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安衛法修正草案與全國產業發展會議爭議審議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12-17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議「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等3案,並聽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環境保護署及經濟部就「第一屆全國產業發展會議結論報告」可行性評估意見。會議聚焦於勞動權益保障、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改革、廢棄物填海造島計畫等議題,期間針對產業會議的結論與程序引發多項爭議。最終,勞安衛法修正案擇期續審,多項臨時提案獲通過,要求各部會提出檢討報告與具體改善方案。
討論事項一
邀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沈世宏就「推動安定化、無害化、廢棄物資源化填海造島(陸)計畫」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的「廢棄物資源化填海造島(陸)計畫」,重點在於利用安定化、無害化的廢棄物進行港區與濱海工業區的填海工程。
- 會議主要討論此計畫的環境影響、實施範圍、生態衝擊、地下水污染風險以及公民參與和共識結論的落實問題。
相關爭議
- 計畫範圍與環境衝擊:委員關切填海高度、面積、土地用途及對沿海生態環境的影響,特別是雲林地區地下水污染已超標,擔憂加劇飲用水及灌溉水污染。
- 環保署對「環保誤國論」的回應:有產業代表提出「環保誤國論」,環保署卻保持沉默,引發民眾憂慮台灣淪為高污染產業區,委員要求環保署明確回應。
- 公民共識會議結論的扭曲:委員質疑環保署斷章取義公民共識會議結論,抹煞公民參與精神,要求提出源頭減廢及加強廢棄物管理的具體政策。
-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制:現行法規允許事業廢棄物「依規定再利用」填土,但因管制失效導致廢棄物流竄農地造成污染,委員要求檢討並研議刪除該條文。
- 政策評估的全面性:委員擔憂政策影響層面廣泛,僅由顧問公司分析不足,要求召開「專家會議」以全面討論成本效益、社會衝擊、生態、漁業資源等議題。
- 公聽會舉辦不足:環保署僅規劃一場公聽會,委員認為無法完整說明政策,要求在中南部增辦公聽會,廣納地方意見。
立法委員發言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環保署於1年內針對預定港區與濱海工業區填海計畫做詳細評估,包含填海高度、面積、土地使用用途及沿海生態環境影響,並做成具體執行方案評估送立法院備查。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指出雲林地下水已受污染,台灣地震頻繁,不應在缺乏通盤規劃、評估與公民參與下規劃沿海為廢棄物填海區,以免污染飲用水及灌溉水。
- 提案要求環保署應就「環保誤國論」明確回應,以符合總統政策主張及反映民意。
- 提案要求環保署應遵照公民共識會議前提條件,完成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二法合一,對源頭減廢及陸上掩埋有更具體規劃,並加強事業廢棄物相關法規及管理措施,在無法滿足最終處置情況下才規劃填海計畫。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環保署具體回應公民共識結論,提出產業源頭減廢具體政策及加強現行事業廢棄物管理具體措施報告。
- 提案要求環保署檢討《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中「但依規定再利用者,不在此限」條文,增加稽查強度,並於15天內召開協調會議研議刪除該文句,以免加劇污染。
- 提案要求環保署應針對填海造島政策的各項重要議題召開「專家會議」,以求全面充分討論,維護海域環境。
- 提案要求環保署應另於中部及南部(預定填海區域)增辦公聽會,廣納地方意見,落實資訊公開及公民參與。
相關人員回應
沈世宏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 回應委員質詢,指出環境影響評估法執行17年來,使台灣整體環境品質提升,但其否決權及由環保機關審查的制度不同於歐美日澳等先進國家。
- 認為環評應回歸專業諮詢,將事實搞清楚,而非決定開發與否,開發許可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承擔政治責任。
- 表示環保署將依各界意見增修風力發電機組離岸系統的環評標準,以預防及減輕環境影響。
- 說明已核定補助2公司各4,500萬元推動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示範運行,並訂定電池交換費用補助辦法,鼓勵民眾使用電動機車。
- 指出已召開5次會議討論統一電池規格,並獲廠商初步共識,待示範運行可行後規劃全國普遍設置電池交換站。
- 說明將與經濟部及交通部合作,計畫10年內汰換6,200輛柴油公車為電動公車,策略包括補助購車、建構充換電站、提升性能及建立檢測標準。
- 不贊同「環保誤國論」,認為環評是救地球的重要做法。
黃煥彰 中華醫事學院護理系副教授
- 列席會議說明。
謝和霖 看守臺灣協會秘書長
- 列席會議說明。
相關後續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1年內,針對預定港區與濱海工業區做詳細評估,如填海高度、面積、造島(陸)陸地使用用途、沿海生態環境影響,並做成具體執行方案評估,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備查。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就「環保誤國論」明確回應,以符合政策取向及反映民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具體回應公民共識結論,提出產業源頭減廢具體政策及加強現行事業廢棄物管理具體措施等報告,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檢討《污染土地關係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認定準則》,增加稽查強度,並於15天內召開各相關機關協調會議,研議刪除第六條第二款條文中「但依規定再利用者,不在此限」文句。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針對事業廢棄物填海造島(陸)政策環境影響評估的各項重要議題召開「專家會議」,以求全面充分討論。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另於中部及南部(即其他兩處預定填海區域)增辦公聽會,廣納地方公民團體、專家學者、漁民及相關人員之意見。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不應扭曲公民共識會議結論,應遵照公民共識會議所提前提條件,完成廢棄物清理法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二法合一,對源頭減廢及陸上掩埋有更具體規劃,且加強事業廢棄物相關法規及管理措施,主管機關應在無法滿足最終處置情況下,再來規劃本計畫。
討論事項二
邀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潘主任委員世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沈署長世宏、經濟部次長等就「第一屆全國產業發展會議結論報告(共同意見)之可行性與否准評估意見」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針對「第一屆全國產業發展會議」的共同意見進行可行性評估,主要討論勞動政策(如外勞政策、基本薪資、工時彈性、勞務派遣)和環境政策(如環評制度改革)對產業發展的影響。
- 會議深入探討了產業會議的召開程序、結論的代表性,以及政府各部會間的溝通與立場協調問題。
相關爭議
- 產業會議結論的定位與代表性:勞委會潘主委認為會議結論僅代表工商業界的主觀期待,非社會共識;經濟部杜次長則稱已大幅修正爭議內容,改採「檢討」或「研議」方式,並將「共同意見」改稱「多數意見」,但委員質疑此為「假改革、假共識」。
- 勞動政策的鬆綁爭議:產業會議提出檢討外勞核配比率、鬆綁外勞基本薪資、縮短引進外勞程序、研議鬆綁工時與定期契約/資遣解雇規範、避免過度限縮勞務派遣等建議,勞委會對此多持反對或保留態度,強調勞工權益保障。
- 「15K」低薪爭議:有產業代表在會議中發表「15K」言論,引發社會譁然,委員質疑經濟部未及時制止或澄清,勞委會則強調企業應負提升薪資責任,而非將低薪怪罪政府政策。
- 環評制度改革爭議:產業會議建議檢討環評審查委員會定位及組成,環保署沈署長主張環評應回歸專業諮詢而非具否決權,引發環保團體及委員強烈反彈,認為將削弱環境把關功能。
- 跨部會溝通與公民參與不足:勞委會及環保署被邀請參與產業會議的準備與討論程度不一,勞委會甚至未提供書面意見,委員質疑會議程序不公、資訊不公開,導致民間團體強烈抗議。
- 勞工退休金提撥欠繳問題:勞保局承認有 18.3 億元勞退金積欠,其中 2.2 億元已註銷,委員質疑政府未善盡督察責任,要求勞委會主動告知勞工並研議代位求償。
- 勞工紓困貸款逾期未還比例過高:勞保局紓困貸款逾期未還比例高達 22%,委員質疑制度設計有道德瑕疵,勞工將其視為提前提領,要求檢討並納入信用評等。
立法委員發言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委會潘主委將產業會議定位為工商業界主觀期待的說法,認為這貶低了會議意義與各界心血。
- 支持環保署沈署長將環評准駁權改為專業諮詢的看法,但要求環保署應立即提出修法,而非等待行政院決定。
- 指出環保署作為最高環保機關,不應發表與現行法令相牴觸的言論,應主動研擬修正案。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質疑「鮭魚返鄉」一詞不妥,認為台商回流不應像鮭魚產卵後死亡,建議改用其他名稱,如「台商回台投資」。
- 強調台灣低薪資狀況需大幅改善,支持薪資調整,並引用「If you only pay a peanut, you can only hire a monkey」說明低薪難以吸引人才。
- 關切台灣智慧財產局在專利保護方面不足,導致台灣廠商常被控侵權,且發明者難以獲得應有報酬,要求經濟部加強對專利產業化的協助。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召開產業會議未邀請環保署和勞委會,批評經濟部態度「老大」。
- 譴責企業界發表「15K」言論,要求經濟部應維護勞工權益,而非對個人言論不便解釋。
- 要求經濟部應積極協助企業成立特例子公司或庇護工廠,以滿足身心障礙者定額僱用要求,而非將責任推給勞委會。
- 關切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中心預算不足及人力問題,要求勞委會檢討預算編列,並提出需求評估及推動計畫。
林世嘉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委會未參與產業會議,導致會議提出多項不利勞工的建議,如外勞核配比例調整、加班工時彈性化、避免限縮勞務派遣等。
- 質疑馬總統將環評「決定論」改為「參考論」的說法,認為這將削弱環境把關功能,並指出目前環評否決率僅 7%。
- 要求經濟部提供全國產業發展會議所有幕僚作業流程及邀請的學者專家名單,以釐清勞動政策建議的來源。
吳育仁 立法委員
- 批評產業發展會議「撈過界」,僅關注如何降低勞動成本,未討論如何善待本國勞工及建構良好勞動環境。
- 關切勞退金 6%提撥積欠 18.3 億元,其中 2.2 億元已註銷,質疑勞保局未善盡督察責任,要求追討並考慮代位求償。
- 要求勞保局提供積欠勞退金的企業名單,並主動告知勞工其退休金可能受損情況。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質疑產業會議是資方贏、勞方輸的局面,認為產業升級需要更好的人力照顧、薪資及勞動條件。
- 批評企業界將 22K 問題怪罪政府,實則企業付得起卻便宜行事,要求經濟部不應放縱企業,應拿出辦法解決 M 型化社會問題。
- 關切勞工紓困貸款,確認今年將續辦,總額 200 億元,每人 10 萬元,並要求勞保局確保代辦銀行意願,及時協助勞工過年前取得款項。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質疑產業會議的決議是工商業界主觀期待,不代表社會共識或中華民國政策,並強調勞委會應捍衛勞工權益。
- 指出基本工資脫鉤不可能,工時部分可討論但需配套,並批評勞委會未在產業會議中為勞工發言。
- 關切失業率高企及 2013 年失業率預測,要求經濟部和勞委會重視失業問題,並提出具體計畫目標。
- 強調經濟發展應兼顧環境保護,不贊同「環評誤國論」,並建議電動公車汰換可從偏鄉老舊車輛做起,同時重視後端維修技工培訓。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肯定經濟部召開產業會議推動產業創新加值,但質疑會議在勞工及環保議題上,勞委會與環保署未獲足夠重視。
- 認為勞委會與環保署的勞動及環評政策不應被視為經濟發展的絆腳石,強調經濟發展應與環保、勞工權益兼顧。
- 要求經濟部在 3 個月內邀集勞委會、環保署及財政部會商,針對有共識部分擬定具體工作計畫,有爭議部分則報行政院。
- 批評產業會議過程混亂,有與會者強烈抗議,認為經濟部行政經驗不足,應檢討並妥善安排敏感議題的討論機制。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強烈批評全國產業發展會議是「假改革、假共識」,會議未開就預擬結論,給人「先射箭再畫靶」的觀感,導致環保團體絕望抗爭。
- 指出過去全國能源會議的成功經驗,強調應充分尊重與會者發言,而非僅推派代表或限制發言時間。
- 質疑經濟部未將企業社會責任納入討論,反而討論勞動彈性化、鬆綁勞動條件及賤賣國土等議題,認為這將造成國家分裂、人民對立。
- 要求勞委會公開全國層級社會對話圓桌會議的早期會議紀錄,以確保資訊公開透明,並擴大社會對話的參與對象。
林明溱 立法委員
- 認同環保署沈署長將環評否決權改為專業諮詢的看法,認為環評權力過大妨礙企業投資意願,應重新檢討並適當放寬。
- 建議經濟部在審查投資案時應邀請環保專家參與,將環保因素納入計畫修正,以避免後續環評審查的脫節。
- 關切向山觀光飯店 BOT 投資案因環評卡關,影響經濟與就業機會,要求環保署加速審查,並檢討環評範圍過大的問題。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產業會議的「共同意見」缺乏公信力,因會議宣讀時現場混亂,要求經濟部檢討並改用「多數意見」及「其他意見」來呈現。
- 關切台商「鮭魚返鄉」政策的產業類別限制及鼓勵措施,認為目前僅彈性放寬外勞配給不足,並指出環評否決率不高,不應將經濟發展不利歸咎環評。
- 對環保署沈署長將環評改為諮詢性的主張表示憂慮,認為將削弱環境基本法中環境保護優先的精神,要求提供國外做法供參考。
許添財 立法委員
- 擔憂產業會議結論在優化產業結構、貿易條件、投資環境的同時,將導致勞工和環境等弱勢群體條件惡化,加劇貧富差距。
- 指出台灣經濟成長率在亞洲敬陪末座,與韓國在金融風暴後的奮起形成強烈對比,質疑政府能否化危機為轉機。
- 批評政府對電動車等新興產業口惠而實不至,未建立內需市場,導致產業發展停滯,並質疑政府缺乏魄力。
- 主張台商回流應以能提高工資率、貢獻勞動生產力為前提,若導致工資不漲或排擠本勞,政府不應准許,勞委會應堅持立場。
- 強調經濟滅國是 15 年的走勢,未來 15 年是關鍵,政府公部門應發揮良知與功能。
李桐豪 立法委員
- 關切勞工紓困貸款逾期未還比例高達 22.12%,遠超銀行逾放比例,質疑其被當作提前提領,建議應納入聯徵中心信用紀錄,並加強教育勞工責任感。
- 批評產業會議導致媒體聳動報導及會議失焦,認為主辦單位與參與者均應檢討,未來應互相尊重會議規則。
- 質疑產業會議中關於強化留用外籍生、高階人才薪資免稅、部分工時勞工投保等建議,認為應考量其合理性與對勞工權益的影響。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將勞委會視為經濟發展的「絆腳石」,認為產業會議結論暗示國內投資環境不佳是因勞工保護過度。
- 擔憂產業會議結論將導致勞工勞動成本壓縮至最低,本國勞工面臨白領與藍領外籍人士雙重競爭,權益受損。
- 要求勞委會應在行政院內展現捍衛勞工權益的聲音,並對管中閔政務委員主導會議表示憂慮。
- 關切勞動契約中懲罰性違約金條款,要求勞委會修法禁止此類不利勞工的約定。
- 質疑勞委會對勞工訴訟補助機制監督不足,法扶基金會律師對勞工法令不熟稔,導致職災勞工無法獲得補助,要求建立監督機制。
許忠信 立法委員
- 質疑勞保局勞退金「註銷」的用語可能被誤解為放棄公法請求權,強調應持續追討,不能替企業繳納。
- 批評經濟部產業會議完全聚焦勞工,要求鬆綁工時、避免限縮勞動派遣等,認為是將經濟問題轉嫁勞工。
- 指出台灣企業加班超時、違反最低薪資等情況普遍,勞委會執法不力,並質疑「避免過度限縮勞動派遣」的建議將使勞動條件更寬鬆。
- 質疑產業會議的「多數意見」是事先寫好的「造假」,而非真實投票結果,要求勞委會不應接受。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傳達勞工對政府政策的恐慌與不滿,指出基本工資被打回票、勞保改革被醜化等事件,認為產業會議結論與「15K」言論是壓垮勞工的最後一根稻草。
- 批評管中閔政務委員主導產業會議後續執行,因其曾有經濟預判失準及對勞工權益漠視的紀錄,對勞委會捍衛勞工權益的能力表示擔憂。
- 對環保署沈署長將環評主導權交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說法表示憂慮,認為這將使環保考量被邊緣化,要求環保署提供國外制度化做法供參考。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批評經濟部產業會議報告有兩個版本,並質疑其「多數意見」是將所有既得利益者匡在一起的「假改革、假共識」。
- 指出會議結論聚焦「勞動彈性化」,如調整外勞核配比例、鬆綁時薪、加班工時、派遣等,認為這是將資方風險轉嫁給勞方,造成勞工勞動條件更苛刻。
- 強烈抨擊產業會議建議開放藍領外勞申請永久居留,將外勞作為產業後備軍並搭配移民政策,認為這是「邪惡、殘酷、殘忍」的手段,將壓低台灣勞工薪資。
- 批評產業會議建議持續推動工業區土地租售優惠,認為是「賤賣國土」,讓工業區土地被炒作而非用於工業生產。
- 要求勞委會應在勞安衛法修正案中納入對輪班、夜班、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的預防措施,並對未落實預防導致過勞死的雇主課以刑責。
- 主張應負起連帶賠償責任,特別是營造業多重轉包及派遣勞工受傷事件,不應僅由最弱勢的承攬人或派遣公司負責。
- 強調應強化化學品及游離輻射工作環境的管理機制,要求雇主公開資訊、製作清單、實施勞工健康風險評估,避免假借商業機密之名隱匿危害。
- 支持勞工「有發生災害之虞」時得主動要求停工的權利,並要求勞檢應通知工會及醫事人員強制通報職災。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認為產業會議結論中產業發展、升級的意見是好的,但人力政策應配合產業提升,提供更好的人力照顧、薪資、勞動條件與訓練。
- 強調外籍勞工工資不應與基本工資脫鉤,此為國際勞工公約及國內法規所不允許,且不利台灣勞工與產業發展。
- 表示會持續檢討外勞相關政策,配合經濟發展與就業情勢適時調整核配比率,但現行已力求簡化引進程序。
- 對鬆綁工時、定期契約與資遣解雇規範持審慎考量態度,強調勞動基準法是最低標準,需兼顧勞工權益與企業經營彈性。
- 指出勞動派遣法制正在研擬中,旨在保障派遣勞工權益,目前所研議的使用範圍並非最嚴格。
- 說明外籍白領專業人才延攬政策採取從寬彈性做法,台灣薪資門檻相較香港、新加坡寬鬆。
- 反對調降部分工時勞工投保薪資下限,認為會造成保障失衡、影響勞保財務,應維持現行標準。
- 承認勞退金 6%提撥有 0.25%未收繳,但強調已積極催繳、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實收率達 99.75%。
- 承諾今年將續辦勞工紓困貸款,總額 200 億元,每人 10 萬元,預計 1 月中旬開始申請,目標在過年前撥款。
- 說明勞工安全衛生法已 21 年未大幅修正,本次修法擴大保障對象、強化源頭管理、健全職業病預防、兼顧母性保護、強化高風險事業監督及提高罰則。
- 針對委員提案,認為過勞疾病成因複雜,貿然課以雇主刑責易生爭議;勞工有職災危險可「退避」至安全場所,勞工主動停工執行面困難度高。
- 表示職災賠償與補償性質不同,連帶賠償責任需審慎考量;勞動檢查知會工會已有規定,職災傷病通報規定已納入《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草案》。
- 承諾將研究委員提出的運用職業衛生專業技師協助勞動檢查的建議,並檢討勞工紓困貸款逾期未還問題。
- 強調社會對話機制旨在讓勞資雙方有機會了解彼此想法,勇於說出心裡話,目前不宜公開會議內容,但承諾提供 93 年至 97 年會議紀錄。
沈世宏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
- 重申環評制度應回歸先進國家初衷,作為專業諮詢,將事實搞清楚,而非具備否決權,決策責任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承擔。
- 指出我國環評法賦予環保機關否決權,與先進國家制度不同,造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須負擔開發決策政治責任。
- 表示環保署將配合行政院決定,檢討環評法或其子法,調整審查機制,例如加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簡化行政程序。
- 強調環保署對機組及風場的環評標準將依各界意見增修,以預防及減輕環境不良影響。
- 不贊同「環保誤國論」,認為環評是救地球最重要的做法,並表示環保團體與業界的正面對話有助於加強環保概念。
- 說明我國環評通過率達 83%,否決率僅 7%,不應將經濟發展不利歸咎環評,強調環保署仍透過空污法、水污法等把關。
- 指出國光石化案並非環評委員否決,而是政治力決定不做,顯示社會共識的重要性。
- 表示環評委員由環保署聘請,但其否決權來自立法院的政策,要改變仍需立法院決定。
- 承諾加速處理環評行政作業,但能否通過仍取決於環評委員會多數決,並將檢討環評範圍過大的問題。
杜紫軍 經濟部次長
- 說明全國產業發展會議旨在凝聚產業界共識,探討產業發展之道,主題為「產業結構優化轉型,再造經濟成長引擎」。
- 強調會議討論範疇廣泛,涵蓋 8 個議題,外界誤解只關注人力及環保問題不確實。
- 表示會議結論經大幅修正調整,對於有爭議部分採用「檢討」或「研議」方式,並將「共同意見」改為「多數意見」以避免誤解。
- 承諾經濟部將在 3 個月內邀請相關單位針對會議建議的可行性進行檢討,具體可行的項目才會報請行政院推動。
- 認為薪資調整應透過產業結構改變,朝高附加價值方向發展,提升附加價值後才能支付更高薪資,贊成最終提升薪資水準。
- 指出台灣產業以中小企業為主,與韓國政府扶植大企業的策略不同,強調強化中小企業能力。
- 說明經濟部有「發明專利產業化」計畫,協助創意及發明產業化,並將增加 102 年度經費支持。
- 否認產業會議未邀請勞委會和環保署,表示會議過程有邀請,並開放各相關團體及社會人士報名參加。
- 澄清「15K」言論是個人意見,會議中已針對勞工及環保議題進行調整,將爭議文字拿掉,改為「研議」。
- 表示勞委會與環保署的政策不應被視為經濟發展的絆腳石,強調各部會應共同努力,透過協調機制解決不同意見。
- 說明勞工紓困貸款代辦銀行因手續費低意願不高,經濟部將協助尋找代辦銀行。
- 表示「鮭魚返鄉」政策有產業類別限制,鼓勵高附加價值產業回流,目前僅在回台初期彈性放寬外勞配給。
- 指出台灣環評否決率不高,不應將經濟發展不利歸咎環評,並強調環評否決權是否取消涉及修法重大議題,當天會議未討論。
- 說明工業區土地租售優惠是針對已開發完成土地,旨在提供產業使用,而非賤賣國土。
- 承諾會檢討未來會議安排,針對敏感議題做出妥適安排,並加強跨部會溝通。
羅五湖 勞委會勞保局總經理
- 說明勞退金 6%提撥積欠款項會持續催繳,若單位不存在、無財產,則在帳務上「註銷」,但債權仍可繼續追討。
- 指出勞工紓困貸款有 25 萬人逾期未還,金額達 209 億元,佔貸款總額 20%,主因是勞工認為可等到領取老年給付時再扣除。
- 反對取消欠繳勞保費者無法申請紓困貸款的規定,認為若先代扣保費再撥貸,將導致回收率過低,且勞工缺乏責任感。
- 說明紓困貸款已放寬至退保者,只要有 15 年年資即可申請,但因勞保基金財務考量,不易再放寬貸款條件或金額。
- 澄清部分工時勞工投保薪資下限 11,100 元是為保障勞工權益及職災抵充,若調降將影響勞保財務及勞工保障。
- 說明勞工如有 3 份部分工時工作,3 個地方都需投保,以保障職災發生時的權益。
溫秀琴 勞委會職訓局副組長
- 說明 102 年將成立 5 區區域職業重建中心,督導職業重建服務,並將依地方特性發展單軌或整合服務模式。
- 表示將針對職業重建服務窗口人力不足問題增加人力,並協助 NPO 組織提升專業能力承辦整合型服務。
- 承認 102 年職業重建預算 1.1 億元,平均每個縣市 200 萬元可能不足,但會持續檢討,並要求進行需求評估。
- 說明國內求才證明標準作業程序已明定於《聘僱辦法》第 12 條,會依委員建議檢討是否需再修訂,並於 1 個月內提出落實改善辦法。
李來希 勞委會綜合規劃處處長
- 說明勞委會職訓局有派專門委員列席產業會議,但因未參與會前準備,對討論議題及提綱不清楚,難以即時回應。
- 指出勞委會未在產業會議中提供書面資料或口頭發言。
林三貴 勞委會職訓局局長
- 說明職訓局有派員出席產業會議,旨在聆聽及蒐集意見,並強調勞委會對外勞議題與工業局有密切聯繫。
- 承諾將檢討地方政府核發國內求才證明之標準作業程序,並於 1 個月內提出落實改善辦法,包含事後求證應徵者狀況。
石發基 勞委會勞工保險處處長
- 說明職災保險單獨立法涉及重大制度改變,需與普通事故保險切割,並將強制納保範圍擴大至 4 人以下單位,提高投保薪資上限,以提供更充分保障。
- 指出職災保險單獨立法需要徵詢勞資團體意見,目前仍在溝通中,預估法制作業需時至 104 年 1 月才能送法規會討論。
- 說明勞工有 3 份部分工時工作時,3 個地方都必須幫他投保,以避免雇主濫用及保障職災發生時權益。
陳慧玲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
- 說明勞基法第 59 條規定,雇主對職災死亡勞工應賠償 45 個月平均工資,勞保及商業保險給付可抵充。
- 說明勞基法對工時規定有彈性空間,如變形工時及特定行業不受限制,並指出雇主可提供優於法令的條件。
- 表示勞委會已逐步排除部分行業適用責任制,如醫療保健服務業護士、托兒所保育員、旅館鋪床工等。
- 說明勞基法施行細則規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不易計算工時者,以平常工作時間為準。
- 承諾將於 12 月底前提出童工保護相關研究報告及修法草案,並將提案送法規會討論。
- 說明勞委會正在研擬重新復活《勞動契約法》或修正《勞動基準法》相關條文,禁止在勞動契約中訂定懲罰性違約金條款。
傅還然 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處處長
- 說明勞安衛法修正案在石化業罰則部分,雖將最高罰鍰從 3,000 萬元改為 300 萬元,但增訂「惡性不改、重複違反者,不當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時,可不受罰鍰上限限制」條文,設計更強烈且兼顧中小企業。
- 指出過勞疾病成因複雜,國際間對化學危害勞工健康風險評估工具未具共識,貿然課以刑責或強制評估仍需審慎考量。
- 說明勞工面臨職災危險可「退避」至安全場所,勞工主動停工執行面困難,且停工屬公權力行使。
- 澄清職災賠償與補償性質不同,原事業單位與下包勞工之間無直接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需審慎考量。
- 表示勞安衛法修正案已擴大保障對象至各業工作者,包含派遣人力,要派單位需負雇主責任,派遣公司則負勞基法補償責任。
- 說明勞安衛法中對過勞有預防措施要求,並有附屬規章及指導性作法,但責任制行業的工時問題屬勞基法範疇。
- 指出醫事人員通報職災在臨床認定上有難度,建議參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統一處理,且現行已有多元通報機制。
- 承諾研究委員提出運用職業衛生專業技師協助勞動檢查的建議,但強調安全衛生涉及層面廣泛,責任賦予雇主權責明確。
王副處長厚偉 勞委會勞資關係處副處長
- 說明全國層級社會對話圓桌會議旨在促進勞資團體對議題交換意見,過去為鼓勵暢所欲言,會議發言內容未對外公開。
- 表示未來若召開議題式社會對話,可考慮擴大邀請對象,但全國層級社會對話會議的性質仍維持不公開。
周簡任視察道君 衛生署醫事處簡任視察
- 對於醫事人員強制通報勞工職災的規定持保留態度,認為《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已有完整規範,且醫事人員在臨床第一線認定職災有難度。
- 指出難以判斷傷病是否因職業災害造成,如腕隧道症候群或心肌梗塞,建議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中統一處理通報事宜。
葉欣誠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
- 說明我國環評制度設計與先進國家不同,賦予環保署否決權,導致開發單位將環評視為戰場,所有爭議集中於此,而非環境影響評估本身。
- 強調環評應是所有政府部會都將環境保護納入開發考量,而非僅由環保署負責,以符合環境基本法兼顧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精神。
- 承諾將提供國外環評制度化做法供參考,以利討論台灣環評制度改革的可行性。
相關後續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於 2 週內檢討地方政府核發國內求才證明之標準作業程序,並於 1 個月內提出落實改善辦法。
- 經濟部應於 1 個月內提供本次全國產業發展會議企劃書與經費核銷細目,並就會議混亂情況提出檢討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就本次受邀列席,卻未就「會議共識」中侵害勞工權益、違反國際人權公約與工作政策的部分,提出書面檢討報告並於 2 週內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公開於勞工委員會網站。
- 針對產發會共同意見「解決灌排分離問題」,經濟部與相關部會應於 3 個月內提出具體方案,以兼顧環境與產業發展。
- 針對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資格限制問題,建請勞委會研議取消欠繳勞工保險費者無法申請之規定,只要於核准撥貸時代扣除欠繳保費即可。
- 勞委會應於 10 日內提供 93 年至 97 年共 5 年之「全國層級社會對話圓桌會議」會議記錄。
討論事項三
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 26 人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 23 人擬具「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 3 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旨在擴大適用對象、強化職場安全衛生保障、預防過勞及職業病、改善化學品管理、兼顧母性保護,並提升高風險事業監督機制。
- 主要討論點包括雇主過勞預防責任、職災勞工停工權、職災賠償連帶責任、職業安全衛生諮詢委員會組成、化學品危害管理及罰則修訂等,以因應產業變遷及國際趨勢。
相關爭議
- 雇主過勞預防責任與刑責:行政院版認為過勞疾病成因複雜,貿然課以雇主刑責易生爭議;林淑芬委員版則主張若雇主未採取預防措施導致過勞死,應課以刑責,並指出日韓皆有類似規定。
- 高風險事業罰則金額:上一屆勞委會版本石化業最高罰鍰為 3,000 萬元,本次行政院版卻降至 300 萬元,引發委員質疑勞委會立場退縮,傅處長解釋新版設計可依行政罰法追溯不當利益,罰款上限可不受限制,更具嚇阻力。
- 勞工主動停工權:行政院版增訂勞工面臨職災危險可「退避」至安全場所,但對勞工主動提出停工則持保留態度,認為執行面困難;林淑芬委員版則主張勞工「有發生災害之虞」時即可主動要求停工。
- 職業災害賠償連帶責任:行政院版認為職災連帶補償與賠償性質不同,雇主或承攬人是否負連帶賠償責任需審慎考量;林淑芬委員版則主張營造業多重轉包及派遣等情況下,原事業單位及所有承攬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職業安全衛生諮詢委員會組成:林淑芬委員及蔣乃辛委員皆提案要求諮詢會應納入職業災害受害者團體代表,行政院版則表示其專家學者自得邀請與會討論。
- 醫事人員職災通報義務:林淑芬委員提案增列醫事人員發現疑似職災時強制通報義務,衛生署周簡任視察則認為臨床認定有難度,且《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已有相關規定,不需重複規範。
- 化學品危害管理與勞工健康風險評估:林淑芬委員提案要求工業廠區應明定物質流佈紀錄、危險告知、勞工暴露紀錄,並實施勞工健康風險評估,行政院版雖有相關規定,但委員認為仍需更周延。
- 勞動檢查人力與專業技師運用:委員質疑勞動檢查人力不足,影響事前把關,建議應善用職業衛生相關專業技師的專業人力進行簽證,勞委會則表示需研究其對制度的影響。
- 女性勞工母性保護規定:行政院版修正將「分娩後未滿 1 年之女性勞工」部分從條文前面拿掉,縮減保護範疇,引發委員擔憂保護力變弱,勞委會解釋是參考國際作法並基於醫學科技進步對化學物質的明確認知。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勞工安全衛生法》,強調保護職場勞工生命安全及身心健康,特別針對過勞、高科技產業化學品危害、職場健康問題及勞工代表參與機制等。
- 主張雇主應負起過勞預防責任並併科刑責,重點在於預防而非僅科刑責,需有配套措施。
- 要求工業廠區應明定物質流佈紀錄、危險告知、勞工暴露紀錄等控管方式,並增列勞工健康風險評估,對違反者施以罰鍰。
- 建議勞工面臨職業災害有生命危險之虞時,可主動提出停工,事後由主管機關介入調查認定。
- 主張多重外包的營造業,原事業單位與中間承攬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以保障職災勞工求償權益。
- 建議中央主管機關應聘請勞、資、政三方代表及學者專家,共同研訂政策事項,並特別增列職業災害受害者團體參與。
- 要求增列勞動檢查知會工會義務,及工會有職業災害之虞時,以利工會基於保護勞工安全,預防職災發生。
- 主張增列證據保全與雇主及醫事人員強制通報職災或職業病義務,俾利日後鑑定與證據保全,並將職災通報公佈與知會勞工。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參考國際勞工公約,主張中央主管機關應聘請勞方、資方、政府、職業災害受害者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共同研議訂定政策事項。
- 建議修正《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9 條,加入雇主主動通報職災的責任,並應定期公布,以提醒雇主與勞工注意工作環境安全與衛生問題。
蘇清泉 立法委員
- 關切高興昌鋼鐵公司職災死亡案例,質疑公司環境惡劣,並詢問若依林淑芬委員提案,負責人是否應負刑責。
- 認為職災死亡賠償 45 個月平均工資(約 200 多萬元)太少,若雇主有過失,家屬應可請求更高損害賠償。
- 對醫事人員強制通報職災的修正條文持保留態度,認為醫護人員在臨床第一線認定職災有難度,且恐引發人身安全威脅,建議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中統一處理。
- 強調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應兼顧勞資雙方,不應讓雇主失去經營意願,導致工廠倒閉、勞工失業。
江惠貞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安衛法修正案在上一屆立法院已討論過,但有爭議條文未通過,本屆重新提出。
- 關切擴大適用對象至「工作者」是否明確涵蓋派遣人力,並釐清派遣勞工職災發生時,要派公司與派遣公司的責任歸屬。
- 關切責任制行業是否過於浮濫,要求勞委會檢討並排除不適用行業,並加強勞動條件檢查。
- 質疑醫事人員強制通報職災的條文,認為通報機制應在《職災保護法》中統一規範,並確保通報數字精準以利分析。
田秋堇 立法委員
- 對勞安衛法修正案中石化業罰則從 3,000 萬元降至 300 萬元表示失望,認為勞委會自我設限,無法有效嚇阻大型企業。
- 建議勞委會應善用職業衛生相關專業技師的專業人力,比照會計師、建築師簽證制度,分擔勞動檢查人力不足問題。
- 質疑行政院版第 22 條將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授權醫護人員,認為醫護人員本質是治病而非預防,應強化跨領域專業預防機制。
- 建議勞委會可以像工業局一樣,召開全國勞工會議,為勞工權益花費資源,而非僅限於詢答或內部研究。
蔡錦隆 立法委員
- 質疑修正案第 2 條「工作者」定義未明確包含兼職者,要求納入以保障弱勢勞工。
- 關切勞工因工作場所危險而停止作業時,雇主是否應照給薪水,避免勞工因此放無薪假,要求勞委會加強稽查。
- 反映勞檢時,外務、經理甚至總經理被要求簽到簽退,不符實際工作型態,導致工廠受罰,要求勞委會釐清法令適用與執行。
- 建議修法放寬對職工災害及職業病的認定,特別是化工業長期暴露化學物質的遲發性疾病,以保障勞工權益。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關切企業主發表「15K」言論,擔憂勞委會潘主委任內勞工權益恐成「分水嶺」,基本工資不調整,勞工權益受損。
- 指出勞工安全衛生勞動環境檢查場次減少,但違規案件卻增加,顯示勞工職場安全惡化,要求勞委會加強檢查場次與具體策略。
- 強調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5 條是職場安全基本規定,但違反比例高達 52%,顯示電器設備、墜落物體、危險機具、工作場所通道等問題嚴重,要求勞委會積極督導解決。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安衛法修正案延宕 1 年才提出,並批評本次版本石化園區罰款從 3,000 萬元降至 300 萬元,是勞委會進退失據、行政怠惰。
- 要求勞委會說明職災保險單獨立法為何遲遲不提出,質疑其間有何阻力,並指出目前職災補償法令零散、計算方式不同,連承辦人員都搞不清楚。
- 對勞委會預估職災保險單獨立法需時 3 年表示難以接受,要求縮短時程,並強調應先通過職災勞工保護法以加強保護。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肯定新訂第 29 條將童工保護年齡提高至未滿 18 歲,但要求對未成年者應訂定更嚴謹的危險性、有害性工作標準,並強化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的規定。
- 追問勞動基準法中童工保護規定的研究報告及修法進度,要求勞委會於 12 月底前提出。
- 質疑勞安衛法修正案將女性勞工母性保護規定中「分娩後未滿 1 年」的保護期程縮減,恐削弱對哺乳期媽媽的保護,要求勞委會提供嚴謹的實證研究資料。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委會對農業勞工缺工問題了解不足,未納入勞動統計,導致農業產業被孤立,無法有效解決缺工問題,要求勞委會與農委會共同檢討。
- 關切勞基法規定勞工每 7 天至少休 1 天的例假,但實際執行上缺乏彈性,導致武陵農場等偏遠地區勞工難以休假,甚至因此受罰,要求勞委會檢討法令是否符合人性。
- 批評勞委會未能主動協助企業建立休假制度,反而被動等待企業提出要求,要求勞委會積極查核違規個案並提供協助。
相關人員回應
潘世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勞工安全衛生法自民國 63 年公布施行,民國 80 年全文修正後迄今已歷 21 年未大幅修正,因產業結構與社會變遷,面臨新的挑戰,故有通盤檢討修正的必要。
- 指出本次修法方向包括:擴大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修正「勞工安全衛生法」為「職業安全衛生法」,將保障人數擴大至 1,067 萬人。
- 說明將建構機械、設備、器具及化學品源頭管理制度,指定機械設備須符合安全標準或驗證合格,並建立新化學物質、管制性化學品管理機制。
- 強調健全職業病預防體系,強化勞工身心健康保護,明定雇主應採取長時間工作、精神壓力、重複性作業等異常工作負荷的預防措施。
- 說明將兼顧母性保護與就業平權,修正女性勞工之母性保護規定,刪除一般女性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規定,並增訂危害評估、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
- 指出將強化高風險事業之定期製程安全評估監督機制,並提高違法事項罰則,增訂公布事業單位、負責人名稱等罰則。
- 強調將促進職場安全衛生文化及相關產業發展,透過獎勵、補助、績效評核等機制,鼓勵事業單位及相關團體積極推動。
- 針對委員提案,認為過勞疾病成因複雜,貿然課以雇主刑責易生爭議;勞工有職災危險可「退避」至安全場所,勞工主動停工執行面困難度高。
- 表示職災賠償與補償性質不同,連帶賠償責任需審慎考量;勞動檢查知會工會已有規定,職災傷病通報規定已納入《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草案》。
- 承諾將研究委員提出的運用職業衛生專業技師協助勞動檢查的建議,並檢討勞工紓困貸款逾期未還問題。
- 承諾將於 12 月底前提出童工保護相關研究報告及修法草案,並將提案送法規會討論。
- 說明女性勞工母性保護規定修正,是參考國際作法並基於醫學科技進步對化學物質的明確認知,已對哺乳期媽媽的保護進行調整。
傅還然 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處處長
- 說明勞安衛法修正案在石化業罰則部分,雖將最高罰鍰從 3,000 萬元改為 300 萬元,但增訂「惡性不改、重複違反者,不當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時,可不受罰鍰上限限制」條文,設計更強烈且兼顧中小企業。
- 指出過勞疾病成因複雜,國際間對化學危害勞工健康風險評估工具未具共識,貿然課以刑責或強制評估仍需審慎考量。
- 說明勞工面臨職災危險可「退避」至安全場所,勞工主動停工執行面困難,且停工屬公權力行使。
- 澄清職災賠償與補償性質不同,原事業單位與下包勞工之間無直接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責任需審慎考量。
- 表示勞安衛法修正案已擴大保障對象至各業工作者,包含派遣人力,要派單位需負雇主責任,派遣公司則負勞基法補償責任。
- 說明勞安衛法中對過勞有預防措施要求,並有附屬規章及指導性作法,但責任制行業的工時問題屬勞基法範疇。
- 指出醫事人員通報職災在臨床認定上有難度,建議參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統一處理,且現行已有多元通報機制。
- 承諾研究委員提出運用職業衛生專業技師協助勞動檢查的建議,但強調安全衛生涉及層面廣泛,責任賦予雇主權責明確。
吳世雄 勞委會勞工檢查處處長
- 說明勞基法第 59 條規定,雇主對職災死亡勞工應賠償 45 個月平均工資,勞保給付及職災保險可抵充,若雇主有過失,家屬可請求損害賠償。
- 表示勞工安全衛生檢查場次雖有微幅降低,但勞動條件檢查場次增加,且違規案件數增加,顯示查察努力。
- 指出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勞安衛法第 5 條職場安全基本規定,會通知改善,不改善則處罰鍰,有立即危險則停工,並輔導宣導積極改善。
陳慧玲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
- 說明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雇主對職災死亡勞工應賠償 45 個月平均工資,勞保及商業保險給付可抵充。
- 說明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勞工因出差等原因在事業場所外工作,不易計算工時者,以平常工作時間為準。
- 表示勞委會已逐步排除部分行業適用責任制,如醫療保健服務業護士、托兒所保育員、旅館鋪床工等,並持續檢討《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 說明若有雇主、受僱關係,即使是美容美髮業,仍適用勞基法,其工時等勞動條件受勞基法規範。
- 承諾將於 12 月底前提出童工保護相關研究報告及修法草案,並將提案送法規會討論。
周簡任視察道君 衛生署醫事處簡任視察
- 對於醫事人員強制通報勞工職災的規定持保留態度,認為《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已有完整規範,且醫事人員在臨床第一線認定職災有難度。
- 指出難以判斷傷病是否因職業災害造成,如腕隧道症候群或心肌梗塞,建議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中統一處理通報事宜。
石發基 勞委會勞工保險處處長
- 說明職災保險單獨立法涉及重大制度改變,需與普通事故保險切割,並將強制納保範圍擴大至 4 人以下單位,提高投保薪資上限,以提供更充分保障。
- 指出職災保險單獨立法需要徵詢勞資團體意見,目前仍在溝通中,預估法制作業需時至 104 年 1 月才能送法規會討論。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的「勞工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等 3 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 委員鄭汝芬、楊曜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於 2 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質詢委員。
- 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含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相關機關於 2 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與質詢委員。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0204
- 卷/期/冊
- 102/2/4
- 發布日期
- 201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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