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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預算與刑法修正:聚焦易科罰金、更生保護、犯保預算及K他命問題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12-03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包括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臺灣更生保護會、福建更生保護會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預算,並討論行政訴訟法及刑法修正草案。會議重點涵蓋急難救助貸款免保證人、矯正機關管理與人權、更生保護與犯保協會預算透明度及成效、以及刑法數罪併罰易科罰金爭議與K他命毒品氾濫問題。多項預算項目被凍結,並要求相關單位提出檢討報告或修正方案。

討論事項一

審查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收支部分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本次審查聚焦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主管之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102年度預算收支,並討論簡化急難貸款申請流程,特別是針對保證人制度的檢討。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研究無需覓具保證人,以便利公教人員申請急難貸款,落實政府照顧美意。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基金運用計畫、總收入、總支出及本期賸餘均照列。
  • 通過決議建請研究公教人員急難貸款無需覓具保證人,以簡化申請流程。

討論事項二

審查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非營業部分關於法務部主管「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部分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102年度預算收支,深入討論基金管理會組成、收容人生活設施(如沐浴熱水供應)、技能訓練成效、疾病醫療費用編列,以及監所人權與作業基金定位等議題。
  • 核心問題還包括如何提升收容人就業導向技能訓練、加強自營作業產品開發與成本控管、解決教化人力不足及高再犯率,並檢討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以確保人權相關經費回歸公務預算。

相關爭議

  • 基金管理會組成:尤美女委員指出管理會學者專家委員人數不符規定。
  • 收容人沐浴問題:尤美女委員反映部分監所未每天供應適當溫度熱水沐浴,有害收容人健康。
  • 技能訓練成效與就業導向:尤美女及王惠美委員指出監所技能訓練與就業市場需求脫節,就業助益有限。
  • 收容人醫療費用編列:吳宜臻、謝國樑、王惠美委員認為二代健保施行後收容人醫療費用支出將減少,現行編列金額偏高應刪減或凍結。
  • 羈押被告與受刑人待遇:尤美女委員指出受羈押被告與受刑人待遇相去不遠,不符國際人權標準及無罪推定原則。
  • 矯正基金經費來源與性質:柯建銘、吳宜臻、尤美女、潘孟安委員提案質疑收容人基本人權相關經費不應於作業基金編列,應回歸法務部矯正署公務預算。
  • 監所作業自營比例與管理:王惠美委員建議提高自營作業比例以增加收入,林國正委員則指出自營作業產品成本差異大、材料管理不實等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基金預算,要求法務部改善基金管理會學者專家人數不足問題。
  • 提案凍結基金預算,要求法務部改善監所收容人沐浴情形。
  • 提案凍結基金預算,要求法務部提出更高就業導向的技能訓練規劃。
  • 提案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提出改善監所人權並區分受羈押被告與受刑人待遇的規劃。
  • 提案要求法務部研究修正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將收容人基本人權經費回歸公務預算。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或刪減收容人疾病醫療費用,並要求提出支出報告。
  • 提案要求法務部研究修正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將收容人基本人權經費回歸公務預算。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收容人疾病醫療補助費用,要求法務部重新評估設算。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提案刪減並凍結收容人疾病醫療補助費用。
  • 提案要求法務部提出更高就業導向的技能訓練規劃。
  • 提案要求法務部提高監所自營作業比例至少達50%,並積極鼓勵開發特色產品及評估農產品生產計畫。
  • 提案要求法務部修正監獄作業管理人員獎勵金發給辦法,改以勞務負擔為依據。
  • 提案要求法務部積極推行監所受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

林國正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督促監所改善自營作業產品審核、成本控管及材料管理不實問題。
  • 提案要求法務部研擬改善教化人力不足、再犯率攀升問題,並請臺灣更生保護會增加在監教化輔導業務。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研究修正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將收容人基本人權經費回歸公務預算。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修正監獄作業管理人員獎勵金發給辦法,改以勞務負擔為依據。
  • 提案要求法務部積極推行監所受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並於決算報告說明績效。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業務總支出減列「管理及總務費用」中「旅運費-國外旅費」37萬9,000元,其餘照列。
  • 凍結基金102年度「管理及總務費用」1,306萬3,000元十分之一,要求法務部聘請符合規定之委員並報告後始得動支。
  • 凍結基金102年度「業務外費用」1,000萬元,要求法務部改善監所收容人沐浴情形並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凍結基金102年度「業務外費用」中「服務費用-專業服務費」1,000萬元,要求法務部提出更高就業導向之技能訓練規劃並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 凍結基金102年度「業務外費用」中補貼收容人疾病醫療費用1,100萬元,要求法務部報告後始得動支。
  • 通過決議要求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5月前提出改善監所人權並區分受羈押被告與受刑人待遇之規劃,並進行專案報告。
  • 通過決議要求法務部矯正機關應加強技能訓練之就業導向。
  • 通過決議要求法務部應提高自營作業比例至少達50%,並積極鼓勵開發特色產品及評估農產品生產計畫。
  • 通過決議要求法務部應督促監所積極改善自營作業產品審核及成本控管,並核實管理耗材與存料。
  • 通過決議要求法務部研擬改善教化人力不足問題,透過增募志工等方式加強教化輔導,並請臺灣更生保護會增加提供在監教化與諮商輔導業務。
  • 通過決議要求法務部於半年內研究修正「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將收容人基本人權相關經費回歸公務預算。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修正監獄作業管理人員獎勵金發給辦法,改以勞務負擔為依據。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積極推行監所受刑人被告作業獎勵金發給辦法,並於本年度決算報告說明執行績效。

討論事項三

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102年度預算書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臺灣更生保護會102年度預算,主要關切會議費用過高、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運用透明度與效益、更生人就業輔導成效不彰,以及預算書編製過於簡略等問題。
  • 核心議題包括要求建立透明化監督機制、重新檢討預算配置、提升就業輔導專案規劃,並改善預算書編製方式以符合立法院審查要求。

相關爭議

  • 會議費用過高:潘孟安委員指出會議經費高達753萬5,000元,遠高於間接保護及暫時保護經費,預算應撙節開支。
  • 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運用不透明:尤美女、吳宜臻、王惠美委員指出這些重要收入來源運用情形缺乏公開資訊,且宣導費用佔比過高,影響公益性。
  • 認罪協商判決金缺乏執行作業規範:尤美女委員指出法務部會同司法院至今未訂定相關規範,導致資源運用無一致標準。
  • 預算書編製簡略:王惠美、吳宜臻、尤美女委員指出預算書未比照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編製,內容過於簡略,限縮立法院審查權,且未提供董監事及主管薪資福利等資料。
  • 更生人就業輔導成效不彰:尤美女委員指出近年輔導就業人數偏低且成長停滯,協力廠商轉介就業率低,亟待加強專案規劃。
  • 管理費用效益不彰:吳宜臻委員指出工作成果未能具體反映成效,管理方式應檢討,工作目標值應重新修正。
  • 更生人貸款逾期嚴重:王惠美委員指出創業小額貸款逾期率高達61.58%,催收款項未覈實列帳,質疑未積極催收。

立法委員發言

潘孟安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會議費用十分之一,要求檢討報告,因會議經費遠高於保護經費,應撙節開支。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預算,要求建立透明化監督機制並公告收支執行情形。
  • 提案凍結認罪協商判決金預算,要求法務部會同司法院訂定執行作業規範,並公開相關資訊。
  • 提案凍結間接保護費三分之一,要求提出更生人就業輔導改善措施及專案成效,因輔導就業成效不彰。
  • 提案凍結管理費用,要求提出符合立法院決議之預算書編製內容及董監事、主管學經歷及薪資待遇福利等資料。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緩起訴處分金支出2,000萬元,因宣傳費用高於保護費用,比例失衡,應撙節支出。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事業外費用三分之一,要求提出具體業務項目之經費配置專案報告,因預算書編列草率。
  • 提案凍結管理費用,要求提出符合立法院決議之預算書編製內容及董監事、主管學經歷及薪資待遇福利等資料。
  • 提案要求臺灣更生保護會就逾期貸款案件全面清理,並積極加強對更生人創業案件之輔導。
  • 提案建議臺灣更生保護會應積極協助更生人規劃設立網路商城或實體展售中心,以助其經濟自立及社會接納。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事業外費用,要求提出預算計畫並建立透明化監督機制,因未明列使用計畫且運用欠缺公開資訊。
  • 提案凍結管理費用二分之一,要求檢討並重新修正102年度工作目標值,因工作成果未能具體反映成效。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應建立緩起訴處分金、認罪協商判決金運用之公開透明化機制,以利立法機關監督審查。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業務總收入、總支出及本期餘絀均照列,固定資產投資200萬元照列。
  • 凍結「會議費用」十分之一,要求提出檢討報告後始得動支。
  • 凍結「緩起訴處分金支出」及「認罪協商判決金支出」預算三分之一,要求提出檢討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 凍結「間接保護費」三分之一,要求提出更生人就業輔導改善措施及專案成效報告後始得動支。
  • 凍結「管理費用」三分之一,要求提出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 通過決議要求臺灣更生保護會自103年起比照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編製預算書,並於102年5月前提出102年度預算具體業務項目之經費配置專案報告。
  • 通過決議要求臺灣更生保護會宜就逾期貸款案件全面清理,並將清理情形之書面資料於102年5月前送交委員會,同時加強對更生人創業案件之輔導。
  • 通過決議要求臺灣更生保護會應積極協助更生人規劃設立網路商城或成立實體商品展售中心,以助其經濟自立。

討論事項四

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102年度預算書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福建更生保護會102年度預算,主要關切管理方式效益不彰、預算書編製簡略、緩起訴處分金運用缺乏透明度等問題。
  • 核心議題包括要求檢討管理方式、改善預算書編製以符合立法院審查要求,並建立緩起訴處分金運用的公開透明化機制。

相關爭議

  • 管理費用效益不彰:吳宜臻委員指出工作成果未能具體反映成效,管理方式應檢討,工作目標值應重新修正。
  • 預算書編製簡略:尤美女委員指出預算書內容過於簡略,限縮立法院預算審查權,且未檢送董監事及主管薪資福利等資料。
  • 緩起訴處分金運用不透明:尤美女、吳宜臻委員指出緩起訴處分金運用缺乏公開資訊,且未明列使用計畫,影響公益性。

立法委員發言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管理費用二分之一,要求檢討並重新修正102年度工作目標值,因工作成果未能具體反映成效。
  • 提案凍結緩起訴處分金,要求提出預算計畫並建立透明化監督機制,因未明列使用計畫且運用欠缺公開資訊。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管理費用,要求提出符合立法院決議之預算書編製內容及董監事、主管學經歷及薪資待遇福利等資料。
  • 提案凍結緩起訴處分金預算四分之一,要求建立透明化監督機制並公告收支運用情形。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業務總收入、總支出及本期短絀均照列,固定資產投資20萬元照列。
  • 凍結「管理費用」三分之一,要求提出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 凍結「緩起訴處分金支出」預算四分之一,要求提出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討論事項五

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2年度預算書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02年度預算,主要關切擴大保護範圍後業務規劃不足、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運用透明度與效益、預算書編製過於簡略,以及服務品質評估資訊缺乏等問題。
  • 核心議題包括要求積極規劃擴大保護業務、建立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判決金的透明化監督機制、改善預算書編製方式,並定期辦理服務品質評估以提升成效。

相關爭議

  • 擴大保護業務規劃不足:尤美女委員指出協會對於擴大保護範圍(如性侵害、家暴、人口販運等被害人)缺乏積極相應的規劃。
  • 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運用不透明且資源錯置:吳宜臻、王惠美、尤美女委員指出此部分收入運用缺乏公開資訊,且宣導及社區生活營費用佔比過高,錯用於犯罪被害預防業務,應回歸公務預算。
  • 認罪協商判決金缺乏執行作業規範:尤美女委員指出法務部會同司法院至今未訂定相關規範,導致資源運用無一致標準。
  • 預算書編製簡略:王惠美、吳宜臻、尤美女委員指出預算書未比照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編製,內容過於簡略,限縮立法院審查權,且未提供董監事及主管薪資福利等資料。
  • 管理及總務費用效益不彰:吳宜臻委員指出工作成果未能反映具體成效,且102年度工作目標值設定偏低,管理方式應檢討。
  • 服務品質評估資訊缺乏:王惠美委員指出協會未定期辦理服務品質評估,導致無從得知服務品質是否提高,無法確實發揮協助宗旨。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保護費用二分之一,要求提出性侵害、家庭暴力、人口販運等被害人保護業務之專案服務及執行情形報告,因對擴大保護業務規劃不足。
  • 提案凍結緩起訴處分金支出二分之一,要求建立透明化監督機制並公告收支運用情形,並減列宣導及社區生活營經費,因運用不透明且資源錯置。
  • 提案凍結認罪協商判決金預算,要求法務部會同司法院訂定執行作業規範,並公開相關資訊。
  • 提案凍結管理及總務費用,要求提出符合立法院決議之預算書編製內容及董監事、主管學經歷及薪資待遇福利等資料。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業務外費用,要求提出預算計畫並建立透明化監督機制,因未明列各項使用計畫且運用欠缺公開資訊。
  • 提案凍結管理及總務費用二分之一,要求檢討並重新修正102年度工作目標值,因工作成果未能反映具體成效且目標值設定偏低。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業務外費用三分之一,要求提出具體業務項目之經費配置專案報告,因預算書編列草率。
  • 提案要求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自103年起比照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編製預算書,並於102年5月前提出102年度預算具體業務項目之經費配置專案報告。
  • 提案建議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應定期辦理充實服務品質之評估資訊,俾確實發揮協助犯罪被害人及其遺屬的宗旨。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應建立緩起訴處分金、認罪協商判決金運用之公開透明化機制,以利立法機關監督審查。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業務總收入、總支出及本期餘絀均照列,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147萬6,000元照列。
  • 凍結「緩起訴處分金支出」及「認罪協商判決金支出」兩項預算五分之一,要求於102年5月前提出整體檢討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 凍結「管理及總務費用」三分之一,要求提出改善報告後始得動支。
  • 通過決議要求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自103年起比照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編製預算書,並於102年5月前提出102年度預算具體業務項目之經費配置專案報告。
  • 通過決議要求法務部應建立緩起訴處分金、認罪協商判決金運用之公開透明化機制。
  • 通過決議建議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應定期辦理充實服務品質之評估資訊。

討論事項六

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一及第一百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透過修正行政訴訟法,建立便民、效率的行政訴訟制度,特別是增訂遠距視訊審理機制,以便利遠隔法院處所的當事人及代理人進行訴訟。
  • 討論還觸及行政訴訟勝訴率低、行政法院被譏為「駁回法院」的問題,以及人民參與行政審判制度的可行性,並質疑最高行政法院「存科分案」制度的合理性與效率。

相關爭議

  • 行政訴訟勝訴率低:林正二委員指出人民勝訴率僅約10%至15%,質疑行政法院有官官相護情形。
  • 人民參與行政審判:林正二委員建議在行政訴訟中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以提升人民勝訴機會並避免官官相護。
  • 最高行政法院「存科分案」制度:鄭天財委員質疑該制度欠缺法制依據,導致案件長期積壓,影響人民訴訟權益。
  • 行政訴訟管轄原則:吳宜臻委員指出「以原就被」原則導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案件量過高,建議檢討管轄分配原則。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訴訟法管轄原則「以原就被」導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案件量過高,建議檢討管轄分配原則。
  • 質疑行政法院法官公法訓練不足,建議加強在職訓練課程內容。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肯定司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認為遠距視訊審理能提升便民、效率與平等。
  • 建議司法院加強司法體制宣導,提升民眾對司法體制的了解與信賴度。
  • 建議司法院鼓勵司法官多行使闡明權,並改善判決書用語艱澀、重複過多問題,使其簡而易懂。
  • 建議司法院應公告判決書,提升民眾查閱便利性,避免誤解。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支持遠距訊問制度,認為對花東等偏遠地區民眾有其必要性。
  • 質疑最高行政法院「存科分案」制度導致案件審理期程過長,且未納入辦案期限計算,要求司法院修正此制度並提供相關數據。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支持行政訴訟法修正條文,但質疑行政法院人民勝訴率低(10%至15%),被譏為「駁回法院」,建議推動人民參與行政審判制度。
  • 書面意見再次強調行政法院人民勝訴率低,質疑官官相護,建議行政訴訟採行人民參與審判制度。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訴訟管轄原則「以原就被」導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案件量過高,建議檢討管轄分配原則。
  • 質疑行政法院法官公法訓練不足,上課時數僅6週不足以應付複雜案件,要求提供在職訓練科目資料。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車禍判例中,法院判決老舊機車折舊不賠修理費,認為判決不合理,應考量民眾感受。
  • 肯定行政訴訟法修正案,但質疑與大陸6省份遠距視訊設備合作進度與預算效益,並擔心Skype使用可能洩密及遠距問案正確性問題。

林國正 立法委員

  • 支持行政訴訟法修正,但認為裁判品質比便民更重要,指出行政法院勝訴率低(6.7%)且訴願及行政訴訟成功率僅約8.7%,人民對司法缺乏信心。
  • 質疑民間司改基金會報告指出行政機關答辯理由與判決理由相似度高達90%的問題,要求司法院正視並研究。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貪瀆案件定罪率特別低,認為起訴不依事實,造成司法資源浪費及人權侵犯,建議從制度面追根究柢。
  • 指出檢察官濫權起訴卻無罰則,導致權力濫用,要求司法院協助立法規範制止濫權起訴。

相關人員回應

姜仁脩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說明行政訴訟法修正旨在便利當事人進行訴訟,利用科技視訊設備進行遠距審理。
  • 回應行政訴訟勝訴率約10%至15%,與德國、日本等國相近,並解釋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原則。
  • 回應最高行政法院「存科分案」制度,稱已加強清理,未結案件比率已大幅降低,目前收案後約2至3個月可分案。
  • 回應行政訴訟管轄原則,指出99年已逐步擴大公務員職務關係及公法保險事件等管轄,未來可再研究。
  • 回應行政法院法官訓練問題,表示有經過專業訓練,且每年持續接受在職訓練。
  • 回應司法院尊重審判獨立,不干預審判核心事項,但會加強宣導。
  • 回應貪瀆案件定罪率低涉及事實認定問題,起訴是檢察官職權,法院是被動審判。

許金釵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

  • 回應德國財務法庭成功率高是因為有庭前討論程序,讓稅務機關和當事人有和解機會。
  • 回應民間司改基金會報告,表示有收到報告,但對案件細節不清楚,會再研究。

相關後續

  • 行政訴訟法第131條修正草案中,第2條第4行「(例如:兩造當事人均同意且事件之性質適當者)」刪除,修正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七

審查本院委員廖正井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刑法數罪併罰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制度的修正,特別是當數罪中包含可易科罰金與不可易科罰金之罪時,應如何處理,以避免不公平現象及符合人權原則。
  • 討論內容涵蓋現行法規對數罪併罰易科罰金的限制、大法官解釋的意旨、易科罰金制度的立法目的,以及是否擴大易科罰金範圍的政策考量。

相關爭議

  • 數罪併罰易科罰金適用範圍:廖正井委員等提案放寬數罪併罰中,即使有不可易科罰金之罪,其他得易科罰金之罪仍可易科罰金,以避免不公平現象。法務部則持保留態度,認為若已有罪需入監服刑,則無避免短期自由刑弊害之必要。
  • 刑法第41條第8項「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文字刪除爭議:法務部認為刪除此文字恐導致應執行刑逾6個月能否易科罰金之爭議。
  • 刑法第50條「已執行完畢者,不在此限」但書爭議:法務部認為若將執行完畢案件排除在併合處罰之外,可能反對被告不利。
  • 刑法第54條「最有利於當事人」但書認定爭議:法務部認為未經法院定應執行刑時,難以判斷是否對被告有利。
  • 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的立法政策:法務部認為擴大易科罰金範圍涉及立法政策,應廣聽各界意見並審慎評估,擔心影響犯罪矯正及國民法律感情。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不滿法務部對修法持不負責任態度,認為已舉辦過公聽會,各界意見已充分反映。
  • 指出現行數罪併罰制度造成不公平現象,例如判決時間點不同導致執行刑期差異,違反平等原則。
  • 主張刑法第41條、第50條及第54條修正草案旨在解決數罪併罰問題,符合人權考量及民意。
  • 批評法務部觀念保守,未能重視民意及學術界對修法的呼籲。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大法官釋字第679號解釋後,法務部對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罰的因應對策。
  • 指出實務上出現不合理情況,即數罪合併後反而不能易科罰金,導致刑期更重。
  • 認為法務部對此問題長期未提出修正案,持保留態度不夠積極。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支持廖正井委員所提刑法第41條修正案,並建議增列第9項,使第八項規定適用於併合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以求公平。
  • 書面意見再次強調應增訂刑法第41條第9項,以適用於修正前確定判決中數罪併罰未執行或執行未畢的情形,符合公平原則及大法官釋字第679號解釋精神。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立場過於僵化,即使個別罪名可易科罰金,但因其中一罪不得易科罰金就導致所有罪名皆不能易科罰金,可能造成不公平。
  • 建議立法技術應思考如何區分輕重罪,避免數罪併罰反而加重輕罪者的負擔,甚至雪上加霜。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認為修法應為全面性考量,而非為特定個人而修。
  • 質疑現行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及第283條聚眾鬥毆罪的構成要件,認為僅依結果認定刑責有問題,應考慮傷害方式(如聚眾、持械)作為不同刑度的審酌依據。
  • 建議參考香港等國有攜械傷人規定,修法明確規範不同行為態樣的傷害罪,以遏止犯罪行為。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支持廖正井委員的修法,認為數罪併罰問題應做調整,並回歸易科罰金和易服社會勞動的創設目的。
  • 強調易服社會勞動制度的成功經驗,認為立法委員的努力解決了監獄人滿為患問題,法務部應調整保守心態。
  • 指出刑法第41條但書應以「惡性重大、能否收矯正效果」作為是否准予易刑處分的重點,而非數罪併罰或刑期長短。

相關人員回應

吳陳鐶 法務部次長

  • 法務部對廖委員正井等所提刑法第41條修正草案持保留態度,認為刪除「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恐衍生實務爭議。
  • 強調易科罰金制度旨在避免短期自由刑弊害,若定應執行刑超過6個月,或其中任何一罪不得易科罰金,則無此弊害問題,不宜擴大易科罰金範圍。
  • 回應數罪併罰範圍,認為現行刑法第50條已有明確標準,將執行完畢案件排除在併合處罰之外可能對被告不利。
  • 回應刑法第54條但書在實務上如何認定,認為未經法院定應執行刑時難以判斷是否對被告有利。
  • 建議將刑法第41條數罪併罰易科罰金問題納入刑法研究修正小組研議,廣聽各界意見後再檢討。
  • 回應刑法第277條傷害罪構成要件,表示目前刑法會將兇器、手段等納入第57條量刑審酌事項,並會請刑法研究修正會研究是否可依委員建議方式規範。

相關後續

本案因法務部將於下星期提到研修小組討論,另定期逐條審查。

討論事項八

臨時提案:針對旺旺集團跨媒體購併案,行政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不依公民與政治權立國際公約第19條及第34號一般性意見之要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媒體被過度掌控或集中在私人控制的集團手上,已損害資訊來源和意見表達的多樣化 (討論事項第七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臨時提案主要關切旺旺集團跨媒體購併案可能導致媒體壟斷,損害資訊來源與意見表達多樣化,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核心議題是要求法務部本於人權公約義務,促請公平會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注意,以防止媒體過度集中控制並促進媒體多元發展。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未有效防止媒體被過度掌控或集中,已損害資訊來源和意見表達的多樣化,違反人權公約。
  • 提案建請法務部向公平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供兩公約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促請注意,以防止媒體壟斷控制,並促進媒體多元。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法務部本於人權公約所負之積極義務,向公平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供兩公約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一般性意見,促請注意,以防止媒體壟斷控制,並促進媒體多元。

討論事項九

廖委員正井等人提案:請法務部正視K他命氾濫之現狀,於一週內提出雷厲風行查緝的具體有效對策方案並執行;並研議加重毒品之製造、運輸、販賣者之刑責,且考量將K他命改列為第二級毒品之可行性,於一個月內研擬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定送立院審議。

核心議題

  • 本次提案主要針對K他命毒品氾濫現狀,要求法務部提出具體查緝對策,並研議加重製造、運輸、販賣者刑責,以及將K他命改列為第二級毒品的可能性。
  • 討論內容涉及K他命提升為二級毒品可能對學生受教權的影響、監獄超收問題,以及如何從源頭管制毒品、打擊金主等實務問題。

相關爭議

  • K他命改列二級毒品:多位委員(廖正井、謝國樑、呂學樟、林國正)強烈呼籲將K他命改列二級毒品以加重刑責並加強管制,法務部則表示已在研議,但需考量對學生受教權及監獄超收的影響。
  • 查緝金主問題:林國正委員指出警方與調查局在毒品案件中常找不到金主,質疑金主成為養案來源,未能有效打擊毒品網絡核心。
  • 法務部對K他命的態度:謝國樑委員批評法務部長期以來對K他命的態度是「包庇」與「擁護」,未能積極解決問題,導致其氾濫。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正視K他命氾濫現狀,一週內提出雷厲風行查緝對策,並研議加重製販運刑責及改列二級毒品,一個月內送立院審議。
  • 指出近年學生吸毒人數暴增,K他命暴增10倍,要求法務部加速掃蕩毒品,像一清專案一樣雷厲風行,讓人民有感。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強烈批評法務部多年來對K他命改列二級毒品的消極態度,認為是「包庇」K他命,導致其氾濫。
  • 指出K他命是動搖國本的毒品,呼籲法務部和馬總統應有魄力解決問題。
  • 建議修法應考量傷害的方式(如聚眾、持械)作為不同刑度的審酌依據,而非單純依結果認定。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支持將K他命改列二級毒品,並建議從源頭管制,加重製販運刑責,同時可探討對施用學生除罪化的可行性。
  • 認為K他命問題可透過立法技術解決,法務部應打開保守心態,找出最好的解決辦法。

林國正 立法委員

  • 提醒法務部若將K他命改列二級毒品,需考量對學生受教權(退學、戒治)及監獄超收(可能增加18,000人入監)的影響。
  • 建議對學生施用應採漸進式處罰,但對轉運、持有、買賣者應加重刑責至二級。
  • 指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未考慮金主問題,金主是養案來源,未能有效打擊毒品網絡核心。

相關人員回應

吳陳鐶 法務部次長

  • 承認毒品問題嚴重,K他命查獲數增加反映施用人數增加及查緝努力。
  • 表示法務部已建議行政院加重毒品製造、販賣、運輸者的刑責,並已送修正草案至行政院。
  • 承諾會加速研擬具體方案處理K他命問題,並規劃連線行動方案。

朱坤茂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 說明部長已指示在2週內提出K他命澈底解決方案,已擬出架構,可能涉及修法。
  • 表示已將K他命提升為第二級毒品的建議提報至本月毒品審議委員會,預計會通過。
  • 指出K他命提升為二級毒品後,需規劃學生觀察勒戒是否在假日或寒暑假執行,以及科刑後如何處理(如易服社會勞動)。
  • 說明方案架構包括召開檢警調會議,從防毒、拒毒、驅毒、戒毒各層面提出對策,並建議由內政部、法務部、教育部、衛生署等部會首長共同召集。

相關後續

  • 將決議案中「一週內」提出對策方案的時間改為「二週內」,修正通過。
  • 要求法務部提出方案後務必雷厲風行執行,並增加李貴敏、鄭天財委員為連署人。

原始資料

公報
1018202
卷/期/冊
101/82/2
發布日期
201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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