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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營養法草案公聽會:探討立法必要性、效益與推動挑戰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10-18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國民營養法草案」公聽會,旨在建立國家營養政策與健康飲食環境。會議核心討論立法必要性、對慢性病預防及健保財政的效益,並探討現行營養師人力、跨部會整合及獨立立法之迫切性。與會學者專家及政府代表普遍支持立法,強調其對國民健康、弱勢族群照護及健康飲食環境建構的重要性,同時也提出實施層面人力與經費的挑戰,召委則表達將加速推動立法進程。

討論事項一

「國民營養法草案」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討論制定「國民營養法」的必要性與迫切性,旨在建立國家級營養政策、飲食營養標準,並營造全民健康飲食環境,以因應非傳染性疾病日益嚴重的健康負擔。
  • 討論內容涵蓋提升國民營養管理成效、推動營養教育、照護弱勢族群營養需求、食品營養管理規範、餐飲業與團體膳食營養管理,以及營養師人力資源的配置與功能發揮。

相關爭議

  • 獨立立法必要性:部分意見質疑國民營養法是否需單獨立法,或可併入「食品衛生管理法」或「營養師法」;衛生署及學者則強調其立法精神與管理對象不同,單獨立法才能有效推動全民營養改善。
  • 實施人力與經費:與會者擔憂法案通過後,各行政機關、托兒所、醫療院所、養老院、監獄及國防部等將面臨缺乏足夠人力、經費與員額執行相關營養業務的困境,可能成為推動阻力。
  • 政府責任與個人行為界線:有政務委員認為個人健康是個人行為,質疑國家立法干預的必要性,與強調政府有義務建構健康飲食環境的觀點形成對比。
  • 營養師人力供需與分配:儘管有7,000多名營養師領有執照,但實際執業僅約2,800多人,且主要集中於醫療院所,導致公共衛生、學校(40班以下)及長照機構等基層單位營養師人力嚴重不足,無法滿足全面性營養照護需求。
  • 法案內容的完整性與強制性:初期草案曾被批評缺乏強制性與罰則,被視為「紙老虎」;部分學者也認為法案內容對「支持性環境」的建構(如健康食物的可近性與價格、低乳糖牛奶供應、五穀米普及)仍不夠全面。
  • 跨部會協調與本位主義:推動國民營養需整合農委會、教育部、國防部等多個部會力量,但過去常因各單位本位主義而難以有效協調,導致政策推動成效不彰。
  • 營養基準修訂時效性:委員版本將營養基準修訂週期從5年改為10年,學者擔憂可能導致基準更新不及,影響國民營養照護的即時性與有效性。

立法委員發言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高度肯定國民營養法,強調國家政策應將預算花在前端,做到「預防勝於治療」。
  • 指出企業若能提供員工營養師調配餐點服務,可視為企業社會責任,並需政府政策支持。
  • 認為外部餐飲業者若能提供營養標示與引導,將提升民眾信賴度與幸福感。

蔡錦隆 召集委員

  • 強調制定國民營養法是當務之急,可有效改善國人健康,甚至能「救健保」。
  • 表示已擬定比行政院版本更周延的國民營養法草案,並已納入各單位意見。
  • 承諾將積極推動法案,希望能在本次會期內將草案送交立法院審查,不等待行政院版本。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達 署長 衛生署

  • 自民國77年起,衛生署即著手草擬「國民營養法」,經多年努力並參考國際經驗,已於100年8月25日將草案送請行政院審查。
  • 強調單獨立法有助於建構健康飲食環境、降低慢性病風險、結合各級政府推動營養教育,並有效照護弱勢族群營養。
  • 說明國民營養法不宜納入「食品衛生管理法」或「營養師法」,因其立法意旨、規範對象及管理目的皆有不同。

鄭慧文 教授 臺北醫學大學藥學系

  • 表達對國民營養法推動24年仍未完成的感傷與沉痛,強調其重要性不亞於校園營養師法對學童的影響。
  • 指出國民營養法應照顧到更廣大群體,如監獄犯人、國防部官兵及一般民眾的營養需求。
  • 認為法案的通過是對下一代負責任的表現,且可能帶動團膳等相關產業發展。
  • 強調許多民眾對營養概念存在錯誤認知,政府有責任推動國民營養法以改變現狀。
  • 說明國民營養法不只是為營養師創造就業機會,更是為全民提供更好的食品營養與生活環境。

王果行 理事長 臺灣營養學會

  • 指出國民營養法已奮鬥二十餘年,其重要性在於與全民健康息息相關,可有效解決慢性疾病與肥胖問題。
  • 引用國民營養健康調查數據,強調糖尿病與肥胖盛行率大幅增加,嚴重衝擊健保財政,預防勝於治療。
  • 認為目前營養政策零散,成效不彰,國民營養法能整合各單位力量,落實營養調查、基準訂定、教育推廣及健康飲食環境建構。

金惠民 理事長 中華民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 指出台灣營養師人力分配不均,執業人數遠低於其他國家,且國民營養相關預算也相對偏低。
  • 點出學校衛生法與衛生署建議之間在營養師配置上的矛盾,導致40班以下學校缺乏營養師照護。
  • 建議國民營養法應強制規定各鄉鎮縣市設置公共衛生營養師,以支援基層診所糖尿病共照網及長期照護機構的營養服務。
  • 強調慢性病管理需專業營養治療,排除營養師將導致成效不彰。

林薇 教授 文化大學食品營養學系

  • 主張國民營養法與食品衛生管理法立法精神不同,前者從國人飲食習慣改善著手,後者從食品業者管理著手。
  • 強調改善飲食習慣不能僅靠個人教育,更需從環境面著手,如規範供餐基準、改善團膳機構品質。
  • 指出法案應納入公家衛生單位設置營養師的規定,以確保地方基層營養改善工作的推行。
  • 強調營養調查應有法律保障持續進行,避免因行政命令缺乏長期規劃與經費擠壓而中斷。

黃青真 董事長 財團法人臺灣營養基金會

  • 強調健康飲食需要教育,而非天生就會;更重要的是建構健康飲食環境,否則所學知識無從實踐。
  • 指出過去25年缺乏國民營養法導致各部會協調困難,衛生署推動國民營養業務面臨無力感。
  • 強調國民營養法是「小投資、大回收」,能有效挽救健保財政危機,過去25年無此法已證明是失敗的實驗。

潘文涵 教授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群體健康科學研究所醫療保健組

  • 強調健康飲食是預防疾病最智慧的方法,引用數據指出35%癌症歸因於飲食不當,台灣民眾脂肪攝取過多、鈣質與蔬果攝取不足。
  • 指出若全民身體質量指數(BMI)控制在24以下,每年可為健保省下約330億元。
  • 建議法案內容應更完善,納入「支持性環境」建構,如提供低乳糖牛奶、確保外食烹調用油品質、普及五穀米等,並調整農糧政策以影響健康食物價格。
  • 指出男性在營養健康知識素養上是弱勢,應在法案中對此類弱勢者提供保護。

康甄真 理事長 新北市營養師公會

  • 以醫院營養師經驗指出,病人出院後常因缺乏社區營養師介入與管理,導致飲食觀念再次錯誤,凸顯國民營養法推動的迫切性。
  • 強調國民營養法對照顧全民及下一代健康的重要性,可避免資源浪費。

黃翠華 講師 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 指出高達90%以上的癌友沒有機會見到營養師,凸顯民眾對營養師服務的可近性不足。
  • 強調應從生命週期各階段(新生兒副食品、幼兒園、學校、職場)推動營養教育,以防患未然,改善國人飲食習慣。
  • 呼籲國民營養法應整合所有單位,共同幫助民眾健康,提升國力並減輕健保負擔。

蔡一賢 課長 臺北馬偕醫院營養課

  • 以醫院工作經驗指出,許多病人因不當飲食導致疾病,病後才後悔未注意飲食,凸顯預防的重要性。
  • 說明醫院雖有研發健康調理包及便當,但個人或單位的努力難以達到全面功效,需法案整合推動。
  • 指出外食環境多為高熱量、高油、缺乏蔬果,與健康飲食目標背離,民眾渴求健康飲食的供應。

章樂綺 名譽理事長 中華膳食營養學會

  • 指出國民營養法草案涵蓋調查監測、營養促進、食品營養及餐飲團膳管理,旨在建立健康飲食環境並擴及弱勢族群。
  • 強調法案窒礙難行的主因是行政機關缺乏人力、經費與員額,且公共衛生人力不足,恐將業務推給醫院。
  • 提及有政務委員認為個人健康是個人行為,質疑立法約束的觀點,認為這是推動法案的阻力之一。
  • 建議行政機構在推動法案時,需同步配合預算與員額,並提升營養師人力質量。

蕭寧馨 教授 臺灣大學生化科技學系

  • 強調營養健康是代代相傳,影響深遠,先進國家對國民營養建設講究全面性與持久性。
  • 呼籲國民營養健康不只是衛生署的事,應跨部會共同負責,如美國由農業部和衛生福利部門共同推動。
  • 建議修訂營養基準(DRI)的時效性應縮短,不應從5年改為10年。
  • 建議法案中應增加獎勵措施,而非僅有罰則,以正面鼓勵產官學民共同參與,營造多贏局面。

許惠玉 主任 董氏基金會食品營養組

  • 以地震比喻營養的重要性,強調平常看不到,但在壓力或事件發生時,營養的效果就會顯現。
  • 指出法案推動阻力來自行政機關的人力、經費及商業團體的負擔,需有組織性地溝通。
  • 強調國民營養法能提供系統性、整合性、延續性的制度,解決目前各單位零散推動營養業務的問題。
  • 舉例軍中飲食油、甜、鹹,且果汁不含果汁等現象,說明缺乏專責法律與單位管理導致的飲食亂象。
  • 認為台灣一半死亡原因與生活型態相關,需專責法律與單位處理,妥善利用資源不會增加負擔。

賴進祥 副署長 衛生署

  • 表示衛生署高度重視國民營養問題,並已將「食品」擺在新機關「食品藥物管理局」名稱之前,代表政府對飲食的重視。
  • 強調衛生署支持國民營養法立法,已完成草案並送至立法院,並針對外界批評法案「替營養師找工作」予以反駁。
  • 說明法規會討論後認為國民營養法有單獨立法必要,不宜分散至其他法律,且已補足強制性規定及處罰條文。
  • 表示將參考委員版本及公聽會專家意見,在行政院討論時充分反映並納入衛生署版本。

相關後續

  • 本次公聽會內容將做成書面報告,分送給立法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者,作為審查、制定國民營養法的參考。
  • 召集委員表示將加速推動其個人版本草案,期望能在本次會期內送出立法院,不等待行政院版本。

原始資料

公報
1016202
卷/期/冊
101/62/2
發布日期
2012-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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