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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價格與退輔會轉投資事業檢討:聚焦基本費、從量費及經營透明度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11-01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針對退輔會轉投資天然氣事業的營運狀況與天然氣價格合理化進行專案報告與質詢。會議主要討論天然氣基本費、從量費的收取合理性、中油供氣價格與天然氣公司利潤的差異、以及退輔會對轉投資公司的監管能力。多位立委對現行收費機制、高額獲利及滯納金的合法性提出質疑,要求經濟部與退輔會檢討並提出改革方案,並通過多項主決議要求限期報告與修法。

討論事項一

邀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任委員曾金陵暨所屬天然氣事業人員、經濟部能源局局長歐嘉瑞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林聖忠報告「退輔會轉投資天然氣事業營運情形及天然氣價格合理化檢討調整」,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聚焦於退輔會轉投資天然氣事業的營運狀況、天然氣價格的合理性檢討調整,以及現行天然氣售價與基本收費的計算準則。
  • 討論重點包括天然氣價格結構、基本費及從量費的合理性、公司獲利與社會責任、以及政府在價格制定與事業監督中的角色。

相關爭議

  • 天然氣公司高額獲利與民眾負擔:立委質疑天然氣公司(特別是退輔會轉投資的「欣」字輩公司)獲利豐厚(平均獲利率逾10%,部分高達23%),而民眾卻無選擇餘地,承受高價,認為有「暴利」及「肥貓」現象。
  • 基本費收取合理性:立委陳亭妃、蔡煌瑯質疑每月基本費60元過高,認為計量表折舊、抄表、收費、安檢等成本已攤提完畢,基本費收入遠高於支出,光基本費就能讓公司賺翻,要求檢討或取消。
  • 從量費項目合理性:立委質疑從量費中包含的儲存、輸配、維修作業成本等不應轉嫁給用戶,應由公司承擔。
  • 滯納金收取合法性:立委蔡煌瑯質疑天然氣公司作為私法人,無法源依據向民眾收取滯納金或違約金,認為此為惡法且「吃人夠夠」,要求立即取消並返還。
  • 退輔會對轉投資公司影響力:立委蕭美琴、林郁方質疑退輔會雖持股比例高,卻聲稱無法影響公司降價或公開財報,被批「消極」、「推託」且違背公司治理常識。
  • 中油虧損與下游公司獲利:立委詹凱臣、許添財質疑中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供應天然氣導致自身虧損,卻讓下游天然氣公司坐擁高額利潤,形成政府虧損補貼民營公司獲利的現象。
  • 南北價格差異與不公平:立委林佳龍指出南部地區天然氣價格較貴,且建設多集中北部,形成南北不公,質疑熱值差異的說法是「假科學」。

立法委員發言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質疑天然氣基本費收取不合理,認為計量表、抄表、收費、安檢等成本已攤提,基本費收入遠高於支出,公司穩賺暴利。
  • 要求退輔會與能源局提供各瓦斯公司基本費收支資料,並質疑其以「商業機密」為由拒絕提供。
  • 質疑從量費中的儲存、輸配、維修成本不應由用戶承擔。
  • 呼籲能源局重新檢討基本費,並考慮基本費可折抵瓦斯費。
  • 強調政府應站在人民立場,而非天然氣公司立場。

蔡煌瑯 立法委員

  • 強烈批評天然氣公司「一本萬利」、「穩賺不賠」、「吃人夠夠」,指控政府包庇業者、制定惡法。
  • 質疑天然氣公司收取逾期違約金、滯納金的合法性,認為私法人無權收取,要求立即取消並返還。
  • 指出申請天然氣有多達13項收費項目,且所有成本(包括儲氣槽、維修、抄表、計量表、廣告費)均轉嫁用戶,認為不合理。
  • 要求立即修改收費準則,取消基本費收取,並指出即便取消基本費,公司仍能獲利豐厚。
  • 質疑天然氣公司平均獲利10.5%,部分公司更高達23%,遠超法令規定合理利潤5%。

林郁方 立法委員

  • 強調政府是天然氣價格的最終決定者,應運用權力在經濟不景氣時適度調降價格,造福中低收入戶。
  • 要求能源局官員不要消極,應運用影響力與賺錢的瓦斯公司溝通,共體時艱降價,哪怕只降一點點也能減少民怨。
  • 要求退輔會運用其持股影響力,促使旗下賺錢的公司降價,或至少針對低收入戶提供補助,並給出明確研究期限。

陳鎮湘 立法委員

  • 呼籲政府官員應捫心自問,站在老百姓立場思考問題,並從節流及開源兩方面檢討天然氣價格。
  • 質疑天然氣氣源成本逐年上漲的原因,並詢問是否有回價空間或開發新能源(如東海、南海油氣)的可能。
  • 建議退輔會對其轉投資的天然氣公司(佔全國近三分之二)應有全盤指導構想,以符合社會期待而非僅為賺錢。
  • 強調能源問題涉及國家安全與戰略資源,不應輕描淡寫,應成立專案小組積極處理。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批評退輔會與能源局在天然氣價格問題上無法與人民共體時艱,缺乏積極作為,僅是推託。
  • 質疑退輔會雖持股比例高,卻聲稱無法影響公司決策,認為這違背一般民營公司股東影響力的常識,要求公開相關會議紀錄。
  • 質疑能源局作為價格最終決定者與法規制定者,卻在面對壟斷事業時無法有效監管價格。
  • 關切退輔會關閉自費安養中心並要求榮民遷往公費榮家,質疑其合理性、設施改善及土地處置問題。
  • 質疑退輔會對其農地等閒置財產的管理方式,並未整併至國有財產局,如同「地主」收租,與照顧榮民宗旨不符。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指出天然氣公司在經濟不景氣下仍能加薪3%(去年軍公教調薪時),且平均獲利超過10%,質疑其高獲利與薪資合理性。
  • 批評退輔會與能源局未落實立法院4月25日關於檢討天然氣價格、調降售價、取消基本費或折抵使用費的8項決議。
  • 質疑退輔會推薦的董事長、總經理坐領高薪卻無決策權,認為應降低薪水,並反駁曾主委以郭台銘為例的不當比喻。
  • 譴責立法院決議被無視,要求退輔會與能源局應持續檢討改進,否則將不斷排案質詢。

陳唐山 立法委員

  • 強調民意的重要性,認為政府單位應有愛心,積極解決天然氣價格問題,使其符合百姓生活負擔能力。
  • 提及美國甘迺迪家族曾自願供應天然氣給貧困黑人度過冬天,呼籲政府應更有愛心。
  • 指出天然氣事業過去與國民黨有密切關係,若表現不佳恐影響人民對執政黨觀感。
  • 批評政務官未能解決問題,導致政府民調低落,要求首長應有魄力下令調降價格。
  • 詢問台灣能源政策的三大方向(穩定供應、能源效率、乾淨能源)及主要能源配比,並強調降低瓦斯價格的重要性。

馬文君 立法委員

  • 質疑天然氣立法目的(公共安全、事業發展、消費者權益)是否合理,認為不應將所有成本轉嫁消費者。
  • 指出台灣冬天不若日韓寒冷,天然氣非唯一必需能源,質疑政府過度保障天然氣公司獲利。
  • 以埔里地區天然氣價格高達其他地區近兩倍為例,批評公司將所有成本轉嫁用戶,造成偏遠地區價格不合理。
  • 要求能源局在一個月內提出合理機制,檢討基本費,並指出上次委員會要求至今未見成果。
  • 強調政府應從保障業者獲利轉向保障社會大眾安全與權益,並思考天然氣以外的替代能源方案。

詹凱臣 立法委員

  • 質疑中油公司作為唯一供應商,為何以低於成本的價格供應天然氣給獲利豐厚的民營公司,造成政府虧損補貼民營獲利。
  • 指出中油在價格調整上規避連續3個月超過6%的限制,導致售價長期低於成本。
  • 建議中油應提高售價以彌補虧損,同時壓制民營公司過高利潤,並在社會經濟不佳時適度降價。
  • 詢問能源局關於頁岩氣、太陽能、風力等替代能源的發展現況與潛力。
  • 要求退輔會官股董事應積極在董事會中為人民發聲,反映民意。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批評經濟部能源局授權中油公司每月3%、每季6%的調漲幅度,形同給予空白支票,導致中油公式不變即可為所欲為,國會監督失職。
  • 指出中油雖稱賠錢供應,但天然氣公司獲利率卻高達10.57%(部分更高),顯示消費者負擔因成本與獲利疊加而更重。
  • 強調天然氣為獨占事業,應嚴格監督成本結構與售價合理性,並保留盈餘供再投資而非全數分紅。
  • 援引法國總理限制天然氣漲幅不得高於通膨率的例子,批評台灣政府獨占事業與公營事業共同剝削民眾,利潤過高。
  • 呼籲國會應改革,向人民負責,嚴格要求行政部門,否則全體立委應向人民道歉。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質疑退輔會轉投資天然氣公司在實質上壟斷市場,涉及「利益輸送」及「五鬼搬運」,將人民納稅錢搬入少數人利益結構。
  • 指出退輔會轉投資公司(如榮工)累積虧損高達130億,質疑其整體財政狀況及獲利分配。
  • 質疑天然氣公司平均獲利率10.57%掩蓋了北部高達18.63%、南部13.72%的暴利,遠超合理利潤5%上下及國際標準。
  • 批評能源局失職,縱容退輔會向人民揩油,並指出南北價格差異、建設集中北部造成不公。
  • 提出改革方案,包括切割中油進口與輸配業務(類似中華電信固網),開放民間進口;退輔會應全面釋股;打破分區壟斷,建立公平競爭基礎。
  • 指出退輔會投資瓦斯公司原為安置退役官兵,現卻安置少數「肥貓」,且許多合作公司具黨政背景。

相關人員回應

曾金陵 主任委員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說明退輔會轉投資事業旨在擴大安置退除役官兵就業,持股均未達50%,重要決策需與民股協調。
  • 指出天然氣公司售價依「天然氣事業法」及「計算準則」辦理,業務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能源局。
  • 解釋基本費係反映用戶端固定成本,不隨用氣量及售價變動,與從量費性質不同,收取有必要性。
  • 表示退輔會轉投資的16家天然氣公司平均持股率約32.19%,對全國氣價無主導性,近三年獲利率10.57%無「暴利」情況。
  • 承諾將促請會薦公司首長考量用戶權益依法收費,若中油調降氣源成本,各公司應即降低售價。
  • 表示沒有各公司基本費收入與支出明細,因其屬分離會計,無法直接看出。
  • 承諾會後提供退輔會官派股東在公司會議中提出價格問題的相關文件。
  • 說明榮家為公費就養,安養中心為自費且收入繳回國庫,關閉花蓮自費安養中心是因設施不符法規且效益不佳,為榮民福祉考量。
  • 承認旗下天然氣公司員工去年有加薪3%,是配合軍公教調薪。
  • 表示無法單方面命令轉投資公司降價,因受公司法及董事會決策約束,但已請相關公司研究對中低收入戶提供補助或減少費用。
  • 否認「藐視國會決議」,表示會尊重並檢討立法院決議,並同意公布財報與股東會議紀錄,但建議改為「每半年」公布。

王運銘 副局長 經濟部能源局

  • 說明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中油)價格計算方式依行政院核定公式及「天然氣事業法」規定,經審議會審查核定。
  • 說明公用天然氣事業(瓦斯公司)售價及基本收費依「天然氣事業法」及「計算準則」辦理,由地方政府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解釋基本費制度緣起於87年立法院要求由基本度改為基本費,以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並於95年實施,同時調降從量費。
  • 列舉基本費項目包含計量表、抄表、收費、定檢、表外管維修汰換等固定成本,從量費則反映供氣端成本。
  • 強調基本費制度符合使用者付費、維護公共安全、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意識,認為是「好的制度」,不宜走回頭路。
  • 表示基本費是長期分攤成本,瓦斯錶約10年汰換一次,故收費非單純看短期盈餘,承諾會在適當時機檢討基本費。
  • 說明逾期違約金/滯納金有法源依據,規定於公用天然氣事業營業章程範本,且已於96年修正為1%及2%。
  • 表示經濟部是天然氣價格最終決定者,價格經精密審查,目前應屬適中,主要變動來自中油進口氣源成本波動。
  • 說明中油公司天然氣平均批發價已低於成本約1.2元,經濟部已考量壓低氣源成本。
  • 指出天然氣事業法立法目的為保障公共安全、事業發展及消費者權益,成本轉嫁是為確保安全供應及永續運轉的必要成本。
  • 說明埔里地區使用丙烷混合氣,每單位熱值費用與天然氣相同,煮水成本一致。
  • 說明台灣能源政策三大方向:穩定供應、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發展乾淨能源(再生能源、天然氣),並提及頁岩氣及太陽能、風力等推廣計畫。
  • 同意將滯納金/違約金問題併入檢討報告,並提出修法改進。
  • 針對立委建議將「立即停止收取基本費」改為「立即檢討」,並承諾於12月中旬前提出檢討報告。

林茂文 總經理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說明中油天然氣價格調整機制依行政院核定公式,每月調幅3%內或3個月累積6%內授權自訂,超出則報經濟部核定。
  • 解釋現行氣價公式為氣源成本加供應成本乘以各類用戶供應成本結構因子(工業100%、瓦斯公司84.68%等)。
  • 指出中油公司100年及101年天然氣平均售價遠低於氣源成本,導致虧損(100年虧損186億元,101年1-9月虧損109億元)。
  • 說明台灣LNG進口價格低於日本,與韓國相當,且遠高於美國管道氣因液化、運輸、氣化等成本差異。
  • 強調天然氣總成本中氣源成本佔比超過90%且逐年增加,價格受國際原油價格影響大。
  • 表示中油會努力降低企業成本,並已將購買天然氣合約送立法院調閱。
  • 承認中油為避免調漲幅度過大影響民生,未完全反映成本,導致售價低於成本。
  • 說明國內天然氣探勘已衰竭,98%靠進口,目前國外探勘略有獲利,海域探勘虧本。
  • 同意委員關於東海、南海油氣探勘的建議,表示已向國安會報告,將成立小組配合經濟部努力。

趙希平 總經理 欣中天然氣公司

  • 說明公司累計至目前有2,400多萬元的滯納金呆帳,需由公司吸收。
  • 指出公司有30萬戶客戶,總會有欠繳情況,這是做生意的風險。

相關後續

  • 第一案臨時提案通過:經濟部能源局應檢討天然氣基本收費之計算,並調整計價方式,以維護民眾權益。
  • 第二案臨時提案通過:經濟部能源局應要求25家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基本費額度,以折抵瓦斯費之方式回歸於使用民眾。
  • 第三案臨時提案修正通過:針對退輔會所屬及其他天然氣公司,一再藐視本會委員之取消收取基本費之決議,給予最嚴厲之譴責,並於本次會議再次要求於12月中旬以前提出檢討報告,並立即落實。
  • 第四案臨時提案通過:經濟部能源局之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經精算後,無論天然氣漲跌,政府核定的計價公式已經保證「公用天然氣事業」業者有固定利潤(約5%),現今各家天然氣之盈餘明顯違反法令規定,故天然氣公司應立即降價返利於民。
  • 第五案臨時提案通過:經濟部應立即檢討「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之計價公式,訂定更完善的合理利潤計算方法,以確保民眾用氣權益。
  • 第六案臨時提案併入第三案,一併於12月中旬提出檢討報告:經濟部能源局應立即廢止「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第五條關於基本費收取的行政命令。
  • 第七案臨時提案修正通過:針對天然氣向民眾收取違約金一事,並無法源可向民眾收取違約金,請併於12月中旬前提出檢討,停收違約金。
  • 第八案臨時提案通過:退輔會所屬各瓦斯公司,應將盈餘適度回饋給用戶。
  • 第九案臨時提案通過:經濟部能源局應要求各家天然氣事業每季公布基本費收入金額及各計費項目支出明細,俾利使用民眾掌握資訊。
  • 第十案臨時提案修正通過:要求退輔會及經濟部能源局應確實監督要求各家公司每半年公布財報與股東會議紀錄,以受公評。
  • 第十一案臨時提案撤案。
  • 第十二案臨時提案通過:建請退輔會派任董事時,不應以是否具備將領身分作為考量,應廣為徵才並以專業作為派任準則。
  • 第十三案臨時提案暫緩討論,因不達人數。
  • 第十四案臨時提案通過:鑑於天然氣從量費包含氣體作業成本、儲存作業成本、輸配作業成本及維修作業成本等不合理項目,不應轉嫁至用戶身上,經濟部能源局應檢討天然氣從量費之計算,並調整計價方式,以維護民眾權益。
  • 第十五案臨時提案通過:退輔會應要求各轉投資之天然氣事業針對中低收入戶調降瓦斯天然氣價格,評估報告併入12月中旬一併報告。

原始資料

公報
1016901
卷/期/冊
101/69/1
發布日期
201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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