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法修正案審查:強化刑責與域外保護
經濟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11-28
立法院經濟、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聯席審查「營業秘密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主要討論增訂侵害營業秘密之刑事責任、加重域外犯罪處罰及相關訴訟程序。會議聚焦於提高刑責與罰金嚇阻力、告訴乃論原則的適用性、域外管轄範圍的明確性,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等關鍵議題。最終會議通過多項修正,包括提高罰金下限、加重域外犯罪刑度並取消其告訴乃論性質,同時刪除被告具體答辯義務的條文。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營業秘密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旨在強化台灣營業秘密的保護法制,以有效遏止離職員工盜用、外洩或以不正當手段竊取產業營業秘密,並防範來自境外經濟間諜行為,維護產業競爭力及國家安全。
- 修正重點包括增訂刑事責任、加重域外犯罪處罰、確立告訴乃論原則及法人併同處罰規定,並促進民事訴訟中被告的具體答辯義務。
相關爭議
- 刑責與罰金過輕:多位立法委員認為行政院版草案所訂定的刑事罰金(境內最高1千萬元,域外最高5千萬元)與刑度(境內5年以下,域外6月以上5年以下)不足以嚇阻動輒上億的營業秘密侵害,建議大幅提高罰金下限及上限,並參考韓國經驗採不法利益倍數計算。
- 告訴乃論罪的適用性:立法委員質疑營業秘密侵害若造成國家級產業損失,是否仍應限於告訴乃論,擔心影響國家利益或淪為和解工具;行政部門則認為營業秘密屬私權,且被害人最清楚侵害情況。
- 域外加重處罰條款用詞:有委員建議將「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修正為「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使用」以求簡潔,但經濟部及其他委員認為後者恐因憲法對大陸地區的定義而排除對大陸的管轄,影響立法目的。
- 被告具體答辯義務 (第14條之1) 的爭議:多位委員及司法院代表認為該條文有舉證責任倒置之虞,恐違反台灣訴訟體制,並可能被企業濫用作為獲取競爭對手商業機密的手段;經濟部則解釋其旨在促進訴訟而非逆轉舉證責任,參考日本經驗。
- 公務員洩密加重刑責:有委員提案增訂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者因職務知悉營業秘密而犯前二條罪者,加重其刑,但此條文的增訂時機與刑度搭配性引發討論。
立法委員發言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質疑壹電視併購案的第四家買主龍巖建設是否仍有中資色彩,以及其對台灣言論自由的影響。
- 關切營業秘密法修正後,是否能有效遏止如友達前主管連水池盜用技術至中國、以及中國惡性挖角台灣面板業技術人員等行為。
- 建議應守住華為、中興等可能透過海外通訊系統竊取技術的漏洞,阻止其進入台灣市場。
李慶華 立法委員
- 關切台灣景氣燈號連續兩個月黃藍燈是否代表景氣變化,並詢問部長對明年經濟成長率預估的看法。
- 詢問美國頁岩油氣開採新技術對全球能源與經濟版圖的影響,以及台灣能源政策是否會調整。
- 對經濟學人資訊社(EIU)質疑台灣吸引外資政策與台商回流措施的報告,要求部長回應其內容是否有不正確之處。
丁守中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在提出營業秘密法修正草案的遲鈍,指出其早在4月就提出相關版本,且業界面臨嚴重衝擊。
- 強調營業秘密外洩對台灣經濟造成上百億元的損失,包括國營事業技術流失、高科技人才被挖角等問題。
- 認為行政院版草案所訂的罰金(5萬元至1千萬元)過低,嚇阻力不足,建議提高至100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並針對域外使用不法利益者處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不法利益2至10倍罰金。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強調台灣天然資源有限,應仰賴優質人才與創新能力,並確保研發成果留在台灣,不被掠奪。
- 認為行政院版草案對域外犯罪的刑責(5年以下)過輕,應參考美國(15年)和韓國(7年)提高至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建議罰金應參考韓國模式,對域外犯罪科處不法利益所得的2至10倍罰金,以有效剝奪犯罪誘因。
- 質疑行政院版第13條之3的「告訴可分原則」與刑事法體制不符,建議將營業秘密法納入證人保護法。
- 主張刪除行政院版第14條之1,認為其將舉證責任倒置,恐成為企業透過訴訟竊取競爭對手機密資料的管道。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強調營業秘密法修正的急迫性,指出其個人版本因程序問題未能併案審查,但仍支持行政院版先行。
- 指出近年來產業技術發展激烈,營業秘密外洩嚴重侵害研發成果,若不保護將使台灣產業難以競爭。
- 提及業界希望強化營業秘密保護的三大方向:增加侵害行為態樣規範、解決蒐證困難、量身訂製刑事處罰構成要件。
- 憂心台灣在政府效能及法規鬆綁方面落後民間表現,特別是專利審查效率過慢的問題。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恭喜部長景氣燈號轉為黃藍燈,但仍認為台灣經濟有「日本症」及「景氣平底鍋」現象,整體經濟表現疲弱。
- 指出商業秘密控制困難,大陸透過高薪挖角台灣人才、複製台灣技術等行為,嚴重削弱台灣競爭力。
- 反映楊梅幼獅擴大工業區因無污水處理廠,導致東明溪嚴重污染,居民苦不堪言,要求經濟部介入處理。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批評馬政府團隊的經濟政策導致GDP僅1.33%,認為經濟部近年來搞經濟愈來愈慘,人民對政府失去信任。
- 質疑經濟部對營業秘密法修法後知後覺,過去發生多起洩密案造成百億損失,卻遲至現在才提出修法。
- 強調中國與台灣已從垂直分工轉變為競爭關係,台灣的法令制定腳步已慢半拍,呼籲部長審思並加倍努力。
- 指出台灣經濟成長率遠低於周邊東南亞國家,提醒部長應戒慎恐懼面對此一警訊。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批評經濟部對營業秘密法修法缺乏未雨綢繆,直到科技大廠連袂拜訪後才急忙提出,導致委員會審查時間倉促。
- 質疑告訴乃論罪可能成為和解、威脅工具,以及營業秘密屬於國家利益或私人經濟利益的界定問題,認為應有充裕時間討論。
- 關切潛逃中國的罪犯能否透過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引渡回台,以及修正法案能否有效因應此問題。
- 質疑經濟部促進陸商來台投資專案計畫中,律師事務所僅理律一家獨占參與,有圖利之嫌,要求經濟部檢討並提交書面報告。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草案未針對造成巨額損害的營業秘密侵害訂定明確的刑度標準,認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足以遏止犯罪,建議依損害金額拉高刑度。
- 反對營業秘密侵害採告訴乃論,認為其可能造成國家扶植產業瓦解,應將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案件轉為公訴罪。
- 詢問台灣與哪些國家簽訂營業秘密保護互惠條款,特別是與韓國的司法互助機制,並質疑域外加重處罰條款的執行能力。
- 建議在第13條之2的域外加重處罰中,應明確規定最低刑度,例如「6月以上」或「3年以上」,以避免易科罰金而失去嚇阻作用。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指出第14條之1關於被告具體答辯的規定,實為舉證責任逆轉,將破壞現行訴訟體制,恐被廠商濫用,建議刪除。
- 質疑本次聯席審查的程序瑕疵,認為應在院會中重新提案改為聯席審查。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支持提高罰金下限及上限,認為5萬元罰金嚇阻力不足,但需考量法制體例的衡平性。
- 認同法務部對刑度體例一致性的考量,但亦理解委員們希望突破舊框架,加重刑責以因應國際競爭的訴求,尋求折衷方案。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建議行政院版第13條之1第1項第1款用語應與現行法第10條第2項一致,將「不正方法」、「竊取」、「詐術」等改為「不正當方法」、「竊盜」、「詐欺」,以避免法律用語混淆。
- 建議第13條之1第1項第4款將「明知」改為「就」,以擴大解釋範圍,涵蓋不確定故意(未必故意)。
- 建議第13條之2的「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應修正為「意圖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使用」,以求簡潔並與著作權法等其他法規用語一致。
- 提案增訂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者因職務知悉營業秘密而犯前二條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以強化對公務員的規範。
相關人員回應
施顏祥 經濟部部長
- 強調營業秘密法修正的急迫性,已被行政院列為本會期優先推動法案,以強化保護法制,遏阻侵害。
- 認同提高扣除額上限會造成稅損,但稽徵程序簡化已在研議,預計下季度提出草案;離島稅賦優惠可再檢討。
- 表示營業秘密法修正後,增訂刑責及域外加重處罰,相信能改善剽竊偷竊情況,維護台灣產業發展利益。
- 回應景氣問題時表示需審慎看待,歐債與美國財政懸崖問題未根本解決,OECD成長率預估下修,不認為春燕已來。
- 指出美國頁岩氣開採對台灣進口液化天然氣價格有舒緩作用,但台灣能源政策仍需考量島嶼特性及能源配比。
- 反駁經濟學人資訊社對台灣吸引外資政策的報導不正確,強調台商回流標準設定於高端產業,外勞配額有上限。
- 坦承營業秘密外洩造成的損失不只百億元,並說明修法遲滯是因過去認為刑事訴訟法可處理,後發現不足才回歸營業秘密法加重刑責。
- 表示經濟部同仁對當前經濟情勢「戰戰兢兢、戒慎恐懼」,並強調分散市場經營全球是基本觀念。
- 說明兩岸之間有共同打擊罪犯協議及IPR相互保護協議,可透過機制要求遣返或互相討論智慧財產權問題。
- 承諾將檢討促進陸商來台投資專案計畫中律師事務所獨占的問題,並於2週內提交書面報告。
- 感謝朝野立委共同努力,使營業秘密法重大法案能在短時間內通過。
王美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
- 說明第13條之2目的為只要能證明在域外使用,即可構成加重域外使用行為,惡意轉得人的域外使用也可構成竊取人的加重處罰。
- 解釋營業秘密刑事責任採告訴乃論是因其屬私權利,且業界認為被害公司最清楚侵害情況及配合舉證。
- 說明第15條互惠條款適用WTO國民待遇原則,包含港澳及大陸地區,因其亦為WTO會員。
- 解釋第13條之2使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措辭是陸委會建議,考量現行法制作業體例。
- 確認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中「等」字包含營業秘密,是雙方協商時刻意採開放文字。
- 回應罰金下限考量中小企業案件,建議第13條之1修正為50萬至1千萬,第13條之2域外部分為100萬至5千萬。
- 說明吳委員提案以損失金額作為加重刑度構成要件的困難在於法官難以精確計算實際損害金額。
- 解釋第13條之1第1項第1款列舉再例示的寫法,是為符合刑法構成要件明確化及體例性要求,並區別民事責任的抽象定義。
- 解釋第13條之1第4款轉得人規定中「明知」要件,是參考各國規定。
陳文琪 法務部參事
- 表示依照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可循管道請求大陸方面進行調查取證,已有實例(如文書資料提供)。
- 說明台灣與韓國之間沒有司法互助條約或協定,但有個案合作途徑。
- 不建議以金額作為另外的構成要件和罪責,因偵審程序不易證明,且金額變動可能導致罪名改變,實證經驗效果不佳。
- 贊同以不法利益為罰金上限,但法制面處理傾向採定額罰則,刑法總則第58條已有相關規定可供法官酌科罰金時援引。
- 提醒第13條之2刑度若提高,需考慮與告訴乃論原則的衡平性,因一般5年以下刑度始有告訴乃論。
- 建議刑度應維持法制規則和一貫性,提出「6月以上5年以下」、「1年以上7年以下」、「1年以上10年以下」等方案供討論,並指出「1年以上7年以下」或「1年以上10年以下」需配合取消告訴乃論。
林欣蓉 司法院調辦事法官
- 表示若將損害金額納入構成要件作為加重事由,檢察官需負舉證責任,法院會請告訴人協助提供數據。
- 說明刑法總則第58條確實規定法官在量處罰金刑時,可考量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的情形加以加重。
- 對行政院版第14條之1的被告具體答辯義務有疑慮,認為「答辯是否具體」是不確定法律概念,且有舉證責任倒置問題,支持委員提案刪除。
- 提醒若要增訂公務員加重刑罰條款,刑法規定必須是故意犯,建議文字限定為「而故意犯前二條之罪者」。
相關後續
- 第13條之1:第一項「新臺幣5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增列第三項「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3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 第13條之2:第一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處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修正為「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之罰金」;增列第三項「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2倍至10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 第13條之3:第一項「前二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修正為「第13條之1之罪,須告訴乃論」(意即第13條之2域外犯罪改為非告訴乃論);增列第三項「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營業秘密,而故意犯前二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13條之4:照行政院草案條文通過。
- 第14條之1:不予增訂,予以刪除。
- 本案已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蘇召集委員震清作補充說明。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及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請經濟部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委員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18102
- 卷/期/冊
- 101/81/2
- 發布日期
- 2012-12-20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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