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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及建設部暨所屬機關組織法草案聯席審查:聚焦人事制度、職掌劃分與原民權益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11-08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聯席審查「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及其所屬觀光署、高速公路局、公路局、航港局、民用航空局、鐵道局、運輸研究所等組織法草案。會議重點討論部會名稱、人事制度轉軌及陞遷公平性、各機關職掌釐清(如鐵道局與台鐵局業務、隧道災害防救、鐵道文化資產管理)及原住民族就業保障等議題。多項爭議條文與提案保留協商,部分條文修正通過,並增訂附帶決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及所屬機關組織法草案等8案 (討論事項一至八)

核心議題

  • 本次聯席會議主要檢討行政院組織改造下,交通及建設部及其觀光署、高速公路局、公路局、航港局、民用航空局、鐵道局、運輸研究所等各所屬機關的組織職掌與人事制度。
  • 核心議題涵蓋部會名稱的確立、派用與資位制人員的權益保障與陞遷公平性、各局處業務職掌的釐清(如鐵道局與台鐵局的關係、隧道災害防救責任、鐵道文化資產管理),以及原住民族地區觀光發展與原住民就業保障。

相關爭議

  • 部會名稱爭議:立委質疑「交通及建設部」名稱是否必要,認為簡稱「交通部」即可,且行政院組織法已明定,若修正將牽動多法。交通部則強調「建設」二字對營建業的重要性。
  • 組織再造協調不足:立委批評行政院內部對於營建署業務歸屬(市區道路、基礎建設)未協調妥當即送審,導致審查困難。
  • 鐵道局與台鐵局職掌重疊及台鐵定位:有立委認為鐵道局若負責「營運管理」將與台灣鐵路管理局業務重疊,建議鐵道局應為「營運監理」。此外,針對台鐵局是否應在組織法中明確列為附屬事業機構,存在不同意見,涉及其體例與員工權益。
  • 資訊及科技處處長聘任資格:有立委提案交通及建設部資訊及科技處處長職務應比照大學教授資格聘任,以延攬專業人才,但銓敘部、人事總處及研考會皆表示不宜擴大聘任範圍,因其為輔助單位且會影響常任文官體系。
  • 高速公路/公路長隧道災害防救責任:立委提案將高速公路局及公路局的職掌增列「長隧道消防及災害防救事項之執行」,以整合救災機制,但此點被保留協商。
  • 公共工程技術與經費「管考」權責:立委提案在交通及建設部職掌中增列公共工程技術與經費的「管考」業務,但交通部長毛治國認為「管考」涉及跨部會權責,應由更高層單位(如國發會)負責,交通部難以承擔。
  • 觀光署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原住民員額比例:立委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地區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其預算員額中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1/6,並建立共同管理機制,但觀光局對比例與實務運作有疑慮。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交通及建設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第7條,建議派用人員得留任原職稱原官等職務至離職,以解決組織再造後人事制度紊亂問題。
  • 質疑台鐵局作為國營事業機構,既無公司法又不完全受組織法規範,形成「三不管地帶」。
  • 支持在原住民族地區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應有原住民員額保障,因原住民對其土地最了解且有能力勝任。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質疑「交通及建設部」的簡稱與名稱問題,認為應維持「交通部」以避免人民混淆,並要求行政部門明確簡稱。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嚴正要求行政院內部應先協調好組織再造的業務歸屬(如營建署業務),避免將矛盾帶到立法院審查。
  • 同意謝國樑委員關於部會名稱的看法,認為可維持「交通部」。
  • 質疑鐵道局「場站開發」職掌可能與台鐵業務重疊,建議在「場站開發」前增列「所屬」二字以釐清權責。
  • 認為交通及建設部資訊及科技處處長聘任案將破壞公務人員體系,應撤案或不予增列。
  • 建議交通及建設部高速公路局、公路局、航港局組織改制後,薪資補貼之工作獎金、工程獎金或其他名目均不再編列的附帶決議應保留協商。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指出行政院組織法已明定「交通及建設部」,但立法院仍可修正部會名稱。
  • 針對觀光署組織法草案,要求原住民族地區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應優先提報職缺供原住民族特考進用,並提高原住民員額比例。
  • 強調交通部及其所屬機關應優先提報職缺列入原住民族特考,以促進原住民族就業。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建議「交通及建設部」名稱不修正,但可討論簡稱,以符合立法效率與經濟。
  • 提案修正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第5條第4款,將鐵道局的「營運管理」改為「營運監理」,以區隔其與台鐵局的職掌。
  • 提案增列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第6條,將臺灣鐵路管理局明定為附屬事業機構,以安定員工心理及明確定位。
  • 提案增列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第6條,建議資訊及科技處處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資格聘任,以延攬高科技人才。
  • 提案增列高速公路局、公路局、航港局組織法第7條,要求組改後10年內,適用不同任用條例人員的陞遷應秉持公平、公開、公正原則辦理,並訂定辦法。

王廷升 立法委員

  • 補充說明將鐵道局「營運管理」修正為「營運監理」是為正本清源,並與部本部組織章程用語一致化。
  • 強調臺灣鐵路管理局應在組織法中明確定位為附屬事業機構,以確保其有效營運及花東地區交通建設。
  • 提案建議銓敘部通盤檢討各部會資訊科技單位主管得參照教育部組織法第7條規定,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資格聘任。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針對觀光署組織法草案第2條第6款,提案增加「原住民族地區觀光」建設協助事項。
  • 針對觀光署組織法草案第5條,提案要求位於或所轄區域於原住民族地區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其預算員額中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1/6,並強調不應藐視原住民的能力。
  • 建議觀光局各風景區管理處課長及人員職務列等,應比照公路總局各區工程處課長級以上,同列薦任9職等以示公平。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提案增列高速公路局及公路局職掌,要求負責「長隧道消防及災害防救事項之執行」,以整合救災機制。
  • 提案修正「交通及建設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第2條,增列「鐵道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經營利用」為鐵道局職掌。
  • 反對交通及建設部資訊及科技處處長職務比照大學教授資格聘任,認為會影響常任文官體系,建議可透過借調或培訓方式解決。
  • 提案劃定「西南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發展高雄-墾丁南部海岸線觀光系統。

蔡其昌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交通及建設部鐵道局組織法」第2條,將「文化保存」工作納入該局職掌事項,以維護台鐵珍貴資產。

陳根德 立法委員

  • 建議交通及建設部職掌中的公共工程技術與經費審議,應增列「管考」二字,並將範圍界定在交通及建設部內。

相關人員回應

毛治國 交通部部長

  • 解釋「交通及建設部」名稱中「建設」二字對營建業的重要性,業者希望名稱能反映其業務歸屬。
  • 說明行政院內部已協調,營建署的都市道路部分不移撥至交通部,維持在內政部處理。
  • 指出鐵道局與台鐵局性質不同,鐵道局是監理角色(裁判),台鐵局是業者(球員)。
  • 同意鐵道局「場站開發」職掌可修正為「所屬場站開發」,以釐清與台鐵的業務區分。
  • 表示交通部資訊及科技處長職務若能採雙軌制聘任,有助於延攬與時俱進的ITS專業人才,避免處長失能。
  • 對於公共工程技術與經費職掌增列「管考」有疑慮,認為跨部會管考權責應由更高層單位(如國發會)負責,交通部難以承擔。

戴豪君 研考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若立法院直接將「交通及建設部」改為「交通部」,可能與行政院組織法產生扞格。
  • 證實行政院內部已溝通協調,營建署的市區道路相關基礎工程部分未移撥至交通部,仍維持在內政部。
  • 表示鐵路管理局是交通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依照過去體例,國營事業機構不會在各部會組織法中處理。
  • 說明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長職務可比照教授聘任,但其為業務單位,與交通部資訊及科技處的輔助單位性質不同,不見得適合援引比照。
  • 認為公共工程技術及經費的審議及管考,在進度與品質部分應由交通及建設部辦理,國發會負責公共建設計畫的審議及管考,故同意增列「管考」。

林文燦 交通部人事處處長

  • 說明國營事業機構(如台鐵局、港務公司、機場公司、中華郵政)各自有人事管理制度,與一般公務人員制度不同,不享公務人員生活津貼等福利。
  • 解釋新進從業人員適用勞保,舊有資位制人員則依原適用規定(如台鐵局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
  • 表示交通部在101年度有提報38個原住民特考缺額,證明有提出缺額。

謝謂君 交通部觀光局局長

  • 對於增列「西南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的提案表示同意研擬。
  • 針對觀光署組織法草案第5條原住民員額保障,表示會儘量進用,但因涉及國家公園及森林遊樂區等其他單位,建議通案處理。
  • 對於將原住民員額比例改為1/4或1/6,表示若比例過高,實際運作上可能難以找到符合資格的人員。
  • 同意將觀光署組織法草案第5條中的「法定編制員額」修正為「預算員額」,並將「原住民族」修正為「原住民」,比例調整為1/6。

顏秋來 人事總處副人事長

  • 說明目前除部分三級機關首長及國科會、教育部特定主管職務外,一級單位主管聘任職務較少見。
  • 認為交通部資訊及科技處為輔助單位,與教育部業務單位性質不同,對於比照聘任處長一事尊重研考會意見。
  • 表示組改後相關專業加給整併問題正在研議中,尚未定案,建議相關附帶決議先保留協商。

沈啟 交通部民航局局長

  • 說明「臺北飛航情報區」的命名是依據國際民航組織(ICAO)規定,以區管中心所在地城市命名,並表示可接受修正動議。

陳純敬 工程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工程會的「管考」指的是公共工程品質和進度的績效評估,並已在提案中清楚界定範圍。

其梅 銓敘部次長

  • 反對交通及建設部資訊及科技處處長比照教授聘任,認為會擴大聘任職務範圍,且資訊處為業務單位主管,可能造成職務膨脹。
  • 說明觀光局風管處課長列等為8職等,與現行四級機關多數一致,不宜提高,建議通盤檢討時再考量。
  • 對於通盤檢討各部會資訊科技單位主管聘任資格的建議,表示銓敘部正在研擬聘任及聘用條例,可暫保留。

相關後續

  • 「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的名稱及其所屬機關組織法草案的名稱,均保留協商。
  • 「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第1條修正通過,將「基礎建設」改為「政策」,「交通及建設部」名稱保留協商。
  • 「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第2條第1款修正通過,刪除「與市區道路」等文字;第7款關於公共工程技術與經費審議是否增列「管考」二字,因部長與研考會意見不一,保留協商。
  • 「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第5條第4款修正通過,將鐵道局職掌中的「營運管理」改為「營運監理」,並增列「及所屬場站開發」。
  • 「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增列臺灣鐵路管理局為附屬事業機構的提案,改為附帶決議,要求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立法通過後,應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修正為「交通及建設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以賦予規範法源。
  • 「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增列資訊及科技處處長職務比照大學教授資格聘任的修正動議,因提案委員不在場且多數委員不同意,本案不予通過。
  • 「交通及建設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第2條第6款修正通過,在「觀光地區」之後增加「原住民族地區觀光」等文字。
  • 「交通及建設部觀光署組織法草案」第5條修正通過,將原住民族地區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的「法定編制員額」修正為「預算員額」,「原住民族」修正為「原住民」,且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低於「預算員額六分之一」。
  • 「交通及建設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法草案」第5條修正通過,在「飛航服務總臺」職掌中增列「臺北飛航情報區」、「航空電子」及「等」字。
  • 「交通及建設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第2條修正通過,增列「督導鐵道文化資產之管理維護」為職掌事項。
  • 多項涉及人事權益保障的條文(如高速公路局組織法草案第7條、公路局組織法草案第7條、航港局組織法草案第6條)及長隧道災害防救職掌(高速公路局組織法草案第2條、公路局組織法草案第2條)均保留協商。
  • 附帶決議通過,要求交通部及其所屬機關應優先提報職缺列入原住民族特考,以促進原住民族就業。
  • 附帶決議通過,交通部應儘速研擬劃定「西南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發展高屏都會區銜接墾丁國家公園等觀光系統之完備體系。
  • 觀光局各風景區管理處課長及人員職務列等比照公路總局課長級以上列薦任9職等的提案,因銓敘部反對,本案不予通過。
  • 關於公路總局、高速公路局、航港局組織改制後,薪資補貼之工作獎金、工程獎金或其他名目均不再編列的附帶決議,保留協商。
  • 建議銓敘部通盤檢討各部會資訊科技單位主管聘任資格的提案,作為建議案處理,銓敘部將進行通盤檢討。
  • 所有審查完竣的議案將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各案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17302
卷/期/冊
101/73/2
發布日期
201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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