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羈押法修正案審查:聚焦人權保障、救濟程序與監所管理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12-12會議日期:2012-12-13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羈押法修正草案」,主要討論行政院與尤美女委員等提出的版本,核心議題涵蓋羈押被告人權保障、特別權力關係的終結、行政救濟制度與刑事訴訟程序的適用爭議、監所管理措施及毒品防制等。會議中委員針對羈押要件、戒具使用、性侵防治、兒童權利及經濟犯罪偵辦提出質詢,法務部與司法院代表則就相關議題進行回應與說明。部分提案經討論後修正通過,其餘法案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國防部部長及內政部警政署署長就「從人權觀點檢討刑事冤案之形成原因與防止對策」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就從人權觀點檢討刑事冤案的形成原因與防止對策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旨在提升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人權保障。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審查刑事訴訟法關於辯護人指定範圍、被告權利告知事項的修正,特別針對智能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等弱勢被告的法律扶助權益。
  • 修正草案旨在確保被告在審判及偵查階段能獲得實質辯護,並完善告知義務。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逐條審查後修正通過,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尤美女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 通過附帶決議1項,請司法院會同法務部就刑事訴訟法中有關智能障礙之用語,全面檢討後提出法律修正案。
  • 委員李俊俋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尤美女等23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羈押法修正草案」及委員尤美女等33人擬具「羈押法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全面檢討修正羈押法,以因應人權保障趨勢及司法院釋字第653號解釋,確立羈押被告的處遇規範,保障其基本人權及訴訟權益。
  • 討論重點包含刪除準用監獄行刑法規定、看守所人員職務規範、身體檢查限制、戒具使用、宗教信仰自由、書信檢閱方式、與辯護人接見通信方式,以及增設申訴與聲明異議專章等。

相關爭議

  • 訴訟救濟程序爭議:司法院建議應循刑事訴訟程序救濟,因羈押與刑事訴訟程序關聯性高,且行政訴訟可能曠日廢時;行政院版本則傾向申訴後向裁定羈押法院聲明異議,並兼採行政訴訟精神。
  • 申訴審議小組組成:行政院版本由看守所內部人員組成,委員質疑其客觀性;尤美女委員版本建議納入公正社會人士或專家學者等外部成員以確保公正性。
  • 戒具使用規範:委員質疑現行戒具使用(如手銬、腳鐐)的法源依據不明確,認為應入法規範,並批評其標籤化被告且有損人權;法務部則表示為行政規定,考量安全預防。
  • 羈押被告與受刑人分開管理:委員主張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將羈押被告與受刑人分開管理,但法務部以監所超收為由表示難以實現。
  • 兒童隨母入所年齡限制:行政院版本擬將女性被告攜帶子女入所年齡從3歲降至1歲,理由是避免兒童心靈受監所環境污染;委員則質疑此舉是否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精神及實際安置配套。
  • 羈押要件與濫押問題:委員質疑檢察官與法官在羈押案件認定上過於草率,導致羈押率高但無罪判決多,呼籲法務部與司法院應嚴格遵守羈押為「保全程序之最後手段」原則。
  • 監所性侵與性霸凌防治:委員指出監所性侵事件黑數高,要求矯正署檢討防治措施,加強通報義務、提供受害者協助,並對不同性傾向收容人給予人道待遇。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旨在終結特別權力關係,正視羈押被告憲法權利,保障基本權利,並建立行政救濟制度。
  • 主張應儘可能使被告獲得社會資源支持,維持社會聯繫,並增設看守所視察小組及性侵害防治專章。
  • 質疑行政院版本申訴審議小組全由內部成員組成,缺乏客觀公正性。
  • 認為被告不服看守所處分應循行政救濟程序,並建議參考德國設立刑事執行法庭。
  • 關注監所性侵案件的黑數、受害者協助不足及處遇人員懲處問題,並提及「日惹原則」要求保障不同性傾向者人權。
  • 提案要求司法院會同法務部檢討審判中被告、受刑人出庭時著特殊背心及施用戒具的標籤化問題。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探討人權保障與確保訴訟進行之間的平衡,尤其關注羈押對人權的巨大影響。
  • 質疑大法官釋字第653號解釋後,相關修法延宕3年多的原因,並詢問羈押執行與救濟應採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程序。
  • 強調大法官釋字第653號宣告羈押法部分違憲,代表行政法上「特別權力關係的式微」,要求相關單位評估其對行政部門的影響。
  • 建議法務部應規劃將羈押被告與服刑收容人分開管理。
  • 質疑羈押法第6條及施行細則第14條雖未明文禁止訴訟救濟,但實務上卻未提供申訴機會。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批評法務部在人權方面扮演對抗角色,人權兩公約通過後修法進度緩慢,且在速審法、法官法、刑事訴訟法等案中持反對立場。
  • 質疑法務部送審的羈押法修正案是否徹底尊重無罪推定主義與人權立國精神。
  • 要求法務部儘速將監獄行刑法修正案送交立法院審查,因兩法案互為配套且涉及人權。
  • 批評羈押法中關於被告「志願作業」與「獎懲」的規定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並舉邱義仁理光頭及陳水扁上手銬為例,質疑戒具使用的合法性與人權侵害。
  • 認為羈押法修正案中訴願、再訴願的程序過於冗長,危害人權。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提出台中監獄苗栗分監原住民受刑人周新良因酒駕入監,病危送醫仍戴手銬腳鐐,質疑監所處置不當,要求法務部檢討。
  • 質疑羈押法修正草案中身體檢查的範圍,對借提前後的侵入性檢查表示擔憂。
  • 詢問看守所對各種宗教信仰輔導的開放程度,並關切警棍等器械使用「必要程度」的標準。
  • 建議羈押法第5條及第6條應增列辯護人姓名、事務所、地址及電話號碼於押票及身分簿上,以利聯絡。
  • 建議羈押法第7條關於女性被告攜帶未滿1歲子女入所,經兒少福利主管機關評估適當後,看守所應「應」准許而非「得」准許,並要求明定行政裁量基準及後續解決方案。
  • 建議羈押法第8條第1項第5款關於刑求部分,應修正為「有外傷且自述遭刑求或自述遭刑求而內傷」,以涵蓋更多樣態。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出花蓮看守所原住民任姓收容人入所14天後死亡案例,質疑看守所未依規定處理重病收容人,要求法務部調查並提供書面報告,以個案檢討通案制度缺失。
  • 肯定羈押法修正草案第2條尊重被告尊嚴與維護人權的精神,並強調需透過內規與教育訓練落實。
  • 質疑羈押法修正草案第2項中「人種」與「種族」的用詞重複性,建議研究是否修正為「民族」。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為何將39條的羈押法大幅修正為100多條,且報告過於簡略,詢問其必要性與急迫性。
  • 批評行政院版申訴審議小組由內部人員組成,質疑其公正性,認為尤美女委員版本納入外部人士較佳。
  • 質疑尤美女委員版本增設看守所視察小組是否會造成疊床架屋,影響管理。
  • 質疑刑事訴訟法羈押要件的適用,認為目前收押過於隨便,導致許多被告最終無罪,要求法務部嚴謹審核羈押必要性。
  • 關切超期羈押問題,認為檢察官可能以羈押作為取供手段,且對性侵累犯的交保條件過於寬鬆,導致更多受害者。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詢法務部關於檢察總長「路過南投地檢署」事件的真實性及對檢察官辦案獨立性的影響,要求提供行程說明。
  • 關切政府基金委外代操發生盈正炒股事件,質疑法務部未擴大調查,要求高檢署「偵查經濟犯罪中心」成立專案小組指揮偵辦,並會同金管會等單位徹查,以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及投資大眾權益。
  • 指出台灣民眾對司法人權普遍印象不佳,尤其對檢察官偵查及監獄執行階段負面印象,要求法務部檢討並提出具體因應措施。
  • 質疑行政院版本羈押法修正案將女性被告攜帶子女入所年齡從3歲降至1歲,認為此舉與兒童權利公約精神背道而馳,呼籲法務部維持兒童與母親的關係,並思考監所外合作安置方案。

王廷升 立法委員

  • 肯定法務部矯正署積極改善花蓮看守所醫藥人員不足問題。
  • 強調羈押被告非受刑人,應保障其人權,尤其在身心健康與醫療方面,呼籲監所應提供充足的醫藥配備。
  • 建議監所應在被告入所健康檢查時,詳細調查其常備或特殊用藥,並確保藥品供應。
  • 提及花蓮某收容人因膝蓋問題需定期注射潤滑液,質疑監所對特殊醫療需求的處理。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為何司法院釋字第653號解釋已要求2年內檢討,但相關修法仍延宕超過2年。
  • 批評檢察官常以「還有證人未到」為由羈押被告,但事後卻未再傳喚證人,且被告最終無罪,要求法務部追究。
  • 認為尤美女委員版本中侵入性檢查應由醫護人員執行,比行政院版本更佳。
  • 質疑目前監所仍有強制收容人理光頭或剪短頭髮的現象,要求法務部全面了解並制止。
  • 批評法警使用戒具僅依「要點」規範,要求應立法明文規定,不能便宜行事侵害人權。
  • 引用新北市市長朱立倫批評檢調濫權起訴,導致公務員「不做不錯」,影響政府效能與外資投資意願,要求法務部檢討檢調文化。
  • 質疑檢察官升遷調動是否以起訴案件數量為依據,導致隨意起訴,並要求對已無罪定讞的案件檢察官進行評鑑。

林國正 立法委員

  • 肯定羈押法修正案對人權進步的意義,並呼籲法務部更積極推動修法。
  • 指出羈押法前身「看守所暫行規則」將羈押被告與受刑人視同特別權力關係,直至釋字第653號才促成思維改變。
  • 強調保障人權不應等同保障壞人,羈押有其必要性,但應在保障人權與實現刑罰權之間取得平衡。
  • 肯定台中地檢署「毒販小盤制度」在查緝毒品上的成功經驗,呼籲法務部全國推廣,並解決各地檢署伺服器與軟體系統不一致的問題。
  • 指出司法人權民調結果顯示台灣司法人權退步,地檢署和矯正署有最大努力空間,並關切羈押後當庭釋放比例過高及看守所內死亡人數問題。
  • 建議矯正署應立即改善管理缺失,如禁止以號數稱呼被告、限制固定保護工具的使用時間、公平分配作業基金與勞作金、放寬被告閱讀書籍報紙等限制,並取消以禁止親人接見作為處罰手段。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詢問法務部有無調查或統計因羈押導致案情突破的百分比,質疑「技巧性羈押」的有效性與人權問題。
  • 批評羈押時將兩名嫌犯關在一起,形同利用「刑犯間諜」套話,違反人權與隔離目的。
  • 建議修法規定羈押時不能將2人以上關在一起,並認為羈押目的不應是透過隔離導致意志薄弱而招認。
  • 建議將吸毒、輕罪犯移置軍隊閒置營房,騰出監所空間改善環境,並搭配志工、替代役等社會人力協助,以解決監所超收問題。
  • 指出台灣經濟依賴人口增加,閒置人力未被充分利用,呼籲國家應思考制度配套與資源動員,創造不同供給以滿足需求。
  • 強調羈押法應大幅修正,參考先進國家做法,不該抓的就放出來,重振司法權威性、可信賴度及公平合理性。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質詢法務部部長對「無罪推定原則」與「羈押是保全程序之最後手段」的認知與落實情況,要求法務部成員提高相關認知比例。
  • 引用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強調羈押是干預人身自由最大的強制處分,應慎重從事。
  • 指出實務上羈押人數與比率持續攀高,但法院裁定率下降,質疑法務部可能存在濫權羈押。
  • 要求法務部檢察官在聲請羈押時,應嚴格依循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等規定,具體說明逃亡、串證、重罪等要件,而非籠統說明。
  • 要求司法院法官在裁定羈押時,應具體寫明理由,而非使用籠統公式,並承諾從2013年1月1日起落實此要求。
  • 呼籲法務部與司法院應落實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在無羈押必要時,優先採用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替代方案。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詢政府對校園毒品K他命問題處理不當,防制工作主責機關不明確,要求法務部與教育部等跨部會合作。
  • 批評法務部反毒宣導工作不落實,網站內容不佳且宣導影片未即時公開,導致宣導效果有限。
  • 強調阻絕毒品管道的重要性,指出K他命50%來自中國大陸,要求法務部與大陸方面強硬談判,共同打擊毒品犯罪。
  • 質疑將K他命從三級毒品改為二級毒品的效益,認為可能導致替代品出現,且對吸食學生課業與前途影響大,配套措施(如「學生條款」)仍未解決問題。
  • 呼籲法務部應大力掃毒,阻絕毒品進入市場與校園,而非僅靠提高刑度,並在阻絕工作有成效後再考慮升級毒品層級。

相關人員回應

曾勇夫 法務部部長

  • 本次羈押法修正案是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53號解釋,對民國36年訂定的舊法進行全面檢討與大翻修,條文從39條增至105條。
  • 對於羈押法修正案中訴訟救濟程序,法務部參酌大法官會議精神,兼採行政訴訟精神,並設專案小組與專家學者研討。
  • 認同羈押被告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除人身自由受限外,其基本人權仍應受保障。
  • 表示已要求矯正署檢討苗栗分監原住民受刑人病危仍戴戒具事件,並將此個案作為教材,加強看守所對被告健康與生命照顧的注意。
  • 承諾會請矯正署儘速將監獄行刑法送行政院審查,並已於2012年6月30日陳報行政院。
  • 解釋對羈押被告的勞動作業採志願方式,目的是獎勵養成勞動習慣,但承認有獎懲規定。
  • 說明戒具使用屬行政規定,主要是預防人犯脫逃,但會考慮適度檢討相關規範。
  • 回應監所性侵案件,表示矯正機關會立即隔離、移送檢察署偵辦,並對管理人員進行教育訓練,承諾提供懲處報告。
  • 表示對不同性傾向、性別認同者在監所內的人道待遇會加以要求。
  • 對於將女性被告攜帶子女入所年齡降至1歲,是基於兒童局建議,避免兒童心靈受監所環境污染,並由兒少福利單位轉介安置,若聯繫不到可延長至1歲半。
  • 承認檢察官在羈押聲請上可能存在不夠慎重的情況,已要求檢察官與檢察長督促,並強調羈押案件應積極、儘速偵辦。
  • 對於校園K他命毒品問題,法務部負責緝毒與查辦,並已拍攝宣導影片,將與教育部等6個跨部會單位全國總動員打擊毒品。
  • 表示K他命多來自中國大陸,已向大陸公安部提出要求共同打擊毒品犯罪。
  • 對於K他命升級為二級毒品,法務部內部刑法專修小組朝此方向努力,但考量成癮性較低及對學生課業影響,擬訂配套措施如「學生條款」。

許金釵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

  • 司法院非羈押法主管機關,提供法律意見供參。
  • 對於看守所處分或決定之救濟程序,認為應循刑事訴訟程序較為允恰,因涉及刑事庭法官職權及事權統一原則。
  • 指出行政法院僅能撤銷違法行政處分,無法做第一次裁決,且行政訴訟程序可能耗時迂迴,不適合即時救濟。
  • 依釋字第653號解釋,羈押時間短暫性、與刑事訴訟關聯性等因素,救濟程序似以循刑事訴訟為宜。
  • 認為看守所對受羈押人處遇屬廣義司法行政處分,應循刑事訴訟程序救濟,以避免制度混淆及裁判歧異。
  • 提及德國有「刑事執行法庭」審理假釋決定及受羈押被告不服處分救濟,其制度走刑事程序值得參酌。
  • 指出精神衛生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等公法處分救濟亦非皆採行政訴訟,且監所處遇多為事實行為,行政訴訟恐不合法。
  • 同意行政院版申訴及聲明異議程序,但建議申訴審議小組應納入外部人員或改由上級機關審議,以發揮外部監督功能。
  • 建議羈押被告應與成年被告嚴格分界,分別處理。
  • 說明看守所管理措施多為事實行為,申訴審議小組的決定可算行政處分,但其後續救濟程序仍需考量。
  • 承諾司法院將遵循大法官解釋意旨,檢討訴訟法規,讓人民權益受損時有救濟管道,並將在1年內提出「刑事執行法庭」專題研究報告。

吳憲璋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 解釋行政院版本申訴審議小組未納入外部成員,是考量羈押時間較短,避免耽誤,且被告不服仍可向法院申訴。
  • 說明目前被告出庭可穿便服,受刑人才穿公家提供的衣服,將通盤了解各監所執行情況,並於下會期提出報告。
  • 說明監所性侵案發生後,會立即隔離、移送檢察署偵辦。
  • 說明公費用藥方面,收容人攜入常備藥會同意,之後用藥需經公立醫院證明,監所沒有的常備藥(如玻尿酸)需自費,但會研究提供更多常備藥。
  • 否認有強制收容人理光頭或剪短頭髮的要求,表示會再了解是否有此情形。

何信慶 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

  • 表示司法院尚未充分了解德國「刑事執行法庭」立法例,且未徵詢各界意見,希望提案不要規範1年內提出立法草案,改為1年內提出專題研究報告。
  • 同意羈押應為「保全程序之最後手段」,且司法院亦認同此概念。
  • 表示法官在審理羈押案件時,會審慎處理,在裁定書上需明確說明羈押要件、原因及必要性,否則容易被抗告發回。
  • 承諾司法院會對法官進行在職訓練,強調羈押案件的審慎處理,並在適當時機提示法官注意裁定理由的具體說明。

相關後續

  • 尤美女委員提出關於「刑事執行法庭」制度的提案,經司法院協商後,修正為司法院於1年內針對研究結果提出報告,而非直接提出立法、修法草案,並經修正通過。
  • 尤美女委員提出關於監所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措施的提案,法務部表示接受,並承諾於1個月內提出相關防治措施及修正規範內容並回復委員會,且函知各監所主管及人員,經討論後通過。
  • 吳宜臻委員提出關於政府基金委外操作異常交易案的提案,法務部承諾責成台高檢「偵查經濟犯罪中心」了解並介入偵辦,但考量偵查不公開原則,將「3個月以內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專案報告」修正為「向本委員會委員做簡要、摘要報告」,經討論後通過。
  • 尤美女委員提出關於受羈押被告、受刑人出庭時著自備衣物、去標籤化及戒具使用的提案,經修正為「請司法院檢討審判中被告、受刑人出庭時,是否有著特殊背心之必要,務使被告或受刑人去標籤化,法務部檢討,使受羈押被告與受刑人出庭應訊時,著自備或適宜之衣物,務使被告去標籤化,以保障被告權利,並於下會期向本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討論後通過。
  • 本日會議到此告一段落,另定期繼續審查其他討論事項。

原始資料

公報
1020203
卷/期/冊
102/2/3
發布日期
2013-01-10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