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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預算、醫療糾紛與醫師法修正案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11-08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9次會議,審查102年度內政部及兒童局單位預算,通過多項預算凍結及決議,主要關切國民年金、低收入戶健保費、社會救助公平性、長照預算不足、兒少福利政策等。會議亦聽取行政院衛生署與法務部關於醫療糾紛處理及補償機制的報告與質詢,並討論醫師法第32條修正案及生產風險補償條例草案。重點聚焦於提升醫療鑑定公信力、建立多元紛爭解決機制、醫師結社自由及生產風險的無過失補償。

討論事項一

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內政部(社會司、國民年金監理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及兒童局單位預算案

核心議題

  • 本次預算審查主要針對內政部社會福利相關單位及兒童局的年度預算進行檢視,重點涵蓋國民年金監理、社會保險業務、社會救助、兒童及老人福利服務、家庭暴力防治與社區發展等多個面向的經費編列與政策執行成效。
  • 核心問題包括各項社會福利給付的公平性與適用性、長期照顧服務的預算短缺與制度設計、兒童托育與育兒津貼的發放機制、以及對公益團體和社會工作專業的輔導與支持。

相關爭議

  • 國民年金監理委員會兼職費爭議:委員質疑監理會議兼職費編列過高,因委員多為內部人員或代理出席,提案凍結部分經費。
  • 低收入戶健保費補助爭議:委員指出102年度低收入戶健保費編列預算成長幅度異常,且高於一般民眾,質疑健保局有「慷內政部之慨」之嫌,提案凍結預算。
  • 社會救助家庭總收入計算公平性爭議:委員認為社會救助法中家庭總收入計算標準不一,因身份別產生不公平(如榮民就養金不計入),提案凍結經費並要求通盤檢討。
  • 社福基金會評鑑不落實爭議:委員指出部分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連續評鑑不佳卻未依規停止委辦或廢止許可,恐濫用愛心並損及國庫稅收,提案凍結業務費。
  • 育兒津貼排富標準公平性爭議:委員認為兒童局的育兒津貼排富標準(所得稅率未達20%)導致高所得家庭也能領取,而低所得一般戶負擔仍重,造成不公平,提案凍結經費。
  • 親屬保母制度合法性與效益爭議:委員質疑將「爺奶保母」納入托育管理與補助計畫,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且執行上出現資源錯置、監督不足等問題,提案凍結經費。
  • 長期照顧預算不足與補助不公爭議:委員多次指出長照預算連續短缺,政府以動用第二預備金支應,造成服務體系不穩定;且一般戶不分收入高低皆負擔30%費用,違背社會公平正義,提案凍結經費並要求提出具體改善方案。

立法委員發言

楊曜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國民年金監理會召開會議兼職費,要求內政部報告業務執行狀況與進度。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低收入戶健保費預算,要求內政部與健保局協調保費計算機制。
  • 提案凍結社會救助業務經費,要求內政部通盤檢討家庭總所得計算制度。
  • 提案凍結兒童及少年服務業務經費,要求兒童局研擬依家庭經濟狀況給予不同級數補助額度的方案。
  • 提案凍結兒童托育業務經費,質疑親屬保母制度的合法性與執行問題。
  • 提案要求內政部將身心障礙者、中低收入老人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納入補助範圍。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社會行政業務經費,要求內政部檢討公益勸募條例執行與修法。
  • 提案凍結推展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業務經費,要求內政部檢討宣導措施。
  • 提案要求內政部通盤檢討急難救助法規並整合運作機制,以符合依法行政原則。
  • 提案要求內政部檢討長期照顧十年計畫,提出增加長期照護服務量之具體策略。
  • 提案要求內政部辦理社工知能訓練時納入法治教育,強化社工法律專業能力。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輔導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健全發展業務費,要求內政部研擬改善機制並廢止未改善基金會設立許可。
  • 提案凍結推展社會福利綜合工作業務費,要求內政部全面檢討中低及低收入戶補助標準適用性。
  • 提案凍結推展社區發展工作獎補助費,要求內政部提出加強社區發展協會輔導及人才培育的具體檢討報告。
  • 提案要求內政部檢討身心障礙需求評估是否有遺漏,並確保後續服務提供之聯繫確實。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社會福利服務業務資訊服務費,要求內政部提書面報告說明。
  • 提案要求內政部檢討現行中低及低收入戶補助暨相關服務項目之申請資格等標準之適用性。
  • 提案要求立法院審查102年度總預算案時,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相關預算應排除統刪。
  • 提案要求內政部兒童局提出102年度托育服務政策宣導費用之細部執行計畫,並確保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服務預算無虞。
  • 提案要求內政部兒童局於6個月內針對中央與地方政府生育津貼與育兒津貼之整合提出計畫報告。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推展老人福利服務業務費,要求內政部提出長期照顧預算編足的具體方案。
  • 提案凍結辦理老人福利及相關福利機構措施規劃經費,要求內政部針對一般戶研訂「依家庭經濟狀況給予不同級數補助額度」之方案。
  • 提案要求內政部加強農民健康保險業務宣導,並提出宣導效益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內政部於2個月內提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檢討方案報告,發揮預防功能。
  • 提案要求內政部於身心障礙鑑定新制上路6個月後提出相關檢討報告,包括優缺點及面臨問題。

林世嘉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兒童局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經費,待衛生福利部組織法通過後始得動支。
  • 提案要求立法院審查102年度總預算案時,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相關預算應排除統刪。
  • 提案要求內政部兒童局提出102年度托育服務政策宣導費用之細部執行計畫,並確保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服務預算無虞。
  • 提案要求內政部兒童局於6個月內針對中央與地方政府生育津貼與育兒津貼之整合提出計畫報告。
  • 提案要求居家式托育登記制子法與舊制整合時,應考量財政可行性、民眾需求與經濟負擔,納入中央補助地方、強化輔導單位責任及合理薪資基準等條文。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立法院審查102年度總預算案時,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計畫相關預算應排除統刪。
  • 提案要求立法院審查102年度總預算案時,辦理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及療育費補助預算應排除統刪。
  • 提案要求內政部兒童局應針對國民年金納保人數逐年下滑原因研擬因應方案。
  • 提案要求內政部應針對如何提升與輔導社區發展協會參與社會福利服務活動數量與協助社區發展協會多設置「社區關懷據點」研擬獎勵方案。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兒童局於3個月內研提檢討改善報告,解決長期照顧服務欠缺配套措施且宣導不足問題。
  • 提案要求內政部於6個月內統一社會福利相關方案人事費用補助標準,以利社工專業發展。
  • 提案要求內政部應加強改善居家照顧服務員薪資不足問題,並加強宣導居家服務之範圍及內容。
  • 提案要求內政部兒童局於3個月內研提檢討改善報告,針對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計畫及父母未就業育兒津貼計畫的性質、目的、補助對象、方式、額度及執行成效進行檢討。
  • 提案要求內政部兒童局彙整各單位兒虐早期預防查訪作業流程,避免重複查訪或疏於查訪。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兒童局按季公布「辦理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及療育費補助」預算之執行內容。
  • 提案要求內政部103年度應將102年度依社會救助法規定辦理之中低收入戶全民健保保險費補助納入內政部單位預算。

相關人員回應

曾中明 內政部次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簡慧娟 社會司司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張秀鴛 兒童局局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溫源興 國民年金監理會執行秘書

無相關發言紀錄

李美珍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執行秘書

無相關發言紀錄

許永議 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內政部主管(含社會司、國民年金監理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歲入歲出部分,共減列337萬6,000元,其餘照列。
  • 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會「召開例次監理委員會議及爭議審議委員會議委員兼職費」預算凍結50萬4,000元,待報告同意後動支。
  • 內政部低收入戶健保費補助預算凍結5億元,待協調保費計算機制並報告同意後動支。
  • 內政部「社會救助業務」經費凍結100萬元,待完成制度檢討並研擬統一解釋函令後動支。
  • 內政部「社會行政業務-健全職業團體組織」經費凍結十分之一,待檢討公益勸募條例執行與修法並報送立法院後動支。
  • 內政部「輔導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健全發展」業務費凍結五分之一,待研擬輔導改善機制並報告同意後動支。
  • 內政部「社會福利服務業務」資訊服務費凍結五分之一,待提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動支。
  • 內政部「推展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業務」宣導推廣計畫經費凍結四分之一,待檢討宣導措施並報告後動支。
  • 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綜合工作」業務費凍結十分之一,待提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動支。
  • 內政部「推展老人福利服務」業務費凍結三分之一,待提出具體改進方案並報告同意後動支。
  • 內政部「辦理老人福利及相關福利機構之措施規劃、評鑑、考核、獎勵」經費凍結十分之一,待研訂「依家庭經濟狀況給予不同級數補助額度」之方案並報告同意後動支。
  • 內政部「推展社區發展工作」獎補助費凍結100萬元,待提出具體檢討報告及改進方向並報告同意後動支。
  • 內政部兒童局「兒童及少年服務業務」經費凍結500萬元,待研擬「依家庭經濟狀況給予不同級數補助額度」之方案後解凍。
  • 內政部兒童局「兒童托育業務」經費凍結200萬元,待兒童局通盤檢討親屬保母制度之問題並提出具體解決辦法後解凍。
  • 內政部兒童局「兒童托育業務」項下之「托育服務-業務費」預算凍結四分之一,待提出托育服務政策宣導費用之細部執行計畫並報告後動支。
  • 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內政部主管及兒童局單位預算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處理,院會處理前須交黨團協商。
  • 行政院應責成內政部針對現有社福津貼制度進行通盤檢討,促使社福預算有效運用。

討論事項二

邀請行政院衛生署邱署長文達、法務部次長等就「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之現況、問題與對策暨具體改善作法」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醫療糾紛的現況、問題與對策進行深入探討,聚焦於如何有效降低刑事訴訟、健全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確保病患權益保障及推動醫療事故補償制度。
  • 討論內容涵蓋醫療糾紛的刑事案件比例、民眾選擇刑事訴訟的原因、各國經驗借鏡、調解機制的公信力與強制性,以及醫療事故補償基金的財源規劃等關鍵議題。

相關爭議

  • 醫療糾紛刑事案件比例認定爭議:衛生署認為刑事案件大幅提升,而法務部則主張我國比例並未高於德國、日本,且起訴率低。
  • 強制調解與訴訟權保障爭議:法務部認為醫療糾紛刑事程序若採調解先行,恐違反憲法第16條人民訴訟權,但同意受理後轉介調解。衛生署則希望調解前置。
  • 醫療事故補償基金財源爭議:衛生署報告提及公益彩券盈餘及菸品健康捐作為財源,引發委員質疑其特定用途,建議由醫療院所、醫師及政府共同負擔,且政府不應佔大比例。
  • 醫療糾紛調解機制專業性與公信力爭議:委員質疑現行地方衛生局調解機構醫療知識不足、專業性與客觀性有待加強,且未能有效蒐集資料,影響調解成效。
  • 醫師法第82條修正案與配套措施時程爭議:委員關切醫療法修正案已延宕6年,要求行政院儘速提出醫療糾紛處理與補償法草案作為配套,並加速審議時程。
  • 醫療評鑑制度有效性爭議:委員質疑醫院在評鑑期間會疏空病人、評鑑委員有隨行通報人員等問題,導致評鑑無法真實反映狀況。
  • 醫療事故專案調查小組獨立性爭議:委員質疑衛生署在處理重大醫療事件(如器捐案)時仍有「球員兼裁判」之嫌,影響調查小組的獨立性與公信力。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報告中醫療訴訟率7%的計算方式與真實性。
  • 關切《病人權益保障及醫療糾紛處理補償法》草案進度及條文細節,特別是醫事專業知識諮商平台的認定與醫院主動聯繫病家的確保機制。
  • 批評醫療評鑑制度形同虛設,醫院在評鑑期間規避真實狀況,建議加強不定時訪查。
  • 質疑醫療事故專案調查小組的獨立性,認為衛生署存在「球員兼裁判」問題。
  • 反對將公益彩券盈餘及菸品健康捐作為醫療糾紛補償基金財源,認為其有特定用途。
  • 建議主席針對醫療糾紛補償爭議召開公聽會以擴大討論。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強調《醫療法》第82條修正案已延宕6年,急迫性高,需搭配《醫療糾紛處理與補償法》做配套。
  • 認同醫療糾紛補償條例與《醫療法》第82條修正案應同時提出,否則難以推動。
  • 建議若調處不成,申請調處應視同已提出刑事告訴,以保障病患告訴期間不受6個月限制。
  • 指出地方醫療調解機構醫療知識不足,多數僅談金錢賠償,缺乏醫學專業判斷。
  • 擔憂醫事人員因冗長調查程序和檢察官訊問壓力,影響正常醫療工作。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呼籲正視台灣醫療崩壞問題,修法應以病人權益為核心,減少醫療刑事免除,除非有重大或故意過失。
  • 主張應建立醫療傷害救濟基金,財源由醫療院所、醫師及政府三方組成,反對使用公益彩券或菸捐,且醫師與醫療院所應負擔70%以上。
  • 建議醫院提供病歷應在2天內,並關切偏遠地區提供資料的困難性。
  • 建議《醫糾法》第5條專案調查小組應明確規定「即時」處理時間為24小時內,並注意個資保護。
  • 建議醫療爭議關懷協調小組醫事人員不得超過成員三分之一,應納入更多社會公眾人士或專家學者。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報告中醫療糾紛起訴率低(8.31%)的解讀,認為可能反映不應歸責刑事的案件被提告。
  • 強調調解機制的重要性,認為可大量減少刑事訴訟案件。
  • 質疑衛生署申訴管道的專業性與客觀性不足,要求衛生署具體提出改善計畫,年底前全國一致。
  • 建議政府應挹注適當資源,加速成立台灣第一家國家級兒童醫院,包含研究功能,並於年底前訂出評鑑標準。
  • 關切婦科與兒科是醫療糾紛重要部分,應優先處理兒童醫療資源不足問題。

林世嘉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生署在老人流感疫苗編列診察費,而兒童公費疫苗卻無,且因爭取兒童診察費可能導致老人診察費被取消,認為不公。
  • 主張醫療糾紛處理核心精神在於追求真相及合理補償,應建立不責難制度及補償制度。
  • 質疑《醫糾法》草案第10條「未申請調解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自訴」與法務部意見衝突,希望調解與訴訟並行。
  • 建議醫療事故補償基金財源由醫療機構負擔7成、政府2成、醫師1成,並批評長庚醫院獲利豐厚卻未承擔相應責任。
  • 擔憂《醫糾法》若延宕2年才施行,無法即時解決《醫療法》第82條之1的問題,並對基金來源分配原則缺乏明確立場表示不滿。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強調《醫療法》第82條之1未通過對醫師心理影響大,應儘速通過《醫療糾紛處理法》及《醫療事故補償法》配套措施。
  • 建議加強地方醫療調解委員的專業訓練和調解技巧,並徵詢具備人格特質、受地方尊重的人才。
  • 關切醫療事故補償基金財源比例,希望政府、醫事機構與醫事人員共同負擔。
  • 建議衛生署應加強宣導民眾正確就醫觀念,避免浪費醫療資源,特別是兒童就醫習慣。
  • 質疑為何唯獨對婦產科生產風險特別提出補償條例,而外科和內科風險也很大卻無類似條例。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建議中央應制訂完整標準作業流程,並在經費挹注上統整中央與地方,以強化地方行政調處功能。
  • 提醒調解委員資格應涵蓋醫事、法務、社會公正人士,並規範比例,建立標準任期制。
  • 建議設置外部統整單位,解除民眾對「醫醫相護」的疑慮,並強化調處功能的強制性,對拒絕參加的醫事單位處以罰鍰。
  • 建議將關懷小組列入醫院評鑑重大項目,並制定標準流程與人力配置。
  • 不主張政府貼補太多補償基金,認為政府貼補比例愈高,反而讓應負責任者卸責。
  • 關切醫療責任保險未納入補償基金,並強調政府對民眾醫療照顧責無旁貸,但應讓該負責者負實質責任。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指出醫療糾紛引起巨大漣漪的原因在於法院判決金額過高,造成醫界人心惶惶,而非案件數量問題。
  • 批評行政院自94年起遲未提出《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行政怠惰。
  • 提案《醫事爭議處理法》和《醫療事故補償法》已付委,希望儘快排入審議,確保醫病雙方公平對待。
  • 認同台灣應採基金方式處理醫療事故補償,讓大家共同承擔,避免醫師單獨面對鉅額賠償。
  • 建議《醫師法》第32條應允許縣市合併前已存在之公會續存經營,尊重人民結社自由,不應強制合併或訂落日條款。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醫師犯罪率世界第一的報導,並引用法務部數據指出我國醫療糾紛起訴率相對德國、日本為低。
  • 認為醫師刑責合理化不應單歸咎於職業犯錯,而應考量勞動條件惡化等周邊因素,並質疑若醫師可減免刑責,其他高風險職業(如救護車司機)是否也應比照。
  • 強調應保障民眾訴訟權,但贊同強化訴訟外調解機制,以避免爭訟。
  • 支持《生產風險補償條例》立法,但關切基金來源若全部來自政府,可能造成責任歸屬不清,建議醫療院所應負擔更多責任。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批評行政院自94年以來在醫療糾紛處理法案上毫無作為,存在行政怠惰,是透過立委提案才逼出討論。
  • 質疑衛生署《醫糾法》草案中補償基金財源參考瑞典、紐西蘭模式,卻未提供與我國的國民所得、稅收及醫療補償金佔比的比較數據,要求補齊資料。
  • 反對將公益彩券盈餘及菸品健康福利捐納入醫療事故補償基金,認為與醫療糾紛處理和補償無關,缺乏科學數據支持。
  • 指出法務部與衛生署及《今週刊》對於台灣醫療糾紛起訴率的數據存在巨大差異,要求釐清真實數字以作為修法依據。
  • 建議《生產風險補償條例》可獨立立法,不必然併入《醫療事故補償法》,因生產有其特殊性且攸關兩條生命。
  • 呼籲衛生署應讓年輕婦產科醫師抱持希望,國家應有堅定決心解決婦產科困境,不應再延宕立法。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支持《醫師法》第32條修正案,保障人民結社自由。
  • 關切《醫糾法》草案中未納入醫療溝通調解員機制,建議中大型醫院應設專職、專業的溝通調解員,小型醫院可採特約方式。
  • 指出醫療糾紛中僅約2成因個人疏失,多數源於醫療風險或系統性因素,不應完全歸咎醫師。
  • 建議醫療事故補償基金財源,醫療機構至少應負擔50%以上責任。
  • 引用Mello教授研究指出防衛性醫療支出高昂,可作為不責難補償制度的基金來源。
  • 強調生產風險補償條例應儘速通過,不應再等待《醫糾法》或試辦計畫,因婦產科醫師人力斷層嚴重,已影響婦女生產安全。

楊曜 立法委員

  • 同意《醫師法》第32條修正案,基於法人格獨立與存續性原則,允許公會維持現狀。
  • 質疑《生產風險補償條例》試辦計畫進度緩慢,建議將委員草案精神納入試辦計畫,因其對當事人保護更周到、請求更方便。
  • 認為醫療糾紛與醫療品質不一定直接相關,偏遠地區醫療品質差但糾紛少,可能存在黑數。
  • 擔憂調解前置制度可能因補償金額不足以填補損害,導致調解成立可能性低,反而影響民眾權益。
  • 強調制度設計應減少糾紛並簡化處理,若補償無法滿足受害人損害,將無法消弭「以刑逼民」現象。
  • 建議在無過失責任主義下,應釐清如何認定「糾紛」及補償範圍,並考慮在補償基金外另設保險制度,以充分填補損害。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醫師法》第32條,允許五都縣市合併前已成立之醫師公會維持現狀分立,以避免財產爭議及文化衝擊。
  • 肯定衛生署推動生育救濟試辦計畫為劃時代之舉,並促成醫病雙贏法案討論加速。
  • 質疑《醫糾法》施行時程可能延宕,建議《生產風險補償條例》可先行立法,並設日出條款。
  • 希望衛生署將委員所提《生產風險補償條例》的精神整併到《醫療事故補償法》中,讓法案更完備。
  • 呼籲衛生署應將委員會及醫病雙方期許轉化為推動法案的能量,實現醫療環境改善與病人憂慮降低的目標。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肯定召委安排議程,讓醫糾法和醫療事故補償法案得以討論,期盼醫病雙贏。
  • 肯定何博基常務理事在調解上的專業,並希望各縣市醫審會也能有專業人員進駐。
  • 指出醫師因判決鉅額賠償而產生恐慌,影響從醫意願,認同應解決此問題。
  • 支持《醫師法》第32條修正案,維持公會現有狀態。
  • 主張生產風險補償應併入《醫糾法》共同討論,避免疊床架屋。
  • 強調產檢的重要性,建議健保應給付高科技產檢,以避免生下患有缺陷的嬰兒,減輕家庭與社會負擔。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強調應建立公開透明有效的醫病遊戲規則,包括事前溝通、療程透明、療效確認,以減少醫療糾紛。
  • 認同應成立基金來處理無過失或過失責任難以確定的醫療糾紛補償問題。
  • 建議基金財源可從健保給付中抽取一定百分比,由全國醫院和醫師共同繳費。
  • 認為醫師應專心救人,不應因醫療糾紛而採取防禦性醫療,導致不積極救人。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主張醫療法修正及醫糾法立法應在保障病人權益、合理規範醫師責任與促進公共利益間取得衡平。
  • 指出世界各國無過失責任補償制度中,若風險分擔來自一般人,訴訟權利通常採雙軌制;若來自醫療提供者,則採單軌制或放棄侵權訴訟權利。
  • 認為若《醫糾法》基金財源來自一般人民(稅收、公彩、捐贈),則應採雙軌制,保留病患訴訟權利。
  • 質疑衛生署《醫糾法》草案要求強制調解且限制民事、刑事訴訟權利,認為此舉違憲,剝奪人民訴訟權。
  • 建議《生產風險補償條例》可在《醫療糾紛處理法》中做專章規範,但若《醫糾法》進度受阻,應讓《生產風險補償條例》先行審議。
  • 批評衛生署報告中將婦產科醫療糾紛統計為第三名有誤導之嫌,應忠實呈現各科醫師發生糾紛的真實比例。
  • 指出衛生署生育風險試辦計畫與委員提案的無過失責任立法精神不同,試辦計畫未處理民刑事責任解除問題。
  • 強調賠償或補償制度必須在法律架構體系下,不應以行政命令或試辦計畫搪塞,並呼籲衛生署勿畫大餅給醫師。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達 衛生署署長

  • 《病人權益保障及醫療糾紛處理補償法》草案已於10月初送行政院,預計將有第二次討論。
  • 承認醫院評鑑模式可能被規避,但表示有不定時訪查,並將思考因應對策。
  • 表示醫療事故補償基金財源問題會再深入討論。
  • 承諾將努力加速《醫療糾紛處理與補償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並爭取在1個月內提出。
  • 認同醫療糾紛調解機制的重要性,並承諾將持續努力。
  • 表示將於年底前完成兒童醫學中心專科標準的設置,若台大能通過評鑑,明年可成立醫學中心。
  • 承諾將重新申覆兒童公費疫苗診察費問題,並努力爭取行政院第二預備金支應。
  • 認同醫療糾紛處理機制應建立健全的訴訟外紛爭解決途徑。
  • 表示《生產風險補償條例》試辦計畫已於101年10月1日開辦,目前有85家醫療機構參加,有6件申請案,建議待試辦經驗與數據累積後再併案討論立法。
  • 強調衛生署對《醫師法》第32條修正案尊重立法院決議,鼓勵公會自然合併,不強制現有公會解散。
  • 表示將把道歉條款納入《醫糾法》,即醫師道歉不得採為訴訟偵查或判斷基礎。
  • 同意醫療事故補償應採無過失賠償,並已在草案中提及補償基金。
  • 強調衛生署推動《醫糾法》是從病人權益出發,旨在衡平醫病關係,促進公共利益。
  • 指出剖腹產比例在全國很少超過30%,衛生署對每家醫院都有追蹤,並視為重要品質指標。
  • 承認即使高科技產檢,醫學也無法做到百分之百預防胎兒缺陷,但能降低機率。
  • 表示生產風險補償試辦計畫最高救濟額度為200萬元,涵蓋母親死亡200萬、嬰幼兒死亡150萬,委員會將判定金額。

吳陳鐶 法務部次長

  • 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偵辦醫療糾紛案件起訴率低(近年約6%至11.4%),無恣意起訴情形。
  • 我國醫療糾紛偵查案件比例並未高於德國、日本,且近年受理件數無明顯增加。
  • 民眾選擇刑事訴訟解決醫療糾紛,與醫病資訊不對等、證據取得困難、缺乏信任及民事訴訟舉證責任有關。
  • 引導民眾以刑事訴訟以外程序解決醫療糾紛,須有多元化紛爭解決機制及強制保險或補償等配套措施。
  • 認為醫療糾紛刑事程序若採調解先行,恐違反憲法第16條人民訴訟權,且影響犯罪偵查時效性及證據保全。
  • 建議強化訴訟外調解機制公信力,但不應限制人民訴訟權。
  • 同意醫療糾紛刑事案件受理後可採強制調解,若告訴乃論之罪調解成立可視為撤回告訴,非告訴乃論之罪則可考量從寬偵結。
  • 表示當民眾到檢察機關告訴,會轉介到適當調解機構,但告訴期間仍受6個月限制。
  • 認同調解機制對減少訴訟案件非常重要,可避免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程序。
  • 認為調解、調處機制在專業性與客觀性上有待加強,可考慮仲裁制度。
  • 強調所有職業都應負同等過失責任,醫師若有注意義務未盡,同樣應負責,不應因身份特殊而有不同待遇,否則違反平等原則。
  • 同意若補償基金來源包括非醫療機構,應容許民眾就不足部分另外求償,保障其訴訟權利。

林奏延 衛生署副署長

  • 《病人權益保障及醫療糾紛處理補償法》草案中,院內關懷仿日本專業調解員制度,一旦糾紛發生即在院內進行關懷與調解。
  • 醫事專業知識諮商平台將委託院外專業機構提供免費諮詢,解決醫病互信不足問題。
  • 病歷必須在2個工作天內提供,可透過醫院評鑑要求落實。
  • 專案調查小組主要針對重大事件(如器官移植),將提高層級到中央,但承認獨立性仍受質疑。
  • 表示醫療糾紛鑑定的改革方案將於近期公告,明年1月1日實施。
  • 表示醫療事故補償基金財源仍在規劃中,各方意見不同,施行可能在2年後,估計一年支出可能達100億(參考英國制度)。
  • 表示政府在補償基金中不希望超過三分之一的比例。
  • 指出各縣市衛生局醫審會的調解成功率差異大,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表現較好,將支援人力與財力以求全國一致。
  • 表示已召集各縣市衛生局開會,將以成功縣市為範本,並於年底前改善,明年1月1日實施醫療鑑定全新改革。
  • 表示針對日本專業調解員制度,大醫院可由社工負責,小醫院或診所將設委託機構協助,法案中均有規定。
  • 表示日本產科醫療補償制度與我國試辦計畫相像,若成功可能推廣至其他科別或全面實施。
  • 建議生產補償可在《醫療事故補償法》內設置專章或專條規定,而非獨立制定法案,因生育與一般醫療事故性質不同。
  • 表示生產風險補償試辦計畫是將醫療基金撥給醫療機構,由機構與受害者和解後補償,若補償不合理,病家仍可再提告。

許銘能 衛生署醫事處處長

  • 《病人權益保障及醫療糾紛處理補償法》草案與94年版本有改變,未來調處將更保障病患權益。
  • 調解人員訓練包括衛生局承辦人員蒐集資料協助民眾,及調解委員(醫事審議委員會委員)的講習與訓練。
  • 已召集22縣市衛生局開會,以新北市、台北市、台中市成功案例指導全國,提升調解品質。
  • 表示目前各縣市衛生局只提供調解服務,賠償金額由調解委員協商,目標是讓兩造達成和解。
  • 表示《醫糾法》草案已於11月5日召開第一次行政院審查會議,預計1個月內送立法院審議。
  • 表示《醫糾法》草案中規定醫療機構若拒絕提供病歷,可處2萬至15萬元罰鍰。
  • 表示《醫糾法》草案中規定醫療機構若拒絕參加調處,可處3萬至15萬元罰鍰。
  • 表示醫療事故補償基金來源規劃由政府、醫事機構與醫事人員共同負擔,具體比例待評估。
  • 表示補償機制旨在無過失賠償,政府需負擔部分責任,具體比例將依實際狀況討論。
  • 表示《醫師法》第32條修正案,衛生署原則同意公會維持現狀,但鼓勵未來合併。
  • 表示生產風險救濟試辦計畫已於101年10月1日開辦,截至11月7日有85家醫療機構參加,有6件申請案,計畫期程101年至103年。
  • 表示試辦計畫財源來自醫療發展基金,補助對象是醫療機構,委員草案則直接補償當事人。
  • 表示試辦計畫對違反通報與保密義務者無罰則,委員草案則有。
  • 表示目前有產科醫療院所約100多家,試辦計畫涵蓋率約30%至40%,預計年底前達90%至95%。
  • 表示生產風險補償條例的許多內涵(補償時間、資金來源、審議機制)已涵蓋在目前的補償法草案中。
  • 說明生產風險補償條例中請求權時效(2年不行使消滅,10年亦同)是考量兒童缺陷可能延後發現。
  • 表示生產風險補償試辦計畫最高救濟額度為200萬元(母親死亡),150萬元(嬰幼兒死亡)。
  • 表示生產風險救濟試辦計畫經費約2億至3億元,目前6個案例正在審議中,尚未開始救濟。
  • 表示《醫糾法》草案與法務部已初步達成共識,刑事訴訟可先提起,再交付調處,採雙軌制。
  • 表示《生產風險補償條例》試辦計畫精神也是無過失概念,即使調解不成或已獲補償,病家仍可提告。

賴進祥 衛生署副署長

  • 建議《醫師法》第32條修正案應照江委員及吳委員版本通過,因其立法體例較符合法制作業規範。

鄧素文 衛生署護理及健康照護處處長

  • 說明遠距醫療和遠距健康照護計畫由高醫、萬芳醫院(北部)、門諾醫院(東部)承辦,經費已由3千多萬刪減至不到2千萬。
  • 表示遠距醫療計畫主要透過電話諮詢與資訊系統監測數據,若有異常狀況立即傳輸。
  • 承諾將調查遠距醫療計畫會員資料造假傳聞,並提供相關報告。

陳文琪 法務部參事

  • 表示公會組織合併問題,法務部尊重各職業團體生態和運作狀況,原則上維持現狀。

相關後續

  • 衛生署將針對醫療糾紛調解機制,於年底前完成全國各縣市衛生局的調解能力補強與加強,並於明年1月1日實施醫療鑑定全新改革。
  • 衛生署將於1個月內將《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並與《醫療法》第82條修正案併案審查。
  • 衛生署將於年底前,主動邀集教育部等相關部會,就國家級兒童醫學中心之設置期程及評鑑標準等提出具體計畫於本委員會。
  • 《醫師法》第32條條文修正案經併案修正後通過,內容為:「醫師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前已成立者,不在此限。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應分別組織公會。」本案審查完竣,不須交黨團協商。
  • 《生產風險補償條例草案》將暫緩逐條討論,待衛生署儘速研擬相關版本並於1個月內提出後,再與院版《醫療事故補償法》一併列入議程,做更慎重的討論。

原始資料

公報
1017302
卷/期/冊
101/73/2
發布日期
201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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