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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條例修正與基金財務危機專案報告:多項提案審查與質詢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10-17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針對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及勞工保險基金財務危機進行專案報告與質詢。會議聚焦於勞保基金潛藏債務、政府最終支付責任、外籍漁工納保爭議、醫事實習生勞保適用性、基本工資與無薪假等議題。多項勞保條例修正案經討論後部分通過,部分擇期再審或送院會協商,另通過多項臨時提案,並要求相關部會提交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政策延續下之執行方式調整內容、本勞外勞基本工資脫鉤等議題報告及質詢 (報告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報告與質詢主要探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的政策調整方向,特別是關於本國勞工與外籍勞工基本工資是否脫鉤、開放鐘點外勞及基本工資凍漲對勞工低薪的長期影響,以及勞委會如何防制企業利用不景氣大量解僱、資遣或實施無薪假以保障本國勞工就業權益。
  • 會議核心亦圍繞勞工保險基金的財務持續惡化問題,包括潛藏債務、破產危機,以及政府應負的最終支付責任,並探討如何改革勞保制度以確保永續經營。

相關爭議

  • 勞保基金財務危機與政府最終支付責任:多位立法委員對勞保基金即將破產表示高度擔憂,要求政府明確承諾負最終支付責任並訂定解決時間表,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表示需通盤考量並與各部會協調,尚未有定案。
  • 外籍漁工勞保納保爭議:部分委員認為強制外籍漁工納保增加漁船主沉重負擔,建議脫鉤或由政府補助,而勞委會則堅持基於平等原則,本籍與外籍漁工應一視同仁,避免歧視。
  • 醫事人員實習生納入勞保與勞基法:有委員主張將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實習生納入勞保強制加保對象並適用勞基法,以保障其工時與權益,但勞委會認為實習生本質上是學生,涉及教育部、衛生署等跨部會協調,認定上存在困難。
  • 勞保老年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方式:委員質疑現行以最高 60 個月平均計算的方式,可能導致勞保基金負擔沉重,建議應改為以終身或更長時間的平均薪資計算。
  • 勞保基金投資報酬率與資訊透明:委員指出勞委會網站上勞退基金投資報酬率以 4% 計算可能誤導勞工,要求提供正確數字並檢討。
  • 基本工資調整與低薪勞工權益:委員對行政院有條件實施基本工資調整表示不滿,認為此舉不利弱勢勞工,要求勞委會積極捍衛勞工權益,並思考如何讓本國勞工脫離低薪環境。
  • 外勞聘僱比例與台商回流政策:委員質疑政府為吸引台商回流而提高外勞聘僱比例(最高達 40%)的政策,擔心會影響本國勞工就業權益,要求勞委會堅守不脫鉤原則。

立法委員發言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支持勞工保險給付逾期應加給利息,但質疑勞保局目前給付並無明顯遲延。
  • 支持提高勞保強制加保年齡上限至 65 歲。
  • 認同實習生不宜強制納保,但可由實習單位或學校辦理加保。
  • 反對外籍漁工不列為強制加保對象。
  • 關心私校教職員老年給付年金化問題,確認已移由銓敘部主管。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質疑勞保局呆帳處理不力及催收計畫,並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 質疑勞保局員工退休福利費及三節慰問金編列的合理性與法源依據。
  • 要求勞委會務實處理外籍漁工勞保問題,考慮精算合理費率以兼顧漁業發展與勞工人權,而非一味堅持不脫鉤。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勞保條例第 19 條規定以最高 60 個月平均薪資計算,對勞保基金造成沉重負擔,應重新檢討。
  • 指出勞委會網站上勞退基金投資報酬率以 4% 計算不符實際,可能誤導勞工,應修正。
  • 關切無薪假人數增加,認為是經濟徵兆,要求勞委會精準掌握並注意局勢發展。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批評勞委會未能成功爭取政府對勞保基金負最終支付責任,質疑其捍衛勞工權益的能力。
  • 不贊成私校教職員納入勞保,擔心加劇勞保基金財務困境。
  • 要求勞委會在 3 個月內提出勞保問題解決方案,並強調政府必須負最終責任,不應放任勞保破產。

林世嘉 立法委員

  • 質疑勞保基金即將破產,與軍公教年金制度相比存在不公平,認為是因勞工非執政黨鐵票。
  • 指出醫事人員實習生與住院醫師工時過長導致過勞死,要求將其納入勞基法規範並加強勞動檢查。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肯定勞保基金操作績效良好,前 9 個月賺取 292 億元,但對媒體報導勞保將破產造成恐慌表示不滿。
  • 強調勞保基金絕對不會倒,政府會負最終責任,但應回歸正常體制,調整費率與退休金計算方式(如 60 個月平均)。
  • 認為 3 個月解決勞保問題時間太長,要求勞委會儘早提出方案以安定民心。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透過快速問答評估勞委會主委對勞工議題的立場,多項議題給予中等分數,顯示其立場介於「站逗陣」與「站對面」之間。
  • 強調政府應負勞保最終支付責任,並關切醫療院所實習生納保、勞保基金對策、工會補助、身障勞工提早退休、費率與所得替代率調整等議題。
  • 提醒主委應堅持勞工權益,避免成為財經單位的傀儡。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質疑三種漁工(大陸、境內外籍、境外僱用)保險與薪資規範混亂,要求釐清並統一管理。
  • 批評外籍漁工逃跑後漁船主一年內不得遞補的規定過於嚴苛,要求比照家庭幫傭縮短至 6 個月。
  • 支持張嘉郡委員提案,認為漁船主與外籍漁工是夥伴關係,不應視為一般雇主,要求政府補助外籍漁工勞保費用或修法脫鉤。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指出勞保基金最終責任條款被行政院拿掉,已造成勞工恐慌與徵詢潮,要求政府必須在法律上明確承諾最終責任。
  • 要求勞委會履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7 條規定,建立身心障礙者提早退休機制,並要求同步納入勞保改革方案。

楊曜 立法委員

  • 反對勞委會堅持外籍漁工強制納保,認為對漁民船主不公平,因船主與漁工多為夥伴關係,且船主經濟狀況不一定優於漁工。
  • 主張政府應編列預算補助外籍漁工勞健保費,若勞委會與漁業署無法研議,則支持張嘉郡委員的脫鉤提案,以保護本國漁民。
  • 重申勞保基金不會倒,因國家會負最終責任,但政府應逐年編列預算補貼,而非僅從勞工下手。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委會向民眾清楚說明勞保費率逐年調整至 13% 的法律依據,避免造成政府與民眾對立。
  • 質疑勞保局在處理低薪勞工投保薪資申報上的問題,要求加強查核機制。
  • 強調勞保基金恐慌應透過穩定民心和制度改革解決,而非僅靠投資績效,並支持取消私校教職員改投勞保的提案。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要求勞保給付遲延應補利息,認為這是勞工權益與公平正義問題,並希望本會期能通過相關修法。
  • 要求勞委會提出具體作為,解決低薪勞工問題,並展現其在勞工薪資提升上的影響力。
  • 要求勞委會大聲向民眾說明勞保基金不會倒,並針對體質問題提出改善方案,提升基金投資績效。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強調政府應負保險最終責任,但改革必須兼顧信賴保護原則,不能剝奪過去繳費者的權益。
  • 批評政府因不確定性與混亂造成民眾恐慌,導致退休潮,要求總統或內閣明確宣示改革前既有保障。
  • 建議勞委會應百分之百站在勞工立場,且改革方案應解決世代不公問題。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強調勞保基金面臨財務危機,最關鍵是政府應在法律上明訂「最終支付責任」的安心條款,而非口頭承諾。
  • 質疑勞保費率逐年調升至 13% 及退休年齡延後至 65 歲後,未來是否還會再調整。
  • 反對將所得替代率從 1.55% 降至 1.3%,認為會大幅減少勞工退休給付。
  • 要求勞委會公布勞保改革時程,並積極與勞工、在野黨對話,同時檢討混亂的勞檢制度。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委會主委對馬總統國慶談話中「在勞工權益與促進投資之間取得適當平衡」的理解,認為總統意圖放寬勞動市場限制,降低勞動條件保障。
  • 批評主委無法具體說明總統政策方向,認為勞委會若不敢承認降低勞動條件,則無法勝任職責。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肯定勞委會主委堅持本勞與外勞薪資不脫鉤,並強調此原則符合兩公約的人權保障精神。
  • 質疑政府為吸引台商回流,可能在特定園區或特區變相搞本勞與外勞薪資脫鉤,並提高外勞聘僱比例至 40%,要求勞委會堅持現有 3K 五級制,不應犧牲本勞權益。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探討勞保基金潛藏債務的歷史成因,特別是 2008 年年金化修法時未能解決問題,反而造成「飲鴆止渴」。
  • 建議勞保制度應從「確定給付制 (defined benefits)」轉向「確定提撥制 (defined contribution)」,以確保年輕工作者的退休保障。
  • 提出透過稅制優惠(如儲蓄特別扣除額)鼓勵民眾建立獨立退休金帳戶,以補充社會制度缺口。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建議行政院長應對臺灣所有退休金制度進行總體檢,而非僅限於勞保基金,以解決世代與族群間的不公平問題。
  • 引述社論指出臺灣退休金制度所得替代率過高(勞保 46%,公保 80%),遠超 OECD 國家平均,與希臘相似,批評其已成不公不義。
  • 主張應取消退休金的「世襲制度」,將多餘資金用於勞保的最終支付,並呼籲所有退休金所得替代率應趨於一致。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 承諾政府將負勞保基金最終支付責任,強調勞保不會破產,因其為全國性社會保險,影響廣大勞工。
  • 表示勞保制度改革需通盤考量費率、所得替代率、平均薪資計算方式等,並在 3 個月內提出解決方案,以平衡世代差距。
  • 堅持本勞與外勞薪資不脫鉤原則,並反對將外籍漁工排除於強制勞保之外,強調應一視同仁。
  • 澄清私校教職員年金化問題已移由銓敘部主管,與勞委會無關。
  • 回應無薪假問題,指出近期有增加趨勢,但多為中小型企業的微調,會持續密切關注。
  • 對於醫事人員實習生納入勞基法,表示涉及學生身分、醫病關係、人力政策等多重考量,需與衛生署、教育部協調。
  • 說明勞保基金前 3 季賺取 292 億元,強調基金操作績效良好,但承認費率、所得替代率等問題需改革。

郭芳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報告勞委會支持提高勞工保險強制加保年齡上限至 65 歲。
  • 說明勞委會反對將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實習生納為強制加保對象,因其屬學程一部分,與僱傭關係前提不符,但領有薪資者可加保。
  • 說明勞委會反對將外籍漁工排除於強制加保對象,因違反國際公約及國民待遇原則,且勞保為強制性社會保險。
  • 說明勞委會反對私校教職員改參加勞工保險,因會影響制度穩定、增加勞保財務負擔、違反保險公平正義原則,且公保體系已在研議改革。
  • 說明勞保給付逾期加給利息部分,行政院已有對案,建議以核定日為起算點較合理。
  • 說明勞委會曾據理力爭政府撥補勞保基金,但因跨部會意見不同而暫緩,但強調政府負最終責任的基本精神。

羅五湖 勞工保險局代總經理

  • 說明勞保給付平均處理時間:一般案子 6 至 7 個工作天,年金按月給付,一次金亦需 6 至 7 個工作天,通常不會遲延,除非需調查。
  • 承認勞保沒有明確規定逾期給付加給利息,但行政院版對案已納入此規定,與公保一致。
  • 說明勞保基金精算時,若投資效益能從 3% 提高到 4%,財務狀況可稍改善。
  • 說明勞保呆帳主要因公司結束營業導致最後 2 個月保費難以追收,但整體繳費率仍達 99.8% 以上。
  • 說明勞保局員工退休依財政部金融事業單位退休辦法,三節慰問金有早期規定,金額不高。
  • 說明 2008 年勞保年金開辦前,勞保基金潛藏債務約 2.8 兆元,年金化後成本提高約 4.7 兆元。
  • 說明勞保年金開辦初期因部分被保險人轉投國民年金而申請一次給付,導致基金下降,後回升至 5,000 多億元。
  • 說明勞保基金投資國內佔 6 成,國外佔 4 成,並有定存、債券等安全配置,近年平均收益率為 4% 以上,但 2008 年及去年曾虧損。

石發基 勞工保險處處長

  • 說明勞保年金計算以最高 60 個月平均薪資是權衡各方意見後的折衷方案,考慮到一次給付的影響。
  • 澄清勞保投保薪資上限為 43,900 元,與健保不同。
  • 說明目前漁會甲類會員即使是雇主身分仍可領老漁津貼,且正修法讓僱用 10 人以下漁船主可以漁會甲類會員身分加保,享有政府 80% 補助。
  • 說明身心障礙者提早退休精算報告已完成並公告,若 15 年年資、 50 歲全領,每年將增加 25.7 億元負擔。
  • 說明勞保費率從 2009 年開始逐年調升,目標 10 年內調至 13%,並非政府臨時要求。
  • 說明勞保投保薪資由雇主申報,勞保局有查核機制,並與健保局連線,但財稅資料有時間差。
  • 說明勞保局對於紓困貸款條件,建議將「取消欠繳勞工保險費者無法申請之規定」修正為「研議紓困貸款條件放寬之可行性」。
  • 說明職災認定上,上下班途中若有日常生活必需之私人行為可認定,但若偏離正常路徑或目的,則需個案判斷。

陳慧玲 勞動條件處處長

  • 說明勞委會網站勞退基金投資報酬率早期為 4%,後因景氣變化改為空白,由使用者自行填寫。
  • 說明醫事人員實習生因本質上是學生,不屬於《勞動基準法》所稱的「勞工」或「技術生」,與其他實習生情況類似,處理需通案考量。

吳世雄 勞工檢查處處長

  • 說明醫療院所是勞檢重點項目,每年都會執行專案檢查,且違反工時比例相當高。
  • 表示對違規醫療院所會移送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處以罰款。

林三貴 職業訓練局局長

  • 說明直接聘僱外籍勞工計畫旨在減輕雇主及勞工負擔,透過網路選工,並與輸出國簽訂備忘錄。
  • 回應外籍勞工語言不通、身體狀況等問題,表示會提醒雇主注意,但承認機制仍有缺陷,會再周延思考。
  • 說明外籍漁工逃跑後,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需查獲後才能遞補,與家庭幫傭的 6 個月規定不同。

相關後續

  • 委員潘維剛、李俊俋、鄭汝芬、徐耀昌、楊玉欣及陳亭妃等 6 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 2 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 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 2 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 通過臨時提案 5 項,內容涉及勞保基金撥補、財務缺口補救、台商返台投資外勞鬆綁配套措施及基本工資調整等,要求相關單位研議並提交報告。

討論事項二

審查人民請願文書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處理李永恆先生建議增訂《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條文,以及方邦修君建議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 12 條,將 88 年 12 月 9 日以前退職者亦可合併請領老年給付的請願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兩項請願文書案經行政單位函復請願人後,無成為議案之必要。
  •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討論事項三

審查「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主要討論《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修正,包含提高強制加保年齡上限至 65 歲,以及將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實習生納為強制加保對象、外籍漁工是否排除強制加保、私校教職員改投勞保等問題。

相關爭議

  • 提高強制加保年齡上限:蔡錦隆委員提案將勞保強制加保年齡上限從 60 歲提高到 65 歲,勞委會對此表示支持,認為符合人口高齡化趨勢及其他法規規範。
  • 醫事人員實習生納保:吳育仁委員提案將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實習生納為強制加保對象,但勞委會認為勞保以僱傭關係為前提,實習生屬學程一部分,不宜強制加保。
  • 外籍漁工排除強制加保:張嘉郡委員提案將外籍漁工排除於強制加保對象之外,改投保民間意外險及醫療險,但勞委會反對,認為違反國際公約及國民待遇原則。
  • 私校教職員改投勞保:黃昭順及邱志偉委員提案將私校教職員由公保改投勞保,但勞委會反對,認為會影響制度穩定、增加勞保財務負擔,且已由銓敘部研議公保體系改革。

立法委員發言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提案將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實習生納為勞保強制加保對象。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勞工保險條例》以健全勞保財務,建議勞保局因自身錯誤造成給付逾期應補利息,參考司法院釋字第 683 號解釋及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勞工保險條例》第 29 條之 1,主張勞保給付延遲應補償法定利息,並要求明確規範保險人核定與給付的期限。

相關人員回應

郭芳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報告勞委會支持蔡錦隆委員等人提案,將勞保強制加保年齡上限提高至 65 歲。
  • 說明勞委會反對吳育仁委員等人提案將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實習生納為強制加保對象,因勞保係在職保險,以僱傭關係為前提。
  • 說明勞委會反對張嘉郡委員等人提案將外籍漁工排除於強制加保對象,因違反國際公約及國民待遇原則。
  • 說明勞委會反對黃昭順及邱志偉委員等人提案將私校教職員由公保改參加勞工保險,因會影響制度穩定、增加勞保財務負擔、違反保險公平正義原則。
  • 說明勞委會支持勞保給付逾期加給利息的原則,但建議以行政院版本為宜,以核定日為起算點。

羅五湖 勞工保險局代總經理

  • 說明一般勞保給付案件平均 6 至 7 個工作天可處理完畢,年金給付則於次月底發放,通常不會遲延,除非需調查。
  • 表示勞保目前無逾期給付補償利息規定,但行政院對案與公保規定一致,將在核定後 15 天內給付,逾期加給利息。

相關後續

  • 蔡錦隆委員等 28 人提案將《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條文修正為年滿 15 歲以上、65 歲以下之勞工應參加勞工保險,照案通過。
  • 吳育仁委員等、張嘉郡委員等、黃昭順委員等、邱志偉委員等針對《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之其餘提案,因勞委會提出看法,擇期再審。

討論事項四

審查「勞工保險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討論《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修正,主要為將在職勞工年逾 60 歲繼續工作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的年齡上限提高至 65 歲。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蔡錦隆委員等 21 人提案將《勞工保險條例》第 9 條條文修正為在職勞工年逾 65 歲繼續工作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五

審查「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討論《勞工保險條例》第 15 條修正,主要為勞工保險保險費的負擔比例分配,以及中華民國 97 年 7 月 17 日以前本保險原給付項目之潛藏負債應由財政部逐年審核撥補。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黃昭順委員等 19 人及邱志偉委員等 22 人分別擬具之《勞工保險條例》第 15 條條文修正草案,擇期再審,因需統一檢討。

討論事項六

審查「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討論《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 29 條之 1,主要為規範勞工保險現金給付的期限,以及逾期給付時保險人應加給利息的規定。

相關爭議

給付核定與發放期限:行政院版本及多數委員提案皆同意逾期給付應加給利息,但對於核定後給付期限(10 日或 15 日)及年金給付規定,各提案略有差異。

立法委員發言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勞保給付逾期應加給利息,以符合公平正義,並希望本會期能儘速通過。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提案主張勞保給付延遲應補償法定利息,並要求在法條中明確規範核定時間,以確保勞工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羅五湖 勞工保險局代總經理

  • 說明一般案件核定約需 7 個工作天,核定後 2 至 3 天可轉帳,但部分案件因需調查或補件,可能導致核定時間延長。
  • 表示行政院版本與多數委員提案在逾期給付加給利息上已有共識,但強調核定前作業時間的複雜性。

相關後續

行政院提案及委員鄭汝芬等 24 人提案之《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 29 條之 1 條文草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七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資格限制放寬 (臨時提案第一案)

核心議題

提案要求放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資格,取消欠繳勞工保險費者無法申請的規定,建議只要於核准撥貸時代扣除欠繳保費即可。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楊曜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取消欠繳勞工保險費者無法申請紓困貸款的規定,建議改為核准撥貸時代扣除欠繳保費,使勞工實質獲得紓困。

相關人員回應

石發基 勞工保險處處長

  • 說明勞保基金為全體被保險人資金,若欠繳者未還清即借款,對全體不公平。
  • 建議將提案修正為「請勞委會研議紓困貸款條件放寬之可行性」。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修正通過,要求勞委會研議紓困貸款條件放寬之可行性。

討論事項八

修正職災審查準則,保障無一定雇主勞工往返就業場所途中事故 (臨時提案第二案)

核心議題

提案要求修正《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 4 條,將無一定雇主勞工往返就業場所途中發生事故致傷,視為職業傷害,以保障其權益。

相關爭議

職災認定範圍:委員認為無一定雇主勞工往返就業場所途中受傷應視為職災,但勞委會擔心過於寬濫,特別是若偏離正常路徑或目的的私人行為,認定上會出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職災審查準則,要求將無一定雇主勞工往返就業場所途中發生事故致傷,視為職業傷害,以彌補現行規定不足之處。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主張只要在上班時間內、上班途中,即使有短暫私人行為(如泡茶),仍應認定主要目的是上班,若發生事故應予賠償,並建議以時間與距離衡量是否偏離。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醒在修正職災認定條文時,需特別注意認定標準的困難性,避免過於寬鬆導致認定問題,但原則上同意研議。

相關人員回應

石發基 勞工保險處處長

  • 說明現行針對職業工會工人,若從事非加保行業的另一份工作時發生事故,可視為職災,但僅限執行職務中。
  • 建議將提案修正為「故提案研議修正該條規定」,並將「視為職業傷害」修正為「視為職業災害之可行性」,以進行研究。
  • 指出上班途中若有日常生活必需的私人行為(如加油、買菜)沒有問題,但若到訪私人住處可能已偏離正常途徑,勞保局個案判斷需謹慎。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修正通過,要求研議修正《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 4 條,將無一定雇主勞工往返就業場所途中發生事故致傷,視為職業傷害之可行性。

原始資料

公報
1016201
卷/期/冊
101/62/1
發布日期
2012-11-05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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