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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衛福預算審查、國民年金與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修正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11-26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102年度行政院衛生署主管預算,討論多項人事費、業務費刪減與凍結案,並針對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公費生培育、健保監理、食品藥物管理等提出質疑與決議。會議亦通過國民年金法第31條及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保障弱勢權益。

討論事項一

審查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衛生署主管預算(公務部分)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衛生署及其所屬機關(疾病管制局、國民健康局、中醫藥委員會、中央健康保險局、食品藥物管理局)的102年度歲入歲出預算,特別是針對人事費、業務費、獎補助費、特別費等各項支出進行嚴格審核與刪減/凍結。
  • 核心討論圍繞在多項預算編列的法源依據不足、效益不彰、與現行政策目標不符,以及對特定群體權益保障不足等問題。

相關爭議

  • 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與三節慰問金:委員質疑發放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與三節慰問金缺乏法律依據,且在國庫困窘下製造社會對立;行政部門則未直接回應合法性,但提案最終保留送院會處理。
  • 休假補助與上下班交通費補助:委員認為這兩項支出無法源依據且交通便利下無合理性,應全數刪除。
  • 醫師不開業獎金:委員質疑其法源不足,形同對醫師的額外固定加給,對其他公職者不公,應全數刪除。
  • 首長特別費:多位委員指出在經濟不佳、政府撙節下,首長特別費應予刪減,比照其他機關主動刪減1/4。
  • 公費生培育計畫:委員質疑現行公費生制度未能有效解決偏遠地區及高風險科別人力不足,且公費醫師權益缺乏保障,建議應增加山地離島在地養成公費生,並明訂公費醫師工作時數與薪資保障。
  • 醫療資料雲端化及加值利用:多位委員擔憂相關計畫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醫療個資屬敏感資料,若規劃不明確恐有侵害民眾隱私之虞,並質疑其必要性與資安設備不足。
  • 醫院評鑑制度:委員批評醫院評鑑流於文書、作假,未能解決護理人力問題,且未將勞動檢查結果納入,要求應修正評鑑標準並公布詳細資料。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案全數刪除102年度行政院衛生署及所屬「人事費」中「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部分,認為其於法無據、於理不合且製造社會對立。
  • 提案全數刪除102年度衛生署及所屬「一般行政」中「休假補助與車票費補助」部分,認為無法源依據。
  • 提案全數刪除102年度行政院衛生署及所屬機關「人事費-獎金」中「其他業務獎金」(醫師不開業獎金)部分,認為其法源不足且對其他公職者不公。
  • 凍結遠距照護計畫五分之一預算,待行政院衛生署提供會員名單查核。
  • 凍結「衛生統計應用研究及健康資料加值應用雲端化服務計畫」十分之一經費,認為計畫涉及違法使用個人健康資料。
  • 凍結國民健康局預防保健業務預算2,000萬元,待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針對子宮頸癌篩檢頻率進行檢討研究與政策修訂。
  • 凍結中醫藥委員會「中藥規劃及管理工作」預算500萬元,待中醫藥委員會對中草藥藥害救濟進行規劃。
  • 提案全數刪除中央健康保險局補助「第二、三類投保單位辦理健保業務」的費用,認為其無法源依據。

林世嘉 立法委員

  • 提案全數刪減行政院衛生署及所屬單位「一般行政」之「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部分,認為其無法源依據。
  • 提案刪減行政院衛生署「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費-獎金」二分之一,認為用途不清有規避預算審查之嫌。
  • 凍結「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台灣cGMP生物製劑廠運作計畫」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十分之一,認為人事費比例過高且計畫內容無新增。
  • 凍結國民健康局「科技發展工作-重要婦幼健康問題之研究調查與改進」計畫三分之一預算,以提升孕產婦及嬰幼兒健康。
  • 凍結國民健康局預防保健業務預算2,000萬元,要求3個月內提出兒科醫師執行衛教規劃報告。
  • 凍結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食品安全管制科技發展計畫」十分之一預算,質疑基因改造食品管理不嚴格。
  • 凍結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企劃風險管理及消費者保護業務」十分之一預算,認為不法藥物查緝成效不彰。
  • 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應持續改善護理人員執業環境,遵守勞動基準法,並儘速訂立三班護病比。
  • 要求照顧服務員訓練應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移交行政院衛生署或內政部主責,並會同訂定社區及醫院照顧服務員訓練內容。
  • 凍結行政院衛生署「醫政業務-健全醫療衛生體系-委辦費」二分之一預算,以檢討改善護理人員「花花班表」問題。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全數刪除102年度行政院衛生署「人事費」中「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部分,認為於法無據且製造社會對立。
  • 提案刪減行政院衛生署「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1,095萬6,000元,並凍結「資訊服務費」59萬元,質疑重複編列與文康活動無法源依據。
  • 凍結行政院衛生署「公費生培育工作」計畫項下「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養成公費生培育工作費」500萬元,建議酌減醫學公費生員額,挹注山地離島在地養成公費生制度。
  • 凍結行政院衛生署「科技發展工作」之「醫衛健保科技研究計畫」項下「委辦費」十分之一,以改善失智症療育服務措施不足問題。
  • 凍結行政院衛生署「科技發展工作」之「醫衛健保科技研究計畫」項下「業務費」十分之一,以改善0-3歲發展遲緩嬰幼兒早期療育服務不足問題。
  • 凍結「衛生統計應用研究及健康資料加值應用雲端化服務計畫」十分之一預算,擔憂民眾健康資訊外洩風險。
  • 凍結「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台灣cGMP生物製劑廠運作計畫」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十分之一,質疑國衛院發展遲緩及資源閒置浪費。
  • 凍結「台灣環境毒物及健康風險評估研究」預算二十分之一,要求加強電磁波及PM2.5等環境毒物危害研究。
  • 凍結行政院衛生署「全民健康保險工作」項下「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業務預算90萬元,要求提出二代健保就源扣繳爭議處理辦法。
  • 凍結行政院衛生署「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十分之一,以督促改善對國會調閱資料的回覆效率與態度。
  • 凍結行政院衛生署「醫政業務」項下「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業務費1,000萬元,以督促行政院衛生署盡速公布安全針具定義與使用範圍。
  • 凍結行政院衛生署「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辦理醫事人力規劃及運用相關業務」預算二分之一,要求研議將醫師納入勞基法。
  • 凍結行政院衛生署「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經費900萬元,要求提出強化喘息服務配套方案規劃。
  • 凍結行政院衛生署補助署立醫院預算500萬元,待提出營運檢討改善方案。
  • 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應研擬修改「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助計畫」申請作業要點,將「教學醫院教學補助」修改為「教學機構教學補助」,並合理給付牙醫教學補助費用。
  • 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應不限案件類型,對於緊急專案應訂定時效措施,避免延誤治療,並於2週內,將檢討改善報告送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應於四個月內,提出如何加強洗腎患者比率最高之雲嘉南地區進行基礎衛教資訊之具體方案,並訂出實施時間表。
  • 提案凍結中央健康保險局「創造全民健保價值科技計畫」預算十分之一,質疑研究計畫偏重節流、重複編列,且未以繼續經費方式呈現。
  • 提案減列中央健康保險局「承保業務」中補助第二類投保單位辦理健保業務之掛號、劃撥或催繳作業費用2,200萬元,認為有浪費公家資源之嫌。
  • 提案全數刪減食品藥物管理局102年度預算案於「業務費」項下「一般事務費」之「文康活動費」,認為其無法源依據。
  • 提案刪除食品藥物管理局首長特別費1/4,認為其法源不足且政府施政不力不應全額給予。
  • 提案凍結食品藥物管理局預算500萬元,質疑肉品瘦肉精管制失靈,難以確保肉品安全無虞。
  • 要求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應制定相關食品業者登錄管理、食品追蹤追溯之管理法源及管理辦法,積極輔導食品業者落實相關制度。
  • 要求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應加強輸入農產品之農藥殘留管理及市售品之監測,以保障國人食的安全。
  • 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於102年度不應再以動用第二預備金的方式來處理長照預算,而應提出追加預算方式為之,且於103年度編足預算額度。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行政院衛生署及所屬單位首長特別費用1/4,以撙節預算。
  • 提案凍結國民健康局、食品藥物管理局、中醫藥委員會及中央健康保險局等4機關人事費1,000萬元,待人力運用資料補正。
  • 提案凍結行政院衛生署「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三分之一,以共體時艱。
  • 提案凍結行政院衛生署「全民健康保險工作」項下「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業務預算90萬元,要求提出二代健保就源扣繳相關爭議處理辦法。
  • 提案凍結中央健康保險局「一般行政」下「人員維持」中獎金4,500萬元,質疑預算書未揭露獎金發放標準。
  • 提案刪減中央健康保險局「一般行政」下「人員維持」中加班值班費5%,以撙節預算。
  • 提案全數刪除中央健康保險局「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員工文康活動費,認為其無法源依據。
  • 提案凍結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業務下企劃業務宣導費用200萬元,質疑宣導成效不彰。
  • 提案要求中央健康保險局應將實施二代健保法之相關內容納入關鍵績效指標,以利完整評估施政績效。
  • 提案凍結食品藥物管理局「一般行政」人員維持項下獎金預算1,658萬2,000元,質疑獎金發放制度與標準未說明。
  • 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應全面檢討人力配置,並不定期稽查人力公司或外包廠商勞動條件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
  • 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善用預算,進行資訊整合與資料庫集中,提高主機利用率,節省系統開發與維護成本。
  • 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應檢討改進,於來年預算書中詳加敘明科技發展工作計畫項下所編列之各項教育訓練費及物品費。
  • 提案凍結中醫藥委員會「中藥規劃及管理工作」預算十分之一,質疑中藥材進口查驗標準不一。
  • 質疑內政部研擬放寬研發替代役申請門檻至大學畢業生並擴大服務範圍至超商等,擔憂衝擊就業市場與薪資水準,表達強烈反對。
  • 質疑國民年金法第31條修正案僅溯及101年1月1日,未考量過去幾年公告現值調整對請領資格的影響,要求一併考量。
  • 要求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於102年底前,對於弱勢兒童提供免費塗氟到12歲以下,並召開兒童口腔健康研討會。
  • 要求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應儘速提出102年度近視防治施政規劃,結合教育及社政單位資源,遏止學童視力惡化之問題。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提案減列「特別費」四分之一,計59萬5,500元,以響應撙節、安民心。
  • 提案凍結「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預算1,500萬元,質疑該預算多年來對醫療服務品質及醫事人力規劃無建樹。
  • 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應積極延攬勸募移植專業人員擔任器捐登錄中心董事長,整合器官勸募網絡醫院,並訂定器官移植數量較少醫院的退場機制。
  • 提案要求醫院評鑑基準納入醫院員工工作安全異常事件通報機制、處理窗口及流程,並記載處理結果之評鑑項目。
  • 主張國民年金法第31條應放寬,讓因公告地價調整而非增加不動產導致無法請領者能繼續領取,並追溯至1月1日。
  • 贊成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8條修正,取消工作能力限制,認為更符合公平正義。
  • 肯定內政部試辦「平民銀行」的立意,但提醒應加強對儲蓄互助社執行過程的監督,避免弊端。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醫政業務-健全醫療衛生體系」預算291萬3,000元,待行政院衛生署研議兒童醫療大樓改制為國家級兒童醫學中心之可行性。
  • 提案凍結「心理健康業務-加強心理健康促進工作-委辦費」預算二十分之一,待行政院衛生署提出自殺防治成效檢討報告。
  • 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應每年定期積極清查及輔導坐月子中心轉型為產後護理機構,提高合法立案家數並兼顧縣市區域均衡。
  • 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應於今年年底前,主動邀集教育部等相關部會,就國家級兒童醫學中心之預算編列、設置期程及評鑑標準等提出具體計畫。
  • 支持國民年金法第31條修正,讓因公告土地價值調整而非增加不動產導致無法請領者能繼續領取,贊成先處理有共識的部分。
  • 建議內政部在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判定標準時,應考慮偏鄉隔代教養家庭雖有土地但無實際收入的狀況,納入動態條件評估。
  • 支持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修正,保障其子女與中低收入戶子女享有同等受教權,認為有助於脫貧。
  • 關切「以房養老」政策進度,希望年底前能正式上路,並評估試辦成果以擴大辦理。
  • 提案要求國民健康局應儘速提出102年度近視防治施政規劃,結合教育及社政單位資源,遏止學童視力惡化之問題。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針對幼兒接種結合型肺炎鏈球菌疫苗,應注意疫苗存量、保存期限及儲存作業,並提高接種率,加強對外籍配偶幼兒、台商子女等族群的宣導。
  • 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應依相關法律交議協商,以期於1年內試辦藥品費用支出目標,建立藥品費用總額制度。
  • 提案要求中央健康保險局針對高達55億餘元之年度預算,應訂定更多足以客觀衡量施政績效之關鍵績效指標,而非僅1個。
  • 提案要求中央健康保險局應將慢性肝炎防治專款專用預算回歸一般預算,以避免排擠效應,並使醫療資源有效運用。
  • 提案要求中央健康保險局應加快腳步,完成降血脂藥品給付範圍放寬的評估報告,並進行放寬給付審核程序,以保障病患權益。
  • 質疑國民年金制度中,繳費時間短卻能領取年金的現象,並指出國民年金與勞保、公保在退休金計算方式上的不公平性。
  • 質疑國民年金法第31條修法僅針對因公告現值調整影響者,而未考慮直接調整500萬元上限,或處理其他因財產增加而被排除者。
  • 要求內政部應檢討長期照護人力培訓課程缺乏具體完整獎勵制度的問題,以因應長照醫事人力不足情勢。
  • 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應協助相關醫療院所建置完整之器官移植檢驗標準作業程序,確保各流程檢驗結果之正確傳達,俾發揮器官移植成效。

楊曜 立法委員

  • 凍結「衛生統計應用研究及健康資料加值應用雲端化服務計畫」十分之一預算,擔憂民眾健康資訊外洩風險。
  • 凍結「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台灣cGMP生物製劑廠運作計畫」除減列數額外其餘十分之一,質疑計畫金額龐大但預期效益與量化指標不明。
  • 凍結「台灣環境毒物及健康風險評估研究」預算924萬1,000元,質疑其績效指標未著重於「預警及防治」、「建立防災系統」及「有效政策或解決策略」。
  • 凍結全民健康保險監理會業務費用80萬元,認為其預算執行效益不明且應提出整併後全民健康保險會的新預算說明與委員組成資料。
  • 質疑內政部在國民年金法與低收入戶資格認定上,未能同步考量地價調整對福利資格的影響,導致需不斷修法。
  • 質疑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對其他年金給付(如遺屬年金)要求提出申請才發給,且不能追溯的規定,與勞保條例可追溯5年不符,認為對受領人有不當限制,要求檢討修正。
  • 提案凍結中醫藥委員會中藥規劃及管理工作科目預算500萬元,待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針對中醫藥材源頭管理及發證作業進行檢討改善。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關切替代役男分配到超商工作報導,認為是嚴重誤會,建議應澄清並研議讓文法商學生進入校園協助研發工作。
  • 關切替代役男居住問題,指出新北市安養堂被替代役男大量佔用,社會觀感不佳,要求內政部注意。
  • 質疑國民年金法第31條因公告現值調整導致大量長者喪失請領資格,要求內政部提供詳細數據及原因,並加速修法。
  • 指出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擴大涵蓋男性單親是對的,但第一線工作顯然不足,要求內政部加強對單親爸爸的輔導與支持,並提出更好的方法讓他們接受協助。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應於近期內完成醫美認證相關機制並公布結果,對不參加認證診所提出管理措施,以保障民眾權益。
  • 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應協調牙醫師公會全聯會建立植牙定型化契約,公布相關資訊於公會網站,以保障民眾權益。
  • 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應了解牙醫師人力分布情形,並協調牙醫師公會積極申請「健保牙醫門診總額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以改善城鄉差距。
  • 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在醫院評鑑基準中,納入醫院應有所屬員工工作安全異常事件通報機制、處理窗口及流程,並應記載處理結果之評鑑項目。
  • 關切社會救助法實施後對中低收入戶權益的影響,特別是縣市政府財政不足是否影響補助經費,以及中央與地方發放方式不一致的問題。
  • 關切內政部推動「平民銀行」試辦情況,提醒應加強對儲蓄互助社的管控,避免互助金被盜用。
  • 指出彰化縣家扶中心服務人數增加,質疑是否因政府對房屋價值評估過於嚴苛,導致弱勢家庭無法獲得補助。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行政院衛生署「心理健康業務」工作計畫中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相關費用800萬元,要求檢討通知書內容及正確救濟管道,以保障精神病人人權。
  • 提案凍結行政院衛生署「心理健康業務」工作計畫中強制住院相關預算800萬元,要求邀集病人權益團體討論修法,強化救濟管道、強制鑑定程序透明化及審查會現場陳述機會。
  • 提案凍結行政院衛生署「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經費900萬元,要求增加喘息服務至一年52天,並提出配套方案規劃。
  • 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醫政業務項目下編列之評鑑相關預算1,000萬元,待行政院衛生署公布各家醫院評鑑基準成績、基本資料表,並邀集各界研商網站系統。
  • 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於102年度起將安全針具之全面提供列入醫院評鑑基準之必要項目來逐年要求,並對達成率超標的醫院有加分機制。
  • 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應將勞動檢查結果納為醫院評鑑委員實地審查之必要參考項目,並於年底前公告護病比相關規定。
  • 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未來針對具時事性、爭議性之政策宣導,應以國人健康為唯一考量,避免誤導民眾認知。
  • 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督導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自102年度開始規劃台灣環境與兒童健康研究,以降低國內兒童死亡率、提升兒童健康與福祉。
  • 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廢止對經濟弱勢者之健保欠費鎖卡政策,透過行政程序追討欠費,實施欠費與鎖卡脫鉤,以實踐社會保險之本意與就醫權益。
  • 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於3個月內清查醫療機構違反醫療法第58條聘用臨床助理之情形,並於網站上公布清查結果。
  • 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未來經組織改造成立衛生福利部後,應於103年度起每年編列合理預算,落實國家級兒童醫療服務、研究及教學發展。
  • 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於3個月內要求各大醫療院所及醫師,凡是國人於境外接受器官移植,返國後於申請術後健保相關給付時,應登錄其移植國別及醫院等資訊。
  • 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應於半年內依醫療用品材質重新檢討健保給付標準,禁用PVC醫療用品,並清楚標示材質及是否含有塑化劑。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應強化培訓課程,強化長照所需人力,並研擬具體完整獎勵制度,以因應我國未來長照政策之發展。
  • 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儘速研議長期照護保險制度,以因應我國未來長照政策之發展。
  • 質疑內政部在101年1月起因土地公告現值調整影響國民年金請領資格一事,為何未主動提案修法,而是由委員提出。
  • 肯定國民年金法第31條修正案有追溯條款,從101年1月1日開始實施,且預算已編列。
  • 肯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8條修正,放寬補助款限制,並有溯及既往的規定。
  • 肯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增訂第15條之1,加強主管機關與相關機關資料整合及個人資料保護,認為是便民之舉。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業務預算中北區業務組、中區業務組及南區業務組委外經費各1,000萬元,質疑款項編列不清。
  • 關切國民年金法土地價值修正,詢問內政部對500萬標準的看法,以及未來是否會因土地現值增漲而產生問題。
  • 關切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中「有無工作能力」的認定標準,特別是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的客觀與主觀界定。
  • 建議內政部應與勞委會結合,將特殊境遇家庭中具工作能力者納入就業促進方案,提供職業訓練或交通津貼等補助,而不僅限於創業貸款。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國民年金法第31條,增訂符合土地及房屋價值限制者,日後不隨公告土地現值調整而影響其領取資格。
  • 指出除土地價值調整外,既成道路問題也影響民眾權益,即使土地已供公眾使用,但因地方政府無法徵收,導致民眾無法領取國民年金,將提出修正動議納入考慮。

相關人員回應

曾中明 內政部次長

  • 針對委員關切替代役男分配到超商工作報導,澄清此為初步研議,尚未定案,且將請役政署對外澄清說明,並會將委員所提的要注意的方向交給役政署併案研議。
  • 回應國民年金法第31條修正案,表示本部贊同修法方向,即針對因公告現值調整而導致無法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若其請領要件並無變動,仍可繼續領取,並追溯自101年1月1日施行。
  • 針對吳育昇委員提出排除既成道路的建議,回應考量此為落日條款,不宜再加入複雜因素,且既成道路成因眾多,現場查勘困難,建議切割處理。
  • 回應低收入戶標準調整問題,表示地方政府每年可依實際需要調整動產與不動產查定標準,且會提醒地方政府注意當地房屋與土地公告現值調整幅度。
  • 回應「以房養老」政策,表示目前尚有技術性問題協商中,但方向、對象及利率已初步確定,希望年底前能啟動,並以中低收入戶為門檻。
  • 回應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修正,表示同意參照社會救助法,刪除第八條中「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等文字,放寬子女教育補助限制,並同意授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相關辦法,明訂不重複領取原則。
  • 回應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增訂第15條之1,同意明訂相關機關協力義務以簡化民眾申請流程,並加強個人資料保護。
  • 回應蘇清泉委員對國民年金制度的質疑,解釋國民年金與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的區別,前者為保險性質,後者為津貼福利性質,且保險部分無排富條件。
  • 回應楊曜委員對國民年金遺屬年金追溯問題,表示會後將研究。
  • 回應吳育仁委員關於「有無工作能力」的認定,說明依社會救助法規定,並提到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的認定標準。
  • 回應吳育仁委員關於特殊境遇家庭就業協助,指出條例中有創業貸款與勞委會連結,並表示會再與勞委會聯繫討論就業促進方案。

方宜容 行政院勞保局國民年金處經理

  • 說明若長者入獄前曾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出獄後符合條件可恢復發給;若從未申請過,65歲以上仍可申請。
  • 說明國民年金的老人年金給付,若事後申請,5年內可補發。
  • 說明遺屬年金目前法令規定是從申請的那個月開始發給。

盧安琪 內政部社會司保險科科長

  • 說明勞保遺屬年金可選擇領取一次金或年金,與國民年金有所不同。

簡慧娟 內政部社會司司長

  • 說明「以房養老」政策,確定對象為65歲以上、無繼承人、獨居老人,門檻將設定為中低收入戶,試辦規模為100人,希望年底前能啟動,目前協調執行細項以便利老人家申請。
  • 說明「平民銀行」試辦計畫,目前中彰投地區有56人加入儲蓄互助社社員,繳納股金1年後可辦理最高30萬元貸款,並強調儲蓄互助社為合法立案,受金管會與內政部管控。

相關後續

  • 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衛生署主管(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國民健康局、中醫藥委員會、中央健康保險局、食品藥物管理局)收支部分審查完竣,歲入部分各項照列或調整,歲出部分多項提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通過1項歲出決議,要求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及中央健康保險局對機關駕駛員額應充分規劃運用,並以「一車一駕駛」為員額上限為原則。
  • 通過84項歲出決議,包含凍結行政院衛生署「公費生培育工作」計畫、「醫衛健保科技研究計畫」、「遠距照護計畫」、「衛生統計應用研究及健康資料加值應用雲端化服務計畫」、「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台灣cGMP生物製劑廠運作計畫」、「台灣環境毒物及健康風險評估研究」、「全民健康保險監理業務」、「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醫政法規與醫事人員及機構管理」業務費、「醫事人力培育與訓練」預算、「心理健康業務」工作計畫、「護理及健康照護業務」經費、「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醫療保健」相關預算、補助署立醫院預算、金門綜合醫療大樓工程興建計畫等預算,並要求提出檢討報告或改善方案。
  • 通過7項疾病管制局歲出決議,包含凍結登革熱防治預算、愛滋防治預算,並要求加強疫苗安全宣導、提高肺炎鏈球菌疫苗接種率等。
  • 通過11項國民健康局歲出決議,包含凍結「重要婦幼健康問題之研究調查與改進」計畫預算、「預防保健業務」預算,並要求提出降低嬰兒死亡率計畫、兒科醫師執行衛教規劃報告、子宮頸癌篩檢頻率檢討報告等。
  • 通過5項中醫藥委員會歲出決議,包含凍結「中藥規劃及管理工作」預算,並要求針對中藥材管理、藥害救濟、違規廣告取締等提出檢討改善。
  • 通過9項中央健康保險局歲出決議,包含凍結「創造全民健保價值科技計畫」預算,並要求提出具體改進方案、增加關鍵績效指標等。
  • 通過14項食品藥物管理局歲出決議,包含凍結「食品安全管制科技發展計畫」預算、「企劃風險管理及消費者保護業務」預算、「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業務」計畫經費、肉品瘦肉精管制預算、蔬果農藥殘留把關預算,並要求提出檢討改善報告、加強管理機制等。
  • 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衛生署主管預算(公務部分)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處理,院會處理前須交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審查「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核心議題

  • 主要討論國民年金法第31條中,因土地公告現值調整導致部分民眾(特別是原已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的房屋及土地價值超過500萬元限制,進而喪失請領資格的問題。
  • 會議旨在透過修法保障受影響民眾的權益,並討論是否將既成道路納入扣除範疇。

相關爭議

  • 修法範圍與追溯期:內政部建議修法僅針對101年1月1日起因公告現值調整影響者,但有委員認為應擴大考量國民年金開辦以來所有因公告現值調整而受影響者,以確保公平性。
  • 既成道路扣除爭議:吳育昇委員及姚文智委員提案將「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納入不動產價值扣除範疇,認為其不具實質財產價值,不應影響請領資格;內政部則認為既成道路成因複雜,且考量法條穩定性,建議暫不納入。
  • 其他年金適用性:有委員質疑國民年金法第31條修正案僅針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但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年金亦有排富條款,應一併適用修正規定以維公平。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指出新北市與台北市有大量長者因公告地價調整而喪失國民年金請領資格,要求內政部提供詳細資料並加速修法。
  • 主張修法應保障因公告現值調整而非增加不動產導致無法請領的老人家權益。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代表親民黨黨團提案,針對國民年金法第31條,建議在「得申請教育補助」後增訂但書,明訂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以簡化修法程序。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提案旨在強化國民年金精神,指出政府調高房屋及土地價值導致約1萬8千多人無法領取國民年金基本保障,此為不能歸責於當事人的不公現象。
  • 主張國民年金法應與時俱進,修法補救因公告土地價格調高而受損的人民權益,並認為內政部反對理由(增加行政成本)不合理。
  • 提案放寬扣除既成道路,認為既成道路具公益性質,地主無法使用,不應計入財產影響請領資格。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國民年金法第31條,增訂符合土地及房屋價值限制者,日後不隨公告土地現值調整而影響其領取資格。
  • 指出除土地價值調整外,既成道路問題也影響民眾權益,即使土地已供公眾使用,但因地方政府無法徵收,導致民眾無法領取國民年金,將提出修正動議納入考慮。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質疑國民年金制度中,繳費時間短卻能領取年金的現象,並指出國民年金與勞保、公保在退休金計算方式上的不公平性。
  • 質疑國民年金法第31條修法僅針對因公告現值調整影響者,而未考慮直接調整500萬元上限,或處理其他因財產增加而被排除者。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主張國民年金法第31條應放寬,讓因公告地價調整而非增加不動產導致無法請領者能繼續領取,並追溯至1月1日,認為這樣比較公平。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國民年金法第31條修正案中「原已領取」的文字限制,認為新申請者也應適用不動產上限排除規定,並主張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年金的排富條款也應一併修正。
  • 提案修正國民年金法第31條,將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年金納入不受公告現值調整影響的範疇。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在國民年金法與低收入戶資格認定上,未能同步考量地價調整對福利資格的影響,導致需不斷修法。
  • 質疑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對其他年金給付(如遺屬年金)要求提出申請才發給,且不能追溯的規定,與勞保條例可追溯5年不符,認為對受領人有不當限制,要求檢討修正。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支持國民年金法第31條修正,讓因公告土地價值調整而非增加不動產導致無法請領者能繼續領取,贊成先處理有共識的部分。
  • 建議內政部在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判定標準時,應考慮偏鄉隔代教養家庭雖有土地但無實際收入的狀況,納入動態條件評估。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國民年金法與社會救助法在不動產公告現值調整對福利資格影響的一致性與公平性處理,指出新北市和台北市公告現值漲幅高,但低收入戶不動產標準調整幅度不足。
  • 主張國民年金法第31條修法不應僅針對101年1月1日以後受影響者,過去因公告現值微幅超過500萬元而被排除的少數人也應一併考慮。
  • 提案修正國民年金法第31條,主張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與扣除額度應隨土地公告現值調整,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每年公告。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在101年1月起因土地公告現值調整影響國民年金請領資格一事,為何未主動提案修法,而是由委員提出。
  • 肯定國民年金法第31條修正案有追溯條款,從101年1月1日開始實施,且預算已編列。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關切國民年金法土地價值修正,詢問內政部目前評估看法,以及未來是否會因土地現值增漲而產生問題,認為設定時間表是較好方法。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質疑國民年金法第31條修正案僅溯及101年1月1日,未考量過去幾年公告現值調整對請領資格的影響,要求一併考量,並將在附帶決議中提出。
  • 提案修正國民年金法第31條,主張土地已供行人公共使用而具公共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不應計入實際財產計算,以維公義。

相關人員回應

曾中明 內政部次長

  • 回應國民年金法第31條修正案,表示本部贊同修法方向,即針對因公告現值調整而導致無法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若其請領要件並無變動,仍可繼續領取,並追溯自101年1月1日施行。
  • 針對吳育昇委員提出排除既成道路的建議,回應考量此為落日條款,不宜再加入複雜因素,且既成道路成因眾多,現場查勘困難,建議切割處理。
  • 回應低收入戶標準調整問題,表示地方政府每年可依實際需要調整動產與不動產查定標準,且會提醒地方政府注意當地房屋與土地公告現值調整幅度,並指出台灣省貧窮線已從300萬元調至320萬元。
  • 回應委員對國民年金制度的質疑,解釋國民年金與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的區別,前者為保險性質,後者為津貼福利性質,且保險部分無排富條件。
  • 回應委員對國民年金遺屬年金追溯問題,表示會後將研究。
  • 回應委員對國民年金法第31條修法範圍的質疑,解釋此次處理的是100年公告現值調整幅度較大所產生的影響,對於以前年度被剔除者,依現行法令可能無法納入。
  • 說明國民年金法第31條為落日條款,主要針對97年10月1日國民年金實施前已領取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者,其條件已界定清楚,不宜再增訂每年調整公告金額的規定。

方宜容 行政院勞保局國民年金處經理

  • 說明若長者入獄前曾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出獄後符合條件可恢復發給;若從未申請過,65歲以上仍可申請。
  • 說明國民年金的老人年金給付,若事後申請,5年內可補發。
  • 說明遺屬年金目前法令規定是從申請的那個月開始發給。

盧安琪 內政部社會司保險科科長

  • 說明勞保遺屬年金可選擇領取一次金或年金,與國民年金有所不同。

相關後續

  • 國民年金法第31條修正通過,增訂第四項:「中華民國101年1月1日起,原已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於各地方政府調整土地公告現值後,仍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及第六款規定,且其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未新增時,不受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限制。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第五十三條所定原住民給付,亦同。」
  • 所有委員提出的3項修正動議不予處理。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應於3個月內就國民年金法與社會救助法,檢討受土地公告現值影響原領受者之權益與衡平性,並向本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與解決措施。
  • 本案已審查完畢,不需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主席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三

審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及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核心議題

  • 主要討論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8條修正,旨在放寬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申請教育補助的資格限制,使其與中低收入戶學生同享受教權益。
  • 討論增訂第15條之1,以加強主管機關與相關機關的資料整合,簡化民眾申請補助流程,同時保障個人資料隱私。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代表親民黨黨團提案修正第八條,主張應保障特殊境遇家庭子女與低收入戶學生同等受教權益,並簡化修正方式,直接在「得申請教育補助」後加但書,明訂不得重複領取性質相同補助。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八條,除放寬教育補助資格外,另增訂申請程序辦法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並明訂不得重複領取。
  • 提案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旨在加強主管機關與各相關機關(構)資料整合與個人資料保護,減少民眾申請補助所需自行檢附文件。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贊成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8條修正,取消工作能力限制,認為更符合公平正義。
  • 關切單親家庭的弱勢問題,建議內政部應從單親家庭角度深入探討,加強輔導並提出好的方法讓他們接受支持、補助或再就業輔導。
  • 肯定特殊境遇家庭教育補助已納入,並有溯及既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支持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修正,保障其子女與中低收入戶子女享有同等受教權,認為有助於脫貧。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肯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8條修正,放寬補助款限制,並有溯及既往的規定。
  • 肯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增訂第15條之1,加強主管機關與相關機關資料整合及個人資料保護,認為是便民之舉,但質疑為何之前未積極作為。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關切社會救助法實施後對中低收入戶權益的影響,特別是縣市政府財政不足是否影響補助經費,以及中央與地方發放方式不一致的問題。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關切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中「有無工作能力」的認定標準,特別是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的客觀與主觀界定。
  • 建議內政部應與勞委會結合,將特殊境遇家庭中具工作能力者納入就業促進方案,提供職業訓練或交通津貼等補助,而不僅限於創業貸款。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8條,主張子女教育補助不應受年齡及學校形式限制,並強調不得重複申請性質相同補助。

相關人員回應

曾中明 內政部次長

  • 回應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修正,表示同意參照社會救助法,刪除第八條中「並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範圍」等文字,放寬子女教育補助限制,並同意授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相關辦法,明訂不重複領取原則。
  • 回應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增訂第15條之1,同意明訂相關機關協力義務以簡化民眾申請流程,並加強個人資料保護。
  • 回應吳育仁委員關於「有無工作能力」的認定,說明依社會救助法規定,並提到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的認定標準。
  • 回應吳育仁委員關於特殊境遇家庭就業協助,指出條例中有創業貸款與勞委會連結,並表示會再與勞委會聯繫討論就業促進方案。
  • 回應委員關切單親家庭問題,表示會請地方政府加強對單親家庭的輔導與協助。
  • 說明社會救助法修正後,低收入戶增加了2萬多戶,且此部分為法律義務支出,中央與地方皆須編列預算。

相關後續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八條修正通過,放寬子女教育補助資格,明訂不得重複領取,並授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辦法,自101年8月1日施行。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十五條之一修正通過,明訂為辦理扶助業務所需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提供,受請求者不得拒絕,且主管機關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 本案已審查完畢,院會討論本案時,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主席出席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18002
卷/期/冊
101/80/2
發布日期
2012-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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