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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委員會審查102年度預算:聚焦稅務獎勵金、退休慰問金與金融市場活絡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11-07會議日期:2012-11-08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主要討論財政部賦稅署及五區國稅局的歲出預算,以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所屬機構的預算。會議核心聚焦於稅務獎勵金與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的合法性與必要性爭議,並廣泛討論如何提振股市量能、兩岸金融交流、金融資訊揭露、微型保險推動及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的運作與透明度。多項預算修正案與提案經討論後,部分保留送院會處理,部分經協商後通過或撤案。

討論事項一

審查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歲出預算部分

核心議題

  • 本次議程主要審查財政部賦稅署及五區國稅局102年度的歲出預算編列,核心議題在於稅務獎勵金發放的合法性、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的適宜性,以及國有財產局、財稅資料中心等相關單位的預算配置。
  • 會議亦討論了重大欠稅人名單公告時程的延長,以期提升租稅公平性與警惕效果。

相關爭議

  • 稅務獎勵金的合法性與必要性:多位委員提案要求全數刪除五區國稅局共1億0,569萬6千元的稅務獎勵金,理由是政府財政困難、發放缺乏法律依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形同變相發放已取消的查緝獎金,並引述立法院過去禁止巧立名目編列績效獎金的決議。提案人包括林德福、賴士葆、盧秀燕、李桐豪、翁重鈞、薛凌、吳秉叡、許添財、李應元等。
  • 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的適法性:多位委員提案要求全數刪除賦稅署及五區國稅局編列的月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及三節慰問金,指出「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中相關規定已於99年11月10日因「不合時宜」而被刪除,故該筆預算屬違法編列。

立法委員發言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五區國稅局全部稅務獎勵金,理由是政府財政困難、無法律依據、為維護社會公義與國民觀感。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五區國稅局全部稅務獎勵金,指出發放目的與績效獎金雷同,有重複發放之虞,且無法律依據,違反「法律保留」意旨。
  • 提案凍結稅務獎勵金與特殊功勳獎金,待行政機關完成法制化並經財政委員會同意後解凍。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五區國稅局全部稅務獎勵金,理由與林德福委員相同。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五區國稅局全部稅務獎勵金,理由與林德福委員相同。

翁重鈞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五區國稅局全部稅務獎勵金,理由與林德福委員相同。

薛凌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五區國稅局全部稅務獎勵金,指其發放目的顯與績效獎金雷同,假借名目重複發放,且無法律依據。
  • 提案刪除財政部賦稅署及五區國稅局人事費項下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及三節慰問金,理由為於法無據、國庫困窘、製造社會對立。
  • 提案延長重大欠稅人名單公告時程,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以示警惕並維護租稅公平性。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五區國稅局全部稅務獎勵金,理由與薛凌委員相同。
  • 提案刪除財政部賦稅署及五區國稅局人事費項下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及三節慰問金,理由與薛凌委員相同。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五區國稅局全部稅務獎勵金,指其發放無法律依據,且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已取消查緝獎金,形同變相發放。
  • 提案刪除財政部賦稅署及五區國稅局人事費項下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及三節慰問金,理由與薛凌委員相同。

李應元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賦稅署及五區國稅局全部稅務獎勵金,指其發放無法律依據且形同變相發放已取消的查緝獎金。
  • 提案刪除賦稅署及五區國稅局編列的月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及三節慰問金,指其依據的規定已於99年11月10日修正時刪除,屬違法編列。
  • 提案延長重大欠稅人名單公告時程,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以示警惕並維護租稅公平性。

相關人員回應

張盛和 財政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財政部第10款下有4案修正案(關於稅務獎勵金)保留,送院會處理。
  • 通過決議1項,要求財政部五區國稅局在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下,將重大欠稅人名單公告時程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
  • 財政部第10款下有1案修正案(關於凍結稅務獎勵金與特殊功勳獎金)保留,送院會處理。
  • 賦稅署預算減列17萬元,其餘照列,1案修正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臺北國稅局預算減列32萬4千元,其餘照列,2案修正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高雄國稅局預算減列35萬7千元,其餘照列,2案修正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減列67萬9千元,其餘照列,2案修正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中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減列41萬1千元,其餘照列,2案修正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預算減列30萬元,其餘照列,2案修正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討論事項二

審查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部分

核心議題

  • 本次議程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所屬單位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並聽取金管會施政報告,內容涵蓋健全金融機構經營、促進金融市場發展、推動金融國際化與兩岸金融交流、鼓勵金融創新、維持金融穩定及加強消費者保護與金融教育等面向。
  • 主要討論點包括股市低迷的提振措施、投信代操弊案的監督改進、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的適法性與透明度、兩岸金融業務往來進程、第三方支付的開放與防弊,以及國際會計準則(IFRSs)的導入與資訊揭露的完整性。

相關爭議

  • 股市低迷與證所稅影響:多位委員質疑證所稅開徵導致股市量能萎縮、信心不足,券商面臨裁員潮。陳主任委員承認交易量萎縮,但認為國際因素影響大,並提出信用交易資券互抵等措施,但被批評措施保守、效果有限。賴士葆委員建議開放現貨當沖及放寬FINI額度,但陳主任委員考量價格穩定性與違約風險持保留態度。
  • 投信代操弊案與監督機制:吳秉叡委員質疑金管會對投信坑殺四大基金弊案的監督機制不足,要求基金投資透明化、追蹤交易軌跡,並強化投信內部控制與公司治理。金管會表示已要求業者自清並將複查,並與四大基金主管單位建立緊密資訊交流機制,但委員仍對僅靠內控及現有揭露方式表示不滿。
  •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的裁撤與透明度:吳秉叡及曾巨威委員指出立法院96至98年度決議要求裁撤金管基金並回歸公務預算,但至今未執行。委員批評基金將公務預算費用(如出國旅費)列入,影響立法院監督,且基金孳息低於政府借款利息,導致國庫虧損。陳主任委員堅稱基金有法律依據且已繳庫,但同意未來檢討編列方式。
  • 兩岸金融業務進展與風險:林德福及許忠信委員關切兩岸金融預警防衛機制、一卡通延期、陸銀在台監理、以及國內銀行赴陸投資限制與人民幣業務開展。委員質疑兩岸法律落差大,預警機制難平衡;陳主任委員強調在台業務須依台灣法令監理,並解釋一卡通延期因個資保護問題,以及兩岸金融業務推動的進展與挑戰。
  • 金融資訊揭露的及時性與完整性:李貴敏委員以爾必達TDR案和吉祥全案為例,質疑金管會對上市櫃公司資訊揭露未做到及時、正確、完整,導致投資人受損。委員批評金管會被動,僅要求所屬單位檢討而無實際成果。陳主任委員同意資訊揭露需加強,並承諾將有成果。
  • 國華人壽標售案與政策說明:費鴻泰及廖正井委員質疑金管會對國華人壽標售案的政策說明不足,外界刊登廣告指控政府接管不當、有特定對象。委員要求金管會應加大說明力道,澄清外界疑慮,並反擊不實指控。
  • 公教人員退休金與福利:多位委員提案刪除財政部賦稅署及五區國稅局、以及金管會及所屬各局編列的月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及三節慰問金,理由是相關發放規定已於99年11月10日修正時刪除,屬違法編列,且政府財政困難。

立法委員發言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未能提供完整本國銀行與外商銀行在國內業務市場占有率資料,影響判斷本國銀行競爭力。
  • 關切證所稅實施後股市量能萎縮,認為股市死氣沈沈,政府作為不足,僅等景氣好轉。
  • 指出台灣資金大量淨流出,長期將導致流動性不足、景氣低迷,經濟失血。
  • 批評金管會引進TDR等措施經不起時間考驗,市場不健全,應檢討法令、宣導及投資機構效能。
  • 質疑金管會對人民幣離境中心規劃空洞,連基本清算機制都未確定,並批評政府缺乏經濟專業與企圖心。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對投信坑殺四大基金弊案的監督機制不足,要求基金投資透明化,並追蹤交易軌跡以防弊。
  • 建議金管會應建立更堅強的管理機制,嚴加處罰違規業者,不應輕輕處理。
  • 關切公司股務自理可能衍生的流弊,要求金管會從嚴規範。
  • 質疑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未依立法院決議裁撤,且基金孳息與政府借款利息存在差距,導致國庫虧損,要求主計處應調度基金資金。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關切證所稅開徵導致資本市場萎縮,券商面臨裁員潮,要求金管會關注從業人員就業問題。
  • 詢問中信辜仲諒購買壹傳媒案的金流是否向金管會報備,並要求金管會了解其合法性。
  • 關切兩岸金融預警防衛機制進展,質疑兩岸法律落差大,對陸銀在台高利吸收存款及不當授信的即時處理能力。
  • 詢問兩岸一卡通及人民幣業務是否會延緩,並關切銀聯卡在台發卡可能導致的客戶資料外洩及對國內金融秩序的影響。
  • 關切壽險公司資本適足率及淨值狀況,要求金管會建立類似銀行業的立即糾正措施,以保障保戶權益。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詢問美國總統大選結果對台灣資本市場的影響,並樂觀看待不確定因素消除後的正面發展。
  • 指出台灣銀行業獲利豐厚,但金管會對股市開放措施過於保守,建議開放現貨當沖及提高FINI(外資機構投資人)上限,以提振股市量能。
  • 支持權證交易稅從千分之三降為千分之一,以活絡市場。
  • 批評營建署長公開唱衰股市、鼓勵炒房地產的言論不恰當,要求金管會作為主管單位應予反擊。
  • 關切人民幣在台存、匯業務的開辦時程,並質疑台灣資金流向香港的趨勢。

孫大千 立法委員

  • 指出券商及證交所需達到每日800億元交易量才能打平營運,關切若量能持續低迷,業者能撐多久,以及對從業人員就業的影響。
  • 批評政府僅以「跌幅不大」來評估股市不夠精準,應考量國際股市漲幅及台灣股市長期拉抬不上來的問題。
  • 強調股市健全的關鍵在於量能充足與參與者眾多,呼籲金管會密切注意業者困境,避免裁員潮影響社會。
  • 對第三方支付大幅鬆綁表示擔憂,要求金管會必須嚴格把關金融犯罪、洗錢及消費者保護問題,確保金流與銀行合作並能勾稽實質交易。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詢問金管會對美國總統大選結果可能導致的熱錢流向台灣股市是否有研究及準備。
  • 批評金管會對股市提振措施過於保守,僅逐步開放信用交易,質疑若股市狀況持續惡化,是否考慮開放現貨當沖。
  • 認為台灣股市與歐債危機國家狀況不同,不應讓股市成為一灘死水,應有更大膽的措施。
  • 支持陳冲院長提出開放台灣T股來活絡股市的辦法,要求金管會明確提出上路期程。
  • 揭露台商資金回流台灣卻被央行阻擋,以及財政部查稅的案例,批評政府口號與實際政策不符,建議協調央行允許大陸資金回台投資股市且不查稅。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發展具兩岸特色金融業務計畫」的積極性不足,認為多數時程設定在103年12月以後。
  • 對人民幣清算行設立的容易度持保留態度,並引述中國學者觀點,認為台灣發展人民幣中心不應期望過高。
  • 引用WEF評比,指出台灣金融市場發展、取得貸款容易度、銀行健全度及法律保護指標等在國際排名中仍有落後之處,要求金管會檢討金融市場體制管理設計問題。
  • 指出金融業就業人數佔比及對國內生產毛額貢獻比重呈下降趨勢,要求金管會應關切產業發展與成長,不應僅限於監理。
  • 建議金管會應有更大膽的戰略性作為,例如將台灣發展為人民幣境外金融中心,專注於人民幣避險工具、財富管理及人民幣計價ETF中心,避免受新台幣與央行管制影響。

薛凌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中小企業放款成長率下降,且放款比重集中在北部,政策鼓勵對中小企業努力不夠。
  • 批評微型保險推動成效不彰,承保人數與目標250萬人差距甚大,質疑社會安全網不足,要求金管會積極努力。
  • 關切證所稅開徵對IPO級距及股民權益的影響,要求金管會為小額股民爭取權益。
  • 質疑台灣經濟狀況不佳,從證券交易量、FDI及資金淨流出等數據判斷,且批評金管會將股市低迷歸咎於國際因素。
  • 指出台灣FDI流入與流出呈現負成長,與香港等鄰近國家情況相比較差,應有危機處理。
  • 詢問兩岸貨幣清算機制中台灣指定哪家銀行,質疑金管會應已知情卻不願透露。
  • 關切IFRSs(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上路版本問題,質疑為何採用2010年版而非最新版,並詢問兩版本差異。

李應元 立法委員

  • 要求金管會提供過去3年對中小企業放款的具體數據,以了解實際狀況並協助解決個案困難。
  • 關切信用卡循環利息問題,要求金管會規範業者應按信用等級訂定利率,並鼓勵持卡人申請低利消金貸款。
  • 質疑銀行匯款手續費差異過大(30元至150元),認為存在資訊不對稱問題,要求金管會加強揭露或研究調整機制。
  • 追問安泰投信坑殺四大基金弊案的發現時間點與處理過程,質疑金管會與勞委會通報時序,並認為金管會對違規業者處罰過輕。
  • 建議金管會應將臺灣金聯及各金控所屬AMC子公司納入監理及一般檢查對象,以健全金融市場發展。
  • 提案刪除金管會及所屬單位編列的員工通勤交通費補助、委外行政事務費用、主委及各局長特別費,以及月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和三節慰問金,理由多為於法無據、財政困窘或不符時宜。
  • 提案要求金管基金應依立法院決議裁撤並回歸公務預算,或至少依預算法編列為「單位預算」型態的特種基金,以避免影響國庫統籌調度及提升預算透明度。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關切外界瀰漫證所稅停徵的氛圍,質疑證券業裁員傳聞,並要求金管會澄清。
  • 支持財政部長張盛和關於證所稅開徵的立場,但批評金管會對提振股市量能的動作太慢、過於保守。
  • 呼籲金管會與財政部應合作,在明確時機點共同提出一套完整的股市救量措施,而非零散措施。
  • 質疑金管會對國華人壽標售案的政策說明不足,外界刊登廣告指控政府接管不當、有特定對象,要求金管會應加大說明力道。
  • 要求金管會應加強對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予AMC的規範,特別是關係人交易及討債公司轉包問題。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預算書中未編列出國經費,而是編列在金融基金中,認為此舉可能規避公務預算限制,且基金審查較鬆。
  • 關切合作金庫組織再造為金控後課稅問題,並指出金控法規定已將金控視為同一經濟實體。
  • 批評金管會將行政院長指示的金融賦稅小組會議討論事項視為耳邊風,未積極處理。
  • 質疑金管會對國華人壽標售案的政策說明不足,未能有效反擊外界對接管不當及特定對象的指控。
  • 關切金控到大陸投資上限問題,認為現行淨值10%的限制應檢討,並鼓勵體質好的銀行走出去開拓市場,而非在國內惡性競爭。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請求金管會與財政部合作,在美國總統大選及歐債情勢明朗後,於明確時間點(如12月1日前)共同提出一套完整的股市救量措施,而非零散措施。
  • 質疑金管會透過金融基金支援特別津貼,導致公務機關待遇不平,且基金來源包含罰鍰收入可能引起爭議,要求重新思考基金存在的必要性與合理性。
  • 指出金管會編列的4億元基金繳庫款項在預算書編製上語焉不詳,與實際狀況不符,要求主計總處檢視編製方式以提升透明度。
  • 同意保留金融基金,但要求金管會檢討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特別是罰鍰收入的納入,以避免爭議並符合機關屬性變更後的適當性。
  • 提案要求從103年度起,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與金管會及所屬預算案應一併審查,以加強監督。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詢問金管會主委是否同意四大基金投資中國股市,並對中國股市財務報表不透明及審核不嚴謹表示擔憂。
  • 引用中國學者余永定觀點,認為台灣發展人民幣境外中心不應抱持過高期望,並批評國內對此議題過於吹噓。
  • 指出台灣金融法制承襲日本明治維新舊法,限制金融商品開發,導致無法發展成金融中心,建議金管會應積極協助國內金融機構國際化訓練。
  • 反對放寬國內金融業者到中國投資的限制(如OECD國家營業2至5年限制及自有資本15%上限),認為應維持現有規定以避險。
  • 質疑中國方面未兌現ECFA承諾,對台灣銀行赴中國設立分行處處刁難,且不願放寬對台商人民幣業務的限制,要求金管會持續談判爭取。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強調穩定金融與股市發展是台灣經濟發展的重要後盾,也是金管會的重責大任。
  • 批評金管會對股市低迷及盈正案等事件難辭其咎,認為提振股市唯有重建股民信心,並要求金管會應落實資訊及時、正確、完整揭露的OECD原則。
  • 以爾必達TDR案及吉祥全案為例,質疑金管會對上市櫃公司資訊揭露不實或不完整,導致投資人受損,且金管會處理被動,未能有效保障投資人權益。
  • 要求金管會應勇於任事,落實資訊的及時、正確、完整,並承諾提出具體成果。

相關人員回應

陳裕璋 金管會主任委員

  • 承認股市交易量萎縮約四分之一,但認為國際因素影響大,已推出信用交易資券互抵等措施,並將持續鼓勵信心、舉辦業績發表會。
  • 強調銀行業今年獲利有望再創新高,逾放比低,經營穩健,OBU業務(特別是人民幣)表現良好。
  • 回應投信代操弊案,表示已要求業者自清經理人及親屬關係,將複查內部控制,並與四大基金主管單位建立緊密資訊交流機制,但強調金融機構管理最重要是內控與公司治理。
  • 說明股務自理(自辦)可能產生問題,金管會已要求從嚴規範,將提出檢討報告。
  • 解釋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有法律依據,且去年組織法修正已獲共識支持,基金歲入幾乎都進國庫,主計處可隨時調度,並用於捐助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 表示兩岸金融預警防衛機制正在討論,將在第三次兩岸銀行監理平台會議確認;陸銀在台分行業務須依照台灣法令監理。
  • 澄清兩岸一卡通延後是因個資及消費者保護問題需更審慎規劃,並非延期一年,且兩岸特色金融業務政策正積極推動。
  • 指出壽險業有6家資本適足率低於200%,但狀況平穩,金管會設有類似銀行業的立即糾正措施以強化監理。
  • 對於開放現貨當沖及放寬FINI額度持保留態度,考量價格穩定性及違約風險。
  • 同意營建署長唱衰股市言論不恰當,但認為對美國大選結果對台股影響不至於有結構性改變。
  • 回應微型保險推動人數不足,承諾將持續努力加強。
  • 解釋IFRSs採用2010年版本是考量業界適應性,並與會計事務所研究過,主要差異在金融資產評價與合併公司控制力定義。
  • 說明信用卡利率要求業者按持卡人信用等級訂定,並鼓勵申請低利消金貸款;銀行匯款手續費因經營策略不同,金管會要求完全揭露。
  • 澄清安泰投信弊案是金管會主動發現並要求櫃買中心調查,並將業者分為炒作哄抬與從業人員責任兩案處理,對公司處分是要求改善內控並暫停發行新基金。
  • 承諾與財政部研究規劃一套股市救量措施,並將檢討金融基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 強調金融法制問題不大,關鍵在於金融機構品牌與經驗累積,金管會正努力協助業者提升國際競爭力。
  • 表示對國內銀行赴中國投資的限制(如OECD國家營業2至5年要求)是為吸收國際經驗,香港納入OECD範圍仍在評估;對自有資本15%上限也需通盤考量。
  • 承認中國對台灣銀行赴陸設立分行核准速度有待加快,且對台商人民幣業務定義限制嚴格,金管會持續談判爭取放寬。

黃天牧 金管會證期局局長

  • 說明投信基金透明度足夠,每月公布前十大持股,每季公布所有持股;政府基金因牽涉操作機密未公布。
  • 表示已與基金主管單位檢討強化委外管理及資訊揭露機制。
  • 承諾會後將提交TDR改革報告給委員。

陳月香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 確認金管基金102年度有編列繳庫4億元,並解釋基金解繳國庫後會編入歲入統籌運用。

吳浚郁 金管會會計室主任

  • 說明金管會出國經費編列在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的附屬單位預算中。

桂先農 金管會銀行局局長

  • 說明金融債權收購非特許業務,但金管會會規範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行為,並透過金控法督導金控所屬AMC子公司。

相關後續

  • 委員李應元等提案刪減金管會及所屬單位員工通勤交通費補助,經協商後撤案。
  • 委員許添財等提案刪減金管會及所屬單位委外行政事務費用,經協商後撤案。
  • 委員許添財等提案刪減金管會主委、副主委及各局局長特別費,保留送院會處理。
  • 委員李應元等提案刪減金管會及所屬各局月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及三節慰問金,保留送院會處理。
  • 委員李應元等提案要求金管基金裁撤並回歸公務預算,經協商後撤案,並通過臨時提案,要求103年度起金融監督管理基金預算案與金管會及所屬預算案應一併審查。
  • 通過決議,要求金管會應將各金控所屬AMC子公司納入監理及一般檢查對象,並訂定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予AMC的相關規範,若有違反應解約買回,金控公司應確保資產管理子公司健全經營。
  • 委員李應元等提案刪減銀行局預算,經協商後撤案。
  • 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所屬單位歲入、歲出預算部分,除第5款「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第16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目「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部分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特種基金另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其餘照列或照協商結論通過。
  •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原始資料

公報
1017302
卷/期/冊
101/73/2
發布日期
201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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