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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農保、老人福利與社會住宅政策審查:聚焦財務、權益與居住正義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12-05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多項勞動與社會福利法案,包含勞動檢查法、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及老人福利法修正草案。會議重點在於勞保年金所得替代率、農保財務負擔與65歲以上農民保費、老人福利設施優惠、社會住宅推動與弱勢居住問題。多項法案條文保留送黨團協商,並通過多項附帶決議及臨時提案,要求行政部門研議並提出具體方案。

討論事項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潘世偉報告勞保年金與勞退基金所得替代率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二)

核心議題

  • 釐清馬英九總統所提勞工勞保年金加勞退基金所得替代率達七成的具體內容。
  • 說明勞工所得替代率的計算方法及結果。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長李鴻源對學生國會發言的批評,認為是行政干預國會言論。
  • 要求釐清殯葬管理條例中禮儀師證照制度的立法怠惰問題,建議訂定日出條款,待考試制度完備後再開罰。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關切文林苑都更案的法律修正與台北市政府的處理進度,認為政府在都更案中角色不明確,導致民眾對公平性產生質疑。
  • 指出推動社會住宅面臨的鄰避效應及土地取得成本問題,並建議政府應提出具體方案與時間表,結合社會司脫貧計畫。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批評台灣社會住宅比例過低,遠低於其他國家,且合宜住宅對弱勢幫助有限,應停止不當標售公有地。
  • 建議政府應規劃混合式住宅,並支持成立住宅法人推動社會住宅,同時要求內政部提出中長期計畫與國際研討會。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批評營建署推動社會住宅進度牛步,未積極督導地方政府訂定老人住宅補助辦法。
  • 質疑社會住宅選址偏遠不符籠民需求,且現行租金補貼方案補助期間短、限制多,未涵蓋籠民,應放寬設籍與合法建物限制。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關切社會住宅的標籤化問題,建議加強宣導並規劃混居模式。
  • 詢問閒置空間活化利用的進展,並期待以房養老制度能加速推動,放寬年齡與房屋價值限制,以造福更多無繼承人或單身老人。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質疑老人免費進入公營或公設民營設施的財政負擔,認為台灣稅負率低,不應無限加碼福利。
  • 建議引導民間保險資金投資社會福利與基礎建設,並批評勞基法修正案無限加碼,將衝擊銀行融資與企業營運。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關切合宜住宅的放棄登記比例與社會住宅的品質,建議台中市爭取社會住宅規劃。
  • 對以房養老制度的資格門檻與計算方式提出質疑,認為現值過高可能導致許多有需求者無法申請;並對65歲以上農民農保費由中央全額負擔持保留態度。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批評內政部社會住宅政策未達核心,只租不賣的社會住宅數量過少且進度緩慢。
  • 要求內政部提出具體的短中長程社會住宅規劃報告,明確戶數與時間表,並優先照顧籠民、遊民等真正弱勢族群。

楊曜 立法委員

  • 指出澎湖安養床位嚴重不足,且老年人口比例全台最高,要求內政部規劃增設安養中心或強化居家照顧補助。
  • 建議內政部多鼓勵離島地區成立社區關懷據點,提高補助,並調查偏遠離島地區生活輔具需求與維修費用補助。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對部長未能提出社會住宅具體規劃與時間表表示擔憂,認為政府承諾難以取信人民。
  • 主張65歲以上農民免繳每月78元農保費,認為相較軍公教福利,此筆費用對政府財政負擔不大,應彰顯社會公平正義。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房價所得比過高,實價登錄未能有效抑制房價,要求內政部提出具體對策。
  • 建議內政部借鏡高雄市單親媽媽國宅租賃經驗,加速推動社會住宅,並對租金設定應考量弱勢負擔能力。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強調「住者有其屋」的福利政策已不合時宜,應轉向只租不賣,並訂定租期與租金遞增條款。
  • 認為台灣經濟治理失敗導致國民生活條件惡化、所得降低,國家面臨存亡危機,呼籲政府應有決心與魄力改革憲政體制與經濟結構。

相關人員回應

李鴻源 內政部部長

  • 表示對學生國會發言的批評僅為呼籲和諧,並非指導國會。
  • 同意立法應兼顧情理法,承諾檢討殯葬禮儀師證照制度的立法怠惰問題。
  • 承認社會住宅面臨鄰避效應和土地取得困難,正嘗試活化閒置空間、推動租屋平台及國宅用地再利用,並規劃成立住宅法人。
  • 認為老人免費優待涉及龐大財政負擔,需審慎評估,並指出國外高福利伴隨高稅賦。
  • 強調社會住宅重點在管理、分配與財務規劃,而非單純興建,並承諾半年內提出內政部相關規劃送行政院審查。
  • 表示實價登錄目的為資訊透明化,實施時間短暫,尚無法判斷對房價的抑制效果。
  • 認為農保財務困窘,若由中央全額負擔65歲以上農民保費,將增加約6.8億元負擔,建議訂定排富條款。

童健飛 內政部營建署副署長

  • 說明文林苑都更案目前台北市政府未提出協助需求,但營建署會全力支援。
  • 表示新的都更修正案已納入公平機制,但無法追溯既有案件。
  • 說明板橋浮洲合宜住宅品質優良,建蔽率低,有綠建築與智慧建築認證,非一般國宅或平價住宅。

葉世文 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 表示社會住宅中長期方案正在擬定,預計一年內完成,將優先篩選交通、生活機能佳的國宅用地。
  • 說明社會住宅將採混居模式,避免標籤化,短期方案的1,661戶預計3年內完工。
  • 解釋新北市青年住宅BOT案首次招商流標,第二次有一家廠商投標,顯示推動不易。
  • 說明政府目前沒有再蓋合宜住宅的規劃,並將訂定社會住宅租金與承租原則的參考標準,以防地方政府與建商勾結。

簡慧娟 內政部社會司司長

  • 說明以房養老制度規劃試辦100人規模,採終身給付制,屬福利性質,但執行細節與配套措施仍在討論中。
  • 表示澎湖安養床位確有不足,但政策主軸為在地老化、居家與社區式照顧,機構養護需評估需求與意願。
  • 鼓勵澎湖縣政府結合民間團體設置社區關懷據點,並承諾加強失智老人照顧,認為失智已含括於失能定義中。
  • 建議農保第3條修正條文配合組織改造進度再行調整。
  • 建議農保第12條修正條文應考量財務困窘及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僅對低收入戶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二分之一。
  • 建議農保第22條修正條文維持現行條文,因強制執行法已有相關規定。
  • 建議老人福利法第7條之1不予增列,因建築技術規則已規範無障礙設施。
  • 建議老人福利法第15條、17條、19條修正條文維持現行條文,強調長期照護的專業定義,不宜過度放寬。
  • 建議老人福利法第34條修正條文暫緩增列,因機構床位供給足夠,且活化閒置空間需符合設立標準,不宜干預地方自治。

蔡誾誾 衛生署護理及健康照護處簡任技正

  • 說明長期照護評估量表已涵蓋身心功能失能,包括失智症,因此「失能」定義較周延。
  • 針對老人囤積物品問題,表示若已造成髒亂可依環保法規處理,若為強迫症則需就醫,屬於精神衛生法範疇。

王安強 內政部營建署國宅組組長

  • 說明A7與浮洲合宜住宅租金已在合約中明訂,無法調整。
  • 指出社會住宅租金與承租資格由地方政府訂定,中央干預地方自治有疑慮。

相關後續

  • 本日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潘維剛、鄭汝芬及劉建國等3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 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本會委員及質詢委員。

討論事項二

審查「勞動檢查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修正勞動檢查法第五條,以解決高雄縣市合併後勞動檢查「一市二制」造成的混淆,並統一檢查尺度、提升勞動檢查效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授權有意願之直轄市主管機關設置勞動檢查機構,並訂頒指揮監督原則。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提案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授權有意願之直轄市主管機關設置勞動檢查機構,並訂頒指揮監督原則。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委員林岱樺等提案第五條條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本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劉建國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 通過附帶決議1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授權有意願之直轄市主管機關設置勞動檢查機構,就近執行勞動檢查,並於2012年12月25日前訂頒直轄市設置勞動檢查機構指揮監督原則,俾統一檢查尺度,但涉及人事及財政應尊重直轄市政府權限。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討論事項二)

核心議題

  • 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主要涉及提高工資債權清償順位,以及資遣費、退休金是否納入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範圍。
  • 探討此修正案對銀行對企業融資意願及企業營運的潛在衝擊。

相關爭議

  • 工資債權清償順位: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與銀行公會反對將工資債權清償順位優於抵押權,認為將衝擊銀行對企業的融資意願,導致企業營運困難或倒閉。
  • 資遣費、退休金納入墊償基金:吳笑輝君請願建議將資遣費、退休金列入政府「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範圍,以確保勞工權益,但未討論其可行性與影響。

立法委員發言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批評部分立委無限加碼勞工福利,將導致銀行抽回銀根,企業倒閉,勞工失業。
  • 認為大部分雇主視員工如命,不應將雇主形容為惡質。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朝野黨團協商時提出修正方案,以利協商進行。

相關人員回應

李鴻源 內政部部長

  • 表示修法應務實,不應無限加碼。

相關後續

  • 第二十八條條文及委員田秋堇等、委員吳育仁等所提修正動議第二十八條條文,均保留。
  • 本8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劉建國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 通過臨時提案1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於朝野黨團協商時提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方案,以利協商進行。
  • 人民請願案3案:針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所提請願建議,供審查相關法案之參考,不成為議案,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討論事項四

併案審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9案 (討論事項三)

核心議題

  • 併案審查性別工作平等法多項條文修正草案,涵蓋家庭照顧假、性騷擾防治、僱用歧視等議題。
  • 討論公務員與勞工家庭照顧假經費需求及請假人數天數資料。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銓敘部須於朝野協商時,提供公務員(軍公教)及勞工有關家庭照顧假之經費需求及99年、100年請假人數及天數資料。
  • 提案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與教育部於朝野協商時,須就「建教合作班學生、見習生、事業單位之養成之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實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者」之定義與權益,予以釐清。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第二十條條文保留。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9案,部分條文保留,部分條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本11案,業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劉建國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與2012年5月21日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第二十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併案協商。)
  • 通過臨時提案2項,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銓敘部提供家庭照顧假相關資料,以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與教育部釐清建教合作班學生等權益定義。

討論事項五

併案審查「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 討論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3條、第12條、第22條、第23條修正草案,重點在於農保主管機關、65歲以上農民保費負擔、政府補助比例、給付請求權時效及給付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等議題。
  • 探討農保財務困窘現狀,及中央與地方政府在農保保費補助上的權責劃分,並考慮社會公平性與排富條款的必要性。

相關爭議

  • 65歲以上農民保費負擔:劉建國、邱議瑩等委員提案要求中央全額負擔65歲以上農民自付保費,以減輕老年農民負擔;內政部與王育敏委員則認為此舉將增加政府約6.8億元財務負擔,有違社會保險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且並非所有老年農民皆為經濟弱勢,建議應訂定排富條款。
  • 農保費全額由中央負擔:陳亭妃委員提案要求農保費比照勞健保全額由中央負擔,以平衡南北財政結構。內政部則表示農保無跨縣市欠費問題,且財劃法已考量地方負擔,若全額由中央負擔將年增8億元,且有違地方自治原則。
  • 給付權利不得扣押:潘孟安委員提案要求農保給付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以保障農民權益。內政部則認為強制執行法已有相關規定,實務上已有變通方式,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立法委員發言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2條,主張農保費比照勞健保,全額由中央政府負擔,以平衡南北財政結構,減輕中南部農業縣市的壓力。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2條,主張凡年滿65歲以上之老年農民,免繳自行負擔之保險費,以追求社會公平,減輕老年農民負擔。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12條,主張年滿65歲以上之被保險人,其自行負擔保險費部分,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全額補助。
  • 認為軍公教人員有年終慰問金等優渥福利,而農民每月僅78元保費,政府卻難以支應,有失社會公平。
  • 建議可針對65歲以上農民免繳保費訂定排富條款,如土地、非農業所得限制。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贊成內政部建議,認為農保財務已嚴重虧損,不宜再放寬65歲以上老農全額補助,應回歸使用者付費原則。
  • 主張僅針對經濟弱勢的老農提供補助,其餘應建立保險專業與合理性,避免加重財務負擔。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認為農保問題源於當初被排除在國民年金之外,應回歸國民年金,讓老農享有月退。
  • 指出6億元補助對政府財政不算多,公教人員福利更多,應由主席處理。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認為農保虧損嚴重,若再增加支出,應慎重考慮,且有土斯有財的農民未必是弱勢,應確保社會公平正義。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支持政府替離島65歲以上老人繳健保費,但對老農農保費由政府買單持保留態度,擔憂引發其他保險比照要求,造成政府財政崩潰。
  • 建議本條保留協商,以取得衡平。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認為每年6.8億元的老農保費補助不多,相較軍公教年終慰問金200億元,應考量社會公平正義,支持政府編列預算代繳。
  • 主張應多思考如何照顧老農老年生活,如增加老農年金,並指出民間對軍公教福利與農民福利不均的不滿聲浪漸增。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建議將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22條保留送院會朝野協商,以解決農民申領農保被銀行扣押的問題。
  • 呼籲朝野協商應堵住「假農民」缺口,限制軍公教退休後加入農保,以維護農保永續經營。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建議農委會應重新定義農民資格,將非真正從事農業行為的近100萬農民排除在農保之外,以減輕農保財務負擔。
  • 認為在未精確定義農民前,實施65歲以上農民免繳保費將對農保永續經營造成巨大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內政部社會司司長

  • 原則同意農保第3條修正條文,但建議配合組織改造進度再行修正。
  • 表示農保財務狀況不佳,建議針對65歲以上農民自付保費部分,僅對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二分之一,以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
  • 說明65歲以上低收入戶農民約1萬多人,中低收入戶約8千多人,補助金額約1,400多萬元,若全部補助則需6億多元。
  • 說明農民退休金已由行政院年金制度改革小組整體規劃中。
  • 建議農保第22條修正條文維持現行條文,因強制執行法已有相關規定,不需重複增訂。
  • 建議農保第23條修正條文將給付請求權時效由「二年間」改為「五年」,以保障農民權益,並避免遺漏請領喪葬補助者。

李鴻源 內政部部長

  • 認為6.8億元對農保也是負擔,社會司難以負擔,建議訂定排富條款。
  • 強調制定法律須考慮整體衡平性及政府財務狀況,若中央全面負擔農保保費,其他保險要求比照將是天文數字,故內政部立場為僅處理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部分。

相關後續

  • 李委員慶華等17人提案「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維持現行條文。
  • 劉委員建國等18人、邱委員議瑩等26人、陳委員亭妃等21人提案「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保留送朝野協商。
  • 潘委員孟安等20人提案「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保留送院會朝野協商。
  • 鄭委員汝芬等24人提案「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照現行條文將「二年間」改為「五年」修正通過。
  • 本案已審查完竣,院會討論本案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推請召集委員劉建國補充說明。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應於法案通過後,積極向主計處爭取經費,俾彰顯社會公平正義,此附帶決議與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十二條一樣保留朝野協商。

討論事項六

併案審查「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 (討論事項二)

核心議題

  • 併案審查老人福利法多項條文修正草案,涵蓋老人無障礙設施、長期照護定義、居家消防安全檢測、財產犯罪預防宣導、老人進入公營/公設民營場所優惠、閒置公共資產設立公立老人安養機構及相關罰則等議題。
  • 討論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與服務準則,以及公辦民營機構的營運成本與參與意願。

相關爭議

  • 老人無障礙設施:江惠貞委員提案增訂第7條之1,要求新建公共建築物設置老人無障礙設施;內政部則認為身權法及建築技術規則已明確規範通用設計,涵蓋老人需求,不需重複增訂。
  • 長期照護定義:賴士葆委員提案刪除第15條中「長期」等字,放寬老人照顧服務範圍;內政部與王育敏委員認為「長期照護」為專業名詞,放寬定義將對長照體系造成不利影響,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老人進入公營/公設民營場所優惠:劉建國委員提案要求老人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場所免費,民營者半價優待。內政部擔憂此舉將造成龐大財政負擔,影響公設民營業者參與意願,且非所有老人皆為經濟弱勢。江惠貞、王育敏委員亦持反對意見,認為應考量財政與合理性,不應無限上綱福利。田秋堇、陳亭妃委員則支持,認為可鼓勵老人出門,減少健保支出並促進社交。
  • 閒置公共資產設立公立老人安養機構:呂玉玲委員提案增列第34條第5項,允許直轄市、縣市政府優先取得閒置公共資產設立公立老人安養機構。內政部認為現行法令已允許地方政府活化轉型使用,且政策主軸為在地老化,機構設立標準嚴格,不宜干預地方自治,建議暫緩增列。

立法委員發言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老人福利法第7條之1,要求新建公共建築物設置老人無障礙設施與設備。
  • 提案修正老人福利法第23條,將居家消防安全檢測與財產犯罪預防宣導列入老人服務項目,以保障其人身與財產安全。
  • 反對老人進入公營/公設民營場所全面免費或半價,認為將減少地方稅收,排擠其他資源,並阻礙民間參與公辦民營機構的意願,建議限縮優惠範圍。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老人福利法第25條,主張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應半價優待;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應予免費,民營者半價優待。
  • 提案增訂老人福利法第52條之1,規定違反第25條者應受罰責,以達法律強制性與約束性。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支持老人進入公營/公設民營場所免費或半價,認為可鼓勵長輩走出戶外,感受社會溫暖,減少未來社會與健保成本,並加強老人關懷空間。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反對放寬長期照護定義,認為會過於寬鬆,對未來長照體系有不利影響,應嚴格定義。
  • 反對老人進入公營/公設民營場所全面免費或半價,認為應考量財政負擔與合理性,且老人更在意尊嚴、服務態度與設施友善度,而非費用本身。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支持老人進入公營/公設民營場所免費或半價,認為可鼓勵老人出門運動、社交,有助身心健康,減少國家健保支出,且能帶動經濟效益。
  • 以冰島溫泉游泳池、宜蘭童玩節為例,說明老人免費優惠的正面效益。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認為老人福利法第7條之1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重複,不需增列。
  • 建議老人福利法第15條應將「失智」納入「失能」定義中,並加強對失智老人的照顧。
  • 關切老人居家囤積物品(強迫心理症)的問題,建議政府應研究公權力介入處理的法令依據。
  • 認為洗溫泉或看電影等場所老人較少去,可減免費用,但全面減免可能讓業者為難。
  • 批評居服員訓用分離,勞委會訓練後流失至醫院,導致居家服務員數量不足,要求內政部將訓練職能拉回並訓用合一。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內政部社會司司長

  • 建議老人福利法第7條之1不予增列,因身權法及建築技術規則已規範無障礙設施,涵蓋老人需求。
  • 建議老人福利法第15條維持現行條文,保留「長期」二字,因長期照護為專業名詞,且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亦採相同見解。
  • 說明失智已含括於失能定義中,現行長照十年計畫已涵蓋失智部分,不需特別增列「失智」。
  • 建議老人福利法第17條維持現行條文,因第15條第2項及第20條第2項已授權訂定居家式服務的資格條件與服務準則。
  • 建議老人福利法第19條維持現行條文,保留「多元」二字,以鼓勵福利機構提供多元服務。
  • 針對老人居家消防安全檢測與財產犯罪預防,說明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辦理宣導,不委託業者,避免詐騙。
  • 針對老人囤積物品問題,說明若造成髒亂可依環保法規處理,若為強迫症則屬精神衛生法範疇。
  • 建議老人福利法第25條維持現行條文,因台灣人口快速老化,全面免費優待將造成龐大財政負擔,且可能影響公設民營業者參與意願。
  • 建議老人福利法第34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增訂,因機構床位供給足夠,政策主軸為在地老化,且閒置空間活化需符合設立標準,不宜干預地方自治。
  • 說明居家服務員訓用分離問題,社會司持續檢討,希望勞委會協助職能訓練,並積極訓練居服員。

陳國忠 內政部消防署科長

  • 說明內政部消防署對增列居家消防安全檢測無問題。

蔡誾誾 衛生署護理及健康照護處簡任技正

  • 說明長照評估已涵蓋身心功能失能,包括失智症。
  • 說明老人囤積物品若為強迫症,需就醫,屬於精神衛生法範疇。
  • 說明居家服務員訓練檢討已由衛生署、勞委會、內政部三部會進行,相關預算編列在勞委會。

相關後續

  • 江委員惠貞等26人提案「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不予增列。
  • 賴委員士葆等24人提案「老人福利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維持現行條文。
  • 賴委員士葆等24人提案「老人福利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維持現行條文。
  • 賴委員士葆等24人提案「老人福利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維持現行條文。
  • 江委員惠貞等25人、呂委員玉玲等25人提案「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照江委員惠貞等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增列宣導居家消防安全及宣導財產犯罪預防事項。
  • 劉委員建國等16人提案「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保留送朝野協商。
  • 呂委員玉玲等27人提案「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維持現行條文,不予增訂。
  • 李委員昆澤等21人、劉建國等16人、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案「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一併保留送朝野協商。
  • 本案已審查完竣,院會討論本案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推請召集委員劉建國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七

人民請願案3案 (討論事項四)

核心議題

審查人民請願案3案,內容主要針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所提的請願建議,包括工資債權清償順位及資遣費、退休金納入墊償基金範圍等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以上3案請願案,係針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所提的請願建議,行政單位已函覆請願人,請願書供審查相關法案之參考,本案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討論事項八

臨時提案:勞工保險年金擠兌潮加強宣導措施 (臨時提案一)

核心議題

  • 因勞保財務精算報告顯示破產年限提前,導致勞工保險年金擠兌潮,申請一次給付案件大幅增加。
  • 討論行政院承諾勞保「最後支付責任」後,如何加強宣導,避免勞工因不正確資訊誤導而請領一次金。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勞保退休擠兌潮,加強宣導措施,避免勞工因不正確資訊誤導而一次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勞保退休擠兌潮,加強宣導措施,避免勞工因不正確資訊誤導而一次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通過臨時提案1項,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勞工保險年金擠兌潮,加強宣導措施,避免勞工因不正確資訊誤導而一次請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討論事項九

臨時提案:社會住宅政策與具體實施期程 (臨時提案三)

核心議題

  • 面對房價居高不下、實質薪資倒退,年輕人、新婚家庭、單親家庭及經濟弱勢族群難以負擔合宜居所,社會住宅有其急迫性與必要性。
  • 討論內政部目前對社會住宅規劃缺乏具體內容與實施期程,與民眾需求期待相差甚遠。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應儘速邀集各相關部會於一年內提出短、中、長期的社會住宅政策及具體實施期程,以切實契合廣大弱勢民眾對社會住宅的需求。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應儘速邀集各相關部會於一年內提出短、中、長期的社會住宅政策及具體實施期程,以切實契合廣大弱勢民眾對社會住宅的需求。

楊曜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應儘速邀集各相關部會於一年內提出短、中、長期的社會住宅政策及具體實施期程,以切實契合廣大弱勢民眾對社會住宅的需求。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應儘速邀集各相關部會於一年內提出短、中、長期的社會住宅政策及具體實施期程,以切實契合廣大弱勢民眾對社會住宅的需求。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應儘速邀集各相關部會於一年內提出短、中、長期的社會住宅政策及具體實施期程,以切實契合廣大弱勢民眾對社會住宅的需求。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應儘速邀集各相關部會於一年內提出短、中、長期的社會住宅政策及具體實施期程,以切實契合廣大弱勢民眾對社會住宅的需求。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通過臨時提案1項,要求內政部應儘速邀集各相關部會於一年內提出短、中、長期的社會住宅政策及具體實施期程,以切實契合廣大弱勢民眾對社會住宅的需求。

討論事項十

臨時提案:老人福利法住宅補貼相關辦法督導 (臨時提案四)

核心議題

  • 討論老人福利法第32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或提供租屋補助,但多數縣市未依法訂定相關補助辦法。
  • 探討如何督導各縣市依法完成制定相關補助辦法,以確保低收及中低收入老人獲得住宅補貼。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一個月內調查統計各縣市依老人福利法給予低收及中低收入老人住宅補貼相關統計,並於三個月內積極督導各縣市依法完成制定相關補助辦法。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內政部社會司司長

  • 說明各縣市政府會考量財政狀況,修繕住屋部分已訂辦法,但租屋補助部分僅基隆市、新竹市研擬中。
  • 建議將提案文字修正為「積極鼓勵各縣市推動相關業務」,取代「積極督導各縣市依法完成制定相關補助辦法」,以尊重地方財政狀況。

相關後續

通過臨時提案1項,照內政部社會司所提修正意見通過,要求內政部一個月內調查統計各縣市依老人福利法給予低收及中低收入老人住宅補貼相關統計,並積極鼓勵各縣市推動相關業務。

討論事項11

臨時提案:取消住宅租金補貼戶籍限制 (臨時提案五)

核心議題

  • 討論現行社會救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及住宅補貼方案等,對住宅租金補貼設有設籍限制及無自用住宅限制。
  • 探討這些限制導致跨縣市承租房屋民眾無法獲得租金補貼,甚至無法承租社會住宅的問題,建議取消戶籍限制。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營建署於一個月內邀集社會司、各縣市政府及住宅團體研議取消各相關法規租金補貼戶籍限制之問題,並研議解套辦法。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通過臨時提案1項,要求營建署於一個月內邀集社會司、各縣市政府及住宅團體研議取消各相關法規租金補貼戶籍限制之問題,並研議解套辦法。

討論事項12

臨時提案:政府興辦住宅租金合理標準與承租原則 (臨時提案一)

核心議題

  • 內政部調查顯示全國有32萬8,164戶弱勢家庭有社會住宅需求,但目前政府興辦的各類住宅方案租金設定未考慮其負擔能力,導致資源錯置。
  • 探討如何依據弱勢家庭負擔能力,訂定政府興辦住宅出租的合理租金標準與承租原則,以符合「居者適其屋」的社會住宅精神。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於三個月內完成32萬8,164戶弱勢家庭所得統計分析資料,並依其負擔能力,訂定政府興辦之各類住宅出租之參考原則(含租金標準、承租原則、對象、租金、租期等)。
  • 指出台北市政府公營出租住宅訂定45歲以上者不予出租,有年齡歧視問題,建議內政部通盤考量。

相關人員回應

王安強 內政部營建署國宅組組長

  • 說明合宜住宅租金已在合約中訂明,無法調整;社會住宅租金與申請資格尚未明定,現談為時過早。
  • 指出住宅法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社會住宅承租資格與租金計算,中央干預地方自治有疑慮。

李鴻源 內政部部長

  • 表示目前沒有再蓋合宜住宅的規劃,對於合約精神會尊重,但會訂定社會住宅出租的參考標準,防止地方行政首長與建商勾結。
  • 承諾研究提案文字修正,以反映精神並防止問題發生。

相關後續

通過臨時提案1項,照修正文字通過,要求內政部於三個月內完成32萬8,164戶弱勢家庭所得統計分析資料,並依據其負擔能力,訂定政府興辦之各類住宅出租之參考原則(含租金標準、承租原則、對象、租金、租期等),以符合「居者適其屋」的社會住宅精神。

原始資料

公報
1018304
卷/期/冊
101/83/4
發布日期
201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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