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多部會預算案:涵蓋基金運用、矯正人權與法律扶助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11-26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多項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包括考選業務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法律扶助基金會、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矯正機關作業基金及更生保護會等。會議聚焦於預算編列透明度、基金投資績效、人權保障、法律扶助服務效能及緩起訴金運用等議題。多項預算提案經討論後部分凍結,並要求相關單位提出專案報告或研究修正辦法,以提升基金管理效率與服務品質。
討論事項一
審查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 (考試院考選部考選業務基金、銓敘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司法院法律扶助基金會)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考試院考選部「考選業務基金」、銓敘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司法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的102年度預算案,核心議題涵蓋基金營運績效、預算編列合理性、透明度、服務效能及對人權保障的落實。
- 針對考選業務基金,重點在於報名費收費基準的合理性與公開性;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則關注其投資虧損、委外代操管理、精算報告時效性、管理委員會職能與資訊揭露;法律扶助基金會則聚焦於政府捐助依賴度、民間募款不足、非訟與行政訴訟扶助機制、專案執行成效、律師酬金合理性、專職律師制度發展、董事會運作透明度及員工負荷等問題。
相關爭議
- 考選業務基金報名費收費基準:委員質疑考選部未精算各項考試個別試務成本,導致報名費收費基準是否合理無從得知,要求檢討調降空間並提交報告。
- 退撫基金投資績效與管理費:委員指出退撫基金經營績效不彰、虧損連連,但委託經營管理費卻不減反增,要求檢討管理費用規定並公布投資績效。
- 退撫基金精算報告時效性:委員認為最新精算報告已無法真實反映政府財政負擔及基金財務能力,要求將公務人員退休法制調整狀況納入精算評估。
- 退撫基金委外代操弊案與監督機制:針對「盈正案」造成的損失,委員質疑退撫基金內部控管與外部監督機制形同虛設,要求調查人員失職瀆職並提出專案報告。
- 法律扶助基金會對政府捐助的過度依賴:委員批評法律扶助基金會怠於鼓勵民間捐助,高度仰賴政府捐助,要求凍結部分政府捐助收入以督促其募款績效。
- 法律扶助基金會服務效能不足:委員指出基金會非訟及行政案件扶助比例偏低、檢警專案及消費者債務清理專案成效不彰、家事及少年專科法律中心未落實、勞工訴訟駁回率過高、原住民法律服務不進反退等問題,建議凍結相關經費要求提出改善方案。
- 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會運作與資訊公開:委員質疑董事會委員適任性、遴選程序不透明、會議紀錄及預決算資訊未公開,要求提出改善措施。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質疑財團法人預算書未依規定編製,缺乏增減說明,不利審查,建議退回預算。
- 要求會計部門將預算增減原因清楚列明於明細表,而非僅總說明。
- 質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產出最大化」、「零失學、零失業」等目標的衡量標準。
- 指出「他字案」不應限制出境,檢察官應先改為偵案才能限制被告出境。
- 關切公務員月退休金18%問題,認為關鍵在於少數高官回存金額過高,建議限制回存金額以平息民怨。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法律扶助基金會部分政府捐助收入,以督促其加強民間募款,降低對政府財政的依賴。
- 提案要求法律扶助基金會會同法務部與律師公會研議律師義務扶助具體方案,強化法律扶助制度功效。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但具體觀點未詳細記錄在核心議題中。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但具體觀點未詳細記錄在核心議題中。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針對歷年投資經營成效不彰提出檢討報告。
- 提案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針對委外經營控管與稽核規範提出檢討與改善方案,並持續清查異常現象。
- 提案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重新檢討委託經營辦法中單一機構分配額度過寬鬆的問題,以分散風險。
- 提案要求法律扶助基金會於3個月內提出檢討與改善計畫,以提高各區域律師參與法律扶助業務的比例。
- 提案要求法律扶助基金會於3個月內針對酬金給付依案情類別與複雜程度建立增予酬金機制,以確保扶助品質並吸引優秀律師。
- 提案凍結法律扶助成本預算三分之一,要求基金會提出相關改進報告,以解決案件審議無明確規範、主觀判斷否決申請的問題。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考選部應自103年起針對個別考試試務成本予以精算並編列預算書,並於4個月內檢討調降各項考試報名費空間。
- 提案要求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會應將公務人員退休法制調整狀況納入精算評估,以真實反映財務負擔能力。
- 提案要求退撫基金應檢討改善,並建立中、長期績效目標及妥適監理指標,以利外界監督經營成效。
- 提案要求調查安泰投信代操退撫基金買賣「盈正」個股造成損失乙案中是否有人員失職、瀆職或圖利,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要求銓敘部應針對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機能與委員適任性每年提出檢討,對多次未親自出席者所屬機關應檢討其代表適任性或另覓人選。
- 提案凍結法律扶助基金會政府捐助收入二分之一,並俟其說明民間募款績效後再解凍,以督促其鼓勵民間捐助。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考選部於4個月內檢討各項考試報名費並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報告,無須等待每3年才檢討。
- 提案要求退撫基金應檢討委託投信機構之管理費用規定,並每3個月公布各投信機構之投資績效。
- 提案建請退撫基金委外操作時應徵選公司治理良好業者,並要求業者提撥相當比例資金投入,採同進同出模式代操,以長期良好股票為主要投資標的。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成本經費十分之一,直至提出有關「非訟業務」與「行政訴訟相關案件」之完整扶助機制規劃。
- 提案凍結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成本經費十分之一,直至提出有關檢警專案具體落實政策與績效。
- 提案凍結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成本經費十分之一,直至提出有關消債專案「律師酬金合理化」之具體方案。
- 提案凍結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成本經費十分之一,直至報告家事案件法律服務專案或家事法律中心之執行進展及落實成效。
- 提案凍結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成本經費十分之一,直至提出勞工訴訟立即扶助專案之檢討改進與相關績效評估研究。
- 提案凍結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成本經費十分之一,直至報告原住民法律服務專案或原住民法律中心之執行進展及落實成效。
- 提案凍結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成本經費十分之一,直至提出有關專職律師與專門法律中心規劃與落實成效。
- 提案凍結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成本經費十分之一,直至報告分科法律諮詢服務及各縣市組團服務之執行進展及落實成效。
- 提案凍結法律扶助基金會用人成本經費十分之一,直至法律扶助基金會針對本屆董事會任期內之扶助業務及相關專案之績效檢討提出報告。
- 提案凍結法律扶助基金會用人成本經費十分之一,直至提出有關法扶專職人員薪資制度與福利制度之合理方案。
- 提案凍結法律扶助基金會用人成本經費十分之一,直至提出有關董事會遴選過程之公開與民間論壇之規畫以及董事會會議紀錄、結論等相關資訊之公開。
- 提案凍結法律扶助基金會服務成本經費四分之一,直至提出有關「專職律師中心北部辦公室」之績效評估報告。
- 提案凍結法律扶助基金會業務宣導費二分之一,直至提出各分會辦理監所宣傳之業務規劃。
- 提案建請司法院就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委員會之定位及其與法扶董事會之關係全面檢討,並大幅增加外部委員,以利監管會扮演超然獨立之監督角色。
- 提案建議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及監理委員會1個月內提出委員組成專業性、委外代操評選之改善措施。
- 提案建議退撫基金於1個月內公布委託經營部分已處分出清股票之投資標的資訊,及自營、委託經營之進出場時間、已實現損益、「夏普指標」。
- 提案建議退撫基金於1個月內建立中、長期投資目標及妥適監理指標,俾利外界監督其經營成效。
- 提案建議退撫基金法制化未實現損益之定義,於1個月內檢討未實現損失金額龐鉅之投資標的處理方式。
- 提案建議退撫基金於1個月內提出經營計畫建議書之內控與稽核規範、短線進出造成虧損個股之查核、委託投資契約及其他停損措施。
- 提案建議退撫基金於1個月內公告委員名單、專業背景、出席委員會次數。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但具體觀點未詳細記錄在核心議題中。
林國正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法律扶助成本項下扶助律師酬金百分之二十,待基金會檢討扶助律師分案公平性並提出報告。
- 提案要求法律扶助基金會1年內改善一般行政人員與專職律師的配置比例,以符合成立目的。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但具體觀點未詳細記錄在核心議題中。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但具體觀點未詳細記錄在核心議題中。
陳鎮湘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但具體觀點未詳細記錄在核心議題中。
相關人員回應
董保城 考選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曾慧敏 常務次長 考選部
無相關發言紀錄
張哲琛 部長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銓敘部
無相關發言紀錄
吳聰成 政務次長 銓敘部
無相關發言紀錄
蔡豐清 副主任委員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無相關發言紀錄
姜仁脩 副秘書長 司法院
無相關發言紀錄
吳景芳 董事長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無相關發言紀錄
潘清鴻 專門委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梅英 簡任視察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
- 說明財團法人預算書送立法院前由主管機關核轉,主計總處有規定預算表格項目,但收入明細表無增減預算比較欄位,增減說明通常針對差異性較大者。
- 認同支出部分若未清楚說明增減原因,會影響上級機關監督業務。
許專琴 會計長 法務部會計處
- 表示法務部已按照規定編製財團法人預算書,重要事項皆有列入。
- 解釋預算書的增減說明在總說明中,而非明細表,且公務預算與財團法人預算編製規定不同。
相關後續
- 考選業務基金業務總支出減列「監試委員出席費」22萬5,000元,其餘照列;通過2項決議,要求考選部精算個別考試試務成本,檢討調降報名費空間並提出專案報告。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通過15項決議,要求檢討委託投信管理費、公布投資績效、將退休法制調整納入精算、調查盈正案失職人員、檢討管理委員會機能與委員適任性、提出歷年投資經營成效不彰檢討報告、提出委外經營監督機制改善方案、檢討委託經營分配額度、徵選優良委外操作業者、改善委外代操評選機制、公布投資標的資訊及績效指標、法制化未實現損益定義、檢討未實現損失投資標的處理方式、提出內控稽核與停損措施、公告委員名單及出席次數。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總收入減列1,382萬6,000元,總支出照列;通過10項決議,包括凍結政府捐助收入、凍結法律扶助成本經費(針對非訟、行政訴訟、檢警專案、消債專案、家事案件、勞工訴訟、原住民服務、專職律師制度、分科法律諮詢、案件審議規範等)、凍結用人成本經費(針對董事會績效、專職人員薪資福利、董事會遴選公開透明等)、凍結服務成本經費(針對專職律師中心北部辦公室績效)、凍結業務宣導費(針對監所宣傳業務)、要求司法院檢討監管會定位、要求基金會加強募款能力、會同法務部與律師公會落實律師義務扶助、基金會提出律師參與率改善計畫、基金會建立酬金增予機制、司法院檢討司法社工專業人力配置及基金會派駐專職人員協助、基金會改善行政人員與專職律師配置、基金會研議電話法律諮詢服務。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委員蔡錦隆等21人擬具「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審查委員尤美女等22人擬具「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六條之三條文草案」案、審查委員蕭美琴等19人擬具「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委員尤美女等20人擬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多項民法、民法親屬編施行法、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性質與行使、繼承人有限清償責任的舉證責任歸屬,以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實質修正。
- 核心問題包括保障夫妻婚後財產權益、避免債權人代位求償對配偶造成不公、確立繼承人有限責任原則,以及優化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
相關爭議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專屬性:部分論者主張其性質屬財產權,若賦予專屬權,可能對債權人及繼承人保障不足,並有害交易安全;但委員認為若無專屬權,可能導致配偶因他方債務而需償還婚前債務,造成不公。
- 繼承人有限清償責任的舉證責任:現行規定繼承人需就顯失公平事由負舉證責任,對繼承人過苛;修正後改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以貫徹立法美意。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但具體觀點未詳細記錄在核心議題中。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但具體觀點未詳細記錄在核心議題中。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但具體觀點未詳細記錄在核心議題中。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但具體觀點未詳細記錄在核心議題中。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但具體觀點未詳細記錄在核心議題中。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但具體觀點未詳細記錄在核心議題中。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民法第1009條、第1011條及第1030條之1,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應具專屬權,以避免配偶因他方婚前債務而以婚後財產償還,保障交易安全。
- 提案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3條文,處理修正施行前已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或代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而尚未確定之事件適用新規定。
- 提案修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8條條文,但具體內容未詳述。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但具體觀點未詳細記錄在核心議題中。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提出書面質詢,但具體觀點未詳細記錄在核心議題中。
林國正 立法委員
- 提出書面質詢,但具體觀點未詳細記錄在核心議題中。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提出書面質詢,但具體觀點未詳細記錄在核心議題中。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提出書面質詢,但具體觀點未詳細記錄在核心議題中。
相關人員回應
陳守煌 政務次長 法務部
無相關發言紀錄
王金龍 副廳長 司法院民事廳
無相關發言紀錄
李育德 專門委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秀蓮 稽核 銀行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民法第1009條、第1011條及第1030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第1009條、第1011條照尤美女等24人提案刪除;第1030條之1照尤美女等24人提案通過,並修正條文對照表說明欄文字。
-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6條之3條文草案」案修正通過。
-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條文修正草案」案:除第2項、第3項及第4項但書均修正為「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外,餘均照案通過,並修正條文對照表說明欄文字,將舉證責任改由債權人負擔。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98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照案通過。
- 以上各案,除委員蔡錦隆等21人擬具「民法第449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另定期繼續審查外,餘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審查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收支部分。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之「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102年度預算案,核心議題包括基金的運作效能、服務對象範圍、預算支出結構合理性,以及是否應考慮裁撤基金或將業務併入公務預算等。
- 主要討論點聚焦於基金救助對象是否應擴大至地方公教人員及軍人、銀行代辦手續費比例過高、受理件數偏低導致基金效能不彰,以及公務員月退休金18%的回存金額爭議。
相關爭議
- 救助對象限制:委員質疑基金為何僅限中央公教人員,而地方公教人員及軍人未納入,導致全國公教人員無法獲得一致性協助。
- 銀行代辦手續費過高:基金支出中絕大多數用於支付銀行代辦手續費(高達74.2%至97.4%),委員質疑其合理性,建議將業務改由人事總處給與福利處以公務預算辦理。
- 基金效能與存廢:基金受理件數逐年下降,業務量低,委員質疑其效能,建議裁撤基金並將相關業務移轉。
- 公務員月退休金18%爭議:委員指出問題不在18%本身,而在於少數高官回存金額過高,造成社會觀感不佳,要求人事長檢討限制回存金額。
- 申請急難貸款覓保證人:委員提案要求撤銷覓具保證人規定,以利申請便利;人事長則建議改為「建請研究毋須」,並考量去年才修法將連帶保證人改為一般保證人,需緩衝時間。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質疑基金預算書未依規定編製,缺乏增減說明,建議退回預算。
- 要求會計部門將預算增減原因清楚列明於明細表。
- 關切公務員月退休金18%問題,認為關鍵在於少數高官回存金額過高,建議限制回存金額在200萬元以下,以平息民怨。
- 認為應作成主決議要求改善,比凍結預算更能照顧受刑人。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質疑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救助對象為何僅限中央公教人員,地方公教人員及軍人未納入,建議通盤檢討。
- 指出基金支出絕大多數用於銀行代辦手續費,比例過高,建議將業務納入公務預算辦理。
- 指出基金受理件數偏低,效能不彰,建議裁撤基金並將業務移轉至給與福利處。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辦理急難貸款時應撤銷覓具保證人,以落實政府照顧公教人員美意。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關切公務員因案停職後復職程序過於冗長,導致基層公務員權益受損,要求人事總處檢討改善程序,並於年底前提出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黃富源 人事長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說明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有其歷史淵源,地方政府亦有自主性處理急難救助,可研究是否擴大範圍。
- 解釋銀行代辦手續費雖比例高,但業務繁雜且專業,包括貸款契約、撥付、本息收回、催繳等,難以由人事總處自行處理。
- 認為急難救助基金應慎重考量裁撤,因其具社會安全與保險性質,在重大災難時能發揮紓困效果,主張備而不用。
- 表示將調查公務員因案停職後復職程序冗長問題,並依規定處理。
- 同意將「福利互助」修正為「辦理急難貸款」,但對「應撤銷覓具保證人」建議改為「建請研究毋須」,因去年才修法改為一般保證人,需緩衝期。
陳梅英 簡任視察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
- 說明財團法人預算書送立法院前由主管機關核轉,主計總處有規定預算表格項目,但收入明細表無增減預算比較欄位,增減說明通常針對差異性較大者。
- 認同支出部分若未清楚說明增減原因,會影響上級機關監督業務。
相關後續
- 「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預算照列。
- 通過1項主決議,將提案文字修正為「辦理急難貸款時,建請研究毋須覓具保證人」,以落實政府照顧公教人員的美意。
討論事項四
審查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法務部主管「矯正機關作業基金」102年度預算案,核心議題聚焦於基金的業務執行績效、預算編列結構、收容人技能訓練成效、再犯率居高不下問題,以及矯正機關人權保障與基金運用原則。
- 主要討論點包括矯正機關自營作業與委託加工的比例、技能訓練與就業市場的銜接、收容人沐浴及醫療等人權待遇、羈押被告與受刑人處遇的區分,以及基金與公務預算之間的經費劃分爭議。
相關爭議
- 監所收容人再犯率過高:委員指出再犯率從91年的47%上升至101年的71.5%,質疑法務部教化效能不彰,要求檢討教誨課程時間與次數。
- 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虧損:基金預算持續短絀,委員質疑基金運用問題,特別是業務外費用暴增,要求檢討基金的自給自足能力。
- 自營作業與委託加工比例失衡:自營作業比例偏低(約40%),委託加工易受景氣影響,委員要求將自營比例提升至至少50%,並鼓勵開發特色產品。
- 收容人技能訓練與就業市場脫節:收容人訓練後就業與技能相關率僅約3成,委員質疑訓練項目未能符合就業市場需求,要求提出更高就業導向的訓練規劃。
- 收容人沐浴及醫療等人權待遇:委員質疑監所未每日供應熱水沐浴,且醫療費用編列在作業基金而非公務預算,要求改善人權狀況,並將相關經費回歸公務預算。
- 羈押被告與受刑人處遇混同:委員指出羈押被告與受刑人身分不同,其作業基金不應共同編列,處遇方式也應區分,要求法務部檢討並提出分流方案。
- 作業基金用於考察國外業務:委員質疑使用收容人勞動所得的作業基金來支付聘僱人員出國考察業務不合理,應由公務預算編列。
- 監獄作業管理人員獎勵金發給辦法:委員質疑獎勵金依官階高低分配,未能反映第一線人員辛勞,建議改以勞務負擔作為依據。
- 原住民族特考法務部未報缺:委員指出法務部原住民族特考監所管理員名額偏低,甚至為0,監獄官名額也長期為0,質疑有民族歧視之嫌,要求考量增報原住民缺額。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在落實國際兩人權公約上扮演的角色,要求其在媒體壟斷議題上主動表態。
- 強調國際兩人權公約第19條規定媒體不應過度集中壟斷,法務部應知會公平會及NCC反對媒體壟斷。
- 反對公平會對獨占壟斷行為具有刑事搜索權,認為行政調查與刑事偵查應有區別,否則將導致警察國家化。
- 質疑作業基金與公務預算的劃分,認為監所醫療、沐浴等基本人權支出應由公務預算支應,而非受刑人自賺。
- 批評監所人權觀念落伍,對男性收容人洗熱水澡的限制不合理。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肯定矯正機關強化收容人技能訓練,結合地方傳統產業並多樣化發展,建議讓有成的更生人回監所指導。
- 關切原住民族特考法務部未報缺額問題,指出花東地區矯正機關原住民名額過低,要求考量增報。
- 指出監獄受刑人再犯率高達71.5%,質疑法務部教化效能不彰,建議檢討教誨課程時間與次數。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要求法務部比照法律扶助基金會,明確列出保護協會的預算開支項目。
- 關切監所收容人再犯率高達7成,指出獄中職訓與就業率的關聯性,要求矯正署加強就業輔導。
- 質疑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持續短絀,業務外費用暴增,要求檢討基金運用,並將自營比例提升至至少50%。
- 建議矯正機關與農政單位合作,利用農產品盛產期進行加工,創造商機並協助農民。
- 質疑二代健保納保後,公家單位編列預算負擔受刑人健保費的合理性,建議將相關預算編列在矯正基金中以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 提案要求法務部提高自營比例至少達50%,並鼓勵各監所引進企業經營理念,自行開發優質產品。
- 提案建議矯正機關應積極與農委會評估監所農產品生產計畫,以協助調整市場供需平衡。
- 提案要求法務部研擬改善措施,加強教化執行成效,並請更生保護會增加或加強提供收容人在監教化與諮商輔導業務。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呼籲法務部與司法院重視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參考德國刑訴法增訂相關規定,保障被害人訴訟地位與權益。
- 肯定新竹監獄舉辦就業博覽會,提前面試準更生人,但關切參加廠商不多及更生人就業輔導成效偏低問題。
- 建議法務部及更生保護會勇於任事,加強開發就業機會與輔導,以降低更生人再犯率。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項下國外旅費37萬9,000元,認為考察業務應由公務預算編列。
- 提案凍結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業務外費用十分之一,直至法務部改善監所收容人沐浴情形並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凍結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業務外費用十分之一,直至法務部提出更高就業導向之技能訓練規劃。
- 提案減列收容人疾病醫療費用2,350萬元,並凍結1,175萬元,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提出102上半年醫療費用支出報告。
- 建議凍結矯正機關作業基金專業服務費三分之一(1,000萬元),要求提出改善計畫報告以提升職訓課程設計。
- 質疑法務部對陳前總統健康狀況的處理,要求了解其治療進度及恢復寫作能力的可能性。
- 關切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的預算編列方式,認為應將收容人基本人權(如醫療、沐浴)等經費回歸公務預算,不應再於基金編列。
林國正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督促監所改善自營作業產品審核及成本控管,教育承辦人員熟稔採購規範,並核實管理作業耗材與存料,以避免不法情事發生。
- 提案要求法務部研擬改善措施,如透過增募教誨志工、社會志工協助推展收容人教化輔導等方式,加強教化執行成效,並請更生保護會增加或加強提供收容人在監教化與諮商輔導業務,以達預防再犯之目的。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質詢法務部長故宮前院長周功鑫與消合社資金爭議案的調查進度,質疑廉政署調查效率及是否秘密調查,要求法務部說明。
- 認為法務部應將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的收支執行情況公開透明化,以杜悠悠眾口。
- 指出更生保護會資金龐大但執行率低,而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錢少人少,功能重疊,預算明顯不足,要求檢討兩基金的運用與人力配置。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關切陳前總統健康狀況,質疑法務部對其治療進度及恢復寫作能力缺乏掌握,並指出監獄醫療費用高昂,建議考慮保外就醫。
- 質疑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的「勞務加工」項目,認為將收容人當廉價勞工,破壞市場秩序,排擠民間就業機會,且訓練內容與出獄後職業銜接性不足。
- 批評更生人就業輔導成效不彰,貸款逾期拖欠嚴重,質疑貸款是否有特權,要求矯正工作應徹底檢討,提高績效。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關切監所收容環境惡劣及收容人就醫問題,建議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應部分用於改善收容品質,維護基本人權。
- 提案凍結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容人疾病醫療補助費用20%,要求法務部提出重新評估設算報告,因二代健保納保後相關費用應大幅減少。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業務收入二分之一,直至法務部提出看守所作業基金編列計畫與相關保管運用辦法,並向委員會報告。
- 提案凍結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十分之一,直至法務部聘請之委員身分符合管理會辦法規範。
- 提案刪除矯正機關作業基金國外旅費37萬9,000元,認為不應使用收容人勞動所得的基金支付出國考察費用。
- 提案凍結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業務外費用十分之一,直至法務部改善監所收容人沐浴情形並提出專案報告。
- 提案凍結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業務外費用十分之一,直至法務部提出更高就業導向之技能訓練規劃。
- 提案要求將收容人基本人權相關經費(如醫療、生活設施、沐浴燃料費)回歸法務部矯正署公務預算,並於半年內修訂「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質疑羈押被告與受刑人身分、處遇皆不同,其作業基金不應合併,且作業內容應有差異,要求法務部全面檢討並提出區分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曾勇夫 部長 法務部
- 說明法務部在國際兩人權公約上扮演幕僚與整合角色,負責彙整各部會是否違反人權規定。
- 表示尊重各主管機關職權,但在各部會諮詢法律問題時,法務部會嚴正告知反對媒體壟斷立場。
- 強調法務部反對公平會擁有刑事搜索權,認為搜索權應僅限刑事案件發動。
- 坦承受刑人洗熱水澡等基本人權支出,在邏輯上應由公務預算支應,但目前因預算排擠而由作業基金支應,將檢討。
- 說明監所技能訓練發揮功能,有成功案例,並會安排受訓者考取職業證照。
- 承諾將要求矯正署和人事處深入研究原住民族特考缺額問題。
- 表示對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預算編列過於簡略的問題,將要求其比照法律扶助基金會方式明確列出項目。
- 說明對陳前總統健康狀況,尊重醫師專業意見,無法預估恢復寫作能力時間。
- 表示法務部已積極研究刑事訴訟法修正建議,希望給予被害人或家屬訴訟地位,讓他們有陳述意見機會。
- 說明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補償金發放需經檢察官審核,屬補充性,避免重複給付,將檢討補償項目。
- 表示緩起訴處分金和認罪協商判決金的運用會一併檢討,並承諾在1個月內將相關運用情形及績效評估彙整報告送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承諾將檢討反毒及預防犯罪宣導工作是否回歸法務部公務預算編列。
- 表示對於二代健保納保後受刑人健保費由公家負擔的政策,法務部也感無奈,認為實施1年後可再檢討,建議編列在矯正基金中。
吳憲璋 署長 法務部矯正署
- 說明101年度自營作業銷貨收入增加30.82%,顯示開發項目及行銷管道措施有效。
- 強調將持續開發符合就業市場熱門行業的技能訓練職類,並淘汰不合時宜者。
- 表示矯正機關已舉辦技能訓練成果發表活動,並參與地方節慶,提升形象。
- 說明矯正機關作業基金運用於收容人技能訓練、醫療、生活設施改善及補助受刑人子女與犯罪被害人子女就學(托)費用。
- 解釋監獄收容人再犯率高與毒品犯佔比高有關,將盡全力協助,並推動就業媒合。
- 說明基金短絀是為靈活運用資金推動政事,持續編列收容人沐浴及炊事燃料經費。
- 表示將努力提升自營作業比例,並與農政單位合作開發農產品加工。
- 說明二代健保納保後,矯正機關正與各地醫院洽談特約,但北部地區因受前總統事件影響,協調較困難。
- 解釋受刑人與羈押被告身分不同,但目前作業基金合併運用,羈押被告自願作業收入較少,若分開可能不利其照顧,但同意檢討處遇差異。
- 說明冬天已供應熱水,且從去年7月開始夏天也增加2次洗熱水澡,支出增加,若有陳情供水時間短會再改善。
- 解釋國外旅費過去因公務預算排擠而使用基金,同意明年回歸公務預算編列。
- 解釋凍結基金會影響訓練開班及收容人福利,因基金預算多用於收容人身上,且公務預算不足以支應。
費玲玲 司長 法務部保護司
- 說明保護司是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主管官署,但具體觀點未詳細記錄在核心議題中。
顏大和 董事長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 說明將於103年度預算開始,完全依照立法院決議處理預算編列。
- 解釋更生保護會的會議費用主要用於志工講習及各分會會議,刪減會影響教育訓練。
- 說明更生保護會的貸款基金約1億元,57萬元是處理費用,並非貸款金額。
- 解釋更生保護會的宣導費用包括宣導資料、監所技訓、商品行銷及社區連結關懷預算。
- 說明更生人貸款逾期拖欠嚴重,但收回困難,承諾將全面清理逾期案件並提交報告。
- 說明緩起訴處分金和認罪協商判決金的公布是地檢署的職責,但更保及犯保將在網站上公告其運用情況。
- 解釋更生保護會累計基金約6億多元,預算書上包含分會代保管款,實際運用於公益團體。
- 說明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因無財產,高度依賴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且法務部及內政部補助不足以支應人事及辦公費用。
- 解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社區生活營」是法務部政策的歷史包袱,費用由地檢署委託公益團體辦理。
- 說明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宣導費用較高,是因要加強宣導協會功能及製作託播電視廣告。
邢泰釗 董事長 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
- 說明福建更生保護會持續創新在監技職訓練,並將連江地區列為工作重點,設立辦事處及輔導知能研習中心。
- 說明會產經營靠出租學生套房自立更生,但股利收入幾乎沒有,已報部檢討資產活化。
- 解釋管理費用主要用於大樓折舊及資產折舊,並非浪費,且服務單位最大的成本就是人事費用。
- 說明福建更生保護會服務範圍橫跨金門及連江2縣4鄉5島,人力僅3人,工作艱困,希望委員考量離島特性。
吳陳鐶 次長 法務部
- 說明矯正機關作業基金合併運用,羈押被告收入較少,若嚴格分開可能影響其照顧,建議維持合併但處遇應有差異。
- 表示法務部將彙整兩公約及人權事務委員會意見,送主管機關參考,以防止媒體壟斷控制,並促進媒體多元。
相關後續
- 通過1項主決議,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半年內檢討公務員因案停職復職程序,並提出改善方案。
- 通過1項主決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於明年5月前提出改善監所人權並區分受羈押被告與受刑人待遇的規劃,並進行專案報告。
- 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業務外費用」項下「國外旅費」37萬9,000元予以刪除。
- 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業務外費用」項下「收容人疾病醫療補助費用」凍結1,100萬元,待法務部提出檢討報告後解凍。
- 通過1項主決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修正監獄作業管理人員獎勵金發給辦法,改以勞務負擔作為發給依據。
- 通過1項主決議,要求法務部積極落實受刑人獎勵措施,並於本年度決算報告說明執行獎勵之績效。
- 通過1項主決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於半年內研究修正「法務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通過1項主決議,建請國家人權報告書之執行機關法務部本於人權公約所負之積極義務,向公平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供兩公約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促請注意,以防止媒體壟斷控制,並促進媒體多元。
- 其餘預算部分因無委員提案均照列。
討論事項五
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2年度預算書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法務部所主管的三個財團法人,即「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102年度預算書案。
- 核心問題圍繞在預算編列的透明度與嚴謹性、基金運用效益、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的公開資訊、更生人就業輔導成效、貸款逾期問題、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擴大與經費配置,以及各協會的人事與總務費用比例等議題。
相關爭議
- 財團法人預算書編製過於簡略:委員質疑三機構預算書未比照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書表編製,缺乏明細與說明,限縮立法院審查權。
- 更生保護會會議費用過高:臺灣更生保護會會議費用高達753萬5,000元,遠高於間接保護及暫時保護費用,委員質疑其合理性。
- 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運用透明度不足:委員指出兩基金此類收入金額龐鉅,但運用情形缺乏公開資訊,不利各界監督。
- 更生保護會宣導費用與保護費用比例失衡:臺灣更生保護會宣傳費用高於直接、間接及暫時保護費用總和,委員質疑比例不當。
- 更生人就業輔導成效不彰:臺灣更生保護會輔導就業人數逐年下降,職缺成長停滯,協力廠商轉介就業率低,委員要求提出改善措施。
- 更生保護會管理費用與工作目標:委員質疑臺灣更生保護會各項工作成果未能具體反映成效,管理費用過高,要求檢討並修正工作目標值。
- 更生人創業貸款逾期拖欠嚴重:臺灣更生保護會辦理創業小額貸款逾期未償比例高達57.59%,委員質疑催收不力,要求全面清理逾期案件。
- 福建更生保護會人事及總務費用比例過高:福建更生保護會人事及總務費用佔總預算比例高達61.34%,但直接、間接、暫時保護費用僅佔13.06%,委員質疑不符比例。
-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對擴大保護業務規劃不足: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後擴大保護範圍,但協會未見積極相應的專案規劃,服務成效未能反映。
-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工作目標設定過低:協會102年度預定的工作目標值多項低於100年度實際服務量,委員質疑其工作成效評估與管理方式。
-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將資源錯用於犯罪預防宣導:協會將緩起訴處分金用於辦理「犯罪被害預防」業務,委員認為此應回歸法務部公務預算,不應由保護協會支應。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更生保護會、福建更生保護會102年度預算二分之一,因其預算書未依立法院決議編製,過於簡略。
- 質疑財團法人預算書編列未依主計總處規定,導致立法院審查困難,要求給予警惕。
- 強調凍結預算目的在於促使會計單位改進預算編列方式,而非真正刪減預算。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人事業務經費項下會議費用二分之一,認為會議經費過高,應撙節開支。
- 提案刪除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人事業務經費及總務業務經費三分之一,認為人事總務費用比例過高,不符更生保護目的。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臺灣更生保護會緩起訴處分金收入十分之一,直至提出公開資訊,以建立透明化監督機制。
- 提案凍結臺灣更生保護會認罪協商判決金收入全數,直至法務部會同司法院訂定執行作業規範並公開資訊。
- 提案凍結臺灣更生保護會間接保護費二分之一,直至提出更生人就業輔導之改善措施及專案成效。
- 提案凍結臺灣更生保護會管理費用三分之一,直至提出符合立法院決議之預算書編製內容及董監事薪資福利等資料。
- 提案凍結福建更生保護會管理費用三分之一,直至提出符合立法院決議之預算書編製內容及董監事薪資福利等資料。
- 提案凍結福建更生保護會緩起訴處分金收入全數,直至提出公開資訊,以建立透明化監督機制。
- 提案凍結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保護費用二分之一,直至提出性侵害、家庭暴力、人口販運等被害人保護業務之專案服務及執行情形。
- 提案凍結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管理及總務費用三分之一,直至提出符合立法院決議之預算書編製內容及董監事薪資福利等資料。
- 提案凍結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認罪協商判決金收入全數,直至法務部會同司法院訂定執行作業規範並公開資訊。
- 提案減列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緩起訴處分金支出四分之一,並凍結二分之一,因其將資源錯用於犯罪被害預防業務,且缺乏公開資訊。
- 提案要求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應自103年起比照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編製預算書,並於1個月內提出102年度預算具體業務項目經費配置專案報告。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提案減列臺灣更生保護會緩起訴處分金支出2,000萬元,因宣傳費用高於更生保護費用,比例明顯失衡。
- 提案要求臺灣更生保護會應就逾期案件全面清理,並積極加強對更生人創業案件之輔導。
- 提案要求臺灣更生保護會應積極協助更生人規劃設立網路商城或實體展售中心,以肯定更生人努力。
- 提案要求臺灣更生保護會應自103年起比照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編製預算書,並於1個月內提出102年度預算具體業務項目經費配置專案報告。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臺灣更生保護會管理費用二分之一,待其檢討並重新修正102年度工作目標值,並至委員會報告後解凍。
- 提案凍結臺灣更生保護會業務外費用全數,待其報告預算計畫並建立透明化監督機制後解凍。
- 提案凍結福建更生保護會管理費用二分之一,待其檢討並重新修正102年度工作目標值,並至委員會報告後解凍。
- 提案凍結福建更生保護會業務外費用全數,待其報告預算計畫並建立透明化監督機制後解凍。
- 質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服務內容,指出其業務報告中多項服務掛零或數據低,難以看出主要業務重點。
- 指出犯罪被害人補償金駁回比例高,且補償金額低於社會保險給付,建議應重新檢討補償項目,特別是精神慰撫部分。
- 質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設定的目標逐年下降,功能不彰,要求檢討。
- 提案凍結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管理及總務費用二分之一,待其檢討並重新修正102年度工作目標值,並至委員會報告後解凍。
- 提案凍結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業務外收入全數,待其報告預算計畫並建立透明化監督機制後解凍。
林國正 立法委員
- 質疑臺灣更生保護會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預算編列不嚴謹,人事費用佔比過高,要求回歸零基預算精神重新編列。
- 指出兩協會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收入龐鉅,但預算執行力不足,剩餘數佔收入比率高,要求澈底檢討計畫審核。
- 批評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兼任人員領取車馬費不合理,建議將經費應用於被害人身上。
- 質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滿意度調查結果的可信度,認為學界調查結果不滿意度高達73.5%。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臺灣更生保護會「事業外費用」三分之一,因預算書未說明兩預算科目具體經費配置情形,藐視立法院決議。
- 提案凍結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業務外費用」三分之一,因預算書未說明兩預算科目具體經費配置情形,藐視立法院決議。
- 提案要求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應定期辦理服務品質評估,俾確實發揮協助犯罪被害人及其遺屬之宗旨。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建立緩起訴處分金、認罪協商判決金運用之公開透明化機制,以利立法機關監督審查。
相關人員回應
顏大和 董事長 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 承諾從103年度預算開始,完全依照立法院決議處理預算編列。
- 解釋更生保護會的會議費用主要用於志工講習及各分會會議,刪減會影響教育訓練,建議凍結十分之一。
- 說明緩起訴處分金和認罪協商判決金的公布是地檢署的職責,但更保及犯保將在網站上公告其運用情況。
- 解釋保護費用分散於直接、間接、臨時保護,而非集中於宣傳,且宣導費用涵蓋監所技訓、商品行銷及反毒宣導等。
- 表示更生人貸款逾期拖欠嚴重,但收回困難,承諾將全面清理逾期案件並於明年5月前提交報告。
- 同意將第3、4、5、9、10頁提案合併處理,凍結緩起訴處分金和認罪協商金支出三分之一,並就改善提出報告。
- 同意將第6頁提案間接保護費凍結三分之一,並就更生人就業輔導改善措施提出報告。
- 同意將第7、8頁提案管理費用凍結三分之一,並就預算書編製改善提出報告。
- 解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無財產,高度依賴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金,法務部及內政部補助不足以支應人事及辦公費用。
- 說明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社區生活營」是法務部政策的歷史包袱,費用由地檢署委託公益團體辦理,目前僅剩3家。
- 解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宣導費用較高,是因要加強宣導協會功能及製作託播電視廣告。
- 同意將第19、22、23、24、25頁提案合併處理,凍結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支出五分之一,並於明年5月前提出整體報告。
- 同意將第20、21頁提案管理及總務費用凍結三分之一,並於明年5月前提出改善計畫報告。
- 同意將第26頁主決議(預算書編製)及第27頁主決議(服務品質評估)於明年5月前提出報告。
邢泰釗 董事長 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
- 說明福建更生保護會管理費用主要用於大樓折舊及資產折舊,並非浪費,且服務單位最大的成本就是人事費用。
- 解釋福建更生保護會服務範圍橫跨金門及連江2縣4鄉5島,人力僅3人,工作艱困,希望委員考量離島特性。
- 表示緩起訴處分金的公開資訊地檢署已有,如有需要可將其網站公告內容拷貝至福建更生保護會網站。
- 同意將第14、15頁提案管理費用凍結三分之一,並提出改善報告。
- 同意將第16、18頁提案緩起訴處分金凍結四分之一,並提出報告。
許專琴 會計長 法務部會計處
- 說明每一個監所或看守所都只是作業基金的作業單位,資金調度由管理會負責,看守所收入業務賸餘僅佔12%,其餘由監獄支援。
- 解釋福建更生保護會的管理費用主要為折舊費用的提列,屬非現金支出,凍結對實際工作影響有限。
- 說明將收容人炊場或沐浴部分編列在公務預算會排擠公務預算,導致公務預算不足時收容人無法用到錢,生活更困難。
吳陳鐶 次長 法務部
- 說明緩起訴處分金運用分配已有「檢察機關辦理緩起訴處分作業要點」規範,並規定收支要上網公告,若有檢察署未遵守會督促改善。
相關後續
- 廖正井立法委員所提第1頁提案(凍結三機構預算二分之一)因董事長承諾改善預算編列方式而撤案。
- 臺灣更生保護會第2頁提案(刪除會議費用二分之一)改為凍結十分之一,待提出完整報告後解凍。
- 臺灣更生保護會第3、4、5、9、10頁提案(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運用)合併處理,凍結相關支出三分之一,待提出整體改善報告後解凍。
- 臺灣更生保護會第6頁提案(間接保護費)凍結三分之一,待提出更生人就業輔導改善措施及專案成效報告後解凍。
- 臺灣更生保護會第7、8頁提案(管理費用)合併處理,凍結三分之一,待提出報告後解凍。
- 臺灣更生保護會第11頁提案(貸款逾期清理)主決議通過,要求於明年5月前全面清理逾期案件並提交書面資料。
- 臺灣更生保護會第12頁提案(規劃設立網路商城或實體展售中心)主決議通過。
- 臺灣更生保護會第13頁提案(預算書編製)主決議通過,要求於明年5月前提出102年度預算具體業務項目經費配置專案報告。
- 福建更生保護會第14、15頁提案(管理費用)合併處理,凍結三分之一,待提出報告後解凍。
- 福建更生保護會第16、18頁提案(緩起訴處分金公開資訊)合併處理,凍結四分之一,待提出報告後解凍。
- 福建更生保護會第17頁提案(刪除人事及總務費用三分之一)不通過。
-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第19、22、23、24、25頁提案(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運用)合併處理,凍結相關支出五分之一,待提出整體報告後解凍。
-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第20、21頁提案(管理及總務費用)合併處理,凍結三分之一,待提出改善計畫報告後解凍。
-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第26頁提案(預算書編製)主決議通過,要求於明年5月前提出102年度預算具體業務項目經費配置專案報告。
-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第27頁提案(服務品質評估)主決議通過。
-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第28頁提案(基金運用公開透明化機制)主決議通過,要求法務部督促檢察機關落實緩起訴處分金收支上網公告。
- 其餘預算部分因無委員提案均照列。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18002
- 卷/期/冊
- 101/80/2
- 發布日期
- 2012-12-17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