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與環保署102年度預算審查及勞動性平法案協商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12-03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其所屬單位102年度總預算案,並討論多項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預算部分多項提案被保留送院會或凍結,要求行政單位提交報告。勞動基準法第28條修正案(工資債權優先、墊償基金擴大)及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修正案(家庭照顧假給薪、性騷擾防治範圍、違法公布雇主名單)經討論後,多數送交黨團協商,部分條文維持現行規定,並要求行政機關提供相關數據與澄清。
討論事項一
審查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單位預算案 (預算處理)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其所屬單位(職業訓練局、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102年度歲入歲出預算,聚焦於各項經費編列的合理性與效率。
- 核心議題涵蓋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員工文康活動費、首長特別費、貿易自由化就業基金執行率、青年就業服務成效、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外勞行蹤不明問題、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成果應用及勞工退休基金投資績效與監理透明度。
相關爭議
- 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多位委員提案全數刪除,認為其適法性不足、不符財政困境且加劇社會對立。
- 文康活動費與特別費:多位委員提案刪減,認為在國家財政拮据下應撙節開支,且首長特別費非必要。
- 貿易自由化就業基金執行率:趙天麟、劉建國委員質疑執行率過低(100年度27.53%,101年度17.07%),提案凍結部分預算。
- 青年就業服務成效:王育敏委員指出青年失業率高達總體失業率3倍以上,質疑青年職訓中心預算未有效協助青年尋職,提案凍結部分預算。
-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研究成果應用:田秋堇委員指出職災發生率上升,質疑研究所未具體說明研究成果如何回應政策不足,提案凍結業務費。
-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資訊公開:陳節如委員指出研究所網站移除「政府資訊公開」單一窗口,影響民眾查詢便利性,提案凍結購置資訊設備預算。
-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林世嘉、劉建國委員質疑基金投資績效不佳,發生盈正炒股案及投資虧損,管理不透明,提案凍結相關業務費並要求提出檢討報告。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全數刪除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
- 提案凍結「補助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基金」預算1億元,要求勞委會提供101年度振興輔導詳細執行情形。
- 提案加強輔導查核公私立單位依法進用身心障礙者,並積極宣導相關服務。
- 提案會同相關單位加強查緝行蹤不明外勞,並函報查緝成果。
- 提案檢討青年勞工使用就業媒合服務比率偏低原因,並提出改善報告。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職業訓練局及所屬現職員工文康活動費9萬1,000元。
- 提案凍結「補助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基金」預算1億元,要求勞委會提出完整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勞委會中部辦公室於北中南三區辦理冷凍空調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
- 提案凍結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文康活動費7萬3,000元。
- 提案凍結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購置資訊設備」預算20萬元,要求提供設備清單說明。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提案減列職業訓練局及所屬各級單位「特別費」四分之一,響應撙節。
- 提案研擬擴大對身心障礙者職訓服務及就業媒合資訊宣傳,並以公立機關為首要輔導對象。
- 提案減列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特別費」四分之一。
- 提案減列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特別費」四分之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青年職訓中心管理」預算68萬7,000元,要求職業訓練局提出102年度改善青年就業服務計畫。
- 提案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研議調整委託經營管理費級距,並於102年4月底前提出改進方案。
鄭汝芬 立法委員
- 提案職業訓練局應調整訓練推動方式,提升辦訓品質,改善結訓學員就業率,並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報告。
- 提案勞委會職業訓練局研議適度放寬申請外籍幫傭相關規定,以兼顧雙薪家庭幼老照顧需求。
林世嘉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基金投資與運用規劃」及「基金業務之研考及控管」預算100萬元,要求勞委會提供運用損益明細並提出檢討改進報告。
- 提案凍結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業務費100萬元,要求提出改革方案以提升基金操作透明度及風險管理。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分析檢驗技術開發研究」業務費十分之一,要求說明研究成果如何應用於職場衛生政策。
- 提案凍結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成果推廣應用」業務費十分之一,要求說明研究成果如何應用於職場衛生政策。
- 提案凍結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購置資訊設備」預算20萬元,要求恢復官網「政府資訊公開」單一窗口。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購置資訊設備」預算20萬元,要求恢復官網「政府資訊公開」單一窗口。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提案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應研議提高委外代操資訊透明化程度,以利外界監督基金運用情形。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102年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職業訓練局及所屬、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收支部分,歲入第4款第192項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40萬元照列;歲出第21款第2項職業訓練局及所屬20億9,343萬元照列,第3項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3億4,947萬元照列,第4項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1億1,829萬7,000元照列。
- 職業訓練局及所屬相關預算有12案修正案保留送院會處理,其中包含全數刪除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刪減文康活動費及特別費等提案。
- 職業訓練局及所屬相關預算通過10項決議,包括凍結「補助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及協助基金」1億元、凍結「青年職訓中心管理」預算68萬7,000元,並要求提出改善計畫及報告。
-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相關預算有3案修正案保留送院會處理,包含刪除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刪減文康活動費及特別費等提案。
-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相關預算通過4項決議,包括凍結「分析檢驗技術開發研究」及「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成果推廣應用」業務費各十分之一、凍結「購置資訊設備」預算20萬元,並要求提出說明及恢復官網「政府資訊公開」單一窗口。
-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相關預算有2案修正案保留送院會處理,包含刪除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及減列特別費等提案。
-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相關預算通過4項決議,包括凍結「基金投資與運用規劃」及「基金業務之研考及控管」預算100萬元,並要求提出檢討改進報告。
- 上述單位預算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處理,院會處理前須交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審查中華民國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單位預算案 (預算處理)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其所屬單位(環境檢驗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102年度歲入歲出預算,主要關切環境影響評估收費、廢棄物管理(含填海造島政策、底渣再利用與非法棄置)、水質保護(含河川水庫污染防治、事業廢水管制)、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環保標章推動及政府資訊公開等議題。
- 討論預算編列的合理性、執行效率,以及各項環保政策的實施成效與未來方向。
相關爭議
-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費:陳節如委員指出歲入歲出比例不合理,開發單位繳費不足以支應審查成本,要求檢討收費辦法。
- 廢棄物填海造島政策:田秋堇、陳節如、蔡錦隆等多位委員質疑政策推動過於積極,未釐清底渣再利用爭議、非法棄置問題,且未與民間充分溝通,提案凍結相關預算。
- 事業廢棄物管理:田秋堇委員指出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兩法合一進度緩慢,導致管理缺漏及非法棄置頻傳,提案凍結預算並要求加速立法。
- 河川水庫污染防治:蔡錦隆委員指出重要河川污染改善有限,補助地方執行率低,提案凍結預算並要求提出改善績效方案。
- 事業廢水行政管制:陳節如、劉建國委員指出工業放流水管制標準鬆散,桃園縣政府忽視環評結論,導致污染,提案凍結預算並要求協調提出水質優化方案。
-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陳節如、蔡錦隆委員質疑高額公務預算補貼廠商造成災害的應變費用,提案凍結預算並要求提出應變隊公法人化、保險制度等政策規劃。
- 環保標章推動:吳育仁、鄭汝芬、江惠貞委員指出環保標章產品續約率低、驗證過程冗長,對廠商誘因不足,提案凍結預算並要求提出改善規劃。
- 政府資訊公開:陳節如委員指出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網站移除「政府資訊公開」單一窗口,影響民眾查詢便利性,提案凍結購置資訊設備預算。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案檢討「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收費辦法」合理性,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
- 提案水污費應立即優先開徵工業廢水,前3年用於改善畜牧廢水,並廢除家戶廢水收費。
- 提案凍結「廢棄物管理」預算十分之一,要求環保署與民間團體學者專家充分討論焚化底渣再利用及廢棄物填海造島政策。
- 提案凍結「推動安定化無害化廢棄資源物造島(陸)」預算三分之一,要求環保署嚴謹規劃,召開聽證會並與環保團體溝通。
- 提案凍結「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預算十分之一,要求提出應變隊公法人化、保險制度等政策。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俟廢棄物填海造島政策環境影響評估確定,始受理海洋棄置申請。
- 提案凍結「廢棄物管理」預算十分之一,要求環保署提出非法棄置場址清運報告並複查。
- 提案凍結「廢棄物管理」預算二十分之一,要求環保署加速完成「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立法。
- 提案凍結「推動安定化無害化廢棄資源物造島(陸)」預算三分之一,要求嚴謹規劃、召開聽證會並與環保團體溝通。
- 提案要求環保署於6個月內提出建置民眾了解居住地空氣污染暴露健康風險程度之機制。
- 提案要求環保署參考國際最新情形,將公平貿易標章納入環保標章核發要件,於半年內完成建置,1年內實施。
- 提案要求環保署檢討「列管污染源資料查詢系統」揭露項目與內容完整性,並於3個月內提出公開形式計畫。
- 提案環保署應派員列席環境影響評估承諾執行情形監督委員會,確保意見及承諾落實。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湖泊水庫及河川防治」預算三分之一,要求環保署針對河川流域整治工作提出具體執行與改善方案。
- 提案凍結「推動安定化無害化廢棄資源物填海造島(陸)相關工作」預算三分之一,質疑與「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重複編列。
- 提案凍結「營造永續優質環境衛生計畫」預算三分之一,質疑與「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重複編列。
- 提案凍結「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預算十分之一,質疑高額經費無細目說明。
- 提案檢討獎補助費審查機制,實踐專款專用精神,每年提交執行報告。
- 提案檢討廚餘分類方式、貯存、收集方式,擬定改善計畫。
- 提案要求環保署與高雄市政府協調,儘速清理大寮區農地廢爐渣。
- 提案要求環保署加強督促「廚餘再利用廠」合理提高日處理量,並輔導取得肥料登記證。
- 提案要求環保署就環境檢驗測定服務機構之檢測及服務品質提出具體改善方案。
- 提案要求環保署於102年4月底前,提出焚化爐底渣及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管理機制及檢測方式之檢討報告。
- 提案要求環保署儘速針對電動車、電池、充電設備規格擬定統一標準,在標準公布前暫緩電池交換式電動車補助。
- 提案要求環保署遵守預算法規定,核實編列預算,並每年將執行內容陳報委員會備查。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環境管理」預算五分之一,質疑三項費用難以分辨差異且重複委辦。
- 提案凍結「事業廢水行政管制及經濟誘因管理」預算300萬元,要求環保署協調友達、華映提出建設性水質優化方案。
- 提案凍結「飲用水管理」相關業務費50萬元,要求環保署提出改善計畫並俟環境資源部成立後再進行飲用水保護區變更研議。
- 提案要求環保署協調友達、華映二事業,3個月內提出建設性水質優化方案。
- 提案要求環保署持續推動人工溼地淨化水質計畫,確保並改善河川水質與兼顧生態效益。
- 提案凍結「推動安定化無害化廢棄資源物造島(陸)相關工作」預算三分之一,要求嚴謹規劃,召開聽證會並與環保團體溝通。
- 提案凍結「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預算十分之一,要求提出應變隊公法人化、保險制度等政策規劃。
- 提案要求環保署未來於預算核實編列,並於罰金罰鍰及怠金歲入有此類情況時於預決算書中附帶說明。
- 提案要求環保署應於未來核實編列委辦費,避免編列於一般事務費。
- 提案要求環保署停止刊登全幅廣告,避免造成中央與地方政府對立。
- 提案要求環保署定期補助雲林縣政府辦理六輕污染管制及周遭居民健康相關經費,並會商國健局辦理衛教事項。
- 提案要求環保署重新檢討燃燒塔硫氧化物(SOx)排放係數並修正,並進行細懸浮微粒(PM2.5)即時預報。
- 提案要求環保署盡速訂定敏感區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預防措施,並會商相關部會將距離規定增列於法規中。
- 提案要求環保署依據立法院決議,若六輕VOCs排放係數經核算有低估,應命開發單位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因應對策。
- 提案要求環境檢驗所建立各環境介質基線資料,並建立行動基地台電磁波量測技術規範與方法。
楊曜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文康活動費165萬5,000元,以符合全民撙節預算期待。
- 提案刪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及年終慰問金,待行政院提出整體修正辦法後通案處理。
- 提案凍結「公害糾紛處理與鑑定」業務費100萬元,要求環保署提出改善方案,因公害陳情案件成效不彰。
- 提案要求環境檢驗所應參考國外文獻,儘速公告我國排放水慢毒性檢測方法,建立國內適用標準。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業務費」預算500萬元,要求環保署針對台61線沿線爐渣污染問題提出具體解決方案。
- 提案環保署應規劃建置「全國廢棄資源再利用管理資訊系統」,並監督地方政府進行特殊事業廢棄物回收與再利用稽查。
- 提案環保署應加強審核補助地方經費案件,避免經費核撥過於寬鬆,致執行賸餘過多。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提案環保署應長期監測水庫水質優養化情形,並研提具體改善措施,維護民眾飲水安全。
- 提案環保署應檢討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制度,落實再利用稽查及產品追蹤管控,防杜不當再利用或非法棄置情事。
- 提案環保署應規劃建置「全國廢棄資源再利用管理資訊系統」,並確實監督地方政府進行特殊事業廢棄物回收與再利用之稽查。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提案減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文康活動費」半數,認為公務人員應共體時艱。
- 提案環保署應研議提升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位階,並可思考改隸「國家發展委員會」,減少爭議發生。
- 提案要求環保署向委員會提出102年度國家節能減碳行動貢獻度提升方案。
- 提案要求環保署向委員會提出依第三次能源會議決議,相關工作成果報告。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提案環保署重新檢討「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場推動方案」之必要性與實際效益,並對已補助設施提出活化政策。
- 提案環保署研提具體改善水庫水質優養化措施,維護民眾飲水安全。
- 提案環保署除給予焚化廠回饋設施經費補助外,也應對使用效益做評估,讓補助經費實質發揮效益。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推動環保標章及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計畫」業務費四分之一,要求環保署針對實施效益提出改善規劃。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環保署於6個月內進行研議提昇我國PM2.5監(檢)測方法與技術,與國際接軌。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102年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收支部分:歲入第3款第204項環境保護署2,034萬1,000元照列,並通過2項決議,要求檢討「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收費辦法」合理性及俟廢棄物填海造島環評確定始受理申請。
- 歲出第23款環境保護署主管49億1,671萬5,000元,減列2,561萬7,000元,其餘照列,改列為44億6,639萬7,000元。
- 環境保護署相關預算有7案修正案保留送院會處理,主要涉及刪除文康活動費、退休退職人員慰問金等。
- 環境保護署相關預算通過60項決議,包括凍結多項業務費,並要求提交報告、改善方案或加速立法進程。
- 環境檢驗所原列3億4,389萬8,000元,減列「勞務承攬」8萬5,000元,其餘照列,改列為3億4,381萬3,000元。有2案修正案保留送院會處理,通過4項決議,要求建立排放水慢毒性檢測方法、室內空氣品質認證機制、環境介質基線資料及PM2.5監測技術。
-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原列8,080萬3,000元,減列「勞務承攬」8萬元,其餘照列,改列為8,072萬3,000元。有3案修正案保留送院會處理,通過2項決議,要求提出具體改進方案以提升訓練實效,並加強線上學習宣導。
- 上述單位預算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處理,院會處理前須交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審查本院委員林岱樺等22人擬具「勞動檢查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主要討論因高雄縣市合併後,勞動檢查形成「一市二制」的混淆問題,以及五都因資源人力情況不一,中央應如何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設置勞動檢查機構,確保勞工權益並統一檢查尺度。
- 核心在於中央與地方在勞動檢查權限劃分、指揮監督原則及執行細節上的協調與共識。
相關爭議
- 授權範圍與地方意願:勞委會建議在附帶決議中增加「有意願之」直轄市才授權,因部分直轄市(如臺南市)意願不高。
- 指揮監督原則細節:勞委會與地方政府在指揮監督原則的具體條款上仍有意見分歧,尤其涉及機關首長檢查證資格及員額標準,被質疑可能侵犯直轄市首長任命權。
- 勞動條件與安全衛生檢查權劃分:有委員建議安全衛生檢查歸中央,勞動條件歸地方,但勞委會表示已與五都協商,將依條件成熟度設計不同方案。
立法委員發言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提案維持勞動檢查法第5條現行條文,但提出附帶決議要求勞委會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設置勞動檢查機構,並訂頒指揮監督原則。
- 強調縣市合併後勞動檢查形成一市二制,造成事業單位混淆,應落實地方自治並保障勞工權益。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勞委會於101年12月25日前訂頒直轄市設置勞動檢查機構指揮監督原則,尊重直轄市政府人事及財政權限。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關切安全衛生和勞動條件檢查是否全部歸五都主管,並建議在頒訂原則時考量地方人力、財力、技術面及避免民意代表介入的困擾。
相關人員回應
郭芳煜 副主任委員 勞動委員會
- 建議在附帶決議中增加「有意願之」直轄市才授權,以符合現狀。
- 表示已與五都談妥,會根據條件成熟度做不同設計,已跳脫原先安全衛生歸中央、勞動條件歸地方的設定。
- 強調勞檢首長、副首長資格考量專業性,員額配置應足夠,不認為侵犯地方任命權。
- 承諾會特別注意委員建議的審查和職權劃分考量因素。
吳世雄 處長 勞工檢查處
- 表示目前尚未授權,但與新北市的協商已接近定案,問題關鍵在指揮監督原則中的一、二點。
- 說明檢查證核發需符合資格與要件,不符合者無法發給檢查證。
相關後續
- 附帶決議經郭副主委建議修正為「勞委會應授權有意願之直轄市主管機關設置勞動檢查機構……」後通過。
- 勞動檢查法第5條維持現行條文。
- 本案審查完竣,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四
併案審查「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勞動基準法第28條修正草案,核心議題為擴大勞工債權的清償順位,使其優先於抵押權及其他債權,並將資遣費、退休金納入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墊償範圍。
- 討論的重點在於如何更有效保障勞工在雇主歇業、清算或破產時的工資、資遣費及退休金權益,同時評估此舉對企業融資環境和墊償基金財務健全性的影響。
相關爭議
- 勞工債權優先於抵押權:提案委員主張勞工債權應優先於抵押權,以保障勞工權益,並引用海商法為例;金管會則擔憂此舉將嚴重衝擊銀行對企業的融資意願,尤其對中小企業影響甚鉅,認為債權性質須有可預測性、時間限制及可計算性。
- 墊償基金擴大範圍:提案委員主張將資遣費及舊制退休金納入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勞委會則擔憂擴大墊償範圍會導致基金財務負擔過重,且可能產生道德風險,讓守法雇主承擔違法雇主的責任,並指出現行墊償基金追償回來的比率低。
- 墊償基金費率調整:有委員建議提高墊償基金費率(如萬分之十或萬分之十五)以支應擴大後的墊償範圍,認為對雇主負擔有限;勞委會則認為需慎重考量,特別是對於沒有舊制年資勞工的雇主而言,繳納此費用是否公平。
- 現行制度保障不足:多位委員指出勞工在企業惡性倒閉時,即使訴訟勝訴也常因雇主脫產或銀行債權優先而求償無門,現行工資墊償基金僅保障6個月工資,不足以涵蓋資遣費與退休金。
- 勞委會立場:勞委會表示不反對勞工債權優先於抵押權的「想法」,但需審慎考量額度、時間等細節,並對擴大墊償基金範圍持保留態度,建議擇期再審,以深入研議整體影響層面。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主張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之債權,受清償順序應優先於抵押權,引用海商法中海事優先權的先例。
- 質疑勞委會的擔憂(如影響企業融資、守法雇主承擔違法雇主責任)為「謬論」,認為勞委會應站在勞工立場。
- 指出勞退舊制仍有167萬人未獲保障,要求擴大墊償基金範圍至資遣費和退休金,並強調這是社會集體擔保的設計。
- 批評勞委會對修法態度敷衍,未積極精算擴大墊償的影響,並要求勞委會提出具體方案保障勞工權益。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主張將工資、資遣費、退休金等債權優先於一切稅捐、抵押權等擔保物權受清償。
- 批評勞委會以30年前的理由(怕影響融資)拒絕將資遣費和退休金納入墊償範圍,認為勞委會是「資委會」。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主張將資遣費與退休金納入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認為這是「延遲給付的工資」,符合立法原意,且國際多有先例。
- 指出墊償基金結餘83億元,且現行提撥率萬分之2.5遠低於法律規定萬分之10,即使擴大墊償範圍,提高費率至萬分之10,對雇主負擔仍輕微。
- 批評勞委會僅以「道德風險」為由拒絕,未能提出具體配套措施保障勞工,形同「政府絕情、勞工絕食」。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提案將資遣費與未足額提撥之舊制退休金納入墊償基金,並將基金名稱更改為「積欠勞工所得墊償基金」。
- 指出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已將解僱補償金納入墊償範圍,且台灣舊制退休金常被不肖雇主侵蝕。
- 強調勞委會應善盡職責,督促事業單位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按月連續處罰未足額提撥者。
楊曜 立法委員
- 支持勞工薪資債權優先於抵押權,但建議可規定期限(如6個月)內的優先權。
- 關切墊償基金墊償後向雇主追償回來的可能性低,以及基金健全度問題。
- 認同勞工權益保障面向多,需多方思考和討論。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強調勞工弱勢,公司惡性倒閉導致勞工領不到錢,希望透過修法解決。
- 質疑若擴大墊償基金範圍,基金名稱應更改,並擔憂道德風險問題。
- 指出海商法中債權優先於抵押權的規定與一般勞工工資債權性質不同,需釐清。
- 呼籲勞委會短期內提供相關資料,以利委員設算和試算,共同找出解決辦法。
相關人員回應
郭芳煜 副主任委員 勞動委員會
- 表示勞委會不反對勞工債權優先於抵押權的想法,但需修正相關額度、時間等,且需考量對勞工未必有利。
- 指出墊償基金目前對工資墊償效果良好,但對退休金和資遣費擴大墊償範圍持保留態度,擔憂收回可能性低,形成守法雇主替不良雇主承擔責任的道德風險。
- 強調墊償基金非政府提撥,由雇主繳納,不適合由全體繳稅人分攤雇主所欠薪資。
- 表示勞委會內部對於擴大墊償基金範圍至退休金和資遣費,以及費率調整等問題,尚無具體談論,需進一步研究與社會對話。
- 認為工資和退休金應分開處理,因工資是按月發給,而退休金是後端問題,且新制勞工已繳6%,不應再負擔舊制退休金墊償。
羅五湖 總經理 勞工保險局
- 說明墊償基金追償回來的比率非常低,墊償38億元只收回約7億元,因企業多已不存在。
- 表示目前墊償基金收入多於支出,仍有七、八十億元結餘。
邱淑貞 副局長 銀行局
- 擔憂勞工債權優先於抵押權的修正將嚴重影響銀行放款意願,尤其對中小企業融資造成巨大衝擊。
- 指出銀行在進行風險管理時,若無一定的評估基礎,債權放款額度、利息等會受影響。
- 強調海商法中海事優先權的適用範圍和額度有嚴格限制,與「優先於一切債權」的概念不同,且其特性與船舶適航性相關,與企業永續經營的考量不同。
- 認為債權性質必須有「限制性、可預測性、可計算性」和「一定的時間」,才能讓所有債權人無疑慮。
陳慧玲 處長 勞動條件處
- 說明勞工退休金舊制設計並非完全準備制,平常足以支應逐一退休,但關廠歇業時會發生問題。
- 表示目前解決舊制退休金問題的討論方向包括「優於抵押權」或「擴大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但兩者均有問題。
- 指出擴大墊償基金範圍至退休金和資遣費,可能排擠工資墊償,且對於沒有舊制年資的雇主而言,繳納此費用可能不公平,資方代表對此有意見。
相關後續
- 勞動基準法第28條修正草案(包含6個委員提案及2個修正動議)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說明。
討論事項五
併案審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一))
核心議題
- 主要討論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中關於家庭照顧假的給薪問題,特別是比照公務員享有有薪家庭照顧假的需求,以及家庭照顧假請假事由的明確化。
- 核心爭議點在於將家庭照顧假改為有薪假所涉及的雇主成本負擔,以及勞工與公務員在家庭照顧假待遇上的公平性問題。
相關爭議
- 家庭照顧假給薪:尤美女委員提案家庭照顧假7日應給薪,比照公務員待遇,以解決勞工被剝奪感;勞委會則估算7日薪資負擔約534億2千萬元,認為金額過高,建議採漸進方式處理。
- 給薪假數據缺乏:尤美女委員質疑勞委會估算成本過於極大化,且人事行政總處與銓敘部均無法提供公務員請家庭照顧假實際人數及費用統計,導致政策制定缺乏具體數據支持。
- 請假事由範圍:林岱樺委員提案明確規定天然災害發生經發布停止上課時,受僱者須親自照顧未滿12歲或國小以下子女時,家庭照顧假工資照給;勞委會對此表示支持,但對家庭照顧假定義、範圍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則持保留意見,認為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家庭照顧假應比照公務員給足7日薪資,並建議主管機關對雇主提撥薪資給予經費補助。
- 質疑勞委會將家庭照顧假改為有薪假所估算的成本過高,且政府單位無法提供公務員請家庭照顧假實際支出的統計數據。
- 指出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10年來,勞工請家庭照顧假比例低,若有薪則情況可能不同。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提案家庭照顧假應涵蓋天然災害發生經發布停止上課,受僱者須親自照顧未滿12歲或國小以下子女時,其請假期間工資照給。
- 主張家庭照顧假之定義、範圍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支持本案送朝野協商,但要求勞委會提供相關精算資料,指出勞委會對民進黨提案的估算(夫妻二人輪流請5天有薪假,雇主負擔81.93億)比公務人員(116億)還要少。
- 質疑馬政府對颱風假限制條件增加後,勞委會未精算實際費用,且公務人員與勞工待遇不公。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強調家庭照顧假不僅是錢的問題,更是國家保護勞工、照顧未來勞動力的重要性。
- 指出雇主在經濟成果分配上獲利豐厚,應分擔勞工有薪家庭照顧假的成本,認為這要求並不過分。
- 批評勞委會只考量花多少錢,卻不解決勞工「有假看得到,請不到」的困境。
相關人員回應
陳慧玲 處長 勞動條件處
- 表示尤委員版本中家庭照顧假給薪涉及高額費用(估算7日薪資負擔約534億2千萬元),建議採行政院漸進版本。
- 說明家庭照顧假請假範圍不小,若給薪可能導致更多勞工請假,但無薪情況下女性申請率2.2%,男性2.8%。
- 表示勞委會曾向人事行政總處要過公務員請家庭照顧假數據,但無法提供。
- 對林委員提案家庭照顧假定義、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持保留意見,認為應依個案事實認定,以免限縮立法意旨。
陳韋呈 專門委員 銓敘部
- 澄清公務人員每年給薪事假5日,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計算,超過5日則扣薪。
- 表示銓敘部或人事總處未針對全國公務人員平均薪資做統計,也無各機關公務人員請假類別的統計資料。
- 初步估算公務人員5日給薪假約需支付23億8千萬左右(以本部經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職等分配、俸給及俸額估算)。
李宜興 專門委員 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
- 說明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主管機關為銓敘部,行政院所屬機關請假情形由各機關自行統計,總處無全國性統計。
相關後續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修正草案保留送朝野協商。
- 本案審查完竣,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補充說明。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勞委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銓敘部於朝野協商時提供公務員(軍公教)、勞工有關家庭照顧假之經費需求及性平法實施後99年、100年請假人數及天數資料。
討論事項六
併案審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9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二))
核心議題
- 主要討論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核心議題包括擴大「受僱者」定義以涵蓋實習生、建教生等,確保其職場性騷擾防治權益;增訂違法雇主名單公布機制;降低性騷擾防治措施訂定門檻;以及育嬰留職停薪復職保障等。
- 爭議點在於性平法適用範圍的擴大對現行僱傭關係定義的影響,以及罰則公布的強制性與裁量權問題。
相關爭議
- 受僱者定義擴大:吳育仁、邱志偉委員提案將實習生、建教生等納入「受僱者」定義,以保障其職場性騷擾權益;勞委會則認為現行性騷擾防治法已可處理,且性平法以僱傭關係為前提,擴大適用範圍可能導致法律複雜度增加,建議由教育部專法規範。
- 違法雇主名單公布:尤美女、李俊俋委員提案增訂事業單位違反性平法勞動檢查項目者,應公布雇主名單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公布;勞委會則建議將罰則規定納入罰則章統一規範,且行政院版本傾向「得」公布而非「應」公布,認為「應」公布可能不符情節輕重原則。
- 性騷擾防治措施訂定門檻:蔣乃辛、馬文君、徐欣瑩委員提案將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的人數限制從30人降至15人;勞委會認為現行法規已要求所有規模企業防治性騷擾,且30人以上設制度已妥適,故建議維持原條文。
- 育嬰留職停薪復職保障:盧秀燕委員提案刪除性平法第17條第4款「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作為雇主拒絕復職理由,以保障勞工復職權益;勞委會則擔憂此舉可能影響其他在職勞工工作權,且現行規定需經主管機關同意已提供保障。
- 性騷擾認定與審酌:趙天麟、徐欣瑩委員提案增訂性騷擾認定應審酌個案具體事實;勞委會認為施行細則已有明定,現行制度妥適,無須在母法增訂。
- 非財產損害請求權時效:徐欣瑩委員提案增訂非財產損害請求權時效規定;勞委會認為民法已有相關規定,無須修正。
- 法院及主管機關審酌性平會報告:徐欣瑩委員提案法院及主管機關應審酌性別工作平等會調查報告、評議或處分;勞委會對此無意見,但對「有關之認定」措辭過於籠統有疑慮。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事業單位違反性平法勞動檢查項目者,應公布雇主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公布及處罰。
- 主張實習生、建教生若有領薪水,即有僱傭關係,其工作權受侵害應適用性平法,而非僅限於性騷擾防治法。
- 認為性平法、性平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應是互補而非互斥關係,不同權利受侵害應適用不同法律保護。
- 要求勞委會和教育部釐清實習生、建教生定義與權益,特別是學校與企業主簽訂合約後的勞雇關係問題。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性平法第17條,刪除「業務性質變更,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作為雇主拒絕育嬰留職停薪者復職的理由,以保障勞工復職權。
- 提案提高罰鍰,將第38條和第38條之一合併,並提高罰則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加重對違法雇主的懲罰。
- 質疑勞委會顧慮替代工作者權益而影響原職者復職保障,造成公民營企業勞動法令不一致。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提案將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的訂定門檻從僱用30人以上降為15人以上,以擴大對中小企業勞工的保障。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提案將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學生、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實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以解決其職場性騷擾保障不足問題。
- 認為職場性騷擾應由勞政主管機關負責,提供更多救濟管道。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性平法第3條,將「受僱者」定義增列建教生與實習生,不論是否獲致薪資,只要有工作事實者均納入,以杜絕其職場性侵害或性騷擾問題。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說明中等學校建教合作生權益保障法已納入性平法相關條文,保障建教生職場性騷擾權益。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委會所稱勞工復職率高達77.x%與盧委員資料(27.9%)有落差,要求提供最新資料。
- 建議將涉及僱傭關係的實習生、養成工等議題擇期再審,或與相關法條併案審查。
相關人員回應
郭芳煜 副主任委員 勞動委員會
- 建議第六條之一(公布違法雇主名單)保留協商,待行政院版本(預計兩週內送達)併案處理。
- 對第35條(法院及主管機關審酌性平會報告)中「有關之認定」措辭過於籠統有疑慮,建議維持原條文。
陳慧玲 處長 勞動條件處
- 表示實習生、建教生若無僱傭關係,性騷擾防治法已可處理,性平法或勞基法原則上以僱傭關係為前提,擴大適用範圍可能導致法律複雜度增加,建議由性騷擾防治法或教育部專法處理。
- 指出性平法第13條已要求所有規模企業防治性騷擾,且30人以上設制度已妥適,故建議維持原條文。
- 說明勞委會已研提性平法罰則章修正案,增訂公布違法雇主姓名或名稱之處分,建議待行政院版本送達後併同審查。
- 澄清勞工復職率並非報載的27.9%,勞委會曾發布新聞稿澄清為71.5%會回復原職。
- 說明性平法第17條對育嬰留職停薪者已有特別保障,雇主拒絕復職需經主管機關同意,若刪除第4款可能導致在職勞工被犧牲。
- 認為第12條性騷擾認定施行細則已有明定,無須在母法增訂;第30條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民法已有規定,無須修正。
彭淑珍 專門委員 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 表示教育部立場是只要是學生角色都應保護,實習是技職教育推動重點政策。
- 說明實習樣態多元,學校會與企業簽訂契約,長期實習可能存在勞雇關係,但部分並無薪水。
- 指出建教合作生部分教育部已有專法處理,但大學實習生部分尚無專法。
相關後續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條、第3條、第6條之一、第38條之二修正草案保留送朝野協商。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3條、第17條、第30條、第35條、第38條、第38條之一維持現行條文。
- 本案審查完竣,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建國補充說明。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勞委會與教育部於朝野協商時,就「建教合作班學生、見習生、事業單位之養成工、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實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者」之定義與權益予以釐清。
討論事項七
勞保年金擠兌潮補救措施臨時提案 (臨時提案第一案)
核心議題
- 勞保基金破產年限提早至2027年,導致10月勞保老年一次給付案件及金額大幅增加,引發擠兌潮。
- 討論政府應如何研擬補救措施,以保障因不正確資訊誤導而一次請領勞保老年給付的勞工權益。
相關爭議
- 補救措施可行性:勞委會副主委認為已領取並匯入帳戶的一次金無法繳回重新選擇,此舉於法不合,建議將提案改為「加強宣導措施,避免勞工因不正確資訊誤導而請領一次勞保老年給付」。
- 委員對勞委會立場不滿:有委員質疑勞委會對已發生擠兌潮的補救措施態度消極,認為應積極研擬解決方案而非僅限於宣導。
立法委員發言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提案研擬補救措施,讓因不正確資訊誤導而一次請領勞保老年給付之勞工,有可再繳回一次金,並得選擇繼續投保或分月請領。
- 關切馬總統所稱勞工年金加勞退基金所得替代率七成的說法,認為其中有盲點,勞委會應說清楚。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委會與馬總統所稱勞保年金加勞退金所得替代率可達75%的說法,認為其假設前提(薪資成長1%、投資報酬率3%、工作年資35年)不符現實,且台灣勞工所得成長率為負。
- 指出勞保投保薪資上限為43,900元,高所得者不可能達到75%所得替代率,認為此說法誤導勞工。
- 提案研擬補救措施,讓因不正確資訊誤導而一次請領勞保老年給付之勞工,有可再繳回一次金,並得選擇繼續投保或分月請領。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委會對勞保擠兌潮的資訊公布不清,以及對一次金繳回補救措施的可行性,認為此舉於法不符。
- 要求勞委會負責任地說明是否能做到,並建議將提案修改為「研擬宣導措施,避免讓勞工誤再因不正確訊息而導致請領一次勞保老年給付」。
相關人員回應
郭芳煜 副主任委員 勞動委員會
- 表示一次請領勞保老年給付的錢一旦進入勞工帳戶,就無法再繳回或改變給付方式。
- 指出總統所稱所得替代率70%是基於勞保年金與勞退新制改革後的走向,並非針對所有勞工的現況,而是未來完全適用新制者的預期結果。
- 說明勞委會已發新聞稿澄清,強調計算基礎與變數會影響結果,且這是進行式而非完成式。
- 建議將提案文字修正為「加強宣導措施,避免勞工因不正確資訊誤導而請領一次勞保老年給付」,因繳回於法不符。
羅五湖 總經理 勞工保險局
- 說明10月份一次金提領金額205億元為預估數字,正式統計需45天後公布,且比往常(約130億元)增加一倍之多。
- 表示勞保局未正式公布205億元數字。
相關後續
本案先予保留,待勞委會與提案委員協商提案文字後再處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18303
- 卷/期/冊
- 101/83/3
- 發布日期
- 2012-12-28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