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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12-05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多項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獲照案通過,而中華民國刑法修正草案將另定期審查。會議中針對K他命氾濫問題通過一項提案,要求法務部提出查緝對策並研議修法。刑事訴訟法多項條文經逐條審查,部分條文通過,但多數具爭議的條文因委員提出修正動議或法務部、司法院有意見而暫時保留,待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一及第一百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對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進行審查,旨在針對特定條文進行修正,以完善行政訴訟程序。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一及第一百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均照案通過,並刪除條文對照表說明欄二中「(例如:兩造當事人均同意且事件之性質適當者)」等文字。
  • 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廖召集委員正井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二

審查「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對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進行審查,但未進行實質討論。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案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

討論事項三

法務部應正視K他命氾濫現狀並研議修法提案

核心議題

提案要求法務部正視K他命毒品氾濫問題,並研議加重相關刑責及將K他命改列為第二級毒品的可能性。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正視K他命氾濫現狀,提出查緝對策,並研議加重毒品製造、運輸、販賣者刑責,以及將K他命改列為第二級毒品的可行性。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通過提案,請法務部於2週內提出雷厲風行查緝的具體有效對策方案並執行。
  • 請法務部於1個月內研擬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定,送立法院審議,內容包括研議加重毒品製造、運輸、販賣者刑責,並考量將K他命改列為第二級毒品之可行性。

討論事項四

繼續併案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七條文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會議繼續審查多項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涵蓋強制辯護、法官迴避、裁定送達、裁判書個資、預防性羈押、羈押期間限制、證據調查職權、鑑定報告證據能力、上訴權限及死刑案件職權上訴等廣泛議題。
  • 討論聚焦於人權保障、偵查與審判程序透明化、個資保護、司法實務操作可行性及法官與檢察官角色分工等面向。

相關爭議

  • 刑事訴訟法第17條(法官迴避):尤美女委員與呂學樟委員認為應擴大迴避範圍至「同財或共居」關係以確保裁判公正性,但司法院認為現行第18條第2款「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已足夠處理此類情況,且「同財或共居」事實難以證明。
  • 刑事訴訟法第24條(裁定送達):尤美女委員質疑為何刪除「無庸送達」規定,認為相關作業應明確透明,但司法院解釋此裁定屬內部監督性質,與當事人無關,故無庸送達。
  • 刑事訴訟法第51條(裁判書個資):尤美女委員與吳宜臻委員擔憂裁判書載明身分證明文件可能違反個資法,因裁判書會公開流傳;法務部與司法院回應稱,公開上網資料會隱匿個資,且法院組織法有特別規定在衡酌公共利益與個資保護下,可不公開足資識別的個人資料。
  • 刑事訴訟法第31條(強制辯護):法務部對原住民強制辯護的實務問題(如律師人數不足)提出修正建議,並就偵查中辯護人角色提出「到場」而非「辯護」的用詞修正。鄭天財委員提出新的修正動議,涉及原住民及智能障礙者在偵查中的法律扶助通知機制。
  • 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一(選任辯護人):尤美女委員對被告表示「宜選任辯護人」時停止訊問的時機與司法院版本有異,司法院版本認為應在被告一表示即停止訊問,對犯罪嫌疑人較有利。
  •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一(預防性羈押):吳宜臻委員等提案擴大預防性羈押的適用罪名,納入性騷擾、人口販運、家庭暴力等再犯率高或嚴重侵害法益的犯罪,以強化再犯預防。
  •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羈押期間):廖正井委員等提案修正第七項,釐清羈押期滿未起訴或裁判時,偵查中由檢察官、審判中由法院釋放被告的權責,並依公約精神刪除第八項至第十項有關繼續羈押的規定,以保障人權。
  •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職權調查證據):吳宜臻委員等提案刪除第二項但書,旨在貫徹檢察官實質舉證責任、落實公平審判,並強化當事人進行主義,但仍保留法院補充性職權調查證據的空間。
  • 刑事訴訟法第344條(職權上訴):吳宜臻委員等提案修正第五項,將原審法院職權逕送上級法院審判的範圍限縮於「宣告死刑之案件」,刪除「或無期徒刑」,以尊重當事人上訴意願,但仍兼顧生命權保障。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出程序發言,要求將其9月28日提出的刑事訴訟法第31條與第95條修正條文併案審查,因其較單純且上次已討論過。
  • 就刑事訴訟法第31條修正動議,強調應對原住民提供法律協助,並提出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選任辯護人時,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的具體機制。
  • 就刑事訴訟法第95條修正動議,建議將告知事項擴增至包含「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勞工、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並增訂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無指定或未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建議主席重新確認上次刑事訴訟法審查通過的條文,因上次有許多爭議和保留,且預期會有許多修正動議。
  • 對刑事訴訟法第51條裁判書載明身分證明文件可能涉及個資法提出疑慮。
  • 對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二第二項監控方法的執行程序是否增列提出質疑。
  • 就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一修正動議,提案擴大預防性羈押的罪名範圍,納入性騷擾、人口販運、家庭暴力等再犯率高之罪行,以加強再犯預防及保障被害人。
  • 就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修正動議,提案刪除第二項但書,旨在貫徹檢察官實質舉證責任,落實公平審判,並保留法院補充性職權調查證據的餘地。
  • 就刑事訴訟法第206條修正動議,提案要求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鑑定經過及結果,若當事人有異議,應命鑑定人陳述理由,並在必要時經審判期日訊問後始得作為證據。
  • 就刑事訴訟法第344條修正動議,提案將原審法院職權逕送上級法院審判的案件範圍,限縮於「宣告死刑之案件」,刪除「或無期徒刑」,以尊重當事人上訴意願並兼顧生命權保障。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對刑事訴訟法第17條法官迴避條文,認為應擴大迴避範圍至「同財或共居」關係,以確保周延性。
  • 對刑事訴訟法第24條裁定送達規定,質疑刪除「無庸送達」的理由,認為相關作業應明確透明。
  • 對刑事訴訟法第51條裁判書載明身分證明文件,擔憂個資法問題,因紙本裁判書可能流傳。
  • 對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一被告表示「宜選任辯護人」時停止訊問的時機,建議暫保留。
  • 建議刑事訴訟法第121條因與第119條之一有關聯,故應暫保留。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對刑事訴訟法第31條的討論程序提出建議,因有多個版本,要求先確認討論基礎版本,並建議暫緩討論此條文。
  • 對刑事訴訟法第51條個資法問題,認為法務部應先做確認。
  • 對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的文字修正提出確認。
  • 對刑事訴訟法第43條之一的協商結果提出確認。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就刑事訴訟法第17條法官迴避條文,主張增訂「法官現為或曾與被告或被害人同財或共居之關係者」為迴避事由,以因應社會變遷並確保裁判公正性。
  • 就刑事訴訟法第51條裁判書應增列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以避免同名同姓的張冠李戴問題,並認為不涉個資法公布問題。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就刑事訴訟法第41條修正動議,建議刪除筆錄應命受訊問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的義務。
  • 就刑事訴訟法第90條之一修正動議,建議增加使用戒具的「比例原則」衡量,增列「且有必要者」文字。
  • 就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一修正動議,提案擴充限制住居、出海或出境的相關程序,認為司法院版本過於簡略。
  • 就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二修正動議,建議維持原柯委員版本中的第二項部分。
  • 就刑事訴訟法第256條及第256條之一修正動議,建議將再議期間延長至20日,以配合上訴期間。
  • 就刑事訴訟法第388條修正動議,主張第三審應全面強制律師辯護,並刪除司法院版本中法院的裁量權,以貫徹此精神。
  • 就刑事訴訟法第395條修正動議,建議配合第388條的修正。
  • 就刑事訴訟法第416條修正動議,建議擴充對扣押物拷貝、抄錄或複製的准許範圍及其救濟程序,以符合實務需求。
  • 就刑事訴訟法第465條修正動議,建議修正相關文字以臻明確,並放寬若干要件,以符合現行實務需要,例如擴大停止死刑執行的情形。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就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7修正動議,提案增訂緩衝施行期間,因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涉及強制辯護、羈押聲請等重大變革,需要時間規劃相關配套措施與人員編制。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就刑事訴訟法第264條修正動議,提案將起訴書記載事項中的「籍貫」修正為「出生地」,刪除「證據並」以符合起訴狀一本主義,並修正為起訴時除起訴書外,卷宗及證物均不送交法院。

相關人員回應

吳陳鐶 法務部政務次長

  • 對原住民提供法律協助的構想基本贊同,但提出實務問題,如律師不足,並建議將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一項修正為審判中對原住民指定辯護人。
  • 建議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四項修正為偵查中對智能障礙者未選任辯護人時,檢察官應指定律師「到場」,而非「辯護」。
  • 建議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六項修正為,偵查中僅限於「經拘提或逮捕之原住民」且未選任辯護人者,檢察官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但若被告同意立即訊問或等候逾4小時,得逕行訊問。
  • 說明個資法有保護規定,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可排除適用,且法院組織法規定裁判書公開時,除姓名外,得不含身分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個人資料,實務上已隱匿個資。

林俊益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就刑事訴訟法第17條迴避條文,解釋廖委員版本中的「同財或共居」情形,可透過現行法第18條第2款「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迴避解決,故無需增訂。
  • 就刑事訴訟法第24條裁定送達規定,說明該裁定非刑事訴訟法意義上的裁定,與當事人無關,僅是內部監督,故無庸送達。
  • 就刑事訴訟法第51條裁判書載明身分證明文件,說明實務上所有裁判書和不起訴處分書均用身分證建檔,上網公告資料會去除個資,紙本和新聞稿發布也會隱匿。
  • 就刑事訴訟法第71條修正,說明司法院提案將年齡改為出生年月日並加上身分證明文件,建議照司法院及行政院版本通過。
  • 就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一,說明司法院版本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一表示宜選任辯護人即停止訊問,比尤委員版本更早停止,對犯罪嫌疑人較有利。
  • 就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二第二款監控方法部分,說明因牽涉主機設置於法務部或警政署,行政院內部需時間統合,故上次委員討論時表示暫不修正。
  • 就刑事訴訟法第192條,說明若無連動問題,可照司法院、行政院版本通過。
  • 就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二,說明此條文上次決議繼續協商,若通過條次可能需改為第270條之一。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中,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18條、第19條、第20條、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4條、第25條、第26條、第51條、第58條、第60條、第63條、第67條、第68條、第71條、第85條、第88條之一、第89條、第99條、第121條、第192條、第253條、第258條之一、第271條之一、第280條、第289條、第292條、第313條、第316條之一、第349條、第382條、第390條、第391條、第394條、第426條、第454條、第457條等條文,經討論後照案或照司法院/行政院版本通過。
  • 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33條、第41條、第42條、第43條之一、第76條、第90條之一、第93條之一、第95條、第101條、第101條之一、第102條、第107條、第108條、第116條之二、第119條之一、第158條之二、第158條之五、第163條、第166條、第182條、第198條、第206條、第208條、第208條之一、第245條、第256條、第256條之一、第264條、第270條之二、第287條之三、第344條、第388條、第395條、第416條、第456條、第465條、第469條等條文,因有修正動議、法務部或司法院有意見,或需確認,故暫時保留,將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
  • 主席表示本次會議處理進度緩慢,請法務部與司法院繼續與提案委員溝通,以利後續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018304
卷/期/冊
101/83/4
發布日期
201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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