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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WTO政府採購協定修訂案:聚焦商機數據、定義與主權爭議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12-03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經濟、交通委員會聯席會議繼續審查WTO政府採購協定(GPA)法律文件修訂案。會議主要針對我國加入GPA後企業爭取商機的細部資料進行說明與釐清,並處理數據不精確、商機定義範圍及中國華為等非會員體納入統計的爭議。同時,委員們也高度關切GPA第87號決議文對我國主權的潛在影響,並提出相關決議案。

討論事項一

審查「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委員會採認通過修正之『政府採購協定』(GPA)法律文件」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旨在繼續審查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的修正法律文件,並針對我國加入GPA後企業爭取到的商機數據、其定義範圍及相關爭議進行補充說明。
  • 會議核心亦包含討論GPA第87號決議文對我國國際地位與主權的潛在影響,以及如何提升我國中小企業參與國際政府採購標案的能力。

相關爭議

  • 商機數據不精確:外交部與經濟部國貿局提供給委員會的商機統計數據存在差異(20億1千餘萬元與20億7千餘萬元),引發主席對行政部門資料核對不嚴謹的不滿。
  • 商機定義與範圍爭議:蕭美琴委員質疑報告中列出的商機多為民間廠商採購,而非各國政府採購案,要求釐清政府採購的定義。
  • 納入非GPA會員體商機爭議:邱議瑩委員質疑為何政府採購清單中包含中國大陸華為等非WTO GPA會員體的採購案,認為此舉有灌水之嫌,且可能暗示華為為政府機構。
  • 遺漏重大海外工程:蕭美琴委員指出台灣廠商承攬的印度高速公路和德里地鐵等重大海外公共工程未被納入商機清單,質疑數據的完整性。
  • GPA第87號決議文的主權衝擊:蔡煌瑯委員強調GPA第87號決議文可能被中國利用,窄化我國主權地位,要求我國駐WTO代表團積極抗議,並就決議文中「中國」稱謂應改為「中共」產生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提出程序問題,表示未收到上次會議要求提供的補充資料及書面質詢答覆。
  • 質疑外交部及國貿局提供的商機列表資料多為民間廠商採購,而非政府採購案,要求釐清。
  • 指出台灣廠商承攬的印度高速公路和德里地鐵等重大海外公共工程未被納入商機資料中。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質疑採購資料中包含中國大陸華為技術科技公司對台採購案,詢問華為是否為政府機關,並認為此舉可能灌水。
  • 批評國貿局將非WTO GPA會員體的商機列入清單,質疑其「胡搞」且前後說詞不一。
  • 強調審查的應是GPA會員體相關內容,而非廣泛的貿易商機。

蔡煌瑯 立法委員

  • 強調GPA第87號決議文對台灣主權傷害甚大,要求我國駐WTO代表團持續積極向GPA委員會抗議,要求取消或更正其效力,並以書面聲明嚴正表達不承認其拘束力。
  • 指出中國可能利用第87號決議文,造成國際法律效力不可逆轉的事實,影響我國在其他國際組織的談判地位。
  • 提案要求經濟部成立專案小組,協助並整合國內中小企業參與國際標案,提升其競爭力與國際經驗。

相關人員回應

柯森耀 外交部政務次長

  • 報告我國自2009年加入GPA至今已爭取近21億美元商機,未來有望開拓更大空間。
  • 澄清所提供的商機清單由經濟部國貿局提供,主要是我國中小企業從事外國政府採購的分包商機。
  • 請求委員優予審議通過本修正協定。

何莉芬 經濟部國貿局貿易發展組副組長

  • 為先前數據差異(20億1千餘萬元與20億7千餘萬元)向委員致歉,並確認正確數據為20億1,125萬元,表示已與外交部核對。
  • 說明國貿局自2009年起編列預算執行GPA政府採購專案,並於2010年擴大為爭取全球政府採購商機,預算從1千萬元增至3千萬元。
  • 澄清所列商機標的皆為政府採購,即使是分包商機,前提也是國外得標廠商已取得當地政府合約。
  • 解釋專案主要針對中小企業輔導,大型企業未必需要此專案協助。
  • 感謝蕭委員提供印度高速公路和地鐵等未納入資料的資訊,表示將會查證並納入考量。

陳純敬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針對蕭美琴委員書面質詢回應,新版GPA擴大市場開發,但除台北市與高雄市外,其他新的直轄市尚未加入GPA採購範圍。
  • 說明行政院組織改造後,全國採購工作仍有總監督,將朝交通及建設部進行整併。
  • 指出外國廠商對爭議處理及無限責任保險部分有所顧慮,工程會正研議解決方案。
  • 表示公共工程規劃階段已納入永續性、生態性考量,並將管制碳排放量。
  • 說明公共工程鼓勵以最有利標而非最低標決定廠商,提升工程品質,目前規劃設計及資訊服務採最有利標評審比例已達75%。
  • 表示將建立工程履約評量制度,將廠商履歷納入未來選商參考。
  • 承諾將進一步了解台電採購委託台灣銀行代辦的議題,並提供書面答覆給蕭美琴委員。

相關後續

  • 本日聯席會議審查院會交付之「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委員會採認通過修正之『政府採購協定』(GPA)法律文件」案,全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進行二讀,由召集委員林郁方代表說明,全案不須交由朝野黨團協商。
  • 針對第87號決議文,外交部、經濟部應訓令我國常駐WTO代表團,積極主動向世貿組織GPA委員會抗議,要求取消或更正第87號決議文效力,並以書面聲明嚴正表達我國不承認此決議拘束力之立場。
  • 經濟部應成立專案小組協助、整合廠商參與相關競標事宜,以提升國內廠商合作與國際經驗。
  • 會議中蕭委員要求之資料,請相關單位提供,另將資料中之數字修正後補送一份到本委員會存檔。

原始資料

公報
1018202
卷/期/冊
101/82/2
發布日期
2012-12-22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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