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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組織法案審查:核安、氣象與園區定位爭議多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12-06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繼續審查「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及多項「科技部組織法草案」。會議主要聚焦科技部職權範圍、核能安全署層級與定位、氣象局歸屬、科學園區管理局設置等重大爭議。多數關鍵議題因各方意見分歧,最終決議將相關法案及修正動議送交院會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審議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的設置條例草案,重點討論其法人定位、業務範圍、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董事會組成及選址原則。
  • 會議亦關注文創產業人才培育、地方文化發展及微型企業輔導等議題。

相關爭議

  • 董事會性別與族群代表性:草案第六條修正要求董事成員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且主管機關遴選董事時應考量族群代表性,原住民與客家代表應至少各1人。
  • 文創院選址公平性:有委員提案要求文化部應對文創院選址進行評估報告並召開公聽會,以確保選址公平、公正、公開,並考量區域發展與文化泥土化政策。
  • 微型企業資源分配:有委員建議文創院在研究發展策略時,應兼顧微型企業及地方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提撥一定比例資源輔導。

立法委員發言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建請文化部與教育部協調,於102學年度在大專院校廣設電影研究博碩士班,以培育電影產業人才。
  • 建議文化部以台中文資局為核心,引進藝文團體駐點,結合休閒觀光,帶動台中文化創意園區發展。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建議文化部應就文創院選址進行評估報告並召開公聽會,以避免中央機關過度集中首都圈,並落實文化泥土化。
  • 主張文創院應兼顧微型企業及地方文創產業發展,提撥一定比例資源輔導。
  • 提案董事、監察人、院長及副院長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並訂定相關規則送立法院備查。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提案本條例通過實施後,若文創院預算不足,政府應優先編列預算補助。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草案名稱、第一條、第三條、第七條至第十七條照案通過。
  • 草案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部分條文修正通過。
  • 通過附帶決議6項,內容涵蓋電影人才培育、台中文化創意園區發展、文創院選址評估與公聽會、微型與在地文創產業輔導、政府預算補助,以及董事會利益迴避原則。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衛武營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審查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的設置條例,重點在於組織架構、董事會遴選原則、藝術總監的專業治理模式,以及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的營運規劃。
  • 討論內容涵蓋董事及監事選任的代表性與區域性考量。

相關爭議

  • 董事及監事遴選的代表性與區域性:有委員提案要求監督機關遴選董事及監事時,應考量各類代表的區域性,特別是南部地區代表應占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
  • 藝術總監專業治理模式:有委員提案釐清立法精神,強調「藝術總監專業治理」運作模式,董事長綜理行政協調,董事會為行政審議機制,提供藝術總監專業治理所需資源。

立法委員發言

陳碧涵 立法委員

  • 提案釐清《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的立法精神應為「藝術總監專業治理」模式,董事會提供行政協助。
  • 提案建請文化部及早啟動「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營運計畫」作業,因其為大型場館,營運需詳細規劃。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建請文化部及早啟動「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營運計畫」作業。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連署提案建請文化部及早啟動「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營運計畫」作業。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草案名稱、第一章章名、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章章名、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三章章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四章章名、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第五章章名、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六章章名、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六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草案第一條、第三條,均照趙天麟等23人提案通過。
  • 草案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八條部分條文修正通過。
  • 通過附帶決議3項,內容包括監督機關遴選董事應考量區域性(南部地區代表五分之一以上)、釐清《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立法精神為「藝術總監專業治理」模式,以及文化部應立即啟動「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營運計畫」作業。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科技部組織法草案 (含科技部核能安全署、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智慧財產局、氣象局組織法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審查科技部及其所屬機關的組織法草案,核心爭議在於科技部的定位、職權範圍、預算分配權,以及核能安全署、氣象局、智慧財產局等次級機關的歸屬與層級。
  • 會議亦討論科學園區管理局的設置模式(總局或分區局)、人事任用彈性與文官體制銜接,以及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的行政法人化。

相關爭議

  • 科技部名稱與定位:有委員質疑若核安署、氣象局、智財局未納入,科技部業務將限縮至僅管理科學園區,建議改名「科學園區管理部」或恢復「國科會」名稱,認為現行定位空洞。
  • 核能安全署層級與歸屬:行政院版本將原能會降為科技部轄下三級核能安全署,引發委員強烈質疑其獨立性、位階過低、人力預算不足及國際接軌問題,多數委員主張應獨立為行政院二級機關。
  • 氣象局歸屬爭議:葉宜津委員提案將氣象局納入科技部,認為其地球科學研究與太空科技發展更符合科技部職掌;行政院則主張氣象局規劃在環境資源部,因其與生物圈管理、水保整治等有連動性。
  • 科學園區管理局設置:有委員提案將北部、中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整併為「科學工業園區管理總局」,認為可統一管理;行政部門則認為設總局會降低各園區管理局職等,不利與地方政府溝通及園區特色發展。
  • 科技部預算分配權:蔣乃辛委員提案修正科技部職掌,納入「科技預算分配、審議及考核」,認為科技部應有實權主導科技政策及預算,而非僅由科技會報決定,避免有權無責。
  • 科技部司長人事任用彈性:行政院版本允許部分司長比照大學教授資格聘任,以維持學術彈性;有委員質疑此舉與文官體制不符,可能導致學術圈壟斷及政策不連貫,要求明確進用原則。
  • 智慧財產局歸屬:吳宜臻委員提案將智慧財產局併入科技部,認為其與科技研發成果緊密相關;行政院則認為智財局業務涵蓋商標等,與經濟部職掌有部分重疊,且科技部主要負責基礎應用研究,性質不同。

立法委員發言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提案將經濟部技術處及智慧財產局併入科技部,以整合研發成果。
  • 主張將科學園區管理局的勞動行政主管業務移出,回歸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避免科學園區管理局因招商立場而偏袒雇主。
  • 提案將核能安全署移至環資部,並質疑行政院組織法是否授權行政院之下設三級核安署。
  • 修正科技部組織法第二條,將「推動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技術評估」獨立為一款,以明確科技部中游技術銜接職責。
  • 建議科技部在進用比照教授資格的司長時,應擬定原則性的規定或逐年檢討方向,以漸進回復文官制度。
  • 提案要求科技部產學及園區業務司研擬科學園區與週邊大學產學合作年度具體政策計畫。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提案將氣象局歸到科技部,認為其地球科學業務、天文現象研究及歲出預算屬科技支出,與國科會地球科學研究具上、下游整合性。
  • 認為若國科會轉變為科技部後無其他下屬機關,將形同「有將無兵」,意義不大。
  • 支持蔣乃辛委員版本,認為科技部應有預算分配權,否則將成空殼。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支持吳宜臻委員關於核安署應與氣候變遷連動的觀點,並認為核安署應直屬行政院獨立運作,而非隸屬科技部。
  • 質疑若核安署、氣象局、智財局皆未納入科技部,科技部僅剩3個科學園區管理局,應改名為「科學園區管理部」。
  • 認為氣象局放在環資部有其連動性,但若台灣氣象科技仍需更多先驅研究,放在科技部亦合理。
  • 批評學術圈的封閉與威權主義,認為其在資源分配、政策制定上壟斷,導致人民無法檢驗績效。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從上屆即提案將原能會恢復為獨立二級機關,認為福島事件後各國皆提高核安管制單位層級,台灣不應降低。
  • 質疑核安會若為行政院三級獨立機關,其法令編修權、預算監督、人才招引及核災應變協調能力將受影響,且與國際接軌恐有困難。
  • 提案修正科技部組織法第二條,將「科技預算分配、審議及考核」納入職掌,強調科技部應掌握預算權,否則規劃政策將成空談。
  • 提案行政院科技會報副召集人應由科技部部長兼任,以確保部長能負責科技政策及預算,並接受立法院監督。

謝國樑 立法委員

  • 主張將核能機關納為二級部會,並建議主席將蔣乃辛委員相關提案併入審查,或擇日再審。
  • 認為應聚焦會議討論方向,避免各說各話。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支持將核能安全署設為行政院三級獨立機關,認為可避開組織法修正,提升立法效率。
  • 贊成將智慧財產局納入科技部,但指出其業務涵蓋商標,有與經濟部重疊之處。
  • 建議科技部法案先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兩三年後再檢討修正,以提升立法經濟及效益。
  • 提案將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改為「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保留其歷史與國際品牌形象。
  • 提案增訂科技部組織法第六條第二項,允許駐外科技機構組長可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任期不超過4年。
  • 支持蔣乃辛委員將科技預算分配、審議及考核納入科技部職權,以強化科技部職能。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建議先審查單純的「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而將涉及多部會牽扯的科技部組織法延後審查,待行政院架構協商好後再處理。
  • 反對將「科技預算分配」納入科技部職掌,認為此舉不符組織法體例,且預算分配權屬行政院長。
  • 認為就算將預算分配文字列入組織法,也無法逾越行政權。
  • 主張將科技部組織法全部暫保留,先審查無爭議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法,以兼顧行政效率。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同意主席對行政院組織改造定位不清的分析,認為科技部業務空洞化,不如改回國科會。
  • 支持科技部應掌握預算,並認為預算與組織必須反映在修法上,否則預算與組織將脫離矛盾。
  • 批評研考會使組織改造愈改愈糟,認為科技部被「拔牙」,有權無責。
  • 主張不只技術處,連工研院也應併入科技部,否則組織改造是假的。
  • 建議通過蔣乃辛委員的提案,讓行政院緊張並溝通,以產生好的結果。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強調日本福島核災後,各國皆提升核能安全管制機關位階並使其獨立,批評台灣核安署層級過低、與研究管理合一、人力不足,與國際趨勢相違背。
  • 質疑科技部若僅剩3個科學園區管理局,且經濟部、農業部、衛生署等科技業務未納入,其存在意義為何,認為應恢復為科技會報或科技委員會。
  • 認為科技部組織定位不清,變成「小媳婦」,僅做補助工作而非研究,與國科會無異。
  • 提案建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2個月內研擬完成《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與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相關機關的修訂方向,以解決核災防救機制不足問題。
  • 提案建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會同行政院重新研議科技部之定位及其設立之必要性,是否恢復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或以其他委員會之方式成立。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建議科技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二款暫保留,認為將預算分配納入職掌在組織法體例上較為特殊,且需釐清科技預算是否涵蓋其他部會。
  • 認為吳宜臻委員所提科技部組織法第二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修正條文較好,能明確區分學界科專與產業前瞻技術研發。
  • 質疑經濟部技術處與科技部在產業前瞻技術研發職掌上是否存在重疊。

相關人員回應

朱敬一 國科會主任委員

  • 認為蔣乃辛委員關於科技預算分配的修正動議,若能透過附帶決議將科技部長納為科技會報副召集人,會是較溫和的做法,避免直接牽涉法律條文。
  • 說明目前國科會負責審議全國約1,000億元的科技預算,但最終決定權在行政院長,國科會扮演初審角色。
  • 解釋科學園區若設總局,底下北中南將變分局,職等降低,不利與地方溝通及業務推動。
  • 指出先進國家氣象局多隸屬交通或環境部會,僅馬來西亞和菲律賓在科技部,且氣象局預算僅約三分之一為科技預算。
  • 說明核研所目前研究分為核能技術、核醫藥物及綠能發展三塊,並強調尊重行政院將其移至經濟及能源部的規劃。
  • 強調國科會最大的資產是學術處由學術界人士擔任,他們具有學術視野與專業,對於學術獎補助至關重要,若改為公務員制將對台灣學術發展造成重大傷害。
  • 澄清科技部是學術獎補助機構,本身不直接做研究,其職能是透過獎補助政策推動研究,與國科會定位相同。

戴豪君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建議在現行行政院組織法和中央機關基準法架構下,繼續審議科技部組織法草案。
  • 說明科技部定位在基礎應用研究,與經濟部技術處推動的技術化和商品化研究性質不同,科技部扮演支援角色。
  • 解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六條規定三級機關為「署、局」,無「總局」名稱。
  • 說明設置3個科學園區管理局是考量各園區產業發展重點不同,且需適當層級與地方政府及國外企業溝通。
  • 指出氣象局規劃在環資部,因其氣象預報與生物圈管理、水保整治有連動性。
  • 說明核研所未來將分兩部分:科技研發歸經濟及能源部,核能安全管制歸核安會。

辛在勤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局長

  • 表示氣象局為三級單位,尊重政府決策與委員會決定,不便在此時做決定。
  • 強調氣象局作為多領域最上游資訊提供者,應著重橫向聯繫,無論歸屬何單位皆有跨部會聯繫問題。

周源卿 原能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核能研究所在行政院規劃中將移至經濟及能源部,並將尊重此規劃。
  • 說明核研所研究分為核能技術、核醫藥物及綠能發展三塊。
  • 表示目前災害防救法已納入核災部分,將來《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會依此修正,並與災害防救法整合。

顏秋來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 說明現行國科會組織條例明定部分司長可比照教授資格聘任,因其業務與學術科技相關,即使改為科技部仍可沿用此方式。
  • 指出教育部組織法第七條亦明定資訊及科技教育司司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證明此非特例。

黃耀生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研究委員

  • 說明現行國科會作為行政院幕僚單位,負責統合協調各部會科技預算,包括國科會本身預算,總額約1,000億元。
  • 指出未來科技部定位將與其他部會相同,可能不再有橫向預算統合權限。
  • 認為將預算分配範圍納入組織法職掌,在體例上較無先例,建議委員慎重考量。

相關後續

  • 科技部組織法草案的名稱、第一條、第五條,以及葉宜津委員所提「發展有關氣象科技事項」移列為第八款的意見,均送院會黨團協商。
  • 科技部組織法草案第二條第二款修正為「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科技預算之審議」並通過。
  • 科技部組織法草案第二條第四款修正為「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並通過。
  • 科技部組織法草案第二條第五款修正為「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技術評估」並通過。
  • 科技部組織法草案第二條第六款修正為「發展科學工業園區」並通過。
  • 科技部組織法草案第二條第七款「規劃核能安全政策及管制」規定刪除,原列第八款移列為第七款,原列第十款移列為第九款。
  • 科技部組織法草案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照案通過。
  • 科技部組織法草案第七條通過附帶決議:「科技部組織法第七條規定,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司等5個司司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所稱必要時之要件,應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擬定,報行政院核定後據以執行。」
  • 呂學樟委員提案將「北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改為「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修正通過,中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條例一併送院會朝野協商。
  • 吳宜臻委員提案要求科技部產學及園區業務司研擬科學園區與週邊大學產學合作之年度具體政策計畫,照案通過。
  • 尤美女委員提案建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2個月內研擬完成《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與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相關機關合作之修訂方向,照案通過。
  • 尤美女委員提案建請行政院重新研議科技部定位及設立必要性,是否恢復國科會或以其他委員會方式成立,一併送朝野協商。
  • 吳宜臻等委員所提科技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草案不予審議,葉宜津等委員所提科技部氣象局組織法草案則一併送院會朝野協商。
  •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需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18402
卷/期/冊
101/84/2
發布日期
201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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