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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環委員會審查總預算、身權法修正案及醫療法修正案:聚焦北門醫院火災、醫事刑責合理化與食安問題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10-25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3次會議,上午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重點討論北門醫院火災應變、護理之家安全、長照保險財務及美強生奶粉食安問題。下午則併案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醫療法第82條之1醫事人員刑責合理化為核心議題,醫界與法務部意見分歧。會議最終通過多項預算決議、身權法修正案,並將醫療法相關修正案擇期再議,同時要求行政院提出醫療糾紛處理及事故補償法草案。

討論事項一

審查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內政部(社會司、國民年金監理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及兒童局單位預算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102年度內政部相關單位及兒童局的預算案,並特別針對近期發生的北門醫院火災事件,深入檢討護理之家及醫療機構的消防安全、人力配置、緊急應變機制及委外經營政策。
  • 會議也觸及長照保險的財務永續性規劃、進口食品(如美強生奶粉)的安全管理問題,以及偏遠地區醫療資源分配不均等議題。

相關爭議

  • 北門醫院火災應變與人力配置:委員質疑夜間留守人力不足、緊急救援應變不力、消防編組不夠,以及護理之家與精神病房人力配置是否符合標準。
  • 消防安檢合格率與高樓層機構安全:消防署抽查結果顯示公立醫院消防安檢合格率低,委員關切高樓層安養機構的疏散困難及防災演練頻率與實用性。
  • 長照保險財務規劃:委員擔憂長照保險的財務規劃不夠精準,可能重蹈其他社會保險債務問題,要求避免「現代人花費後代資源」。
  • 進口奶粉食安問題:針對美強生奶粉含鐵屑事件,委員質疑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未及時公告、回收,且對進口奶粉的檢驗標準和查核機制不足。
  • 署立醫院委外經營政策:委員批評委外經營導致管理失控,要求衛生署收回自行經營,以保障醫護品質與民眾權益。
  • 醫療資源分配不均:委員指出南部偏遠地區醫療資源缺乏,導致精神病患與癌末病患集中安置,增加風險。
  • 醫院評鑑與安全針具:委員批評醫院評鑑未納入夜間護理人員配比,安全針具使用僅列加分項目而非強制標準。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北門分院夜間留守人力不足及緊急救援應變能力,要求加強夜間防災演練。
  • 關切高樓層護理之家疏散困難,建議制定更嚴謹的消防措施和管理。
  • 要求國健局加強宣導兒童視力保健,提供簡要指引給家長。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批評公立醫院消防安檢合格率僅16.6%,要求衛生署對全國人民交代並加強改善。
  • 指出北門火災暴露保安與醫護人力不足問題,擔憂台灣醫療體系崩壞。
  • 質疑長照保險財務規劃,要求避免重蹈健保債務問題。
  • 關切兩岸衛生交流旅費佔比過高,要求加強進口食品安全檢驗。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建議保險公司應負社會責任,審核醫療院所消防設備後再承保。
  • 質疑夜間護理人員與病患配置比例,建議加強夜間保全人力。
  • 主張署立醫院應收回委外經營的護理之家,全部自理。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嚴厲批評北門醫院火災應變混亂,質疑護理之家與精神病房的護病比不符標準。
  • 指出醫院缺乏中繼避難場所,病患後送至13家醫院混亂,要求提供詳細明細。
  • 質疑儲藏室上鎖問題,強調委外不能卸責,要求署長徹底改革。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北門醫院夜間人力配置不足,要求加強夜間演練,並將護理之家設置於1樓。
  • 建議將刪減的退休公務員年終慰問金用於改善護理之家消防設施。
  • 批評身心障礙鑑定D、E碼問題,質疑問卷內容不符實際且執行人員未受訓練。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肯定衛生署對北門火災的應變處理,但要求檢討老人福利機構設施辦法,加強高樓層消防措施。
  • 關切肺炎鏈球菌疫苗施打進度,要求衛生署加速全面接種。
  • 指出不良藥品回收率偏低,要求食品藥物管理局釐清回收機制與數據。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對北門醫院火災造成的人員傷亡表示痛心,質疑人為縱火後的應變與人力配置。
  • 要求提高消防防災標準,加強空氣流通管道,並對受害者家屬提供賠償協助。
  • 主張所有署立醫院應收回委外業務自行經營。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關切北門火災死者多為嗆死,要求加強「等待救援空間」及防火門設置。
  • 建議定期、抽樣進行大量傷患安置演習,並將其納入醫院評鑑。
  • 關注老人自殺率高,要求加強心理健康業務,並對違規中藥廣告執法不力表示不滿。

林世嘉 立法委員

  • 質疑兒童公費疫苗未編列診察費,而老人流感疫苗有編列,認為資源分配不均。
  • 批評長庚醫院作為非營利事業卻大量投資母集團股票,獲利豐厚。
  • 反對開放壽險資金投資長照體系,主張長照應社福化、社區化、公共化,避免市場化導致品質惡化。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批評醫院評鑑未規定夜間護理人員配比,導致血汗醫院問題。
  • 指出桃園療養院等精神科醫院護理人力嚴重不足,要求擴大編制。
  • 質疑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的評鑑制度,尤其是安全針具使用未列強制標準。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糾正衛生署報告中北門火災死傷人數錯誤,要求掌握正確資訊。
  • 指出縱火者為癌末病患,呼籲對重症病患提供心理輔導與尊嚴照護。
  • 要求衛生署檢討署立醫院委外經營政策,並對不具醫療功能的醫院重新評估去留與資源投入。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指出北門火災為癌末病患縱火,凸顯心理衛生需求。
  • 質疑將精神病患、癌末病患與安養病患集中安置於同一醫院的不妥當性,要求分開專業治療。
  • 強調消防安全對行動不便長者之重要性,要求制定比一般標準更嚴格的措施。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強烈質疑美強生奶粉含鐵屑事件,要求衛生署立即公告、回收並全面檢測所有產品。
  • 批評衛生署及地方衛生局未善盡把關責任,未發布新聞稿警示消費者。
  • 要求衛生署調查廠商生產流向,並停止販售問題批號產品。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批評北門火災應變報告內容空泛,未針對問題檢討行政責任。
  • 指出南北醫療資源分配不均,導致精神病患與癌末病患集中安置,要求預算應加強偏遠地區。
  • 質疑署立醫院人事費用過高及醫護人員雙重國籍問題,要求清查。
  • 關切台灣腎臟病盛行率高,要求衛生署提出有效對策,並立法強制手搖飲料標示營養成分。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疑食品藥物管理局對進口奶粉檢驗不力,相較中國大陸退貨量懸殊,要求加強邊境查驗。
  • 批評衛生署對食安問題態度輕忽,缺乏危機處理能力。
  • 指出台灣肺結核新發案例偏高,質疑通報體系與防治成效不足。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關切署立醫院轉型問題,包括縣市合併後的移撥與功能改變。
  • 建議都會區署立醫院可與醫學中心合作,垂直整合醫療資源,如榮總使用署立醫院急診病床。
  • 要求衛生署關心並支持促進醫療資源充分利用的政策。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對北門醫院火災造成台灣醫療史上最多死亡人數表示震驚與痛心。
  • 分享其擔任台南市長時將火災死亡率降至零的經驗,批評衛生署對醫院消防安全檢查不力。
  • 質疑北門醫院的煙霧偵測器和自動灑水系統是否有效啟動,要求徹底檢討並懲處相關主管。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生署與健保局102年度罰款及賠償收入大幅增加近7倍的原因,要求說明新罰則的宣導與合理性。
  • 擔憂虛列預算可能影響財政平衡,建議審計部考核收入可行性。
  • 關切健保預算中多項補助款減列,是否將財務責任轉嫁至二代健保或個人。

楊曜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批評衛生署102年度預算降低對離島、偏遠地區醫院補助,並減列轉診後送項目,侵害民眾就醫權益。
  • 書面質詢:要求醫學中心支援離島計畫應考量長期醫病關係與適當科別醫師人數,並盡速建置離島醫療設備。
  • 書面質詢:建議參考國外醫療糾紛保險與調解機制,尋求減少醫療刑事糾紛的妥適辦法。

潘維剛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國家環境毒物研究中心應聚焦「預警及防治」、建立「防災系統」及形成「有效政策或解決策略」等指標,避免重複研究並整合資料。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要求檢討北門分院火災評鑑標準,對高樓層安養機構採更高規格救災疏散方式。
  • 書面質詢:關切「怪獸能量飲料」疑與死亡案例有關,要求衛生署提出風險警告並管制進口。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呼籲將2歲以下兒童全面納入公費肺炎鏈球菌疫苗施打,提前常規化時程。
  • 書面質詢:重申北門醫院火災暴露的評鑑標準過寬、防火救災無全國標準、夜班人力不足及高樓層機構安全問題。
  • 書面質詢:要求加強醫療院所經營者的性別平等意識,避免職場歧視。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達 衛生署署長

  • 承認北門醫院夜間人力配置符合標準,但在緊急救援方面需加強,未來將強化消防編組與演練。
  • 表示已考慮高樓層避難空間設計,如陽台和雙向逃生路徑,並與美國消防工程師學會合作進行醫院防災演練。
  • 承諾將加強不能移動病患和老人的消防安全層級,並於年底前提出相關指引與規則。
  • 表示已排定104年全面接種肺炎鏈球菌疫苗,並將努力爭取預算改善護理之家設施。
  • 承諾署立醫院委外經營的護理之家到期後將全部收回自理。
  • 承認署立醫院消防安檢合格率需再加強,未來將重新檢討標準,並配合檢調調查北門火災責任歸屬。
  • 表示已成立4個緊急小組及心理輔導專責小組,全力動員南區精神醫療網,並要求各機構3日內完成消防安全自我檢核。
  • 同意將重新評估地方署立醫院的去留與資源投入,並加強硬體設備與消防安全。
  • 表示二代健保增加的罰款及賠償收入主要來自加重對違規醫療院所的處分,並強調會謹慎處理、加強宣導。
  • 承認五大皆空問題嚴重,認為醫療糾紛是首要解決問題,否則防衛性醫療與醫護士氣崩盤將更嚴重。
  • 承諾一個月內將「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送至立法院,並將初步方案送交委員會。
  • 表示已將醫事人員三班護病比的標準納入最後協商階段,預計年底提出辦法。

鄧素文 衛生署護理及健康照護處處長

  • 說明護理之家照護人力標準為護理人員1:5,照護服務員1:15,北門醫院符合標準,但緊急救援人力需加強。
  • 表示將加強夜間防災演練,並於今年年底前安排全國性演練。
  • 指出醫院評鑑已要求設置「等待救援空間」,並將於年底前訂定不能移動老人災難指引。
  • 說明身心障礙鑑定D、E碼已發函要求受過訓練人員執行,並提供操作手冊。
  • 表示長照保險將注意收支連動,政府給付有限,需靠個人儲蓄與家屬互助。
  • 回應壽險資金投資長照,強調產業發展與社會福利需平衡,堅守基本照顧與品質原則。
  • 說明精神護理之家設置標準為每20床1位護理人員,每10床1位照顧服務員。

許銘能 衛生署醫事處處長

  • 說明已委託美國消防工程師學會台灣分會辦理醫院防災演練,建議採水平避難觀念,並將制定相關指引與規則。
  • 表示每年編列約1,000萬至2,000萬經費輔導醫院落實病人安全措施。
  • 說明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法朝向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致病人死傷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負刑事責任,與總統府座談會結論一致。
  • 表示將於年底前將消防防災納入醫院評鑑標準,並要求衛生局加強督導考核。
  • 說明醫療法第79條已規範人體試驗需投保相關保險,保障受試者權益。

邱淑媞 衛生署國健局局長

  • 說明已透過多重管道加強兒童視力保健,包括與幼教、教育部合作及電視宣導。
  • 承諾將以簡要方式宣導視力保健要領給家長。

康照洲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局長

  • 說明食品安全協議有編列預算與大陸衛生部交流,承諾加強進口食品檢驗。
  • 回應不良藥品回收率問題,表示稽查發現不良品會要求廠商主動回收,並將會後提供資料釐清。

李懋華 衛生署醫院管理委員會執行長

  • 說明署立醫院有17家附設護理之家,主要為推動長照計畫,目前95%已收回自理。
  • 說明北門醫院5樓慢性精神病房護病比標準為1:20,當天有1位護理人員、1位助理和1位照護人員。
  • 表示已委託警察大學專家針對不能移動病患提出防災措施,預計年底前完成評鑑標準,明年實施。
  • 說明署立醫院人事補助費一年24億,醫療收入230億,人事補助費僅佔10%。
  • 表示署立臺中醫院已與榮總簽約,垂直整合醫療資源。

張峰義 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局長

  • 說明102年將針對2至5歲幼兒公費施打肺炎鏈球菌疫苗,並逐年擴充為常規疫苗,預計104年全面納入接種對象。
  • 表示肺炎鏈球菌疫苗非常重要,可減少重症肺炎、菌血症及腦膜炎。
  • 說明肺結核10年減半計畫已使發生率下降30%,台灣多重抗藥性結核治療效果為世界典範。
  • 承認結核病初期診斷不易,通報有時延遲,但整體在進步。

吳秀英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副局長

  • 回應美強生奶粉含鐵屑事件,表示只要有異物就會要求該批產品回收,已要求台北市衛生局處理。
  • 說明已掌握進口台灣的數量約16,000多罐,但廠商回覆已全部售罄,無法回收。
  • 表示會加強市面抽樣其他批次,但未確認前應謹慎處理,並將發新聞稿提醒消費者。
  • 說明邊境會做抽驗,每3個月要求奶粉業者送驗,但無法立即提供不合格數據,將會後查詢。

徐秀暉 衛生署人事室主任

  • 說明署立醫院醫護人員若依醫事人員任用條例任用,需受公務人員任用法規範,不得具雙重國籍。
  • 表示每年各醫院人事室都有做雙重國籍查核,但承諾會再深入調查。

林副司長錦村 法務部檢察司

  • 說明法務部對醫療行為刑事責任的意見,認為「五大皆空」原因多元,醫療糾紛非唯一因素。
  • 指出醫療糾紛多來自醫病溝通不良,我國醫療糾紛刑事案件未高於其他國家。
  • 不認同以特別法排除刑法過失責任,恐違平等原則,且欠缺外國立法例支持。
  • 認為修法能否解決醫界人力傾斜有疑義,且將醫療美容納入減輕過失責任範圍過寬。
  • 強調應透過調解、強制保險或補償機制紓解醫療糾紛訟源,並在完善配套下檢討刑事責任規定。
  • 回應委員質疑,表示法務部支持醫療刑責合理化,但希望修法文字周延妥適,並考慮法律體系衡平性。
  • 提出配套措施,如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後,檢察官可先送調解、調處,待鑑定結果再決定是否傳喚醫師。
  • 同意將「違反必要之專業注意義務且偏離醫療常規之行為者為限,負刑事上之責任」作為修法方向,並加入「醫療上可容許的風險」不處罰的但書。

李明濱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 強調醫界從未主張除罪化或去刑化,而是希望解決醫療糾紛流程中緊急且必要的問題。
  • 指出醫學教育改革與溝通已無法挽回專科醫師人力失衡,主因是刑責問題導致寒蟬效應。
  • 呼籲修法是為保障民眾就醫權利,讓醫師勇於發揮,解決專科醫師人力失衡問題。
  • 表示醫界可接受法務部提出的「醫療上可容許的風險」但書。

楊泮池 教育部醫學教育委員會常務委員

  • 指出醫學生選科時因被告風險高而產生壓力,導致內外婦兒等救命科別人力流失。
  • 認為若不處理醫療法第82條之1,絕對無法改善醫療人力問題,因為醫師害怕訴訟導致的長期煎熬。
  • 強調修法有非常急迫性,以避免醫師因防衛心態而不願冒險救治病人。

林奏延 衛生署副署長

  • 說明「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中,保障民眾權益包括院內設立關懷小組、2個工作天內提供病歷、設立醫療事故補償基金。
  • 表示補償基金財源可能三分之二來自公務預算,三分之一來自醫療機構和醫師。
  • 說明美國制度不適合台灣,台灣選擇北歐或芬蘭的不責難醫療補償制度精神。

黃三桂 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局長

  • 說明長庚體系健保給付佔比約7.5%,強調醫院為非營利事業。
  • 說明罰款及賠償收入增加,是因加重對違規醫療院所處分至10倍,並會謹慎處理、加強宣導。
  • 說明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可增加兩百多億收入,但費率調降會使一般保險費減少。

相關後續

  • 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內政部(社會司、國民年金監理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及兒童局單位預算案,報告及詢答完畢,另擇期繼續審查。
  • 有關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增減意見之提案,請於預算處理前2日中午12時前以書面送交委員會,逾時不受理。
  • 委員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質詢委員。
  • 本日會議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質詢委員。
  • 通過臨時提案1案:要求衛生署於修訂評鑑項目後,2週內提出「全國醫院與護理之家建築消防安檢改善計畫期程表及人員設置標準的合理性」報告。
  • 通過臨時提案1案:要求行政院在1個月內將「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送至本院審查。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一百零四條之一條文草案」等2案。

核心議題

本議程主要併案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聚焦於身心障礙者服務措施的費用減免、權益保障及違反相關規定的罰則增訂。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節如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徐少萍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蘇清泉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蔡錦隆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佳龍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亭妃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李昆澤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歐珀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楊玉欣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劉建國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曾中明 內政部次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簡慧娟 社會司司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文琪 法務部參事

無相關發言紀錄

魏秋宜 文化部人文及出版司簡任視察

無相關發言紀錄

蘇寬仁 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專門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張聰根 經濟部人事處科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王景麟 國營事業委員會視導

無相關發言紀錄

吳明昆 水利署科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黃月麗 教育部社教司副司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蕭金康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主任

無相關發言紀錄

梁學政 高等教育司專門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邱逢春 特殊教育小組專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邱大環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副總監

無相關發言紀錄

卓遵餉 交通部路政司專門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蔡怡昌 郵政司簡任技正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進生 航政司副司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周國金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全民運動處科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吳銘仁 行政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訊營管處簡任技正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書銘 傳播營管處專門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何全德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資訊管理處處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袁明昌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副處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穆萃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工程處研究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曾國基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促參籌備處執行秘書

無相關發言紀錄

劉美蓉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第四處簡任技正

無相關發言紀錄

謝尚達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森林育樂組組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莊國祥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處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王幼玲 中華民國殘障聯盟秘書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2條修正為服務措施屬付費使用者應予減免費用,其餘照委員陳亭妃等提案通過。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9條照委員陳亭妃等提案通過。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104條之1,修正為違反第59條規定經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予以警告,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告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
  • 併案審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劉建國於院會補充說明。
  • 委員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質詢委員。
  • 本日會議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質詢委員。
  • 通過附帶決議1項:請教育部協調國立中正文化中心提供身心障礙者友善之閱聽環境。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醫療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少萍等19人擬具「醫療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一百零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併案審查「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核心議題包括醫療機構停業期間規範、人體試驗計畫審查與風險責任釐清,以及醫療機構聘僱或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業務的罰則訂定。
  • 討論聚焦於如何維護醫療環境純淨與安全,保障病患權益,並促進醫療技術升級發展。

相關爭議

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業務的罰則:行政院提案第108條規定對此處以停業或廢止開業執照,委員質疑罰則過重,有違比例原則,建議區別處理並調整罰鍰金額。

立法委員發言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同意行政院版本對第57條及第108條之1的修正,原則上支持。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補充說明第57條增列第二項及第103條相對應罰則的提案旨趣,以規範醫療機構聘僱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業務的情形。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103條,針對醫療機構聘僱或容留未具醫師以外之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業務,訂定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達 衛生署署長

  • 表示行政院版醫療法修正草案已送立法院,並說明修法重點包括停業期間限制、人體試驗計畫審查與醫師責任,以及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業務的罰則。

許銘能 衛生署醫事處處長

  • 說明行政院版修正草案中,針對醫療機構聘僱或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業務,第108條原處停業或廢止執照,但考量比例原則,尊重委員調整為罰鍰的意見。
  • 建議第103條第一項第一款的「第23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修正為「第23條第四項及第五項」以因應項次調整。
  • 說明第103條與江惠貞委員等修正動議,以及劉建國委員等提案的第103條第二款在意義上是一致的,皆為將醫師以外醫事人員違規行為納入罰鍰處分。

相關後續

  • 醫療法第23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明定醫療機構停業期間以1年為限,逾期應辦理歇業或由主管機關逕予歇業。
  • 醫療法第57條照劉建國委員及徐少萍委員等提案條文通過,增訂醫療機構不得聘僱或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行之業務。
  • 醫療法第78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規範教學醫院施行人體試驗的核准程序及變更規定。
  • 醫療法第79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規範人體試驗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取得書面同意,並明定因試驗不可預見因素致病人死傷不符刑法故意或過失規定。
  • 醫療法第103條照江惠貞委員等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增訂第三款規定,對醫療機構聘僱或容留未具醫師以外之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業務,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 醫療法第105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規範違反人體試驗相關規定的罰則。
  • 醫療法第108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醫療法第108條之1不予增訂。
  • 醫療法第115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規範私立醫療機構及醫療法人設立之醫療機構罰鍰處罰對象。
  • 本次併案審查已審查完畢,本案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主席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四

併案審查本院委員蔡正元等25人擬具「醫療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19人、委員廖國棟等21人、委員賴士葆等25人分別擬具「醫療法增訂第八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徐少萍等30人擬具「醫療法第八十二條及第八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

核心議題

  • 本議程核心為併案審查「醫療法」第82條及第82條之1修正草案,旨在推動醫事人員醫療疏失刑責合理化,將刑事責任限縮為故意或重大過失,以改善醫界「五大皆空」困境,並兼顧病患權益保障。
  • 討論聚焦於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重大過失的定義、修法對醫病關係的影響,以及醫療糾紛處理配套措施的建立。

相關爭議

  • 醫事刑責合理化與除罪化爭議:醫界主張刑責合理化以挽救士氣和解決人力流失,法務部則擔憂以特別法排除刑法過失責任恐違平等原則,且民調顯示多數民眾反對「除罪化」。
  • 重大過失定義模糊:法務部認為草案中「重大過失」及「嚴重違反注意義務且偏離醫療常規」等詞彙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可能在司法實務上衍生爭議。
  • 修法對醫界人力傾斜問題的影響:法務部質疑修法能否解決醫界人力傾斜,認為主要原因與工作條件、待遇及健保給付有關,而非刑事責任。
  • 外國立法例支持度:法務部指出除中國大陸外,其他國家未以特別法減輕或排除醫師過失責任,質疑修法缺乏外國立法例支持。
  • 配套措施不足:法務部認為在多元紛爭解決機制、醫療事故補償、強制保險制度及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等配套措施不足下,修法減輕刑事責任恐背離國民法律感情。
  • 法務部本位主義與修法態度:多位委員批評法務部態度保守、本位主義,阻礙修法進度,且其民調方式和論點被質疑與醫界實際狀況脫節。
  • 病患權益保障:部分委員(如陳節如)強調修法應同時保障病患權益,要求行政院提出「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併案審查,避免修法傾斜醫界而犧牲病患權益。

立法委員發言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作為提案人,強調修法是為醫事人員刑責的明確及合理化,而非除罪化。
  • 批評法務部固守本位主義,對修法態度保守,阻礙進度。
  • 指出醫療法第79條已規定人體試驗因不可預見因素致死傷不符刑法故意過失,質疑法務部為何對第82條之1持不同意見。
  • 支持逕付二讀,以展現立法魄力。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作為提案人,主張重大過失應負刑事責任,但刑期應定為1年以上有期徒刑,以避免易科罰金,促使醫師盡到注意義務。
  • 表示若能修改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不得易科罰金,亦可接受,旨在維護病患權益。
  • 認為法務部提出的理由無法完全說服她,並強調修法需兼顧醫病雙方權益。

蔡正元 立法委員

  • 嚴肅看待醫師因醫療行為被檢察官、法官不當對待的現況。
  • 批評法務部對其提案的誤解與誣衊,指出其提案旨在免除過失責任而非故意殺人。
  • 質疑法務部以民調反對除罪化,並以會計法修法為例,要求對醫師過失責任不罰。
  • 強調醫師處理的是人的生命,不應承受不合理的刑事責任。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批評法務部對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法持本位主義,阻礙醫界改善。
  • 強調醫者父母心,醫師救人沒有故意傷害,應將刑責改為故意和重大過失。
  • 呼籲行政院盡快提出醫事爭議處理法和醫療事故補償法對案,減輕醫師心理負擔。
  • 指出人體試驗條文已排除故意過失,質疑法務部對此條文的雙重標準。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指出醫病雙贏、醫事刑責合理化已是跨黨派共識,並獲馬總統支持。
  • 呼籲法務部不應以法匠心態阻礙修法,應考量防衛醫療對病患的負面影響。
  • 強調強制仲裁和無過失補償責任等配套法案應同步進行,以達到衡平效果。
  • 以酒駕修法為例,批評法務部在法律原則上的僵化態度,未能與時俱進。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肯定衛生署研擬的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認為可回應法務部疑慮,保障病患權益。
  • 呼籲法務部與衛生署應有交集,共同追求醫病雙贏,讓醫師安心奉獻專業。
  • 建議法務部重新思考,提出符合雙贏局面的文字修正意見,促成法案具體成果。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再次肯定衛生署對事故處理的用心,並支持將安養醫療中心收回公辦,保障民眾權益。
  • 批評法務部在醫療法修法報告中態度強硬,甚至以醫美為擋箭牌,與社會現實脫節。
  • 強調醫事刑責合理化已是國安問題,應跨部會合作解決,並支持委員逕付二讀,不應拖延。
  • 要求衛生署在1個月內將醫療法第82條修正案的院版送交立法院。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持反對立場,認為修法應兼顧醫病平等,但目前看不到對病患權益的足夠保障。
  • 要求等待行政院的「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併案處理,避免草率通過。
  • 質疑行政院補償法案中對病患權益的條文過少,且國家基金補償機制不如美國、日本。
  • 反對增訂人體試驗條文第五項,認為未明確制定補償辦法,可能嚴重影響受試者權益。
  • 強調醫療常規在各醫院解釋有爭議,法條文字應更明確。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強調醫事刑責合理化是為阻止醫師出走,保障弱勢病患醫療環境,而非獨厚醫生。
  • 以宜蘭婦產科醫師不足為例,說明不合理刑責導致救命科別人力流失的急迫性。
  • 批評法務部以法官判江國慶案無刑責為例,質疑司法官享受特權,對醫師卻苛刻。
  • 引用學者觀點,指出刑事訴訟無法發現醫療真相,反而導致防衛性醫療。
  • 提案將過失責任修正為「以故意或嚴重違反注意義務且偏離醫療常規之行為為限,負刑事責任」,以迴避法律上無重大過失概念的爭議。
  • 呼籲法務部應將醫療問題視為國安問題,與衛生署共同解決,不應阻擋配套法案出行政院。

林世嘉 立法委員

  • 批評法務部民調對象錯誤,未能反映醫界對「五大皆空」和刑事責任的實際看法。
  • 強調醫病關係應建立信賴,主張刑事責任修正與救濟制度(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同步推動。
  • 要求衛生署在2週或3週內將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辦法送至立法院審查。
  • 指出法務部在跨部會溝通上成效不彰,阻礙立法進度。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指出醫學院學生因醫療糾紛風險高而卻步,不願投入婦產科、小兒科、急診、外科等科別。
  • 認為若不處理醫療法第82條之1,絕對無法改善醫療人力問題,醫師將因害怕訴訟而採防衛性醫療。
  • 批評羅政務委員為「法案殺手」,擔憂法務部以民法、刑法體系干擾修法進度。
  • 建議法務部不應將「醫療糾紛處理法」或「醫療事故補償法」作為醫療法第82條之1修法的阻礙,應三案一併送立法院審議。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強調修法應以病人權益為第一優先,再兼顧醫師和法務部。
  • 質疑法務部民調的調查項目、結果呈現方式及「高達」字眼,認為其民調有很大爭議。
  • 批評法務部雖已檢討多次,卻未明確提出可接受的「偏離醫療常軌」法律用語,導致修法延宕。
  • 肯定法務部提出「醫療上可容許的風險」但書方向,認為可解除醫界擔憂。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批評法務部制定的法醫師法與個資法窒礙難行,修正困難,質疑其法案精細度的說法。
  • 建議將醫療法第82條與第82條之1送朝野協商,並附帶決議須待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三讀通過後才能實施,以保障病患權益。
  • 強調醫師應得到補償,以平衡社會觀感。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缺乏各行業被訴訟機會的統計資料,難以評估醫療業的特殊性。
  • 批評法務部堅持法律原理原則,未能與時俱進,對醫界「動輒得咎」的感受缺乏理解。
  • 認為醫師為救人而冒險,若因刑責壓力採防禦性醫療,將惡化勞動環境。
  • 支持逕付二讀,認為此重要法案已拖延過久,應盡快處理。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批評法務部民調理由牽強,以警察、機師與醫師行業風險比較不合理,醫師面對的是生死交關。
  • 以法國婦產科醫師短缺為例,強調醫療崩壞的真實性,呼籲政府不要再拖延修法。
  • 主張應讓醫生在訴訟、刑責壓力下先求自保,再談救人,保障民眾就醫權益。
  • 希望政府正視署立醫院委外經營問題,並給予充分時間討論與解決方案。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達 衛生署署長

  • 表示已將「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送至行政院,預計11月5日進行最後審查,其精神是以病人權益保障為中心。
  • 強調醫療糾紛是醫界「五大皆空」最亟需解決的問題,影響防衛性醫療及醫護士氣。
  • 表示馬總統非常支持醫事刑責合理化,並已與醫界溝通。
  • 認為法務部提出的「重大過失」定義壓力較大,但可接受其提出的「醫療上可容許的風險」但書,並將其明確寫入法條。
  • 表示衛生署版醫療法修正草案已在行政院,但尚未送立法院。

許銘能 衛生署醫事處處長

  • 說明行政院版「醫療法」修正草案中,針對人體試驗計畫審查相關條文有檢討修正必要,並增訂醫療機構聘僱或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業務的罰則。
  • 表示衛生署推動醫事人員醫療疏失刑責合理化,增訂醫療法第82條之1,朝向「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致病人死傷者,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負刑事責任」。
  • 說明已與檢察司朱司長溝通,醫界並非主張除罪化,而是刑責合理化。

林副司長錦村 法務部檢察司

  • 說明法務部對於醫療行為刑事責任的意見,認為「五大皆空」原因多元,醫療糾紛非唯一因素,且我國醫療糾紛刑事案件未高於其他國家。
  • 不認同以特別法排除刑法過失責任,恐違平等原則,且欠缺外國立法例支持。
  • 認為修法能否解決醫界人力傾斜有疑義,且將醫療美容納入減輕過失責任範圍過寬。
  • 強調應透過調解、強制保險或補償機制紓解醫療糾紛訟源,並在完善配套下檢討刑事責任規定。
  • 回應委員質疑,表示法務部支持醫療刑責合理化,但希望修法文字周延妥適,並考慮法律體系衡平性。
  • 提出配套措施,如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後,檢察官可先送調解、調處,待鑑定結果再決定是否傳喚醫師。
  • 說明法務部已在草擬文字,初步建議將「以故意或違反必要之專業注意義務且偏離醫療常規之行為者為限,負刑事上之責任」作為修法方向,並加入「醫療上可容許的風險」不處罰的但書。
  • 表示法務部對法案一向慎重,文字內容的精細度與周延性需深思熟慮,避免誤解。

李明濱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 強調醫界從未主張除罪化或去刑化,而是希望解決醫療糾紛流程中緊急且必要的問題。
  • 指出醫學教育改革與溝通已無法挽回專科醫師人力失衡,主因是刑責問題導致寒蟬效應。
  • 呼籲修法是為保障民眾就醫權利,讓醫師勇於發揮,解決專科醫師人力失衡問題。
  • 表示醫界可接受法務部提出的「醫療上可容許的風險」但書。

楊泮池 教育部醫學教育委員會常務委員

  • 指出醫學生選科時因被告風險高而產生壓力,導致內外婦兒等救命科別人力流失。
  • 認為若不處理醫療法第82條之1,絕對無法改善醫療人力問題,因為醫師害怕訴訟導致的長期煎熬。
  • 強調修法有非常急迫性,以避免醫師因防衛心態而不願冒險救治病人。

林奏延 衛生署副署長

  • 說明「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中,保障民眾權益包括院內設立關懷小組、2個工作天內提供病歷、設立醫療事故補償基金。
  • 表示補償基金財源可能三分之二來自公務預算,三分之一來自醫療機構和醫師。
  • 說明美國制度不適合台灣,台灣選擇北歐或芬蘭的不責難醫療補償制度精神。

相關後續

  • 併案審查醫療法第82條及第82條之1草案,因時間已晚且有委員反對,擇期再討論。
  • 通過臨時提案1案:要求行政院在1個月內將「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送至本院審查,並與醫療法第82條及第82條之1併案處理。
  • 通過臨時提案1案:針對新營醫院北門分院火災事件,要求衛生署於修訂評鑑項目後,2週內提出「全國醫院與護理之家建築消防安檢改善計畫期程表及人員設置標準的合理性」,並向本委員會提出報告。
  • 委員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質詢委員。
  • 本日會議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質詢委員。

原始資料

公報
1016602
卷/期/冊
101/66/2
發布日期
201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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