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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基金改革、就保法修正與室內空品法上路配套討論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11-01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聚焦政府對勞保基金的撥補與最終支付責任、就業保險法多項條文修正案,並針對勞保基金投資績效不彰及盈正案弊端進行質詢。此外,環保署就即將實施的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報告相關配套措施、管制對象與罰則,委員們則關切其對經濟的衝擊及執行細效。

討論事項一

審查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單位預算案 (上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其所屬單位在民國102年度的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 會議主要針對勞工委員會及其相關機構的預算進行質詢與討論。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吳育仁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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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世嘉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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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節如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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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育敏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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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惠貞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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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錦隆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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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少萍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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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清泉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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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建國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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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秋堇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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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天麟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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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秀燕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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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忠信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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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曜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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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宜康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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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文吉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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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其昌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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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昆澤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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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宜津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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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添財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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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淑芬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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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桐豪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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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主任委員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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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本案報告及詢答完畢,另擇期繼續審查。
  • 所有預算案增減意見的提案,需於預算處理前2日中午12時前以書面送交委員會,逾時不受理。
  • 委員潘維剛、陳歐珀、鄭汝芬、江啟臣、林淑芬及徐少萍等5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 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 通過臨時提案3項。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蔣乃辛等提案「就業保險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等2案 (下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的「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委員蔣乃辛等提出的「就業保險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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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少萍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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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歐珀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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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清泉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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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惠貞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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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建國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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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節如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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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錦隆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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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主任委員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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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四十四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本2案業已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蔡錦隆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審查本院委員江惠貞等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下午)

核心議題

審查多項由委員提出的「就業保險法」條文修正草案,包括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九條之三、第十一條、第十九條、第十九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二及第二十五條等條文。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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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少萍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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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歐珀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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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清泉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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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惠貞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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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建國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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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節如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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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錦隆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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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主任委員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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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就業保險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蔣乃辛等提案「就業保險法第十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不予審議。
  • 委員李應元等提案「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不予審議。
  • 委員楊瓊瓔等提案「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不予審議。
  • 委員黃偉哲等提案「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不予審議。
  • 委員陳亭妃等提案「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鄭汝芬及楊曜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 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亦請相關機關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 通過臨時提案1項,要求勞委會職業訓練局及就業服務體系應積極與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體系建立橫向連繫,主動提供有就業需求的身心障礙者服務資訊。

討論事項四

併案審查「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

核心議題

  • 討論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修正草案,核心議題是建立政府對勞保基金的最終支付責任,並由政府撥補97年12月31日以前的潛藏負債。
  • 探討勞保基金財務困境,包括精算報告顯示的巨額潛藏負債及未來破產風險,以及政府應如何確保9百多萬勞工的退休生活保障。

相關爭議

  • 政府撥補與財政負擔:委員們主張政府應比照公保、國保,將撥補責任及最終支付責任入法,以安定勞工心理;行政院勞委會則表示已公開宣示,但需考量與費率、給付條件、基金管理績效等5個層面一併研議,引發委員對行政部門拖延的質疑。
  • 基金管理績效與弊端:委員質疑勞保及勞退基金投資績效不佳,國內代操虧損嚴重,且發生安泰投信盈正案的弊端,要求勞委會檢討監控機制、資訊透明化,並對不肖業者追償及提告。
  • 行政院版修正案進度:委員林世嘉及陳節如質疑行政院遲未提出勞保條例修正版本,導致委員會討論可能無效,並擔憂行政院在朝野協商時阻擋委員會通過的法案。
  • 勞保黃牛問題:委員陳歐珀指出因勞工對法令不了解,勞保黃牛橫行醫療院所,剝削勞工,要求勞保局加強宣導並制止不法行為。
  • 勞動檢查不落實:委員陳歐珀批評勞動檢查公布的違法事業單位資訊不透明,民眾難以辨識惡劣企業,要求勞委會督促地方政府改善公布內容。
  • 勞工退休金爭議:委員田秋堇質疑勞委會追討關廠歇業勞工貸款的合法性與正當性,認為勞委會當年承諾代位求償卻未兌現,現在反向勞工追討,並批評其編列訴訟預算。
  •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爭議:委員們普遍對該法即將上路表示擔憂,質疑其倉促實施、配套不足、對業者造成過重成本負擔、檢測機構能量不足及標準訂定合理性,並建議應先從政府機關試辦,或採榮譽制而非強制罰則。

立法委員發言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勞保基金潛藏負債嚴重,預估將破產,建議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69條,規定97年12月31日以前的虧損及潛藏負債由政府撥補,之後虧損調整費率,並由政府負最終支付責任。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譴責行政院及勞委會對勞退新制後未撥補虧損的行政怠惰,要求將政府最終支付責任及分年撥補過去虧損入法,比照公保條例直接入法。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勞保基金面臨破產危機,政府應負起撥補責任以安定勞工心理,並批評勞保基金操作弊端。
  • 提案刪除勞工保險條例第31條,取消女性勞工請領生育給付的年資限制,比照國民年金。
  • 提案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32條,雙胞胎或多胞胎應按生產胎數請領生育給付,以符公平。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政府應保障勞工基本生存尊嚴,勞保基金財務危機應盡速處理,要求政府撥補並負最後支付責任入法,比照國民年金和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 強調政府撥補與最終支付責任入法是勞工安心條款,應優先處理,其他費率、給付條件等技術問題應另外討論,不應藉此杯葛修法。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強調台灣社會改革契機,不能以「沒有錢」或「階級鬥爭」為由拖延勞保改革,今天務必讓勞保安心條款出委員會。
  • 認為政府財政有宏觀調控能力,不應說沒錢,並批評政府對公務員調薪及年終慰問金的支出。
  • 主張取消傷病給付等待期,因其增加支出僅約4.35億元,為小錢。
  • 支持將勞保給付請求權時效延長為5年。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支持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69條,由國庫負擔最後撥補責任,並建議行政院召開「搶救勞工退休金社會對話」或國是會議,由勞資政三方推派專家討論勞保改革。
  • 要求勞委會積極處理勞保基金投資弊案,對不肖操盤手及相關公司追償並提告刑事責任。

楊瓊瓔 立法委員

  • 勞保基金潛藏負債達7.3兆元,預計107年入不敷出,116年破產,呼籲政府負最終責任並國庫撥補,比照國保、公保、農保。
  • 反對修改以最後5年平均薪資計算退休金的誠信條款,認為勞保是社會福利保險而非商業行為。
  • 呼籲勞工勿因恐慌一次性請領,政府將負全責。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提案增修勞工保險條例第23條之1,參照保險法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增訂保險人對可避免或犯罪因素導致的職災理賠後的代位求償權,以開源節流並體現公平正義。

楊麗環 立法委員

  • 建議將勞保給付受領權時效從2年修改為5年,比照軍公教。
  • 建議將生育給付標準從30日改為90日,以鼓勵生育並補助為台灣生下一代者。
  • 主張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69條,由政府負最後責任,並將勞工平均薪資計算方式改為選擇較高的5年平均薪資。

林世嘉 立法委員

  • 質疑勞退基金國內委託操作虧損,國外卻賺錢,要求勞委會檢討基金管理績效及對投信公司的處罰機制。
  • 關切桃園聯福產業工會抗爭案,質疑勞委會處理方案,並反對編列追討預算。
  • 質疑行政院勞委會遲未提出行政院版勞保條例修正案,使立法院討論形同虛設,要求主委承諾送案時程。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勞保基金投資弊案,要求勞委會向安泰投信及相關人員追償因炒股造成的2億元虧損,並提出處理報告。
  • 認為勞保條例第58條關於危險、堅強體力工作者提早退休的規定範圍太小且嚴苛,應放寬納入照顧服務員等以勞力照顧他人者。
  • 指出勞保生育給付對象僅限勞工本人(女性)、金額僅1個月投保薪資,遠不如軍公教及農保包含配偶且金額較高,要求勞委會全面檢討修正勞工不平等條文。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詢問勞保及勞退基金現有金額、投資分配比例及管理委員會運作方式。
  • 關切安泰投信盈正案弊端,要求勞委會加強即時監控委外操作公司,確保沒有政府官員涉入,並對不肖操盤手提出刑事告訴。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勞退基金盈正案從99年通報金管會到現在才引爆,要求勞委會說明為何延宕2年,並承諾若追討不回虧損款項的責任歸屬。
  • 批評環保署沈署長花費26.6萬元刊登廣告與雲林縣政府對立,浪費公帑,並質疑其因縣長不道歉而停止補助雲林縣的言論。
  • 要求環保署沈署長展現格局,召集地方政府與專家學者,儘速明訂六輕揮發性有機物非製程部分的排放標準,並以對雲林縣民最有利的數值為準。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強調勞保基金穩定性及公保、國保、農保等各項社會保險面臨的財務缺口,建議政府應跨部會探討,避免階級對立。
  • 要求勞委會積極處理勞保黃牛問題,並透過媒體宣示政府負最終支付責任與逐年撥補入法,安定勞工心裡。
  • 呼籲環保署在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實施初期,應以勸導為主,不宜貿然處罰,並建議從公家機關試辦,且需釐清外部空氣污染對室內品質的影響及相關子法配套。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關切勞保基金除盈正案外的潛在投資地雷,要求勞委會嚴查所有股票投資及經理人問題。
  • 質疑勞保基金投資力晶股票造成嚴重虧損,要求勞保局提供損失數據並確認是否仍持有該股。
  • 建議勞保基金投資資訊應更透明化,除前十大持股外,應揭露單一個股嚴重虧損的資訊,並公布不肖投信公司及經理人名單,以強化監督機制。
  • 關切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上路準備不足,包括檢測機構費用標準、空氣清淨設備標章、耗材回收及專責人員兼職問題,建議把握輔導期檢討修法。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強烈批評環保署長花費公帑26.6萬元刊登廣告指責雲林縣長,認為此舉浪費民脂民膏,無助於解決六輕污染問題,並質疑署長處理地方政府關係的態度與雙重標準。
  • 質疑勞委會追討關廠歇業勞工貸款的合法性,認為勞委會當年承諾代位求償卻未兌現,現反向勞工追討,並批評其編列訴訟預算,要求刪除該預算。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質疑勞保基金及勞退基金的投資報酬率不高,且委外操作發生弊案,建議重新檢討投資管道、方式及對操作同仁的壓力,並要求勞委會提出總檢討方案。
  • 關切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實施後,廟宇燒香及建築建材對室內空氣品質的影響,要求環保署將其納入管制範圍,並與營建署、工業局等相關部會建立連結,從源頭管制。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批評政府政策導致社會亂源,如油電雙漲、證所稅等,並預警勞保、二代健保將引發更多問題。
  • 質疑環保署長刊登廣告與地方政府對立,浪費公帑且無助解決紛爭,要求停止此類行為。
  • 關切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倉促上路,配套措施、人力、行政作業及相關部會配合度不足,建議縮小初期輔導範圍,並從政府機關試辦,明確緩衝期與處理程序。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回顧勞保年金與國民年金實施背景,認為勞保年金化導致勞工恐慌性請領,造成基金財務困境。
  • 建議勞保比照勞退新制,給予勞工2年時間選擇一次給付或年金制,以穩定基金,減少潛藏債務,並推動年金制讓勞工「老有所靠」。
  • 質疑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僅有韓國實施罰則,其他先進國家採榮譽制,擔憂該法對業者造成過重負擔,且準備工作不足,呼籲初期應以勸導為主。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中的建議值轉為標準值後,將導致處罰,並關切其對經濟的衝擊。
  • 要求環保署針對臭氧、影印機、空氣清淨機及除臭劑等常見室內污染源,提供清晰的常識性規範與宣導,幫助民眾維護健康,而非僅透過罰款。
  • 認為該法可能製造新的行業,增加社會成本,並未真正解決根本問題,呼籲環保署將科學知識轉化為生活常識,廣為宣傳,避免民眾因無知而受害。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實施後,被公告單位將增加高昂的檢測與設備成本,且其強制檢測規定缺乏科學證據,可能擾民且不符比例原則。
  • 擔憂該法為維持室內空氣品質反而破壞節能減碳原則,增加碳排放量。
  • 質疑其他先進國家採輔導而非處罰手段,要求環保署說明為何要跟進韓國,並認為在執行程序不清晰下,不宜貿然公告大範圍場所,建議先從有問題的公眾場所著手建立模式。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主任委員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承認勞保黃牛問題存在,已印製勞工住院權益手冊並派員駐點醫院宣導。
  • 承諾將督促地方政府改善勞動檢查公布內容,使其更易懂。
  • 表示行政院已公開宣示勞保「政府撥補」及「政府負最終支付責任」將入法,但需一併考量保險費率、給付條件、所得替代率、基金管理績效等5個層面,並積極研擬對策。
  • 承諾將責成勞保局檢視勞保黃牛氾濫或違法情況,提出解決方法。
  • 同意召開社會對話或國是會議討論勞保改革方向,但強調需先整合專業意見。
  • 表示已要求勞退及勞保基金嚴查所有委外操作股票及經理人,如有問題將儘快向金管會報告,並與金管會商議建立前控機制,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 承認勞工生活困窘,將全面檢討勞保制度,但強調政府撥補及最終支付責任入法是確定的方向。

羅五湖 代總經理 勞工保險局

  • 說明勞保局已印製勞工住院權益手冊並派員駐點醫院,以因應勞保黃牛問題。
  • 表示勞保基金目前有約5300多億元。
  • 說明勞保基金投資分配,國外占4成,國內占6成;股票占4成,債券、定存等占5成,其他占1成。
  • 說明勞保基金過去10年平均報酬率約3%,今年為5.9%,僅金融風暴與歐債風暴兩年虧損。
  • 說明勞保基金委外投資有分級管理費機制,績效差者管理費低,並會上網公告績效。
  • 說明勞保基金自營部分有停損機制,會定期檢討股票,委外部分則要求投信公司定期報告、檢討和說明。
  • 表示力晶股票在98年出清後從未再買過,並將確認總虧損金額。
  • 說明十大持股和出清持股的公布經過討論,原則是不影響操作,但可進一步討論資訊公布程度。

黃肇熙 主任委員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

  • 表示勞退基金含新舊制共1兆4234億元,其中舊制約5千多億元,新制約8千多億元。
  • 說明勞退基金每年會依國內外市場狀況進行資產配置,目前投資台股約30%,國外股票和債券約31%。
  • 說明勞退基金委外甄選程序嚴謹,由9人評選小組(8位外聘學者專家)負責,主委無法干涉。
  • 表示安泰投信盈正案是監理會主動發現異常並於99年10月通報金管會,金管會查處需時1年8個月。
  • 強調監理會對投信代操監控嚴格,對安泰案已加強監控、收回3個帳戶並停權5年,並將對安泰求償8117萬元,若對方不願全賠將提告民事訴訟。
  • 說明勞退基金在96年底成立以來,4年9個月淨賺802億元,並解釋國外投資績效較好主因是全球股市表現優於台股。

廖為仁 副局長 勞工保險局

  • 說明聯福案因有訴訟程序,預算必須編列,但勞委會希望透過和解處理,不走到訴訟程序。

石發基 處長 勞工保險處

  • 說明勞保條例第58條關於危險、堅強體力工作者提早退休的規定是舊條文,範圍嚴謹,放寬將對財務影響甚大。
  • 說明勞保生育給付對象限本人、金額1個月,與軍公教及農保不同,但勞委會已於6月提出修正,將併案協商。
  • 說明傷病給付等待期3天符合國際慣例,取消將增加財務負擔約4.35億元,且擔心給付浮濫。
  • 表示勞保給付請求權時效延長為5年是同意的,但第12條涉及追溯併計與補發老年給付差額,將增加財務負擔約177億元,宜審慎研議。
  • 說明勞保基金從未行使保險法第53條的代位請求權,因勞保屬社會保險而非商業保險。
  • 說明年金的成本比一次金更高,推動年金制仍會有潛藏債務問題。

陳慧玲 處長 勞動條件處

  • 說明勞動檢查結果公布權責在地方主管機關,勞委會已協調統一公布標準與內容,並會督促未公布的縣市政府依法公布。
  • 承諾將責成勞動條件處邀請地方政府研議改善公布內容,使其讓民眾看得懂。

郭芳煜 副主任委員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表示勞保基金若到50年後才處理就來不及,現在就要開始處理,方案將從保險費率、給付條件、所得替代率、基金管理績效及政府撥補責任等五大面向考慮最佳配置組合,以找出影響最小的方案。

林三貴 局長 職業訓練局

  • 說明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是依據當時簽署的合約處理,貸款戶應了解合約內容。
  • 表示已對弱勢勞工提供協助,並有5百多位勞工已償還貸款。

蔡衷淳 經理 勞保局財務處

  • 表示力晶股票在98年出清後,勞保基金從未再買過。
  • 將會後確認力晶股票總虧損金額。

相關後續

  •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保留,送院會協商。
  • 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蔡召集委員錦隆作補充說明。
  • 「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不予增訂。
  • 「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不重複審查,因10月17日委員會已審查通過。
  • 「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照管委員碧玲等及鄭委員汝芬等提案條文通過,將請求權時效訂為5年。
  • 「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不重複審查,協商時再一併協商,因6月6日委員會已審查通過並送院會協商。
  • 「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不重複審查,協商時再一併協商,因6月6日委員會已審查通過並送院會協商。
  • 「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依討論內容通過,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蔡召集委員錦隆作補充說明。
  • 劉委員建國等所提修正動議,於協商時再併案協商。

討論事項五

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沈署長世宏就「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下個月即將上路,相關因應配套措施、適用範圍對象、管理標準罰則及預期效果評估」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下午)

核心議題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報告「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即將上路,說明相關配套措施、適用範圍、管理標準、罰則及預期效果評估。
  • 探討該法實施面臨的挑戰,包括檢測機構能量、費用、專責人員設置、對業者成本衝擊,以及與其他法規的連結與協調問題。

相關爭議

  • 法案倉促上路與準備不足:委員們質疑該法11月23日即將實施,但相關子法、檢測機構能量、專責人員訓練及宣導工作等配套措施仍未完備,恐造成業者困擾與執法困難。
  • 對業者經濟衝擊:委員擔憂該法實施將大幅增加幼兒園、醫院、百貨公司等管制對象的檢測與設備改善成本,並質疑在經濟不景氣下推動的時機點。
  • 罰則嚴苛與執法彈性:委員認為該法罰則過重,恐導致業者面臨停業危機,建議初期應以勸導、開立改進書為主,並給予足夠緩衝期。
  • 管制範圍與標準合理性:委員質疑初期管制對象範圍過廣,且未納入廟宇燒香、工廠等高污染場所,以及校園地下停車場;同時有委員指出草案標準值部分比94年建議值更寬鬆,且未考量室外污染對室內的影響。
  • 政府廣告與中央地方對立:委員劉建國、陳歐珀、田秋堇強烈批評環保署長花費公帑刊登廣告指責雲林縣長,認為此舉浪費民脂民膏,有損政府威信,無助於解決問題,並要求停止此類行為。
  •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效益:委員質疑該法主要規範公共空間,但國人多數時間待在家中,且空調系統耗能可能增加燃煤發電污染,效益是否對等,以及是否應加強源頭污染管理。

立法委員發言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提醒環保署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日出條款1年準備時間未掌握好,要求加快檢測機構選定、費用合理化、空氣清淨設備標章建立及耗材回收管理。
  • 建議專責管理人員應考量兼職是否能勝任,並在輔導階段檢討修法,讓法律真正落實。
  • 要求環保署提供力晶股票虧損資料及確認是否仍持有,並承諾未來將針對投資弊案進行制度性改革。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關切廢棄物清理法未獲回應,要求環保署專人說明。
  • 建議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應納入廟宇燒香及建築建材污染源,並與經濟部工業局、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工程會等單位連結,從源頭管制,並提供配套法令。
  • 質疑檢驗機構數量不足、收費標準未訂,恐造成民眾檢測困難與費用過高,要求環保署加強宣導並引導民眾進行老舊建築檢驗。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管制範圍過少,未納入車廂、廟宇及工廠等高污染場所,且初期宣導不足,經費運用不明。
  • 質疑該法估計可減少健保支出37億至40億元之估算方式。
  • 要求環保署針對不同場所編制指引手冊,加強講習訓練,並確保測試公信力,以避免爭議。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質疑其他先進國家多採榮譽制而非罰則,為何台灣要跟進韓國立法,擔憂該法對業者造成過重負擔。
  • 關切醫院等場所控制空氣品質的困難,以及勞安法與本法標準差異。
  • 認為環保署準備工作不足,包括檢測機構、專業人員訓練等,要求署長確保法律上路後能循序漸進,以勸導為主。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強烈批評環保署長花費公帑26.6萬元刊登廣告指責雲林縣長,認為此舉浪費民脂民膏,無助於解決六輕污染問題,並質疑署長處理地方政府關係的態度與雙重標準。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批評環保署長刊登廣告與地方政府對立,浪費公帑且無助解決紛爭,要求停止此類行為。
  • 關切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倉促上路,配套措施、人力、行政作業及相關部會配合度不足,建議縮小初期輔導範圍,並從政府機關試辦,明確緩衝期與處理程序。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贊成從公家機關試辦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避免造成業者困擾,並要求環保署明確預告、輔導及開罰時程。
  • 指出醫院實測細菌數、二氧化碳等指標難以達標,加強空調恐增耗電、噪音,且市區醫院恐因外部污染導致室內一氧化碳超標。
  • 質疑該法立法品質粗糙,恐如怠速法、個資法般無法實施,建議可安排醫界與處長見面溝通,並初期罰款可輕一點。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擔憂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倉促上路會造成混亂,民眾無所適從,建議初期以勸導為主,不宜動輒處罰。
  • 關切子法、公告、訓練人員及設備等準備不足,以及儀器檢測標準的公證性。
  • 詢問學校是否納入管制,並強調應排除臨時性或外在因素(如霾害、沙塵暴)造成的室內空氣惡化。
  • 指出台中市區長期空氣污染嚴重,質疑環保署對室外污染影響室內品質的處理方式,並要求在未準備周延前,應有慈悲心,避免產生民怨。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將建議值轉為標準值後,將導致處罰,並關切其對經濟的衝擊。
  • 要求環保署針對影印機臭氧、空氣清淨機、除臭劑等常見室內污染源,提供清晰的常識性規範與宣導,幫助民眾維護健康,而非僅透過罰款。
  • 認為該法可能製造新的行業,增加社會成本,並未真正解決根本問題,呼籲環保署將科學知識轉化為生活常識,廣為宣傳,避免民眾因無知而受害。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實施後,被公告單位將增加高昂的檢測與設備改善成本,且其強制檢測規定缺乏科學證據,可能擾民且不符比例原則。
  • 擔憂該法為維持室內空氣品質反而破壞節能減碳原則,增加碳排放量。
  • 質疑其他先進國家採輔導而非處罰手段,要求環保署說明為何要跟進韓國,並認為在執行程序不清晰下,不宜貿然公告大範圍場所,建議先從有問題的公眾場所著手建立模式。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批評環保署長花費26.6萬元刊登廣告與雲林縣政府對立,浪費公帑且無助解決紛爭,並質疑其因縣長不道歉而停止補助雲林縣的言論。
  • 要求環保署長展現格局,召集地方政府與專家學者,儘速明訂六輕揮發性有機物非製程部分的排放標準,並以對雲林縣民最有利的數值為準。

相關人員回應

沈世宏 署長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說明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將於11月23日施行,相關子法、行政工作、管理標準罰則及公聽會意見已積極準備,預計於施行前完成發布。
  • 表示將採「先期輔導」模式,對第一批500家管制對象(包括幼兒園、醫療機構、政府機關、交通運輸、商場百貨)進行預告與輔導,而非立即開罰,以克服技術問題並降低衝擊。
  • 說明檢測機構能量將逐步提升,目前部分項目認可家數較少但會努力增加,並承諾將研議合理檢測費用標準,避免高價收取。
  • 承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是全球第2個有罰則的法律,其他國家多採宣導、輔導或榮譽標章制,但認為強制性有助於照顧更多民眾健康。
  • 表示將排除臨時性或外在因素(如特殊氣象條件、室外空氣污染)對室內空氣品質的影響,不予歸責於管理者。
  • 承諾將要求勞退和勞保基金嚴查所有委外操作股票及經理人有無類似盈正的狀況,並與金管會等部會商議建立前控機制,避免未來發生相同情形。
  • 辯稱刊登廣告指責雲林縣長是因縣長表示要接受公評,且政府應有誠信,人民有知的權利,並非浪費公帑或挾怨報復,但最終為其停止補助雲林縣的言論道歉。
  • 說明工廠室內空氣品質由勞工安全衛生法管理,與本法分工,本法主要規範公眾使用區域。
  • 承諾將成立專家技術輔導團提供協助,並與各部會合作,將相關資訊放上網頁並加強宣導,但初期沒有補助措施。
  • 強調該法上路方法是分批逐漸上路,根據執行能力一步一步來,不會一下子全面啟動、全面開罰,會先進入輔導期,並視情況延長預告期。

阮國棟 所長 環保署環境檢驗所

  • 說明環保署認證檢測機構的過程非常嚴謹,確保檢測數據的準確性。

謝燕儒 處長 環保署空保處

  • 說明室內空氣品質管制預估可減少健保支出37億至40億元,是委託學術機構從醫學專長推估的。
  • 說明第一批管制對象在法規施行後,會依照行政區域請縣市相關單位逐家做輔導工作,並舉辦宣導會。
  • 說明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適用範圍限於公眾使用區域,工廠部分由勞工安全衛生法管理。
  • 說明正式公告後仍會有緩衝期,且細則上對於外部影響內部空氣品質的部分會做查證。
  • 說明管理專責人員是一個院區一個,主要職責是指導。

相關後續

  • 所有登記質詢委員,除不在場外,其餘均已質詢完畢,詢答結束。
  • 委員林淑芬、鄭汝芬、楊曜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 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 通過臨時提案1項,要求環保署應積極橫向聯繫各部會彙整主管相關法規,並於1個月內提送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以改善室內空氣品質。
  • 通過臨時提案1項,要求環保署自即日起應停止再刊登全幅廣告造成中央與地方政府對立,有損政府威信,並浪費人民納稅錢。

原始資料

公報
1017001
卷/期/冊
101/70/1
發布日期
2012-11-22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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