考慮民眾因經濟困境、勞動量大而無暇運動,批評其發言不夠謹慎,可能否定體委會工作成果。
- 指出國人體適能變差、心血管疾病與肥胖人口增加,顯示全民運動推廣仍有不足,要求體委會檢討。
- 建議體委會應導正青年創業育成班資源集中於都會區的現象,重新檢討資源配置以達到區域平衡,並強化偏遠地區服務。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關心優秀滑輪溜冰選手宋青陽因協會內規被禁賽3年一事,質疑禁賽決定是否合理,要求體委會積極關心並協助解決。
- 指出台灣拳擊、泰拳、搏擊等格鬥運動選手在國際賽事表現優異,且多為原住民,建議體委會應將其列入重點發展項目並加強輔導。
相關人員回應
戴遐齡 主任委員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 承認倫敦奧運成績不如預期,但強調已召開16次檢討會議,並會虛心檢討,將提供更完整的報告。
- 表示已針對棒球經典賽組訓爭議進行協調,選訓賽由職棒聯盟負責,其他如辦理比賽、國際窗口及旅外球員徵召仍由棒協負責,目標是組最強隊伍。
- 否認國訓中心在奧運前夕進行大規模整建影響選手訓練,強調工程是在奧運後才動土,且施工區域未影響宿舍。
- 說明運動彩券經銷商佣金調降是因應彩金比例提高至78%的法規要求,強調是經專家學者討論的平衡點,以避免發行機構無法經營。
- 承認台灣體育項目窄化,未來會從基層紮根,多元發展潛力項目,如羽球、桌球、網球、射擊、柔道等,並加強運科介入與國際參賽經驗。
- 表示會將體育人才培育納入規劃,並透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提升產值與就業率,但承認與韓國在企業投入方面仍有差距。
- 解釋馬總統「不運動就是懶」的說法是鼓勵性質,肯定其對全民運動的支持,但認同勞動不等於運動的觀點。
- 承諾會積極處理國民運動中心建設問題,若地方政府提出符合規定計畫,將全力配合。
- 表示已制訂救生員管理辦法,要求游泳池聘用合法救生員,並將全面徹查,嚴格懲處違規業者。
- 表示宋青陽禁賽問題涉及協會內規,體委會將給予協助與支持,並關心其轉項訓練狀況。
- 說明拳擊等格鬥運動是體委會重點培訓項目,特別重視東部及原住民地區的培訓,並已改善軟硬體設施。
- 針對吳龍山處長性騷擾疑雲,表示事件發生於其上任前,目前已進入司法程序,將尊重法院判決,並強調會捍衛工讀生權益。
葉丁鵬 處長 體委會運動設施處
- 說明簡易棒球場設置需用地為公有地且使用分區可作為體育設施,若符合條件體委會將支持,但台中市為直轄市,補助比例為4:6,需自備款。
吳龍山 處長 體委會全民運動處
- 否認性騷擾工讀生指控,表示已提出刑事及民事告訴以捍衛清白,並指控相關信函及證詞為「黑函」或「偽證」。
相關後續
- 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書面答覆者,請相關機關應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的業務報告及詢答結束。
- 臨時提案第一案:要求體委會應即刻進行「體育政策白皮書」之編寫,為體育署未來擘畫作準備,照案通過,函請體委會辦理。
- 臨時提案第二案:要求修正第二屆運動彩券發行機構遴選辦法,將經銷商佣金恢復為不得低於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8%,照案通過,函請體委會辦理。
- 臨時提案第三案:要求體委會重新專案提出第三十屆倫敦奧運檢討報告,照案通過,函請體委會辦理。
- 臨時提案第七案:要求體委會再協調檢討棒球經典賽組訓權利移轉至職棒聯盟一事,以還國內體育運動之正常推展,修正通過,函請體委會辦理。
- 臨時提案第八案:要求體委會積極協調行政院及地方政府,逐年提高體育經費占GDP比率,以推動國家體育發展,照案通過,函請體委會辦理。
- 臨時提案第九案:要求體委會協調中華奧會邀集相關國際法律專業人士、中華奧會組成專案小組,協助朱木炎於國際訴訟上獲得平反,修正通過,函請體委會辦理。
- 臨時提案第十案:要求體委會於今年底前提出2016年奧運重點項目培訓方案專案,並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照案通過,函請體委會辦理。
- 臨時提案第十三案:要求體委會研議將左營國訓中心法人化,增設高地與濱海訓練站,確立獎罰及退場機制,並於年底前提出健全各單項協會具體改革作為,照案通過,函請體委會辦理。
- 臨時提案第十四案:要求體委會全面檢討奧運成績,加強選手心理輔導,掌握賽前戰術情資及檢討培訓經費,並於本會期提出「挑戰2016」高爾夫球奪冠計畫及其經費規劃,照案通過,函請體委會辦理。
- 臨時提案第十五案:要求體委會把握12年國教時機挹注資源,獎助各級學校成立足球校隊,向下紮根培育足球運動人才,照案通過,函請體委會辦理。
- 臨時提案第十六案:責成體育發展署擬定足球發展專案計畫,將成立國內足球職業隊伍及舉辦職業比賽列為新組織之重要政策事項,照案通過,函請體委會辦理。
- 臨時提案第十七案:要求體委會於3日內完整提供16次檢討會議之會議紀錄,以及體委會根據會議結論之具體改善作為與列管期程,並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照案通過,函請體委會辦理。
- 臨時提案第十八案:要求體委會於1個月內規劃我國「前進2020年奧運」之中長程發展計畫,內容結合2016巴西奧運及其他重要國際賽事期程,並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照案通過,函請體委會辦理。
- 臨時提案第十九案:要求體委會於1週內針對職棒放水事件及體委會態度,進行「棒球振興計畫」目標績效評核與獎懲檢討與執行,並提出書面報告,照案通過,函請體委會辦理。
- 臨時提案第二十案:要求體委會於3週內就棒球經典賽資格賽及亞洲棒球錦標賽組訓業務交付私人營利事業屬性之職棒聯盟的決定過程及相關會議紀錄,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照案通過,函請體委會辦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16002
- 卷/期/冊
- 101/60/2
- 發布日期
- 2012-10-31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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