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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委員會審查公司法修正案及壹傳媒經營權交易案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11-28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壹傳媒集團經營權交易案」專案報告,並討論許忠信委員等提出的「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聚焦媒體壟斷、言論集中化、產金分離原則落實,以及公司股東有限責任與揭開公司面紗制度等議題。多項壹傳媒相關臨時提案獲通過或不通過,公司法第197條修正案通過,第246條之1維持現行條文,而第154條修正案則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邀請相關部會針對「壹傳媒集團經營權交易案」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本次專案報告主要針對壹傳媒集團經營權交易案所涉及的資金來源、結合獨占行為的防止、跨媒體與跨業併購的管制、資訊壟斷與言論集中化問題、媒體集團規模的合理限制、產金分離原則的落實,以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的遵守和公共利益的維護等議題進行探討。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岱樺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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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忠信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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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國棟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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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鵬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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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文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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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守中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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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偉哲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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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瓊瓔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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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維剛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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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震清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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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碧玲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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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貴敏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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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吳秀明 主任委員 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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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顏祥 部長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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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孝成 副主任委員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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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當傑 副主任委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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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曉宜 會長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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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俊吉 教授 中央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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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日雲 理事長 蘋果日報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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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登記質詢委員的詢答環節已結束。
  • 委員所提口頭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及書面質詢,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同時副知本委員會。

討論事項二

臨時提案一: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公平交易委員會訂定跨媒體所有權管制規範

核心議題

  • 壹傳媒交易案引發的言論多元化與跨媒體壟斷問題,需確保不致發生,並建立客觀標準。
  • 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公平交易委員會會同主管機關,參酌國際經驗及台灣媒體產業特性,訂定跨媒體所有權管制規範,並說明集中化樣態、可能作用及後續處理方式,以促進媒體產業良善發展。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廖國棟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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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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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三

臨時提案二: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嚴審壹傳媒經營權交易案之結合行為

核心議題

  • 監察院糾正指出壹傳媒集團經營權交易案涉及大型金融特許事業或跨媒體集團挾龐大財力進行媒體併購,恐擴大其市場支配力量,造成台灣傳媒市場更形集中化。
  • 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在審查本結合案時,除恪守公平交易法維護交易秩序與公平競爭宗旨外,應特別將言論集中、公共利益危害及媒體多元性降低等因素列為「限制競爭之不利益」,依法嚴審。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高志鵬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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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岱樺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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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震清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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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偉哲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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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文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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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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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四

臨時提案三: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主動調查壹傳媒被併購案

核心議題

  • 此案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參考英國2003年通訊傳播法案中關於「報業合併」的公共利益判準(新聞報導正確性、觀點自由表達、充分多元觀點呈現)。
  • 將中時併吞蘋果對言論多元化的侵害視為「限制競爭之不利益」,依公平交易法第26條主動啟動調查壹傳媒被併購案,以維護國人公共利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高志鵬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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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岱樺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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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震清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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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偉哲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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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文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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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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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五

臨時提案四: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約談壹傳媒經營權交易案相關人

核心議題

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根據公平交易法第26條公共利益規定,立即主動約談壹傳媒經營權交易案之相關人,調查是否涉有危害公共利益之情事。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高志鵬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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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岱樺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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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震清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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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偉哲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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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文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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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碧玲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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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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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不通過 (經舉手表決,贊成者2人,反對者7人,未過半數)。

討論事項六

臨時提案五: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蔡衍明先生是否涉嫌杯葛行為

核心議題

  • 提案指出蔡衍明先生涉嫌「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壹傳媒參與結合」,關鍵在於併購中嘉並阻撓壹電視上架。
  • 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主動調查蔡衍明先生是否曾「以損害特定事業(壹電視)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國內各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對該特定事業(壹電視)斷絕供給、購買或其他交易之行為」,此行為顯然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款之禁制規定,應嚴格論處。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高志鵬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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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岱樺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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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震清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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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偉哲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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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文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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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不通過 (經舉手表決,贊成者2人,反對者7人,未過半數)。

討論事項七

臨時提案六: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立即啟動調查壹傳媒併購案

核心議題

  • 提案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不待壹傳媒被併購案簽約,即刻啟動調查,釐清「壹電視無法上架是否為壹傳媒集團被迫出售的原因」。
  • 要求約談黎智英先生陳述意見,並調查蔡衍明先生早先併購中嘉案及阻擋壹電視上架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5款「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參與結合之行為」。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高志鵬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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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岱樺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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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偉哲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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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文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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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震清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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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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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不通過 (經舉手表決,贊成者2人,反對者7人,未過半數)。

討論事項八

臨時提案七:要求各部會嚴格把關旺旺中時集團參與壹傳媒購併案

核心議題

  • 提案指出旺旺中時集團參與壹傳媒購併案,顯已違反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4號一般性意見第19條中,關於媒體壟斷妨礙言論自由的規定。
  • 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法務部等必須嚴格把關,以防媒體超級壟斷損害言論自由。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高志鵬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岱樺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蘇震清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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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偉哲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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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文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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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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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不通過 (經舉手表決,贊成者2人,反對者7人,未過半數)。

討論事項九

臨時提案八: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堅持產金分離原則

核心議題

提案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壹傳媒併購案,應基於金融機構業務性質及金控銀行產金分離原則,獨立行使金融監督職權,不應受其他因素影響,以維護金融秩序及穩定。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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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廖國棟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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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昭順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楊瓊瓔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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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耀昌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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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維剛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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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東明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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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另定期繼續處理。

討論事項十

臨時提案九: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秉持獨立機關職權審查壹傳媒併購案

核心議題

  • 提案指出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已決議,在反跨媒體壟斷法尚未三讀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不得通過壹傳媒併購案,並要求約談旺旺中時集團主席蔡衍明先生提出警告。
  • 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秉持獨立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審查壹傳媒併購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廖國棟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黃昭順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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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耀昌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楊瓊瓔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簡東明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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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維剛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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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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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另定期繼續處理。

討論事項11

臨時提案十:要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蔡紹中先生參與併購案採取同一標準

核心議題

  • 提案指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中信金大股東辜仲諒先生與旺旺友聯產險副董事長蔡紹中先生在產金分離原則上的處理存在雙重標準。
  • 要求金管會應以無歧視原則,立即約見蔡紹中先生,就其以旺旺友聯持股超過65%的大股東身分參與併購壹傳媒集團,已違反保險業產金分離原則一事,提出投資比例限制要求,並採取與中信金同一標準。

相關爭議

金管會雙重標準爭議:提案委員質疑金管會對銀行業與保險業在產金分離原則上採取不同標準,認為保險業與金控的產金分離法條相同,金管會卻以自由心證行使行政擴權,導致其在壹傳媒併購案中淪為旺旺中時集團的圍事角色,影響公平性與威信。

立法委員發言

陳明文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高志鵬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岱樺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黃偉哲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蘇震清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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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另定期繼續處理。

討論事項12

審查「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擬引進英美法系「揭開公司面紗」制度,增訂公司負擔債務清償有顯著困難時,法院經審酌特定情事,得令其股東承擔該債務,以避免有心人士濫用公司有限責任。
  • 經濟部與司法院對此修正案的構成要件明確性、法官裁量權範圍及對投資意願的潛在影響表達疑慮,認為條文定義不夠清晰,可能導致實務適用困難及股東責任無限化。

相關爭議

  • 法條明確性與法官裁量權範圍:司法院與經濟部認為草案中「顯著困難」、「情節嚴重」、「股權集中程度」、「混合不清」等用語欠缺明確性,可能造成法官在個案判斷上適用困難,標準不一,導致當事人權利義務處於不確定狀態。
  • 揭開公司面紗制度的適用條件:經濟部質疑草案所列舉的7款事由是否明確妥適,特別是第3款可能將大部分公司債務納入股東承擔範圍,以及第6款將組織架構與員額不遵守規定也納入股東責任範圍,認為與現行公司法其他規定有重疊或不符之處。
  • 對投資意願的影響:經濟部擔憂引進此制度追究股東責任將否定公司法人格獨立原則,使股東負擔公司債務,進而影響投資意願及商業活動發展。
  • 裁量權限與實體法設計:提案委員許忠信認為這些是授權法官裁量的綜合考量因素,並非構成要件,旨在提供法院彈性,將濫用有限責任的股東繩之以法;但司法院則希望裁量標準能更明確,以符合成文法國家的要求。
  • 債務類型與揭開面紗:針對第3款「系爭債務之發生,係源於契約、侵權行為或其它債之關係」,提案委員澄清侵權行為(尤其詐欺)較容易揭開面紗,而契約責任則較不易,但經濟部與司法院認為條文未區分,可能導致所有債務都適用。
  • 程序發動問題:司法院提出序文未明確規定由誰發動法院令股東承擔債務的程序,恐造成實務上的困難。

立法委員發言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提案引進英美法「揭開公司面紗」制度,彌補我國公司法漏洞,以追究濫用有限責任的股東,如翁大銘、王又曾等人的責任。
  • 強調修正案旨在授權法官在特定情況下裁量,將過度控制公司、濫用法人地位的股東從背後揪出,使其負全責,而非使所有股東負無限責任。
  • 反駁經濟部及司法院提出的修法頻繁、影響籌資、構成要件不明確等反對意見,認為英美法系亦有此制度且與有限責任並存,並強調條文所列為裁量因素而非構成要件。
  • 為回應疑慮,建議將第3款「系爭債務之發生,係源於契約,侵權行為或其它債之關係」修正為「係源於侵權行為或其它債之關係」,以排除契約責任,聚焦惡性行為。
  • 堅持此修正案有迫切性,應儘速通過,不應因行政機關的保守態度而拖延。

李慶華 立法委員

  • 質疑修正案是否會導致所有股東負無限清償責任,形成「股東股份有限、債務無限」的現象,擔憂影響投資意願。
  • 呼籲經濟部應整體檢視公司法內容,不要頻繁修法,以維持法律穩定性,並提出符合潮流且具產業界遵循方向的修正案。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關切現行公司法制度存在缺陷,導致一些大股東透過質押股票或一人公司制度,在公司經營不善時規避責任,使廣大投資人求償無門。
  • 質疑經濟部所稱的公司法完備性,認為實務上仍有許多漏洞,導致法官難以將犯罪者繩之以法。
  • 支持提案委員的立法宗旨,認為應將幕後操縱者繩之以法,不應讓他們以有限責任為保護面紗。

相關人員回應

卓士昭 次長 經濟部

  • 表示引進「揭穿公司面紗制度」影響層面廣大,需慎重考量,並已洽詢司法院意見。
  • 指出股東僅負出資之有限責任是商業活動發展主要原因,若追究股東責任恐影響投資意願。
  • 對於李委員質疑修法頻繁,表示完全贊同,並承諾將進行公司法通盤檢討和考量。
  • 就質詢中提及的「修法過多侵犯立法權」一事鄭重致歉,並表示會完全配合委員的權責。
  • 同意將序文的「生」字刪除,並將「得令其股東」改為「得令該股東」。

游瑞德 司長 經濟部商業司

  • 針對公司法第197條修正案,解釋現行實務已透過函釋將規範主體限定為公開發行公司董事,並建議修法文字可與第1項後段立法體例一致。
  • 針對公司法第246條之1修正案,說明現行條文的立法目的在於使公司籌資管道多樣化,次順位公司債的清償順位約定是發行公司與債權人間的契約,與提案中債權人彼此約定受償順序不同,且證券期貨局亦認為宜再斟酌。
  • 說明公司法第23條規定公司負責人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及忠實義務,如有經營不善可追究民事或刑事責任,但公司法主管機關只管理公司。
  • 對於「揭開公司面紗」制度,表示司法院意見認為條文欠缺明確性,恐造成法官裁判困難,並擔心會將有限責任股東變為無限責任。
  • 建議序文改為:「公司負擔債務如其清償有顯著困難時,法院得審酌下列情事,認為情節嚴重而有必要者,令該股東承擔該債務:」。

周舒雁 調辦事法官 司法院民事廳

  • 表示司法院已於9月5日函覆經濟部意見,認為修正草案諸多規定欠缺明確性,例如「顯著困難」、「情節嚴重」、「股權集中程度」等構成要件不明確,可能導致法官在實務判斷上適用困難。
  • 擔心第2項第3款規定可能導致公司絕大部分債務均由股東承擔,似欠允妥。
  • 強調我國為成文法國家,若引進英美法制度,希望裁量標準能越明確越好,避免不同法官有不一致的判斷標準。
  • 指出序文「法院得令其股東承擔該債務」未規定由誰發動,可能導致民事程序上的困難,因法院原則上不告不理。

李鎂 副司長 經濟部商業司

  • 承認英美法有揭開公司面紗與有限責任股東並存的理論,但質疑草案條文設計可能導致有限責任股東變成無限責任。
  • 針對第6款「組織架構與員額不遵守本法或相關法規」,指出公司法並未對組織、架構及員額有明確規定,可能造成適用問題。
  • 針對第5款「公司資本是否顯著不足承擔可能生成債務」,表示公司法第211條已有虧損達一定程度需宣告破產的規定,質疑條文重疊性。
  • 質疑第3款將契約與侵權行為並列,可能導致侵權行為以外的債務也被納入,例如工廠失火等非詐欺性侵權行為,股東是否需負責。
  • 認為條文設計涉及公司法多條文(如關係企業專章、影子董事),可能導致責任歸屬混淆。
  • 對序文「得令該股東承擔該債務」提出疑慮,認為若股東應負責任,實體法上應有更明確的規範,而非僅由法院裁量,這會讓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

林秀蓮 參事 法務部

  • 認為法律難免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但給予司法或行政機關的裁量權不能過大。
  • 建議第一款應明確表明股權過度集中或股東人數在多少人以下,以提供法官裁量範圍,避免過於模糊。

相關後續

公司法第154條修正案將送黨團協商,以處理文字修正及相關爭議。

討論事項13

審查「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修正公司法第197條第3項,明確規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董事在當選後、就任前或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內轉讓持股超過二分之一時,其當選失其效力,以彌補現行法制中對適用主體的疏漏。
  • 經濟部已透過行政函釋將該條文適用主體限定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但提案委員認為應以修法方式明確化,避免實務解釋糾紛。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認為公司法第197條存在法律文字疏漏,應明確限定適用主體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董事,以避免實務解釋糾紛並減少外界質疑。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關切董監事當選後、就職前即賣出股票的行為,認為這種當選應屬無效,支持修法明確規範此類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游瑞德 司長 經濟部商業司

  • 說明依公司法第192條及197條第1項後段規定,僅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董事有股份轉讓超過二分之一當然解任問題,第197條第3項亦僅限於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董事適用,本部已於90年作成行政函釋在案,實務運作尚無窒礙難行。
  • 若大院考量仍以修法為宜,建議將第197條第3項修正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當選後,於就任前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或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內,轉讓持股超過二分之一時,其當選失其效力。」以與第1項後段立法體例一致。
  • 表示經濟部不反對此條修正。

相關後續

公司法第197條修正案照案通過,不須協商,將提報院會討論,討論時由蘇震清委員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14

審查「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擬修正公司法第246條之1,增列債權人得彼此約定其債權受償順序次於其他參與約定之債權人,以規範債權人間的受償順序。
  • 經濟部認為現行條文規範的是發行公司與債權人間的契約約定(次順位公司債),旨在使公司籌資管道多樣化,而提案內容涉及債權人彼此間的約定,與現行法立法意旨不同,且無拘束公司之效力。

相關爭議

債權人約定與公司無涉:經濟部指出,提案中債權人彼此間約定受償順序,是債權人間的約定,與發行公司無涉,因此無拘束公司之效力,與現行法中公司與債權人約定次順位公司債的立法意旨不同。

立法委員發言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認為公司法第246條之1關於次順位公司債的規定存在理論錯誤,因列後公司債的效力僅及於有列後約定的當事人之間,而現行法卻未進一步修正規定,造成缺漏。

相關人員回應

游瑞德 司長 經濟部商業司

  • 說明公司法第246條之1係90年增訂,規範公司與債權人以契約方式約定債權受償順位,目的是使公司籌資管道多樣化,立法意旨明確。
  • 認為本提案規定債權人得彼此約定受償順序,是債權人間的約定,與發行公司無涉,無拘束公司之效力。
  • 指出本案經洽證券期貨局意見,亦認宜再斟酌考量。

相關後續

公司法第246條之1修正案維持現行條文,不須協商,將提報院會討論,討論時由蘇震清委員作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18102
卷/期/冊
101/81/2
發布日期
2012-12-20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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