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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智症照護、健保補充保費及緊急醫療修法討論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11-21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2次會議,主要審查「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該辦法因涉違法行政及逾越母法,經表決後不予通過,准予備查。會議亦併案審查多項「緊急醫療救護法」修正草案,討論野外地區緊急救護、AED設置及急救免責等議題,部分條文經修正通過或保留擇期再審。此外,會議也討論「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並通過8項失智症照護相關臨時提案。

討論事項一

邀請行政院衛生署及內政部就「失智症患者照護機制、喘息服務與推動互助方案」列席報告 (報告事項)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聚焦於失智症患者的照護機制、喘息服務及互助方案,旨在提升患者生活品質與照顧者身心健康。
  • 討論內容涵蓋將家庭照顧者納入長期照護服務評估對象、提高喘息服務時數、設立失智症特別門診及建立失智症照顧網,並檢討長期照護十年計畫預算不足問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提議將家庭照顧者列為長期照護服務固定評估對象,並研議定期訪視追蹤機制及介入措施。
  • 要求逐年增加失智症多元支持服務及家屬團體服務預算。
  • 建議行政院衛生署逐年提高喘息服務時數,三年內達每週1天、一年52天,並配套多元喘息型態。
  • 要求衛生署在102年底前整合資源,於區域教學醫院以上設失智症特別門診,提供確診後照護諮詢服務。
  • 建議建立「失智症照顧網」,結合衛政資源,規劃合作模式。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要求將家庭照顧者列為長期照護服務固定評估及服務對象,定期追蹤身心健康。
  • 提議提供家庭照顧者週休1日喘息服務,並發展失智症患者多元服務方案,廣設互助家庭。
  • 要求行政院、行政院衛生署及內政部於102年度應以追加預算方式處理長期照護十年計畫預算不足問題,並於103年度編足預算額度。
  • 建議建立「失智症照顧網」,結合衛政資源,規劃合作模式。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要求將家庭照顧者列為長期照護服務固定評估及服務對象,定期追蹤身心健康。
  • 提議提供家庭照顧者週休1日喘息服務,並發展失智症患者多元服務方案,廣設互助家庭。
  • 要求行政院、行政院衛生署及內政部於102年度應以追加預算方式處理長期照護十年計畫預算不足問題,並於103年度編足預算額度。
  • 建議建立「失智症照顧網」,結合衛政資源,規劃合作模式。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建議失智症特別門診應如同糖尿病特別門診提供照護諮詢服務。
  • 考量照顧者就醫需求,應於失智症特別門診內主動提供失智患者與家庭照顧者同時就醫。
  • 要求研議提高失智症及重度失能居家服務時薪,以解決居服人員迴避服務困難個案問題。
  • 建議建立「失智症照顧網」,結合衛政資源,規劃合作模式。

相關人員回應

賴進祥 行政院衛生署副署長

  • 對委員質詢進行即席答復。

曾中明 內政部次長

  • 對委員質詢進行即席答復。

李碧姿 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研究組主任

  • 列席說明。

湯麗玉 社團法人臺灣失智症協會秘書長

  • 列席說明。

詹琬純 社團法人臺灣居家服務策略聯盟秘書長

  • 列席說明。

相關後續

  • 通過8項臨時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及內政部將家庭照顧者列為長期照護服務對象,研議定期訪視追蹤機制及介入措施,並逐年增加預算。
  • 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應逐年提高喘息時數,研議在三年內達到至少每週1天、一年52天的喘息服務,再配套多元型態。
  • 要求行政院衛生署在102年底前整合服務資源,在區域教學醫院以上等級設失智症特別門診,提供確診後照護諮詢服務功能。
  • 要求內政部及行政院衛生署建立「失智症照顧網」,並將辦理情形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 要求行政院、行政院衛生署及內政部於102年度不應再以動用第二預備金方式處理長期照護十年計畫預算不足,而應以提出追加預算方式為之,且於103年度編足預算額度。
  • 要求研議提高失智症及重度失能居家服務時薪。

討論事項二

審查行政院衛生署訂定之「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衛生署訂定的「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主要討論其合法性、公平性及對社會經濟的影響。
  • 核心議題包括補充保費是否逾越母法、費率訂定、弱勢族群保障、稽徵成本、對市場的干擾及潛在的規避行為等。

相關爭議

  • 辦法合法性爭議:提案委員認為該辦法創造兩種費率、訂定差額下限,違反社會保險精神及法律保留原則,逾越母法授權;衛生署則認為辦法在母法授權範圍內,且已參考多方意見並照顧弱勢。
  • 補充保費公平性:委員質疑馬總統等高薪人士薪資超過18萬元上限部分不需繳交補充保費,卻由全民買單其雇主應繳部分,而基層勞工兼職所得卻需繳納,形成「肥高官,瘦小吏」現象。
  • 利息所得扣繳門檻:衛生署將利息所得起徵下限從2,000元提高到5,000元,委員質疑此舉可能導致房租收入透過拆單規避補充保費,造成國庫短收及不公平。
  • 水餃股股利及禮券扣繳:委員質疑現值低於10元的水餃股股利及部分禮券的扣繳規定不公平,且單次金額未達100元免退補的規定,有損人民權益。
  • 健保財務穩定性:委員質疑補充保費預估的200億元收入能否如期達成,以及二代健保能否真正改善健保財務結構,避免未來費率持續上漲或健保破產。
  • 家戶總所得制推動時程:委員質疑衛生署不積極推動家戶總所得制,反而採用補充保費方式,導致稽徵困難及社會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質疑在健保仍有盈餘的情況下,為何堅持實施二代健保及補充保費。
  • 認為現行制度對薪資所得者不公平,但家戶總所得制有其執行困難。
  • 關切全民急救教育的推廣,以及救人者在台灣面臨被告的法律風險。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補充保費辦法中,現值低於10元水餃股股利及禮券的扣繳規定不公平。
  • 反對單次金額未達100元免退補的規定,認為損害人民權益。
  • 質疑醫療糾紛處理流程中,民眾不得提起民事告訴或刑事自訴的規定,可能違憲。
  • 關切病歷取得的公平性及「不完整」、「不良」等定義的模糊性。
  • 批評補充保費辦法是「烏龍的法」,造成不合理現象,例如房租、官員加給、賣房所得等扣繳問題。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肯定兒童疫苗免診察費,但質疑行政院長期積欠健保800多億元公衛經費,並擔心未來會由健保買單。
  • 質疑補充保費的課徵方式,認為財政部應負起更多責任,不應讓衛生署獨自處理。
  • 關切利息所得起徵下限提高後,可能導致房租透過拆單規避補充保費的弊端。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肯定二代健保能課徵股利所得,並認為其改革照顧了弱勢族群。
  • 肯定財政部與銀行公會合作,透過信用卡或金融卡回饋降低民眾拆單意願。
  • 呼籲全民支持二代健保如期上路,並相信未來可持續修正至更完善。
  • 建議AED設置應秉持高密度、高風險、難到達、高效益原則,並鼓勵民間企業捐贈。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關切二代健保實施後,衛生署規劃的行政費用及與稅捐單位配合方式。
  • 質疑兼職所得扣繳規定,可能導致部分教師等非弱勢者被扣繳。
  • 建議推動醫療強制保險,以迅速補償醫療糾紛受害者,並支持醫療糾紛處理及事故補償法儘速立法。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肯定健保的重要性,但質疑補充保費中超過1,000萬元所得部分免予扣取的不公平性。
  • 要求衛生署提供窮人與富人使用健保資源的統計數據,並更正消基會不正確的資訊。
  • 建議將捐贈救護車的善款轉向捐贈AED,以提升急救設施布建。
  • 建議將「野外地區」相關條文另立專章,避免與其他條文不銜接。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質疑「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違反母法及法律保留原則,應予退回。
  • 認為補充保費對健保財務的重要性微乎其微,且行政成本高,應直接修健保法。
  • 關切辦法中排除部分弱勢族群(如中高齡失業者)的合理性,認為有失公平。
  • 同意將提案中攻擊政黨的字眼修正,但堅持退回補充保費辦法。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質疑二代健保費率4.91%的確定性及其可維持年限。
  • 擔心補充保費每年增加200億元的估計過於樂觀,並指出年終獎金提早發放、房租規避等問題。
  • 質疑補充保費辦法逾越母法,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有「喊價式送紅包」之嫌。
  • 認為二代健保實施後,可能造成「全民皆漲」,無法達到「劫富濟貧」精神。
  • 建議衛生署應預期補充保費收不到的狀況,並提早規劃因應方案和備案。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陸生與外籍生納保健保的公平性,及其可能對健保財務造成的負擔。
  • 要求健保局捍衛健保財務,不應輕率對外宣稱陸生與外籍生人數不多、負擔不大。
  • 堅持衛生署訂定的補充保費辦法逾越母法,特別是差額下限的訂定,認為不應牴觸法律精神。
  • 要求司法院及法務部就補充保費辦法是否逾越母法進行討論。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抗議提案指稱為弱勢族群爭取權益是「違法」及「化妝」的說法,認為非常不合理。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認為補充保費辦法是否逾越母法見仁見智,且將其定義為「化妝」過於主觀。
  • 指出行政命令備查即可,送委員會審查已是實質審查,若再送院會表決將不利立法體制。
  • 強調立法要旨是希望在家戶總所得制未啟動前,以補充保費支撐健保,維護健保是共同責任。

林世嘉 立法委員

  • 同意修正提案中攻擊性字眼,但堅持補充保費辦法逾越母法,應予退回。
  • 認為補充保費的規範應由立法部門決定,不應授權行政部門任意訂定下限。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達 行政院衛生署署長

  • 說明二代健保旨在補足醫療體制完整性,並因應國人老化及重大傷病增加的財務吃緊問題。
  • 表示提高扣除額上限會造成稅損,但稽徵程序簡化已在研議。
  • 說明AED設置率目標及所需費用,並支持「善良撒瑪利亞人法」鼓勵民眾施救。
  • 回應禮券扣繳問題,表示會持續研議,並強調制度初期會有問題,但會改善。
  • 承諾會參考委員建議,並強調健保對國家重要,政府會負起公衛責任。
  • 表示補充保費的設計已考量多數人情形,並照顧弱勢,認為未逾越母法。
  • 否認陸生與外籍生納保會對健保造成沉重負擔,並以英日為例說明國際間對學生禮遇。

許慈美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

  • 說明家戶總所得結算申報有扣繳範圍外項目及時間落差,導致實務上徵收困難。
  • 表示財政部尊重衛生署對補充保費的處理,並配合推動二代健保相關事項。
  • 說明綜合所得稅與二代健保處理方式有歷史背景差異,且稅基、時間落差及事後查核等問題,不適合比照辦理。
  • 表示財政部支持並鼓勵公股銀行推動存戶不拆單的回饋方案。

曲同光 衛生署健保小組參事

  • 說明股票股利依所得稅法適用面值,可兌換現金禮券才計算在內,但一般禮券不算。
  • 解釋單次金額未達100元免退補是考量行政作業簡便化及徵收成本。
  • 說明800多億元公衛欠款是因一代健保法令規定,二代健保已將公衛與健保分開。
  • 說明補充保費僅對機構法人租金徵收,個人部分因弱勢考量未納入,且拆單規避情形應不多。
  • 說明銀行公會已促成臺銀推出回饋產品,並希望其他銀行加入。
  • 說明兼職所得扣繳是單筆計算,超過5,000元即扣,非加總計算。
  • 強調補充保費辦法經過長時間修訂,並未逾越母法,且考量弱勢訂定不同下限是為回應委員建議。

周舒雁 司法院民事訴訟廳法官

  • 認為醫療糾紛處理中,民事部分先行調解沒有問題,但刑事部分因訴追條件與調解無關,建議再斟酌。
  • 關切草案中「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界定不明,以及「其依法得提起訴訟之人」的指涉。
  • 建議病歷複製費用應由請求人負擔。
  • 質疑說明或溝通過程中的陳述及讓步不得作為訴訟基礎的規範必要性。
  • 指出草案第10條規定醫療糾紛未申請調解不得提起刑事自訴,以及調解成立後不得再行告訴或自訴,未區分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恐有違憲疑慮。
  • 關切重複調解、消滅時效扣除制度及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目的等問題。
  • 質疑法官移付調解的裁定種類、緩刑宣告條件、訴訟停止效果及被害人同意調解的合理性。
  • 指出草案中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他方當事人等文字重複規定問題。
  • 關切醫事人員或機構請求他方當事人名冊及聯絡方式,可能鼓勵更多親屬請求。
  • 指出草案未明定相關費用負擔方。
  • 認為免納裁判費規定可能鼓勵濫訴,並不利調解成立及上訴制度,建議修正為「暫免納裁判費」。
  • 建議醫療事故補償程序亦應先行調處或協議,再由主管機關核定補償。
  • 質疑醫療事故補償所欲填補損害未明確指明,以及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補償項目及計算方式可能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 說明專家參審制度曾因違憲爭議及專業意見檢驗問題而未推動,並建議若採專家參審應明確相關程序及效力。
  • 建議司法院對醫療法第83條修正草案中法院選定專家參與審判部分表示意見。

王俊雄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法官

  • 指出醫療事故補償範圍不明確,應明確規範哪些案件可補償,以及醫事人員有過失是否仍可補償。
  • 建議補償項目及數額標準應於母法中明定,或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
  • 質疑審議委員會兼辦醫療傷害過失鑑定,有「球員兼裁判」疑慮。
  • 指出醫療事故補償法中「重大可歸責」定義不明,以及代位追償與返還補償的邏輯混淆,執行上恐有困難。
  • 建議明確定義「系統性錯誤」範圍。
  • 認為補償返還與代位追償屬不同請求權,不宜合併規定,且補償基金任意選擇請求返還或求償恐失之恣意。

林錦村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

  • 認為醫療糾紛調解期間不得提起刑事告訴可能違憲,因有告訴期間限制及證據保全問題。
  • 說明檢察官受理案件後可先送調解,若無調解意願則繼續偵辦。
  • 認為院版第14條之2文字較為衡平,能兼顧家屬感受,並鼓勵醫學院學生等勇於救人。
  • 建議劉委員第14條之2提案第二項主體文字可修正為「前項規定救護人員非值勤期間,或於延長執勤期間,亦適用之」,以更周延。
  • 說明救護人員以外之人施救,若符合民法、刑法緊急避難要件,可免除民刑事責任,解除擔憂。

王宗曦 衛生署醫事處副處長

  • 說明縣市調解成功率可達3成,希望強化調解機制,並表示行政院共識是不影響人民訴訟權。
  • 說明醫院完成病歷時間已縮短為2天,且電子檔不易竄改。
  • 表示「不完整」病歷會訂定項目,而「不良」事件會在法上界定清楚。
  • 說明AED設置應以高密度、高風險、難到達、高效益為原則,並推廣全民急救教育。
  • 解釋第14條之1中「應」改「得」的原因,以及劉委員提案第二項罰則可先拿掉。
  • 說明AED推動已有認證辦法,鼓勵公共場所設置並訓練人員。
  • 建議第14條之2可採院版第一段文字加劉委員提案第二項文字,以涵蓋救護人員非值勤期間。
  • 說明第15條與第17條皆涉及車廂內外監視錄影器,建議併入第17條處理。
  • 表示第九條EOC是協調中心,不負責實際應變,故不宜新增第八款職責。
  • 說明第12條將救護車改為救護運輸工具,可能涉及空勤總隊權責,需其表達意見。
  • 建議第5條文字修正為「其中,野外地區緊急救護應予納入」,以避免限縮全國緊急醫療救護計畫。
  • 說明第24條救護技術員訓練應包含野外救護技術,並可納入子法,以擴充量能。
  • 建議第30條野外地區緊急救護辦法先予保留,因剛有法律文字,辦法訂定有問題。
  • 建議第33條若維持救護運輸工具,可能衍生指揮系統認定問題,建議修正為「遇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大量傷病患緊急救護」。

黃三桂 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局長

  • 說明補充保費收入為就源扣繳,不會增加太多行政費用,主要為宣導和資訊設備預算。
  • 說明銀行代繳部分,稅捐單位多為義務配合。
  • 說明健保盈餘約168億元,每年收支約5,300億元,若採4.91%費率可維持到105年。
  • 推估補充保費每年可增加200億元,屬保守謹慎估計。
  • 說明有公司提早發放年終獎金以規避補充保費,但有規模公司應不會如此處理。
  • 否認消基會統計的窮人使用健保資源較少,表示門診服務是窮人使用較多。

蔡誾誾 衛生署護理及健康照護處簡任技正

  • 預估2025年失智人口約40萬到60萬人。

滕西華 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發言人

  • 認為補充保費扣繳辦法羅列不同所得對象有差額下限,可能違反母法授權,且不利健保財務穩定性。
  • 指出補充保費占健保財務支出不到5%,行政成本高,建議退回辦法,直接修健保法。
  • 強調法律沒有授權的事情政府不應做,人民權利義務應表列,母法疏漏不能用行政命令補足。
  • 指出辦法中對弱勢者訂定不同下限,產生大學生繳、研究生不用繳等不公平爭議。

陳稔惠 內政部消防署緊急救護組組長

  • 說明劃定野外區域恐產生排他性,影響其他救災資源即時應變。
  • 指出救護直昇機申請需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以避免濫用,且能量有限。
  • 關切救護車內部錄影恐涉及傷病患隱私,且救護車內部不屬公共出入場所,錄製行為恰當性有爭議。
  • 說明消防人力不足,但積極仰賴民間資源如鳳凰志工,並給予表揚。
  • 表示目前政府相關公告文件未明確定義「野外地區」,國際文獻亦無明確界定。
  • 建議若要加強野外地區救護,可在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5條增設野外型救護車,並在第24條納入野外救護訓練。
  • 強調緊急醫療救護法是全國性概念,若在第三條加「野外地區」恐影響所有救護機構。

林金柔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勤務指揮中心科長

  • 說明高雄分隊有3架飛機、10名飛行員、5名機工長,負責南部海域救援。
  • 指出能過海飛機僅10架,妥善率約6-7架,若在澎湖進駐,金門、馬祖可能比照,能量不足。
  • 表示澎湖無法直接飛金門,因有飛航航路問題。
  • 說明直昇機受風力影響大,風速過高會影響飛安,基於執勤人員安全有出勤限制。
  • 表示遇大量傷病患時,直昇機出動會派員赴現場指揮交通,但山難可能無法派赴現場。

高宗賢 衛生署法規會參事

  • 建議第8條第2款文字可改為「化學災害、輻射災害、燒傷、空中救護及野外地區之緊急醫療救護等」。
  • 建議劉委員第14條之1提案第二項中「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維護之」可考慮不訂定,避免降低設置意願。
  • 建議第15條與第17條關於監視錄影器部分,放在第17條較為合適。

鄭聰明 衛生署長保小組參事

  • 建議第24條增列第三項,文字為「前項訓練之訓練課程,應包括野外地區之救護訓練」。

相關後續

  •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就「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提案進行表決。
  • 表決結果為贊成6人,反對8人,本案不予通過。
  • 結論為准予備查,並報請院會存查。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緊急醫療救護法」增訂及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多項「緊急醫療救護法」修正草案,主要討論建構緊急醫療救護體系、提升救護品質。
  • 核心議題包括公共場所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急救免責條款、救護車裝設監視錄影器、野外地區緊急救護定義與機制、救護直昇機臨時起降辦法及野外救護技術員分類等。

相關爭議

  • 「野外地區」定義及納入法案的必要性:提案委員強調台灣山區廣闊,需在母法中明確定義「野外地區」並獨立劃分救護區域,以確保資源到位;衛生署及消防署則擔憂定義困難、影響現有到院前救護權責劃分及資源運作,恐產生排他性並限縮救護量能。
  • AED設置場所及經費:行政院建議以獎勵或補助推動AED設置,委員則主張應強制公共場所設置。討論焦點在於設置標準(如每日250名50歲以上成人流量)、經費來源(政府預算或民間捐贈)及設置效益。
  • 急救免責條款範圍:討論對非救護人員或非值勤期間救護人員施救行為的民刑事責任限制,法務部建議院版文字較衡平,能兼顧家屬感受,但委員認為應更明確保障未受訓者的施救意願。
  • 救護車監視錄影器:提案要求救護車裝設車廂內外監視錄影器以釐清事故責任,但消防署擔憂車內錄影恐侵犯傷病患隱私,且救護車內部不屬公共場所,其錄製行為恰當性有爭議。
  • 救護直昇機調度權限:提案將救護運輸工具調度權下放至地方指揮中心,但空勤總隊擔憂直昇機屬稀有資源,需經中央審核機制管理,且地方調度可能導致濫用及權責不清。
  • 救護直昇機配備與認證:提案要求救護直昇機比照救護車進行查驗、給證及配備標準訂定,以避免公務飛機以非救護直昇機執行救護業務,但衛生署擔憂此舉可能限縮直昇機出動意願。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是因現行緊急醫療救護法對野外地區救護不足,導致山難救援效率低。
  • 主張應在母法中明確定義「野外地區」,並在全國緊急醫療救護計畫中獨立劃分野外地區緊急救護區,配備四輪傳動救護車等。
  • 認為救護直昇機應比照救護車進行查驗、給證及配備標準訂定,不能再以非救護直昇機執行救護業務。
  • 建議救護技術員訓練應包含野外救護技術,並在法律中給予民間搜救隊地位。
  • 同意將第23條改為主決議,並願意保留第12、22、25、30、33條,以尋求更周全的解決方案。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強制公共場所裝設AED,但建議改為獎勵或補助方式,並將其登錄於緊急醫療救護網路。
  • 主張應修法保護見義勇為的救人者,免除其過失責任,以解決民眾怕被告而袖手旁觀的問題。
  • 提案要求救護車應裝設車廂內外監視錄影設備,並規範非緊急情況不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
  • 針對急救免責條款,認為應明確保障未具救護人員資格者在操作AED時的責任限制。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認為醫界強烈希望醫療刑責合理化或除罪化,應先推動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
  • 關切醫病關係緊張導致醫師不願投入高風險科別,影響醫療體系。
  • 質疑現有法規已能處理的議題是否需另立新觀念,並擔憂新觀念引入可能導致行政機關無從舉措。
  • 建議AED設置應務實考量衛生署及消防署的執行能力,並提出附帶決議要求布建地圖及預算規劃。
  • 認為直昇機屬稀有資源,應集中中央調度,不宜下放地方調度權,以免濫用及權責不清。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同意增訂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5條之1,在流量250人以上且50歲以上成年人通過或聚集的公共場所廣泛設置AED。
  • 認為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立法已成朝野共識,應加速推動,以解決醫糾無統一協調機制及訴訟曠日廢時問題。
  • 強調醫療鑑定、資訊透明及專業人士參與醫糾處理的重要性,以保障弱勢患者權益。
  • 建議補償基金應以寬鬆態度面對受害家屬,不論疏失或嚴重過失均應獲得補償。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AED設置率偏低,應增加布建,並強調民眾接受基礎訓練的重要性。
  • 關切救人者在台灣常被告的法律風險,呼籲修法保障「善良撒瑪利亞人」。
  • 反對無限上綱的立法,擔憂野外緊急救護法案可能因缺乏配備和人員而無法實行,增加鳳凰志工隊負擔。
  • 質疑在高山地區劃分救護區的可行性及資源配置問題。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疑醫療糾紛處理法案應以病人角度出發,強調醫療事故補償,而非僅為醫師解套。
  • 關切強制先行調解程序可能限制人民訴訟權,並呼籲應與司法委員會聯席審查。
  • 質疑醫療事故補償基金缺乏法源依據,擔心補償承諾成為「空頭支票」。
  • 強調生產風險補償與一般醫療糾紛概念不同,應單獨處理。
  • 批評衛生署試辦計畫中要求產婦放棄訴訟權的協議書範本,認為有違初衷。

楊曜 立法委員

  • 指出AED布建不能僅依人口數,需考量澎湖等離島地區的地域性特殊需求(高風險、難取得)。
  • 強調醫療糾紛法案應兼顧醫師困境及弱勢病患無奈,並質疑院版對醫療糾紛定義及補償責任認定。
  • 擔憂補償金額不足,恐導致責任確定後仍引發訴訟,使醫師處境不利。
  • 質疑院版調解程序中,說明溝通內容不得作為偵查或裁判基礎,可能對民眾保護不足。
  • 要求空勤總隊在澎湖設置直昇機分隊,以縮短緊急後送時間,並質疑其不願改變的思維。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建議先審查爭議較少的條文,再回頭討論田委員提案中爭議較大的條文,以提高審查效率。
  • 關切海上救援直昇機受天候限制無法出勤的問題。
  • 建議將「野外地區」相關內容另立專章,以避免牽動其他條文,影響法條完備性。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達 行政院衛生署署長

  • 說明公共場所設置AED係屬公共利益,可獎勵或補助推動,並支持將急救免責納入法規。
  • 表示野外地區緊急救護觀念重要,但人員問題需與消防署配合,且執行上可能面臨困難。
  • 同意將「野外地區」文字納入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三條,並表示對田委員提案用心良苦。
  • 建議第25條保留,第30條及第33條先保留,以尋求文字修正及溝通時間。

王宗曦 衛生署醫事處副處長

  • 說明AED設置應以「高密度、高風險、難到達、高效益」為原則,澎湖符合高風險及難取得條件可優先設置。
  • 建議第14條之1中「應」改為「得獎勵或部分補助」,並將劉委員提案第二項罰則先予保留。
  • 建議第14條之2可採院版第一段文字加劉委員提案第二項文字,以涵蓋救護人員非值勤期間。
  • 指出第15條與第17條關於監視錄影器部分,建議併入第17條處理,並考量車內錄影的隱私問題。
  • 建議第5條文字酌修為「其中,野外地區緊急救護應予納入」,以避免限縮全國緊急醫療救護計畫。
  • 說明第9條區域應變中心為協調中心,不負責實際應變,故不宜新增第八款職責。
  • 說明第12條將救護車改為救護運輸工具,可能涉及空勤總隊權責,需其表達意見。
  • 建議第24條救護技術員訓練應包含野外救護技術,並可納入子法,以擴充量能。
  • 建議第30條野外地區緊急救護辦法先予保留,因剛有法律文字,辦法訂定有問題。
  • 建議第33條若維持救護運輸工具,可能衍生指揮系統認定問題,建議修正為「遇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大量傷病患緊急救護」。

林錦村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

  • 認為第14條之2的立意很好,若符合緊急救難要件,可免除民事、刑事責任,解除擔憂。
  • 建議劉委員第14條之2提案第二項主體文字可修正為「前項規定救護人員非值勤期間,或於延長執勤期間,亦適用之」,以更周延。
  • 說明緊急避難條件下,可免除民刑事責任,此告知能解除沒有救助義務者心裡的擔憂。

陳稔惠 內政部消防署緊急救護組組長

  • 說明劃定野外區域恐產生排他性,影響其他救災資源即時應變,且目前政府未明確定義「野外地區」。
  • 指出救護直昇機申請需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以避免濫用,且能量有限。
  • 關切救護車內部錄影恐涉及傷病患隱私,且救護車內部不屬公共出入場所,錄製行為恰當性有爭議。
  • 說明消防人力不足,但積極仰賴民間資源如鳳凰志工,並給予表揚。
  • 建議若要加強野外地區救護,可在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5條增設野外型救護車,並在第24條納入野外救護訓練。
  • 強調緊急醫療救護法是全國性概念,若在第三條加「野外地區」恐影響所有救護機構。

林金柔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勤務指揮中心科長

  • 說明救護直昇機申請需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以避免濫用及確保管理機制。
  • 指出直昇機受風力影響大,風速過高會影響飛安,基於執勤人員安全有出勤限制。
  • 表示遇大量傷病患時,直昇機出動會派員赴現場指揮交通,但山難可能無法派赴現場。

高宗賢 衛生署法規會參事

  • 建議第8條第2款文字可改為「化學災害、輻射災害、燒傷、空中救護及野外地區之緊急醫療救護等」。
  • 建議第14條之1中「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維護之」可考慮不訂定,避免降低設置意願。
  • 建議第15條與第17條關於監視錄影器部分,放在第17條較為合適。

鄭聰明 衛生署長保小組參事

  • 建議第24條增列第三項,文字為「前項訓練之訓練課程,應包括野外地區之救護訓練」。

相關後續

  •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三條照田委員秋堇等提案條文修正通過,增列「野外地區傷病」。
  •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五條照田委員秋堇等提案條文修正通過,文字修正為「其中,野外地區緊急救護應予納入」。
  •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八條照田委員秋堇等提案條文修正通過,將空中救護及野外地區特殊緊急醫療救護納入諮詢範圍。
  •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七條照劉建國等委員提案條文通過,要求救護車裝設車廂內外監視錄影器等。
  •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四條照田委員秋堇等提案條文修正通過,增列第三項「前項訓練之訓練課程,應包括野外地區之救護訓練」。
  •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等條文保留,擇期再審。
  •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三條維持現行條文。
  •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三條改為主決議。
  • 行政院函請審議「緊急醫療救護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及各委員提案擇期再審。

討論事項四

審查「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等5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多項「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旨在解決醫病關係對立、訴訟曠日廢時及醫師人力流失問題。
  • 核心議題包括建立醫療糾紛解決專法、強化調解機制、提供及時補償、醫療刑責合理化、專家參審制度及病歷證據保全等。

相關爭議

  • 強制調解與訴訟權限制:提案委員及衛生署建議建立調解前置原則,限制未經調解不得提起民事訴訟及刑事自訴;司法院及法務部則質疑此舉可能違憲,侵害人民訴訟權,特別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 醫療事故補償基金法源及範圍:委員質疑醫療事故補償基金缺乏明確法源,擔心補償承諾成為「空頭支票」,且補償範圍(有無過失皆補償、補償項目及數額)未明確,恐無法完全填補損害,導致再次訴訟。
  • 醫療糾紛與事故定義:司法院質疑草案中「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界定不明,以及「醫療行為不良結果之責任歸屬爭議」的認定標準。
  • 專家參審制度可行性:司法院曾因違憲爭議及專家意見檢驗問題而未推動專家參審,並建議若採此制度應明確專家參與審判程序、效力及與鑑定人區辯等相關規定。
  • 病歷證據保全與時效:委員關切病歷取得時效(2個工作天)是否足夠,以及小醫院診所無電子檔可能面臨竄改問題,影響證據保全及公平性。
  • 醫療道歉或病家關懷的法律效力:司法院質疑說明或溝通過程中所為陳述及讓步不得作為訴訟基礎的規範必要性,認為可能違背民事訴訟證據法則。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旨在解決醫病關係緊張、醫療訴訟曠日廢時及醫師人力流失問題。
  • 主張應先推動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結合現有調處方式,建立標準化處置。
  • 呼籲社會重視醫療風險差異導致醫師不願投入高風險科別的問題,並希望加速立法。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目的在於加快醫療糾紛及事故補償法案的審查進度,因衛生署院版遲未送達。
  • 強調醫療糾紛案件具高度專業醫學知識,建議專家參審制度,並要求鑑定報告書出庭說明及被詰問。
  • 呼籲把握機會實質審查,邀請司法院法官協助,以解決醫糾問題。
  • 提案醫療法第83條及第98條修正案,但因發言時間有限,請委員參閱書面資料。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提案鑒於醫療糾紛缺乏統一協調機制,行政調處成功率低,受害家屬求償曠日廢時,應加速立法。
  • 主張應先經過醫療鑑定,保障弱勢患者,並建立處理爭議機構的權力,取得第一手完整資訊。
  • 建議補償基金應以寬鬆態度面對受害家屬,不論疏失或嚴重過失均應獲得補償。
  • 關切醫糾問題導致醫師防衛性治療,影響醫療品質,應盡速通過法案改善醫病關係。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主張醫療糾紛法案應以病人角度出發,強調醫療事故補償,而非僅為醫師解套。
  • 關切強制先行調解程序可能限制人民訴訟權,並呼籲應與司法委員會聯席審查。
  • 質疑醫療事故補償基金缺乏法源依據,擔心補償承諾成為「空頭支票」,無法讓病人安心選擇。
  • 強調生產風險補償與一般醫療糾紛概念不同,應單獨處理。
  • 批評衛生署試辦計畫中要求產婦放棄訴訟權的協議書範本,認為有違初衷。

楊曜 立法委員

  • 強調醫療糾紛法案應兼顧醫師困境及弱勢病患無奈,以解決五大皆空問題。
  • 質疑院版對醫療糾紛定義及補償責任認定,擔憂若醫生有責任才補償,恐導致責任確定後仍引發訴訟。
  • 質疑院版調解程序中,說明溝通內容不得作為偵查或裁判基礎,可能對民眾保護不足。
  • 呼籲院版應盡速送達,並在不違背現行法律體系下,建立解決社會現象的制度。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達 行政院衛生署署長

  • 說明醫療糾紛解決專法是重要配套措施,旨在解決醫病對立、訴訟曠日廢時問題。
  • 強調衛生署從病人角度出發,目標是醫、病、法三贏。
  • 表示醫療刑責合理化及醫糾處理補償法草案已送行政院審查,並將持續召開會議。
  • 說明衛生署草案採「強化調解機制」與「提供及時補償」二大原則,保障病人權益。
  • 說明醫糾處理及補償草案與委員提案要旨不謀而合,建議待行政院審議結果併案修正。
  • 表示會接受大家的建議,將法案做得更完美。

林奏延 行政院衛生署副署長

  • 說明衛生署研擬的「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已送行政院審查,近期將召開第三次會議。
  • 說明院版草案採取「強化調解機制」和「提供及時補償」兩大原則,並已送行政院審查。
  • 表示目前醫療事故補償基金沒有法源,是授權衛生署訂定,且設計上醫師有明顯過錯則不補償,完全是病人因素或自然原因也不補償,主要針對不明確的部分。
  • 說明補償基金將包含保險概念,一半由醫事人員或機構出資,一半由政府出資,以處理責任不明的事故。
  • 說明院版不將「醫療結果不如病人預期」納入醫療糾紛定義,補償原則是有責任才補償,但會擴大灰色地帶範圍。
  • 表示院版主張調解程序前的說明和溝通內容不能成為偵查或裁判基礎,且民事強制調解,刑事自訴部分希望強制但司法院有不同意見。

周舒雁 司法院民事訴訟廳法官

  • 指出草案第3條「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界定不明,以及「其依法得提起訴訟之人」的指涉。
  • 建議病歷複製費用應由請求人負擔。
  • 質疑說明或溝通過程中的陳述及讓步不得作為訴訟基礎的規範必要性。
  • 指出草案第10條規定醫療糾紛未申請調解不得提起刑事自訴,以及調解成立後不得再行告訴或自訴,未區分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恐有違憲疑慮。
  • 關切重複調解、消滅時效扣除制度及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目的等問題。
  • 質疑法官移付調解的裁定種類、緩刑宣告條件、訴訟停止效果及被害人同意調解的合理性。
  • 指出草案中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他方當事人等文字重複規定問題。
  • 關切醫事人員或機構請求他方當事人名冊及聯絡方式,可能鼓勵更多親屬請求。
  • 指出草案未明定相關費用負擔方。
  • 認為免納裁判費規定可能鼓勵濫訴,並不利調解成立及上訴制度,建議修正為「暫免納裁判費」。
  • 建議醫療事故補償程序亦應先行調處或協議,再由主管機關核定補償。
  • 質疑醫療事故補償所欲填補損害未明確指明,以及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補償項目及計算方式可能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 說明專家參審制度曾因違憲爭議及專業意見檢驗問題而未推動,並建議若採專家參審應明確相關程序及效力。
  • 建議司法院對醫療法第83條修正草案中法院選定專家參與審判部分表示意見。

王俊雄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法官

  • 指出醫療事故補償範圍不明確,應明確規範哪些案件可補償,以及醫事人員有過失是否仍可補償。
  • 建議補償項目及數額標準應於母法中明定,或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
  • 質疑審議委員會兼辦醫療傷害過失鑑定,有「球員兼裁判」疑慮。
  • 指出醫療事故補償法中「重大可歸責」定義不明,以及代位追償與返還補償的邏輯混淆,執行上恐有困難。
  • 建議明確定義「系統性錯誤」範圍。
  • 認為補償返還與代位追償屬不同請求權,不宜合併規定,且補償基金任意選擇請求返還或求償恐失之恣意。

林錦村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

  • 認為醫療糾紛調解期間不得提起刑事告訴可能違憲,因有告訴期間限制及證據保全問題。
  • 說明檢察官受理案件後可先送調解,若無調解意願則繼續偵辦。

王宗曦 衛生署醫事處副處長

  • 說明縣市調解成功率可達3成,希望強化調解機制,並表示行政院共識是不影響人民訴訟權。
  • 說明醫院完成病歷時間已縮短為2天,且電子檔不易竄改。
  • 表示「不完整」病歷會訂定項目,而「不良」事件會在法上界定清楚。

相關後續

本案與行政院函請審議「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等5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017801
卷/期/冊
101/78/1
發布日期
201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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