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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福衛環委員會審查環保與勞動預算及多項法案:聚焦勞保改革、就業輔導與環境議題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10-31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5次會議,上午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102年度預算案,委員質詢範圍廣泛,涵蓋勞委會預算編列、無薪假、就業e網成效、勞保基金操作、外籍漁工權益等。下午則併案審查多項環境相關法案及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其中部分法案通過或維持原條文,就保法部分提案因財政考量或道德風險未獲通過,部分則擇期再審。

討論事項一

審查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單位預算案 (上午)

核心議題

  • 本次預算案審查聚焦於勞委會主管機關的102年度預算編列,特別是就業安定基金的律師費用、勞保健保補助不足、全國就業e網的效益、勞保基金投資績效,以及對無薪假、外籍漁工勞動條件、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的政策應對。
  • 會議也討論了勞動檢查權責劃分、冷凍空調職類考場設置、服務業服務費歸屬、青年失業與職訓預算分配等多元勞動議題。

相關爭議

  • 勞委會預算編列與勞工權益:委員質疑勞委會一方面編列預算控告關廠勞工,另一方面又編列預算協助勞工訴訟,構成「兩手策略」。
  • 勞保健保補助不足:委員指出政府應負擔的勞保、健保補助款長期短編,導致勞保基金虧損,質疑勞委會未積極爭取。
  • 全國就業e網成效:委員質疑該網站年花費6千萬元,但職缺數遠低於民間人力銀行,客服中心服務量低,效益不彰。
  • 勞保基金投資虧損:委員質疑勞保基金投資國內股票過度集中電子股與金融股,且在馬政府上任後出現虧損,有基金操作人為問題,並點名盈正案的投資損失與投信處分不公。
  • 外籍漁工勞動條件:委員質疑外籍漁工納保率極低(8千多人僅7百多人投保),勞動檢查不力,勞動條件惡劣,形同「21世紀奴工」。
  • 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委員關切近7千家事業單位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政府缺乏追討機制,未來恐由全民善後。
  • 勞動檢查權限爭議:委員質疑勞委會與地方政府在勞動檢查權限上的劃分,特別是台北市勞檢權的完整性與高雄市「一市兩制」的不公平現象。

立法委員發言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委會在就業安定基金編列律師費用控告關廠勞工,同時又編列勞工法律補助,形成「兩手策略」,要求刪除控告勞工的預算。
  • 要求將聯福案全案送監察院調查,還原真相。
  • 擔憂舊制退休金提撥不足問題,要求勞委會確實督促雇主提撥。

林世嘉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委會編列2,065萬元控告聯福案勞工,而非追究資方責任,要求刪除該筆預算。
  • 指出勞健保補助款長期不足,導致勞保基金虧損,批評勞委會失職。
  • 提議修正勞動基準法第28條,讓勞工積欠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優先於抵押權受清償。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職訓局預算書中人事費總額與細目加總不符,相差7億多元,要求查明,否則預算暫停審查。
  • 質疑勞安所研究計畫未列入預算書卻已招標,要求解釋資金來源。
  • 要求勞委會與內政部會商,將國保無工作能力評估項目納入勞保失能給付標準表,以提升準確性。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關切無薪假議題,特別是電子廠大量放無薪假對家庭收入的影響,要求勞委會積極捍衛勞工權益。
  • 質疑「全國就業e網」高達6千萬元的營運預算效益不彰,職缺數遠低於民間人力銀行,客服中心服務量過低,要求檢討並整合資源。
  • 建議勞委會與教育部合作,在大三、大四階段即積極協助青年做好就業準備,避免畢業即失業。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延續王委員對「全國就業e網」效益的質疑,認為其使用率不高,績效不明顯,建議檢討並考慮委辦或與民間人力銀行合作。
  • 關切產訓合作比例低的問題,質疑企業不重視,或因制度問題導致「現徵現用、不用就丟」的現象。
  • 質疑勞委會的勞保制度未能有效保障勞工權益,如高薪低報、漏報晚報等問題,導致勞工受損,且稽核制度不完善。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認為太陽能產業放無薪假是景氣循環所致,不應完全歸咎勞委會,但勞委會有義務輔導轉業、安撫員工。
  • 支持勞保基金由政府負最終支付責任並逐年撥補,確保勞工安心。
  • 不贊成基本工資調整設限,認為不合理,要求勞委會做正確政策宣示。
  • 支持修正勞動基準法第28條,將退休金、資遣費納入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保障被惡意資遣勞工權益。
  • 要求勞委會一個月內邀集各單位對「本勞、外勞工資脫鉤」議題進行全面性討論,並做政策性宣示。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委會102年度依法律義務編列的重大支出比去年增加128億元的原因,要求釐清是因何種新法律義務所致。
  • 關切勞委會人事費與辦公室租金,指出勞委會無自有房舍,長期租賃費用高昂。
  • 質疑勞工抗爭蛋洗總統府而非勞委會,認為勞委會作為主管機關應負最大責任,並應研議將退休金與資遣費納入積欠代償基金。
  • 針對就業保險支出,質疑失業給付與職業訓練津貼發放金額差異過大,認為失業者應積極參與職訓,並應檢討是否有人先領給付再找工作。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委會每年補助五都勞健保費用達1千多億元,佔總預算大部分,壓縮其他可運用經費。
  • 關切勞工抗議提出的四大訴求,要求勞委會說明解決方案及時程。
  • 質疑勞委會一面倒向勞工,過度「K企業主」導致企業難以經營,應在勞資關係中找到平衡點。
  • 提出醫院員工參與公益活動是否應算工時、值班津貼是否算經常性收入導致加班費計算複雜等個案問題,要求勞委會檢討相關規定。
  • 針對勞保給付問題,詢問勞保是否會倒、月領或一次領較好、月領金額是否會變少、一次領後能否改月領、一次領後能否參加國保、勞保年金與民間保險效益比較、是否需仲介申請等7個勞工關切問題。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青年失業率是平均失業率的3倍,但勞委會公務預算中對青年照顧部分不增反減,且職訓局預算大幅刪減,質疑組織改造後青年就業輔導經費的去向與編列合理性。
  • 關切勞工抗議活動,期許主委能扭轉勞工劣勢,在歷史定位上為勞工爭取權益。
  • 質疑勞委會對委員提案的回應,多以「宜審慎考量」等詞語,顯得輕視委員提案。
  • 強調勞委會不應「做小媳婦」,應積極爭取勞工權益,並呼籲加強技職教育與技術勞工培訓。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質疑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不足問題,指出近7千家事業單位未足額提撥,要求勞委會計算不足金額,並提供地方政府追蹤催繳成果報告。
  • 質疑勞工檢查業務預算分配不均,危險性機械設備檢查委外代行花費2億700萬,佔總支出91.2%,但有害作業環境基本資料建立與職業病預防輔導經費僅200多萬,要求提供委外代檢機構稽查作業及成果報告。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委會恢復中區與南區甲級冷凍空調職類考試考場,以利中南部考生。
  • 要求勞委會針對甲級冷凍空調術科題目更改召開正式公聽會,讓產、官、學意見充分表達。
  • 質疑勞委會對台北市勞檢權限的處理,導致高雄市「一市兩制」不公平,並凍結所有勞檢預算,要求勞委會積極面對問題。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質疑飯店收取1成服務費的歸屬問題,認為此費用應歸給服務人員而非餐廳或老闆,要求勞委會釐清並爭取勞工權益。
  • 關切勞動市場「失業與缺工並存」現象,認為原因在於勞工期望值與企業需求不符,建議勞委會加強宣導各行各業的價值,扭轉「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的觀念。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質疑勞保基金在馬英九政府上台後出現虧損,認為是基金操作的人為問題,而非國際因素。
  • 質疑勞保基金投資國內股票過度集中電子股與金融股,未分散風險,且金融股表現不佳,懷疑有圖利特定企業之嫌。
  • 要求勞委會提供勞保基金投資明細,包括買賣時點、盈餘、市值及買進價格等資料,以釐清是否有隱藏性損失或做假帳。
  • 指出勞動市場秩序紛亂,許多勞工因卡債等問題不敢加入勞保,形成隱藏性就業,導致勞保與薪資脫鉤,要求勞委會提出解決方案。

楊曜 立法委員

  • 建議簡化外籍漁工招募程序,比照家庭看護工縮短審核期限至6天,並透過漁會媒合,取消登報費用,以減輕漁民負擔。
  • 要求勞保局開發整合勞保、國保、漁保、農保資料的電腦軟體,讓第一線承辦人員能快速查到申請人可申請的給付項目,保障民眾權益。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關切聯福關廠勞工的訴求,要求主委與15位自救會代表見面,並質疑勞委會為何仍編列訴訟費1,875萬元控告勞工。
  • 建議立法院刪除控告關廠勞工的訴訟預算,以協助勞委會解套,避免監察院究責,並讓勞工避免再上法院。
  • 要求勞委會提出方案,對未善盡責任追討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的縣市政府課責,並將其列為統籌分配款的分配指標。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委會查核蘇花改工程得標廠商是否大幅進用外勞而未保障原住民本勞就業權益,特別是重災區原住民的勞力工作機會。
  • 反映仁愛鄉茶農、菜農非法進用外勞問題嚴重,影響原住民工資與工作機會,要求勞委會向移民署反映加強查緝。
  • 要求職訓中心持續提供原住民職業訓練機會。
  • 關切長安養護中心性侵外勞事件後,12名外勞被要求更換雇主,詢問是否有善後補救辦法,讓外勞能繼續留在原單位服務。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質疑勞保與勞退基金購買「盈正」股票造成巨額虧損,且與退撫基金安泰投信人謀不臧案有關,要求勞委會對相關投信追償並處分。
  • 要求勞委會支持在公開網站上揭露對品德不良投信公司的資訊,並建立單一個股虧損20%即揭露資訊的機制,以降低弊端。
  • 認為勞工基金放在勞委會三級機關操作,績效不彰,建議舉辦公聽會討論整體制度設計問題,並給予基金管理單位適當工具與誘因。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要求行政院兌現承諾,在3個月內提出勞保條例具體修法,將政府撥補及負最終支付責任入法。
  • 批評勞委會作為勞工權益保障機關,卻帶頭大量僱用臨時人力、派遣勞工及業務承攬,非典型僱用人數高達2,868人,比正式人力高1.8倍,要求深切檢討改善。
  • 關切經建會「經濟動能推升方案」中增加外勞核配比率及改變本勞工資工時的建議,認為將嚴重傷害勞工權益及本勞就業機會,要求勞委會堅定立場把關。
  • 指出台灣勞工超時工作比例嚴重,從97年的4.94%提升至100年的20.47%,要求勞委會加強督導。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社會存在「啃小族」現象,年輕人因社會保險制度問題(所得替代率高、基金將倒閉)需負擔高額稅金養退休者,導致不敢生小孩。
  • 建議放寬家庭看護工巴氏量表申請門檻,對分數較低但有實際需求的家庭,提高其就業安定基金繳費,將非法外勞市場合法化並轉為政府收入。
  • 質疑勞委會對家庭幫傭與看護工政策的僵化,未能回應實際家庭需求,要求加快研議以價制量的方案。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指出漁業是職災死亡率最高的行業,但外籍漁工納保率極低(8千多人僅7百多人投保),質疑勞委會勞動檢查不力,視法規如無物,形同奴役外籍漁工。
  • 要求勞委會立即處分未納保的雇主,並從現在開始立即納保所有外籍漁工,加強其他勞動檢查,誓死捍衛外籍漁工勞動權益。
  • 質疑勞委會對派遣勞工保護法制進度緩慢,且公部門派遣違法比率高,要求訂定明確期程,確保派遣勞工權益。
  • 質疑勞委會對退休金、資遣費納入積欠工資墊償範圍的研商進度緩慢,要求明確期程。
  • 批評勞委會一邊鬆綁外勞配額,一邊卻用就業安定費控告關廠勞工,立場矛盾。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工退休基金為何不能讓勞工選擇投資標的,要求勞委會研究並給予勞工類別式投資組合的權利,並承諾半年內提出構想。
  • 建議勞退基金管理應民營化,或至少在政府掌控下給予勞工選擇權,並以差異法而非平均法來對待不同所得勞工的投資偏好。
  • 關切職業訓練與就業媒合之間的連結性,指出勞委會自辦訓練媒合率高於委辦,並要求加強勞動市場供需了解及勞工遷徙協助。
  • 要求勞委會加強內部橫向協調,特別是職訓局應以區域性營運中心概念,將職業訓練與就業媒合的連結性做出來。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勞委會主任委員

  • 回應勞委會編列控告關廠勞工預算為行政程序所需,但已與勞工代表接觸,希望透過非訴訟途徑解決問題,並已停止訴訟。
  • 表示提高扣除額上限會造成稅損,稽徵程序簡化已在研議;離島稅賦優惠現行已有措施,可再檢討。
  • 承認無薪假人數有逐漸成長趨勢,但會密切觀察,並與經濟部工業局合作輔導。
  • 說明「全國就業e網」提供24小時免費服務,並非僅限就業服務,會檢討其經濟效益、與民間網站區隔及全面性服務。
  • 同意勞動基準法第28條修正方向,讓勞工積欠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優先於抵押權受清償,但需考量銀行融資影響,仍在聽取各方意見。
  • 承諾勞保基金政府會負最終支付責任,並已開始徵詢專家意見,將在3個月內提出勞保條例修法方案。
  • 強調勞委會不認為基本工資脫鉤是正確方向,涉及人權與經貿問題,需跨部會討論,並會向行政院提出召開跨部會會議建議。
  • 解釋依法律義務編列預算增加128億元,主因是勞保條例修正後,五都勞健保補助費自101年7月起由中央負擔,102年為全年負擔。
  • 表示勞委會積極爭取正式員額,但因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員額控管,提供人民服務仍需運用非典型僱用人力。
  • 針對非法外勞問題,表示查緝由移民署負責,但會向移民署反映,並注意到原鄉問題。
  • 支持在公開網站上揭露品德不良投信公司的資訊,並建立單一個股虧損20%即揭露資訊的機制。
  • 回應「勞保會不會倒?」:不會。回應「月領或一次領比較好?」:月領比較好。回應「月領會不會變少?」:不會。回應「一次領後能否改月領?」:不行,入帳前可後悔。回應「一次領後能否參加國保?」:金額低於50萬元或年資低於15年者可。回應「勞保年金比民間保險好?」:年金最好。回應「勞保給付是否需仲介?」:不需要,直接到櫃台辦理。
  • 不贊成將就業保險給付逾期給付期限縮短至10天,建議與勞保條例一致維持15天。
  • 不贊成將初次求職者納入就業保險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適用範圍,認為應透過青年就業站等其他機制協助。
  • 不贊成將父母增列為就業保險給付或津貼的受扶養眷屬,因恐重複保障且增加財務支出。
  • 不贊成提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標準及延長給付期間,因對就保財務影響甚鉅。
  • 不贊成延長年滿45歲或身心障礙者辦理求職登記的期限,認為應儘早回到職場,延長反而降低求職動力。
  • 承諾半年內研究勞工退休基金讓勞工選擇投資標的權利問題。
  • 同意加強勞動市場供需了解,並將職業訓練與就業媒合連結性做出來。

石發基 勞委會勞工保險處處長

  • 解釋勞保健保補助增加128億元,主因是101年7月起五都勞健保補助改由中央負擔,102年為全年負擔。
  • 說明就業保險年收216億元,累積780億元,主要用於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健保費補助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不贊成將父母增列為就業保險給付對象,因可能與國民年金或其他津貼重複保障,並增加13億元支出。
  • 解釋勞保採申報制度,為避免道德風險,保險效力自申報日起算,而非到職日,雇主未加保會受罰,勞工損失由雇主賠償;行政院現有版本擬採「即知即罰」方式補償勞工。
  • 說明職災勞工保護法已規定,雇主未加保導致職災,勞工可依基本工資領取失能或死亡補助,最多可給3年津貼。

羅五湖 勞委會勞工保險局代總經理

  • 解釋勞保基金投資電子股與金融股的比例接近大盤市值比例,符合分散風險原則,且國外投資含債券故收益較穩健。
  • 表示勞保基金在盈正案中虧損4千多萬,勞退基金虧損1億左右,但已向安泰投信求償,勞保部分已追回1千多萬,勞退部分也將追回。
  • 說明勞保局有監督機關報告,但未對品德不良投信公司做資訊揭露。
  • 說明外籍漁工有7百多人加入勞保,數字會變動。
  • 解釋勞保給付月領比一次領划算,領6到8年即可回本,且未入帳前可更改選擇。
  • 說明一次領超過50萬元或年資低於15年者,不能參加國民年金。
  • 強調勞保給付不需仲介,直接到櫃台即可辦理。
  • 解釋勞保採申報日生效,若改為到職日生效恐產生道德風險,鼓勵雇主不申報,增加全體被保險人負擔。
  • 說明雇主未於到職日加保,勞保局會直接裁罰,勞工損失由雇主賠償;勞保條例修正後,針對年資損失將採「即知即罰」方式補償。

林三貴 勞委會職業訓練局局長

  • 說明全國就業e網101年1至8月有114萬筆有效職缺,平均每月14萬筆,遠高於民間人力銀行。
  • 回應國際勞工組織將台灣標示為「Taiwan, China」問題,表示勞委會非會員國無法抗議,但會向其反映要求更正為「Taiwan」。
  • 說明外籍漁工招募程序需刊登報紙3天及求才推介21天,會檢討縮短等待時間、放寬地方報刊登,並與漁業署討論媒合方式。
  • 說明青年失業率連年下降,失業週期縮短,職訓局透過多項計畫協助青年快速就業。
  • 解釋青輔會組織改造後,大部分人員移至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僅少量人員移至職訓局,相關業務經費主要由基金支應,並非公務預算減少即代表青年輔導經費縮減。
  • 說明竹東長安養護中心性侵外勞事件後,12名外勞依規定須轉出,會妥善安置並轉換雇主,以維護外勞權益及國家形象。
  • 強調公立就服站人員具備乙級就業服務員資格,會持續提升專業技能,並檢討就服機構服務改善計畫。
  • 不贊成延長年滿45歲或身心障礙者辦理求職登記的期限,認為應儘快協助失業者返回職場,延長反而降低求職動力。

陳慧玲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

  • 解釋服務費歸屬問題屬於商業性質,勞動基準法對此無管制,由勞雇雙方議定。
  • 說明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不足是雇主責任,地方政府會依法處分及催繳,勞委會也補助人力協助縣市政府執行。
  • 說明勞保失能給付標準表已涵蓋20項永久失去工作能力的項目,符合者不需再經評估即可領取失能年金。
  • 說明勞保與國保的失能評估表不同,但兩邊年資可併計,會參考國保評估表與內政部會商檢討。
  • 解釋勞工退休基金讓勞工選擇投資標的仍在研究中,涉及平台建置、保證收益及勞工接受度等問題,議題複雜。

黃肇熙 勞委會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主任委員

  • 表示勞退基金財務沒有問題。
  • 說明勞退基金目前沒有讓勞工選擇投資標的權利。
  • 回應盈正案虧損,表示勞退基金委外部分也有買盈正,虧損約1億左右,安泰部分8千1百萬已同意賠償,但要求安泰對其他帳戶負督導不周責任。
  • 表示監理委員會對勞保局財務監理絕無做假帳情形,每月財務報告均有揭露,會後可提供相關資料。

黃孟儒 勞委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組組長

  • 說明產訓合作比例低,主因國內98%為中小企業,無能力做產訓合作,大企業外移,但今年仍有2百多家合作。
  • 說明102年度青年訓練預算在基金中增加2.7億元,包括青年訓練6.2億元及青年就業站7億元,以加強青年人力資本投資。
  • 說明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最多發給6個月,且依訓練期間長短發放,故發放金額會少於失業給付。

李組長庚霈 勞委會職業訓練局就業服務組

  • 說明全國就業e網營運近6年,主要為委外標案,服務對象以中高齡、弱勢族群為主,依就服法規定免費服務,與民間人力銀行不同。
  • 說明100年e網求才人數22萬多人,求職人數14萬9千人;今年1至9月求才人數18萬6千多人,求職人數18萬7千人。
  • 解釋青輔會移撥青年就業課至職訓局,人員維持費由職訓局支應,102年促進青年就業計畫有7.6億元,並非公務預算減少即代表青年輔導經費縮減。

郭芳煜 勞委會副主任委員

  • 同意委員提案要求國際勞工組織將台灣標示更正為「Taiwan」,但因非會員國,將修正為「要求其將『Taiwan, China』(台灣,中國)更正為『Taiwan』(台灣)」。
  • 建議就業保險給付逾期加給利息的給付期限維持15日,與勞保條例規定一致。

相關後續

  • 10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所屬單位預算案,報告及詢答完畢,另擇期繼續審查。
  • 有關預算案增減意見之提案,請於預算處理前2日中午12時前以書面送交委員會。
  • 委員潘維剛、徐耀昌、林淑芬及鄭汝芬等4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
  • 本日會議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
  • 通過臨時提案2項:放寬電弧爐煉鋼集塵灰處理期限至105年底;要求環保署協助雲林縣政府辦理六輕VOCs排放量專家會議。
  • 通過臨時提案1項:勞委會應針對「全國就業e網」及24小時客服中心營運經費過高、成效不彰問題進行全盤檢討,並提出具體改進對策。
  • 通過臨時提案1項:勞委會應向國際勞工組織要求將「Taiwan, China」更正為「Taiwan」。
  • 通過臨時提案1項:內政部、勞委會職訓局應積極辦理照顧服務員培訓,補足人力缺口,促進專業化,並於一個月內書面答覆具體方案。

討論事項二

審查「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下午)

核心議題

審查委員許添財等20人擬具之「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委員許添財等提案第二條條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討論事項三

審查「光害防治法草案」 (下午)

核心議題

審查委員蔣乃辛等26人擬具之「光害防治法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四

審查「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五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下午)

核心議題

審查委員尤美女等21人擬具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五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委員尤美女等提案第十五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本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蔡錦隆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五

審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下午)

核心議題

審查委員管碧玲等24人擬具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照委員管碧玲等提案通過。
  • 本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蔡錦隆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六

審查「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下午)

核心議題

審查委員蔡錦隆等16人擬具之「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七

審查人民請願案1案 (下午)

核心議題

審查台灣省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聯合會請願,建議將「空氣污染防制法」中機動車輛怠速停車開罰規定排除計程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請願案行政單位已函覆請願人,請願書留供審查相關法案之參考,不成為議案,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討論事項八

審查「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下午)

核心議題

  • 併案審查行政院及委員蔣乃辛等提出的「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就業保險給付逾期應加給利息的給付期限。
  • 行政院版本建議15日內給付,委員版本建議10日內給付。

相關爭議

給付期限差異:行政院版本建議15日,委員蔣乃辛版本建議10日,勞委會建議與勞保條例一致維持15日。

立法委員發言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認為既然給付已核定,應更迅速,贊成10日內給付,不應過於保守拖延15天。

相關人員回應

郭芳煜 勞委會副主任委員

  • 建議給付期限維持15日,與勞保條例規定一致,若要更改應兩邊一起改。
  • 表示只要不是問題案,勞保局會儘快處理給付。

石發基 勞委會勞工保險處處長

  • 建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因兩邊文字不同,且施行細則可處理,希望勞保條例與就保法規定一致。

相關後續

  • 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四十四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給付期限15日)通過。
  • 本案已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蔡委員錦隆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九

審查「就業保險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下午)

核心議題

  • 審查委員江惠貞等21人擬具之「就業保險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旨在修正雇主非於勞工到職日申報加保者,保險效力自勞工到職日起算。
  • 勞委會對此提案持反對意見,考量道德風險及保險財務影響。

相關爭議

保險效力起算日:委員提案主張保險效力自勞工到職日起算,以保障勞工權益;勞委會則認為就保採申報制度,若改為到職日生效恐變相鼓勵雇主不申報,增加道德風險,對保險財務造成重大影響,且將雇主賠償責任轉嫁給全體被保險人。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質疑勞保局現行事後審查制度導致雇主閃避責任,勞工因延遲加保受損,年資計算也受影響,認為僅處罰雇主無法彌補勞工損失。
  • 認為勞保局應採代位求償方式,保障勞工權益,而非讓勞工自行提告。
  • 指出提案是受法界勞工教授請託,旨在填補現行制度漏洞,保障少數因延遲加保而受損的勞工。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認為勞工不知道雇主未投保,若保險效力不追溯到到職日對勞工不公平,建議勞委會應代位求償,並將修法更完整,涵蓋此情況。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勞委會主任委員

  • 解釋反對理由是擔心變相鼓勵雇主平時不申報加保,等到事故發生才回溯效力,造成道德風險。
  • 表示教授可能沒有實際操作經驗,實際操作上存在許多問題。

羅五湖 勞委會勞工保險局代總經理

  • 強調保險必須申報才會生效,若改為到職日生效,恐導致雇主都不申報,制度將會被破壞。
  • 說明雇主未申報加保,依第38條規定會處罰10倍保費,勞工損失應由雇主賠償,但年資損失部分需待老年給付時才知曉。
  • 指出勞保已修法,針對晚保採取「即知即罰」方式,罰雇主2倍月投保薪資,以補償勞工損失。

石發基 勞委會勞工保險處處長

  • 強調勞保採書面事後審核,若允許回溯效力,將造成「逆選擇」的道德危險,由全體被保險人負擔不公平。
  • 說明行政院版修法將採取「即知即罰」方式,雇主未替勞工加保,一年罰2倍月投保薪資,彌補勞工損失。

相關後續

第六條條文另擇期繼續審議。

討論事項十

審查「就業保險法第十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下午)

核心議題

  • 審查委員蔣乃辛等22人擬具之「就業保險法第十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旨在增列家庭照顧津貼為就業保險給付項目。
  • 勞委會考量認定困難、給付浮濫及財務無法負荷等因素,對此提案持反對意見。

相關爭議

增列家庭照顧津貼:委員提案增列家庭照顧津貼,以協助勞工;勞委會則認為家庭照顧假認定由雇主准駁,轉由保險人核發津貼恐無從查核,造成給付浮濫,且每年所需經費達300億元,遠超保費收入200億元,將使就保財務無法負荷。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指出家庭照顧津貼立意良善,但勞委會報告顯示5天家庭照顧津貼需花費就業保險基金300億元,遠高於每年200億元收入,財政上不可行,應審慎考量。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勞委會主任委員

  • 表示委員提案立意良善,但擔憂家庭照顧假認定困難,恐導致給付浮濫,且每年所需300億元經費將使就保財務無法負荷,需調整保險費率因應。

相關後續

第十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不予審議。

討論事項11

審查「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下午)

核心議題

  • 審查委員李應元等25人擬具之「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旨在將初次求職不成者納入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適用範圍。
  • 勞委會考量初次求職者未繳納保費,納入恐破壞保險制度並增加財務負擔,對此提案持反對意見。

相關爭議

初次求職者津貼資格:委員提案希望鼓勵初次求職不成者參加職訓,給予基本工資6成生活津貼;勞委會則認為就業保險為納費互助制度,初次求職者未繳保費,納入恐破壞保險制度並增加財務負擔,建議透過青年就業站等其他職訓局方案協助。

立法委員發言

李應元 立法委員

  • 提案基本精神是鼓勵初次求職不成者參加職訓,並給予基本工資6成生活津貼,以協助其快速進入職場。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指出初次求職者津貼將增加67億元支出,認為不應從就保基金支出,而應透過職訓局青年就業站等現有機制強化競爭力與專業能力,協助青年就業。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委會僅以「無繳納保費貢獻度」反對初次就業者納入職訓津貼,認為未照顧初次就業者,應彌補這塊空白。
  • 要求勞委會宣示若初次求職者參加職訓,能否給予生活津貼。
  • 關切青年失業率與初次就業時間,要求勞委會提供具體數據,並加強青年就業輔導措施,如學校就業輔導與技職體系調整。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勞委會主任委員

  • 不贊成將初次求職者納入就業保險給付,認為就業保險是納費互助制度,初次求職者未繳納保費不符資格。
  • 說明勞委會已透過青年就業站方案,提供18至29歲年輕人2年內12萬元補助參加職業訓練,已有1萬4千人通過審核,5千多人已就業。
  • 表示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是根據就業保險法規範,需參與就業保險的投保人才能接受。

林三貴 勞委會職業訓練局局長

  • 說明青年失業率連年下降,失業週期已縮短至平均15至17週,顯示青年找工作時間快速。
  • 解釋職訓局公務預算減少與組織改造有關,青年就業輔導經費主要從基金支應,102年針對青年訓練與就業服務共編列13.2億元。

相關後續

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不予審議。

討論事項12

審查「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下午)

核心議題

  • 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7人擬具之「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旨在增列父母為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受扶養眷屬。
  • 勞委會考量社會保險不重複保障原則及財務影響,對此提案持反對意見。

相關爭議

增列父母為受扶養眷屬:委員提案希望將父母納入失業給付或職訓津貼的受扶養眷屬,以增加給付;勞委會則認為父母可能已領取國民年金或其他津貼,恐重複保障,且每年將增加13億餘元支出,應審慎考量。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委會因重複保障問題而反對增列父母為給付對象,詢問若排除重複請領,是否可行。

相關人員回應

石發基 勞委會勞工保險處處長

  • 說明現行失業給付眷屬加給僅限配偶與子女,若將父母納入,可能與其領取的國民年金或其他津貼重複保障,且每年將增加約13億元支出,故建議謹慎。

相關後續

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不予審議。

討論事項13

審查「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下午)

核心議題

  • 審查委員黃偉哲等20人擬具之「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旨在提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標準及延長給付期間。
  • 勞委會考量對就保財務影響甚鉅,對此提案持反對意見。

相關爭議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調整:委員提案提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標準至全額,並延長給付期間至1年;勞委會則認為此舉預估每年將增加148億元支出,對就保財務影響甚鉅,應審慎評估。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指出提高育嬰留職津貼將使就保基金每年增加148億元支出,在財政困難下,若要增加福利,需考量大眾是否能接受調高保費。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反對提高育嬰留職津貼,認為該制度實施不久,且財政困難,應將錢用在刀口上。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勞委會主任委員

  • 表示委員提案預估每年將增加148億元支出,對就保財務影響甚鉅,宜審慎評估。

石發基 勞委會勞工保險處處長

  • 說明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98年5月1日實施,勞委會持續追蹤其發展,目前情況尚可。

相關後續

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不予審議。

討論事項14

審查「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下午)

核心議題

  • 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3人擬具之「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旨在延長年滿45歲或身心障礙者於離職退保後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期限。
  • 勞委會考量延長期限恐不利其再就業,對此提案持反對意見。

相關爭議

求職登記期限延長:委員提案希望將45歲以上或身心障礙者的求職登記期限從2年延長至5年,提供更安心的求職空間;勞委會則認為延長期限恐降低求職動力,不利其儘早重返職場,且先進國家要求更短的報到時間。

立法委員發言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指出在就業市場萎縮下,45歲以上及身心障礙者找工作更加困難,延長求職登記期限是依據就保法第16條保障中高齡與身心障礙者的立法精神,給予他們安心保障,且不增加支出。
  • 認為勞委會態度奇怪,不願給予中高齡、身心障礙者更安心的求職空間。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認為延長求職登記期限至5年,恐讓中高齡者「慢慢來」,反而更遠離職場,不利找工作。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勞委會主任委員

  • 表示延長期限恐不利其再就業,因中高齡或身心障礙勞工更應及早獲得就業服務協助。

林三貴 勞委會職業訓練局局長

  • 說明實務上失業者都會急切找工作,延長期限對勞工實質效益不大,反而可能降低求職動力。
  • 指出就業保險法對身心障礙者、中高齡者已有延長失業給付期間的保障,經費不會增加。

相關後續

  • 第二十五條條文另擇期再審。
  • 通過臨時提案1項:就業保險體系應主動提供45歲以上或身心障礙者服務資訊,而非被動等待退保者登記。

原始資料

公報
1016702
卷/期/冊
101/67/2
發布日期
2012-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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