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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環委員會審查衛生署與環保署預算及多項環境、醫療法案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10-29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4次會議,審查行政院衛生署及環境保護署20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會議重點包括署立新營醫院北門分院火災應變、美強生奶粉事件、六輕VOCs排放爭議、核廢料處理、光害防治、廢棄物管理等。多項醫療法、環評法、空污法、土污法及廢清法修正草案亦進行審查,部分條文獲通過,部分則擇期再審或要求行政部門研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衛生署主管預算(公務部分)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衛生署2013年度公務預算案,並討論署立新營醫院北門分院火災應變作為及美強生奶粉含鐵屑事件的處理措施。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達 行政院衛生署署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案報告及詢答完畢,另擇期繼續審查。
  • 增減意見提案請於預算處理前2日中午12時前送交委員會,逾時不受理。
  • 通過臨時提案5項,包括要求修正護理機構設置標準、署立醫院收回外包護理之家自行經營、檢討緊急醫療救護體系、提供美強生奶粉事件相關資料,以及提出全國醫院與護理之家建築消防安檢改善計畫期程表及人員設置標準合理性報告。

討論事項二

審查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單位預算案

核心議題

  • 審查環保署2013年度公務預算案,並討論六輕VOCs排放爭議、核能發電及核廢料處理、中科四期環評、美麗灣重金屬檢測、烏賊車檢舉獎勵、垃圾轉運站效益、離島生質能源中心計畫,以及環保署預算編列與執行效率等議題。
  • 討論環保署在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中的角色與權責,以及如何提升地方政府的環保執行能力。

相關爭議

  • 六輕VOCs排放量爭議:環保署與雲林縣政府就六輕VOCs實際排放量數據互槓,雲林縣政府稱排放量超標,環保署則稱其引用錯誤數據並隱瞞事實,導致中央與地方政府間的信任危機與爭端。
  • 核廢料處理權責:立法委員質疑環保署在核廢料處理問題上態度消極,認為環保署作為原子能委員會委員,應積極表達立場並檢測核廢水排放,但環保署長強調其職責主要在環評監督,非直接主管核廢料業務。
  • 環評制度與否決權:環保署長認為現行環評制度賦予環保署否決權,導致環保與經濟發展衝突,且使環評委員會角色錯亂,建議回歸先進國家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綜合考量的制度,但有委員認為此舉恐卸除環保署責任。
  • 底渣再利用與環境毒害:有委員質疑環保署大幅提升底渣再利用率,甚至放寬用於填海造島,是假再利用之名行掩埋之實,恐造成台灣土地毒害,但環保署長強調符合環境可接受標準且為國際慣例。
  • 怠速停車罰款:立法委員質疑怠速停車罰款實施時機不成熟,且環保署在氣候條件排除上僅依天氣預報可能造成民怨,建議應納入實際氣溫考量。
  • 廢棄物清理法刑責:針對拾荒者或不知法令而拆解回收物變賣者,現行法規處以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比例原則,環保署建議修正為初犯先處行政罰,再犯才處刑罰,但有委員擔憂此舉恐為非法業者開方便之門。

立法委員發言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肯定環保署長登報要求雲林縣政府澄清六輕VOCs數據的魄力。
  • 質疑雲林縣政府河川流域污染整治計畫執行率低,要求環保署加強督促。
  • 要求環保署說明六輕VOCs爭議的真相與後續處理方案。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處理核廢料及核廢水的能力,並關切蘭嶼核廢料貯存場問題。
  • 要求環保署長作為原子能委員會委員,應積極表達環保署對核能發電廠環境問題的立場與看法,並提出預警防範措施。
  • 要求環保署長於2週內提交環保署對核能發電廠衍生環境問題的立場與看法資料。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中科四期環評在行政法院判決後仍繼續召開會議,並批評台灣環評問題頻繁。
  • 質疑環保署將環評責任歸咎前朝,並批評環保署對美麗灣等案處理不力。
  • 質疑環保署預算減少10億,但人員維持費未減,建議刪減加班費或約聘僱人員。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關切台東杉原沙灘重金屬鉻檢測結果差異大,要求環保署盡快公布分析結果並邀請各方專家重做檢測以昭公信。
  • 質疑環保署編列百萬獎品預算獎勵檢舉烏賊車的成效與必要性,認為應以公民意識取代優厚獎勵。
  • 要求環保署針對烏賊車檢舉後的整體改善率提出報告,確保污染源實質改善。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要求環保署對雲林縣政府在六輕VOCs排放量爭議中涉嫌偽造文書、錯引數據等行為提告,而非僅在網路筆戰。
  • 質疑全國各地垃圾轉運站效益不彰,建議環保署停止相關預算補助,並檢討中央補助款的後續檢討機制。
  • 建議環保署應推廣垃圾費隨袋徵收政策至全國,而非僅在基層舉辦小型比賽。
  • 關切怠速停車罰款的施行時機與配套措施,建議延長輔導期或暫緩修法。
  • 贊成環保署長提出的環評制度改革方向,即將否決權從環保署移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要求環保署在3個月內提出修正案。
  • 質疑光害防治法由環保署主管的適當性,認為應與內政部營建署等相關單位連動。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肯定環保署預算減少10億元,主要減少對地方垃圾車補助,並肯定基隆市垃圾車清潔保養。
  • 詢問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預算增加的原因及環檢所設備汰換計畫。
  • 支持環保署將空污基金用於貸款保證而非直接補助,以協助中小企業節能減碳。
  • 關切霄裡溪污水改排問題,要求環保署盡速提出協調結果。
  • 質疑光害防治法草案審查進度,認為應等待行政院版對案,並要求中央應有統一的光害防治大原則。
  • 關切怠速停車罰款中天氣預報不準確的問題,建議納入實際溫度考量。
  • 關切地勇公司農地堆置礦渣問題,認為環保單位罰款與業者獲利不成比例,且礦渣登記為產品而非廢棄物導致處理困難。
  • 詢問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兩法合一的進度。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要求環保署長說明六輕VOCs污染量爭議的重點,並認為環保團體誇大數據干擾環評審查不當。
  • 建議將環評委員會改為諮詢單位,由環保署長做最後決策並負政治責任。
  • 關切屏東縣養豬臭味問題,建議推動豬廁所及沼氣中心,並要求環保署提供試辦地點。
  • 建議環保署在補助各縣市垃圾車時,應將里程數納入考量,而非僅以年限為準。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關切工業用硫酸銅流入飼料事件後,環保署對事業廢棄物管理制度的檢討與改善進度,特別是CCTV監視系統建置及與工業局、農委會的溝通情形。
  • 要求環保署盡快訂定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總量管制標準,並向行政院據理力爭,以改善高屏地區嚴重的空氣污染問題。

楊曜 立法委員

  • 詢問環保署推動離島生質能源中心計畫的具體內容,包括垃圾處理方式及銀合歡碳化利用。
  • 關切離島生質能源中心技術成熟度與選址問題,並提醒中央應避免將離島作為試驗場。
  • 質疑營造永續優質環境衛生計畫中地方縣市政府保留款過高,要求環保署督促預算執行率。
  • 質疑綠色生活網操作過於繁瑣,拍照比撿垃圾更重要,建議簡化流程避免擾民。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肯定環保署對觀音廢水污染案的深度稽查,有助藻礁保護。
  • 質疑環保署對監察院關於霄裡溪飲用水源認定的糾正案不認同,並將提出申覆。
  • 關切美麗灣、企鵝館、苗栗殯葬園區等規避環評問題,要求環保署提出書面說明。
  • 針對六輕VOCs排放係數多種問題,要求環保署召開專家會議或行政聽證會釐清真相。
  • 批評環保署對雲林縣長蘇治芬態度嚴厲,但對其他縣長或環團則不一視同仁,有失偏頗。
  • 建議環評報告應由環保署委託公正顧問公司撰寫,避免開發單位曲意配合,並加強對顧問公司的考核。
  • 建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應明確界定場址周界責任,避免法律解釋空間導致訴訟耗費公帑。
  • 認為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修正案中,對無許可證者訂定「三年內再犯」才處刑罰過於寬鬆,可能造成公共安全疑慮。
  • 要求環保署輔導無許可證業者取得許可證,以解決公共安全問題。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肯定環保署長投稿媒體澄清六輕VOCs污染量爭議的立場與魄力。
  • 支持環保署對雲林縣政府提告,將事實真相攤在陽光下,並要求環保署制定VOCs排放量標準。
  • 提議環保署應大幅刊登全國性廣告,澄清六輕VOCs爭議,並對雲林縣政府提告。
  • 關切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對拾荒者或不知法令者的過重刑責,建議修正為符合比例原則的處罰,並建議執法人員採勸導、行政罰、再犯才處刑罰的漸進方式。
  • 質疑光害防治法草案被環保署建議「暫不推動」的理由,認為光害實質有害,中央應制定統一原則供地方遵循,並與內政部營建署等相關機關連動。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肯定環保署在六輕擴廠事件上的表現,經濟部應尊重環保署專業。
  • 質疑台灣環保標準是否比中國高,並關切日本、韓國不要的石化產業在台灣設廠問題。
  • 關切中油與中石油合作在福建設加油站,並從台灣煉油銷售至中國的經營策略,擔憂台灣空氣品質受影響。
  • 贊成對石油出口及國內課徵碳稅,以促進節能減碳。
  • 批評環保署對事業廢棄物處理異常勾稽告發率與處分率過低,無法制止不良廠商污染。
  • 關切台南安定鄉掩埋場滲水問題,要求環保署重新檢討處理。
  • 批評環保署對環評法修正案的保守態度,認為環保署的權威不足以承擔重大開發案延宕的責任,建議將環評主管機關提升至行政院層級。
  • 批評光害防治法在怠速問題上以溫度衡量不科學,且怠速停車應視為車輛不動,人應離開,而非冷氣房。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環保署「資源回收再利用率」的提升是靠「底渣再利用率」灌水,而非確實執行垃圾分類。
  • 批評底渣再利用大幅成長,但缺乏配套管制,對環境造成毒害,並反對廢棄物填海造島入法。
  • 要求環保署會同法務部分析廢棄物清理法判決結果,納入解釋令依據,以杜絕不法。
  • 質疑環保署對桃園藻礁工業污染及污水偷排問題改善不力,開罰效益低,要求檢討監測制度並召開跨部門會議討論。
  • 批評環保署長在國會殿堂上對委員質疑大聲叫罵,難怪台灣淪為毒物島。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質疑環保署PM2.5年平均濃度目標22.5微克能否達成,並要求具體預算與執行策略。
  • 提案修法刪除空污防治法中「會同經濟部」字樣,讓環保署可獨立落實總量管制,並獲署長口頭贊同。
  • 關切台中市河川整治與水質淨化成效不彰,特別是污水下水道接管率低問題,要求環保署加強督導。
  • 要求環保署提供台中水湳地區漢翔公司及工業污染的監督報告。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質疑環保署是否有效做到環境保護,認為應改稱「環境不保護署」,因民眾體感污染嚴重,且主動追查污染機制不足。
  • 關切新竹霄裡溪污染問題十幾年未解,批評環保署核准多家工廠進駐導致水源污染,要求環保署應積極預防而非事後整治。
  • 認為環保署對環境犯罪應更積極,加嚴規範,不應讓廠商排放污廢水、廢氣理所當然。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高度肯定並支持光害防治法草案,認為台灣住商混合社會及LED燈技術發展使得光害問題急迫需解決。
  • 批評環保署對光害防治法草案過於保守,未提出對案,要求環保署趁朝野協商期間盡快擬定修正條文,並在本會期完成三讀。
  • 提案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將氣候條件納入怠速停車排除條件的法律授權項目,以符合依法行政原則,並批評環保署對此案的反對態度。
  • 提醒環保署長應為自己任內推動的制度留下歷史定位,並建議重訂噪音污染標準,區隔清晨、夜晚時段。
  • 關切容積率移轉導致超高大樓遮蔽光線的光照權問題,要求環保署進行跨部會處理。

相關人員回應

沈世宏 環保署署長

  • 回應雲林縣政府六輕VOCs數據爭議,稱雲林縣政府隱瞞事實且死不認錯,環保署將持續登報澄清並考慮提告。
  • 說明核能發電風險與再生能源發展方向,強調核廢料處理由原能會負責,環保署主要從環評角度監督。
  • 解釋中科四期環評判決與環評無關,而是區域計畫法使用性爭議,環評會議將持續進行。
  • 說明杉原沙灘鉻檢測結果環保署無問題,差異在於檢測方法,將邀請各方專家重做以昭公信。
  • 表示烏賊車檢舉獎勵將檢討,並要求委員提供整體改善率報告,強調應從源頭防治與汰舊換新。
  • 說明環保署預算減少主要在對地方垃圾車補助,但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預算增加用於毒災應變訓練場所及環檢所設備汰換。
  • 澄清空污基金將用於貸款保證而非直接貸款,以協助中小企業節能減碳,並強調有自償性計畫才會辦理。
  • 說明離島生質能源中心計畫利用廢棄物及銀合歡裂解碳化,將垃圾轉化為能源,並可回填農地,但技術仍需克服。
  • 解釋營造永續優質環境衛生計畫保留款高因採獎勵性措施及採購清溝車時程長,承諾將納入里程考量。
  • 回應綠色生活網已簡化操作,避免擾民,並檢討不必要的小垃圾拍照。
  • 說明環保署已做好介入霄裡溪污染的準備,但因經濟部公文認定非飲用水源,環保署無權介入,並將對監察院糾正案提出申覆。
  • 解釋環評制度應回歸先進國家模式,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綜合考量,而非環保署擁有否決權,但提升至行政院層級恐有訴願程序問題。
  • 說明光害防治問題將納入「環境整潔綠美化促進法」草案,支持立法解決,但尊重立法院制定專法。
  • 說明空氣污染防制法中怠速停車管理辦法已預告,將納入溫度限制,但執行細節仍在討論中。
  • 說明事業廢棄物管理制度將以GPS、CCTV強化稽查,並將再利用權力收回環保署,要求產品標示清楚,農委會加強飼料管理法管控。
  • 表示環保署已做好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總量管制準備,但需待工業局同意,將報請行政院協調。
  • 說明豬廁所及沼氣中心推廣計畫,希望集合大型養豬場成立沼氣中心,將豬糞尿轉化為綠能與肥料。
  • 回應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修正案,建議保留第四款但將刑責門檻提高為經行政罰處分確定後3年內再犯,以符合比例原則。
  • 澄清拾荒業者未來將透過登記制排除在第四十六條適用範圍外,目前考量的是非拾荒但第一次觸法者不立刻處以刑罰。

謝燕儒 環保署空保處處長

  • 解釋烏賊車檢舉獎勵分為獎金與抽獎,成效將檢討,並承認有重複檢舉問題,將追蹤改善率。
  • 說明六輕VOCs排放量爭議,雲林縣政府前後數據矛盾,環保署被迫澄清以避免被指控違法審查。
  • 說明環保署對PM2.5防治已增列1億多元預算,用於監測站與地方政府補助,並委託民間單位執行。
  • 說明光害防治法涉及內政部等單位,建議擇期再審。
  • 說明行政程序法中聽證會舉行條件,認為六輕VOCs排放量爭議應由雲林縣政府主導召開專家會議。
  • 說明全國VOCs排放法規係數由環保署訂定,但六輕環評係數經環評大會認可,政策優先順序明確。

陳咸亨 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總隊長

  • 澄清垃圾轉運站預算主要用於焚化爐攤提費用及無焚化廠縣市的垃圾轉運費,垃圾轉運站設施計畫已無。
  • 說明觀音廢水污染案罰款1.3億元正在分期付款中。

阮國棟 環保署環檢所所長

  • 說明環檢所新增預算用於「新世代環境品質監測及檢測發展計畫」,為行政院核定的6年計畫,主要用於儀器汰舊換新。

袁紹英 環保署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處處長

  • 說明環境毒災專業訓練將持續籌編第三期公共建設計畫,以維持全國7個應變隊協助地方應變工作。

吳天基 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處長

  • 說明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將討論通過後公告,並朝資源循環利用法方向修法,由環保機關擔任主要主管角色。
  • 說明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修正建議,保留第四款但提高刑責門檻為經行政罰處分確定後3年內再犯,以符合比例原則,並將推動資源回收個體戶登記制度進行輔導。

蔡鴻德 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執行秘書

  • 說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五條現行規定已足以處理場址周界污染問題,且修正條文恐影響現有訴訟案件。
  • 說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四十三條中,列管場址監督驗證事務屬主管機關法定職責,費用原則由主管機關支應,但二次以上有問題的驗證費用可命污染責任人負擔,故不需修正。

林秀蓮 法務部參事

  • 說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五條現行條文「依實際狀況」已包含場址周界,不需為單一個案修法,且行政機關解釋應受尊重。
  • 說明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刑責過重,不符比例原則,法務部向來建議除罪化或降低刑責,僅惡性重大者適用行政刑罰。

楊素娥 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副總隊長

  • 提供環保刑事案件統計資料,但無法區分資源回收或一般廢棄物清除業。

葉俊宏 環保署綜計處處長

  • 說明環保署刊登廣告預算來自綜合計畫處業務費,符合採購法規定。

相關後續

  • 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 委員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 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討論事項三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20人擬具「醫療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少萍等19人擬具「醫療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一百零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核心議題

併案審查多項醫療法修正草案,主要針對醫療機構管理、廣告規範及相關罰則進行討論與修訂。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達 行政院衛生署署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錦村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李明濱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二十三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一百零五條及第一百十五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五十七條,照委員劉建國等及委員徐少萍等提案第五十七條條文通過。
  • 第一百零三條,照委員江惠貞等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 行政院提案第一百零八條條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委員徐少萍等提案第一百零八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
  • 本3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劉建國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四

併案審查委員蔡正元等25人擬具「醫療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19人、委員廖國棟等21人、委員賴士葆等25人分別擬具「醫療法增訂第八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徐少萍等30人擬具「醫療法第八十二條及第八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

核心議題

併案審查多項醫療法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機制相關條文的增訂與修訂。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達 行政院衛生署署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錦村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李明濱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5案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所提修正動議,於審查時處理。
  • 通過臨時提案1項,要求行政院應在1個月內將「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送至立法院審查。

討論事項五

審查人民請願文書案1案

核心議題

審查張久青先生為醫療疏失問題,建請制定「全民健康保險理賠法」的請願文書。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請願案不成為議案,請願書留供審查相關法案之參考,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討論事項六

審查本院委員蔡錦隆等16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草案,主要針對第四十六條中未經許可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的刑責規定,以及第五十二條相關罰則進行討論。
  • 核心議題為現行法規對拾荒者或不知法令者的處罰過重,不符比例原則,探討如何區分惡性重大與無心觸法者的責任。

相關爭議

  • 第四十六條刑責過重:蔡錦隆委員認為現行法對不知法令而拆解、變賣廢棄物者處以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比例原則,應修法減輕罰則。
  • 「三年內再犯」定義:環保署建議將刑責門檻設定為經行政罰處分確定後「三年內再犯」,但有委員質疑此期限過長或過短,對不同類型業者(拾荒者、無許可證業者)的適用性與執行效果產生疑慮。
  • 是否為非法業者開方便之門:有委員擔憂若降低初犯刑責或放寬認定,可能為沒有許可證的非法業者提供規避法律的空間,影響環境保護。
  • 拾荒者與法條適用:環保署長澄清未來推動登記制後,拾荒者將不適用本條刑責,但委員仍質疑目前過渡期間對無許可證但非營業性質者的執法困境。
  • 法條文字明確性:有委員指出環保署建議修正文字中提及「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後段」等用語不夠明確,恐造成法律解釋上的困擾。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關切廢棄物清理法修正後,拾荒者或公司法人被罰人數的統計資料。
  • 擔憂修法若排除公司法人的刑責,恐造成業者逃避法律責任。
  • 質疑環保署建議的「三年內再犯」條款,認為非法公司可透過更名規避,對拾荒者也無實質幫助。
  • 認為法條文字應更明確,不應使用「後段」等模糊詞彙。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擔憂廢棄物清理法修正案可能「大開方便之門」,讓遊走法律邊緣者規避責任,而非僅幫助弱勢拾荒者。
  • 質疑若修法後仍有其他條文可嚴懲,則本案修正的必要性。
  • 認為法條解釋應清晰,避免模糊空間導致執法困難與爭議。
  • 建議本案應擇期再審,讓行政部門將文字配套修改得更周延。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贊成保留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但質疑「三年內再犯」的期限過於寬鬆,對中大型非法業者缺乏嚇阻力。
  • 強調廢棄物囤積可能造成火災等公共安全問題,環保單位應積極輔導業者取得許可證。
  • 認為環保署不應為了少數人修正法律,而忽略對正式廢棄物處理業者的管理。
  • 建議本案應擇期再審,讓行政部門將文字配套修改得更好,避免影響委員會聲譽。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強調修法精神是為了解決拾荒者或不知法令者因拆解回收物而觸犯重刑的問題,認為不符比例原則。
  • 同意環保署將有害與一般廢棄物區隔,讓刑責符合比例原則。
  • 要求環保署宣示對執法人員進行指導,對一般拾荒者採勸導、行政罰、再犯才處刑罰的漸進方式,而非動輒移送法辦。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確認拾荒者因登記制將不適用本條款,現行討論為沒有許可證但從事回收變賣者。
  • 理解修正案旨在讓初犯者不處刑罰,再犯才處刑罰,並認為時間越長越能約束行為。
  • 質疑若家庭自行拆解回收物變賣是否觸法,以及修法後如何處理此類情境。

相關人員回應

吳天基 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處長

  • 說明環保署原則認同修法方向,但建議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仍保留,刑責門檻改為經行政罰處分確定後三年內再犯。
  • 解釋第五十二條不予修正,因與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七條行政罰規範有競合。
  • 說明對於弱勢資源回收業者,執法上不傾向處分,正推動個體戶登記制度進行輔導。
  • 澄清第四十六條主要針對沒有許可證而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者,不包含已登記的拾荒業者。
  • 指出現行法規下,農民挑大便澆田或民眾拆解電線變賣,若無許可證皆可能被移送法辦,認為有調整必要。
  • 補充說明「三年內再犯」是指在此期間內任何時候再犯都會被移送刑辦,時間越長對違規者越不利。
  • 強調修法並非開方便之門,第二款仍有嚴厲規定針對污染環境者,且會有更嚴謹的許可管理辦法與查核計畫。

沈世宏 環保署署長

  • 說明環保署對第四十六條的修正建議,旨在讓處罰輕重符合比例原則,將罰金從6萬元降至6,000元,並區分一般廢棄物與有害廢棄物。
  • 解釋拾荒業者未來將透過登記制排除在第四十六條適用範圍外,本條修正主要針對非拾荒但第一次觸法者。
  • 強調「三年內再犯」的意義是讓違規者在較長期間內必須規矩,一旦再犯即送刑辦,而非輔導時間。
  • 指出本條修正旨在處理民眾因不諳法令而第一次觸法即面臨刑罰的問題,認為不符比例原則。
  • 同意吳處長的意見,認為第四十六條修正建議是合理的,並承諾將與法治單位商量發布解釋令指導執法人員。

林秀蓮 法務部參事

  • 認為現行第四十六條第四款對一般廢棄物處以1年以上5年以下重度刑責,不符比例原則,建議應盡可能除罪化或降低刑責。

相關後續

  • 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修正案,因委員仍有疑慮,擇期再審。
  • 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二條修正案,因涉及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七條,擇期再審。

討論事項七

審查本院委員許添財等20人擬具「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審查環境影響評估法修正草案,擬將中央主管機關從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升至行政院,並在行政院設立環評委員會,以解決環評延宕問題及整合協調經濟發展與環保衝突。

相關爭議

  • 主管機關層級爭議:許添財委員認為環評主管機關應提升至行政院層級,以統籌跨部會專業,解決環評延宕導致重大開發案受阻問題;環保署則反對,認為環評屬科學事實認定,提升層級恐造成行政複雜性,且影響訴願程序,並建議回歸先進國家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綜合考量的制度。
  • 環評延宕原因:許委員認為環評延宕是行政效率不彰導致,環保署則認為主因是開發單位未做好公眾參與及顧問報告不詳實。

立法委員發言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提案將環境影響評估法中央主管機關提升至行政院,並設立專責委員會,以解決環評久久不能決定,導致重大開發案延宕,造成經濟發展與環保嚴重衝突的問題。
  • 認為環評是開發案的必要條件,將主管機關放在環保署導致其他部會應付了事,責任由環保署承擔,且行政效率不彰。
  • 強調台灣經濟發展需吸引重大投資,但行政效率低落,體制安排倫理衝突,環保署無法承擔重大環評事件的責任。
  • 批評環保署對環評法修正案的保守態度,認為若環保署無法解決問題,則應考慮替代方案。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環保署在環評制度上的責任歸屬問題,認為一旦業務移撥到行政院,環保署恐卸除許多責任。
  • 詢問環評主管機關提升至行政院後,環保署將扮演何種角色,以及運作流程為何。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質疑將環評主管機關提升至行政院的適當性,認為恐使環保署專業性降低,且行政院球員兼裁判,亦可能造成權責不清。
  • 認為環評不應只有環保考量,應在經濟與環保間取得平衡,批評環評委員會擁有否決權導致開發案受阻。
  • 主張環保署應在一定時間內提出環評法修正案,解決否決權問題。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環評委員會擁有獨步全球的否決權,導致社會產生預期心理。
  • 認為環評緩慢與開發單位委託顧問公司報告不詳實有關,建議將環評經費交由環保署委託公正顧問公司撰寫報告。
  • 批評台灣環評對顧問公司考核弱,導致報告作假,且地方政府環評案常遭黑道干預。
  • 建議環保署應重新考慮環評制度改革,讓環評報告更具正當性,減少爭議與溝通次數。

相關人員回應

沈世宏 環保署署長

  • 感謝委員關心環保署負擔過重,但環評制度設計旨在發現環境影響事實,並將公眾意見納入決策考量。
  • 反對將環評委員會提升至行政院層級,認為環評屬科學事務,提升層級恐造成行政複雜性,且影響訴願程序。
  • 指出國外環評制度非由環保署否決,而是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綜合考量經濟、環保與社會利益後核准或駁回。
  • 認為環評延宕主因是開發單位未做好公眾參與與溝通,建議從一開始就與民眾互動以提高效率。
  • 說明環保署有評鑑辦法考核顧問公司,但永揚案問題在於業主,專家會議可確保客觀公正審查。
  • 強調環保署的責任是監督地方政府的執行,若地方政府亂說,環保署有責任請其說對的話、做對的事情。
  • 承認環保署對美麗灣案曾主張先拆後建,但內政部主管相關法令,環保署依法無權干預。
  • 表示環保署對環評法修正案的態度是樂見其成,但認為現行法已有足夠授權處理,並將在3個月內向行政院提出修正案。

葉俊宏 環保署綜計處處長

  • 說明主管機關不宜改為行政院,因涉及環評委員會設置、監督及處分問題,非行政院主管範圍。

相關後續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二條條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討論事項八

審查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光害防治法草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光害防治法草案,旨在有效管理光害,維護適當照明環境,提供民眾舒適及健康的生活環境。
  • 討論光害防治的立法必要性、主管機關權責劃分,以及如何制定完整且可執行的法規,特別是針對都會地區LED燈光害問題。

相關爭議

  • 立法必要性與時機:立法委員普遍認為光害問題急迫需解決,應盡快立法,但有委員認為應等待行政院版對案,或先擱置待相關部會及業者溝通後再審議。
  • 主管機關權責:台北市環保局已主責光害防治自治條例,但中央環保署表示光害涉及建管、工務等多個單位,目前無專法依據,建議納入「環境整潔綠美化促進法」草案,但委員認為此法名稱與光害無關,且條文恐不完整,應制定專法並與內政部營建署連動。
  • 法案內容與執行細節:有委員關切草案未涵蓋緩衝期、無法澈底改善的特殊情況(如玻璃帷幕反射),以及現行LED燈具的高頻、高彩特性對人體與行車安全的影響。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指出台北市已主動提出光害防治自治條例草案,顯示此議題在都會地區的急迫性。
  • 認為環保署應積極回應光害問題,不應排除制定專法,或在現行法案中放入相對完整的條文。
  • 關切環保署擬將光害納入「環境整潔綠美化促進法」的條文是否完整,並建議應與內政部營建署等單位連動。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認為光害防治法草案內容不完整,環保署應負起責任提出法案,並建議應嚴謹審查,不宜倉促通過。
  • 關切霓虹燈招牌、玻璃帷幕反射等光害問題,詢問環保署如何規範與處理,特別是針對光源主體或反射物。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高度肯定並支持光害防治法草案,認為台灣住商混合社會及LED燈技術發展使得光害問題急迫需解決。
  • 批評環保署對光害防治法草案過於保守,未提出對案,要求環保署趁朝野協商期間盡快擬定修正條文,並在本會期完成三讀。
  • 指出草案應考量緩衝期、無法澈底改善的特殊情況(如玻璃帷幕反射),以及超高大樓對光照權的影響。
  • 建議環保署應進行跨部會處理,並積極推動光害防治立法,為國家留下歷史定位。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主張光害防治法應暫予擱置,待邀請內政部營建署及相關部會、業者說明與溝通後再審議,避免草率修法。
  • 質疑將光害防治法擺在環保署的適當性,認為廣告物管理不屬環保署職權,且若無連動機制,法案恐無實效。
  • 關切台灣LED技術是否導致光害問題,建議應先面對技術層面問題。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肯定多位委員關心光害問題,認為光害實質有害,中央應放開胸懷將光害納入職掌,並制定統一原則供地方遵循。
  • 質疑環保署報告中建議「暫不推動」光害防治法的理由,認為既然已納入相關法案,就應支持立法。
  • 強調光害對行車安全及居住環境的影響,應有效防治,並建議環保署可請相關機關配合推動。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指出香港在20多年前已有機場周圍禁止閃爍霓虹燈的規定,台灣應借鑒。
  • 質疑中央環保署至今未制定光害防治法,而地方政府已先行制定自治條例,認為中央應統一制定大原則供地方遵循。
  • 詢問光害防治法與環保署擬定的「環境整潔綠美化促進法」有何不同,並建議若有專法,後者可拿掉相關條文。
  • 強調LED燈、當鋪、檳榔攤等強光對行車安全及民眾生活的影響,認為有立法必要性。

相關人員回應

沈世宏 環保署署長

  • 承認光害問題已造成民眾困擾,需要法律依據解決,並瞭解台北市光害自治條例已送議會審理。
  • 表示環保署支持制定光害防治法,並已在「環境整潔綠美化促進法」草案中納入相關條文,但尊重立法院制定專法。
  • 說明光害防治涉及多個部會權責,需機制協調事前預防與事後處理。
  • 回應光害標準有清晨、夜間等4個時段區隔,差異約10分貝,但承認噪音為感覺性公害,差異因人而異。
  • 表示若立法院通過光害防治法,環保署將樂見其成,並會將其他法案中競合條文拿掉。

謝燕儒 環保署空保處處長

  • 說明光害防治法涉及內政部等單位,建議擇期再審。

相關後續

本案因委員反對,擇期再審。

討論事項九

審查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五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審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修正草案,主要針對第十五條應變措施範圍(是否明確納入場址周界)及第四十三條污染責任人應負擔費用範圍(是否擴及主管機關訂定、審查、變更或監督等措施費用)進行討論。

相關爭議

  • 場址周界責任範圍:尤美女委員認為現行法對場址周界污染責任規定不明確,導致環保署與廠商打官司耗費公帑,應修法明確界定;環保署則稱現行法「依實際狀況」已涵蓋周界,且修正恐影響現有訴訟案。
  • 主管機關費用負擔:尤美女委員認為污染人是始作俑者,環保署因污染而衍生的檢測、專家鑑定等必要費用應由污染人負擔;環保署則稱部分監督驗證費用屬主管機關法定職責,原則由機關支應,但二次以上有問題的驗證費用可命污染人負擔,且此修正幅度過大,建議暫不修正。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現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五條對場址周界污染責任規定不明確,導致環保署與台塑等廠商打官司,耗費人民稅金,應修法明確界定。
  • 認為環保署因污染而衍生的訂定、審查、變更或監督等必要費用,應由污染行為人負擔,而非由全民買單。
  • 強調若法律規定明確,廠商不會濫訴,最高行政法院也不會發回更審,顯示現行條文確實存在解釋空間。
  • 建議若環保署擔憂修法影響現有官司,可先暫緩審查,待環保署提供所有官司案件資料後再議。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詢問在條文中加上「周界」二字會有何困擾,認為應訂定子法明確規範周界範圍,而非由環保署自由心證判斷。
  • 主張污染行為人的責任範圍應擴大到周邊,且周邊範圍的成本也應由責任人承擔。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贊成環保署對第十五條不予修正的立場,認為現行「依實際狀況」規定由行政主管機關判定,反而能給予受害者更好的保障,並讓污染廠商更害怕,故不需修正。
  • 認為「周界」的界定在法律上可能引發更多爭議。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認為尤美女委員的版本更為清楚,可避免未來紛擾,且修法只是使現行法更明確,不會妨礙現有官司。
  • 強調打官司耗費人民稅金,立法者應思考如何減少紛爭,讓執法更明確,避免無謂訴訟。
  • 質疑若環保署永遠有官司在進行,是否就永遠不能修法,認為這不合理。

相關人員回應

蔡鴻德 環保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管理會執行秘書

  • 說明現行法第十五條已規定可依場址實際狀況採取應變措施,範圍已擴大,且有七條五規定可要求公告前場址提出檢測報告,故不需修正。
  • 解釋中石化官司牽涉行為時法,與現行法令不同,現行法已足夠處理RCA、台塑仁武廠等案件。
  • 認為條文加上「周界」恐導致子法修訂繁瑣,且「周界」本身是模糊概念,現行「實際狀況」是以個案數據判斷,更具彈性。
  • 擔憂若現在修法將場址周界納入規定,可能導致正在進行的訴訟案件敗訴,因為對方可能以法律規定不明確為由反駁。
  • 解釋污染行為人需負責整治,環保機關的抽驗費用第一次由機關負擔,若有問題第二次以後則由廠商負擔,故不需修正第四十三條。

林秀蓮 法務部參事

  • 認為現行條文「依控制場址或整治場址實際狀況」已包含場址周界,且行政機關適用法律的解釋應受尊重,不應為個案修法。
  • 指出「周界」定義仍有問題,難以解決環保署與台塑案的狀況。

相關後續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五條及第四十三條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席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十

審查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4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審查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擬將「氣候條件」明確納入機動車輛怠速停車受罰的排除條件,以符合依法行政原則。

相關爭議

  • 法律授權與行政命令:管碧玲委員認為現行母法未明確授權將氣候條件納入怠速停車排除條件,用行政命令規範恐不符依法行政原則,應修法補足授權;環保署則認為現有授權已足夠,且已預告將氣候條件納入管理辦法。
  • 執行細節與民怨:有委員關切若僅以天氣預報作為排除依據,可能因預報不準或與實際體感不符而引發民怨,建議應納入實際溫度考量,並解決車載溫度計校正等技術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指出世界各國立法例均將氣候條件作為機動車怠速罰款的排除項目,且應在法律中列舉授權,而非僅以行政命令規範。
  • 提案修法將「氣候條件」納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的授權項目,以符合依法行政原則。
  • 批評環保署對此案的保守態度,認為行政命令需要法律授權,且母法採列舉式條文,不列舉氣候因素恐產生憲法爭議。
  • 提醒環保署應注意光害防治法可能遇到的情形,並為國家做事留下歷史定位。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關切怠速停車罰款中天氣預報不準確的問題,建議環保署應納入實際溫度考量,而非完全以預報為準,避免招致民怨。
  • 認為稽查人員應配備客觀工具,並考量民眾實質感受,降低執行困擾。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指出怠速停車罰款從台南市實施至今僅3年,民眾行為改變需時間,且定義模糊,建議延長輔導期或暫緩修法。
  • 認為修法時機尚未成熟,應讓民眾更清楚法令後再實施取締。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批評環保署以溫度衡量怠速不科學,且規定時間不能超過3分鐘不合理,認為車輛不動人就應離開,立法出發點搞錯。
  • 指出台南市自治條例執行人性化,而中央訂定溫度標準恐自找麻煩,徒增爭議擾民。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詢問怠速停車罰款辦法中是否有溫度的規定,並確認環保署已修正辦法納入溫度限制。
  • 認為辦法中加上溫度規定應無問題,但執行方法需更明確,讓民眾了解如何執法。

相關人員回應

沈世宏 環保署署長

  • 說明環保署已預告修正怠速停車管理辦法,將氣候條件納入排除規定,但執行細節仍在討論中,例如如何取得即時溫度資訊及認定溫度計準確性。
  • 傾向以車上溫度計為準,但需強制規定校正,並考量稽查實務困難。
  • 表示在確定如何排除天候例外之前,地方仍以勸導為主,故目前僅開出一張罰單。
  • 認為現有授權已足夠訂定行政命令,但尊重委員認為授權不足需修法的意見。

謝燕儒 環保署空保處處長

  • 說明環保署已預告將氣候條件納入怠速停車管理辦法,但執行方法需更明確,讓民眾了解如何執法。

相關後續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無異議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席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11

臨時提案:六輕VOCs污染量科學定論及召開行政聽證會

核心議題

針對六輕VOCs污染量至今仍無最終科學定論,導致地方與中央政府爭端,要求環保署召開行政聽證會或專家會議,邀請各方學者提出精確估算值,以保障彰化、南投、雲林、嘉義等地區人民免於六輕污染風險。

相關爭議

  • 行政聽證會或專家會議:田秋堇委員要求環保署召開行政聽證會,釐清六輕VOCs排放係數多種問題;環保署長則認為聽證會非必要,應由雲林縣政府主導召開專家會議,環保署負責督導與協助,因地方政府有權力執行認定。
  • 環保署與雲林縣政府爭端:臨時提案指出環保署以減少對地方政府補助款威脅,嚴重影響人民權益,環保署長則認為此說法不對,應刪除,強調是雲林縣政府引用錯誤數據導致爭端。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指出六輕VOCs排放係數有環評係數、法規係數及廠商自建係數等多種,是全世界獨創,導致污染量估算爭議。
  • 要求環保署應召開行政聽證會,邀請各方學者針對六輕實際VOCs排放量提出精確估算值,以釐清真相。
  • 認為雲林縣環保局人力與財政困窘,環保署作為中央主管機關應提供協助,而非推卸責任。
  • 堅持臨時提案中關於「徒增地方與中央政府爭端,嚴重影響人民權益」的論述應保留,僅刪除「環保署甚至以減少對地方政府補助款作為威脅」一句。

相關人員回應

謝燕儒 環保署空保處處長

  • 說明行政程序法中舉行聽證會的條件,認為目前空污法或環評法均無規定,且行政機關認為無舉行必要。
  • 指出六輕排放量計算在環保署與雲林縣環保局間已有共識數據,爭議源於雲林縣環保局後來對自身算法的質疑。
  • 建議臨時提案應修正為「環保署應儘速督導及協助雲林縣政府,邀爭議各方推薦專家辦理專家會議,針對六輕實際VOCs排放量提出精確估算值」,並刪除指責環保署威脅地方補助款的文字。

沈世宏 環保署署長

  • 說明空氣污染防治法對排放量計算有優先順序,以實際監測結果為準,地方政府有權力執行認定。
  • 認為雲林縣政府對自身算法質疑,應由地方政府主導召開專家會議,環保署可協助,而非由環保署召開聽證會。
  • 強調環保署定的政策明確,但執行在地方,雲林縣每年收取空污費,可委外進行計算。
  • 同意將臨時提案中指責環保署威脅地方補助款的文字刪除,但保留其他關於爭端與影響人民權益的論述。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經修正後通過,要求環保署應儘速督導及協助雲林縣政府,會同爭議各方推薦專家辦理專家會議,針對六輕實際VOCs排放量提出精確估算值。

原始資料

公報
1016701
卷/期/冊
101/67/1
發布日期
201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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