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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與勞保條例修正案審查:聚焦臨床助理、人體試驗及勞保權益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10-18

本次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多項醫療法與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醫療法部分,主要討論停業規範、人體試驗免責、醫事人員資格罰則及臨床助理合法化等,其中臨床助理與醫事人員罰則引發激烈辯論。勞保條例部分,部分條文修正案獲通過,另有臨時提案關注勞工紓困貸款與職災認定。人民請願案則留供參考,不成為議案。

討論事項一

審查「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2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9條及增訂第29條之1等條文的修正草案,共計12案,旨在檢討現行勞工保險制度的相關規定。
  • 會議中也處理了2項人民請願文書,內容涉及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及第12條的修正建議。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林世嘉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楊曜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主任委員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相關後續

  •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及第9條條文,照蔡錦隆等委員提案通過。
  • 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29條之1條文,照行政院及鄭汝芬等委員提案通過。
  • 蔡錦隆、蔣乃辛、江啟臣、鄭汝芬、馬文君、黃偉哲等委員及行政院提出的8案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蔡錦隆於院會作補充說明。
  • 吳育仁、張嘉郡、黃昭順、邱志偉等委員提出的4案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 潘維剛、陳雪生及林淑芬等3位委員的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書面答復。
  • 會議中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及要求提供資料,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人民請願文書案 (2案)

核心議題

  • 審查李永恒先生建請增修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條文的請願文書。
  • 審查方邦修君建請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12條,將88年12月9日以前退職者納入老年給付的請願文書。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李永恒先生的請願案留供審查相關法案參考,不成為議案,送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 方邦修君的請願案留供審查相關法案參考,不成為議案,送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討論事項三

臨時提案 (2項)

核心議題

  • 研議放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申貸條件,取消欠繳勞保費者無法申請的規定。
  • 研議修正「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將無一定雇主勞工往返就業場所途中事故視為職業傷害,以保障勞工權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楊曜 立法委員

  • 提案放寬勞工紓困貸款申貸條件,取消欠繳勞保費者無法申請的規定,以使勞工實質獲得紓困。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連署楊曜委員的臨時提案,支持放寬勞工紓困貸款申貸條件。
  • 連署陳節如委員的臨時提案,支持修正職災審查準則以保障無一定雇主勞工。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連署楊曜委員的臨時提案,支持放寬勞工紓困貸款申貸條件。
  • 連署陳節如委員的臨時提案,支持修正職災審查準則以保障無一定雇主勞工。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連署楊曜委員的臨時提案,支持放寬勞工紓困貸款申貸條件。
  • 連署陳節如委員的臨時提案,支持修正職災審查準則以保障無一定雇主勞工。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案研議修正職災審查準則第4條,將無一定雇主勞工往返就業場所或多份工作間的途中事故視為職業傷害,以保障其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研議紓困貸款申貸條件放寬之可行性。
  • 請主管機關研議修正「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之可行性。

討論事項四

審查「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醫療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之一及第四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醫療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醫療法多項修正草案,涵蓋醫療機構停業期間規範、人體試驗計畫變更審查、人體試驗風險免責、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業務之罰則、醫療財團法人董事資格與任期限制,以及臨床助理合法化等議題。
  • 討論核心在於如何在提升醫療品質、保障病人權益與減輕醫師負擔之間取得平衡,同時健全醫療財團法人治理並明確醫事人員職責。

相關爭議

  • 臨床助理制度的建立:蔡錦隆委員提案賦予臨床助理於醫師監督下從事部分醫療工作的合法性,旨在正名現有工作者並補充護理人力;然而,陳歐珀、陳節如、林世嘉、田秋堇等委員對此持保留態度,擔憂其定義、業務範圍、資格、訓練等配套措施未釐清,可能影響民眾醫療權益,並質疑是否會壓縮護理師人力或造成醫療糾紛。
  • 醫事人員罰則的擴大:行政院提案修正醫療法第108條,將聘僱或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行之業務的罰則擴大,可能導致醫院因單一醫事人員違規而面臨停業處分。蘇清泉、楊曜、田秋堇、趙天麟等委員認為此舉過於嚴苛,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建議修正罰則或將其移至其他條文,以避免對醫院運作及病患權益造成過度影響。
  • 人體試驗風險的刑責排除:行政院提案增訂醫療法第79條第5項,醫師依規定施行人體試驗,若因試驗本身不可預見因素致病人死亡或傷害,不符刑法故意或過失規定。徐少萍、楊曜、林世嘉等委員質疑此條文的法律定義及適用範圍,擔憂可能被誤解為「去刑責化」,並建議應有強制保險等配套措施。
  • 醫療法第108條與第58條修正案的審查程序爭議:多位委員對議事人員未將劉建國委員及徐少萍委員就醫療法第57條及第103條的相關提案併案審查表示不滿,認為影響討論完整性與委員提案權,要求應先處理程序問題再進行逐條討論。
  • 護理人員短缺與臨床助理的關係:衛生署坦承專科護理師制度的推行雖有益,但也導致護理人員缺口擴大,因此考慮臨床助理作為補充人力。陳節如委員則認為應優先改善護理人員工作環境而非增設新職位,並質疑臨床助理的訓練與資格不足。
  • 醫療糾紛與事故補償機制:江惠貞委員建議醫療糾紛應強制先行調解,並注意訴訟時效性。同時,她也提出醫療事故補償金的經費來源應依科別差異化繳交,以符合實際風險。
  • 中國醫事學歷與證照承認:管碧玲委員質詢衛生署是否堅持不承認中國醫事學歷,以及兩岸醫事人員證照相互採認的立場,強調總量管制的重要性,並要求提供相關統計資料及報告。

立法委員發言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對蔡錦隆委員的醫療法第58條修正案持不同看法,認為建立臨床助理制度應慎重,因其定義、業務範圍、學歷、資格、訓練等未釐清,恐衍生醫療糾紛。
  • 建議醫療法第58條維持現行條文,並充實專科護理師人才。
  • 認為應積極推動中醫師和推拿師的合法工作權益,明確化其執業範圍。
  • 關切疾管局副局長施文儀案的處理狀況,認為應考慮社會觀感,不應因公務員非上班時間寫書而處置,並質疑與經建會主委尹啟銘待遇不同。
  • 質疑衛生署與農委會對「貢丸氯黴素事件」的橫向聯繫不良,要求提出事件報告。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疾管局副局長施文儀案的處理,認為政府應處理真正問題而非針對個人,並批評政府橫向聯繫差。
  • 關切貢丸氯黴素事件的處理進度及橫向聯繫問題,要求衛生署提出報告。
  • 質疑臨床助理制度的合法性及必要性,認為現行專科護理師已能處理相關業務,且應優先改善護理人員工作環境,而非增設新職位。
  • 認為行政院版醫療法第108條修正過於嚴苛,可能導致許多醫院因小過失被停業,建議撤回或參考其他委員版本修正第57條及第103條。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建議醫療法第108條應分級處罰,而非因單一醫事人員不合格就停業整個醫院,以免影響病患權益。
  • 對醫療法第58條臨床助理修正案,擔憂醫師助理專業問題及可能壓縮護理師人力,建議放緩執行腳步,優先考慮醫學系畢業且完成受訓人員,並對其他醫事人員接受更嚴格訓練。
  • 建議醫療糾紛補償機制應強制設立關懷協調機制,並區分電子病歷與紙本病歷的提供時程。
  • 提醒醫療事故補償金經費來源應考量科別差異,如外科與皮膚科的需求不同,避免一概而論。
  • 提出修正動議,希望在逐條討論時特別斟酌臨床助理制度的實施細節。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認為醫師助理與專科護理師業務有部分重疊,並指出護理師人力嚴重不足,專科護理師的增加導致護理師荒。
  • 建議推拿師應透過唸復健科、考取證照的方式合法執業,並認為這是根本之道。
  • 對醫療法第108條修正案表示強烈擔憂,認為其將處罰範圍擴大至所有醫事人員,罰鍰過高且停業處分過於嚴苛,恐造成醫院營運困難及醫界恐慌,建議修改或改列至第103條第3款。
  • 支持將放射、檢驗、復健等過剩人力經訓練後作為醫師助理的補充人力,但強調需完整訓練及嚴格把關。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支持衛生署對醫療財團法人董事任期及制度健全化的修法方向。
  • 關切台灣兒童肥胖問題嚴重,高居亞洲之冠,建議衛生署研擬具體政策規範垃圾食物廣告,特別是針對兒童收看時段。
  • 提出應禁止附贈玩具促銷垃圾食物的立法方向,以保障下一代健康,減輕未來健保負擔。
  • 呼籲衛生署應加強前端的疾病預防措施,而非僅做後端治療。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支持醫療法第78條、第79條中人體試驗因不可預期風險免除刑責的規定。
  • 質疑醫療法第82條之1(重大過失)與第79條(不可預見風險)的區隔,認為第82條之1也應考量不可預測風險,並催促行政院加速審議。
  • 支持臨床助理合法化,認為可補充專科護理師不足的人力,並建議訓練醫事人員擔任。
  • 關切凱羅脊骨醫學專業人士在台執業問題,建議輔導其取得合法證照,並要求衛生署積極與教育部協商。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同意蘇清泉委員對醫療法第108條的意見,認為不應將密醫管制無限上綱,造成對醫療環境的矛盾。
  • 關心醫療法第82條之1的審議進度,強調本會期為黃金期,應把握時間通過。
  • 肯定健保局推動藥師針對高診次病患用藥檢視的專案,認為其有助於用藥安全及健保節省。
  • 建議藥事服務費給付標準應回歸其本意,不只以開藥劑計算,應將居家照顧、社區服務等用藥安全服務納入給付範圍,以改變觀念。
  • 關切醫藥分業處方箋釋出進度緩慢,尤其南部地區,認為醫院與醫師仍是藥師的「老闆」,限制了藥師專業發揮。
  • 建議檢討醫院評鑑制度,納入藥師主體性及其服務,並整體考量醫藥分業、處方箋釋出及居家藥事服務。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經濟動能推升方案」中衛生署的具體內容,認為僅是空泛口號,要求衛生署提出確實可行的方案,例如發展醫美、觀光醫療。
  • 提醒衛生署在推動觀光醫療時,應注意法令問題,特別是醫療法第43條及第45條中醫院財務及經營者結構,並審慎考慮健保外醫療院所的發展。
  • 強調衛生署有責任保住台灣好的醫師,改善醫療環境,避免醫師外流,以維持台灣醫療體系的水準。

楊曜 立法委員

  • 批評行政院版醫療法第108條修正過於草率,嚴重違反罪刑相當原則,認為應將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業務的罰則回歸第57條及第103條處理。
  • 關切長期照護保險法草案第36條中,山地、離島地區保險對象接受服務免除自付費用之規定,認為應刪除「於該地區」限制,並將「得」免除改為「應」免除,以保障離島居民權益。
  • 強調護士荒應優先從離島地區補充,以減少社會成本支出。
  • 質疑醫療法第79條第5項中「不可預見之因素」排除刑法故意過失的條文,認為其與刑法基本概念扞格,徒增爭議,不應以特別刑法挑戰原有刑法體系。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醫療法第108條將「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納入停業或廢止執照的處分範圍,認為過於嚴苛,可能導致許多醫院因小過失而受罰。
  • 指出蔡錦隆委員的醫療法第58條修正案欲合法化臨床助理,但醫療法第10條醫事人員定義中並無此職稱,且國外醫師助理需經專業學系訓練及國家考試,擔憂倉促通過將引發爭議。
  • 建議衛生署撤回醫療法第108條修正條文,重新參考劉建國及徐少萍委員版本,將相關罰則拆開處理,並為臨床助理制度提出開設學系及證照考試等配套措施。
  • 針對人體試驗風險的刑責排除,建議應有強制保險等配套,並潤飾條文文字,避免被誤認為「去刑化」。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強調衛生署應堅持不承認中國醫事學歷,以維護台灣醫事人員訓練體系的總量管制基礎,並要求提供相關統計資料。
  • 關切基層醫療體系(診所與社區藥局)在健保實施後逐漸崩解,認為醫藥分業處方箋釋出不力是主因,要求衛生署從公立醫療院所下手,鼓勵釋出處方箋。
  • 關心藥師體系納入長期照護的規劃進度,認為應確實落實藥師在社區用藥安全上的專業功能。

林世嘉 立法委員

  • 質疑蔡錦隆委員醫療法第58條修正案的必要性,認為臨床助理的定義、業務範圍、學歷、資格、訓練等配套未釐清,不應貿然訂定。
  • 批評衛生署對臨床助理人力需求的評估不清楚,護理人員缺口與專科護理師轉任的影響也未掌握。
  • 認為醫療法第79條第5項關於人體試驗免除刑責的條文文字粗糙,可能被誤認為「去刑化」,建議調整文字並強制保險以保障病患權益。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關切前總統陳水扁的醫療人權問題,認為北監搶奪醫療人權,衛生署應作為北榮的後盾,不應任由法務部一手遮天。
  • 質疑保外就醫制度形同「保外等死」,批評政府在經濟前景不明下,人權也在倒退。
  • 質詢醫院急診開立住院通知單後提供病床的合理時間,指出醫學中心超過24小時才有病床的比率過高,甚至達10%到20%。
  • 要求衛生署提出藥價差問題的改善計畫與成果,認為不當藥物浪費對全民無益。
  • 關切台灣誤診率過高的問題,認為醫護人員工作量過大是主因,而非醫師解釋的首次就診無法確診。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重申提出醫療法第58條修正草案的用意,是為正名並保障現有醫師助理工作者,同時改善護理人員不足問題。
  • 強調修正案已考量資格認定與中央主管機關及考試院會同訂定辦法,並非毫無限制,且台灣醫療規範相對嚴格。
  • 支持江惠貞委員提出的修正動議,認為其有助於確保醫師助理的資格與訓練。
  • 向法務部林參事確認醫療法第79條關於人體試驗不可預見因素免責的條文,在法律定義上與刑法概念不違背,不存在「去刑責化」疑慮。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關切醫療事業機構實習生參加勞工保險的問題,認為實習生雖非聘僱關係,但實習時間長,應納入勞保保障,並將其實習關係認定為「準勞動關係」。
  • 提案修正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的董事職位,要求未來董事會應有一席由工會推選的勞工董事擔任,以落實產業民主。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達 署長 衛生署

  • 針對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原則尊重立法院決議,但對臨床助理資格建議參考91年草案以具護理人員資格為宜,避免新增醫事人員類別爭議。
  • 回應提高扣除額上限將導致稅損,稽徵程序簡化已研議,離島稅賦優惠可再檢討。
  • 回應疾管局副局長施文儀案會秉持公平公正原則處理,依照程序簽報意見後召開考績委員會決定,並兼顧當事人權益。
  • 說明貢丸氯黴素事件已與農委會密切聯繫,定期提供檢驗結果,並承諾提供報告。
  • 解釋護理人員轉任專科護理師是導致護理人員缺乏的原因之一,目前約有7,000名護理人員缺口。
  • 同意江惠貞委員關於醫師助理應有醫學系畢業優先、醫事人員需嚴格訓練的建議,並承諾與醫界詳細討論。
  • 同意江惠貞委員關於醫療事故補償機制中強制調解、注意訴訟時效及經費來源科別差異的建議。
  • 說明台灣肥胖問題嚴重,高居亞洲第一,是基因、飲食、運動、生活習慣等多因素造成,並表示國民營養法已討論垃圾食物預防及廣告播放時段等問題。
  • 承諾將努力推動在兒童節目及兒少頻道限制垃圾食物廣告播出。
  • 回應醫療法第82條之1(重大過失)修正案已送行政院審議,政委正在討論中,預計本會期送立法院。
  • 說明目前醫院中從事臨床助理工作者多為專科護理師,因護理人員不足,考慮慢慢補充其他醫事人員擔任臨床助理。
  • 回應「經濟動能推升方案」中衛生署主要參與生技產業,包括藥品、醫材及醫務管理,承諾一個月內提供具體方案。
  • 強調衛生署會努力保住好的醫生,改善醫療糾紛問題,維持台灣醫療體系水準。
  • 同意楊曜委員關於醫療法第108條罰則過重的建議,會接受委員意見修正。
  • 說明長照保險上路後將是全民概念,會將離島居民免除自付額的建議納入考慮。
  • 解釋患者首次就診無法確診並非誤診,醫師會先寫暫時診斷,再做深入檢查。
  • 承諾與教育部協商醫療實習生納入勞保問題。
  • 回應國家衛生研究院勞工董事席次問題,會提到董事會討論。

許銘能 處長 衛生署醫事處

  • 了解陳歐珀委員對臨床助理制度的疑慮,指出91年曾討論專科護理師與臨床助理,當時優先推動專科護理師,現因護理人員短缺,思考開放其他醫事人員參與臨床助理工作。
  • 同意陳歐珀委員關於臨床助理制度配套未明確前不宜處理的看法,並表示會積極推動中醫師和推拿師的合法工作權益。
  • 說明貢丸氯黴素事件中,地方檢驗不合格會追查源頭,農委會會去查,並透過食品衛生安全會報橫向聯繫。
  • 說明目前醫院使用的皆為專科護理師,等待合法的臨床助理數量需待未來規劃範圍確認資格,現階段非醫事人員執行醫師業務屬非法。
  • 解釋專科護理師與臨床助理的業務範圍大同小異,包括寫病歷、檢驗單、身體理學檢查等,但需依照醫囑執行。
  • 回應陳節如委員關於護理人員不足與臨床助理的關係,說明專科護理師制度導致護理人力減少,但強調專科護理師制度做得很好。
  • 說明放射、檢驗、復健等過剩人力可作為醫師助理補充,預計訓練1年後經口試、筆試取得資格,比照專科護理師運作,不會大量開放。
  • 解釋醫療法第79條關於人體試驗免責,是針對「不可預見之因素」導致的傷害,不屬於刑法過失定義,故不符刑法第13條或第14條規定。
  • 說明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正案已在行政院政委討論中,會儘速送立法院審議。
  • 說明目前醫院中從事臨床助理工作的稱為專科護理師,因人力不足,考慮逐步開放其他醫事人員經訓練後擔任臨床助理,並需考試。
  • 回應徐少萍委員關於凱羅脊骨醫學專業人士輔導問題,認為應循國家教考用制度,可與教育部共同討論,並已發公文給教育部。
  • 說明醫療法第108條修正原因,是因醫院除密醫外,也會容留醫師以外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相關業務,原條文處分有情節重大區分。
  • 同意楊曜委員關於醫療法第108條罰則應區分行為態樣,回歸第57條及第103條處理會更完整。
  • 解釋醫療法第79條第5項「不可預見之範圍」是在臨床試驗層面,因試驗不同有不同層次,不應與刑法故意過失混淆。
  • 回應管碧玲委員關於中國醫事學歷問題,目前無台灣學生在中國學習醫事課程的統計數字,但會深入了解台灣醫師在中國執業狀況及兩岸醫師證照相互承認的作為。
  • 回應林世嘉委員關於臨床助理配套問題,說明專科護理師制度已提供經驗,未來臨床助理規劃比照專科護理師,訓練1年後經口試筆試取得資格,對象為醫事人員,非醫事人員不能取得資格。
  • 說明目前護理人員約有3,700多名專科護理師,加上受訓中人數約8,000至10,000人,但仍有護理人員缺口。
  • 回應林世嘉委員關於人體試驗傷害處理,指出美國等先進國家為鼓勵研究有類似免責條文,但建議應強制保險並潤飾條文文字,避免誤解。
  • 說明目前超過24小時才有病床的醫學中心約有十幾家,比率約5%以上。

黃三桂 局長 衛生署健康保險局

  • 說明藥事居家服務做得非常好,今年已增加50%經費,從3,600萬提高1,800萬,並會努力將試辦計畫改為正式計畫。

鄧素文 處長 衛生署護理及健康照護處

  • 說明專科護理師與臨床助理業務有部分重疊,但專科護理師包含進階護理概念,並非完全重疊。
  • 說明目前約有3,700多名專科護理師取得證照,加上受訓中人數,約有8,000至10,000人,但專科護理師的增加導致護理人員缺口擴大,衛生署需考量各層面。
  • 回應楊曜委員關於長照保險對山地、離島地區免除自付額的規定,表示會特別考量,上路後應是全民概念,會將刪除「於該地區」及「得」改「應」的建議帶回決議。
  • 說明藥師體系已納入長照規劃,已完成相關計畫,不需送院。

林奏延 副署長 衛生署

  • 解釋醫療法第82條之1是針對「重大過失」,而第79條是針對「過失」,兩者概念不同。
  • 說明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正案已和羅政委、張政委討論,將安排法務部和司法院再次討論,並請政委逐條審查,目標在本會期送出。

林秀蓮 參事 法務部

  • 解釋醫療法第79條關於人體試驗免責的條文,其「不可預見」的概念與刑法中故意(預見其發生)及過失(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本質上可預見)的概念並無違背,僅是將現行作法具體化,不存在「去刑責化」疑慮。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已完成行政院版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23條、第78條、第79條、第103條、第105條、第108條及第115條等7條的大體討論。
  • 因有委員提案的醫療法第57條及第103條未併案審查,主席決定暫不進行逐條討論,另定期再審。
  • 委員吳育仁、潘維剛、鄭汝芬、劉建國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委員及質詢委員。
  • 本日會議委員質詢及未答復部分,含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委員及質詢委員。

原始資料

公報
1016202
卷/期/冊
101/62/2
發布日期
2012-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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