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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組織法、警政署、移民署及消防署等組織法修正草案審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11-07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聯席會議繼續審查多項內政部所屬機關組織法修正草案。會議聚焦於大陸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移民署、役政署、空中勤務總隊及建築研究所組織法的逐條審查,並針對內政部組織法中選政與選務劃分、宗教禮俗職掌、人民團體培力、以及國土管理署與都市發展局職能界定等議題進行深入討論與表決。部分爭議條文與附帶決議將送院會協商或提請院會公決。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大陸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本案主要針對大陸委員會組織法的逐條審查,特別是關於其職掌範圍的具體條款,並討論大陸來台學生健保與兩岸政策意見調查等議題。

相關爭議

草案第三條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的職掌內容: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要求刪除部分職掌,但經記名表決後,最終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立法委員發言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主張刪除草案第三條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的相關職掌。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主張刪除草案第三條第七款及第八款的相關職掌。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主張刪除草案第三條第七款及第八款的相關職掌。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大陸委員會協調教育部研議提供「專案窗口」,加強照顧大陸在台學生生活,並就其納入全民健康保險問題進行研議。
  • 提案建議大陸委員會應研議對大陸人士進行兩岸交流之意見調查,以利政策擬定。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連署附帶決議,關切大陸來台學生照顧及兩岸交流意見調查。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連署附帶決議,關切大陸來台學生照顧及兩岸交流意見調查。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草案名稱、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照案通過。
  • 草案第三條照案通過,其中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經記名表決後,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委員尤美女等所提草案第三條增列第七款、第八款之修正動議,保留送院會處理。
  • 草案第四條及委員吳宜臻等所提修正動議,保留送院會處理。
  • 草案第十條及委員潘孟安等、鄭天財等所提修正動議,保留送院會處理。
  • 通過2項附帶決議,分別為關切大陸來台學生健保與生活照顧,以及建議大陸委員會應研議對大陸人士進行兩岸交流之意見調查。

討論事項二

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案針對內政部組織法中選政與選務職權劃分、宗教及禮俗業務範疇、人民團體培力事項,以及部會職等與地方政府職等間督導關係等問題進行討論。
  • 另討論內政部所屬機關職掌,如國土管理署與都市發展局業務合併、市區道路與共同管道政策規劃等議題。

相關爭議

  • 選政與選務職權劃分:尤美女委員主張將「選舉罷免、公民投票制度之規劃、推動及選政相關法規之研擬、解釋」從內政部組織法中刪除,回歸獨立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以確保中選會獨立性;內政部民政司則主張選政與選務分立,內政部負責政策規劃,中選會負責執行,並以日本為例。
  • 宗教業務範疇:尤美女委員建議將「國家禮制」後面加上「禮儀習俗」或「國民禮俗」,以符合CEDAW公約精神並涵蓋婚喪喜慶等民俗業務;內政部民政司則主張應以「國家禮制及國民禮儀」為主,認為習俗改進部分應由各相關部會負責,且民俗業務已移至文建會。
  • 部會職等問題:呂學樟委員質疑內政部主任秘書職等(12職等)低於五都秘書長(13-14職等)及局處首長(13職等),可能造成低職等督導高職等之困擾;銓敘部表示已成立工作小組研議,但調整牽涉層面廣泛,尚無定案。
  • 國土管理署與都市發展局業務劃分:鄭天財委員建議將國土管理署與都市發展局業務合併,僅將國家公園業務移出,其餘留在內政部所屬三級機關,而非將營建署的執行業務提升至司的層級;林正二委員則關切若合併可能造成國土管理署員額膨脹問題。
  • 人民團體輔導政策:尤美女委員建議在「合作事業輔導政策」後加上「、培力事項之規劃」,以強調賦權人民團體,內政部社會司表示同意。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主張刪除內政部組織法中關於選政的職權,認為應回歸中選會,以維護中選會的獨立性,並引述中選會副主任委員意見及司法院解釋。
  • 建議將內政部職掌的「國家禮制」修正為「國家禮制、國民禮俗」,認為應涵蓋婚喪喜慶等禮俗業務,以配合CEDAW公約。
  • 建議在「合作事業輔導政策」後加上「、培力事項之規劃」,強調對人民團體的賦權。
  • 支持將「住宅」納入國土管理署的職掌名稱或職權範圍,以彰顯政府對居住正義的重視。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認為內政部是選政機關,中選會是選務機關,兩者職權不應混淆。
  • 質疑內政部主任秘書職等低於五都首長及主管職等,可能造成督導困擾,要求銓敘部提出解決方案。
  • 認為組織法遣詞用字應精簡,不宜加入過多形容詞,如「人民團體培力」。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建議將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與都市發展局業務合併,僅將國家公園業務移出,其餘留在內政部所屬三級機關,而非提升至司的層級。
  • 質疑日本選政與選務是否合一,並指出台灣組改應先修組織法再修作用法。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關切若將營建署部分業務移撥到國土管理署,可能造成國土管理署員額膨脹問題。
  • 針對內政部組織法第二條,提出增列「市區道路、共同管道政策之規劃、推動及法規之研擬、解釋;公共設施工程業務規劃、設計及執行」的修正動議。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行政院及內政部相關單位應積極溝通使公務人員調適配合,減少組織改造可能之內部干擾。
  • 提案建議內政部應就基隆與台北市或新北市是否合併的問題,在三地召開公聽會聽取民意並說明可行性。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強調住宅問題的重要性,認為應在國土管理署名稱或職掌中突顯「住宅」,或另設住宅專責單位,而非僅限縮為一個組的業務。
  • 質疑政府對居住正義的決心,認為現有組織架構未能充分反映住宅政策的重要性。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新市鎮開發業務中「審核、督導」的用語,認為國土管理署應只負責規劃和推動,審核和督導應屬上級機關。
  • 認為社會住宅既然已入法,組織法中若未明確規定權責,可能導致無人負責。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強調議事程序應嚴謹,主席宣告通過後不應再回頭討論已通過的條文。

相關人員回應

黃麗馨 內政部民政司司長

  • 說明選政與選務分立的歷史沿革及國外案例(日本總務省下設中選會),認為內政部負責選政、中選會負責選務有助於民主政治發展。
  • 解釋內政部組織法已考量中選會選務獨立性,選務相關法規研擬仍屬中選會職權。
  • 回應禮儀習俗議題,強調內政部主管國民禮儀規範,包含日常生活、婚喪禮儀,並認為習俗改進應由各部會負責,且部分民俗業務已移至文建會。

戴豪君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表示尊重委員會對內政部職掌的決議。
  • 說明組織法通過後,會進行管轄權移轉公告,再配合修正作用法。

李鴻源 內政部部長

  • 坦承五都升格後,中央部會與地方政府職等倒掛確實造成督導困擾,但此為行政院各部會普遍情況。
  • 回應基隆市合併議題,指出國土管理署負責北北基策略性規劃,但合併屬於民政業務,需依地方制度法規範,並承諾會將相關功課做好,配合召開公聽會。
  • 表示支持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維持原名稱,符合憲法精神。

涂其梅 銓敘部常務次長

  • 承認中央與地方職等倒掛問題,但因牽涉層面廣泛,需考量整體衡平性,已成立工作小組與人事總處、研考會等單位商討,預計行政院組改底定後統一規劃調整。
  • 表示有規劃調整主任秘書及業務司處職等,朝向合理化排序。

簡慧娟 內政部社會司司長

  • 同意在「合作事業輔導政策」後加上「、培力事項之規劃」。

葉世文 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 說明營建署原住都局人員原規劃移撥交通建設部,後經協調在內政部本部成立司管政策,下設4個城鄉工程處,以配合國土管理署業務。
  • 認為將部分營建署業務併入國土管理署會使其過於龐大。
  • 解釋合宜住宅是權宜政策,未入法,性質類似國宅,但已不再推出,土地非國有且未花政府一毛錢。
  • 說明國土管理署設有住宅管理組及都市更新組,住宅業務已涵蓋其中,認為「國土管理署」是綜合性名稱,不宜單獨凸顯「住宅」。
  • 同意將新市鎮開發業務中的「審核、督導」修正為「規劃及推動」。
  • 同意將吳宜臻委員所提第二條第五款增列「社會住宅之督導、推動及興辦」。

李武育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綜合計畫處處長

  • 說明組改期程為先通過組織法,再公告管轄權移轉,之後再配合修正作用法。

相關後續

  • 內政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一款選政與選務職權劃分議題,保留送黨團協商。
  • 內政部組織法第二條第四款修正為「宗教輔導、殯葬管理、國家禮制、國民禮俗、祭祀公業與神明會管理政策之規劃、推動及法規之研擬、解釋」。
  • 內政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款關於人民團體與合作事業輔導政策,經修正後通過增列「、培力事項之規劃」。
  • 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國土管理署之職掌名稱維持「國土管理署」,但其第一條職掌增列「住宅」2字,第二條第五款增列「社會住宅之督導、推動及興辦」。
  • 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第六款修正為「都市更新與新市鎮開發之規劃及推動」,刪除「審核」及「督導」。
  • 通過2項附帶決議,分別為行政院組織改造應積極溝通公務人員調適配合,以及內政部應就基隆與台北市或新北市合併議題召開公聽會。
  • 關於內政部組織法第二條第六款林正二委員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三

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討論內政部消防署的組織名稱,以及其職掌中災害防救業務的具體內容,特別是針對長公路隧道災害防救的權責歸屬與執行問題。
  • 另討論消防署防救災設備採購弊案後的檢討與補強。

相關爭議

  • 消防署名稱:陳超明委員建議將「災害防救及消防署」修正為「消防及災害防救署」或維持「消防署」,認為名稱越簡單越好,且「消防署」已為民眾熟知其災害防救職能;尤美女委員則認為「災害防救」很重要,不應省略。
  • 長公路隧道災害防救權責:管碧玲委員主張長公路隧道災害防救應明確歸屬消防署或交通部,不應由工程人員指揮,並強調雪隧事件凸顯的指揮體系紊亂問題;內政部李部長則認為災害防救法已將此部分歸屬交通部,若消防署接手需解決經費、員額、訓練及法源等問題,並建議拉高層級檢視中央災害防救法。
  • 消防署職掌範圍:尤美女委員提出在第二條第九款爆炸災害後增列「水災、輻射災害、生物病源災害、海嘯」等災害項目,經協調後僅增列「海嘯」。

立法委員發言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建議將「災害防救及消防署」名稱修正為「消防及災害防救署」或維持「消防署」,認為簡短名稱易於記憶,且「消災」具正面意義。
  • 認為消防署已為民眾熟知其災害防救職能,名稱毋須過長。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認為「災害防救」職能很重要,不應從消防署名稱中省略。
  • 建議在消防署組織法第二條第九款爆炸災害後增列「水災、輻射災害、生物病源災害、海嘯」等災害項目,後同意僅增列「海嘯」。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強調長公路隧道災害防救權責歸屬的重要性,指出雪山隧道事件暴露的救災指揮體系紊亂問題,認為應由專業單位負責。
  • 主張應將長公路隧道災害防救業務明確歸屬消防署或交通部,不應無人負責,並批評政府資源配置不均。
  • 建議在商港消防事項後增列「各長公路隧道消防」為消防署職掌。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指出依災害防救法,長隧道災害屬於公路災害,應由交通部負責。
  • 強調行政院組改政策是先修組織法,再配合修正作用法,不應因作用法未修而推卸職責。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支持管委員提案,認為應成立專門處理長隧道災害的消防隊或輪守人員,以確保長隧道安全,並指出雪隧車禍凸顯的處理時效問題。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內政部、消防署應即就防救災設備進行總檢,並於1個月內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及擬定補強之道,以回應採購弊案質疑。

相關人員回應

葉吉堂 內政部消防署署長

  • 針對長公路隧道災害防救,建議比照機場消防隊模式,由交通部設置專責消防隊,因災防法規定長隧道災害屬公路災害,應由交通部負責。
  • 說明雪隧事件後,已強化災害預防及應變體系,由行控救災中心主任擔任指揮官,並有專責消防人員負責,定期演練。
  • 同意在第二條第九款增列「海嘯」二字。

李鴻源 內政部部長

  • 坦承長隧道救災是國內盲點,問題在於經費、人員、訓練、配置及指揮體系,而非是否願意接手。
  • 指出災害防救法已將長隧道災害歸交通部管轄,若消防署接手需修正相關法律,並解決員額、經費及設備等問題。
  • 建議應拉高層級檢視中央災害防救法,釐清各部會職責,而非僅討論消防署是否接手單一個案。

李武育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綜合計畫處處長

  • 說明組改政策是先通過組織法,之後再配合修正作用法,若組織法通過,會先進行管轄權移轉公告。

相關後續

  •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名稱修正為「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
  • 草案第一條特設機關名稱修正為「消防署」。
  • 草案第二條第九款增列「海嘯」二字。
  • 管碧玲委員所提增列「各長公路隧道消防」為消防署職掌的修正動議,送黨團協商。
  • 通過1項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消防署於1個月內就防救災設備進行總檢,並提出檢討報告及補強之道。

討論事項四

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七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討論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的職掌範圍,特別是關於其第一條及第二條中是否應增列「住宅」業務,以及如何界定國民住宅與社會住宅的規劃、督導及興辦職能。
  • 另討論新市鎮開發業務中「審核、督導」與「規劃、推動」的用語精確性問題。

相關爭議

  • 國土管理署職掌是否納入「住宅」:尤美女委員及姚文智委員主張在國土管理署的職掌中增列「住宅」二字或相關業務,以突顯政府對居住正義的重視;內政部營建署則認為「國土管理」是綜合性名稱,署內已有住宅管理組,不宜單獨凸顯「住宅」,且另設專責住宅單位有其困難。
  • 國民住宅與社會住宅的職能界定:吳宜臻委員提出在第二條第五款增列「社會住宅之督導、推動及興辦」;有委員質疑國民住宅法規即將結束,是否仍需列入,以及合宜住宅的定位問題。
  • 新市鎮開發業務用語:段宜康委員質疑第六款「新市鎮開發之審核、督導及推動」用語不精確,認為國土管理署應只負責「規劃及推動」,「審核、督導」應由上級機關負責。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主張國土管理署第一條職掌應增列「住宅」二字,使職權更明確。
  • 支持吳宜臻委員所提第二條第五款增列「社會住宅之督導、推動及興辦」,並強調社會住宅的重要性。
  • 質疑合宜住宅未入法卻可編預算,其管理權責不明。
  • 建議將國民住宅法規中「國民住宅」用語統稱為「住宅」,以避免未來組織法頻繁變更。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強調住宅問題的重要性,認為國土管理署應在名稱或職掌中明確標示「住宅」,以顯示政府對居住正義的決心。
  • 批評將住宅政策限縮在國土管理署下的一個小組,名不正言不順,與國外將住宅列為重要部會的趨勢不符。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土管理署職掌中「新市鎮開發之審核、督導及推動」的用語,認為署級機關應僅負責「規劃及推動」,「審核、督導」應屬上級機關。
  • 認為社會住宅既然已入法,組織法中若未明確規定權責,可能導致無人負責。
  • 指出淡海新市鎮由營建署全權負責規劃、督導、審核,存在自己規劃自己審核的問題。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在第二條第五款增列「社會住宅之督導、推動及興辦」。
  • 提案將第一條「利用及管理」修正為「利用、管理及住宅等業務」。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指出合宜住宅是歷史產物,國民住宅條例到年底將結束。

相關人員回應

李鴻源 內政部部長

  • 表示國土管理署內設有住宅管理組及都市更新組,住宅業務已涵蓋其中,認為國土管理署業務龐大,住宅只是其中一部分,希望維持「國土管理署」名稱。
  • 同意國土管理署職掌增列「住宅」2字及增列「社會住宅之督導、推動及興辦」。

葉世文 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 說明國土管理署設有住宅管理組,專責住宅業務,並強調國土管理是一個綜合性名稱,若單獨凸顯「住宅」可能不妥。
  • 解釋合宜住宅未入法,是採競標方式,未花政府一毛錢,且部長已表示未來不再推出。
  • 同意將新市鎮開發業務中的「審核、督導」修正為「規劃及推動」。
  • 同意吳宜臻委員所提第二條第五款增列「社會住宅之督導、推動及興辦」。
  • 說明國民住宅條例即將結束,但國民住宅仍需繼續管理,且住宅法中「住宅」與「社會住宅」有專章區分。

相關後續

  •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草案名稱照行政院草案條文通過。
  • 第一條修正為「內政部為辦理國土規劃、利用、管理及住宅等業務,特設國土管理署」。
  • 第二條第五款修正為「住宅補貼、住宅資訊、國民住宅、社會住宅之督導、推動及興辦」。
  • 第二條第六款修正為「都市更新與新市鎮開發之規劃及推動」。
  • 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照行政院修正草案條文通過。
  • 第七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照行政院修正草案條文通過。

討論事項五

審查本院委員王進士等19人擬具「內政部都市發展局組織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十案)

核心議題

本案主要討論是否應設立「內政部都市發展局」作為三級機構,其職掌範圍與現行營建署業務的關係,以及與環境資源部職掌的劃分。

相關爭議

  • 設立都市發展局的必要性與層級:王進士委員等提案設立「內政部都市發展局」;鄭天財委員則認為將營建署部分業務提升至司的層級或單獨設立局有待斟酌,建議併入國土管理署。
  • 業務劃分:陳超明委員的提案內容涉及公共工程、道路工程、建築工程等營建業務,與環境資源部職掌有重疊疑慮。

立法委員發言

王進士 立法委員

  • 提案擬具「內政部都市發展局組織法草案」,主張設立三級機構都市發展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關切王進士委員提案中公共工程、道路工程、建築工程等營建業務的歸屬問題,以及是否應納入內政部組織法或國土管理署組織條例。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連署陳超明委員提案,後同意撤案。
  • 指出呂學樟委員有提將相關業務列為環境資源部權責的案子。

相關人員回應

葉世文 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 說明行政院仍將相關業務列為環境部的職掌。

相關後續

  • 委員王進士等19人擬具「內政部都市發展局組織法草案」因提案人未到場說明,不通過。
  • 陳超明委員所提建議案,因與內政部組織法第二條已處理部分相關,且提案人不在場,建議撤案。

原始資料

公報
1017201
卷/期/冊
101/72/1
發布日期
201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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