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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福衛環委員會審查緊急醫療、傳染病防治及驗光人員等法案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12-10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 29 次會議,主要審查「緊急醫療救護法」、「傳染病防治法」及「驗光人員法」等多項修正草案。會議重點討論末期病人安寧緩和醫療的尊嚴與自主、傳染病防治訊息發布與疫苗安全,以及驗光人員專業法制化。部分條文修正通過,但傳染病防治法中涉及言論自由與強制解剖的爭議條文,以及驗光人員法部分條文,則保留送朝野協商。

討論事項一

緊急醫療救護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等5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旨在尊重末期病人醫療意願及保障其生命尊嚴,透過釐清安寧緩和醫療、心肺復甦術與維生醫療定義,並簡化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的程序,以避免無效醫療對病人、家屬及健保資源造成的負擔。
  • 修法亦關注末期病人無簽署意願書且無最近親屬時,如何由醫師或醫療團隊依病人最大利益做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的決定。

相關爭議

  • 醫師壓力與團隊決策:原提案允許主治醫師在末期病人無最近親屬時,單獨依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引發委員對醫師個人承受巨大心理壓力與風險的擔憂,建議改由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團隊共同決定。
  • 家屬意見不一致的處理:針對末期病人無意願書但有親屬,且親屬間對是否終止維生醫療意見不一時,現行規定只要一位最近親屬簽署即可,但有委員質疑此設計可能導致少數人意見綁架多數人意願,造成病人長期受苦。
  • 健保卡註記意願的強制性與隱私考量:行政院衛生署建議保有民眾簽署意願書後,可選擇是否將意願註記於健保 IC 卡的權利,以尊重個人隱私,而非強制註記。

立法委員發言

楊玉欣 立法委員

  • 現行法條導致末期病人「求生不得、求死不能」,身心靈飽受痛苦,家屬無限悔恨,醫師無法遵循倫理原則,健保資源浪費於無效醫療,形成「四輸」局面。
  • 建議釐清安寧緩和醫療、心肺復甦術、維生醫療的定義,區分急救與維持生命徵象的醫療處置,並提供病人多元自主選項,以保障尊嚴,實現「四贏」。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支持修法,認為能讓病人在臨終前更有尊嚴,也能幫助家屬在兩難困境中做出決定。

徐少萍 立法委員

  • 質疑由主治醫師一人決定停止末期病人維生醫療的條文,認為對醫師壓力過大,建議改由團隊共同承擔。
  • 提出家庭成員對是否拔管意見不一時,應考慮多數決,避免少數親屬意見導致病人長期受苦。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關切兒童安寧照護的不足,指出兒童因無法自主決定、家屬不捨及醫院評鑑迷思,難以進入安寧病房,建議衛生署研議專門的兒童安寧病房或加強醫護人員訓練與資源。
  • 質疑健保 IC 卡安寧意願註記成效良好卻推廣經費低,而器官捐贈人數少卻獲高額經費,建議應給予安寧照護相對等資源與重視。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強調安寧緩和醫療是最人道的法律,能保留病人尊嚴,減輕家屬後悔,並避免醫療資源浪費。
  • 主張經兩位專業醫師判定後,應給予醫師免責權,以利合理實施安寧醫療。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強調醫療人權的重要性,特別是對弱勢族群,並指出台灣醫療資源分配不均導致實質醫療權利不平等。
  • 肯定安寧緩和醫療修法在代理人授權、優先性及必要性方面的進步,認為有助於實質公平。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支持本草案的修正方向,認為能更精準、符合現狀,並建議在逐條討論時具體取得共識。
  • 建議衛生署在召開安寧緩和醫療會議時,提供楊委員的相關資料給家屬參考,以協助溝通。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以自身家庭經驗為例,指出無效醫療對病人及其家屬造成的巨大折磨與悔恨,強調安寧緩和醫療修法的重要性。
  • 要求衛生署統計 65 歲以上氣切病人數量及健保給付狀況,以了解無效醫療的浪費。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達 行政院衛生署署長

  • 高度認同楊委員的修法方向與所提資料的價值,認為有助於平衡醫師面臨的救護兩難與法律風險。
  • 建議將末期病人無最近親屬時的決定權,從單一主治醫師改為由「緩和醫療團隊」共同決定,以分擔壓力。
  • 表示健保 IC 卡註記安寧意願人數已達 14 萬,顯示民眾接受度高。

許銘能 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處長

  • 承認醫學倫理委員會開會頻率不足,導致家屬同意拔管案件延遲,對病人造成折磨。
  • 建議將第 7 條中「由主治醫師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代替之」修改為「應經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後,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代替之」,以團隊方式進行。
  • 說明安寧共照制度已推動至兒童病房,提供末期兒童病患安寧照護,並將持續努力。
  • 解釋器官捐贈預算較高是因其過程複雜且需補助勸募中心,而安寧緩和醫療除宣導經費外,健保亦有提供約 9 億元給付相關醫療服務。

相關後續

  • 第 1 條、第 3 條、第 4 條、第 5 條、第 8 條照案通過。
  • 第 6 條之 1 修正通過,將「意願書簽署後」改為「意願書表示同意」,並將「意願書之內容註記」改為「意願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
  • 第 7 條修正通過,將「由主治醫師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代替之」改為「應經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後,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代替之」。
  • 第 9 條修正通過,將「至第八條」改為「至前條」。
  • 通過 1 項附帶決議,要求衛生署於 1 個月內擬定處理機制,督導醫院避免重複簽署意願書或同意書。
  • 通過 1 項附帶決議,鼓勵並推廣民眾簽署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衛生署應責成所有教學醫院與署立醫院於民眾服務區提供意願書表單,並鼓勵門診病人簽署。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醫師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本案為委員劉建國等 20 人擬具的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旨在針對醫師法第 35 條進行調整。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委員劉建國等提案第 35 條條文,保留。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藥事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本案為委員林世嘉等 23 人擬具的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旨在針對藥事法第 41 條進行調整。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 41 條除修正第一項句中「與提昇臨床試驗品」為「與臨床試驗品」外,餘照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四

驗光人員法草案 (5案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本案旨在推動驗光人員的專業法制化,確立其執業範圍、資格、管理等相關規範。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法案名稱、第 1 章至第 6 章章名、第 1 條、第 3 條至第 11 條、第 13 條至第 15 條、第 17 條至第 42 條、第 44 條、第 46 條至第 55 條及第 57 條至第 59 條條文,均照行政院、委員劉建國等、委員林明溱等、委員呂學樟等及委員江惠貞等提案通過。
  • 第 2 條條文,照行政院提案第 2 條條文通過。
  • 行政院、委員劉建國等、委員林明溱等、委員呂學樟等及委員江惠貞等提案及委員趙天麟、林世嘉、陳歐珀等、委員王育敏、徐少萍等所提修正動議第 12 條條文,均保留。
  • 行政院、委員劉建國等、委員林明溱等、委員呂學樟等及委員江惠貞等提案第 16 條、第 43 條及第 45 條條文,均保留。
  • 行政院、委員劉建國等、委員林明溱等、委員呂學樟等及委員江惠貞等提案及委員趙天麟、林世嘉、陳歐珀等所提修正動議第 56 條條文,均保留。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五

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法旨在強化傳染病防治作為,因應 H1N1 新流感疫情經驗及結核病隔離病人逃跑事件,提升防疫效能,包括規範不實防疫訊息、釐清疫苗不良反應事件,並加重違反隔離規定之刑責與罰鍰。
  • 核心爭議聚焦於媒體報導傳染病訊息的言論自由界線、強制解剖的適用範圍,以及防疫諮詢會成員資訊揭露的透明度。

相關爭議

  • 不實防疫訊息的言論自由界線 (第 9 條):行政院版草案規範利用傳播媒體發表錯誤不實訊息,致嚴重影響防疫利益者應更正。委員質疑此舉恐箝制言論自由,尤其在疫情討論中,媒體未經查證或客觀報導,即使非不實,也可能造成民眾恐慌。有委員主張應課予媒體事前查證義務,也有委員建議保留此條文。
  • 強制解剖的適用範圍 (第 50 條):行政院版草案將「疑因預防接種致死之屍體」納入強制病理解剖範圍,死者家屬不得拒絕。委員質疑預防接種無傳染之虞,不應強制解剖侵犯人權,尤其在疑因疫苗致死已屬不幸的情況下,再強制解剖會加劇家屬痛苦與不甘。
  • 防疫諮詢會成員資訊揭露範圍 (第 27 條):行政院版草案將防疫諮詢會成員的資訊揭露範圍限於「本人」,刪除「所屬團體」。委員質疑此舉降低透明度,可能引發利益輸送疑慮,建議維持原條文,或至少將「疫苗相關之研究計畫」納入揭露範圍。
  • 傳播媒體與一般散布行為的罰則不對等 (第 9 條與第 63 條):有委員指出,利用傳播媒體散布不實訊息的影響層面更廣,但其行政罰鍰上限 (45 萬元) 卻低於一般散布謠言的刑罰罰金上限 (50 萬元),認為罰則不成比例且構成要件重疊。

立法委員發言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認為第 9 條中「致嚴重影響整體防疫利益之虞者」的措辭是多餘的,應發現錯誤即刻要求更正,不應等到事態擴大。
  • 建議明確界定「傳播媒體」範圍,將 App、網路、臉書等新興媒體納入。
  • 關切樂生醫院與署立迴龍醫院因捷運工程造成走山問題,要求衛生署密切關注並確保病患安全。
  • 呼籲宜蘭縣政府應提供身心障礙者特殊需求的牙科醫療服務,效法花蓮縣,並要求衛生署加速建置。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健保補充保費對公家機關委託計畫及人民團體員工獎金的徵收合理性,認為會增加人民團體負擔,且公家單位左手給右手無實質意義,要求衛生署重新檢討。
  • 關心史蒂諾斯安眠藥管制後,民眾無法取得處方箋導致借卡或私購問題,並質疑醫院為獲利開立學名藥而非對病人更有效的原廠藥。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詢問國產疫苗與進口疫苗的施打情況及民眾接受度,並關切疫苗不良事件的處理流程與藥害補償機制。
  • 支持修法強制解剖疑因疫苗致死屍體,以迅速釐清死因,避免影響民眾對疫苗信心。
  • 關切屏東縣肺結核發生率全國第一的問題,要求疾管局加強地方防治責任。
  • 提醒衛生署在中央與地方權力下放及補助款分配上,應避免像環保領域出現中央與地方互嗆的情況,確保政令暢通。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建議衛生署在疫情發生時應更主動、積極地召開說明會與記者會,以淺顯易懂的語言溝通,避免媒體選擇性報導或名嘴誤導。
  • 強調傳染病防治應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努力,地方首長不應只搶版面,而應配合中央政策。
  • 詢問結核病隔離標準,特別是校園內學生發現浸潤現象後隔離與復學的處理方式,並指出家長不合理要求可能帶給學校困擾,要求衛生署與教育部訂定更明確規範並加強宣導。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關切史蒂諾斯安眠藥的管制及患者反映學名藥效果不佳的問題,要求衛生署正視。
  • 詢問醫院通報傳染病的程序與獎勵措施,並關切感染法定傳染病者若蓄意傳染他人或應強制隔離卻未隔離的處置。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支持修法規範不實防疫訊息,認為 H1N1 疫情期間媒體「疫苗奪命」的不實報導造成民眾恐慌,影響疫苗施打率。
  • 主張在第 9 條增訂一款,要求傳播媒體機構在報導傳染病疫情或防治措施訊息時,應善盡事前查證責任,以維護民眾知的權利,避免誤導。
  • 支持第 39 條修正動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為控制疫情得公布因傳染病或疫苗接種死亡之資料,不受偵查不公開限制,以確保資訊即時透明。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第 9 條修正案中「傳播媒體」的定義不明確,詢問臉書是否算媒體,以及匿名行為人散布不實訊息時行政機關能否追查 IP。
  • 認為第 9 條中「致嚴重影響整體防疫利益或有影響之虞」的措辭饒舌且不夠明確,要求衛生署提出明確的法律界線,以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 質疑第 9 條 (行政罰) 與第 63 條 (刑罰) 構成要件重疊,且利用傳播媒體這種影響力較大的手段,其罰鍰上限反而低於一般散布謠言,認為罰則不成比例,欠缺全盤考量。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強烈反對第 9 條修正案,認為其為「鄭弘儀條款」的延伸,嚴重侵犯言論自由,將防疫政策失敗責任推給媒體。
  • 指出修正案擴大規範範圍至「任何人」及「防疫措施相關訊息」,恐造成除了官方單位外,其他人皆無法對防疫政策表達意見,尤其在世界人權日通過此條款更不恰當。
  • 強調公共言論討論有助於呈現不同意見、促進公共利益,即使批評官方政策,也應受保障,不應草率限制。
  • 質疑新增「疑因預防接種致死要強制解剖」的規定,認為疫苗已臨床試驗,且預防接種不具傳染性,不應強制解剖侵犯人權。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第 9 條「大話條款」的必要性,並詢問在臉書發表合理推論的意見是否會觸法,以及如何認定影響大小。
  • 以 H1N1 疫苗事件為例,指出當時疾管局對國光與諾華疫苗資訊的隱瞞及人民選擇權受限,認為媒體引用醫師質疑並非不實訊息。
  • 強烈反對第 50 條「疑因預防接種致死之屍體,死者家屬不得拒絕施行病理解剖檢驗」的規定,認為此舉侵犯人權,即使家屬不求賠償,也有權保有逝者尊嚴。
  • 呼應田委員,指出司馬庫斯車禍案例顯示野外地區緊急醫療救護的重要性,支持將野外地區納入緊急醫療救護法範疇。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建議第 9 條保留,認為該條規定可能產生嚇阻效應,讓民眾即使懷疑疫苗問題也不敢發言,因擔心孩子被強制解剖。
  • 指出疫苗並非萬無一失,應讓民眾有機會了解疫苗風險,例如諾華疫苗曾載明可能導致神經性副作用,但國光疫苗未提。
  • 對第 50 條「疑因預防接種致死強制解剖」提出強烈質疑,認為預防接種不具傳染之虞,不應不顧家屬意願強制解剖,此舉對家屬造成二次傷害。
  • 建議第 27 條關於防疫諮詢會成員資訊揭露範圍應維持納入「所屬團體」,以確保公開透明,避免引起外界疑慮。

相關人員回應

邱文達 行政院衛生署署長

  • 對於第 9 條,表示未來會朝向資訊公開並加強溝通協調,但認為某些必要的限制仍需存在,並可廣聽建言修正。
  • 說明 H1N1 疫情期間確實引起民眾恐慌,導致百萬劑疫苗銷毀,且大部分死亡病例是未打疫苗者。
  • 表示國光疫苗與國外疫苗的效益多年來經驗顯示是差不多的。
  • 承諾會努力在 104 年底前將陽明大學附設醫院改建為重度急救責任醫院,但需在公平原則下進行。
  • 強調台灣健保對弱勢的照顧非常完整,在偏遠地區亦努力推動 IDS 巡迴醫療、極重度醫院設立等提升醫療品質的計畫。
  • 表示衛生單位在專業性上配合度高,中央與地方較不會有爭議,但承認若補助款減少,中央控制力可能降低,需搭配棍棒與紅蘿蔔。

張峰義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局長

  • 解釋「傳播媒體」定義廣泛,臉書若對大眾發行亦可算媒體。匿名行為人若引發重大事件,可動用行政資源追查 IP。
  • 說明第 9 條修正案有三層把關:針對傳染病流行疫情或中央指揮中心防治措施、訊息錯誤不實致影響防疫利益、通知更正。強調會謹慎使用權力。
  • 解釋第 9 條為行政罰,第 63 條為刑罰,刑罰構成要件更嚴謹,且行政罰可處罰故意或過失。
  • 承認 H1N1 疫情期間溝通過程有待改進,會從中學習。
  • 解釋結核病隔離標準為痰中帶有結核菌的開放性肺結核病患,一般治療 2 週後即不具傳染性可解除隔離。對於校園內潛隱性結核或浸潤現象,會與教育部訂定更明確規範並加強宣導。
  • 說明醫院通報法定傳染病有明確規定,部分如瘧疾、登革熱有獎勵措施。對於蓄意傳染法定傳染病者,若能舉證可處罰。
  • 說明台灣愛滋病為法定傳染病,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規範,目前登記有案者逾 2 萬人,強調安全性行為宣導與管控的重要性。
  • 針對第 27 條,解釋將揭露範圍限縮於委員「本人」是為避免資訊複雜化,但會尊重委員意見考慮修改。
  • 針對第 50 條,強調在無法透過解剖了解死因、病因或控制流行疫情時,強制解剖是不得已的手段,對釐清真相、維持民眾對疫苗的信心有正面作用。

莊志杰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科長

  • 解釋第 9 條與第 63 條的差異,第 9 條為行政罰,第 63 條為刑罰,後者構成要件更嚴謹,且刑罰必須有故意的行為才處罰,行政罰則故意或過失皆可處罰。
  • 說明第 63 條立法背景源於 SARS 疫情,考量社會秩序。

賴慧貞 行政院衛生署醫院管理委員會副執行長

  • 說明樂生醫院走山問題,大地工程師定期調查結果在安全範圍內,但學生自救會提出疑慮,已召開協調會,將擇期與新北市、臺北市討論。
  • 說明史蒂諾斯安眠藥副作用不多,但有夢遊及記憶力降低等問題,FDA 已列管。

林奏延 行政院衛生署副署長

  • 說明樂生醫院已設工程小組並聘請頂尖工程師監測,將與新北市、臺北市討論「樂生青年」提出的改變路線計畫。
  • 支持第 50 條強制解剖規定,認為對於釐清疑因疫苗致死原因、避免影響疫苗接種率至關重要,並以劉小弟案例為證,解剖後 5 天即知結果,但需等檢察長同意才能發布。
  • 表示疫苗並非百分之百無問題,但大多數不良事件與疫苗無關,解剖有助於排除關聯性。

羅吉方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主任秘書

  • 說明史蒂諾斯等安眠藥屬管制藥品,需處方箋才能使用,私下購買屬違法。
  • 表示學名藥與原廠藥成分相同,藥效基本無差異。

林秀蓮 法務部參事

  • 建議第 39 條修正動議後段「不受偵察不公開之限制」可刪除,因即使無此句亦可達到公開目的,並指出「偵察」應為「偵查」。

相關後續

  • 第 4 條、第 32 條、第 59 條、第 62 條、第 67 條、第 69 條照案通過。
  • 第 39 條照王委員育敏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並將「偵察」改為「偵查」。
  • 第 9 條、第 27 條、第 50 條因未達成共識,保留送朝野協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第 9 條、第 27 條、第 50 條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20104
卷/期/冊
102/1/4
發布日期
201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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