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報告霄裡溪污染與廢棄物填海造島政策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12-13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針對霄裡溪廢水污染事件,以及環保署推動安定化、無害化廢棄物填海造島(陸)計畫進行專案報告與質詢。會議聚焦於污染防治、健康風險評估、資訊公開、廢棄物管理與填海造島的環境影響。多位委員對政策的科學性、安全性及管理機制提出質疑,並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要求環保署加強管制、資訊公開並審慎評估。
討論事項一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報告事項)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無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二
霄裡溪廢水污染事件與改善配套措施報告 (報告事項)
核心議題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友達光電與中華映管排放廢水導致霄裡溪污染事件進行報告,並備質詢,內容涵蓋污染現況、健康風險、改善措施及企業配合情況。
- 核心問題包括重金屬銦和鉬的毒性與超標、居民健康受損疑慮、環保署未依專家建議進行健康評估、監測數據公開不足,以及工業放流水管制標準鬆散等。
相關爭議
- 環保署未依專家會議結論對沿岸居民進行健康風險評估,導致居民長期受不明疾病困擾。
- 環保署未及時公開霄裡溪水質中重金屬銦和鉬的監測數據,侵犯民眾知情權。
- 監察院糾正指出兩廠排放廢水嚴重危害公益,但環保署未立即介入撤銷排放許可。
- 工業放流水管制標準鬆散,環境影響評估缺乏水質評估技術,導致河川污染。
- 環保署與農田水利會對霄裡溪水質檢測數據不一致,影響灌溉水質標準的認定及後續懲處。
立法委員發言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要求環保署會同衛生署立即對霄裡溪沿岸居民進行健康風險評估。
- 要求環保署立即於網站上公開銦和鉬的監測數值,保障民眾知的權利。
- 要求環保署如涉不法應立即介入撤銷友達光電與中華映管的排放許可。
- 要求環保署應召開專家會議,全面充分討論填海造島相關議題。
- 要求環保署在中南部增辦政策環評公聽會,廣納地方意見。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要求環保署責成友達光電與中華映管於 2012 年 12 月 19 日前提出水質優化方案,若 2 年內未達廢水零排放標準應廢止許可並勒令歇業。
- 要求環保署檢討工業放流水管制標準,訂立更嚴謹標準。
- 提案要求環保署於 1 年內針對填海造島預定港區與濱海工業區做詳細評估,包含填海高度、面積、用途及生態影響,並做成執行方案評估送委員會備查。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要求環保署於 2 個月內提出農藥廢容器回收處理檢討報告與改善方案,並協助處理廠運作,研商補助回收商額外成本。
- 要求環保署會同農田水利會釐清霄裡溪灌溉水質是否超標,如超標應於 1 個月改善並依法懲處友達光電與中華映管。
- 提案指出雲林彰化地下水污染,不應在缺乏通盤規劃下規劃沿海為廢棄物填海區。
- 提案要求環保署對「環保誤國論」明確回應,符合政策取向及反映民意。
- 提案要求環保署應遵照公民共識會議前提,完成廢清法與資再法二法合一,加強源頭減廢及陸上掩埋規劃,並加強事業廢棄物管理措施,方可規劃填海造島。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要求環保署應徵詢新竹縣政府及地方鄉親意見,達成共識後方可辦理霄裡溪廢水污染改善配套措施。
張曉風 立法委員
- 認為環保署的填海造島計畫應等待濕地法、海洋法制定及兩法合一後再進行。
- 書面質詢中質疑公民共識會議的規模與代表性,以及排除專業人士的合理性。
- 書面質詢中擔憂填海工程對生態的衝擊及填海地可能發生的土壤液化、下陷或海水倒灌問題,並質疑環保署未在報告中提及這些風險。
楊曜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中要求環保署就離島生質能中心試驗計畫的技術、經費、垃圾量及環評等問題,謹慎規劃並善盡資訊公開義務。
相關人員回應
沈世宏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章仁香 新竹縣政府副縣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英樓 新竹縣議會議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保祿 新竹縣議會議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明學 新竹縣新埔鎮照門里里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蔡炳堂 新竹縣新埔鎮霄裡溪生態觀光發展協會理事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傅豫東 桃園縣政府環保局主任秘書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日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鄭汝芬、潘維剛、江惠貞、徐少萍、陳歐珀及林淑芬等 6 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 2 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質詢委員。
- 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亦請相關機關於 2 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質詢委員。
- 通過臨時提案 7 項,內容涵蓋要求環保署進行居民健康風險評估、公開監測數據、撤銷污染廠商排放許可、檢討工業放流水標準、提出農藥廢容器處理改善方案、徵詢地方意見及釐清灌溉水質標準等。
討論事項三
推動安定化、無害化、廢棄物資源化填海造島(陸)計畫報告 (報告事項)
核心議題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報告其推動「安定化、無害化、廢棄物資源化填海造島(陸)計畫」,旨在解決日益嚴峻的事業廢棄物最終處置問題,並創造新生國土,同時說明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及公民共識會議辦理情形。
- 主要討論點包括填海造島的必要性、技術可行性、環境安全性(特別是海洋鹼性環境對重金屬的穩定作用)、成本效益、選址考量、與現有港區工業區的整合,以及如何確保料源的安定化與無害化管理。
相關爭議
- 填海造島的預算只編 1 年,委員質疑是否能完成長期計畫,並擔憂在陸上已存在污染,海洋環境是否能保證無害化、無毒化。
- 委員質疑環保署對廢棄物安定化、無害化技術的信心,特別是焚化爐飛灰固化後能否通過溶出標準,以及海浪沖擊是否會導致污染。
- 委員擔憂填海造島將成為台灣整體廢棄物的海上棄置場,質疑北中南各地區的計畫進度與廢棄物運輸問題。
- 委員質疑環保署對陸上廢棄物管理不善,擔心海上廢棄物更難管控,並提出輻射鋼可能被傾倒的風險。
- 公民共識會議結論被環保署「斷章取義」,公民代表指出其前提是源頭減廢、兩法合一及陸上掩埋手段用盡,而非直接支持填海造島。
- 學者及環保團體質疑填海造島會破壞沿海生態、影響洋流,且台灣地質條件(沙質、泥質海底、多地震颱風)與日本、新加坡不同,成功經驗不可直接援引。
- 環保署強調海洋鹼性環境有助於固定污染物,但學者與委員質疑其科學性與零風險承諾,並指出南星計畫附近海域已出現不自然藍色污染。
- 委員質疑填海造島政策是否為服務高污染的鋼鐵產業擴廠需求,將環境成本外部化,並擔憂爐渣、集塵灰等廢棄物缺乏完善管制體系。
- 環保署公告的《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中,增列「依規定再利用者,不在此限」條款,被質疑為事業廢棄物進入農林漁牧地開啟後門,加劇污染風險。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填海造島預算僅編 1 年,無法完成長期計畫。
- 質疑安定化、無害化技術的可靠性,擔憂廢棄物毒性隔離與管控不足,尤其焚化爐飛灰的處理。
- 擔憂填海造島是將台灣廢棄物集中於海上棄置,並質疑環保署參觀日本、新加坡經驗的學習成效。
- 要求環保署針對填海造島的料源檢驗與收費標準訂定新且嚴格的規範,並確保公開透明的監督機制。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要求環保署提供安定化、無害化廢棄物處理成果,以釋國人對海洋生態污染的疑慮。
- 質疑環保署連陸上任意傾倒廢棄物都管不好,如何能管控海洋廢棄物,並擔憂輻射鋼等建築廢棄物若處理不當可能造成「輻射海、輻射島」。
- 建議環保署先將廢棄物安定化、無害化程序處理完善後,再進行填海造島計畫,並要求效益評估比較填海與作為工程填充料的優劣。
- 要求環保署提供全國廢棄物亂倒處理案件報告。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認同海洋鹼性環境有助於重金屬安定,但質疑其檢測與溶出關係,並強調未來填海計畫應比南星計畫更嚴格。
- 要求環保署就填海造島計畫與配合機關部門召開的所有會議紀錄提供給委員會。
- 質疑現行法令是否足以因應填海造島需求,特別是海岸濕地法、海洋生態保護法,以及台灣多地震、海嘯的地質條件對造島的影響。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關切公民共識會議的人選產生方式、討論過程的正反意見陳述及背景資料提供是否充分。
- 擔憂有機污泥、無機污泥、混合物、爐渣、飛灰等多種物質固化後作為填海料源的海洋安全性。
- 要求環保署審慎評估廢棄物處理公司的品質控管及環保署的外部監控機制,並索取公民會議資料。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內無害化技術的信心,特別是化學處理部分,如何確保不受氣候條件影響。
- 指出台灣地質條件不如日本鳳凰計畫,缺乏不透水黏土層,質疑安定化工程技術經驗來源與把握度。
- 強調填海造島的施工應細膩考量台灣多颱風、地震的地質條件,不能過度樂觀。
- 質疑填海造島「較低」的經費估算過於樂觀,要求釐清部會分工與經費來源,強調需整合才能發揮經濟效益。
楊曜 立法委員
- 建議填海造島計畫應僅止於「造陸」部分(配合港區、工業區建設),對「造島」部分應特別小心,因人類對海洋了解太少,可能造成水文、生態改變。
- 質疑生質能中心技術在國際上是否成熟,並擔憂離島垃圾量不足以支持生質能中心運作效益,以及離島生質能中心是否需要環評及如何說服當地居民。
- 指出澎湖一個碼頭建設就造成泥沙堆積,擔憂造島形狀對水文生態的影響。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質疑將掩埋視為「零廢棄」是觀念扭曲,並指出台灣為開放性海域,不適合填海造島,與內政委員會決議相悖。
- 質疑填海造島政策是否為服務鋼鐵產業擴廠,將高耗能、高污染的環境成本外部化給全民買單。
- 指出日本對於事業廢棄物填海多為管理型掩埋場,標準嚴格且費用昂貴,環保署卻未說明。
- 提案要求環保署具體回應公民共識結論,提出產業源頭減廢及加強事業廢棄物管理具體措施報告。
- 提案要求環保署刪除《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第六條第二款「但依規定再利用者,不在此限」條文,避免事業廢棄物進入農林漁牧地。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質詢日本大阪關西國際機場填海造島的材料、工期、效益,並詢問是否有類似台灣專家學者擔憂的問題發生。
- 指出南星計畫已進行二十幾年,詢問其填海成分與未來用途,並質疑每年 380 萬至 700 萬噸廢棄物填海量不大,但陸上掩埋困難。
- 認同廢棄物最終仍需回到地球,但強調法令規章、回收減量、施工管理、財源等配套措施都應完備,並尊重反對團體與學者專家的意見。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缺乏沿海環境基礎資料庫與生態研究,環保署如何確保填海造島對海洋生態無影響。
- 擔憂台灣沒有內海,填海造島可能導致污染擴散到整個海域,且灰渣、淤泥可能含有未被分析出的有毒物質。
- 質疑環保署處理合法掩護非法的能力,並以大肚溪口戴奧辛毒物處理為例,擔憂填海造島變成海上掩埋場。
- 關切填海造島的監測機制、第三方公正檢驗機構,以及海平面上升背景下填海高度的合理性。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指控環保署曲解公民會議共識,為鋼鐵產業服務,將環境成本外部化,並質疑其「安定說」缺乏管制工具。
- 強調台灣缺乏法律與政策工具,且底渣主管機關非環保署,無法有效管理。
- 引用黃煥彰副教授意見,指出大肚溪戴奧辛事件處理拖延,且焚化爐底渣含有戴奧辛,溶出標準寬鬆,管理型掩埋場被簡化為安定型。
- 強調在海岸法、濕地法、國土計畫法未完成立法前,不應允許爐渣、底渣填海造島,並指出內政委員會已通過相關決議。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詢新社鄉垃圾掩埋場遭豪雨沖刷,垃圾外露流入大甲溪(大台中飲用水源)的污染問題,要求環保署與地方政府承諾經費澈底移除垃圾。
- 質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中,污染改善計畫審查委員的專業性與責任歸屬,以及環保署對污染土壤再利用的後續管控不足,恐為不肖業者開方便之門。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批評環保署在處理大肚溪爐渣集塵灰污染事件上,耗時 1 年半才進行「緊急處理」,且至今仍未處理乾淨,質疑其緊急應變能力。
- 質疑《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中「但依規定再利用者,不在此限」條款,恐讓事業廢棄物進入農林漁牧地,危害環境及食物安全。
- 指出台灣環保署對爐渣的管理態度與方式,無法讓環保團體及地方人士信任,不應推動填海造島。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質疑日本關西機場填海所用砂石來自花東,以及新加坡從印尼買砂石造島,而台灣有砂石卻要用垃圾填海的矛盾。
- 強調環保是良心事業而非僅科學技術,垃圾安定化、無害化是必要條件,但良心道德不能確保前不應貿然嘗試填海造島。
- 認為環保署應努力讓垃圾不產生,推動零廢棄,而非為垃圾找去處,並質疑環保署在節能減碳與零廢棄政策推動上的不足。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指出關西機場因未考量海流導致水平面下降 10 公尺,以及高雄南星計畫附近海域出現不自然藍色污染,擔憂填海造陸對環境和洋流的影響。
- 質疑填海造島對海洋漁業和生態可能造成不可逆轉的毒害和破壞,認為環保署的政策缺乏更多嚴謹的科學和學術研究支持。
- 引述看守台灣協會謝秘書長意見,指出填海造陸會破壞沿海濕地生態,降低海洋涵容量,且海上掩埋場一旦滲漏更難整治。
張曉風 立法委員
- 質疑環保署不應忽略過往失敗經驗,並批評其「垃圾無處可去,大海有同意嗎?」的思維。
- 引述香港、荷蘭填海造陸後悔的案例,質疑台灣在無長期模擬實驗下,貿然填海的風險。
- 擔憂台灣地質條件不佳,若填海物質放錯,海上將難以取出,且長期可能產生未知問題。
- 指控環保署占便宜,巧妙找到支持其理念的學者,並強調應等待濕地法、海洋法制定及兩法合一後再進行填海造島。
相關人員回應
沈世宏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 填海造島計畫是規劃階段,完成需 5 年以上,優先考量利用現有濱海工業區或商港,衝擊最小。
- 強調在鹼性海洋環境中,安定化後的重金屬會被固定,溶出機會遠小於陸上酸雨環境,但仍會做阻隔設施。
- 說明填海造島是資源循環零廢棄的最終利用形態,日本、新加坡有成功經驗,並規劃北、中、南都有填海地點(台北港、彰濱工業區、台中港、高雄港)。
- 坦承南星計畫管理不理想,但強調日本才是典範,會借鑑其嚴密管理策略,確保料源檢驗與進場管制。
- 指出填海造島與陸上掩埋相比,土地取得問題較小,遠離居民,且對生活環境衝擊較少,可產生新生土地。
- 強調填海造島的污染控管優於陸上,因海洋為鹼性環境,有助於固定污染物,且可參考日本的築堤與防滲漏工程。
- 說明政策環評已推動,包含焚化爐政策、掩埋場活化、填海造島,並舉辦公民共識會議與政策論壇,以凝聚共識。
- 承諾會協調處理新社鄉垃圾掩埋場沖刷問題,並派員了解污染土壤再利用的陳情案件。
- 強調填海造島是必要的,因為陸上掩埋場難以開闢,否則廢棄物將無處可去導致亂倒,並認為這是相對風險最低的廢棄物最終處置方式。
- 表示會將委員關心的填海高度、海平面上升預期、地質條件、防颱抗震等因素納入考量,並與交通部等單位整合規劃,以減少海洋傷害。
吳天基 廢棄物管理處處長
- 填海造島政策從 2010 年開始進行料源評估與安定化評估,目前完成政策評估,待政策環評通過後,預計 4 到 5 年內完成建設。
- 說明公民共識會議由執行指導委員會設定議題與規則,遴選 20 名代表性公民,分兩階段會議,提供議題背景資料,並邀請專家部會說明。
- 說明南星計畫填料主要為營建廢棄土、中鋼爐石及高雄市焚化廠飛灰固化物。
- 坦承大肚溪集塵灰事件處理時間長,但已進行打包處理,並協調水利署後續移除,已對彰化縣環保局進行考績處分。
- 解釋《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已公告,涉及修法和多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再利用管理辦法,無法立即刪除,但會研議,並可隨時啟動修法討論。
- 說明政策環評公聽會依程序辦理,若委員要求加開中南部公聽會,可由廢管處另行辦理溝通說明會。
楊素娥 環境督察總隊副總隊長
- 說明新社鄉垃圾掩埋場移除經費預估約 630 萬元,但台中市政府尚未提出計畫。
陳進生 航政司副司長
- 說明日本關西國際機場於 1994 年完工營運,離岸約 5 公里,由大阪山區採取土石作為填料,工期約 10 到 20 年,面積近 3,000 公頃,目前無問題發生。
- 澄清高雄小港機場移至南星計畫目前沒有此計畫。
洪淑幸 綜合計畫處專門委員
- 說明政策環評公聽會依審查程序辦理,主席由委員擔任,重點在政策實施審查,與地點無關。
- 建議將臨時提案中要求增辦公聽會的主體修正為「環保署廢管處」,以釐清與政策環評審查程序的區隔。
黃煥彰 中華醫事學院護理系副教授
- 指出南星計畫焚化爐底渣仍可檢出鐵線,顯示未經安定化處理,且管理鬆散。
- 反對海洋污染影響較小的說法,認為海洋生態敏感,小濃度污染也會造成大影響。
- 指出填海造陸計畫未提及有毒廢棄物(如戴奧辛集塵灰)夾帶問題及其管理罰則。
- 批評環保署的填海造陸實質為事業廢棄物掩埋場,且將管理型掩埋場簡化為安定型,有「狸貓換太子」之嫌,日本標準遠比台灣嚴格。
- 指出大肚溪集塵灰污染事件處理歷時 1 年半仍未完成,顯示環保署緊急處理能力不足。
- 認為《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中「依規定再利用者,不在此限」條款不合理,恐導致事業廢棄物進入農地造成污染。
謝和霖 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
- 指出公民會議共識前提是優先考量產業源頭減廢,並落實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兩法合一修法,在所有手段用盡後才能推動填海造陸。
- 強調日本填海使用底渣時,海上掩埋標準比陸上更嚴格,因擔心污染海域。
- 反對海洋較平靜、污染不易溶出的說法,認為海上掩埋場需做好阻隔措施,但海象不平靜時難以維持,且台灣海底多沙質、泥質,易污染海域。
- 指出填海造陸會破壞沿海濕地生態,降低海洋涵容量,且海上掩埋場一旦滲漏,整治困難度高於陸上。
- 指出香港、荷蘭填海造海後出現問題,甚至反悔,顯示填海造陸不見得百分之百成功,且台灣地質、海象不同,應進行長期模擬實驗。
相關後續
- 本日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徐少萍、潘維剛、鄭汝芬、楊曜及張曉風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 2 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質詢委員。
- 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 2 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及質詢委員。
- 通過臨時提案 8 項,內容涵蓋要求環保署:1. 於 1 年內針對預定填海區域做詳細評估並做成執行方案評估。2. 加強通盤規劃與水資源生態影響評估及公民參與,規劃廢棄物填海造島(陸),並刪除雲林彰化等特定區域限制。3. 對「環保誤國論」明確回應。4. 具體回應公民共識結論,提出產業源頭減廢及加強事業廢棄物管理具體措施報告。5. 於 15 天內研議刪除《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第六條第二款「但依規定再利用者,不在此限」條文,並暫停核准相關申請案件。6. 針對填海造島各項重要議題召開「專家會議」。7. 另於中部及南部增辦公聽會。8. 遵照公民共識會議前提,完成廢清法與資再法二法合一,加強源頭減廢及陸上掩埋規劃,並加強事業廢棄物相關法規及管理措施,在無法滿足最終處置情況下,方可規劃本計畫。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0203
- 卷/期/冊
- 102/2/3
- 發布日期
- 2013-01-10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