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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國保、公保財務危機與職災保護法修正案審查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10-22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本次會議主要審查「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聽取「國保、勞保、公保財務現況與因應對策」專案報告,並併案審查「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正草案」。會議聚焦於各社會保險基金的破產危機、費率調整、政府撥補責任及給付公平性等爭議;下午則討論職災預防、通報、重建及雇主責任強化等議題。多項議案將擇期繼續審查或交付相關單位研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醫療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之一及第四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醫療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核心議題

本次議程主要針對《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涵蓋了多項條文的修訂,旨在更新法規以適應當前醫療環境的變遷與需求。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潘維剛、鄭汝芬及劉建國等3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 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討論事項二

邀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潘主任委員世偉、內政部次長、銓敘部次長等就「國保、勞保、公保之財務現況、問題及因應對策暨預估未來20年收支損益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專案報告主要探討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的財務現況、面臨的潛藏負債與高齡化少子化衝擊,並就費率調整、給付標準、政府撥補及基金投資等面向提出因應對策。
  • 會議聚焦於如何健全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確保制度永續經營,同時兼顧世代公平、勞工權益保障及各方負擔能力。

相關爭議

  • 勞保基金破產危機與政府責任:勞委會主委承諾政府撥補將入法,但對於政府是否負最終支付責任,委員們仍感擔憂,認為政府應明確宣示以穩定民心。
  • 費率調整與勞工負擔:勞委會建議提高勞保費率以維持財務健全,但委員擔憂此舉將加重勞工負擔,尤其對低薪勞工不公,並質疑公保費率調整較慢,缺乏公平性。
  • 給付標準公平性:勞保以最高 60 個月平均投保薪資計算,未來可能改為一生平均,而公保則以最後 3 年平均為基準,勞工委員認為此計算方式對勞工不公,造成相對剝奪感。
  • 基金投資績效與透明度:勞保基金過去曾有虧損,委員質疑其操作績效不佳且不夠透明,要求公布操盤手身份及買賣細目,並擔憂基金被用於股市護盤。
  • 國民年金費率調整爭議:內政部依國民年金法每 2 年微調費率,但學者專家及委員質疑其精算方式僅計算存量而非流量,導致費率過早調漲,加重弱勢民眾負擔。
  • 社會保險制度整合改革:多位委員呼籲政府應將勞保、國保、公保、軍保等各項社會保險制度進行同步、全面性的改革,以實現公平正義,而非單獨調整勞保。
  • 年終慰問金與 18% 優惠存款:委員質疑軍公教人員的年終慰問金與 18% 優惠存款等福利,認為其財政負擔龐大且不符公平原則,應一併檢討改革。

立法委員發言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質疑勞保、國保面臨破產危機,而公保則相對穩健,擔憂其他保險基金將不復存在。
  • 詢問勞委會是否會降低所得替代率或調高保險費率,並指出勞保虧損問題已持續多年,應儘速提出對策。
  • 建議借鑒瑞典、英國、韓國等國經驗,透過勞資政三方對話平台解決保險虧損問題,並檢討現行確定給付制可能造成的世代掠奪。

林世嘉 立法委員

  • 質疑勞保基金的投資績效,指出去年虧損 124 億元,並批評基金代操狀況不透明。
  • 關切公務人員退撫基金的代操問題,尤其質疑復華投信代操退撫基金時的虧損與國民黨黨營事業獲利之間的巧合,暗示國庫通黨庫。
  • 要求銓敘部提供退撫基金代操的詳細買賣資料,並對次長不知情表示不滿,強調政務官應負起責任。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肯定政府將撥補責任明定於勞保條例的決定,認為有助於穩定民心,避免擠兌潮。
  • 擔憂勞保改革方案可能對勞工造成多層剝削,包括提高退休年齡、降低所得替代率及改變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基礎。
  • 主張勞保改革應與其他社會保險制度同步衡平處理,避免勞工產生相對剝奪感,並呼籲政府儘速提出改革草案。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強調社會保險改革是為了廣大勞工利益,讓基金長治久安,而非剝削勞工,且應同步改革所有社會保險制度。
  • 建議勞保改革應考慮提高費率上限、提升投資報酬率、查核虛報薪資、修正給付標準及調降替代基數等方向。
  • 關切國民年金投保人數逐年下滑,尤其弱勢族群的繳費不穩定性,呼籲內政部應提早因應並確實精算。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指出社會上民眾對公保、勞保、農保、國保等四大保險制度面臨崩壞的擔憂,呼籲政府應整體、澈底檢討。
  • 批評政府各部會各行其政,缺乏橫向統合,導致人民對政府解決問題的信心不足。
  • 要求公布基金操盤手身份與遴選過程,並建議考慮由中央銀行成立專責單位操作龐大基金,以提升績效並避免虧損。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社會保險基金面臨「倒」的危機,軍職退撫基金最快將在 108 年倒閉,擔憂國家可能因此陷入混亂。
  • 批評公保法長期累積財務問題,直至明年才調整費率,質疑銓敘部未及早因應。
  • 強調立法院曾決議勞保年金實施前的財務缺口應分 10 年撥補,質疑勞委會未遵照辦理,要求行政院儘速將撥補責任入法。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呼籲委員們應像楊麗環委員一樣,尊重專業,審慎面對社會保險基金問題,避免民粹化,共同解決世代掠奪的殘酷現實。
  • 建議政府應更審慎精算,將國保、公保、勞保、軍保等問題提高到行政院層級進行完整性討論,避免各利益團體只顧自身利益。
  • 關切國保收繳率過低問題,強調國保體質較弱,應堅持微調機制;同時支持勞保退休年齡延後至 65 歲,但需考量對青年就業的衝擊。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肯定政府通盤檢討社會保險制度的方向,認為應兼顧公平正義與弱勢保障,並強調改革是為了永續經營而非剝削。
  • 釐清「潛在債務」概念,指出其僅為精算提醒,社會保險可透過立法調整財務及給付條件,不應過度恐慌。
  • 建議政府應加強宣導勞保撥補入法的訊息,並與財稅單位合作查核高薪低報問題,以確保保險費率的公平性。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質疑社會保險問題為何長期存在卻突然曝光,認為馬政府較有擔當面對,並批評民進黨執政時期未處理。
  • 主張公務人員退休金以最後 3 年平均薪資計算,勞保則以最後 5 年為基準,應切齊標準以實現公平,並呼籲處理軍公教年終獎金問題。
  • 指出勞工退休金應足以維持起碼生活,並強調政府負債佔 GDP 比率仍低,社會保險不會倒,應併同軍公教、國保、農保等一併檢討。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比較各基金適當提撥率與現行提撥率的差額,指出公務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的差額皆高於勞工,質疑政府為何對勞工基金不肯負最終支付責任。
  • 引述學者觀點,主張政府應將撥補責任入法,並以勞保未來 30 年不破產為標準適時撥補,保障年輕世代權益。
  • 建議將公務員退撫基金改為確定提撥制,並呼籲政府應對所有退休金制度進行總體檢,以實現公平性。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指出勞保基金問題從制度設計之初即存在,並因立法院不斷加碼、人口結構變化加速惡化,肯定馬政府有魄力面對。
  • 呼籲政府應明確宣示,政府將負責撥補且入法,以安定民心,避免民眾因恐慌而提前退休或一次領取。
  • 強調政府應堅持信賴保護原則,保障勞工權益,不應減少福利,並建議將勞保、國保、公保等三保制度同步檢討,以維護公平正義。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質疑勞保基金在馬英九總統上任後操作績效不佳,出現虧損,而國民黨黨營事業獲利卻增加,暗示基金可能被不當操作。
  • 要求勞委會提供完整的勞保基金操作細目資料,以釐清責任並確保透明化。
  • 關切農保身分清查問題,主張應以實際從事農作認定農民,而非僅憑土地所有權,並反對調高農保費率,認為對靠天吃飯的弱勢農民不人道。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指出勞退基金因採用提撥制而無財務困難,強調社會保險若採隨收隨付制,在人口結構不利下必然面臨財政困難。
  • 批評勞保年金制度在 97 年從一次給付改為年金制時,已知 19 年後會破產,卻仍被委員大肆慶祝,導致今日困境。
  • 建議政府應建立國民基礎年金制,並將所有退撫制度重新安排調整,確保勞工至少能領回繳納金額,並避免虛幻的給付承諾影響儲蓄率。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質疑勞保基金過去 4 年的經營績效不佳,尤其 97 年金融風暴期間虧損 500 多億元,要求相關單位負起責任。
  • 主張基金操作應透明化,公布買賣細目,並質疑同一家證券公司代操國民黨股票獲利,卻代操勞退基金虧損的瓜田李下之嫌。
  • 強調基金管理應建立透明化與責任化制度,對操作不良者應有懲處機制,確保勞工血汗錢不被浪費。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關切國民年金繳交率低落,尤其偏鄉及年輕族群,認為繳費誘因不足,且政府處罰機制不完善,導致制度難以永續。
  • 主張應將軍公教退撫制度改革為確定給付與確定提撥並存的雙層制,以實現各社會保險間的公平性。
  • 要求勞委會主委應堅持政府負勞保最終支付責任入法,而非僅撥補入法,認為這是危機處理的關鍵,否則民眾對政府承諾仍無信心。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呼籲勞工朋友應相信年金制度是退休保障的最佳機制,年金領取超過 5-6 年即可超越一次金,且活得越久領得越多。
  • 指出《預算法》第 86 條已明定政府對特種基金負最後補償、補貼責任,即使個別勞保法規未明訂,政府仍應承擔最終責任。
  • 強調勞保基金操作績效不佳應檢討,並建議全面檢視各項年金請領時間、所得替代率及費率,以求公平合理,穩定民心。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主任委員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勞保年金制度於 98 年 1 月 1 日實施,費率採漸進微調,預估 107 年將出現收支不足,116 年基金將不足支應當年給付。
  • 勞保財務問題源於長期低費率政策、給付項目增加、人口高齡化及少子化,導致潛藏債務龐大。
  • 因應對策將兼顧世代公平、勞工退休保障及勞資政負擔能力,規劃朝所得替代率、保險費率、平均月投保薪資、政府資源挹注及基金投資報酬率等方向綜合檢討。
  • 已承諾政府撥補將入法,對勞保基金將是重要支撐基礎,且今年基金操作已賺 292 億元。
  • 強調勞保制度改革是一個複雜且歷時久遠的制度性問題,需全盤考量,不會莽撞地劇烈改革,將採漸進式調整,並兼顧現行勞工權益保障。
  • 表示會向行政院反映社會保險制度應同步處理以避免勞工相對剝奪感。
  • 承諾勞保基金不會倒,政府將負最後責任,但具體修法時程及最終支付責任入法需與行政院溝通協調。

曾中明 次長 內政部

  • 國民年金採「部分提存準備」及費率自動調整機制,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以確保永續經營。
  • 國保基金目前尚屬健全,截至 101 年 9 月達 1,300 億餘元,但精算報告顯示最適費率遠高於現行費率,潛藏負債約 2,570 億元。
  • 因應對策包括依法每 2 年微幅調高費率 0.5% 至上限 12%,以及強化基金投資運用以增加收益,101 年截至 8 月年化收益率為 5.42%。
  • 解釋國保精算報告採用存量觀念計算,因緩繳及未繳部分導致收入不確定性較高,故需及早因應費率調整。
  • 表示國保繳費率約 57%,將透過加強宣導、輔導民眾申請補助及修法允許按日計費等方式提升繳費率。
  • 澄清農保費率調漲建議已遭行政院暫緩調整,並強調社會保險是依職業不同加保,農民有其特殊性。

吳聰成 次長 銓敘部

  • 公保自 88 年修法後已建立自給自足財務制度,並成立準備金支應修法後給付,截至 101 年 9 月累計達 1,910 億餘元。
  • 修法前潛藏負債由財政部撥補,截至 100 年底尚待國庫撥補餘額為 225 億餘元,預估至 135 年將全數實現完竣。
  • 公保設有財務預警機制,每 3 年精算一次,精算費率與現行費率相差幅度達 5% 以上即應調整,已決定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將費率由 7.15% 調高至 8.25%。
  • 公保年金化修正草案規劃給付率為 0.65%,並將費率上限修正為 15%,有助於減緩國庫及公保準備金一次支出負擔,確保永續經營。
  • 澄清公務人員退休金計算基準已由退休當時俸給改為最後 3 年平均,相關修法版本將送立法院審議。
  • 表示退撫基金管理由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銓敘部主管法令制度,但未參與基金操作細節,並承諾將向考試院提出未來退休撫卹改革方案。

羅五湖 代總經理 勞委會勞保局

  • 勞保精算報告提出 27.84% 的費率是假設 50 年內解決所有潛在債務的最高費率,實際不會這麼高。
  • 勞保基金去年因景氣不佳虧損 124 億元,但今年截至目前已賺 292 億元,且基金整體規模持續增加。
  • 勞保基金投資股市的國內金額約 1,000 多億元,國外數百億元,委外操作單位經公開評選,績效會定期公布,但操盤手身份需研究是否可公布。
  • 澄清勞保基金不會用於股市護盤,強調基金操作秉持穩健原則,以長期持有和賺錢為目的,賠錢的生意不會做。
  • 說明勞保基金的委外操作比例約 25%,其餘 75% 由勞保局自行管理,並有績效評估機制,表現差的管理費較少。
  • 指出勞保監理會每月均有財務監督報告,檢討基金配置、投資及委外績效,並在股市下跌時將其視為布局機會。
  • 解釋勞保失能評估機制已完成手冊編訂及專業人員培訓,將於明年 8 月上路,旨在擴大可領取年金人數。

石發基 處長 勞委會勞工保險處

  • 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前的潛藏債務,立法院曾決議分 10 年撥補,但因財政困難未全面落實,行政院已宣布撥補將入法。
  • 職災保護基金除政府提撥 100 億元外,主要來源為每年職保基金結餘,目前總累存 121 億元,但近 2 年因給付支出增加已無結餘。
  • 職災勞工保護法已有代位求償機制,針對未加保勞工,先依基本工資給予失能及死亡補助,再向雇主追討 1.2 倍罰鍰。
  • 不贊成由職保專款全額代位求償,擔憂可能導致雇主卸責,且會排擠預防與重建業務。
  • 說明職災勞工即使被雇主終止勞動關係,仍可個別身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保障其老年給付資格。
  • 已依委員提議,完成職業災害保險單獨立法研究報告,並已報送衛環委員會。

傅還然 處長 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處

  •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是雇主義務,職災保護法將透過成立財團法人推動非公權力性質的預防工作,如中小企業輔導、教材編製及校園紮根。
  • 說明職業病認定需具備因果關係,由職業醫師診斷,必要時勞檢機構調查,並排除個人因素,98 年已將工作引起之精神疾病納入審查準則。
  • 解釋職業病鑑定會為提供專業意見,不作行政裁決,勞工意見可透過當事人列席及調查員訪談家屬同事等方式納入。
  • 說明目前職災鑑定平均速度約 190 天,以半年為原則,複雜個案可延長,通案規定 3 個月可能不利勞工。
  • 強調《職業安全衛生法》是職災預防的源頭,目前已在行政院審查,預計 11 月送立法院,希望能與《職災勞工保護法》同步修正。

孫碧霞 處長 勞委會勞工福利處

  • 職保法修法過程中曾與勞資雙方及相關團體協商,取得共識。
  • 說明職災保護專款中,政府每年提撥 6,500 萬元(過去 6,000 萬元)用於幫助未加保勞工。
  • 解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雇主賠償責任已採舉證責任倒置,由雇主證明無過失,對勞工較有利。
  • 表示將醫療機構納入職災強制通報機制,因衛生署及醫學會認為醫師診斷困難且非其責任,目前有困難,但仍希望推動。

周舒雁 法官 司法院民事廳

  • 對院版草案及田委員提案第 6 條關於補助抵充勞基法補償責任的規定,擔憂可能導致雇主反向勞工請求不當得利,對勞工不利。
  • 建議維持現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7 條關於雇主賠償責任的規定,避免將舉證責任加諸於勞工。
  • 對林委員提案第 33 條關於雇主安排新工作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原工作,擔憂「勞動條件」定義不明確,可能在實務上產生爭議。
  • 對草案第 38 條免繳裁判費規定有疑慮,擔心可能導致雇主任意上訴拖延訴訟,建議修正為「法院得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暫免繳裁判費」。
  • 對草案第 39 條消滅時效規定為 2 年,認為相較《民法》最長 10 年不利於勞工,且「確認」屬職業災害之日起算的主體與救濟途徑不明確。
  • 對外籍勞工一概給予訴訟救助,擔憂喪失我國在司法互助談判中要求互惠的籌碼,不利於我國在外國工作的勞工。

蘇明通 處長 工程會企劃處

  • 針對林委員淑芬等 27 人提案的修正草案第 41 條,認為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已有相關規定,不需在職災法中重複規範。
  • 說明政府採購法已規定廠商發生重大職災經認定情節重大者,可啟動拒絕往來程序,並有救濟程序保障廠商權益。
  • 指出草案第 41 條「一年內曾發生重大職災記錄」的文字可能導致累計一年才執行,而採購法是個案馬上啟動通知。

楊國楨 專員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

  • 質疑職災保護基金的運用管理透明度,要求勞工團體應參與管理。
  • 建議將職災預防工作挪至《職業安全衛生法》討論,並由國家編列預算,而非動用職災基金。
  • 主張將醫院納入職災傷病強制通報體系,並強化職業病鑑定程序,確保職災勞工在鑑定過程中能發表意見。
  • 要求職災鑑定時間應限縮,並對獎勵雇主的部分提出異議,認為獎懲應併行。
  • 建議放寬失能生活津貼至 15 等級,並將未加保職災勞工的補助範圍擴大至醫療和傷病,而非僅限失能和死亡。
  • 呼籲國家應彰顯公權力,透過職災基金先行照顧,再向雇主代位求償,保障勞工權益。

簡慧娟 司長 內政部社會司

  • 解釋國保基金精算報告採用存量與流量兩種方式計算,若僅用存量,109 年就不夠,若用流量,121 年也會變負數,因此需及早因應。
  • 說明國保費率緩漲機制旨在避免基金累存過鉅及兼顧民眾負擔,但若不及早調整,未來費率將需大幅提升。
  • 強調國保制度設計對弱勢民眾有保費補助,保障其權益。

王厚偉 副處長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

  • 說明研究生助理是否為勞工需視其目的為提供勞務獲取對價或服務學習而定,臺北市勞工局駁回臺大工會申請因部分人員無僱傭關係。
  • 澄清學生若提供勞務獲取對價,可具勞工身分並成立工會。

鄭文淵 統計長 勞委會統計處

  • 根據受僱員工調查,人力派遣業約有 9 萬多人,近 10 萬人。

林三貴 局長 勞委會職訓局

  • 職訓局約有 1,300 名派遣員工。

相關後續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通過臨時提案,建請勞委會儘速研擬修法,增列勞工保險條例「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及「基金虧損部分由政府分年編列預算撥補」之規定,並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議。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7人、委員田秋堇等20人分別擬具「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8人擬具「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9人擬具「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蔣乃辛等25人擬具「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併案審查《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正草案,旨在強化職災預防、建立通報機制、落實職災勞工重建、擴大生活保障及加強雇主責任,以彌補現行法令不足。
  • 會議討論重點包括國家介入責任、雇主舉證責任、職災認定程序、基金運用管理以及全國暴露評估資料庫的建置等,以更完善保障職災勞工權益。

相關爭議

  • 職災基金運用與管理:委員質疑職災保護基金的運用透明度,要求勞工團體應參與管理,並擔憂將雇主責任轉嫁全民負擔。
  • 醫療機構強制通報:委員主張應將醫療機構納入職災強制通報體系,但衛生署及醫學會認為醫師診斷困難且非其責任,有實務執行困難。
  • 雇主責任與代位求償:委員認為勞委會已認定職災的案件,若雇主拒不賠償,應有代位求償機制,但勞委會表示目前無此機制。
  • 職業病鑑定委員會組成:委員建議職業病鑑定委員會應納入工會代表,以確保職災勞工的現場狀況能被充分考量,但勞委會認為鑑定會定位為專業意見提供,勞工意見可透過其他機制表達。
  • 外籍勞工職災保障:委員對將未持有核准工作證明之外籍勞工納入保障範圍提出質疑,擔憂本國勞工權益未獲優先保障。
  • 心神喪失認定標準:委員質疑現行條文對「心神喪失」的認定過於籠統,要求應有更明確的標準或列舉樣態,以利職災認定。
  • 職災勞工復工與勞動條件:司法院擔憂雇主調整職災勞工工作後,新勞動條件(如有無空調)是否低於原工作,可能產生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指出本次職災保護法修正草案旨在強化國家介入責任、雇主責任、社會集體承擔風險效果及賦權勞工代表工會介入機制。
  • 強調職災勞工身處弱勢,應透過國家和社會集體力量提供終身年金協助,並在鑑定委員會中納入勞工代表。
  • 呼籲修法應彌補過去被犧牲的勞工權益,保障受僱事實的勞工,不論有無納保,應一體適用職災保護機制。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強調建置「全國暴露評估資料庫」的重要性,以利職災預防及事後求償證據收集,避免類似 R.C.A. 案勞工因缺乏資料而訴訟困難。
  • 建議修訂現行條文第 7 條,要求雇主證明無過失應經過依法登記的專業技師簽證,以確保證據的法律效力。
  • 呼籲行政院儘速將《職業安全衛生法》送至立法院審查,認為該法是職災預防的源頭,應優先處理。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關切勞保條例第 54 條之 1 失能評估機制實施進度,詢問專業人員培訓、團隊建立及案量負荷能力。
  • 質疑失能評估中職業輔導評量之必要性,建議刪除此項目以簡化流程,並考慮將國保無工作能力評估納入。
  • 指出失能評估表可能不適用於智能不足類別,要求勞委會檢討;並要求提供職災保險單獨立法研究報告。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質疑職災修法是否充分考慮資方意見,擔憂過度苛責企業主,尤其對中小企業造成生存壓力。
  • 對職災認定範圍擴大至內科疾病及精神疾病表示擔憂,認為可能無限上綱,造成沒完沒了的爭議。
  • 批評將逃跑外勞納入職災保障範圍,認為應優先處理本國勞工問題,不應德澤廣被。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關切職災保護基金的經費來源及運用狀況,指出近 2 年已無結餘,並強調專款使用應審慎。
  • 對於雇主未依法補償時由職保專款墊付再代位求償的建議,認為應合理適當,避免雇主卸責或基金負擔過重。
  • 強調職災預防的重要性,要求勞委會說明職災法第 46 條「主動積極推動勞工安全衛生教育」的具體作法及強化內容,避免流於宣示性條文。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認為職災保護法已近 10 年未修正,許多條文不合時宜,應全面大翻修,並以行政院版本為主體,參考委員提案。
  • 質疑現行條文第 24 條(行政院版第 34 條)對「心神喪失」的認定過於籠統,要求明確定義或列舉樣態。
  • 關切臺大研究生助理成立工會被駁回一事,詢問學生是否具勞工身分,以及僱傭關係的認定標準。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指出經濟不景氣導致職災情況日益嚴重,不僅限於工人,白領階級過勞死或憂鬱症亦應納入職業病範圍。
  • 關切職災給付人數持續增加,並擔憂未投保或未通報人數可能更高,呼籲勞委會重視此問題。
  • 要求勞委會規劃職災預防、通報、善後處理及重建的完整法令制度,並編列相關預算。
  • 關注派遣勞工職災後可能淪為人球,要求勞委會規範派遣公司,確保其職災重建與權益保障。
  • 強調職災認定流程應訂定公文處理時限,儘量縮短認定時程,並要求勞委會提供個案管理協助職災勞工。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確認職災修法已納入資方意見,強調勞資共榮,應在合理公平環境下促進公司成長與勞工保障。
  • 針對未參加勞保的職災勞工,建議不應以最低投保薪資為理賠標準,而應採各行業相當等級的投保薪資均值,以提供更合理保障。
  • 確認現行職災保護法第 7 條已採雇主提供職業暴露舉證責任倒置,對勞工較為有利。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委會成立財團法人專責機構推動職災預防業務的必要性,擔憂疊床架屋,要求勞委會提供詳細報告。
  • 指出職災保護基金經費來源主要由雇主繳納,質疑將基金用於照顧外籍勞工及未納保勞工的合理性。
  • 關切耀華電子陳姓女工因工作壓力罹患憂鬱症獲判賠償一案,擔憂職災認定範圍無限上綱,可能造成未來法院案件激增及資方僱用疑慮。

林世嘉 立法委員

  • 以台電核電廠員工職災案為例,質疑勞委會已判定職災,但雇主拒不賠償時,為何沒有代位求償機制。
  • 建議將職災保護法第 20 條「得設職業病認定委員會」修正為「應設職業傷病認定委員會」,並要求分區域處理,納入工會代表。
  • 主張醫療機構應比照家暴或虐兒案,立法強制通報職災,以利鑑定重建與預防。
  • 關切職災勞工在醫療期間被退保後,保險權益是否會中斷,以及職業病鑑定時間過長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主任委員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職災保護法修正案旨在強化職災預防、建立通報機制、落實職災勞工重建、擴大生活保障及加強雇主責任。
  • 行政院版修法重點包括成立財團法人專責機構、辦理離職或退休勞工健康檢查補助、建立多元通報機制及明確職業病認定程序。
  • 強調職災勞工重建工作制度化、具體化,並擴大失能生活津貼請領條件,納入未持有核准工作證明之外籍勞工保障。
  • 針對「全國暴露評估資料庫之建置」表示贊同,認為有助於追溯職業病災害,並承諾將與委員研擬法條文字。
  • 說明《職業安全衛生法》已在行政院審查,預計 11 月送立法院,希望能與《職災勞工保護法》同步修正。
  • 澄清派遣公司是派遣勞工的雇主,應負職災責任,不會造成人球問題,且勞委會設有個案管理員提供一站式服務。
  • 表示「心神喪失」認定需經公立醫療機構專業醫師認定,且須不堪勝任工作,有一定要件。
  • 強調修法過程已洽詢雇主意見,並認為對未加保弱勢勞工應給予保障,但需考量與有加保勞工的公平性。

石發基 處長 勞委會勞工保險處

  • 職災保護基金目前總累存 121 億元,近 2 年因給付支出增加已無結餘,未來可能需提高職災費率以應付預防與重建支出。
  • 針對未加保職災勞工,職災保護法已規定依基本工資給予失能及死亡補助,並向雇主追討罰鍰,具代位求償意味。
  • 說明職災保護基金包含政府每年提撥 6,500 萬元(過去 6,000 萬元)用於幫助未加保勞工。
  • 澄清若針對未加保職災勞工採各行業相當等級薪資補償,可能造成權利義務不對等,影響公平性。
  • 表示職災勞工即使被雇主終止勞動關係,仍可個別身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保障其老年給付資格。

陳處長慧玲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

  •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對勞工職災應負補償責任,但目前並無代位求償機制。
  • 說明職災勞工治療休養期間應給予公傷病假,若屆滿 2 年未痊癒,雇主可選擇一次給付 40 個月平均工資免除補償責任,或繼續按月給付。
  • 解釋職災勞工復工原則上恢復原工作,若調整工作需勞雇雙方合意,勞動條件變更亦需協商。

傅處長還然 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處

  •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是雇主義務,職災保護法將透過成立財團法人推動非公權力性質的預防工作,如中小企業輔導、教材編製及校園紮根。
  • 說明職業病認定需具備因果關係,由職業醫師診斷,必要時勞檢機構調查,並排除個人因素,98 年已將工作引起之精神疾病納入審查準則。
  • 解釋職業病鑑定會為提供專業意見,不作行政裁決,勞工意見可透過當事人列席及調查員訪談家屬同事等方式納入。
  • 說明目前職災鑑定平均速度約 190 天,以半年為原則,複雜個案可延長,通案規定 3 個月可能不利勞工。
  • 強調《職業安全衛生法》是職災預防的源頭,目前已在行政院審查,預計 11 月送立法院,希望能與《職災勞工保護法》同步修正。

孫碧霞 處長 勞委會勞工福利處

  • 職保法修法過程中曾與勞資雙方及相關團體協商,取得共識。
  • 說明職災保護專款中,政府每年提撥 6,500 萬元(過去 6,000 萬元)用於幫助未加保勞工。
  • 解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雇主賠償責任已採舉證責任倒置,由雇主證明無過失,對勞工較有利。
  • 表示將醫療機構納入職災強制通報機制,因衛生署及醫學會認為醫師診斷困難且非其責任,目前有困難,但仍希望推動。

周舒雁 法官 司法院民事廳

  • 對院版草案及田委員提案第 6 條關於補助抵充勞基法補償責任的規定,擔憂可能導致雇主反向勞工請求不當得利,對勞工不利。
  • 建議維持現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7 條關於雇主賠償責任的規定,避免將舉證責任加諸於勞工。
  • 對林委員提案第 33 條關於雇主安排新工作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原工作,擔憂「勞動條件」定義不明確,可能在實務上產生爭議。
  • 對草案第 38 條免繳裁判費規定有疑慮,擔心可能導致雇主任意上訴拖延訴訟,建議修正為「法院得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暫免繳裁判費」。
  • 對草案第 39 條消滅時效規定為 2 年,認為相較《民法》最長 10 年不利於勞工,且「確認」屬職業災害之日起算的主體與救濟途徑不明確。
  • 對外籍勞工一概給予訴訟救助,擔憂喪失我國在司法互助談判中要求互惠的籌碼,不利於我國在外國工作的勞工。

蘇明通 處長 工程會企劃處

  • 針對林委員淑芬等 27 人提案的修正草案第 41 條,認為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已有相關規定,不需在職災法中重複規範。
  • 說明政府採購法已規定廠商發生重大職災經認定情節重大者,可啟動拒絕往來程序,並有救濟程序保障廠商權益。
  • 指出草案第 41 條「一年內曾發生重大職災記錄」的文字可能導致累計一年才執行,而採購法是個案馬上啟動通知。

楊國楨 專員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

  • 質疑職災保護基金的運用管理透明度,要求勞工團體應參與管理。
  • 建議將職災預防工作挪至《職業安全衛生法》討論,並由國家編列預算,而非動用職災基金。
  • 主張將醫院納入職災傷病強制通報體系,並強化職業病鑑定程序,確保職災勞工在鑑定過程中能發表意見。
  • 要求職災鑑定時間應限縮,並對獎勵雇主的部分提出異議,認為獎懲應併行。
  • 建議放寬失能生活津貼至 15 等級,並將未加保職災勞工的補助範圍擴大至醫療和傷病,而非僅限失能和死亡。
  • 呼籲國家應彰顯公權力,透過職災基金先行照顧,再向雇主代位求償,保障勞工權益。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楊曜、鄭汝芬、李昆澤、劉建國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 2 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 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 2 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原始資料

公報
1016401
卷/期/冊
101/64/1
發布日期
2012-11-12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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