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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與冤案防治專題報告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12-10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持續審查多項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並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國防部及警政署就「從人權觀點檢討刑事冤案之形成原因與防止對策」進行專題報告及備質詢。會議聚焦於強化原住民族及弱勢者的司法權益保障、放寬再審與非常上訴條件、以及檢討偵查不公開原則與司法機關辦案效率。最終,委員會通過了刑事訴訟法第31條及第95條修正案,增列原住民及中低收入戶的強制辯護權,並就智能障礙用語全面檢討。

討論事項一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持續併案審查多項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涵蓋條文範圍廣泛,旨在提升司法程序正義及人權保障。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繼續逐條審查,部分條文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通過。
  • 部分條文照委員廖正井等17人提案通過。
  • 部分條文不予採納,維持現行條文或不予增訂。
  • 多數條文保留,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

討論事項二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七條文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持續審查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條文草案,以配合刑事訴訟法修正後的實施。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

討論事項三

從人權觀點檢討刑事冤案之形成原因與防止對策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含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檢討刑事冤案的形成原因與防止對策,並併案審查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31條、第95條及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強化人權保障與司法救濟制度。
  • 討論內容包括原住民族及弱勢族群的法律扶助、證人辯護權、再審與非常上訴制度的改革、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落實,以及檢警調辦案程序中的證據保全與專業能力提升等。

相關爭議

  • 死刑執行與國際人權干預:廖正井委員質疑法務部受到國際人權組織及總統府的壓力,遲遲不執行死刑,導致社會對司法產生不信任感。曾勇夫部長則堅稱法務部依法行政,不受外界干涉。
  • 檢察官濫權起訴與效率:孔文吉委員、陳唐山委員和李俊俋委員皆提出具體個案,指控檢察官存在濫權起訴、辦案拖延、未落實偵查不公開等問題,質疑法務部的監督機制與辦案效率。曾勇夫部長則強調法務部對個案不干涉,並會檢討相關缺失。
  • 再審與非常上訴制度:尤美女委員等人提案放寬再審事由,並賦予當事人提起非常上訴的權利,以彌補現行制度平反冤獄功能不足的問題。法務部則認為現行非常上訴制度旨在統一法律見解,不宜由當事人提出,恐造成司法資源浪費。
  • 證人辯護權:李俊俋委員提案增訂證人得選任辯護律師,以避免證人因不諳法律而轉變為被告。法務部則認為證人非受追訴之人,無辯護權,且實務上會告知身分轉換,不致妨害權益。
  • 偵查不公開原則:多位委員質疑偵查不公開原則未被有效落實,導致媒體未審先判、當事人權益受損,並以江國慶案、李宗瑞案及華揚史威靈案為例。各部會代表承諾將持續檢討與改進。
  • 司法官僚心態與教育訓練:呂學樟委員指出部分司法官員存在高高在上、不尊重被告人權的心態,呼籲法務部與司法院加強教育訓練與自律,而非僅靠修法。
  • 智障者法律扶助與用語:陳節如委員指出刑事訴訟法第31條「智能障礙」用語過於狹隘,建議比照刑法修正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並要求司法院與法務部統計智障者被告案件數,並研擬身心障礙鑑定新制代碼對照表。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旨在改革非常救濟制度,放寬再審事由,並賦予當事人提起非常上訴的權利,以平反冤獄、保障人權。
  • 強調冤獄事件對被告、被害人及司法信任的傷害,應承認誤判的可能性並勇於面對錯誤。
  • 質疑警政署在紀富仁案及柯嘉文案中蒐證不力、遺失證物、誤導指認,並對鄭性澤殺警案的現場蒐證照片提出質疑,認為存在重大疏失。
  • 要求法務部與警政署就蘇建和案、紀富仁案及柯嘉文案的冤獄形成原因提出檢討報告與懲處資料。
  • 支持將刑事訴訟法第31條「智能障礙」用語修正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1條及第95條,旨在保障原住民族司法權利,因應其環境、語言、文化差異及經濟弱勢,增列原住民身分者強制辯護,並於偵查中通知法律扶助律師到場。
  • 肯定司法院、法務部、警政署與法律扶助基金會為原住民族司法權益所做的努力,包括成立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及試辦律師到場制度。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7條,主張證人亦可選任辯護律師,以避免證人因不諳法律語言或受檢察官問案方式影響,而將陳述轉為對自己不利,甚至從證人轉變為被告。
  • 質疑法務部對「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及「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的執行不力,以華揚史威靈案為例,指出案件偵辦逾期且疑有政治目的。
  • 要求檢察總長黃世銘就華揚史威靈案向社會大眾說明清楚,並強調司法單位不應為政治目的擴大偵辦或選擇性辦案。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關切法官法上路後檢察官評鑑及彈劾案件的處理,要求法務部對檢察官劉仲慧案勿護短,嚴肅處理。
  • 指出再審與非常上訴駁回率高,監察院糾正案件也難獲救濟,要求司法院與法務部檢討。
  • 支持再審與非常上訴制度檢討,但強調需取得平衡點,避免濫訴,並質疑尤委員提案以違憲作為限制是否過於籠統。
  • 強調偵查不公開原則對人權保障的重要性,並呼籲司法人員應祛除高高在上的心態,加強自律與教育訓練,避免冤案發生。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質詢法務部是否受到國際人士(奧地利維也納大學教授Nowak與聯合國委員Riedel)及總統的干涉,導致遲遲不執行死刑,並認為此舉是外國人干涉內政及總統干涉司法。
  • 指出法務部死刑執行效率低落,自上次執行已逾1年9個月,且有61名死刑犯待執行,質疑審議小組的運作。
  • 以台南曾文欽割喉案為例,譴責犯罪者誤解法律認為殺1人不會判死刑的觀念,要求法務部應立即執行死刑以遏止此風。
  • 質疑法務部定罪率與司法院無罪率數據落差過大,認為法務部美化數字。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肯定鄭天財委員提案保障原住民族司法人權,特別是法律扶助與公設辯護人制度。
  • 以自身選舉官司為例,指控高雄市警調與檢察官在偵訊過程中有嚴重誘導、暗示及濫行起訴求刑之嫌,導致其妻妹無辜受求刑,並要求將相關檢察官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警調人員亦應負責。
  • 強調判決書已指出檢察官未依指認程序、有誘導作用,且證詞存在矛盾,要求法務部與警政署引以為鑑,將此案作為教材,避免類似冤案再次發生。

陳唐山 立法委員

  • 以華揚史威靈公司郭清江博士案為例,質疑特偵組在未經充分調查下,僅憑立委質詢即迅速啟動調查、限制出境,且案件拖延4年多未結案,嚴重損害當事人人權與名譽。
  • 批評法務部對個案不介入的立場,導致檢察官濫權行為無法被糾正,要求法務部了解案情並提供書面報告。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質疑警政署偵詢時僅全程錄音,未強制全程錄影,認為有欠公允,並要求提供現代化偵詢室建置資料。
  • 指出筆錄與錄音錄影內容不符或錄音不連貫的問題,要求法務部加強規範。
  • 建議修法強制證人訊問也應全程錄音或錄影,以保障人權。
  • 質疑法務部「精緻偵查」的說法,認為真實偵查更重要。
  • 關切檢察官起訴定罪率雖高,但仍有4%無罪案件可能為冤案,要求法務部補救。
  • 重申偵查不公開原則的重要性,並支持刑事訴訟法第31條修正案,要求偵訊時律師在場。
  • 質疑國防部軍法審判在全面錄音錄影及筆錄記載確實方面的執行情況,並關切軍法官考選制度對其未來轉任一般法院的影響。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認同檢警調在偵辦刑事案件時應加強技巧,做到毋枉毋縱,落實公平正義,避免冤案。
  • 建議法務部針對證人變被告比例高的問題,研議除律師外,是否可引入「輔佐人」制度,以保障證人權益。
  • 反對當事人可提非常上訴,認為非常上訴目的在統一法律見解,由當事人提出恐浪費司法資源。
  • 關切涉案檢察官轉任律師的防範機制,避免其利用司法界人脈繼續為非作歹。
  • 質疑「使用竊盜」判無罪定讞及殺人犯認為不會判死刑的言論,可能誤導民眾,要求法務部研議刑法修正,並譴責犯罪者錯誤觀念。
  • 呼籲行政單位在修法過程中應堅持專業,避免因挺不住壓力而倉促修法,影響法律品質及民眾信任。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疑現代司法制度在專業化後,為何未能如傳統包青天般獲得民眾信賴,且冤獄案件數量仍多,造成國家賠償負擔。
  • 建議將資深法官拉到第一線,或讓資深檢察官帶領資淺檢察官辦案,以彌補第一線人員經驗不足導致證據保全與偵辦方向錯誤的問題。
  • 以江國慶案及蘇建和案為例,批評偵查不公開原則未落實,導致媒體未審先判,嚴重侵害人權。
  • 要求國防部加速制定軍法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並呼籲司法院與法務部務必督導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落實。
  • 不贊同法官在判決確定後召開記者會說明,認為應在體制內反映意見,避免訴諸媒體。

林國正 立法委員

  • 指出近10年冤獄賠償案件數量龐大,國家支付數十億元賠償金,但當初做出錯誤判決的司法人員受懲處比例極低,質疑「好官自我為之」的現象。
  • 強調軍事機關在冤獄賠償案件中佔比高達17%,要求國防部特別重視人權保障。
  • 指出人民申請冤獄賠償被駁回比例極高,尤其93年後幾乎達99%,認為冤獄賠償要件過於嚴苛,且當事人法律知識不足。
  • 引用中華人權協會2012年台灣司法人權指標調查,指出監獄執行、被害人保障及檢察官偵查階段的評分不及格,呼籲各部會首長應重視統計數據並據以改進。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引用中華人權協會2012年台灣人權指標調查,指出台灣整體人權、特別是司法人權呈現嚴重退步,人民不滿意度高。
  • 批評恐龍檢察官濫權起訴是司法人權低落的根源,並引用刑法第125條規定,質疑至今無司法人員因濫權起訴受罰,認為存在官官相護問題。
  • 以華揚史威靈公司郭清江案為例,指控特偵組辦案拖延逾4年未結,扣押保證金,嚴重破壞人權,要求特偵組應盡速結案還其清白。
  • 以自身遭受惡意起訴的經歷,呼籲警檢調應遵守指認程序,避免栽贓、斷章取義甚至偽造證據,並將其妻所著《水落石未出》一書作為參考,喚起司法良知。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關切刑事訴訟法第31條中「智能障礙」用語的狹隘性,認為應比照刑法修正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以涵蓋更多心智缺陷者,並確保其獲得律師協助。
  • 指出司法實務中,法官可能因不了解而誤判心智障礙者的陳述能力,導致他們無法獲得應有的法律幫助。
  • 提示司法院與法務部應重視身心障礙鑑定新制上路後,障別改用代碼表示的問題,要求編定代碼對照手冊供法官、檢察官使用。

相關人員回應

林錦芳 司法院秘書長

  • 報告近10年無罪判決統計數據,地方法院無罪率4.22%,高等法院無罪率21.99%,並強調法官堅守嚴謹證據法則與無罪推定原則。
  • 說明司法院避免刑事冤案的作為,包括加強事實審功能(建置專業法庭、經驗傳承)、強化上級審考核、建立橫向與專案審查機制。
  • 指出司法院正研議最高法院採行「大法庭」裁判制度,檢討判例制度,並研修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以落實兩公約人權保障要求。
  • 對委員所提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表示修正方向與司法院研究委員會意旨相同,敬表佩服。
  • 解釋再審條件嚴格,監察院指正的程序疏失不一定影響判決,非常上訴主要糾正法律錯誤且通常有利被告。
  • 表示司法改革已考慮法官人事制度改革,鼓勵資深法官至一、二審擔任庭長或審判長,帶領合議庭。
  • 說明法官倫理規範不允許在案件未確定前公開評論,但判決確定後可於研討會討論,不鼓勵法官召開記者會。
  • 承諾將就委員質詢的冤獄案件檢討報告、懲處資料及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提供書面資料。
  • 承諾將統計智障者被告案件數,並會注意身心障礙鑑定新制代碼對照表問題。

曾勇夫 法務部部長

  • 說明刑事冤案可能原因包括不正訊問、鑑識能力不足、證據取得困難等,並提出防止對策。
  • 強調杜絕不正訊問,要求訊問被告全程錄音,必要時錄影,並強化鑑識機關專業能力(法醫師法、法醫研究所認證)。
  • 增進檢察官偵辦能力,包括強化本職學能、推行「精緻偵查」(起訴前審慎研判證據,確保高度有罪可能),並落實內部審核及外部評鑑機制。
  • 強調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避免輿論未審先判,並說明法務部對檢察機關僅有行政監督權,不干涉個案。
  • 對鄭天財委員提案,原則尊重,但建議第31條第5項增列「拘提、逮捕到場」要件及被告同意逕行訊問權利;第95條維持現行條文,或修正為概括性用語。
  • 反對李俊俋委員提案增訂證人辯護權,認為證人非受追訴之人,無辯護權。
  • 對尤美女委員提案,反對被告全面閱卷權及複製影音資料,認為恐侵害隱私、影響偵辦;對非常上訴制度,認為應專屬於檢察總長,不宜賦予當事人,以免浪費司法資源。
  • 強調死刑執行依法行政,尊重民意,不受國外學者意見左右,目前有61名死刑定讞犯待執行,將依審核要點嚴謹處理。
  • 譴責曾文欽等犯罪者誤解法律認為殺1人不會判死刑的觀念,強調殺1人亦有判死刑定讞案例。
  • 承諾督促檢察機關精進辦案,處理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案例,並研議使用竊盜是否列入刑責。
  • 承諾就蘇建和案的偵查階段檢討報告於下個會期提出,並將研究檢察官涉案轉任律師的防範機制。
  • 表示對智障者被告案件及低收入戶被告案件無統計數據,但認為概括性用語涵蓋智能障礙者較佳。

廖榮鑫 國防部次長

  • 報告國防部防止冤案的具體作為,包括落實辯護制度(與司法機關強制辯護基準無差別,評估全面強制辯護)、及時告知權利、全面錄音錄影、筆錄記載確實。
  • 強調軍事審判法於1999年全面修訂,貫徹審判獨立,取消軍事長官核定權,並於2005年採行交互詰問制度,終審案件統由司法機關審理。
  • 說明國防部嚴禁不當干涉,實施科學辦案(設置國軍法醫中心、協調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並鼓勵軍法同仁參與鑑識講習。
  • 指出國防部已通過「精進軍法官考選制度」方案,開放民間大學法律系學生報考軍法官,並薦派軍法同仁參與司法研習,以提升裁判品質。
  • 承諾將配合司法院與法務部同步制定軍法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並將江國慶案作為記取教訓的前車之鑑。

王卓鈞 內政部警政署署長

  • 報告警政署在刑案現場勘察採證、偵詢、物證管理及策進作為,以防止冤案發生。
  • 強調落實刑案現場保全,防止物證破壞,遵循勘察採證程序,並依物證特性妥善包裝、封緘、遞交鑑驗,確保物證管理。
  • 說明警詢全程錄音(必要時錄影)的實施狀況,已建置1,454間現代化偵詢室,並要求員警恪遵刑事訴訟法保障犯罪嫌疑人權利。
  • 指出刑案偵辦仍有缺失,如現場採證未錄影、證物文號誤植、偵訊中斷錄音未詳載等,並以鄭○澤案為例。
  • 提出策進作為,包括健全刑事鑑識層級、增加員額、持續加強專業教育訓練、推動實驗室認證(已通過16項)、持續建置偵詢室,以提升偵辦品質與人權保障。

林俊益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說明冤獄賠償總金額為46億元,其中刑事案件部分約6.7億元,其餘為非常時期、白色恐怖條例等。
  • 表示國家求償前需查明責任,目前確實有因冤案而對相關人員求償的案例,但詳細數字手邊沒有。
  • 解釋冤獄賠償法規定的要件嚴格,但刑事補償法已放寬條件。

林錦村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

  • 表示法務部對個案不介入、不指導、不干涉,因此不了解華揚史威靈案的具體狀況。
  • 說明特偵組偵辦的案件由檢察總長直接指揮。

林偕得 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 表示不清楚華揚史威靈案的具體細節,但承諾會向檢察總長報告委員的關切,並了解案件進度與100萬元保證金處理方式,於1週內提供書面報告。
  • 說明刑法第125條對濫用職權追訴或處罰犯罪公務員有相關規定,但手邊無實際受處分司法人員資料。
  • 表示檢察機關有「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和「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但對華揚史威靈案是否違反期限不清楚,會向總長報告。

林國棟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 說明警詢原則上要求全程錄音,必要時才錄影,並表示若無空間可設置偵詢室,會使用移動式錄音機。
  • 承認若錄音不連貫或只有單張現場照片,確有欠缺,並表示會要求落實執行相關規定。
  • 解釋槍擊命案現場會優先救護傷患,槍枝可能先取下,但過程應拍照,若僅有單張槍枝擺放整齊照片,確實欠缺很多。
  • 表示會針對委員提出的冤獄案件,回去了解是否有警員受懲處的資料。
  • 承認媒體報導可能不客觀或具殺傷力,但否認警政署為媒體治國。
  • 承諾將持續要求各警察機關落實「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及「刑事鑑識規範」,避免冤案發生。

周志仁 國防部軍法司司長

  • 說明軍事法庭內偵審皆全程錄音、錄影,若無偵查庭也會借用地方進行。
  • 表示軍法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尚未制定,但會配合司法院與法務部同步制定,並將完全準用其規定,以確保軍中人權。
  • 解釋軍法官考試合格後若要轉任一般法院,仍需另外參加國家考試。

林德華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局長

  • 判斷委員提出現場4把槍枝整齊擺放的照片應為現場照片,但無法判斷是否在原來位置,推測可能因排除危險或槍戰後零亂等因素。
  • 承認若槍擊現場有鑑識人員持錄影機卻無錄影帶,且未做彈道比對、指紋採集、屍體位置繪製等,確有蒐證問題。

相關後續

  • 鄭天財等23人擬具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協商後照修正動議條文通過,將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需黨團協商。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會同法務部就刑事訴訟法中有關智能障礙之用語全面檢討後提出法律修正案。
  • 李俊俋等21人及尤美女等23人所提之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020104
卷/期/冊
102/1/4
發布日期
201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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