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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四總體檢報告與核管法修正案審查:旁聽爭議癱瘓議事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2-12-17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原定審查核四安全總體檢報告及多項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正草案。然而,會議開始即因委員對旁聽人員身分及會議程序合法性產生嚴重爭議,導致議事多次中斷、協商未果。儘管原能會及台電代表已提出報告,但因持續的程序杯葛,最終委員會在未進行實質質詢與討論下散會,未能完成法案審查。

討論事項一

核四安全總體檢報告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原能會)與台灣電力公司(台電)就核四廠興建現況、工程品質、安全管制措施,以及日本福島核災後的核安總體檢結果提出專案報告。
  • 報告內容涵蓋核四工期三度展延、工程品質問題(如18個重要工作事項)、原能會的管制方式、因應福島核災的強化措施,以及國際專家協助視察等。

相關爭議

  • 會議程序爭議:陳淑慧委員多次提出程序問題,要求主席清查與會旁聽人士身分並質疑其合法性,認為在朝野協商未果前不應開放社會人士旁聽或列席,並指控有不明人士對其進行言語攻擊。
  • 主席權限與議事中立性:主席鄭麗君委員強調委員會開放旁聽有慣例,且已多次說明旁聽名單,並指責執政黨委員杯葛議事,干擾會議進行。
  • 列席與旁聽定義混淆:委員孔文吉混淆「列席」與「旁聽」的權利差異,質疑主席是否會讓旁聽人士上台發言或備詢,擔心重蹈先前邀請學生備詢的覆轍。
  • 助理干預議事:主席與部分委員指控陳淑慧委員的助理介入委員協商,語帶威脅,干擾議事秩序。
  • 會議秩序與人身攻擊:有委員反映在休息時間,有旁聽團體代表對陳淑慧委員發言有意見,主席要求各方尊重會議秩序,不容許人身攻擊。

立法委員發言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要求主席清查所有與會人士名單,確認是否符合規定,並質疑今日議題是否適合旁聽安排。
  • 否認曾與主席協商同意開放社會人士旁聽,認為在立法院旁聽規定未經朝野協商確定前,不應有社會人士參與。
  • 指控主席安排議程未依議事規則提前2天告知列席人員名單,導致委員不知情,且主席在媒體前介紹列席人員有違法之嫌。
  • 認為會議因其受到言語暴力和不明人士謾罵而不適合進行,要求主席收回對其的譴責,並釐清與會人士身分。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作為主席,強調委員會依慣例開放社會團體旁聽,並已多次宣讀登記旁聽名單,認為陳淑慧委員的「清查」要求混淆議程。
  • 澄清12月3日會議邀請社會關係人士是「列席」並可備詢,今日則是「旁聽」,兩者權限不同。
  • 譴責陳淑慧委員及其助理杯葛議事、干擾主席職權,並強調國會不應限縮公民權利或倒退民主。
  • 重申會議秩序,不容許立委助理或旁聽人士進行人身攻擊,並已處理相關反映。

林佳龍 立法委員

  • 認為台灣民主與國會制度尚在學步,應尊重召委權威與職權,避免在野黨以程序杯葛導致政府無法運作。
  • 質疑「清場」要求不符程序,應在進入議程後判斷會議性質(如是否秘密會議)再處理旁聽人員。
  • 主張應建立健全的國會旁聽及列席制度,讓專家學者能井然有序參與,符合國會監督行政部門的職權。
  • 呼籲尊重主席主持,並指出媒體對旁聽者與委員的關注可能導致不正常環境下的發言,但應正面看待社會監督。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強調主席為鄭麗君委員,委員應尊重主席主持,並依議事規則舉手發言,權宜問題優先於程序問題。
  • 強烈主張人民團體與專家學者有權旁聽,認為若無此權利則立法院內規不合時宜、不合法、不合憲,且剝奪人民知的權利。
  • 支持召委邀請專家學者旁聽核四總體檢報告,認為他們能提供專業意見,協助委員做出正確判斷與審議法案。
  • 呼籲委員停止杯葛,讓會議順利進行,並指出主席已處理相關程序問題與爭議。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確認今日會議非秘密會議,質疑清場要求的正當性及依據的議事規則,不應因個別委員喜好影響議事。
  • 強調核四安全總體檢是國家重要議題,邀請學者專家與社會賢達共同關心是合理的,主席有權邀請旁聽。
  • 建議主席在休息後立即進入議程,進行報告及詢答,不應讓個人喜好癱瘓議事。
  • 指出個人若受到威脅或言語挑釁可向主席反映處理,但不應以此阻礙整體議事進行。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質疑主席未告知與會旁聽人員名單及身分,擔心重演之前邀請學生列席備詢的爭議事件。
  • 指控主席譴責陳淑慧委員助理,卻未處理休息時間旁聽人士對陳淑慧委員的叫囂謾罵。
  • 要求主席說明是否會讓旁聽人士上台發言或備詢,若會則建議改開公聽會徵詢各界意見。
  • 認為主席對議場秩序的處理不足,且對其澄清的回應與事實不符,混淆列席與旁聽的區別。

陳碧涵 立法委員

  • 主張委員有權利在會議開始前知道與會人士身分及適當性,並要求主席公正主持。
  • 質疑12月3日會議主席未依議事規範提前告知列席人士,認為在旁聽規定朝野協商未有結論前,不應繼續邀請旁聽者。
  • 認為主席未點其發言,卻讓權宜問題優先於程序問題,對主席主持公正性提出質疑。

相關人員回應

蔡春鴻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

  • 報告核能議題受高度關切,尤其福島事故後各國進行核安總體檢,台灣也同步完成兩階段總體檢及後續改善追蹤。
  • 說明核四廠歷經停工復工、施工次序錯亂、合約糾紛等問題,導致工期三度展延,但工程技術問題可解決,尚未達全面停工程度。
  • 澄清媒體報導的19個「地雷」實為台電的18個重要工作事項,部分為待改善或未完成事項,部分已納入原能會列管追蹤。
  • 強調原能會對核四廠執行安全管制,包括駐廠視察、定期/機動/聯合視察,並要求台電落實三級品保機制。
  • 指出因應福島核災,要求核四廠比照運轉中核電廠強化23項措施,並列管19大項、75小項每月追蹤。
  • 表示已邀請日本JNES專家協助視察,未來將邀請美國NRC專家協助燃料裝填前整備視察,但最終安全認證仍由原能會確認。
  • 承諾原能會將持續專注台電品管落實及試運轉測試完整性,並在確保安全基礎上才同意燃料裝填及商轉。

黃重球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 報告福島事件後,台電已完成各核電廠(含核四)核安總體檢,並已送交原能會。
  • 說明已邀請國際專家(經濟部邀請3位,台電邀請世界核能發展協會5位)進行實地核安總體檢,專家認為我國符合國際要求且無重大安全顧慮。
  • 指出核四廠安全總體檢分兩階段,第一階段67項已完成47項,第二階段壓力測試報告已呈報原能會。
  • 提及原能會提出的23項強化和改善措施,台電正逐一進行相關工作。
  • 表示核四1號機已進入尾聲,台電正進行逐廠、逐屋工程履勘,18項工程項目中已完成2項,預計12月底完成3項,其餘13項於102年6月底前完成。
  • 強調台電將全面強化工程品質、落實三級品保制度,特別是強化儀電部分的品保制度。
  • 說明將請廠商專家擔任技術顧問指導系統整合測試,並請奇異公司進行獨立再驗證工作,已完成多項跨系統測試。
  • 承認核四工程進度落後,但會努力評估未來最合理的工期。

相關後續

  • 會議因程序爭議及散會動議未獲通過而多次休息協商,最終在未進行實質質詢與討論下,主席宣布散會。
  • 孔文吉委員等提出的散會動議,因有委員反對而未獲通過。

討論事項二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提案旨在增訂條文,賦予核子反應器設施場址所在地及50公里內直轄市、縣(市)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的權利,且需經全數同意方得興建、裝填核子燃料及正式運轉。
  • 提案理由包括福島核災後對核安的憂慮、核四預算追加問題,以及現行公投法對核能政策地方公投的限制,比照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置設施的公投規定。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節如 立法委員

  • 有鑑於福島核災後全球對核安的重視及日本將核電廠運轉權交由地方政府決定,台灣核四廠預算無底洞且安全性存疑,應賦予地方公投權利。
  • 指出現行公投法限制核能政策為全國性公投,剝奪地方居民免於恐懼的選擇權,且修法困難。
  • 主張比照「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規定,將核電廠興建、燃料裝填及運轉權交由地方公投,並降低公投案通過門檻。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作為提案人之一,說明本案旨在增訂條文,要求核子反應器設施的興建、裝填核子燃料及正式運轉,需經該設施場址所在地及50公里內直轄市、縣(市)分別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並獲全數同意。
  • 強調此舉是為了充分尊重核電廠所在地居民的安全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案在報告及詢答結束後,因會議時間結束而散會,未能進行實質審查或決議。

討論事項三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提案旨在增訂並加重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中,違反規範之決策及執行相關人員的罰則,將部分行政罰鍰改為自由刑及罰金,並加重刑責,以強化核安管制並杜絕僥倖心態。
  • 修正重點包括將第29條第一項三款及第30條前兩項的罰則由行政罰鍰改為刑罰,並加重第29條第二項及第30條第三項的刑責,同時將處罰主體改為行為人為主,法人或自然人為輔。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鑒於核子災變影響深遠且難以回復,在非核家園實現前,核能安全監督必須滴水不漏。
  • 指出現行法規對違反規範的處罰多為對法人處以行政罰鍰,且罰鍰來自人民稅金;對負責人、從業人員的罰則過輕,難以杜絕僥倖心理,造成核安管制弱勢。
  • 提案修正法條,將最嚴重違法情狀的罰則由行政罰鍰改為自由刑及罰金,並加重刑責。
  • 主張修正第31條,將處罰主體改為行為人為主,營運法人或自然人為輔,以強化核安管制,讓該負責者負起責任。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案在報告及詢答結束後,因會議時間結束而散會,未能進行實質審查或決議。

討論事項四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提出的修正草案,但文本中未提供具體內容或說明。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案在提案人未說明旨趣的情況下,因會議時間結束而散會,未能進行實質審查或決議。

討論事項五

臨時提案一:研擬原住民籍專任師資與代理(課)教師聘任或遴選辦法案

核心議題

  • 鑒於原住民地區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重點學校師資嚴重缺乏,原住民籍教師比率偏低且代理(課)教師流動率高,嚴重影響原住民族學生受教權。
  • 建請教育部依「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研擬相關聘任或遴選辦法,以保障原住民族老師任教權利。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研擬原住民籍專任師資與代理(課)教師聘任或遴選辦法,以解決原住民地區師資缺乏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討論事項六

臨時提案二:強化處理不適任教師機制及教師申訴制度案

核心議題

  • 鑒於十二年國教推動,師資提升為重點,但教師精進教學動機不足,自願參加專業發展評鑑比例偏低。
  • 建請教育部強化處理不適任教師機制,妥善設計教師申訴制度,以肯定優秀教師、協助不理想教師成長,並淘汰不適任教師,保障學生受教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黃志雄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強化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及教師申訴制度,以保障學生受教權。

陳碧涵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強化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及教師申訴制度,以保障學生受教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討論事項七

臨時提案三:配合十二年國教加強師資培育與在職進修案

核心議題

  • 鑒於十二年國教即將實施,教育現場教師需改變觀念,培養多元專業教學能力,以落實適性揚才目標。
  • 建請教育部配合十二年國教,加強師資培育與教師在職進修工作,全面提升教師教學深度、廣度及國民教育教學品質。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淑慧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配合十二年國教,加強師資培育與教師在職進修工作,提升教學品質。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討論事項八

臨時提案四:檢討《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修正作業流程案

核心議題

  • 教育部公告《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初稿引發各界討論,但其徵詢方式不妥,可能造成大眾疑慮。
  • 鑒於一字多音審訂表公布已久有酌修必要,但修正應注意教學者、學生及社會大眾使用上的不便。
  • 建請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會若欲修正,應以更嚴謹具體的方式或作業流程徵詢意見,並於1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碧涵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檢討《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修正作業流程,應以更嚴謹具體方式徵詢意見,並於1個月內提交檢討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討論事項九

臨時提案五:訂定教師評鑑結果作為教評會決定教師適任參考原則並置入法規案

核心議題

  • 未來教師法第17條之1通過後,教師評鑑將全面施行,但缺乏具體獎優汰劣機制,恐流於形式,且評鑑結果作為教評會決定教師是否適任的「參考」原則和法源依據不足。
  • 建請教育部在2個月內,訂定「教師評鑑」結果作為各校教評會決定教師是否適任之「參考」原則並將之置入法規。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碧涵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在2個月內,訂定教師評鑑結果作為教評會決定教師是否適任的「參考」原則並將之置入法規。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討論事項十

臨時提案六:研擬教師多元獎勵機制及進階制度案

核心議題

  • 台灣現行教育體系升遷管道偏向學校行政科層制,缺乏多元管道,導致教學優秀教師放棄教學專業發展,轉向學校行政以求晉升。
  • 建請教育部積極研擬教師多元獎勵機制,參酌教師評鑑結果、學校優質化貢獻度、教學典範成就表現與學生輔導績效等項目,建立多元且完整之教師進階制度,並於2個月內提交報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碧涵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積極研擬教師多元獎勵機制及進階制度,並於2個月內提交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並函請教育部辦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020301
卷/期/冊
102/3/1
發布日期
2013-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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