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與政府基金預算審查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11-26會議日期:2012-11-28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多項重要議題,包括政府基金股票投資與委外代操績效報告,以及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及營業部分)。會議重點討論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各委員針對國稅分配比例、地方財源保障、社會福利支出中央負擔、統籌分配稅款分配指標及是否設立平準基金等提出不同版本與意見。多個關鍵條文因爭議保留,部分提案則獲修正通過或交付相關機關研議。
討論事項一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核心議題
宣讀並確認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內容。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二
邀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等單位報告公股金融機構及各基金股票投資與委外代操績效 (101年10月底)
核心議題
檢視政府公股金融機構、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郵政儲金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截至101年10月底的股票投資及委外代操績效。
相關爭議
- 政府基金委外代操的道德風險與監管不足:薛凌委員指出盈正案揭露政府基金委外代操存在道德風險,監管機制及內控要求不足,要求加強資訊揭露。
- 政府基金營運管理黑箱作業:許添財委員等認為「盈正炒股」弊案顯示政府基金內部控管及外部監督機制付之闕如,淪為黑箱作業,導致基金受損。
立法委員發言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提案成立「政府基金營運管理暨委外投資調閱專案小組」,以應對「盈正炒股」弊案所揭示的內部控管與外部監督機制缺失。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政府退休、保險基金及郵政儲金應研議在持股處分半年後,於網站上公布所處分證券的明細資料,包含持有成本與處分價格,以利社會大眾了解基金運作。
薛凌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四大基金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應公開持有1年以上公司股票的操作資訊,並揭露已處分股票的持有成本,以避免類似盈正案的道德風險及監管不足問題。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相關主管機關應於2週內完成公布並檢討各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的學經歷、統一檢討投資操作規範並提出改進做法,以及提高基金投資資訊透明度等三項措施。
相關人員回應
石素梅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 表示已提供委員所要求的人事經費統計資料。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李應元、潘維剛、江啟臣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主管機關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1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
- 通過臨時提案3案,內容包括要求研議公布基金處分證券明細、公開持有1年以上公司股票操作資訊及揭露持有成本、以及提升基金投資效益及透明度的三項措施。
- 許添財委員等提案成立「政府基金營運管理暨委外投資調閱專案小組」案,暫行保留並先召開秘密會議。
討論事項三
審查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 (地方建設基金、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
核心議題
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中,地方建設基金、中央政府債務基金及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的業務計畫、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等非營業部分。
相關爭議
- 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預算揭露不全:委員提案指出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預算書未詳細揭露各民營化案件的支出資料,不利立法院審議,且部分款項屬違法編列。
- 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財務窘困:委員提案指出該基金因釋股作業困難,面臨財務窘困,負債總額高達648億餘元,要求通盤檢討民營化政策並研議基金退場機制。
- 地方建設基金運用不符宗旨:委員提案指出地方建設基金近5次會議通過的貸款項目未符「促進地方發展、吸引投資」的設立宗旨,要求財政部積極輔導地方並嚴格篩選申貸項目。
- 中央政府債務基金舉新債還舊債:委員提案指出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歷年來以舉新債還舊債方式展延舊債,未能有效去化,有悖預算法及公共債務法立法意旨。
立法委員發言
李應元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預算書未揭露各民營化案件詳細資料,且部分三節慰問金屬違法編列,要求全數刪除。
- 提案要求財政部通盤檢討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及執行妥適性,並研議基金退場機制,因基金財務負擔沉重。
- 提案指出中央政府債務基金以舉新債還舊債方式展延舊債,未能有效去化,有悖立法意旨,應檢討改進。
- 提案要求財政部、所屬單位及地方建設基金管理會應積極輔導地方提出符合設立宗旨之建設,並嚴格篩選申貸項目。
薛凌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財政部洽行政院主計總處研議全數依法註銷以往年度保留的釋股收入預算保留數,因其不符會計法、預算法規定且已逾決算法期限。
- 提案指出地方建設基金近5次會議通過的貸款項目未符設立宗旨,要求財政部積極輔導地方並嚴格篩選申貸項目。
相關人員回應
張盛和 財政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潘維剛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財政部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財政部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1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
- 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預算案中,支應民營化前退休人員退休撫卹給付等89億2,423萬8,000元部分,有委員提修正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 通過決議2項,要求財政部研議註銷以往年度保留的釋股收入預算保留數,並通盤檢討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及研議基金退場機制。
- 地方建設基金業務總支出減列「用人費用」之「正式員額薪資」19萬5,000元,其餘照列。
- 地方建設基金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減列「一般建築及設備」50萬3,000元,其餘照列。
- 通過決議1項,要求財政部、所屬單位及地方建設基金管理會積極輔導地方提出符合設立宗旨之建設,並嚴格篩選申貸項目。
- 通過決議1項,要求檢討中央政府債務基金以舉新債還舊債方式展延舊債的問題。
討論事項四
審查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 (中國輸出入銀行、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核心議題
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中,中國輸出入銀行及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含臺灣銀行、臺銀人壽、臺銀綜合證券、臺灣證券投資信託)的營業部分。
相關爭議
- 臺灣銀行東台及離島服務人員僻地津貼編列不當:李應元委員提案指出臺灣銀行東台加給按職等訂定不同月支標準不合規定,且96年合併後調高加給幅度過大,建議改依「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標準編列。
- 臺灣銀行單身宿舍閒置及管理費偏低:李應元委員提案指出臺灣銀行台北市以外地區的單身宿舍入住率低、閒置浪費,且宿舍使用費及管理費偏低,無法支應修繕維護費,要求檢討改善。
- 軍公教18%優惠存款資訊透明度不足:李應元委員提案要求臺灣銀行3日內提供「軍公教人員18%優惠存款」的存款人數、帳戶數、補貼與代墊利息金額等資料,並建議銓敘部按季揭露於網頁供全民檢視。
立法委員發言
李應元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臺灣銀行東台加給按職等訂定不合規定,且合併後調高加給幅度過大,建議改依「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定標準實支數編列。
- 提案指出臺灣銀行單身宿舍在台北市以外地區入住率不佳或閒置,且使用費及管理費偏低,造成資源浪費,應儘速檢討改善。
- 提案要求臺灣銀行於3日內提供「軍公教人員18%優惠存款」之存款人數、帳戶數、補貼與代墊利息金額等資訊,並建議銓敘部按季揭露於網頁,以供監督問政參考。
相關人員回應
張盛和 財政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翁重鈞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財政部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財政部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1週內送交本委員會,並分送相關委員。
- 中國輸出入銀行營業總支出減列「臨時人員薪資」300萬元及「會費」90萬元,共計減列390萬元。
-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營業總收入增列臺灣銀行「金融保險收入」項下「外幣兌換利益」1億8,563萬8,000元,並減列「租金與利息」之「房租」100萬元,同時配合減列臺灣銀行「其他營業收入」項下「什項營業收入」100萬元。
- 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營業總支出減列「服務費用」之「水電費」936萬2,000元、「材料及用品費」之「用品消耗」200萬元、「租金與利息」之「房租」100萬元,及臺銀人壽「管理費用」項下「服務費用」300萬元,共計減列1,536萬2,000元。
- 通過決議3項,包括要求臺灣銀行改依「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標準編列僻地津貼、檢討改善單身宿舍閒置問題及管理費偏低、以及要求臺灣銀行提供軍公教18%優惠存款相關資訊並建議按季揭露。
討論事項五
繼續併案審查「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計20案
核心議題
- 繼續逐條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共20案「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草案」,核心議題涵蓋各級政府財政收支調劑原則、國稅與地方稅劃分、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比例與公式、地方財政努力指標、社會福利支出負擔歸屬、以及對地方政府補助款的運用與監督等。
- 主要爭議點在於如何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總額,以及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給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特別是考量升格直轄市後對地方財政的影響及城鄉發展的平衡。
相關爭議
- 所得稅統籌分配比例爭議:行政院版建議所得稅總收入6%統籌分配,但民進黨黨團及其他委員提案要求提高至10%或20%,認為應擴大分配規模以因應地方財政需求。
-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總額是否做大:吳秉叡委員指出,若財劃法未能把餅做大,各地方政府將持續面臨財政困窘,主張民進黨團版本應較行政院版多釋出1,159億元,但財政部部長張盛和表示中央財政額度有限。
- 直轄市升格對財政分配的影響:吳秉叡委員提案要求每增設一直轄市或準直轄市,應自所得稅總收入增加提撥10%納入統籌分配稅款,以避免分配混亂,並質疑主計總處未能提供升格後人事經費增加的詳細數據。
- 土地增值稅歸屬與城鄉差距:行政院版建議土地增值稅全部歸地方,以鼓勵地方財政努力;但親民黨黨團及李應元委員擔憂此舉將加劇城鄉差距,建議將50%或全額納入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以進行調節。
-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指標的授權與明定:行政院版建議分配指標授權財政部訂定,但曾巨威委員建議將分配架構改為三區塊,直接將「各縣市最有利指標」納入分配,以更明顯反映地方特色。
- 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中原鄉地區的常態性經費保障:高金素梅委員提案要求在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中明列1%給原鄉地區作為國土保安及災害防救的常態性基礎建設經費,以避免重複編列預算及應對風災損害,但財政部部長張盛和認為常態性經費不宜置於應急用的特別統籌款。
- 社會福利支出負擔歸屬:吳秉叡委員主張國民年金法、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等法定社會福利支出應由中央政府負擔,而非列入地方政府的基準財政需要額,以避免地方財政被「灌水」。
立法委員發言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堅持民進黨黨團主張,將所得稅20%及貨物稅10%納入統籌分配稅款,以擴大分配給地方政府的財源。
- 提案要求每增設一直轄市或準直轄市,應增加所得稅總收入10%納入統籌分配稅款總額,防止任意增設直轄市。
- 主張國民年金法、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等法定社會福利支出應由中央負擔,不應計入地方政府的基準財政需要額。
- 建議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98%列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2%列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並設立平準基金以穩定年度稅款分配。
- 強調財政努力的定義應重新釐清,避免大都會地區因大型投資案而獲得過多分配,導致城鄉差距擴大。
- 建議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辦法應由財政部、中央主計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共同擬定」,而非僅「洽商」,以提高對地方的尊重。
- 提案要求計畫型補助款的經費核定與執行應按季公告並上網登載,以確保資訊公開透明。
李應元 立法委員
- 贊成財政部對第四條原則性文字的看法,但建議加強「縮小城鄉差距」的政策目標敘述。
- 建議土地增值稅收入的50%提撥作為統籌分配稅款,以調劑直轄市與一般縣市(特別是農業縣)之間的城鄉差距,平衡地方自主努力與全國資源投入的成果分享。
- 建議將高金素梅委員所提「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應優先支應原住民族地區等國土保安及災害防救事項」的文字補充至行政院條文,並具體化為其數額不低於中央特別統籌款的四分之一。
- 建議在縣統籌分配鄉(鎮、市)的公式中,應參酌中央分配給縣的相關指標,如農林漁牧人口數或土地面積,以確保分配有依據且公平,避免縣長隨個人好惡分配。
- 建議在計畫型補助款中增列「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之重大事項」,不必然全都配合中央,可由地方自主提出重大計畫爭取補助。
- 建議在基本設施經費中,除了土地面積、公共設施面積外,應加上「處理重大基本工業及環境衝擊及其他應加計之項目」的規定,以反映地方因承擔工業發展所付出的代價。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強調中央應將所得稅統籌分配比例維持現行法令的10%,以實現把餅做大和充分下放權力的修法目的,避免因縮減比例而導致地方分不平。
- 指出中央一方面說要釋出財源,另一方面卻將所得稅統籌分配比例縮小4%,是「為德不卒」。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主張土地增值稅應回歸地方,但為避免城鄉發展不均,應以最高比率平均合理地處理城鄉問題,讓全國所有縣市公平分享成長利益。
- 認為財政部將「財政努力」定義為符合市價調整土地價值是不當的人為設限,應秉持漲價歸公原則,並關切16個縣市(特別是7個財政警戒縣市)的財政權益。
- 支持將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超徵部分用於彌補地方財政落差,確保縣市不會因分配而受損。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關切土增稅在雲林、嘉義、彰化等財政狀況較差地區的徵收情況,希望財政部提供詳細數據,避免「從中央看天下」造成地方困境。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認為在6都占全國人口70%的情況下,土增稅若以50%、50%分配恐有問題,應合理分配。
曾巨威 立法委員
- 建議財政部在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架構中,除了基準財政需求和財政努力績效外,應增設第三個區塊,直接採用「各縣市最有利指標」來分配,以更明顯地反映地方政府的個別特色與需求。
- 關切一般性補助款的定義與範圍,特別是與「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中一般性教育補助的衝突,要求主計總處釐清並處理。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在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中明列1%給原鄉地區作為國土保安及災害防救的常態性基礎建設經費,以解決原鄉長期基礎建設不足導致災害頻繁重建的問題,並避免縣府不提計畫就無補助的困境。
- 指出原鄉地區長期以來財政不足,鄉道、農路建設經費及橋樑維護均有問題,且併校問題嚴重,要求主計總處提供相關資料。
- 質疑縣政府在分配縣統籌稅款給鄉鎮市時,鄉長不敢與上司協商,導致分配不公,建議中央應承擔分配責任或訂定更明確的分配規範。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認為由縣政府協調鄉(鎮、市)公所訂定統籌分配公式,在體制上和權利分配上是不平衡的,因鄉鎮市是獨立法人,且縣長整合分配時可能存在不公,建議此責任應由中央承擔。
- 指出若不限定一般性補助款用途,完全授權地方自主分配,雖然有彈性,但也可能導致地方政府對社福或重大建設的偏廢,對弱勢照顧不公。
鄭天財Sra.Kacaw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中央各主管機關「應」編列計畫型補助款協助原住民族及原住民族地區均衡發展,而非行政院版本之「得」編列。
- 提案要求中央對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公所推動重要建設及專案性計畫,應「全額補助」,因原鄉自有財源極少,難以負擔配合款。
相關人員回應
張盛和 財政部部長
- 回應擴大統籌分配稅款規模問題時指出,行政院版已較現制多放出1,381億元,總額達3,476億元,而民進黨版要求再多釋出1,159億元,中央財政額度有限。
- 針對吳秉叡委員關於直轄市升格後增加所得稅統籌分配比例的提案,表示10年內新增直轄市機率不大,且法規可能再修,建議暫不納入。
- 說明雖然所得稅統籌分配比例從10%降至6%,但營業稅已100%歸地方,且整體統籌分配稅款總額是增加的,應全面看待。
- 解釋土地增值稅全歸地方是為鼓勵地方政府調整公告現值,以提升財政努力。
- 說明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旨在應付緊急與重大事件,常態性經費(如原鄉基礎建設)應透過計畫型補助款處理,並表示可研究在第28條中保障原鄉的補助金額。
- 說明縣統籌分配給鄉(鎮、市)的機制,現行已有,新制將強化為縣政府需「洽商」鄉(鎮、市)公所訂定透明公式並報財政部備查,若縣政府違反規定,財政部可暫緩撥款或直接撥付鄉(鎮、市)。
凌忠嫄 財政部國庫署署長
- 說明第九條修正重點是刪除原條文第二項,將土地增值稅徵起收入20%由中央統籌分配的規定刪除,改為全部歸地方,不再納入中央統籌分配稅款。
- 說明第十條修正意旨為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及縣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方式授權訂定,其中縣分配給鄉(鎮、市)的公式化款項不得低於90%,且須於會計年度開始前3個月通知鄉(鎮、市)公所。
- 說明第十一條修正重點包括中央統籌分配稅款96%為普通、4%為特別,普通款85%優先彌補財政差短,15%依財政努力績效分配,指標授權訂定,並保障既有財源。
李國興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處長
- 說明第十二條修正重點是將現行與各縣市運作的基準財政需要額項目(包括人事費、辦公費、員警加班費、民代費用、公教保險補助、社會福利支出、高中職以上教育支出、公立醫療院所補助)正式納入條文定義。
- 指出若增加地方基本財政支出項目而未搭配收入面增加,將導致中央彌補地方財政缺口擴大。
- 說明財劃法中一般性補助款的定義與「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中的定義存在歷史演變與衝突,目前財劃法已傾向指定用途,而教育經費管理委員會運作良好。
- 說明計畫型補助款(包括競爭型補助)是編列在各部會中,由主管部會訂定補助原則供地方政府申請。
- 說明第二十八條是新增條文,旨在加強原住民及原住民地區的發展,透過計畫型補助款補助相關事項,並可討論是否保障特定金額。
相關後續
- 第一章章名、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二章章名、第一節節名、第六條、第七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節節名、第十九條、第三節節名、第二十條、第四節節名、第二十一條、第五節節名、第二十二條、第六節節名、第二十三條、第七節節名、第二十四條、第八節節名原則通過。
- 現行法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節節名、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條次照行政院提案刪除。
- 第四條照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通過。
- 委員李應元等23人提案新增第四條之一及委員林岱樺等22人提案新增第四條之一,不予增訂。
- 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其他未討論部分均保留,擇期再審。
- 第十條原則修正通過,修正內容為第三項第四行「由縣政府」以後的文字修正為「由縣政府本調劑財政盈虛原則並參照前項分配辦法之指標,洽商鄉(鎮、市)公所後定之。」。
- 民進黨黨團提案第十七條原則修正通過,修正內容為第二項末刪除「學者專家、」五字。
- 委員提案新增第十六條之二保留,併行政院提案第二十六條討論。
- 委員鄭天財提案第三十條之一及第三十條之二,併行政院提案第二十八條保留。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18102
- 卷/期/冊
- 101/81/2
- 發布日期
- 2012-12-20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