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聯席會議審查大陸委員會及內政部所屬機關組織法草案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10-11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聯席會議繼續審查大陸委員會及內政部所屬機關等多項組織法草案。會議聚焦於陸委會職掌調整、蒙藏事務併入爭議、陸生健保政策、兩岸互設辦事機構、內政部組織重組後各業務權責劃分、警政署失蹤人口協尋、消防署長隧道消防隊設立等議題。部分爭議較小的法案經審查完竣,大陸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則保留條文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大陸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大陸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的設立目的、權限職掌、首長員額及蒙藏委員會業務併入後的處理方式,並討論其在兩岸關係發展中的角色與政策執行。
- 會議也廣泛討論了陸生納入全民健保、兩岸互設辦事機構、對台商權益保障及陸資開放等相關兩岸政策議題。
相關爭議
- 陸委會主委經驗與能力:多位立法委員質疑新任主委對兩岸事務的熟悉度、政策立場的堅定性及溝通能力不足。
- 蒙藏事務併入陸委會的合法性與必要性:立法委員質疑將蒙藏委員會業務併入陸委會的法律依據、業務範圍(特別是外蒙古事務),以及是否仍適用舊有任用條例,並關注達賴喇嘛訪台等敏感議題。
- 陸生納入全民健保:陸委會主委主張基於人道關懷與公平性,比照僑外生納保;立法委員則質疑其對健保財務影響、對等原則,以及主委對健保制度與台生在大陸醫療待遇的了解程度。
- 兩岸互設辦事機構的進程與性質:立法委員質疑互設辦事機構的具體時間表、法律定位(是兩會層級還是官方性質),以及陸委會在此議題上的模糊態度。
- 陸資開放政策:立法委員質疑陸委會對經濟部大量開放陸資的審查原則,擔憂對國家安全、產業利益及獨佔壟斷的影響,並指出陸委會作為「煞車皮」的角色不明確。
- 陸委會組織規模與職掌:立法委員質疑陸委會業務單位數量超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原則,並提案刪除國會聯繫、國內外溝通宣導與新聞發布等職掌,認為可由其他單位處理。
- 人民人權保障:立法委員提案增列陸委會職掌中關於保障在大陸及港澳地區之台灣地區人民,以及在台灣地區之大陸及港澳地區人民人權事項,認為現行職掌未明確涵蓋此部分。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質疑陸委會主委經驗不足,對兩岸互設辦事處及陸資開放政策的答覆過於含糊,缺乏明確立場和時間表。
- 主張陸生納入健保應比照國人費率訂高一點,以考量健保財務狀況。
- 肯定警政署迅速偵破大園鄉代主席命案。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陸委會承接蒙藏業務的合法性與範圍,特別是與蒙古人民共和國的交流,以及蒙藏邊區人員任用條例的過時性。
- 批評陸委會主委在達賴喇嘛訪台等政治敏感問題上,僅以「合法入境」回應,缺乏政務官應有的政治判斷與擔當。
- 指出台灣西藏交流基金會因政府不派員參與而結束運作,反映政府對西藏議題的消極態度。
- 譴責陸委會主委對圖博人民自焚事件無法表達不滿或不接受的態度。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批評政府組織再造缺乏精簡實效,內閣重組才能解決台灣困境。
- 質疑中共「兩岸一國」論述下,「九二共識」的實質意義,並認為中共不會承認「一中各表」。
- 指出馬總統積極開放中資,但第八次江陳會的投保協議未能保障台灣利益,要求陸委會主委應有能力面對兩岸深水區談判。
- 建議陸委會主委應充實兩岸事務知識,了解國際政經局勢與中共統戰目的,避免成為「小白兔」。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疑陸委會主委的直屬長官究竟是行政院長還是總統,並批評其對兩岸政策的掌握度。
- 指出ECFA簽訂後台灣經濟成長率低迷,質疑ECFA的實際效益及政府「口號治國」。
- 關切兩岸服務貿易談判中律師業開放問題,質疑陸委會主委對中國律師宣誓內容與制度差異的不了解。
- 提案刪除陸委會組織法中關於國會聯繫、國內外溝通宣導與新聞發布的職掌,認為其業務單位已超出基準法規定且無必要。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建議陸委會組織法條文應更完整,並明確蒙藏事務涵蓋範圍。
- 主張諮詢委員的遴聘應納入不同領域、黨派的學者專家,以確保多元聲音,落實「以台灣為主,對人民有利」的大陸政策。
- 建議處務規程中關於台商服務的文字應從「處理」改為「服務」,以更強調主動協助台商權益。
- 支持保留陸委會政傳處,認為其對國內外政策宣導功能重要,不應因組織改造而縮減。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反對內政部營建業務移撥至交通及建設部,認為將拆散專業團隊,且內政部營建單位更能考量偏遠地區需求。
- 建議陸委會組織法第三條應增設「少數民族事務政策研究」,涵蓋蒙藏以外的55個少數民族。
- 質詢陸委會主委對陸生健保的看法,並強調應認識台灣各原住民族群。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關切兩岸經貿團體辦事處的掛牌進度與總統宣示的官方辦事處性質。
- 質疑陸資來台投資偏少的原因,並指出陸委會作為「煞車皮」與鬆綁政策之間的矛盾。
- 建議陸委會應與衛生署通盤考量陸生健保費率,顧及公平性及國人感受。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組織再造並未精簡人力,反而可能增加,並批評研考會對此不甚了解。
- 批評陸委會主委對蒙藏事務的處理仍停留在訓政時期思維,對蒙古國總統、西藏流亡政府領袖、西藏自治區書記等基本資訊一無所知。
- 質疑陸委會主委對陸生健保政策的了解程度,包括僑生補助金額、現行中國籍人士納保規定等,認為其知識貧瘠。
- 認為陸委會不應變成衛生署或經濟部的大陸處,應有自身定位與功能。
林國正 立法委員
- 質疑海基會林董事長急於訪陸的時機,並批評陸委會未主動向謝長廷前院長請益其訪陸經驗。
- 認為金馬小三通試辦10年應常態化,批評陸委會對離島事務關注不足,導致馬祖被邊緣化。
- 質疑陸委會主委對大陸涉台事務的了解程度,例如賈慶林、大閘蟹等,並批評其缺乏政務官的擔當和對任期的期許。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批評陸委會主委缺乏作為「全國」主委的視野,僅執行執政黨政策,未積極了解民進黨對大陸政策的看法。
- 指出陸委會對ECFA的報告與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存在差異,質疑陸委會研究幕僚機構的功能不足。
- 質疑內政部組織調整將社會福利、下水道、公共工程等業務移出,導致內政部職權被「五馬分屍」,呼籲研考會與內政部部長重新檢視並爭取權益。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蒙藏事務的定義,認為其文化與民族層面應歸文化部,且不應在陸委會內特別設立蒙藏處。
- 指出蒙藏委員會年度施政計畫與實際業務不符,且對在台流亡藏人配偶的權益保障不足。
- 強調陸委會組織規模已違反《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關於委員會業務單位數量的原則。
- 提案刪除陸委會組織法中蒙族、藏族事務條款,並增列保障兩岸人民人權的職掌。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質疑ECFA服務中心缺乏陸委會人員參與,導致台商申訴無門,批評陸委會對台商服務付之闕如。
- 批評經濟部大量開放中資投資公共建設、文化古蹟等項目,而陸委會未有效扮演「煞車皮」角色,擔憂台灣經濟與國家安全受損。
- 指出兩岸投保協議缺乏仲裁機制,核電安全協議通報不對等,質疑協議實質效益,要求陸委會強化協議落實。
- 關切A7合宜住宅預標售案,認為人民土地未經徵收即預售給財團不合理,要求內政部部長處理。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質疑陸生納入健保政策並非馬總統指示,而是主委個人決定,批評其對台生在大陸就醫狀況與台灣健保制度均不了解。
- 強調兩岸醫療應基於對等原則,陸委會應先與中國協商台生醫療照顧,而非單方面開放陸生納保,認為此舉使其角色如同「國台辦主任」。
- 批評主委以「人道關懷」與「公平」為由推動陸生健保,卻無視大陸對台生不公平待遇,以及台灣健保財務壓力。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肯定警政署在尋人方面的努力,但認為失蹤人口協尋應正式列入警政署及保安警察總隊職掌,並呼籲檢討獎勵辦法,提升尋人績效獎勵高於尋車。
- 支持陸生納入健保,基於台灣人權價值與簽署兩公約精神,認為台灣應引領示範效果,並爭取大陸對台生對等待遇。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釐清內政部組織法中農漁工商業團體職掌,確認農漁會業務將歸農業部,避免多頭馬車。
- 關切兩岸互設辦事處的架構與法律程序,強調需經立法院同意,並要求研擬過程透明化。
- 質疑中國駐台人員的稅務處理與外交特權,主張應依法律規定處理。
- 呼籲檢討海基會人員的利益迴避規範,特別是「旋轉門條款」應更嚴格適用於兩岸談判人員,以維護公信力。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質詢陸委會主委馬總統最重視的三項大陸政策,並指出陸生健保是主委個人決定而非總統指示。
- 批評主委將「公平性」作為陸生健保的理由是錯誤觀點,認為此舉將觸動台灣社會內部的不公平感,並指出許多台灣人繳不起健保費。
- 主張陸委會應將議題提升至兩岸權利義務對等層次,爭取在中國的台商與台灣子弟享有更好的醫療權益,而非單方面付出。
- 提及中國人民面臨「看病難、住房難、上學難」等問題,強調兩岸談判應爭取我方利益,並質疑主委對大陸經濟與社會狀況的了解不足。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關切蒙藏事務併入陸委會後的編制、員額與主要業務職掌,並認為不應將此業務刪除。
- 肯定陸委會主委具備協調各部會的能力,可作為兩岸窗口。
- 提案建議陸委會應研議提供「專案窗口」加強照顧大陸在台學生生活,並定期進行兩岸交流意見調查。
相關人員回應
王郁琦 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 解釋陸委會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將蒙藏事務移入,強調其設立目的、職掌與副首長員額均依法律規定。
- 表示陸生納入健保是基於人道關懷與公平性,希望比照僑生及外籍生待遇,費率尊重主管機關衛生署,並認為年輕人納保不致造成健保過大負擔。
- 說明兩岸互設辦事機構將分兩階段推動,初期為兩會互設,後續研究官方性質機構,但無明確時間表。
- 強調陸資開放政策朝鬆綁方向規劃,但個案審查會兼顧國家安全、產業利益,避免獨佔壟斷。
- 澄清陸委會作為大陸政策統籌機構,在經濟談判中負責安全管制,並非單純協助經濟部。
- 表示陸委會將承接蒙藏委員會業務,未來將從民族文化角度處理蒙藏事務,並將移撥約70名人員。
- 承諾將努力爭取大陸對台生提供對等醫療關懷,並發揮台灣人道關懷的軟實力。
- 說明陸委會將協調教育部研議提供專案窗口加強照顧大陸在台學生生活,並研議對大陸人士進行兩岸交流意見調查。
陳明仁 蒙藏委員會參事兼主任秘書
- 說明蒙藏委員會現行業務主要針對內蒙古、中國大陸蒙族自治州及蒙古國進行人道援助、文教交流及人才培訓。
- 表示部分涉外事務(如蒙古國)已陸續與外交部協調接手,政府團隊會共同處理相關業務。
- 指出藏族事務關注大陸藏區人權問題及印度流亡藏區生活狀況,透過交流影響觀念並協調提供資源。
李麗珍 陸委會經濟處處長
- 澄清兩岸經貿團體辦事處尚未掛牌是因為陸方機電公會尚未提出申請。
相關後續
- 大陸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保留的條文將併同黨團協商。
- 謝國樑、林正二、邱文彥等委員提案,建議陸委會應協調教育部研議提供「專案窗口」加強照顧大陸在台學生生活,並研議對大陸人士進行兩岸交流之意見調查,經修正後通過。
討論事項二
繼續併案審查「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等8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內政部及其所屬中央三級機關(構)的組織法草案,包括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入出國及移民署、役政署、國土管理署、空中勤務總隊、建築研究所等,並討論組織重組後的業務變動、權責劃分及人員調整。
- 核心爭議點聚焦於內政部業務被大量移出後的職能定位、都市發展與營建業務的歸屬、失蹤人口協尋納入警政職掌、長公路隧道消防隊的設立,以及政府組織再造是否達到精簡效能的目的。
相關爭議
- 內政部業務調整與職能定位:立法委員質疑內政部大量業務(如社會福利、下水道、公共工程、建築工程)被移出至其他部會,導致內政部職權「五馬分屍」,恐影響行政效率與地方互動,且政務官人數反而增加。
- 都市發展與營建業務歸屬:立法委員反對將營建署的公共工程、建築工程等業務移撥至交通及建設部,主張應保留在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以維持業務完整性及對地方的關聯性。
- 失蹤人口協尋納入警政職掌:立法委員提案將「失蹤人口查尋」增列於警政署及其次級機關職掌,認為此為重要警政業務,並質疑現行尋人與尋車獎勵不對等,警政署則同意納入署級職掌但不同意次級機關。
- 長公路隧道消防隊設立:立法委員提案要求消防署成立專責長公路隧道消防隊,以解決雪山隧道火災應變問題,但內政部基於主管官署權責與經費考量反對,引發立法委員對歷史責任的質疑。
- 政府組織再造的精簡效能:立法委員質疑整體組織再造並未達到精簡人員的目的,反而可能增加公務員總數,且各部會間業務重疊與協調問題仍存。
- 選務與選政權責劃分:立法委員質疑內政部組織法草案中將選舉罷免、公民投票制度的規劃、推動及選政相關法規的研擬、解釋歸屬內政部,與中選會職掌重疊,要求明確區分。
- 宗教團體管理:立法委員質疑內政部對宗教團體管理不力,現行《監督寺廟條例》過時,導致廟宇財務、任期等問題難以監督,呼籲加速《宗教團體法》立法並重新開放未合法寺廟補登記。
- 國土空間資訊整合:立法委員質疑國家國土空間資訊分散於各部會,重複測量浪費公帑,要求內政部主導整合,並將都市計畫道路納入高程資料以改善路平問題。
- 育兒津貼預算:立法委員關切內政部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預算不足,要求積極爭取第二預備金,並在預算編列上據理力爭,以解決少子化國安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反對內政部營建業務移撥至交通及建設部,認為將拆散專業團隊,且內政部營建單位更能考量偏遠地區需求。
- 建議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應更名為「國土及建築管理署」,以反映其職掌內容。
- 要求內政部保留原營建署住都部分,強調市區道路系統應由內政部管理,而非交通部。
- 關切行政區劃法與國土計畫法分區座談會是否討論原住民族自治問題,並要求提供會議紀錄。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肯定警政署迅速偵破大園鄉代主席命案,並要求署長多加鼓勵大園警察局。
- 關切入出境管理局副首長對免簽政策的報導,但經澄清為疾管局發言後表示感謝移民署。
- 提案呼籲中央及地方政府首長、民意代表不要關說酒駕案件,支持警察嚴正執法;另提案要求法務部、警政署、海巡署等查緝機關編排專案大掃蕩毒品。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組織再造未精簡人力,陸委會與蒙藏委員會合併後員額未減,僅少一個委員長。
- 批評陸委會主委對蒙藏事務的處理仍停留在訓政時期思維,對蒙古國總統、西藏流亡政府領袖、西藏自治區書記等基本資訊一無所知。
- 譴責陸委會主委對圖博人民自焚事件無法表達不滿或不接受的態度,認為其缺乏政務官擔當。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批評內政部部長列席司法委員會審查組織法,卻缺席內政委員會審查政黨法,認為其態度不佳。
- 指出政黨法是台灣政治史上重要法案,國民黨長期阻擋,而內政部提出的政黨法草案卻企圖讓國民黨黨產合法化,批評李部長。
- 呼籲李部長陽光一點,好好面對政黨法議題。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建議陸委會組織法條文應更完整,並明確蒙藏事務涵蓋範圍。
- 關切內政部新組織架構下,國土規劃、防災、測繪、空中勤務等單位如何統籌整合,建議建立部內整合協調機制。
- 支持吳育昇委員對警政署組織法中「保障集會遊行」文字的意見,認為法律用詞應嚴謹,相關保障應在集會遊行法中規範。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關切基隆市長張通榮事件對警察士氣的影響,要求內政部長公開宣示支持基層員警執法。
- 質疑內政部營建業務移撥後,可能衍生運作成本增加、組織文化衝突等問題,要求內政部審慎考量。
- 關切兩岸經貿團體辦事處的掛牌進度與總統宣示的官方辦事處性質。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要求內政部部長應負責任檢視營建署被瓜分至不同部會的處理是否正確,並質疑國土管理署缺乏執行建設經費,恐淪為「空殼」規劃單位。
- 指出花蓮縣海岸線流失嚴重,但水利署不編列經費,質疑國土管理與建設經費脫鉤的問題。
- 建議內政部重新思考住宅業務歸屬,認為其在國土管理署可能變成邊陲,且署長職位設為政務官不合理。
- 連署尤美女委員提案,要求內政部組織法中將「選舉罷免、公民投票制度之規劃、推動及選政相關法規之研擬、解釋」予以刪除,避免與中選會職掌重疊。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蒙藏事務的定義,認為其文化與民族層面應歸文化部,且不應在陸委會內特別設立蒙藏處。
- 指出蒙藏委員會年度施政計畫與實際業務不符,且對在台流亡藏人配偶的權益保障不足。
- 強調陸委會組織規模已違反《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關於委員會業務單位數量的原則。
- 提案刪除陸委會組織法中蒙族、藏族事務條款,並增列保障兩岸人民人權的職掌。
- 提案修改內政部組織法,刪除其選政職掌,並在宗教輔導業務中加入「民俗」二字,人民團體輔導中加入「培力」二字。
- 提案將移民署設立目的增列「保障移民人權」,並增列「外籍及大陸配偶家庭服務之規劃、協調及督導」為其職掌。
- 提案修正警政署組織法,將「集會遊行」前增列「保障」,「保護婦幼安全」修正為「保障婦幼安全」,強調憲法保障人權。
- 提案將役政署於108年後改制為役政司,並逐年縮減人數,以符合精實原則。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組織法中選政與選務職掌與中選會重疊,要求明確區分與用語修正。
- 關切實價登錄後是否實價課稅,並質疑內政部地政司人力是否足以應付實價登錄業務。
- 關切警政署組織法中警察心理輔導業務的位階,強調基層警員心理輔導的重要性。
- 反對警政署組織法中「保障集會遊行」的文字修正,認為「保障」兩字無必要性,且法律用詞應精簡明確,應以合法的集會遊行為限。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批評內政部組織重組後如同「五馬分屍」,預見未來中央與地方運作將亂七八糟,建議將法案帶回重新研究。
- 質疑內政部民政司提升宗教輔導科為宗教及禮制司的必要性,並指出現行《監督寺廟條例》過時,導致宗教亂象頻生,呼籲加速《宗教團體法》立法並加強對宗教團體的監督與輔導。
- 關切未合法寺廟補登記問題,指出過往宣導不力,許多寺廟管理人不識字,要求重新開放補登記機會。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家國土空間資訊分散於各部會,重複測量浪費公帑,要求內政部主導整合,由地政司建立資訊共享平台,並將都市計畫道路納入高程資料以改善路平問題。
- 關切掃毒績效與員警獎勵制度,認為現行對三級毒品藥頭的獎勵不夠,要求警政署檢討改善。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業務被大量切割,人員減少,政務官卻增加,認為組織改造失去意義。
- 批評內政部堅持將選政業務納入,與中選會職掌重疊,要求部長應積極發聲,不應因是前副院長江宜樺制定就悶不吭聲。
- 質疑馬總統國慶文告中「兩岸辦事機構」的定義與法律依據,批評陸委會主委對此不清楚,認為其如同「脫褲子放屁」。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提案修訂消防署組織條例,要求成立專責長公路隧道消防隊,以解決雪山隧道火災應變問題,並批評現行消防工作委外、指揮體系混亂、救災效率低落。
- 對內政部部長反對設立專責消防隊,提出歷史責任警告,強調權責在內政部,不應以經費或中央災害防救法為由推託。
陳雪生 立法委員
- 要求內政部部長重新考慮營建署業務移撥問題,強調營建署與地方政府配合良好,應保留在內政部都市發展局。
- 關切馬祖土地總登記制實施後,軍備局與國有財產局未還地於民問題,要求內政部處理。
- 批評金馬小三通試辦10年仍未常態化,導致馬祖被邊緣化,呼籲陸委會主委多加關注離島事務,不應「不管我們的死活」。
相關人員回應
李鴻源 內政部部長
- 說明內政部組織調整是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秉持「精實、彈性、效能」原則,移出福利服務、社會救助、國家公園、下水道等業務,總員額調整為19,677人。
- 回應都市發展局或署的提案,表示行政院規劃將營建署相關業務移出整合,建議仍依行政院版本辦理,但會尊重立法院決議。
- 同意將「失蹤人口查尋」增列於警政署職掌,但認為保安警察總隊不適合增列此業務。
- 表示長公路隧道防救災問題現由交通部統籌,消防署負責協助,坦承現行機制有盲點,但設立專責消防隊涉及經費與組織總數限制,且需與交通及建設部、環境資源部協調。
- 承諾將持續支持基層員警執法,針對基隆市長張通榮案會進行更正式說明。
- 說明內政部在國土空間資訊整合上,地政司與資訊中心正建立資訊共享平台,並與國防部協商航測資料加密問題。
- 同意路平問題與都市計畫道路未納入高程有關,將檢討改善。
- 說明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預算不足已申請第二預備金,並承諾積極爭取,不會開天窗。
- 回應選政與選務職掌問題,表示內政部定位為選舉制度規劃與選政法規研擬解釋,中選會為選務主管機關。
- 說明實價登錄目前不可能實價課稅,需待配套措施與立法完成。
- 表示內政部對組改中業務移出可能衍生的運作成本、組織文化衝突等問題有所了解,並已向院方反映。
王卓鈞 內政部警政署署長
- 說明失蹤人口協尋本來就是警察日常工作,已同意將「失蹤人口查尋」增列於警政署職掌,但保安警察總隊因工作性質不適合擔負此責任。
- 表示將檢討尋人與尋車獎勵辦法,強調人與車的價值不應畫等號。
- 說明員警查緝毒品獎勵制度已於今年6月19日提升,查獲三、四級毒品首功額度提高為記功2次,但獎勵需依案件與參與人數而定。
- 同意將警政署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款「集會遊行」修正為「保障集會遊行」,第六款「保護婦幼安全」修正為「保障婦幼安全」。
謝立功 內政部移民署署長
- 澄清報紙報導免簽問題非移民署發言,而是疾管局。
- 同意將移民署設立目的增列「保障移民人權」,並增列「外籍及大陸配偶家庭服務之規劃、協調及督導」為其職掌。
- 說明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經費預計不會終止,且納入常態性組織涉及人力增加與地方自治權責,困難度高,建議維持現有跨單位運作機制。
- 同意移民署組織法第七條參照空中勤務總隊組織法第六條,增列「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施行後之文字。
戴豪君 研考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內政部因業務移出約有2,000多人移出,陸委會則有蒙藏委員會約40多位正式員額移入。
- 解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中委員會業務單位以四至六處為原則,但陸委會因合併蒙藏委員會業務具特殊性,且總數顯著減少,希望委員能考量。
- 承認內政部社會福利、下水道、公共工程等業務移出後,可能影響地方執行與協調,但強調內部討論時已反映意見,並表示會再向院方反映委員意見。
黃麗馨 內政部民政司司長
- 說明內政部組織法中選政職掌定位為選舉制度規劃與選政法規研擬解釋,與中選會選務職掌不同,但承認條文未明確區分。
- 說明民政司宗教業務分為2科處理,除推動《宗教團體法》立法外,也輔導宗教團體章程完善,並承認《監督寺廟條例》過時,將努力輔導未合法寺廟合法化,但補辦登記需審慎考量。
- 說明內政部將成立輔導專案小組,由常務次長主持,協助地方政府處理宗教問題。
蕭輔導 內政部地政司司長
- 說明實價登錄三法明定,需待相關配套措施與立法完成,資料才能作為課稅依據,目前不可能實價課稅。
- 說明內政部地政司主導國家國土空間資訊整合,正建立資訊共享平台,並與國防部協商航測資料加密問題,以解決資訊分散與重複測量問題。
- 表示原住民族自治法是另以法律訂之,行政區劃法說明會曾討論原住民族自治法相關問題,並承諾提供會議紀錄。
簡慧娟 內政部社會司司長
- 澄清內政部組織法中農漁工商業團體職掌,確認農漁會業務將歸農業部,內政部僅主管工商團體、自由職業團體。
其梅 銓敘部次長
- 說明三級機關首長原則上為常務職務,空中勤務總隊總隊長不屬於「署」級機關,建議不列政務職務。
- 建議移民署組織法第七條「本法施行後」增列「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等字,以明確施行日期。
相關後續
-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組織法草案審查完竣。
-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組織法修正草案,第三條關於總隊長職務列簡任第13職等或比照簡任第13職等(常務與政務雙軌任用)修正通過。
- 內政部役政署組織法草案審查完竣,吳宜臻委員增列第五條之一的提案改列為立法說明。
-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組織法修正草案,第一條增列「保障移民人權」修正通過,第二條增列「外籍及大陸配偶家庭服務之規劃、協調及督導」修正通過,第七條增列「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施行後之文字修正通過。
-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草案,第二條第六款增列「失蹤人口查尋」修正通過,第五款「集會遊行」及第六款「保護婦幼安全」維持行政院版本,其餘條文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內政部組織法、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及內政部都市發展局組織法草案,因爭議較大,本次會議不討論,另定期進行逐條審查。
- 會議通過廖正井等委員提出的2項臨時提案,呼籲政府首長與民代勿關說酒駕案件,並要求法務部、警政署、海巡署加強掃蕩毒品。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16102
- 卷/期/冊
- 101/61/2
- 發布日期
- 2012-10-31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