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陸海空軍服役條例並質詢江國慶冤案究責與求償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10-17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聽取國防部及法務部就「江國慶冤殺案行政、司法究責及求償冤賠金執行情形」的專案報告與質詢。會議聚焦於國防部求償態度、司法不起訴處分爭議、軍中人權保障,以及中國軍艦繞行釣魚台等議題。最終,服役條例草案除第27條保留協商外其餘通過,預算解凍案准予動支,並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要求相關部會檢討改進。
討論事項一
處理國防部97年度陸軍司令部「砲兵定位定向系統」預算編列刪減及凍結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討論並處理國防部97年度陸軍司令部「砲兵定位定向系統」預算中被刪減及凍結的款項,以決定是否准予動支。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高華柱 國防部部長
- 說明預算解凍案。
羅際琴 陸軍司令部參謀長
- 報告預算解凍案。
相關後續
預算解凍案處理完竣,准予動支,並擬具處理報告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二
審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高華柱 國防部部長
- 說明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張兀岱 人力司副司長
- 報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後續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全案審查完竣,除保留第27條條文須交黨團協商外,其餘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院會討論時由林郁方召集委員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江國慶冤殺案行政、司法究責及求償冤賠金之執行情形」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國防部與法務部就江國慶冤殺案的行政懲處、司法究責進度,以及向相關失職人員求償冤賠金的執行情況進行專案報告並接受質詢。
- 討論重點涵蓋求償訴訟的積極性、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的適當性、軍中人權保障、防止刑求再發生及國防部對此案的態度。
相關爭議
- 國防部求償態度消極:立法委員與民間團體質疑國防部在民事求償訴訟中準備不足,訴狀內容簡略,且使用無經驗的義務役律師,被認為是「打假球」,不積極追討賠償金,導致全民買單。
-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爭議:臺北地檢署兩次對陳肇敏等涉案軍官做出不起訴處分,理由包括「為破案立功情有可原」及「刑求與死亡無因果關係」,引發立法委員強烈質疑其合理性與社會認知脫節。
- 追訴期與適用法條爭議:高檢署曾發回北檢續查,認為應以追訴期30年的殺人罪偵辦,但北檢仍以濫權追訴罪(追訴期10年)為由不起訴,凸顯檢察系統對法條適用見解的嚴重分歧。
- 賠償金額與求償標準:鄧震環以280萬元與國防部和解,而其他涉案人平均求償金額約1,474萬元,引發質疑國防部求償標準不公,是否變相包庇高官,導致國庫承擔差額。
- 軍中人權與刑求問題:立法委員關切軍中是否仍存在刑求、不具法學背景人員介入偵查等問題,呼籲國防部記取教訓,嚴禁非法取供,並將江國慶案列入教材。
- 國防部資訊不透明:立法委員質疑國防部對江國慶案的相關資訊(如假扣押金額、內部調查報告)不願公開,且對會議細節(如專案會議次數)無法清楚說明。
立法委員發言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質疑國防部對江國慶案民事求償態度不積極,訴狀簡略且未清楚說明請求權基礎及過失程度,導致法官不滿。
- 譴責國防部隱瞞關鍵證據,如監察院報告提及的「許兵疑涉本部0912謝姓女童偵查報告」。
- 要求國防部在10月19日前備妥資料,並在11月21日的第二次開庭中避免再次被法官批評。
- 質疑國防部求償方式不公,為何同意鄧震環以280萬元和解,且對其他涉案人均以平均金額求償,導致全民買單。
- 建議將江國慶紀念碑設立在國防部或軍法大樓,以提醒所有同仁注意轉型正義。
林郁方 立法委員
- 認為江國慶案重創政府威信,是臺灣民主政治發展史上的恥辱,應記取教訓避免悲劇重演。
- 質疑當時案件調查、起訴、審判層層失誤,沒有人及時糾正,並關切軍中是否存在不具法學背景人員介入偵辦及刑求文化。
- 關切國軍官兵酒駕問題嚴重,特別是志願役人數高於義務役,建議收假時對官兵進行酒測。
- 強調應努力追回代墊的賠償金,避免慷納稅人之慨。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質疑國防部報告中「每週召開專案會議進行沙盤推演」的真實性,認為國防部對會議次數等基本資訊都無法說明,是虛應故事。
- 詢問法務部對江國慶案不起訴處分的立場,是否支持求償,並質疑法務部對個案不干涉原則。
- 關切陳水扁前總統的醫療報告及保外就醫標準,質疑法務部以個資法搪塞,並認為保外就醫是政治決定而非法律決定。
蔡煌瑯 立法委員
- 要求國防部對中國解放軍軍艦接近釣魚台海域提出抗議,避免國際誤認為臺灣與中國聯手保釣,陷入「一中」框架。
- 強烈批評臺北地檢署兩次對陳肇敏等人不起訴處分的理由(為破案立功情有可原、刑求與死亡無因果關係)匪夷所思,認為嚴重傷害司法公信力,並將影響民事求償。
- 呼籲法務部檢討檢察官不起訴的品質,並協助爭取再議,以維護司法人權形象。
陳鎮湘 立法委員
- 認同檢察官辦案應本著良知依法處理,不受外界干預,力求事實並妥適引用法律,毋枉毋縱。
- 建議國防部在此多事之秋,應強化戰備,特別是針對釣魚台周邊水域的軍事準備與防範,並考量日本或中共開第一槍時的因應作為。
- 關切王同義上校殉職後的撫卹與入祀忠烈祠事宜,建議從優考量,並爭取應有的尊嚴和對待。
- 強調軍用機場需求持續,高價位飛機如阿帕契、UH-60的停機位置及戰力保持應儘早考量規劃。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關切美國智庫報告顯示台灣國防支出成長為亞洲之末,擔憂募兵制推行後人事成本排擠國防採購及武器現代化預算,建議重新評估募兵制時程。
- 質疑國防部對陳肇敏等人不起訴處分違背社會期待,認為國防部求償態度輕忽,僅指派無訴訟經驗的義務役律師,無法彰顯公信力。
- 要求國防部應有經驗豐富的律師處理江國慶冤案求償訴訟,以確保公平正義。
馬文君 立法委員
- 要求國防部及發言人尊重委員,勿對外發言不實或違法情事。
- 強調江國慶冤案進入司法程序後,國防部應積極配合,彰顯公平正義,並考量求償的比例原則。
- 關切因公殉職軍人遺眷與退伍榮民榮眷的待遇差異,要求國防部對遺眷的照顧不應比榮眷差,應比照榮眷享有終身照顧、醫療、就學、就業等補助。
- 質疑國防部發言人對中國軍艦繞行台灣周邊海域「全面監控」的說法過於誇大,認為台灣目前尚無法做到,並要求國防部思考因應作為。
詹凱臣 立法委員
- 提醒國防部在中共軍艦靠近釣魚台事件上,應查明實際距離再決定是否抗議,避免被誤認為聯合日本或中共。
- 肯定國防部記取江國慶案教訓,嚴禁非法取供,並強調未來不應再發生類似事件。
- 肯定國防部迅速支付江國慶案刑事補償金,並強調民事訴訟與刑事無罪是兩回事,要求國防部備齊資料積極求償。
- 建議國防部對於因公殉職者入祀忠烈祠應依規定辦理,並對不符資格者盡可能對外解釋原因。
- 建議總政戰局借鑒美軍經驗,考慮設立「自殺防止日」進行心理輔導,以降低軍中自殺率。
陳唐山 立法委員
- 強調江國慶案與陳水扁前總統獄中生病問題,皆關乎台灣人權,要求政府應以人性、人權與愛心為本處理,確保社會正義與公平。
- 呼籲國防部從江國慶案中記取歷史教訓,徹底追究失職人員責任,以重建國人對國防部的信任。
- 質疑法務部對陳水扁前總統保外就醫條件的解釋不人道,認為法務部將人關到末期才准保外就醫,要求公開保外就醫具體條件,並檢討現行慣例。
- 強調台灣加入兩公約不應只是說說而已,政府應真心誠意落實人權保障。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質詢中國7艘軍艦航經台灣附近海域的具體距離與國防部的應變作為,認為這是中國海軍有史以來最接近台灣的一次,質疑國防部警戒層級。
- 認為中國軍艦穿越第一島鏈的意義與過去不同,不應以避颱風為由輕視,要求國防部應以不同於以往的方式處理,並向國人說明因應策略。
- 詢問國防部對中日釣魚台衝突的判斷及台灣的立場,要求明確告知國人,若衝突發生,中華民國國軍將如何捍衛領土主權,避免被國際誤認為聯中抗日或態度不明。
- 批評國防部對國際局勢的判斷過於樂觀,缺乏危機意識,未有應變劇本向國人交代。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要求國防部說明海巡署與海軍在釣魚台海域執法的不同意義與角色,並建議海軍在必要時應進入釣魚台海域,進行強勢的主權宣示。
- 建議國防部應審慎評估中國軍艦進入釣魚台海域的戰略意涵,並與國安會共同研擬詳細的應對規劃,必要時應對外抗議。
- 關切殉職空軍軍官王同義入祀忠烈祠的進度,要求軍方儘量蒐集資料,為罹難同袍爭取應有的尊嚴和對待。
- 強調江國慶案除賠償外,更應嚴格追究犯案者的行政與司法責任,釐清事實,以符合社會對公平正義與人權的期待,並建議改進軍人申訴管道,確保公正超然。
薛凌 立法委員
- 質疑國防部對江國慶案行政懲處的意義,特別是對已退役人員的懲處效力,建議收回獎章或追討退休俸。
- 批評國防部編列高額法律諮詢預算卻不用來聘請高明律師處理江國慶案,反而使用義務役預官,認為是官官相護,不重視人命與社會觀感。
- 要求法務部確認刑求不合法,並建議將江國慶案列入軍法教材,以警惕未來軍法人員。
- 指出國軍酒駕問題嚴重且逐年上升,特別是志願役比例更高,要求國防部檢討原因並提出有效防制措施。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同意東亞地區釣魚台附近海域緊張情勢升高,且不能排除爆發區域性衝突的可能性。
- 質詢中國7艘艦艇航程的戰略目標與針對性,認為其航線與過去不同,具有針對日本的戰略意圖。
- 關切美日安保關係下,若中日發生衝突,美國將如何處置,並詢問國防部是否掌握美日將舉行奪島演習的情資。
- 質疑國防部對中國軍艦繞行事件的反應與對外說明不足,認為國防部應組成危機小組並對外公開運作情況,避免外界感覺冷處理。
- 要求國防部明確台灣在區域衝突中的立場,並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台灣主權最大威脅,應有因應劇本,而非保持中立或隔岸觀火。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詢國防部對中國軍艦繞行事件的即時掌握與應變能力,並關切中國對民進黨採取不同策略的情報分析。
- 質疑中國普遍使用的「收了」一詞的涵義,認為其帶有負面控制意味,並關切中國對台灣各階層進行滲透與影響。
- 強調釣魚台事件發生的時機點與日本國有化之外的深層原因,要求情報單位深入挖掘真相。
- 呼籲國防部應明確維護台灣民主自由制度、國土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立場,並制定類似美國的「交往、調解、站邊」國防戰略,以維護國家利益。
- 主張江國慶案應推動轉型正義,要求公平審判,杜絕官官相護,並建議總統特赦相關人員,以重新開始,全面改革台灣司法與軍事體系。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質疑臺北地檢署與高等檢察署對江國慶案法律見解的嚴重分歧,特別是關於追訴期與殺人罪適用問題,認為北檢不起訴處分難以服眾。
- 認為江國慶案的癥結在於適用法條爭議,而非事實調查,要求法務部檢討內部法律見解差異,避免社會譁然。
- 批評國防部對江國慶案民事求償態度敷衍,同意鄧震環以280萬元和解,且對其他涉案人求償金額均等,是變相包庇高官,最終仍由全民買單。
- 譴責國防部使用無經驗的義務役律師處理重大求償案,顯示其不願積極追討賠償金,要求從善如流聘請專業律師。
- 建議在國防部或空軍總部設立江國慶紀念碑,以提醒所有國防部同仁轉型正義的重要性。
相關人員回應
高華柱 國防部部長
- 對江國慶母親及社會表達最誠摯歉意,承諾督促權責機關積極訴訟求償,爭取勝訴。
- 說明江國慶案行政懲處已完成,共計23名失職人員受懲,並強調會記取教訓,嚴禁不具法定身分人員介入偵查。
- 指出募兵制推動面臨人事維持費高漲與人員流失問題,影響國防採購及武器現代化,承諾納入各種評估與考量。
- 同意東亞地區釣魚台附近海域緊張情勢升高,不能排除爆發局部衝突的可能性,但強調國軍將維護中華民國國家安全與領土主權,並已啟動應變小組全程監控。
- 表示國防部支持在軍法大樓設立江國慶紀念碑,以警惕軍法人員,並將江國慶案列入軍法教材。
- 說明軍人因公殉職入祀忠烈祠有一定條件,國防部會盡力協助家屬爭取,並確保遺眷得到妥善照顧。
- 承認國軍酒駕問題嚴重,特別是志願役,已採取宣導與處分並行,數據顯示有趨緩,但會持續研究防範措施。
周志仁 國防部軍法司兼法制司司長
- 代表軍法同仁向江國慶及其家屬道歉,並保證現行軍法體制不會重蹈覆轍。
- 說明江國慶案再審無罪判決、刑事補償支付,以及對相關人員聲請假扣押及提起民事求償訴訟的經過。
- 解釋求償審查會認定陳肇敏等7人執行職務有重大過失,應求償1,474萬714元,並同意鄧震環以280萬元和解。
- 澄清民事求償引用刑事補償法與國家賠償法是訴訟攻防技巧,並非「打假球」。
- 說明軍事審判法修正後,軍法機關已改為地區制、三級三審、審檢分立,並嚴禁非法定人員介入偵查。
- 表示軍法部門每年受理88件訴訟代理,並說明江國慶案有專案小組處理,兩位律師僅為出庭代表,若社會仍有疑慮,願意從善如流招標聘請律師。
- 說明軍法司全年預算約3千多萬元,用於法律諮詢,並表示國防部已指示外聘律師處理江案。
吳陳鐶 法務部次長
- 說明法務部重啟江國慶案調查經過,許榮洲涉殺人案已判處18年有期徒刑,陳肇敏等人涉濫權追訴案兩次不起訴處分目前仍在再議中。
- 表示法務部對檢察機關僅有行政監督權,對個案偵辦不介入、不干預、不指導,完全尊重檢察官依法行使職權。
- 強調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在事實認定上可有不同,刑事無罪不代表民事無責。
- 說明保外就醫條件依《監獄行刑法》第58條規定,需受刑人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醫治者,並表示過去保外就醫者多為癌症末期。
- 重申法務部秉持民主法治精神,一切依法行政,政治歸政治,法律歸法律,並尊重檢察官的公正超然職務。
許培山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參謀長
- 說明海軍在責任海域每天都有固定偵巡兵力,並與海巡單位相互支援,透過共同通聯管道掌握所有目標與狀況。
- 強調海軍會依照戰備規定處理所有狀況,並在海巡單位需要支援時隨時提供。
王明我 國防部總政戰局代局長
- 表示美軍有「自殺防止日」作法,部長已提醒軍方思考此政策方向,將心輔工作與自殺防制結合為最重要的工作。
相關後續
- 國防部需將江國慶案內部調查過程及完整檢討報告提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國防部需檢討並積極向陳肇敏等相關失責人員究責,並要求其負擔江國慶一案之刑事補償金。
- 國防部、外交部、國安局及其所屬機關應立即停止採購、使用中國「華為技術」及「中興通訊」所製造之電信器材零件與系統,並建請總統府、國安會、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避免應用含有此兩家廠商零件之電信設備,並限制兩家企業購併我國公司,以維護我國國家安全。
- 國防部應於法律規範內針對榮電公司承包國防部新大樓工程重新招標前之公開閱覽期間,對有意願廠商進行背景瞭解與清查,以防中資或有心人士刺探國家機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16201
- 卷/期/冊
- 101/62/1
- 發布日期
- 2012-11-05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