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草案聯席審查:聚焦黨產處理、補助門檻與內部民主
內政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10-25
立法院內政及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多版本「政黨法草案」,核心議題圍繞在政黨財產的處理、財務公開、政黨補助金門檻及政黨內部民主規範。各黨委員就國民黨黨產的歷史歸屬與處理方式、小黨生存空間、營利事業限制及罰則等提出激烈辯論,行政部門則強調法案規範未來,並尊重司法處理歷史爭議。最終會議決議將擇期進行逐條討論。
討論事項一
審查「政黨法草案」案 (含行政院、民進黨黨團、親民黨黨團及委員陳其邁等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多個版本的政黨法草案,旨在確立政黨的法律地位與功能,確保其組織與運作符合民主原則,並建立公平合理的競爭機制及推動財務公開制度。
- 核心爭議點包括政黨不當黨產的認定與處理、政黨經營營利事業的限制、政黨補助金的門檻設定,以及政黨內部選舉的清廉度與黨員規範等。
相關爭議
- 不當黨產的認定與處理機制:行政院與部分委員主張循司法途徑解決歷史爭議,並透過2年內轉讓或信託處理現有營利事業;民進黨黨團及陳其邁委員則強調應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處理威權時期不當取得的黨產,認為司法途徑不足以解決時效與認定問題。
- 政黨補助金門檻:行政院版維持5%得票率門檻,但表示可討論調降;親民黨及多位委員則主張應大幅降低門檻(如1%或2%),甚至脫鉤不分區立委席次,以保障小黨生存空間與多元發展。
- 政黨經營營利事業與收入來源:行政院版禁止政黨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但允許販售宣傳品、出版品等收入;有委員質疑此範圍界定不清,應完全排除營利行為,避免模糊空間。
- 政黨內部民主與黨員規範:部分委員提出應將「人頭黨員」、代繳黨費、強制募款額度等影響公職初選公平性的行為納入政黨法規範;內政部則認為此屬政黨內規,目前草案僅規範縣級以上黨職選舉賄選,但可討論。
- 罰則的合理性:有委員質疑草案中對違法經營營利事業處以新臺幣500萬至2,500萬元的罰鍰過高,恐對小型政黨造成毀滅性打擊,遠超公司法規定的罰款上限。
- 政黨法是否為人民團體法之特別法:法務部認為政黨法是人民團體法的特別法;陳其邁委員則主張政黨法是一個獨立的新法,規範政黨政治的公平競爭,不應與一般人民團體混淆。
- 政黨財產調查及處理委員會之設立:民進黨黨團及陳其邁委員主張應設立行政院層級的政黨財產調查及處理委員會;行政院則傾向不同意,認為此權限應屬司法系統。
立法委員發言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親民黨團提案要求將政黨補助與當選立法委員條件分離,並建議降低政黨補助門檻至2%或更低。
- 主張小黨因資金有限,應可請求預支補助款,但不得超過該年度三分之一。
- 認為政黨應為準國家機構,活動應有彈性,不應過度干預其內部活動。
- 對於不當黨產,建議採用溫和方式處理,對有疑慮的黨產主張交付信託。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指出政黨法審查過程艱辛,因涉及國民黨核心利益,尤其是不當黨產問題。
- 認為行政院版本未能處理歷史上的公平正義及還財於民問題,質疑其無法實現政黨公平競爭。
- 主張應成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黨產調查及處理委員會,以解決歷史遺留的黨產問題。
- 批評國民黨以黨產進行不公平競爭,並點出黨職併公職、政治獻金法漏洞等問題。
- 強調台灣民主進程中,解構黨國資本主義還財於民與打破媒體壟斷是尚未解決的兩大課題。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認為政黨法應被視為一個新的里程碑,而非人民團體法的特別法,旨在規範政黨政治與公平競爭。
- 詳細列舉國民黨黨產的不合理來源,包括接收日產、中央銀行無息貸款、政府預算補助民眾服務社等。
- 主張國民黨應將財產歸還人民,讓政黨重新公平競爭,並成立調查及處理委員會。
- 批評國民黨黨職併公職的制度,導致政府持續編列預算補貼退休黨工年資,要求檢討。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強調中國國民黨在創立中華民國、培育人才及協助企業發展上的貢獻,並曾協助民進黨尋找黨部。
- 支持以信託方式處理黨產過渡期間的問題,認為這是溫和且合理的方式。
- 擔憂台灣政治惡鬥導致外資卻步,經濟發展受阻,呼籲各政黨三思。
- 解釋黨職併公職的歷史背景,認為不應以現今觀點全盤否定過去,並指出國民黨也需負擔部分退休黨工費用。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強調政黨法應規範政黨從現在到未來的公平競爭制度,而非清算歷史遺留問題。
- 認為現行司法系統已足以處理政黨不法黨產問題,不需特別立法。
- 支持行政院版本中關於黨產「信託」的概念,認為這是公平處理黨產的方法。
- 主張政黨法應納入規範「人頭黨員」、代繳黨費及強制募款額度等影響公職競選公平性的行為。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政黨數量多但能獲得補助者極少,小黨生存空間艱困。
- 支持親民黨團降低政黨補助門檻的提案,認為現行5%門檻過高,導致大者恆大。
- 建議政黨補助金不應僅以中央民意代表選舉為標準,並應考慮與不分區立委席次脫鉤。
- 詢問不在籍投票在離島及原住民地區實施的可能性與修法需求。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主張政黨不應以營利手段經營,宣傳品、出版品等收入應排除在政黨合法收入之外。
- 認為凡非依政黨法規定合法取得的財產都應全面清查,並歸還政府或人民。
- 反對黨產信託,認為其導致黨產就地合法化,主張應設定落日條款,將未處分的黨產回歸特別機構處理。
- 支持降低政黨補助金門檻至1%或2%,以促進小黨健全發展,提供人民更多選擇。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認為政黨法應以建立公平競爭環境為目標,而非清算歷史問題。
- 質疑現行草案的5%補助門檻及對營利事業的廣泛限制不利小黨發展。
- 批評罰鍰金額過高,可能導致小黨滅亡,建議參考公司法規定,調整罰則。
- 建議應研議更多措施促進政黨公平競爭,如選舉期間提供平等頻道供政黨宣傳。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政黨法中黨產「信託」機制的不公平性,認為信託後國民黨仍可透過收益獲利,每年超過10億元。
- 指出黨產來源多數來自不公平的歷史背景,即使法院判決合法,在政黨競爭上仍屬不公。
- 呼籲政黨法應解決歷史包袱,而非透過合法程序讓不公平的黨產地位延續。
- 主張若政黨未能在期限內處理不當黨產,應可解散政黨並將財產沒入國庫。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疑政黨與利益團體間的區別,認為政黨無法完全擺脫利益團體影響,制定政黨法應釐清遊戲規則。
- 對政黨補助門檻的制定原則提出疑問,認為不應淪為喊價,應有明確邏輯基礎。
- 質疑草案中「政黨主事務所及分支機構應設於組織區域內」的規定,對海外辦事處的合法性提出疑慮。
- 詢問「中華民國國民組成」的政黨成員資格限制,是否排除了具居留權的外籍人士,以及雙重國籍者的認定標準。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強調政黨法是「陽光四法」之一,旨在推動廉能政治、導正賄選歪風,並批評過去民進黨的杯葛。
- 主張政黨應不得經營營利事業,但黨產不應「歸零」,現有資產應透過信託等合憲合法方式處理,反對清算充公。
- 關注基金會成為政黨或政治人物累積政治資源工具的問題,要求內政部加以規範。
- 支持將黨內賄選行為納入刑責規範,並主張未來政黨經營與黨產透明化。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認為台灣政黨惡鬥導致民眾不安與無奈,政黨法應著重於建立共識,共同提升台灣經濟。
- 批評政黨操弄民粹,導致社會向下沉淪,呼籲政黨應負起社會責任,創造正面輿論。
- 關切年終慰問金制度改革對弱勢退休軍公教人員的影響,認為應照顧所有弱勢群體。
- 詢問政黨法如何規範人頭黨員及黨內初選賄選問題,認為應擴大規範範圍至鄉鎮市級。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批評行政院版政黨法對國民黨龐大黨產的處理方式,認為「信託」等同於就地合法化,造成政黨競爭極度不公平。
- 質疑內政部對國民黨黨產的了解不足,並列舉國民黨黨產的多元來源與估計金額(例如7,400億元),要求內政部進行徹底調查。
- 強調黨產問題是轉型正義與政治問題,不能僅循司法途徑解決,應效法德國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
- 主張應將不當黨產歸還國家與人民,並支持降低政黨補助金門檻以扶植小黨,促進多元發展。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指出國民黨黨產信託收益遠高於民進黨收入,質疑政黨法無法約束黨產,造成不公平競爭。
- 引用官方數據指出國民黨擁有大量土地及獲得政府補助,總計高達519億元,要求內政部解釋並處理。
- 質疑法務部以時效已過為由,阻擋對不當黨產的司法追訴,認為這使得司法途徑無法解決問題。
- 主張民進黨黨團版本中設立黨產調查及處理委員會,是唯一能擺脫時效限制並依法處理不當黨產的機制。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認為政黨法應各退一步,理性討論,避免無限上綱的清算,強調政黨政治是妥協的藝術。
- 質疑政黨法草案中將黨員年齡限制為16歲的依據,並指出榮譽黨員等概念可能規避規範。
- 對年終慰問金取消一事表達沮喪與不滿,認為政府不應以民粹方式霹靂處理,呼籲應分段施行。
- 強調公務人員薪資結構有其歷史背景,不應將高薪視為罪惡,並應檢討整體制度而非針對特定群體。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認為政黨法旨在整合散落在各法令中的政黨規範,使其成為一部專法,而非合法掩蓋非法。
- 質疑政黨審議委員會中「社會公正人士」的定義模糊,並關切委員會決議後的申訴管道。
- 批評政黨法草案中對違法行為處以新臺幣500萬至2,500萬元的罰鍰過高,遠超公司法規定,恐對小黨不公。
- 引用法務部意見,指出許多黨產爭議已超過民事請求權或刑事追訴權時效,不應再浪費資源追究。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本政黨法中是否摻雜個人因素,並批評廢省、五都等決策源於民粹與政治較量。
- 同意法務部意見,認為不當黨產的認定應透過訴訟程序,不宜由立法或行政調查,避免政治干預司法。
- 呼籲在處理黨產問題上應抱持同理心、寬容與互相諒解,避免清算鬥爭。
- 建議兩黨秘書長應溝通協調,讓政黨法順利通過,避免因黨產爭議而持續僵持。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建議政黨法應由各政黨主席共同協商,若不成則交付公投,避免不公正的立法。
- 指出台灣政黨政治存在世代、階級剝奪及政治社會集體剝奪民間社會的危機。
- 強調政黨法應規範公開、透明、公平、合理、和諧的競爭,避免幫派化和資源浪費。
- 質疑國民黨中央投資公司在撤銷公開發行後盈餘大增,呼籲政黨應自律,不應靠政治搞錢。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認為政黨法旨在實現真正的民主與公平競爭,但現行國民黨黨產導致立足點不平等。
- 主張黨產問題是轉型正義與政治問題,不能僅循司法途徑,應效法德國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徹底清查並歸還不當黨產。
- 支持降低政黨補助金門檻,並與不分區立委席次脫鉤,以扶植小黨,促進多元政治發展。
- 建議政黨法應規定從政黨補助款中撥出一定比例,用於培育女性及其他弱勢人才,促進多元參政。
相關人員回應
李鴻源 內政部部長
- 強調政黨法旨在讓民主運作更嚴謹,確保所有政黨在公平原則下運作,避免被財團掌控,並將政黨從人民團體法中獨立出來規範。
- 對於不當黨產,認為不當或違法部分應循司法途徑解決,政黨法主要規範政黨未來的運作與財務透明。
- 同意政黨不應有營利行為,但對於販售出版品、宣傳品等收入,表示國外有保留空間,可再討論。
- 對於政黨補助金門檻,表示行政院版本維持5%是參考各方意見,但可討論調降至3%或更低,以支持小黨發展。
- 認為黨職併公職等歷史問題,應從現在的觀點來看待其不公平性,並進行檢討,但承認其有歷史背景。
- 表示內政部沒有調查國民黨黨產的權力,只能提供其申報的財務資料。
- 對於年終慰問金的處理,認為是政治問題,並非社會救助問題,但同意社會救助標準不應有職業別差異。
陳守煌 法務部次長
- 表示法務部尊重內政部及委員會對政黨法草案的討論結論,並提供法制作業意見。
- 指出各版本草案在總則、設立、組織、財務、罰則等規定多大同小異,主要分歧在於政黨法施行前財產的處理。
- 認為不當或違法黨產應透過訴訟程序認定,不宜以立法方式事後否定其效力,以免影響法律安定性。
- 解釋民事請求權時效為15年,刑事追訴權時效為20年,許多黨產爭議已超過追訴期限。
- 同意司法機關是獨立單位,行政機關調查或處理特定行為可能導致政治力干預。
林欣蓉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調辦事法官
- 表示司法院尊重內政部及委員會對政黨法草案的討論,並提供法律意見。
- 對行政院版草案中的法人登記、合併、解散清算等程序性規定提出具體修正建議。
- 建議將違憲政黨解散的「移送」用語修正為「聲請」,以統一法制用語。
- 對民進黨黨團版草案中設立「政黨財產調查及處理委員會」的規定提出疑慮,認為其組織與職權規定似將組織法與作用法併為規定,且司法院無權介入行政程序。
- 強調涉及政黨財產權限制的處理辦法,應以法律明定,若授權行政機關,其內容、目的、範圍應具體明確。
黃麗馨 內政部民政司司長
- 說明政黨法草案版本已考量政黨販售紀念品、宣傳品等收入,不應被視為營利事業處罰。
- 解釋政黨成立時需有100人以上黨員簽名名冊備查,但名冊增減無需再更動。
- 說明公職人員選舉中的賄選規範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政黨法僅規範黨職人員選舉賄選。
- 承認某些政黨存在嚴重的人頭黨員問題,但目前屬政黨內規,政黨法無法處理,可討論是否納入規範。
莊國祥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處長
- 說明第7屆之前立委選舉採一票制,政黨得票以政黨推薦的區域及原住民代表得票數計算。
- 解釋政黨補助門檻5%最初是為分配不分區立委席次而設定。
相關後續
- 本次聯席會議決定不再進行大體討論,將另定期召集會議進行逐條討論。
- 委員所提書面意見及質詢,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另以書面答復未及答復部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16601
- 卷/期/冊
- 101/66/1
- 發布日期
- 201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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