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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審判制度改革公聽會:聚焦發回率、見解統一與大法庭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11-29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最高法院審判制度改革公聽會,討論基層法官對最高法院改革的呼聲。會議聚焦於高發回更審率、各庭見解不一、判例與決議制度的存廢、以及是否設立大法庭等核心問題。多位學者專家、法官、檢察官及律師提出多元觀點與具體修法建議,顯示改革的急迫性與複雜性,最終決議將相關意見帶回研議並推動修法。

討論事項一

最高法院審判制度之改革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旨在檢討最高法院現行審判制度的各項問題,包括案件發回更審過度、各庭法律見解不一、判例與決議制度的爭議,以及審判效率與品質等,並探討改革方向。
  • 核心議題涵蓋最高法院法官員額配置、統一法律見解機制(如大法庭設立與判例制度存廢)、刑事上訴案件審理現況及言詞辯論的推廣。

相關爭議

  • **發回更審與程序駁回率過高爭議**:多數與會者批評最高法院過高的發回更審率(甚至有「流浪法庭」案例)及程序駁回率(從52%攀升至83%),質疑其是否為規避實質審查、侵害訴訟權,並認為這反映了行政管考而非審判品質提升;最高法院則回應已努力減少發回,並透過補充理由來避免案件延滯。
  • **判例與決議制度存廢**:多數專家學者、檢察官及律師主張應廢除判例與決議制度,認為其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侵害法官獨立審判,並造成法律見解不一;部分法官則認為判例有其統一法律見解、維持法律安定性的功能,建議定期檢討而非廢止。
  • **大法庭制度導入**:與會者普遍支持設立大法庭以統一法律見解,但對於應採「一階段」或「兩階段」審判模式存在分歧,各方就其對審判效率、法律見解抽象性及事實認定等影響提出不同考量。
  • **言詞辯論普及化**:多位發言者呼籲最高法院應擴大言詞辯論的適用範圍,不應僅限於死刑案件,以提升審判透明度、避免突襲性裁判,並促進法律爭點的充分辯論;最高法院則表示已開始研擬相關規則,但面臨程序法規與實務操作的困難。
  • **最高法院法官選任與員額配置**:有意見指出最高法院法官員額過多(特別是刑事庭),且選任制度缺乏多元性與透明度,應檢討現行遷調標準,改採多元遴選管道,並考慮超額配置以提升效率;最高法院則說明已調整民事庭庭數,並努力讓各庭員額符合規定。
  • **自為判決率過低**:多方批評最高法院自為判決比例過低,導致案件反覆更審,未能發揮終審法院功能,反而介入事實認定;最高法院則強調嚴守法律審分際,尊重事實審權限,並透過補充理由來減少發回,但未直接解釋自為判決率低的原因。
  • **事實審與法律審分際**:部分檢察官與學者批評最高法院常以挑剔事實問題來規避對重大法律爭議表示意見,導致案件長期懸而未決;最高法院則強調若事實認定瑕疵不影響結果,會尊重事實審,並指出有時發回是因下級審重要事證未調查或斟酌,可能影響人權保障。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基層法官推動改革聯盟的努力促成本次公聽會,強調改革契機難得,應大幅度且持續進行。
  • 批評最高法院不應有數字迷思,程序駁回率遽增背後是人民訴訟權益受損,應重視辦案品質而非僅降低發回率。
  • 呼籲最高法院擴大言詞辯論及大法庭制度實施,並借鏡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羽毛筆革命」精神,提升司法素質與人民信任。
  • 質疑判例與決議制度侵害立法權與法官獨立審判,期待最高法院儘速廢止並統一法律解釋。
  • 強調最高法院的權威應建立在公開、透明、理性、可檢驗與可信賴之上,而非神秘不可預測。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電腦分案能否確保公平公正,並詢問社會矚目案件為何例外採人工抽籤分案。
  • 詢問大法庭制度規劃中,審理範圍是僅就法律見解裁判或直接終局判決,以及是否影響效率與案件負荷。
  • 關切最高法院如何實踐兩公約第6條「情節最重大之罪」的死刑量處標準。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主張最高法院改革應全盤檢討,因其判決與法律見解影響人民權益甚鉅,但現況封閉且見解分歧。
  • 強調上級法院應負統一法律見解功能,並遵守自身判決先例,避免案件纏訟。
  • 肯定最高法院分案透明化及死刑案件言詞辯論的改革,但認為改革應加速且更全面。
  • 支持設立大法庭以解決各庭見解分歧,並建議司法院研擬修法時參考德國的「撤銷判決拘束力」與「法律審法院自我拘束」機制。

相關人員回應

林孟皇 法官

  • 強調法官作為知識份子應關心社會,並區分司法行政事項(如分案、統一見解、判例制度)可受立法委員監督,審判獨立不應干涉。
  • 指出台灣司法問題在於封閉體系未隨社會轉型,導致「流浪法庭」等亂象,外國媒體亦感奇怪。
  • 根據統計,刑事案件收結數遠多於民事,駁回上訴比率高達99.2%,多為程序駁回,律師專業受質疑。
  • 撤銷發回比率雖有降低,但仍偏高,且存在更13審以上案件,建議立法限制無意義發回或增設助理法官。
  • 批評最高法院員額配置失衡,刑庭法官過多,民庭法官不足,與德國、法國等國家相反,建議可裁減43位刑庭法官以節省國庫支出。
  • 提出訴訟制度應從「圓筒型」改為「金字塔型」,強化第一審事實審,第二審事後審,第三審嚴格法律審。
  • 建議設立專業法庭、民刑事大法庭以統一法律見解,廢除判例選編制度,並改變法官適用判決先例文化。
  • 建議修訂《法官法》明定大法庭及最高法院法官由遴選委員會多元選任;修訂《法院組織法》增設大法庭、廢除判例;修正《刑事訴訟法》採金字塔型訴訟制度與明定言詞辯論規則。
  • 建議立法院作成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監督最高法院採取超額配置,擴大言詞辯論範圍,並檢討再審制度限制。

邱瑞祥 法官

  • 表示最高法院已聽到下級審法官及外界意見,從96年起陸續改進撤銷發回情況,避免案件延滯。
  • 說明最高法院法官會為二審判決補充理由再駁回上訴,約占2成,以確保案件儘速確定。
  • 指出今年6月民事庭已從7個裁減為6個,並調整員額配置,確保各庭符合1庭長4法官的合議審理規定。
  • 提及最高法院法官每月案件終結量大,民庭22件、刑庭17件以上,工作負荷重。
  • 說明已透過法官助理整理判決見解,並在民事庭會議討論,以統一法律見解,減少判決歧異。

魏大喨 法官

  • 承認改革行動聯盟對最高法院是一種外在壓力及改革契機,但強調內部檢討聲音也很大,如保密分案在總統發言前已在討論。
  • 認同保密分案侵害人民訴訟基本權,並表示言詞辯論議題在楊院長上任後內部已有提出,但程序法上欠缺法律審鑑定機制。
  • 呼籲應賦予最高法院或司法院法律審言詞辯論規則制定權。
  • 不否認判例、決議侵害立法權,個人也建議改用大法庭制度。
  • 堅決建議大法庭採「一階段」審判方式,認為德國「兩階段」易導致抽象解釋、延長審理時程,且與現行決議制度實質無異。
  • 澄清最高法院降低發回率並非行政指導,而是透過判決理由補充來維持原判,尤其針對枝微末節問題,以嚴守法律審分際,尊重事實審認定專權。

洪兆隆 法官

  • 認同基層法官對最高法院的期許,承認發回次數過多是長期問題,但近年來已改變心態。
  • 說明行政措施上,更二審以上案件會貼「紅條子」,要求庭長法官一次指摘完畢,減少發回。
  • 支持研究更三審以上案件的發回原因,並認為近年來更二、更三審以後發回更審案件已大量減少。
  • 針對程序判決,指出法官仍會逐點回應上訴理由,駁回判決中也會適時表達原則重要性的法律見解。
  • 表示最高法院對外界鞭策有正面回應,民事庭已準備定期實施言詞辯論。

林鈺雄 教授

  • 指出最高法院程序駁回上訴比例從91年的52%攀升至101年的83%,遠高於德國聯邦最高法院的10%,質疑其將無理由駁回包裝成程序不合法駁回。
  • 強調程序駁回導致判決無法透過非常上訴救濟,且限制了連帶上訴第三審的可能,實質上規避了監督。
  • 批評撤銷發回比例即便降低仍偏高,且撤銷發回理由常為不必要的法律問題,導致案件「流浪法庭」數十年。
  • 主張最高法院應採「超額配置」而非「缺額配置」,以確保各庭見解穩定,並避免人力配置異常。
  • 認為最高法院內部改革與外界期待差距過大,應廣召不同意見,而非關門自改,並強調許多問題已存在多年卻未改善。
  • 以壹週刊偷拍案為例,批評最高法院未開言詞辯論,且判決理由荒謬,未能把握機會統一重要法律見解。
  • 建議最高法院應學習大法官智慧,邀請專家學者參與討論,以提升裁判品質和正當性。
  • 強調大法庭設計應能有效解決撤銷發回問題,並需討論移送案件範圍等技術細節。

陳瑞仁 檢察官

  • 指出檢察官也應為案件一再發回負責,但最高法院常不願對真正的法律爭議表示意見,而刻意挑事實問題規避。
  • 舉例幽靈人口案發回5次,殺人案發回多次,以及偵查作為(如訊號發射器)法律爭議長期不表態,導致檢方無所適從。
  • 批評最高法院各庭見解不一致,如監聽譯文是否為傳聞,持續多年未統一。
  • 建議最高法院應勇於自為判決,詳細論述法律見解,並儘量舉行言詞辯論,以釐清問題點、減少突襲性裁判。
  • 贊成設立大法庭,認為能逼最高法院對法律問題表示見解,並傾向採「兩階段」審判,且賦予檢辯雙方申請權。
  • 強調審判不應追求完美,若為無害錯誤,法律審應尊重事實審,避免因小問題一再發回浪費資源。

黃國鐘 顧問

  • 認為提高駁回率等於容忍警調取證粗率及下級法院裁判水準不足,並繼續容忍人民對司法不滿。
  • 指出美國、德國、日本的大法庭制度在組成與功能上與我國現況不同,特別是日本最高裁判所的法官組成多元。
  • 比較台德法官每月辦案量(台灣22件,德國9件),指出台灣法官工作量極大,影響言詞辯論推動。
  • 建議刑事上訴時間應改為20日,並強制第三審律師辯護,以保障訴訟權。
  • 建議輕罪案件不得上訴第三審,並考慮引入上訴許可制度。
  • 批評調下級法院法官到上級法院辦事有侵害審級制度、剝奪基本人權之虞,可能造成裁判書草稿偏袒及迴避監督。
  • 呼籲行政訴訟應依職權調查事實並表示合法見解,而非消極駁回。

顧立雄 律師

  • 指出最高法院上訴駁回比例偏高,導致刑事訴訟案件哀鴻遍野,許多應撤銷發回的案件被駁回或自為判決,形同「鋸箭法」。
  • 質疑最高法院改革方向是否明確,尤其在一、二審制度未變革下,單純砍上訴案件量,無法提升審判品質與人民信賴。
  • 主張應全面檢討刑事訴訟法架構,包括起訴狀一本主義、當事人進行主義等,並提升一審審判品質。
  • 強調若提高上訴駁回率,再審與非常上訴制度必須同步改革,放寬再審新證據限制,並開放人民委託律師提起非常上訴。
  • 認為大法庭制度需搭配庭數縮編、嚴格法律審及統一法令解釋,並可能需重新檢討大法官職權,才能有效運作。
  • 贊同採金字塔型訴訟制度,堅實事實審、事後審及嚴格法律審,認為此舉可水到渠成解決判例問題。

錢建榮 法官

  • 引用卡謬「薛西弗斯神話」比喻司法改革總是輪迴無結論,對此感到厭惡。
  • 批評最高法院行政管考規定(駁回抵2件,發回抵1件)導致法官傾向駁回,甚至用程序不合法駁回規避實體審理,形同大法官的不受理心態。
  • 指出自為判決未納入管考,顯示其非最高法院文化,並舉陳水扁總統案自為判決突襲李界木緩刑為例,質疑其標準隨心所欲。
  • 批評最高法院不願面對重大法律問題(如刑訴158-4權衡法則、記者拒絕證言權),只會挑事實問題一再撤銷發回,導致案件「流浪法庭」。
  • 質疑最高法院若認為證據不足,應自為無罪判決,而非一再發回,造成不同庭別判決結果差異過大。
  • 批評司法院「法官遷調改任辦法」的最高法院法官選任標準流於形式,未要求具備法律見解或學術貢獻,導致「得罪長官就上不了最高法院」的心態。
  • 指出判例甩掉事實,造成離譜判決(如偷80元判7個月),且決議制度未經辯論,關起門來侵害立法權,如毒品再犯決議導致吸毒者被判刑而非觀察勒戒。

楊雲驊 教授

  • 指出台灣終審法院運作方式與先進法治國家差異巨大,難以解釋,且人民對最高法院判決的預見性與公平性缺乏信任。
  • 強調許多改革無需修法即可立即實施,例如擴大言詞辯論,批評最高法院選擇性適用兩公約,對死刑案件言詞辯論設限(如不辯論違憲問題)。
  • 質疑最高法院降低發回比例的數字迷思,認為仍有案件濫行發回,甚至為降低數字而犧牲判決品質(如炒股案)。
  • 批評最高法院自判過少且判決多用疑問句,不願負責任,導致法律見解不一,莘莘學子無所適從。
  • 非常贊成設立大法庭,個人傾向「兩階段」審判,認為若法律問題有機會在小法庭解決,大法庭案件量不會過重。
  • 建議最高法院應改革判決格式,清晰臚列檢辯爭點、最高法院回應與解釋,以提升判決可檢驗度與信賴度。

林麗瑩 主任檢察官

  • 指出最高法院雖大幅減少撤銷發回比例,但特定類型案件(如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卻反覆更審,甚至有更8審案例,質疑其背後原因。
  • 舉例妥速審判法減刑案件中,貪污案佔絕大多數,且高院更三審以上仍被撤銷發回的貪污案達15件,諷刺減刑理由。
  • 期許最高法院能有擔當,儘量自判,在終審判決中表示法律見解,引領思潮,而非介入事實認定一再發回。
  • 強調事實認定是事實審職權,最高法院不應介入,若要調查事實應自為判決。
  • 呼籲大法庭制度應取代判例與決議制度,以審判方式統一法律見解,保障法官獨立審判與人民公平審判權。
  • 強調判例與決議制度必須走入歷史,否則大法庭將形同虛設,因關門決議更為便捷。
  • 期許終審法院權威應建立在公開、透明、理性、可檢驗與可預期之上,而非神秘不可捉摸。
  • 批評最高法院柯居財偽證罪辯論案,判決理由出現言詞辯論未曾提及的理由,形同「訴外裁判」且仍撤銷發回,介入事實審。

陳清秀 教授

  • 肯定最高法院法官為法學菁英,裁判品質應良好,若發回多可能反映下級審草率,應檢討法官選任制度。
  • 建議修法明訂不影響裁判結果的事實認定不應作為發回理由,避免挑剔枝微末節。
  • 指出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可因重要事實未調查、證據未斟酌而侵害聽審請求權撤銷發回,認為最高法院並非不能裁判事實認定問題。
  • 主張判例制度有其可貴之處,能統一法律見解、維持法律安定性,保障人民公平審判權,不應廢止,但建議每5年定期檢討,並開放下級審法官申請大法官解釋進行違憲審查。
  • 質疑大法庭制度適用於金字塔型訴訟,台灣圓筒型訴訟案件量大,若採大法庭恐降低效率,增加時間、人力成本。
  • 建議大法庭制度應事先舉辦公聽會,聽取外界意見,並參考德國大法庭由各庭代表組成,而非全體法官參與的模式。

吳盈德 教授

  • 贊同訴訟制度應呈金字塔狀,強化審級堅實性,避免當事人預期一審無法解決問題而不在事實發現上盡力。
  • 借鑒美國判例制度的可預見性,認為最高法院應提供清晰的判決預期,避免訴訟資源浪費。
  • 支持言詞辯論在各審級實施,認為有助於事實發現、證據蒐集及法律見解呈現,提升判決品質。
  • 建議最高法院應儘可能自為判決,除非有重大疑問才發回,避免因吹毛求疵事實內容而浪費司法資源,確保公平審判而非追求完美。
  • 強調終審法院的權威應透過其判決的參考性來建立,而非透過不斷發回。

林正 執行長

  • 舉例傷害致死卻被最高法院駁回並以殺人罪確定判16年之個案,質疑最高法院判決品質,認為其容許此類判決令人難以置信。
  • 批評最高法院以降低發回率(從51%降至15%)為政績,但卻以犧牲個案品質為代價,許多應受審案件被犧牲。
  • 質疑速審法立法目的,認為其旨在「砍案件」而非提升品質,導致許多案件被犧牲,並反駁速審法對冤案的「受惠」說法。
  • 不相信發回率降低代表高等法院品質大躍進,認為這是最高法院及司法院對案件的處理方式,呼籲主管機關正視此問題。

高涌誠 律師

  • 特別關注死刑案件的言詞辯論,認為最高法院願意召開是「迷途知返」,但對程序如何進行、是否流於形式感到困擾。
  • 強調兩公約要求未廢除死刑國家應有較高一級法院決定死刑,且需有公平審判程序,包括言詞辯論。
  • 批評最高法院限制死刑案件不得進行死刑存廢辯論是荒謬,質疑其憲法職權。
  • 指出死刑案件量刑辯論中,專家證人範圍不明,是否包含法律或國際人權法專家仍渾沌,期待最高法院能藉此示範量刑調查。
  • 主張死刑判決應採「一致決」並納入《法院組織法》,以確保最公平審判,確認生命權剝奪的慎重性。

吳祚丞 法官

  • 代表司法院就大法庭與判例制度提出說明,表示司法院自去年5月起即著手處理大法庭議案,並已將草案送交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研議。
  • 說明司法院已舉辦公聽會、邀請英日德學者交流,全面蒐集各國制度優缺點,以求研擬出最符合台灣現況的制度。
  • 指出各界對大法庭設立及言詞辯論必要性已有共識,但對「一階論」或「兩階段論」的操作方式分歧仍大。
  • 強調德國與日本制度無法全盤適用於台灣,需考量我國專業分庭前提、法官人數等差異。
  • 指出一階段論可能導致法官為減輕負擔而將案件移出,兩階段論則可能造成案件延滯過久,均有其弊端。
  • 表示司法院將以負責、謹慎態度,找出弊最少、利最大的方案,並將所有資料交由院會討論。
  • 透露司法院草擬條文傾向不再繼續選編判例,未來大法庭制度另一層意義是取代既有決議制度以統一法律見解。

蔡炯燉 庭長

  • 回顧司法改革步調緩慢,從88年司改會議到現在,法律扶助法順利通過,法官法熬23年才過,但司法院組織法(終審法院改革)仍未竟全功。
  • 肯定今年初最高法院改革聯盟推動十大訴求,以及最高法院廢除保密分案為改革第一步。
  • 借鑑加拿大最高法院開放民眾參觀、定期舉行言詞辯論的經驗,認為台灣最高法院應更開放,拉近與民眾距離。
  • 肯定最高法院決定針對死刑案件召開言詞辯論,並聽聞民刑庭也將定期開言詞辯論,認為是好的開始。
  • 建議更審案件應由原承辦股法官辦理,以加速案件終結,而非發回更審2次以上才由同股辦理。
  • 指出近10年來最高法院民刑事自為判決比例偏低(民事最高0.5%,刑事最高1.08%),呼籲大幅提高以減輕人民訟累。
  • 支持廢除判例和決議制度,對大法庭採一階或兩階段無特別意見,期待司法院能做出最好決定。

顏大和 檢察長

  • 肯定最高法院近年內部改革,特別是楊鼎章院長在分案制度與言詞辯論上的推動。
  • 認同設立大法庭以統一法律見解,並舉公務員貪污收賄案及製造安非他命案為例,說明最高法院因發回理由前後不一或見解分歧,導致案件長期懸而未決。
  • 指出最高法院駁回率從91年的50%左右升至101年的84%,質疑其為「行政指導」製造出來的數字,是「世界級的笑話」。
  • 建議司法院研究公布上訴駁回率與發回率的計算基準,區分檢察官上訴與被告上訴,並納入自為判決及其他處理方式。
  • 建議大法庭組成應確保跨年度案件能建立一貫且恆定的法律專業共識,避免每年組成不同導致見解不一。
  • 認為量刑輕重屬事實審職權,除非明顯違法,不應任意指責判決違背法令,反對第三審一律為死刑案辯論。
  • 建議最高法院行言詞辯論時應通知被害人到庭,以保障其權益。
  • 詢問判例制度廢止後,舊有判例是否繼續適用,以及妥速審判法中「判決違背判例」條文是否需修正。

林錦村 副司長

  • 代表法務部支持立法院從法制面改革最高法院現行制度,回應國民殷切期盼。
  • 建議大法庭成員組成可參考美國制度。
  • 建議大法庭建立後,應一併考量現行最高法院判例選編與決議制度的存廢及改進之道。
  • 建議最高法院應針對個案法律見解明白表示意見,避免前後意見不一。
  • 建議應進一步修訂妥速審判法相關規定。

朱富美 檢察官

  • 代表最高法院檢察署同意設立大法庭,並傾向採「兩階段」審判,將其定位為審判中間程序,由大法庭表示法律見解後,再由原合議庭續為終局裁判。
  • 指出法律見解歧異對最高檢察署造成困擾,尤其在處理非常上訴時,舉數罪併罰定執行刑案件為例,說明最高法院不同見解導致實務無所適從。
  • 建議放寬大法庭裁判事由,允許檢察官或被告委由辯護人聲請,即使最高法院不受拘束,也能促進節制。
  • 建議參考德國《法院組織法》規定,增列大法庭裁判前應聽取檢察總長意見,並在檢察長要求時應行言詞辯論。
  • 建議若判例制度廢止,舊判例可繼續沿用,但決議制度應澈底檢討並廢止,因其缺乏法律依據卻具拘束力。
  • 指出妥速審判法第9條(判決違背判例)若判例廢止將形同具文,應一併檢討修正。
  • 質疑審級制度走向,認為二審功能不應萎縮,並擔憂一審判無罪的案件會不斷發回,最終循妥速審判法途徑解決,對重大違法案件不公。

相關後續

  • 本次公聽會所有發言書面意見均列入紀錄,並將製作公聽會報告送交全體委員及出席人員參考。
  • 主席尤美女委員做出結論,要求最高法院檢討程序駁回率、發回更審次數與判決內容,並減少自為判決。
  • 主席要求儘速檢討現行判例選編及統一解釋的正當性,並推動《法院組織法》修正案,同時配套修正《刑事妥速審判法》及相關民刑事訴訟法,儘速送交立法院審查。
  • 主席建議最高法院擴大舉行言詞辯論,不應僅限於死刑案件,以提高判決透明度與人民信賴。
  • 主席要求司法院檢討最高法院法官員額配置及任用積極資格,必要時應採超額配置。

原始資料

公報
1018002
卷/期/冊
101/80/2
發布日期
2012-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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