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調查與聽證權公聽會:深化民主與公民參與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12-13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公聽會,探討如何落實憲法第67條關於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人士到會備詢的規定,以健全國會職權並深化民主發展。會議聚焦於國會調查權與聽證權的必要性、社會人士備詢的適法性、以及提升國會透明度與公民參與。多位學者專家及立法委員提出多元觀點,普遍支持強化國會權能與開放性,並針對相關法規修正提出具體建議,最終形成五項結論以推動改革。
討論事項一
「如何落實憲法第67條『立法院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以健全國會職權及深化民主發展」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探討如何依據憲法第67條,有效實踐立法院委員會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相關人士到會備詢的權力,並進一步釐清與強化國會的調查權及聽證權,以提升立法效能與民主監督。
- 會議亦聚焦於近期學生備詢事件引發的爭議,討論國會運作的規範、透明度,以及公民參與的制度性保障與限制。
相關爭議
- 社會人士備詢的適法性與界線:部分委員與學者質疑學生陳為廷在教育委員會備詢時的言行逾越分際,將備詢變質為質詢,有損國會尊嚴;另有委員與學者則強調憲法賦予公民備詢權利,應以寬容態度看待,並認為學生是以公民身分提供資訊。
- 國會調查權與監察權的競合:有意見認為五權分立下,監察院的調查權導致立法院調查權的空洞化,應建立兩院職權銜接或由立法院獨立行使調查權;但也有觀點認為立法院應先建立聽證制度再發展調查權,並與監察院調查權分工。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的急迫性:多數與會者認為大法官釋字第585號已肯定立法院調查權,但相關法制(如強制與處罰機制)仍欠缺,導致立法院監督行政部門功能受限,應儘速修法;但亦有學者擔憂在立委自律素質不足下,立即賦予調查聽證權恐導致濫權。
- 委員會會議的公開性與公民旁聽權:部分委員認為現行議事規則第61條限制旁聽是為避免立法委員受壓,但多數意見認為該規定與委員會會議公開原則牴觸,應修改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與公民參與。
- 政黨角色與國會改革的阻力:有委員與學者指出,無論哪個政黨執政,都傾向限縮國會監督權力,導致調查聽證權法制化遲滯,認為改革應超越黨派之私,回歸是非對抗。
- 質詢制度的效能與濫用:有意見認為現行總質詢制度流於作秀,無法有效進行政策辯論,且質詢權常被用來取代調查權,造成議事效率低落;亦有委員反駁,認為這是因立委職權不夠完備,在野黨才被迫利用議事規則杯葛以表達意見。
- 主席職權的行使與維護國會秩序:有學者批評會議主席在學生備詢事件中未能有效制止逾越尺度的言論,有損國會尊嚴;但也有委員反駁,認為當天學生是依委員邀請說明事實,並未咆哮,且主席有權開放旁聽與維持秩序。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憲法第67條、大法官釋字第461號及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8條均明確規定委員會可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 陳為廷事件凸顯立法院職權行使範圍、調查權、聽證權及證言權有釐清必要,並應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範圍清楚界定。
- 本次公聽會旨在討論如何充實立法委員職權行使,而非限制。
- 會議結論包括公民備詢為憲法賦予職權、調查聽證權為立法院應有權利、應修法保障民眾旁聽權與知的權利、應建立國會議事專用電視頻道。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公聽會召開有嚴謹規定,應針對院會交付審議議案,且受邀人數、正反意見比例及通知時間皆有規範。
- 陳為廷同學非政府官員無備詢權,非立法委員無質詢權,其發言若逾越法律限制無言論免責權,可能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罪。
- 陳為廷同學的行為已造成國會惡例,有損國會形象與尊嚴,委員會不應開放旁聽或邀請社會人士備詢以避免利益團體壓力。
- 憲法第67條是原則性規範,細節需由法律具體規範,目前法制規定社會人士到立法院應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6條,不宜無限上綱。
- 立法院應建立委員會資深制與調查聽證制度,並與監察院調查權分工,立法院的調查權應朝事前或進行式方向思考。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批評部分立委以黨派之私限縮解釋憲法第67條及相關法規,應以提升國會品質、擴大公民參與為目標。
- 陳為廷事件中,教育部長發函學校限縮言論自由是嚴重問題,部長的道歉比學生禮貌性更重要,學生是以公民身分列席備詢。
- 還原當天會議情況,議程安排經執政黨立委在場無異議通過,且列席人員依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8條可發表意見,並非違法。
- 支持立委擁有更完備職權,包括聽證權與調查權,並建議修改立法院議事規則第61條,讓公民參與國會更開放、透明。
- 呼籲社會應聚焦反媒體壟斷訴求、檢討校園戒嚴校規、以及推動國會開放,讓國會回歸公民與人民。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立法院應有一定強度的調查權、資料調閱權及聽證權,否則公聽會結論缺乏強制力。
- 以禽流感事件和NCC委員審查為例,指出立委在資料調閱權和人事審查方面的無力,呼籲修法強化。
- 反駁楊日清教授指責部分立委癱瘓議事,認為這是因為立委職權不夠完備,在野黨被迫透過議事規則杯葛以表達意見。
- 強調學生備詢是針對所詢事項說明,語氣並非咆哮,楊日清教授應釐清事實,不應指責學生或召委。
- 已與陳其邁、李俊俋、鄭麗君委員共同提案修法,希望將調查權法制化,呼籲朝野共同支持,避免提案再遭程序委員會阻擋。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立法院是「沒了牙的老虎」,應給予完整權力,包括立法權、預算權及調查權,以有效監督政府。
- 我國體制將調查權轉至監察院是混亂,應建立國會調查權及聽證制度,大法官釋字第585號已肯定立法院調查權。
- 批評國民黨立委及王金平院長欲限縮憲法第67條賦予立委邀請社會人士備詢的權利,將使立法院變成「沒了牙的老鼠」。
- 已與鄭麗君、陳其邁、吳宜臻委員具體提案,希望透過法案建立聽證制度,強化調查權。
- 呼籲立法院應更公開、廣闊地讓人民參與,修改職權行使法中對人民參與的限制,如旁聽、委員會意見表達等。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台灣民主發展應從選舉民主、公投民主邁向審議民主,而審議民主的前提是充分資訊,目前政府壟斷資訊導致民主殘缺。
- 呼籲儘快設立國會頻道,讓立法院和社會建立溝通,接受民意檢驗,並已通過主決議要求公視規劃國會頻道。
- 質詢權、調閱權和公聽會制度是廣義調查權的重要組成,應強化其法律約束力,對虛偽陳述或隱匿資訊者施以罰則。
- 批評現行調閱辦法點設限困難,導致調閱權形同虛設,公聽會應有強制性,對不實證詞或拒絕出席者應科罰則。
- 反駁「立委素質不佳」導致不能賦予調查權的說法,認為單一選區制下立委皆為菁英,透明化可提升立委表現,不應自我閹割立法權。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陳為廷同學發言時蔣偉寧部長坐在台下,無法構成質詢,媒體報導有誤解。
- 立委在現行制度下,需用寶貴的質詢時間讓給學者專家發言,導致專家發言時間極短,無法充分表達意見。
- 以禽流感公聽會為例,強調民間學者專家對立委監督行政部門提供專業意見的重要性,立委不可能事事都懂。
- 指出召開專案公聽會受重重管制與限制,若學者專家名單未列入通知函,即使到場也無法發言,呼籲放寬限制。
- 認為陳為廷的表現並未比其他拍桌罵官員的委員兇悍,不應因此限縮立院備詢規則,反對「天地君親師」的威權觀念。
- 感嘆立委沒有調查權,形同「縣議員」,導致立委品質良莠不齊,認為賦予調查權能提升立委品質與國會尊嚴。
相關人員回應
羅承宗 主任 崇右技術學院財經法律學系
- 陳為廷與教育部長事件將討論拉回國會改革及立法院邀請社會人士備詢的正當性與合法性議題,前者更為重要。
- 國會五法雖賦予立法院控制行政權武器,但仍欠缺調查權與聽證權,尤其對總統的監督形同缺乏彈藥。
- 中國國民黨及其智庫十年來對國會調查權、聽證權已有深度研究,相關法學論述完備,修法僅是「要不要執行」的問題。
- 釋字第585號解釋(真調會案)為國會調查權研究的契機,國民黨智庫曾提出修改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8章,增列蔑視國會罪及罰則,以完備調查權。
- 邀請社會人士備詢制度本身沒有問題,若言論逾越尺度,邀請委員將受輿論壓力,發言者也無言論免責權,可被提告。
陳志華 教授 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
- 憲法第67條所指的政府人員及社會人士,應與憲法第57、58條對政府首長的要求不同,社會人士應更寬鬆對待。
- 社會人士到立法院應是「做客」地位,雖無言論免責權,但應包容其言論,使其「盍各言爾志」。
- 立法院基於憲法第67條的「邀請」不具強制性與懲罰性,與具拘束力的他國聽證、傳喚不同。
- 同意立法委員應有調查權,孟德斯鳩三權分立非嚴格分立,而是制衡與互補,調查權是輔助立法之工具。
- 立法院應從聽證制度發展出調查權,並與監察院調查權分工,聽證制度是國會勢所必然、必需的。
林濁水 最高顧問
- 民主國家國會不可能沒有調查權,我國是唯一例外,將調查權放在監察院是威權體制下的誤導論點。
- 監察院的調查權僅為糾正,實質效果不彰;立法院若有調查權,可透過預算審查或修法強制行政部門接受。
- 大法官釋字第325號解釋稱立法院僅有文件調閱權,但釋字第585號解釋已肯定國會調查聽證權,顯示大法官思維隨時代改變。
- 建議上上策是修憲解決三權分立問題,上策是建立立法院與監察院職權銜接機制,由監察院協助立法院行使調查權。
- 中策是不理監察院,立法院自行起草調查權,利多於弊;下策是維持現狀,立委用質詢權取代調查權和聽證權,造成「包山包海」的質詢亂象。
- 呼籲不應讓監察委員獨占山頭,應將近20年前向錢復院長建議的立院與監察院銜接方案重述,提供參考。
蘇彥圖 助研究員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 憲法第67條第2項應從「國會如何取得行使職權所需資訊」的憲政脈絡理解,屬於廣義國會調查權一部分,與質詢制度功能不同。
- 「備詢」與「質詢」的分際應著眼於不同憲政功能,而非備(質)詢者身分,對事務官的詢問應是提供資訊,不帶監督責難。
- 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指出立法院固有調查權,第67條第2項是使能性條款,不應受其文義拘束,可直接適用。
- 歸納立法院運作第67條第2項有三種模式:邀請部會首長專案報告備詢、舉行公聽會、邀請政府人員與社會人士同時備詢。
- 第三種模式(如陳為廷事件)已有制度傳統,2000-2012年間有27則事例,今年度使用頻率增加,不應僅限縮於公聽會形式。
- 認為立法院議事規則第61條「不得進入旁聽」的規定,與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9條「會議公開舉行」原則牴觸,應予檢討。
楊日清 教授 政治大學政治學系
- 委員會有權利邀請社會人士列席備詢,但陳為廷事件爭議在於主席未能正當行使職權,未維護國會尊嚴。
- 學生斥責教育部長言論逾越備詢規定,主席應立即制止,而非與學生同一口徑,將國會變成謾罵場所。
- 批評立委放棄質詢時間任由學生質詢,且主席事後未反省,認為應以理直氣和、義正辭緩態度表達意見。
- 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已肯定立法院有調查聽證權,但目前不贊成立即修法實施,因多數立委守法、自律素質不高,恐有濫權之虞。
- 建議在建立聽證調查制度時,除罰則外,主席或委員若有失職也應有懲罰規定,並待立委守法、自律、自尊時再修法實施。
- 反駁鄭麗君委員關於校園戒嚴的說法,認為學生能公開指責部長,不符白色恐怖或戒嚴狀態。
楊婉瑩 教授 政治大學政治學系
- 陳為廷個案反映了政治文化與制度缺漏,應視為催生國會聽證調查權制度改革的契機。
- 公民參與國會委員會會議是必要的,因為立法院需有效立法、監督行政及為民喉舌。
- 國會聽證調查權是行使立法、監督、人事同意、彈劾罷免等職權不可或缺的輔助性權力,任何憲政體制皆有此權。
- 調查聽證權應制度化,根據不同功能區分為立法性、監督性、特別案件及人事審查等類型,並設計不同密度規範。
- 認為各黨派對調查聽證權的必要性有高度共識,但執政與在野時態度不同,反映國會面對行政部門權力不足的困境。
- 呼籲藉此機會討論不同類型調查聽證制度的合法性與規範,向前邁進,而非停留在過去的爭議。
施信民 理事長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
-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認為社會人士到立法院備詢合法合憲,有助於立委獲取足夠資訊、提升問政品質並反映民意。
- 反對立法院修改內規限制社會人士表述意見,認為這是開民主倒車,限縮公民權利。
- 個人經驗顯示備詢時間太少,應建立更完善制度,確保民眾有足夠機會與時間表達意見。
-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61條限制旁聽牴觸各委員會組織法第9條公開原則,應修改以保障民眾旁聽權和知的權利。
- 提升國會品質不在於箝制公民發聲,而在於建立完備質詢、調閱、公聽制度,強化國會調查權。
- 國會整體表現不佳主因是制度問題,特別是調查聽證制度不足,而非立委素質不夠,應強化調查聽證權並改善民眾參與制度。
賴中強 律師 臺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 反對限縮社會人士到立法院備詢,認為此舉違憲、傷害民主且不利民主品質提升,因國會需完整資訊才能就事論事。
- 呼籲朝野以更開放態度看待公民團體代表備詢,尤其單一選區制已排除弱勢團體進入國會,不應再限縮其表達權利。
- 應正視世代差異與世代正義,讓年輕人有機會透過各種程序到國會表達意見。
- 支持維持並法制化委員會邀請官員專案報告制度,認為其比總質詢更能發揮民主監督功能。
- 支持國會調查權儘速法制化,並應區分不同類型調查權(立法、監督行政、特別調查、人事同意)予以規範。
- 建議統計並追蹤立法院文件調閱決議的執行進度,讓社會了解為何多數決議不了了之。
相關後續
- 公聽會確認公民受邀列席立法院委員會備詢為憲法賦予的職權,不應以黨派之私傷害國會尊嚴。
- 為落實憲法賦予立法委員職權、充分掌握資訊、廣納民意,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是憲法第67條所賦予的權利。
- 調查權、聽證權是立法院應有的輔助性權利,業經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肯認,為提升國會立法品質與監督功能,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確有修法必要,應建立完備的國會調查權及聽證制度。
- 為有效立法與監督行政,公民參與有其必要性,國會屬於公民的國會,因此立法院應修改議事規則第61條,保障民眾旁聽和知的權利。
- 為提升國會議事透明化及便於公民了解與監督,立法院應建立國會議事專用電視頻道,全程轉播議事運作。
- 林濁水最高顧問的書面資料「國會改革政策白皮書」第一章及第二章,以及委員王惠美提出的書面意見,將列入公報紀錄。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0105
- 卷/期/冊
- 102/1/5
- 發布日期
- 2013-01-04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