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政治獻金法修正案審查、原民會預算爭議及政務委員列席權責辯論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11-28會議日期:2012-11-29

本次會議接續審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2013年度預算及相關基金收支案,並審查多項「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聚焦於捐贈額度、返還繳庫期限與政黨捐贈規範。會議期間,因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瑩雪未依委員會決議列席說明原住民族相關事務,引發立法委員強烈不滿,導致預算審查進度受阻,並就政務委員列席備詢權責問題進行激烈辯論。

討論事項一

審查「政治獻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七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修正政治獻金法,以解決實務運作中捐贈者與受贈者面臨的困擾,特別是關於不符規定獻金的返還與繳庫期限、虧損企業捐贈標準、多合一選舉下的捐贈額度限制,以及政黨對所屬候選人捐贈上限的公平性問題。
  • 核心目標是提升政治獻金的透明度,確保選舉競爭的立足點平等,並避免因法規不符實情而導致的違法或不公現象。

相關爭議

  • 不符規定獻金返還及繳庫期限:立法委員認為現行1個月期限過短,選舉期間難以查證,建議延長至申報日或選後2個月;內政部則認為應維持現行規定以避免資金被挪用,但承諾檢討查詢平台。
  • 虧損企業捐贈標準:立法委員建議將「累積虧損」修正為「淨值低於資本額」,認為更能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內政部則堅持「累積虧損」標準,認為其更直接反映企業營運能力,並可避免利益輸送。
  • 多合一選舉捐贈額度限制:立法委員普遍認為現行個人及企業捐贈總額上限不符多合一選舉實況,導致資金集中,建議依選舉種類倍數調整;內政部同意有調整空間,但強調應維持小額捐贈原則。
  • 政黨對候選人捐贈上限:立法委員強烈主張應增訂政黨捐贈候選人上限,以避免擁有龐大黨產的政黨造成不公平競爭;內政部則以民主先進國家少有此限制為由,建議審慎考量,引發委員質疑其立場。
  • 捐贈者免罰規定:立法委員建議若受贈者已返還或繳庫,捐贈者應免罰;內政部認為若已繳庫則捐贈行為已完成,不宜免除處罰。
  • 政治獻金申報透明度與稽核:委員質疑現行政治獻金法僅能規範誠實申報者,對於檯面下現金往來難以有效稽核,導致透明度不足。
  • 非選舉期間政治獻金收受:委員建議應考量允許公職人員在非選舉期間收受政治獻金,以支持專業問政,並規範其來源合理性,避免檯面下收受。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認為政治獻金法第15條規定的1個月返還期限過短,不符選舉實務,候選人難以在兵荒馬亂的選舉期間完成審核與返還。
  • 批評內政部與監察院建置的「政治獻金不得捐贈者資料整合平台」不夠清楚透明,使用專業語言,導致行政人員難以操作。
  • 主張應將不符規定政治獻金的返還時間延後至申報日,讓會計師有時間檢查複核,避免捐贈者與受贈者無辜受罰。
  • 強調法律不應以「防賊抓賊」的心態制定,應體恤候選人困擾,並呼籲內政部支持修正案。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承認政治獻金法立法品質不佳,存在不符社會常情的規定,造成實務運作上諸多問題。
  • 提議將不符規定政治獻金的返還或繳庫期限放寬為選後2個月,讓擬參選人有充足時間查證與申報。
  • 主張增列捐贈者免除處罰的規定,以符合平等原則,避免捐贈者因不知法令而遭受過重處罰(捐贈金額的3倍)。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選舉多為多合一合併選舉,導致政治獻金過度集中於高階或受矚目選區,不利基層或知名度較低候選人募款。
  • 提案應將個人、營利事業、人民團體對不同種類選舉的捐贈總額分開計算,以促進公平選舉,避免非法募款。
  • 批評現行法令對小額捐款及企業捐款設限重重,卻對政黨提供候選人資金毫無上限,造成不公平競爭。
  • 呼籲內政部考量營利事業和人民團體的捐贈額度也應分開計算。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強調政治獻金法應與時俱進,因應多合一選舉趨勢進行修正。
  • 認為多項選舉同時辦理,導致民眾有限的政治獻金過度集中於高階公職選舉,不利基層選舉及社會公正人士參選。
  • 建議將個人每年捐贈總額上限,依當年度選舉項目總數乘以10萬元為上限,以鼓勵小額捐款,取代財團挹注。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政治獻金法第18條之1,要求政黨捐贈所屬候選人應訂定上限額度,以避免政黨財力差異造成不公平競爭。
  • 引用數據指出國民黨對黨籍立委候選人的捐贈遠高於民進黨,顯示政黨資源懸殊,影響公平競爭基礎。
  • 批評內政部報告對此條文的說明過於含蓄且邏輯不通,質疑其「為贏什麼都可以」的心態。
  • 強調台灣現況下,應創先例限制政黨捐贈,以避免國民黨利用黨產造成不公平競爭,並建議增列罰則以確保條文效力。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由常任文官說明牽涉政治價值的提案不恰當,要求政務官列席。
  • 強力批判國民黨擁有龐大黨產,透過黨產收益補助候選人,造成選舉嚴重不公平,並要求內政部舉例民主先進國家是否有類似情況。
  • 指出國民黨對立委候選人補助金額遠超民進黨,甚至有候選人補助款超過競選經費上限,質疑內政部對此不公平競爭視而不見。
  • 強調面對台灣獨特的不公平現象,應創先例制定限制黨產補助的條文。

張慶忠 立法委員

  • 建議應對選舉旗幟和看板進行約束,避免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並認為選罷法可適度修正。
  • 質疑總統與立委合併選舉導致總統當選與就職時間過長,對政治穩定造成影響,建議修憲或將選舉分開辦理。
  • 針對虧損企業捐贈問題,認為不應由受贈人負責查證,且現行規定不符實際,建議將此條文刪除,回歸公司法由捐贈人負責。

紀國棟 立法委員

  • 批評政治獻金法立法草率、理想性過高且漏洞百出,建議內政部應主動進行大翻修,而非修補丁。
  • 質疑現行「累積虧損企業不得捐贈」的規定不合理,認為應專注於利益輸送而非企業盈虧,且實務上難以查證。
  • 指出政治獻金法存在匿名捐贈化整為零的漏洞,導致法律僅限制誠實者。
  • 建議應趁七合一選舉前檢討政治獻金法,避免捐獻過度集中於高階選舉,使基層選舉募款困難。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同意政治獻金法需要澈底翻修,並詢問內政部預計提出完整版本時間表及方向。
  • 建議政府應在政治獻金查證上扮演更積極主動的角色,例如由政府事前查證捐款人資格再轉交候選人,而非事後懲罰。
  • 建議針對多合一選舉,應將捐贈額度依選舉種類分開計算,而非提高總額,以避免資金集中於少數候選人。
  • 認為個人捐款上限10萬元已久未調整,應考量物價上漲因素,但若為多合一選舉則可適度調整總額而非單一額度。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指出政治獻金法裁罰項目最多為超限捐贈、虧損捐贈和逾期申報,認為這些項目有修正必要。
  • 質疑政治獻金法透明度不足,可能導致「檯面上報獻金,檯面下收現金」的現象,未能有效達到立法目的。
  • 批評政黨捐贈候選人無上限的規定,造成政黨間和候選人立足點不平等,特別是擁有黨產的政黨具有不公平優勢。
  • 建議應考慮允許公職人員在非選舉期間收受政治獻金,以支持專業問政,並加強稽核制度,避免優秀但無兼職的委員無法獲得資助。

張曉風 立法委員

  • 認為選舉不應只關注候選人收支,而應重視選舉制度本身及民眾的選舉教育。
  • 建議應設立一個公正的平台,讓民眾捐款支持選舉教育活動,或透過指定轉交給候選人,提升透明度。
  • 指出現行政治獻金法可能導致「大黨恆大,小黨恆小」的生態不平衡,不利民主多元發展。
  • 呼籲所有捐贈者名單應公開透明,並隨時公布各候選人募款狀況,讓選舉在更好的監控與長期教育下進行。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質疑國民黨的黨營事業股利收入作為政治獻金來源,造成與民進黨等政黨在選舉資金上的巨大差距,嚴重影響選舉公平性。
  • 指出馬總統曾承諾選舉以募款為主不使用黨產,但實際申報顯示其仍大量利用黨產進行選舉,是「自打嘴巴」。
  • 強調政黨財富不應成為選舉競爭條件,要求內政部禁止政黨以黨產作為政治獻金來源,以符合公平競爭原則。
  • 明確指出朋友贊助造勢活動或文宣品支出屬於政治獻金,必須申報;若未申報則違法,並舉例國民黨相關活動未申報疑慮。
  • 強調財團法人依政治獻金法不得捐款,若基金會透過活動資助候選人,則基金會及候選人均涉嫌違法,要求內政部嚴謹修法規範。

徐欣瑩 立法委員

  • 認為政治獻金法對有心從政者限制過大,質疑個人捐款上限10萬元過低,與企業100萬元上限不符比例,建議個人上限可提高至50萬元。
  • 建議針對多合一選舉,應將捐款額度依公職人員選舉種類分列計算,例如七合一選舉可視為7次獨立選舉,以解決資金分配問題。
  • 批評內政部宣稱的查證機制不便利,實務上難以查證虧損企業或外資捐贈,造成候選人困擾,建議改善查證方式。
  • 建議將不符規定獻金的返還期限延後至選後3個月申報日,以符合實務需求,並考慮對已盡查證義務者的申報不實行為除罪化。

黃文玲 立法委員

  • 引用憲法規定,強調立法院各委員會可邀請政府人員到場說明,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瑩雪有義務就其主管的原住民族相關法案進度到會說明。
  • 批評行政院秘書長陳士魁的態度與前秘書長林益世相似,認為其藐視立法院委員會決議,無權決定政務委員是否列席。
  • 主張若羅政務委員不來會說明,委員會將拒審原民會預算,因法案進度與預算編列密切相關。

相關人員回應

林慈玲 次長 內政部

  • 針對虧損企業捐贈,建議維持現行規定,認為「累積虧損」比「淨值」更能反映企業營業能力,且考量保護股東權益。
  • 對於放寬不符規定政治獻金返還及繳庫期限,解釋現行已有查詢平台、書面查詢及延遲時間不計入1個月期限的函示,並認為儘快返還可避免候選人更多困擾。
  • 對於刪除違法收受外資、港資、陸資捐贈不得返還的規定,建議審慎考量,強調此限制旨在避免境外勢力影響國內決策及國家安全。
  • 針對多合一選舉捐贈限額,認同額度可再考量,但希望能維持小額捐贈原則,並指出世界各國對營利事業捐贈趨於嚴格。
  • 對於增列政黨對候選人捐贈上限,指出97年曾有修正案送審但因朝野意見不一未通過,並考量各國立法例未見相關限制,認為是否符合政黨政治原理有斟酌空間。
  • 對於捐贈者免罰規定,認為受贈者若已返還則無捐贈行為,但若繳庫則捐贈行為仍存在,不宜免除處罰。

簡太郎 次長 內政部

  • 同意政治獻金法確有修正空間,並表示內政部已積極舉辦公聽會、座談會,預計下會期提出完整修正版本。
  • 承認1個月的返還期限可能太短,且查證平台不便造成候選人困擾,將納入通盤修法討論,並研究延長申報期限。
  • 解釋虧損企業不得捐贈是為淨化選風,避免當選者予取予求,但承認實務上難以查證,可考慮由捐贈人負責。
  • 同意多合一選舉下個人捐贈額度可適度提高,但傾向分類、分級調整而非調高單一上限,認為個人10萬元上限仍恰當。
  • 針對政黨捐贈候選人無上限問題,承認國民黨黨產數量在世界各國中較多,但仍以各國無相關立法例為主要考量,強調政黨支持候選人為必然功能。
  • 針對公職人員非選舉期間能否收受政治獻金,表示有些國家有此制度,可納入討論,但需確保透明並避免利益輸送。
  • 承認政治獻金法可能導致檯面上報獻金、檯面下收現金的現象,但強調若有人檢舉仍可查處,並同意應使其更透明化、機制化。

陳士魁 秘書長 行政院

  • 說明羅瑩雪政務委員未列席是依行政體制及慣例,因政務委員不負責實際業務,僅負責法案審查,預算審查由主管首長(原民會主委)及行政院秘書長負責。
  • 強調政務委員羅瑩雪僅負責法案審查,不負責預算,且行政院已派負責預算者出席,符合大法官解釋派人說明之義務。
  • 回應委員對羅政務委員有偏見的質疑,表示院長關心此事,將安排與委員見面討論原住民大政策,並會尊重委員意見考慮調整法案審查分工。
  • 承認是其本人決定羅瑩雪政務委員不列席,因判斷其與當日預算議程無關,並強調其作為府會聯絡幕僚長有權責處理此類事務。
  • 承諾會將委員對羅政務委員職務調整的意見帶回向院長報告,並檢討法案分工表。

孫大川 主任委員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 表示對於原住民族自治法及土海法相關問題,自己都能回答。
  • 確認原住民族自治法及土海法的審查由羅瑩雪政務委員主持,目前仍在溝通當中。

相關後續

  • 內政委員會將另定期舉行會議,繼續進行對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的詢答。
  • 針對行政院秘書長陳士魁決定羅瑩雪政務委員不列席的行為,委員會口頭譴責其踰越權限,藐視國會決議。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20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含附屬單位預算及基金)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接續審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其所屬文化園區管理局、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等20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 審查過程中,因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瑩雪未依委員會決議列席說明原住民族相關事務,引發委員對其職權、行政院對立法院尊重程度及原住民族事務政策偏見的激烈質疑,導致預算審查進度受阻。

相關爭議

  • 羅瑩雪政務委員未列席備詢:委員會已決議邀請羅政務委員就原住民族相關事務說明,但其未出席。行政院秘書長陳士魁解釋政務委員不負責實際業務,且預算審查應由主管首長負責,引發委員對行政院藐視國會決議的強烈不滿。
  • 政務委員列席權責爭議:立法委員引用大法官釋字第461號解釋,主張委員會決議邀請任何公務員都應列席備詢,質疑行政院秘書長無權決定政務委員是否出席,認為其踰越職權。
  • 羅瑩雪政務委員對原住民事務的偏見:多位原住民立法委員表達對羅政務委員在原住民族自治法、土海法審查及相關政策上持有偏見和保守立場的不滿,認為其不了解原住民文化與生活習俗,要求行政院撤換其職務。
  • 預算審查與法案進度關聯性:立法委員認為原民會預算編列與羅政務委員主審的原住民族自治法、土海法等重大法案進度高度相關,若羅政務委員不說明法案進度,將難以有效審查預算,甚至威脅凍結預算。
  • 行政院溝通誠意不足:委員批評行政院對立法院及原住民委員的訴求置之不理,未正面回應撤換羅政務委員的建議,導致爭議持續半年之久,顯示溝通誠意不足。

立法委員發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秘書長所稱「慣例」不符大法官釋字第461號解釋,強調委員會決議邀請部會首長應到會說明。
  • 要求行政院秘書長說明其依據哪條法律決定政務委員羅瑩雪不列席備詢,批評其藐視國會、踰越職權。
  • 指出行政院組織法第12條規定秘書長職掌「院內幕僚事項」,無權干涉委員會決議,並正式提案譴責陳士魁秘書長。
  • 強調政務委員的薪水、特別費來自行政院預算,委員有權了解其工作內容,備詢是憲法義務。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對行政院秘書長的回應表示不滿,強調羅瑩雪政務委員負責協調原民會相關事務,應列席說明相關法案。
  • 指出委員會已於5月24日決議建請行政院撤換羅政務委員在原住民事務上的職位,並曾向陳冲院長反映其對原住民政策的偏激言論和偏見。
  • 要求行政院秘書長給予正面回應,希望陳冲院長能智慧處理,請羅政務委員分管其他事務,不要再管原住民事務。

邱文彥 立法委員

  • 質疑羅瑩雪政務委員是否仍負責原住民事務,若其僅處理法律部分而非政策,則邀請其就原住民事務說明身份不恰當。
  • 要求行政院秘書長釐清羅政務委員是否仍負責原住民族相關業務的法案審查,以確認委員會決議的邀請依據。

吳育昇 立法委員

  • 認為本次會議是審查原民會預算,而非法案,羅瑩雪政務委員與預算編列無關,故不應列席備詢,其未到場是合法行為。
  • 強調預算審查應就事論事,不應將法案審查責任合併,避免轉移預算審查焦點。
  • 指出過去無政務委員列席院本部預算審查的慣例,質疑陳其邁委員將政務委員特別費與列席備詢掛鉤的論點。
  • 建議在所有委員發言完畢後進行協商,以節省時間並避免預算審查受阻。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指出羅瑩雪政務委員對原住民事務的偏見嚴重影響政策推動,導致原民會預算審查產生爭議。
  • 強調政務委員在原住民政策方向上扮演重要角色,曾有政務委員阻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 承認立法院從未有政務委員參與預算審查的慣例,但認為羅政務委員影響的政策與預算仍有關係。
  • 呼籲行政院應慎重面對原住民立委的訴求,專案處理羅政務委員問題,避免原民會預算受影響。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對立法委員質詢的重視程度,認為行政院對羅瑩雪政務委員問題的答覆是「唬弄、藐視國會」。
  • 批評行政院長陳冲對原住民事務的理解不足,缺乏政治家視野,未能解決羅瑩雪政務委員的問題。
  • 指出羅政務委員影響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廬山溫泉等原住民相關問題,行政院漠視原住民權益。
  • 建議行政院撤換羅瑩雪政務委員負責原住民業務的職務,改由更了解原住民事務的政務委員負責,並要求行政院在3天內答覆。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表示羅瑩雪政務委員對原住民狀況完全不了解,卻負責相關法案審查,導致溝通困難且影響原住民法案推動與未來發展。
  • 批評行政院至今對羅政務委員問題無動於衷,耗費大量時間,導致原民會預算審查受阻。
  • 呼籲行政院應調整羅政務委員的職務,改派了解原住民事務的政務委員負責,以避免藐視立法委員及原住民鄉親。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引用行政院長陳冲「全面溝通」的說法,認為邀請羅政務委員列席是溝通過程,行政院不應違法拒絕。
  • 指出原民會主委孫大川在羅政務委員問題中處境艱難,呼籲應處理羅政務委員的譴責或撤換案,讓原民會預算順利過關。

相關人員回應

陳士魁 秘書長 行政院

  • 說明羅瑩雪政務委員未列席是依行政體制及慣例,因政務委員不負責實際業務,僅負責法案審查,預算審查由主管首長(原民會主委)及行政院秘書長負責。
  • 強調政務委員羅瑩雪僅負責法案審查,不負責預算,且行政院已派負責預算者出席,符合大法官解釋派人說明之義務。
  • 回應委員對羅政務委員有偏見的質疑,表示院長關心此事,將安排與委員見面討論原住民大政策,並會尊重委員意見考慮調整法案審查分工。
  • 承認是其本人決定羅瑩雪政務委員不列席,因判斷其與當日預算議程無關,並強調其作為府會聯絡幕僚長有權責處理此類事務。
  • 承諾會將委員對羅政務委員職務調整的意見帶回向院長報告,並檢討法案分工表。
  • 說明政務委員羅瑩雪因法律專業,負責審查原住民族自治法及土海法等相關法案,但法案能否通過仍需經院長和院會決定,其僅為主審政務委員。
  • 強調行政院內部高度重視委員對羅政務委員問題的反映,將安排院長與委員面對面溝通,並給予答覆。

孫大川 主任委員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 表示對於原住民族自治法及土海法相關問題,自己都能回答。
  • 確認原住民族自治法及土海法的審查由羅瑩雪政務委員主持,目前仍在溝通當中。

相關後續

  • 內政委員會堅持第15次會議決議,要求羅瑩雪政務委員必須列席下次預算審查會議,除非她已不再負責原住民族自治法與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的審議工作。
  • 議事人員將寄送開會通知給羅政務委員,要求其受邀到會備詢。
  • 召委口頭譴責行政院秘書長兩度違反委員會決議的行為。

原始資料

公報
1018202
卷/期/冊
101/82/2
發布日期
2012-12-22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