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公務員法規與刑法修正案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12-17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多項公務人員相關法案,包括羈押法、公務人員任用法、考試法、考績法、陞遷法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以及中華民國刑法修正草案。會議重點聚焦於公務人員考績制度改革、專業人員任用資格彈性化、以及刑法數罪併罰規定。其中,公務人員考績法因爭議過大被要求帶回重行檢討,公務人員考試法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部分條文修正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50條亦經協商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一
羈押法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併案審查行政院及委員提案之羈押法修正草案,旨在檢討並改進現行羈押制度。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或書面答復,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討論事項二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併案審查行政院及委員提案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修正草案,主要針對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限制進行檢討與修正,並特別關注現行法規中對精神病患領取職業執照的歧視性規定。
相關爭議
附帶決議指出多項現行職業執照法規,如《技師法》、《會計師法》等,包含限制精神病患領取、撤銷執照或聘用的歧視性規定,要求行政院與考試院檢討修正。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
- 草案第28條修正通過,內容涵蓋國籍、犯罪紀錄、停止任用、褫奪公權、原住民身分及受監護輔助宣告等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事。
- 通過附帶決議2項,要求行政院及考試院邀集相關主管機關,於本屆下會期開議前,檢討修正《技師法》、《建築師法》等24項法律中限制精神病患領取職業執照、撤銷執照及聘用之歧視性規定,並將修正版本送立法院審查。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9條,旨在彈性調整公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增列工作經驗或專門職業證書作為應考條件,以招募具實務經驗的專業人才進入公部門,解決機關用人困難及「無照審有照」問題。
- 討論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加考客語的可行性與規劃期程。
相關爭議
客語考試納入方式:吳宜臻委員建議將客語列為單獨考科,並規劃 3 年目標期程,以提升客家語文的重要性;考選部董部長則認為單獨考科變動過大,建議採漸進方式,先併入其他科目預試,並承諾成立專案小組評估期程。
立法委員發言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詢考選部關於國家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加考客語的問題,建議將客語列為單獨考科並規劃 3 年目標期程,以利考生準備及提升客家語文重視度。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質疑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職考試的優惠措施,認為獨厚上校以上軍官不公平,應考量中校以下壯年退伍軍人轉任公職的機會,並配合募兵制發展重新整體規劃。
相關人員回應
董保城 考選部部長
- 說明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9條修正草案旨在放寬應考資格,增設公職專技人員考試類科,將具專技證照及工作經驗者納入公務體系,以因應用人機關專業需求,避免「無照」審「有照」情境。
- 回應客語考試議題,表示單獨列為考科變動重大,建議採漸進方式,先預試並併入其他科目,承諾 12 月底成立專案小組評估單獨考科期程,並將委員建議的 3 年目標納入研議。
- 回應國軍轉任公職問題,表示國防部正研議配合募兵制發展,重新整體規劃轉任公職考試政策,將檢討現行獨厚上校以上軍官的規定。
相關後續
-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9條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四
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旨在落實績效管理,提升考績公正客觀性,強化主管考評責任,拉大獎勵差距,並建立不適任公務人員的退場機制。
- 討論公務人員考績等次比例、優劣汰換機制、主管責任及團體績效評比的公平性與實務操作問題。
- 探討考績法與性別工作平等法在育嬰留職停薪考績處理上的衝突,以及考績法與懲戒法在責任追究上的界線問題。
相關爭議
- 考績等次比例與公平性:多位委員質疑考績優等 5%、甲等 65%及主管人員考甲等 85%的比例設計,認為會獨厚高階主管,導致低職等非主管人員的甲等比例被壓縮,形成「高官加福利,欺負底下人」的現象,並擔憂丙等比例會轉嫁到基層。
- 不適任公務人員退場機制:委員批評原規劃「連續 3 年丙等免職」改為「10 年內 3 次丙等才免職且可功過相抵」過於寬鬆,無法有效淘汰不適任者,質疑考試院改革決心。
- 主管考評責任與人情壓力:委員指出,現行制度下主管普遍不敢打丙等,考績制度淪為「輪流打丙」或「人情包袱」,導致考績不實,且對涉貪瀆的高階公務員未見應有懲處。
- 團體績效評比的客觀性:委員擔憂團體績效評比可能受主管主觀喜好影響,且不同機關業務性質差異大,績效難以公平比較,進而影響個人考績比例。
- 育嬰留職停薪者的考績權益:吳宜臻委員質疑考績法規定任職超過半年才辦理考績,可能導致育嬰留職停薪者無法獲得績效獎金,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精神牴觸,構成不利處分。
- 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的界線:尤美女委員指出,考績法中許多應考列丙等的情事(如判刑確定、性騷擾情節重大)與懲戒法規定的免職、撤職等處分混淆不清,可能產生適用爭議,且將嚴重違法行為僅列為丙等似有不妥。
- 改革時機與公務人員士氣:多位委員認為在年終慰問金、年金改革等議題爭議不斷之際推動考績法改革,時機不當,恐加劇公務人員的焦慮與不滿,打擊士氣。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考績法版本未能落實改革精神,認為考績比例調整與功過相抵規定過於保守,無法有效汰劣。
- 呼籲考試院長應堅持改革,將公務人員保險法及考績法等相關法案退回重修,並進行全面的年金制度改革。
- 要求考試院提供考績法修正後的財務評估報告,並質疑考績等次比例 3 年調整一次及團體績效評比缺乏行政院層級統籌的設計問題。
李貴敏 立法委員
- 強調考績法應能吸引一流人才進入公務體系,而非僅評估是否達成目標,並建議應有破格任用特例。
- 質疑考績法對優秀人才的陞遷獎勵機制不足,不如民間企業的績效獎金,且缺乏對提供錯誤訊息或欺騙行為事務官的懲處機制。
- 建議考績評鑑應納入同僚互評及民眾服務評分,而非僅由直屬長官單向評分,以確保公平客觀。
廖正井 立法委員
- 批評考績法修正案「獨厚高官,欺負基層」,質疑主管人員甲等比例過高,導致低職等人員甲等比例被壓縮,且上級機關績效不彰卻將丙等名額轉嫁至下級單位。
- 質疑優等及甲等考列條件不明確,由考試院自行訂定施行細則,恐造成評核不公。
- 認為考績制度改革應從首長帶人做起,而非懲罰基層人員,並要求考試院帶回版本重新檢討。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質疑考績法第6條之2第11款「排名最末」的抽象規定,認為應明確列出丙等條件,避免弊端。
- 指出機關績效受業務性質、人力預算及政務官帶領影響,不應由事務官承擔不佳績效,尤其反對丙等比例可高達 6%。
- 擔憂任用法第17條修正可能影響基層地方政府公務人員的升官等機會,要求檢討考量。
吳宜臻 立法委員
- 質疑考績法中團體績效評比仍無法避免長官主觀喜好,導致個人考績比例調整不公,無法有效解決主管鄉愿問題。
- 強烈反對考績法第3條關於「任職超過半年才辦理考績」的規定,認為其排除育嬰留職停薪者考績權益,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精神牴觸,構成歧視。
- 要求考選部應承諾將客家語文列為國家考試單獨考科的具體期程,建議以 3 年為目標,並納入學者專家共同研議。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質疑考績法丙等比例從 0.2%驟增至 1%至 3%的依據,並擔憂 2%的裁量空間可能造成 5,400 名公務員考績受影響。
- 質疑增列「優等」的必要性,認為可能製造紛擾,且其獎金與陞遷機制應更明確。
- 擔憂團體考績與個人考績連結後,業務繁重或人力不足的機關(如原民會)可能因團體績效不佳而導致個人考績受損,要求考量差異性。
- 呼籲考績制度應公開透明,公平分配丙等比例至各職等,避免高階主管甲等比例過高而犧牲基層。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批評考績法修正案「玩假的」,認為退場機制過於寬鬆,無法有效汰劣,且現行制度導致公務人員「不做不錯、少做少錯」的保守心態。
- 質疑改革時機不當,認為在年金改革議題敏感之際推動考績法,對公務人員造成「凌遲」,應先研擬一整套年金制度。
- 建議考績制度應仿效新加坡、韓國,大幅拉開優、甲等比例,並提高丙、丁等淘汰比例,以激發公務人員潛力。
- 指出現行俸給法與考績法脫節,公務人員可能 40 歲即達最高年功俸,影響公平性,要求通盤檢討。
林國正 立法委員
- 關切考績法修正案與年金改革同時推動,對公務人員造成過重壓力,質疑改革時機。
- 指出基層公務人員擔憂考績評核不公,尤其對涉嫌貪瀆的長官擔任考績委員缺乏信任,認為考績制度應先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遊戲規則。
- 強調即使考績法修正通過,若打考績者的心態不變,問題仍會存在,建議應漸進式改革,讓主管感受到壓力,並追查涉貪長官的考績情況。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考績法修正案未明確區分懲戒與懲處的界線,導致行政權與司法權混淆,且部分嚴重違法情事僅列丙等,與懲戒法規定的免職有齟齬。
- 認為考績等次人數比例的彈性調整應屬法律保留事項,不應僅以行政命令定之並送立法院備查,以確保立法院的監督權。
- 批評考績法汰劣機制因功過相抵規定而形同虛設,要求考試院提出更周延的修正條文,並提供書面答復。
呂學樟 立法委員
- 肯定文官制度改革的重要性,但強調改革須有方法、步驟,並與公務人員充分溝通,避免因改革造成人心浮動、士氣低落。
- 指出考績法修正案因溝通不足,導致公務人員普遍誤解為強制打丙等,且認為主管親信考績特別好,未能打破既有觀念。
- 建議考績法應儘速通過,但同時應多召開公聽會,讓各階層公務人員代表了解新制,並強調考績制度應建立在不同官等分別評比、考績委員會及同儕互評的基礎上,以確保公平性。
- 提醒內政部與銓敘部研商考績法中鄉鎮市公所、代表會上級機關規定與地方制度法可能存在的扞格之處。
相關人員回應
張哲琛 銓敘部部長
- 說明考績法修正草案旨在提升國家競爭力與行政效能,透過考核以工作績效為核心,規範評等條件與程序,課予主管覈實考評責任,拉大獎勵差距,並強化輔導功能與建立不適任者緩和退場機制。
- 回應柯建銘委員關於年金改革及考績法退回重修的建議,表示年金制度規劃有初步結論後會檢討公保法修正案,並解釋考績法修正版本已考量時空背景變遷。
- 解釋考績法設計以不增加政府財務負擔為原則,並修正乙等年功俸到頂者不得再升級的規定。
- 回應委員對考績等次比例、主管考評責任、團體績效評比及汰劣機制等爭議,強調修正案旨在解決現行制度問題,並將透過子法、面談機制及強化考績委員會功能來確保公平客觀性。
- 回應吳宜臻委員關於育嬰留職停薪考績問題,表示修正草案已考慮到不連續任職半年者仍可辦理考績的彈性,但委員仍認為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精神有衝突。
- 回應尤美女委員關於懲戒與懲處界線問題,解釋兩者可並存,並承諾在文字上再做補充或修正以區分,同時表示考績等次比例的彈性調整會以命令定之,並送立法院備查。
- 回應廖正井委員對考績比例及主管考評的質疑,強調修正案旨在幫助基層及新進同仁,並非欺壓,且將加強考績委員會功能,同時承認公務人員士氣與首長帶領有關。
蔡敏廣 銓敘部法規司司長
- 說明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可同時追究,考績法追究行政責任,判決確定不一定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若涉及懲戒處分,懲戒處分會優先於考績法處分。
- 解釋性騷擾與性侵害有不同規定,性騷擾考列丙等,性侵害則依規定免職,並表示若有符合停職規定的行為會先予以停職。
陳榮順 內政部人事處處長
- 回應呂學樟委員關於考績法第9條之1第4項與地方制度法可能扞格之處,表示將回去研商。
相關後續
- 考績法修正草案因委員意見過多,主席裁示請考試院帶回重新檢討。
- 委員林正二、謝國樑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五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併案審查考試院與委員提案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旨在調整考試資格、方式及規則,以因應專業人才需求。
- 討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規則的訂定與修正程序,以及特定類科應考資格的彈性調整。
相關爭議
- 考試規則訂定與修正程序:邱志偉委員等提案要求考試規則修改前需經考選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議決,以確保專業性與穩定性;最終決議新增條文,要求訂定或修正考試規則前,應先徵詢相關職業團體意見,再由考選部會同中央職業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議決。
- 特定應考資格的延續:親民黨黨團林正二委員提案,針對藥師法等職業管理法規與本法牴觸時,若國內專科學校已無相關科系,應不受本法限制;最終決議在第8條及第9條增訂過渡條款,允許特定條件者於修正公布後 6 年內繼續應考,並新增 98 年 12 月 31 日前檢定考試及格者取得應考資格的規定。
立法委員發言
林正二 立法委員
- 代表親民黨黨團說明提案旨趣,認為《藥師法》第2條關於藥師考試應考資格的規定,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9條格格不入,因此擬具修正草案,建議若國內專科學校已無設置相當科系者,不在此限。
相關人員回應
董保城 考選部部長
- 建議將第8條及第9條中的「本法修正公布」改為「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以明確法律效力時點。
相關後續
- 第7條條文不予修正。
- 第8條第2項修正為「高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或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 4 年,有證明文件者,得於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公布後 6 年內繼續應考。」
- 第9條第2項修正為「普通考試以上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或初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 4 年,有證明文件者,得於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公布後 6 年內繼續應考。」,並增列第3項「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前,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分別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或普通考試相當類科或特種考試相當等級、類科之應考資格。」
- 第11條第1項及第2項照考試院版本通過,另增第3項「考試規則訂定或修正前,應先徵詢相關職業團體意見後,再由考選部會同中央職業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議決後始得變更之。」
- 第19條第2項修正為「應考人有前項第 2 款至第 4 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 其餘條文均照考試院提案的修正條文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六
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六案)
核心議題
繼續審查委員廖正井等21人擬具之中華民國刑法第41條、第50條及第54條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數罪併罰的處理方式。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建議調整草案第50條但書中第2款與第3款的順序,以使條文更工整。
相關人員回應
簡美慧 主任檢察官
- 建議調整草案第50條但書中第2款與第3款的順序,以使條文更工整。
相關後續
- 草案第50條修正通過,明確規範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之併合處罰原則,並列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的例外情形。
- 第41條及第54條照原條文不予修正。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無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20301
- 卷/期/冊
- 102/3/1
- 發布日期
- 2013-01-17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