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中立法修正與監察院預算審查:聚焦年終慰問金及基金管理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11-12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監察院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並併案審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算案討論聚焦於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的法源與發放標準、國外旅費、公務車汰換及四大基金管理等。行政中立法修正則圍繞公務人員政治參與權利與行政中立的界線,特別是學術研究人員的適用範圍。多項預算修正案保留送院會處理,行政中立法部分條文亦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監察院主管收支部分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監察院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涵蓋歲入歲出各項,並特別針對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國外旅費、公務車汰換、監察院職權行使及四大基金管理等議題進行深入討論。
- 討論內容亦觸及監察院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落實、性別決算規劃,以及監察委員監試國考酬勞的合理性等。
相關爭議
- 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的法源依據與合理性:尤美女委員等提案認為年終慰問金無法源應刪除,行政院人事長則稱有法源且為慣例,並已宣布限縮發放對象。廖正井、鄭天財等委員質疑行政院政策反覆,未與立院溝通,並提出公式化發放建議。
- 監察院國外旅費編列過高與效益不足:委員質疑預算編列人次偏高,行程鬆散且與監察人權相關性低,恐有變相旅遊之嫌,建議刪減。
- 監察院公務車汰換的必要性與專屬配車疑慮:多位委員質疑汰換車輛使用率偏低、里程數少,且違反立法院「不得為監察委員專屬備車」決議,提案全數或部分刪除預算。
- 監察院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落實進度緩慢:尤美女委員指出監察院尚未成立監督機制、制定計畫,出版品與網站資訊也未涵蓋公約內容,提案凍結相關經費。
- 監察院對貪瀆案件查核及財產申報抽核比率偏低:委員質疑監察院對審計部報送的不法案件派查比率低,財產申報抽核比率僅達法定最低標準,提案要求提高查核比率。
- 四大基金(如退撫基金)操作績效不佳與管理弊端:潘孟安、許添財、黃偉哲等委員質疑退撫基金虧損嚴重、委外代操機構績效太差,甚至傳出為賺取退傭惡意進場,以及金管會開放投資中國股市的風險,要求監察院介入調查並檢討管理委員會。
- 監察院會議記錄未公開全文違反立法院決議:柯建銘委員指出監察院未依立法院決議公開會議記錄全文,要求檢討改進並報告。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獎金」項下的「月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1,100萬元,認為其無法源依據且不合理。
- 提案刪減監察院國外旅費80萬元,質疑行程鬆散且與監察人權相關性低。
- 提案全數刪除監察院公務車汰換經費1,376萬元,認為違反立法院決議且車輛使用率低。
- 建議凍結監察院「議事業務」經費140萬元,直至成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監督機制並制定相關工作計畫。
- 建議監察院秘書長率審計部報告「性別決算」規劃作法及達成目標時程。
- 提案要求監察院提高貪瀆案件實質查核比率至20%。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提案刪減監察院國外旅費200萬元,認為編列人次比例偏高,恐有變相旅遊之嫌。
- 提案全數刪減監察院公務車汰換經費1,376萬元,理由是違反立法院決議且應撙節支出。
- 提案要求監察委員應嚴格比照立法院公務車制度與配車比例,不得有專屬配車,因預算編列仍似為專屬考量。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提案刪減監察院公務車汰換經費1,376萬元的65%,指出車輛使用率偏低,有閒置問題。
- 建議監察院應撙節國內外旅費支出。
- 提案建議監察院暫緩動支公務車汰換預算,以資撙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監察院應秉職權嚴加督促相關機關,對未法制化的預算項目給予法源依據,如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
- 提案要求監察院應秉職權嚴加督促相關機關,檢討四大基金運作制度並限期提出改善方案。
- 提案要求監察院應秉職權介入調查政府委託投信代操四大基金績效太差導致虧損的弊案,並於半年內提出調查報告。
- 提案要求監察院應力促檢討改進對法官、檢察官辦案監督機制力有未逮的問題,並至立法院做專案報告。
- 指出監察院未依立法院決議公開會議記錄全文,應嚴正譴責並檢討改進。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質詢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黃人事長關於行政院年終慰問金政策反覆,未與立院溝通。
- 建議公務員年終獎金或慰勞金應公式化,依GDP成長率、國民所得及財政收入設定權數發放,並鼓勵基層多領。
- 質疑政府公務員人數未減反增,導致人事費用佔總預算過高,形成結構性問題。
- 提案應廢止監試法,並要求監察委員不支領監試酬勞及相關費用,因監委已非民意代表且酬勞不合理。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詢銓敘部與人事總處,認為軍公教人員在年終慰問金事件中受委屈,士氣受打擊。
- 要求銓敘部退撫司應具體說明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與年終慰問金法源無關,避免誤導民眾。
- 質疑中研院研究人員不適用行政中立法,但其影響力仍大,中研院應規劃內部規範約束發言。
- 提案凍結監察院「按日按件計資酬金」預算,要求說明用途及必要性。
- 提案減列監察院「交通及運輸設備」預算二分之一,因部分車輛里程數偏低且違反98年立法院決議。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務官待遇無法源依據,僅依行政命令支給,應修法解決。
- 批評行政院年終慰問金「一刀切」的發放方式不合理,建議採間距式配套措施。
- 建議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應納入原住民身分規範,以符合原住民族行政特考資格要求。
- 提案修正「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7條,將公立社教及學術研究機構中未兼任行政職務者排除準用,以保障言論自由。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支持民進黨黨團及尤美女、鄭天財委員所提行政中立法第17條修正案。
- 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說明年終慰問金新規定是否已正式公告或公文下達,並妥善處理軍公教與勞工間的對立。
- 質詢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實施至今的違法案件數量、類型及懲處情況。
- 質疑派用人員制度與憲法公務人員選拔採考試制度原則不符,建議訂定落日條款並評估廢止「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 建議考試委員人數應縮編,以符合政府組織精簡及管轄範圍現況。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肯定銓敘部提出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案,針對涉貪瀆者停職並追回退休金,但提醒應擴大構成要件,涵蓋其他失職行為,堵塞漏洞。
- 指出公務人員自願退休比率上升、平均退休年齡下降,建議通盤檢討退撫基金問題,規劃延緩退休年齡以留用人才。
- 質疑公務人員退休金所得替代率計算基準與勞工不同,以及月退俸隨公務人員薪資調整的法源依據不足,建議一併檢討。
- 建議銓敘部應在年底前提出通盤檢討報告,避免公務員被污名化。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強調民進黨黨團不願製造社會階級對立,並指責行政院連續否決勞工退休金等案造成輿論譁然。
- 質疑銓敘部主管的退撫基金績效不佳,過去4年虧損73億多元,而國民黨黨營事業卻獲利豐厚,要求部長解釋原因。
- 質疑退撫基金委外代操存在弊端,且金管會已鬆綁基金投資中國股市,要求部長禁止將軍公教勞工的棺材本投入中國股市,並嚴加查核避免虧損。
- 要求監察院應針對四大基金操作弊案進行調查。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指出國家理財問題源於「理別人的錢」,制度規範是關鍵。
- 質疑退撫基金委外代操操作員涉嫌不法,導致基金虧損,管理委員會應負連帶責任並進行改革。
- 主張政府基金應扮演穩定股市的中流砥柱,長期持有而非短期炒作,避免增加市場波動或被坑殺。
- 建議應立即撤換基金管理委員會中相關失職人員,並成立調閱委員會檢討改革制度。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指出退休公教人員因年終慰問金取消而感到不受尊重,批評行政院突然取消政策未經溝通,造成階級對立。
- 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與立法院溝通,統一處理各委員會對年終慰問金預算的不同決議,避免混亂。
- 肯定行政中立法推動文官中立,但認為其適用範圍應與時俱進,特別是學術研究人員和教育人員的界定。
- 指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實施至今,違反案例懲處多為申誡或警告,顯示「高高舉起,輕輕放下」,應檢討改善。
陳鎮湘 立法委員
- 強調募兵制若跳票將造成國安問題,並指出社會對軍人批判不公,軍人士氣受打擊。
- 建議應重視軍人退伍後的出路,考慮在軍事院校畢業時賦予公職資格,或安排專長訓練使其能在社會或公職服務。
- 批評年終慰問金事件製造階級對立,讓軍公教人員感到寒心、擔心,失去尊嚴,要求總統應站出來說明歷史沿革。
- 呼籲不分朝野應共同面對退休制度改革,不溯既往,一次到位,讓所有人服氣,並召開國是會議集思廣益。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同意常任文官參與政黨活動應有限制,但質疑經濟部常務次長赴國民黨中常會報告是否違反行政中立。
- 認為研究機構(如中研院、工研院)即便兼任行政職務的人員,其政治參與權利也應受保障,以避免箝制學術自由。
- 質疑四大基金委外代操機制過於寬鬆,難防道德風險與弊案,建議建立罰則或更健全的監督機制,而非僅不續約。
- 指出四大基金投資中國股市的風險,要求銓敘部應慎重考量,並與金管會研究共同分擔損失機制。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批評行政部門在年終慰問金議題上猶豫不決,未充分說明,導致社會反彈。
- 要求人事長澄清月退俸2萬元以下可領年終慰問金的計算方式,指出實際總所得可能超過2萬元,應向社會大眾說明照顧弱勢的實際幅度。
- 支持學術界、知識分子應享有言論自由,排除適用行政中立法,但公務員本身應受限制,不應走到街頭抗議政府。
相關人員回應
張哲琛 銓敘部部長
- 表示軍公教人員在年終慰問金事件中感到受委屈,士氣受打擊,並認為行政院應作通盤檢討。
- 指出政務官待遇目前依《特任人員月俸公費支給暫行條例》支給,並已擬具《政務人員俸給條例》送立法院審查。
- 同意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將包含事後追回機制,但構成要件設定在貪污治罪條例和刑法瀆職罪,可再研議是否涵蓋其他失職行為。
- 提出未來退撫制度改革方向包括延長退休年齡、重新檢討所得替代率,並將確定給付制改為確定提撥制。
- 同意將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7條中公立學術研究機構人員的適用範圍限縮為「兼任行政職務者」,並同意公營事業機構人員限於「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
- 同意將公立醫療機構人員中,除了兼任行政職務者之外的一般醫護人員,排除適用行政中立法。
- 強調行政中立法旨在規範常任文官政治活動,避免公開表態或選邊站,以保障國家權益及公務人員不受政治力干預。
- 對於四大基金操作,強調銓敘部只負責決策,不介入實際操作,並歡迎檢調單位調查弊端。
- 指出基金委外代操沒有共同分擔損失機制,是現行法律規定,將與金管會研究是否建立額外罰則。
黃富源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 確認行政院長陳冲已宣布年終慰問金政策,將限縮發放對象為月領2萬元以下及因作戰或因公成殘、死亡的退伍軍職人員及其遺族。
- 表示行政院目前沒有變更年終慰問金政策的訊息,但會傾聽各方意見。
- 認為年終慰問金有法源依據,包括條文明訂、授權訂定及立法院通過的措施性法律,且已形成慣例。
- 同意將公務員年終獎金公式化建議納入研究,並承諾將委員意見向行政院反映。
- 表示人事行政總處已執行立法院員額精簡決議,並將嚴格審查派聘僱人員。
- 承諾會將年終慰問金保留給弱勢的實際計算方式(月退俸2萬元以下,不含18%優存利息)向社會大眾說明,並提供總表。
王汎森 中研院副院長
- 表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公布後,中研院研究人員群情洶湧,認為限制言論與學術自由。
- 指出大學教授未受限制,但中研院研究人員受限,對憲法賦予的權利有嚴重限縮。
- 感謝委員提案修正第17條,將學術研究機構人員限縮為僅兼任行政職務者才準用行政中立法。
- 認為楊振寧、李遠哲等院士的發言仍屬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範疇,且中研院不應被矮化為一般公立學校。
- 表示既然已排除未兼任行政職務者適用,則不應再要求中研院訂定內部規範,因難以實施且可能違背此原則。
蔡敏廣 銓敘部法規司司長
- 說明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不限於上下班時間,公務人員只要具備身分,原則上就應遵守其規定,避免公開表態或選邊站。
- 解釋銓敘部過去曾發文指出,行政中立法對政治活動的限制係採最低密度,以是否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或使用職銜公器為規制要件,但這不代表下班時間即可為第9條所禁止之行為。
呂明泰 銓敘部退撫司司長
- 確認銓敘部一直認為年終慰問金與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沒有關係。
- 表示銓敘部已召開記者會清楚說明年終慰問金的法源問題,並可再向全民解釋清楚。
相關後續
- 歲入部分:罰款及賠償收入、規費收入、財產收入等監察院主管收支照列。
- 歲出部分:監察院主管7億5,530萬5,000元照列。
- 針對監察院預算,委員所提8項修正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通過9項決議,包括凍結監察院「議事業務」經費140萬元、全數凍結「按日按件計資酬金」預算,並要求監察院報告「性別決算」規劃作法、提高貪瀆案件查核比率等。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 王惠美、林正二、潘維剛、謝國樑等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五條、第九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多個版本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修正草案,核心議題在於重新界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與其言論、學術及政治參與自由的界線。
- 討論重點包括第5條「介入黨政派系紛爭」的定義、第9條公務人員政治活動的限制範圍(如主持集會、連署、廣告),以及第17條準用對象的明確化,特別是公立學術研究機構、醫療機構及公營事業人員的適用範圍。
相關爭議
- 第5條「介入黨政派系紛爭」定義不明:尤美女委員質疑該條文過於空泛,可能箝制公務人員對政策議題的言論自由,銓敘部同意可增加文字使其更明確。
- 第9條公務人員政治活動限制的範圍:民進黨黨團提案刪除「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及「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等限制,認為這些屬於憲法保障的言論與集會自由,銓敘部則認為此類行為代表明確政治表態,不妥適。
- 第9條限制是否區分上、下班時間:委員質疑第9條未明確區分上、下班時間,銓敘部法規司解釋不分上、下班時間皆受限制,引發委員認為此為高密度規範,與考試院過去函釋矛盾。
- 第17條公立學術研究機構人員適用行政中立法的範圍:中研院王副院長認為研究人員不應受限,因其與大學教授性質相同且影響力大,應保障學術自由。銓敘部同意將其限縮為僅兼任行政職務者才準用。
- 第17條公立醫療機構人員適用行政中立法的範圍:尤美女委員提案將醫療機構中未兼任行政職務者排除適用,銓敘部起初認為醫事人員皆屬公務人員應受規範,後同意排除一般基層醫護人員,僅限兼任行政職務者。
- 第17條公營事業機構人員適用行政中立法的範圍:委員提案將公營事業機構人員限縮為「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才準用,銓敘部表示同意。
- 附帶決議要求中研院自行制定內部規範的必要性:李貴敏委員提出附帶決議要求中研院自行制定內部規範,但吳宜臻委員及中研院王副院長認為既然已排除適用,再要求訂定內部規範可能違背精神且難以執行,最終未通過。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5條,在「公務人員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前加上「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限縮規範範圍。
- 提案修正第9條,在序文增加「於執行職務、運用職務關係、或使用職銜公器時」,以避免剝奪憲法保障的言論、學術、集會、結社自由。
- 質疑第5條「黨政派系紛爭」定義不明確,可能導致行政主管裁量空間過大,打壓異己。
- 主張集會遊行是憲法權利,公務人員不應因身分而被剝奪,重點應在於是否濫用行政資源或職權。
- 提案修正第17條,將公立社會教育機構、醫療機構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的準用對象限縮為「兼任行政職務之專業人員或研究人員」。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代表民進黨黨團提案修正第5、9、17條,認為現行行政中立法過度限制言論與學術自由。
- 指出本法通過後,自由之家曾因此降低台灣公民自由評等,認為是歷史錯誤應糾正。
- 主張第5條「介入黨政派系糾紛」過於抽象不明確,易造成行政裁量過大及思想箝制。
- 批評第9條禁止公務人員主持集會、發起遊行、領導連署及具名廣告等行為,是違憲且倒退的規範。
- 強調第17條準用範圍應縮小,特別是中研院研究人員不應受限,應僅限兼任行政職務者。
- 認為公務員不應有黨國思想,應保持行政中立,並呼籲檢討整個退休撫卹制度。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17條,將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中未兼任行政職務的研究人員排除準用,以保障其言論自由及政治參與自由。
- 強調準用是例外,立法體例上應從嚴,並將施行細則中除外規定納入母法。
- 指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其他條文已有規範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權力,因此第9條是否需再加類似文字應考量。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尤美女委員在第9條序文增加文字,可能導致下班時間動用行政資源編印宣傳品等行為變成合法,產生疑慮。
- 反對刪除第9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認為這會被反面解釋為允許公務人員從事這些行為,危及行政中立。
- 強調行政中立旨在保障公務人員,而非剝奪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但中研院等領導性機構的發言仍應考量其影響力。
- 提案附帶決議,建請中研院本於學術自治原則,自行制定相關內部規範,以避免排除適用後可能發生的違背行政中立法宗旨之情事。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建議將第9條各版本合併,保留送院會協商或二讀時再協商。
- 認為附帶決議要求中研院制定內部規範,似乎與第17條將未兼行政職務者排除適用的大原則精神有所違背,提請主席斟酌適當性。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以自身經歷為例,強調學術界在推動民主化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應保障其言論與集會自由。
- 認為若第17條已排除學術研究工作者適用,則第9條限制公務員不應走到街頭抗議政府的規定是可接受的。
- 建議第9條送政黨協商,以對黨團負責。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認為對研究機構(如中研院、工研院)即便兼任行政職務的人員,其政治參與權利也應受保障,不應設限,以避免箝制學術自由。
- 質疑常任文官參與政黨活動應有限制,但部會副首長級別的常務次長赴黨部報告是否違反行政中立,要求銓敘部劃分清楚。
相關人員回應
張哲琛 銓敘部部長
- 認為第5條第二項「公務人員不得介入黨政派系紛爭」有其存在必要,但文字可修正為「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以更明確。
- 表示第9條限制公務人員主持集會、發起遊行、具名廣告等行為,是為避免常任文官公開表態政治傾向,維護行政中立,即使下班時間也不妥適。
- 指出第9條第七款「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已於上次會議廢除,因其違憲。
- 同意將第17條中公立學術研究機構人員的準用範圍限縮為「兼任行政職務者」。
- 同意將第17條中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的準用範圍限縮為「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
- 同意將第17條中公立醫療機構人員中,除了兼任行政職務者之外的一般醫護人員,排除適用行政中立法。
- 強調行政中立法旨在規範常任文官在政黨政治下的行為,而非剝奪言論自由,並認為若第17條準用範圍調整,委員對第9條的顧慮可解決。
- 表示銓敘部已就行政中立法進行通盤檢討。
王汎森 中研院副院長
- 表示中研院研究人員群情洶湧,認為行政中立法限制其言論與學術自由。
- 感謝委員提案修正第17條,將學術研究機構人員限縮為僅兼任行政職務者才準用行政中立法。
- 認為院士等研究人員即使影響力大,其發言仍屬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範疇。
- 對於附帶決議要求中研院自行制定內部規範,認為既然已排除適用,則不應再要求,因難以實施且可能違背此原則。
蔡敏廣 銓敘部法規司司長
- 說明第9條不限於上、下班時間,只要具有公務人員身分,原則上就不可以從事其所列的政治活動或行為,旨在避免常任文官公開表態。
- 指出銓敘部過去函文提及的「低密度限制」,係指涉及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或使用職銜名器為規制要件,這並不等同於下班時間即可為第9條所禁止之行為。
相關後續
- 第5條修正通過,第二項文字修正為「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第一項及第三項不修正。
- 第9條保留,送黨團協商,並將6月7日通過的版本一併併入協商。
- 第17條修正通過:第三款修正為「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公立醫療機構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專業人員或研究人員」;第六款修正為「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公營事業機構人員」。
- 關於中研院自行制定內部規範的附帶決議不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本案時,由尤召集委員美女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17402
- 卷/期/冊
- 101/74/2
- 發布日期
- 2012-12-06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